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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去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市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张某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这就是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公安分局也撤销了此案。这便是轰动一时的延安黄碟案。

在延安黄碟案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被放大到了公众的视线,人们在同情这对夫妇的同时又让人不禁反思:公权力有没有界限?公权力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首先,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从某个角度来说,国家的公权力只是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私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代管而已。而对于那一部分保留的私权利是公权力无权过问的。如果公权力无法保障私权利,反而是侵犯压缩私权利的空间,就与公权力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然而,如何判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分界线,也即公权力的界限在哪里呢?这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它对国家、社会有没有危害性。延安黄碟案中,当事人张某的卧室窗户用双层的红水绒窗帘遮住,房门口挂着门帘,当事人在放碟时把声音放得极小。如果不是有人刻意去窥视夫妻两人的隐私,谁能发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夫妻的行为毫无社会危害性可言,也就不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我们当今的法律规范到夫妻两人不准私下看成人片的程度,你不觉得不可思议么?在这起案件中,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是毋庸置疑的。首先,进来搜查的警察没有出示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搜查证就闯入公民的卧室之中,已经侵犯了私权。然而即便警察出示了证件,就能进入公民家中吗?这都是不合理的。

当然,如果情况有所不同,可能夫妻俩就有可能涉嫌违法。由于这对夫妻的卧室就在他们所开的诊所的后面,如果在大白天看黄碟或是声音开得过大,

就有可能侵犯别人的私权利,这便有可能违法。或者说,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法律也会对于这类案件有不同的判决。比如文革时期,别说看黄碟了,就是被发现家里有这类东西可能都会被判很重的刑。比如在一些宗教意识很浓的国家对于看黄碟的事情说不定还会有更严重的酷刑。因此,对于同一个案件也应当辩证地去看待。在如今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不能接受的,但对夫妻俩在私密空间里看黄碟并不会觉得会有上升到需要法律制裁的地步,并且法律中“传播淫秽物品罪”只是禁止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并没有对私下看黄碟有什么惩罚措施,这便是公权力管得太宽了。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都不应由公权力来管,可能只有所谓的“道德”即人们的悠悠之口来处理这种事情了。即便法律中有这些条文,当法律与当今社会中人们心中的道德规范偏离太大时,法律也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了。

放眼当今社会,公权力的范围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无论是各种强拆,腐败还是垄断,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一直在我们身边发生。那些令人触目惊心的画面,走投无路的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最后一片家园走上了以自焚来抗议的绝路,那些不仅房子被强拆自己还被活活打死的人,他们的私权利从何谈起?这些悲剧的发生都是由于公权力没有界限地膨胀造成的。民众是公权利的力量来源,既然公权利来自民众,就需更好地保护民众,而决不能一味伤民。一切行政作为都应旨在为百姓谋福祉,与民争利或者鱼肉民众,这恰恰是公权利被膨胀的外在表现。由于权力不受监督和限制,政府的权力欲望不断膨胀,“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事实面前都成为了空话。公权力的单边行为,不但得不偿失,也使得公权力脱离了法治的笼子,变得面目狰狞可怕。

如何约束公权力?如何让人们的私权利收到保障?我觉得是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这是约束并预防公权力泛滥的根本。创造什么样的条件,如何创造条件,这是一个系统的大工程。但首先要解决的当是民众的话语权问题,要让民众放心大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是像当下,很多事,政府做得,百姓却说不得,民众的声音很难通过正当途径得到有效传达。现实生活中受到公权力侵犯的人们的呐喊声太微弱了,每天有那么多不平之事,真正能够得到解决的事情微乎其微,由于公权力的强大力量,个人只能打落牙齿活血吞。在限制公权力界限的路上,还有很艰难的一段路要走。

0830******* 储怡宁

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去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市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张某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这就是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公安分局也撤销了此案。这便是轰动一时的延安黄碟案。 在延安黄碟案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被放大到了公众的视线,人们在同情这对夫妇的同时又让人不禁反思:公权力有没有界限?公权力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首先,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从某个角度来说,国家的公权力只是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私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代管而已。而对于那一部分保留的私权利是公权力无权过问的。如果公权力无法保障私权利,反而是侵犯压缩私权利的空间,就与公权力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然而,如何判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分界线,也即公权力的界限在哪里呢?这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它对国家、社会有没有危害性。延安黄碟案中,当事人张某的卧室窗户用双层的红水绒窗帘遮住,房门口挂着门帘,当事人在放碟时把声音放得极小。如果不是有人刻意去窥视夫妻两人的隐私,谁能发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夫妻的行为毫无社会危害性可言,也就不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我们当今的法律规范到夫妻两人不准私下看成人片的程度,你不觉得不可思议么?在这起案件中,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是毋庸置疑的。首先,进来搜查的警察没有出示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搜查证就闯入公民的卧室之中,已经侵犯了私权。然而即便警察出示了证件,就能进入公民家中吗?这都是不合理的。 当然,如果情况有所不同,可能夫妻俩就有可能涉嫌违法。由于这对夫妻的卧室就在他们所开的诊所的后面,如果在大白天看黄碟或是声音开得过大,

第五章 宪法解释

第五章宪法解释 第一节宪法解释概述 一、宪法解释含义 (一)传统观点 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疑问: 1、是否仅限于“宪法解释机关”才能解释? 2、任何宪法解释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可)存在一种宪法解释——无权解释:又称学理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是指宪法所规定的解释机关之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宪法解释的含义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说明。 广义的宪法解释和狭义的宪法解释 宪法(法)解释的追问: ▲近代:“立法者原意的再现(复原)”——萨维尼(1779-1861) ▲现代:“媒介行为”,对法条之意义(内涵)的阐明与精确化——拉伦茨 ▲后现代:“作者死了”,意义重构。——巴尔特、福柯 ▲我们的理解:法规范的探求、有约束的重构。——“带着规范的镣铐跳舞”。 二、宪法解释案例 (一)宪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是事实命题,还是规范性命题? 规范性语句包括应然语句(含有应然助词)和直述句。 直述句也是规范性语句,可以转换为应然语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应该(禁止)受到侵犯” 2、谁不能侵犯公民的住宅? ◆防御权理论:“国家不应该侵犯公民的住宅”——防御权 ◆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德国】: “国家还应该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他人的侵犯”——保护请求权 3、什么是“住宅”?是否包含下榻的宾馆、宿舍? ▲涉及价值判断:对规范中的价值秩序,强调公权力不能肆意介入私自治的领域的把握▲涉及解释方法:扩大解释还是限制解释。 4、侵犯:屋外监听呢? 5、什么情形下可以(合法)侵入? 2002年“延安黄碟案” 2002年8月18日晚,延安市宝塔区张某夫妇在家中看了“黄碟”后入睡,当地派出所民警突然闯进门来,将张某带走。张某被处罚1000元后被放回家。 时隔两个月后,张某突然被派出所以涉嫌妨碍公务刑拘,并引起全国媒体关注。 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30天后被放回家,案件也随即撤销。 2002年的最后一天,“黄碟事件”终于画上了句号:由延安宝塔公安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钱,派出所所长因此被撤职。 本是当事人Z所经营的诊所,同时也是夫妇二人新婚住所。

由夫妻看黄碟案谈行政赔偿

由“夫妻看黄碟案”谈行政赔偿 作者:魏秋晨 101310483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国家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相对人遭受了侵害,其损害为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使所致,而该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国家。发生于2002年的“夫妻看黄碟案”就涉及到了有关行政赔偿的问题。 2002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丈夫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分局拘留。这就是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看黄碟”事件。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分局也撤销了此案。此案对张某产生了强烈的刺激。从看守所回家后,张某变得寡言少语,整天昏昏欲睡。妻子李某委托北京律师向阳讨公道。随后,宝塔区政法委、政府办、信访局组成联合小组,对此事进行调解。经过几天的磋商,三部门领导和当事人及律师向阳,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2002年12月30日下午,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局纪检委书记孙伟向“黄碟事件”当事人张某做了道歉。除此之外,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将对本案的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这件事是派出所的事,但派出所属于分局,我们要对此负责。”宝塔区公安局纪检委书记孙伟说:“这是一次教训,我们今后对案件应该认真剖析案情,举一反三。此事也说明我们的政法队伍、人员素质还有待加强。” 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收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法律上确定了行政赔偿。本案中,派出所民警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

刑法老师经典语录(重口味,慎入!)

1、(讲到延安黄碟案,宇哥貌似很激动)“谁不看黄碟啊?同学们你们说是不是……”我们 “在家里看黄碟怎么了?就算在家里演黄碟都不关警察什么事儿!!!” 2、“女人也是可以犯强奸罪的……”(宇哥表情高深莫测)“比如啊,帮捆个手捆个脚啊,或者在其他方面帮帮忙……(意味深长)”再次 3、“A看D不爽,去揍D,B、C看到觉得好玩儿,先后加入,D脾脏破裂,抢救无效死亡,不能确定谁对此行为负责,也不能确定谁为故意伤害罪……” 好玩儿……玩儿……玩……儿…… 4、关于心理强制说还是存在问题的,加入某人犯罪纯属临时起意想杀个人玩玩儿,那就是“激情犯”,立法威慑就没有起作用…… 激情犯……真够激情的 5、“至今新佳坡还保留了鞭刑,咱们中国都废除了,你说他们落不落后……” 这句话怎么听上去那么奇怪呢 6、关于扩大解释,大家踊跃讨论,然后就开始歪楼,歪到拖拉机属不属于交通工具,然后继续歪…… “拖拉机几个轮子?” “三个!” “明明是四个。” “我还见过六个轮子的嘞!(法学院的学生真可怕……)” “滚!”“说你的昏话!”…… 宇哥在讲台上淡定地看着我们讨论拖拉机有几个轮子的问题,幽幽而叹: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台拖拉机……” …… 7、“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高深莫测,仙风道骨)……有时你忍不住,犯个强奸罪都是有可能的(高深莫测啊……仙风道骨啊……碎了)” 8、“抢劫嘛可以有很多形式,你携带凶器算不算?不给钱就放狗咬人算不算?不给钱就亲自

咬人算不算?……” 9、我侄子和你们一样……特别懒!整天就知道玩电脑。一天我看他不顺眼,让他吃完饭去把碗洗了,他答应得很爽快。 等过一会儿吧,我去检查工作,嘿,好小子,碗洗了,可是筷子勺子都没洗! 我就问他:“小强啊,怎么就洗了个碗呢?勺子筷子怎么没洗啊?”(小强……小……强……我想他是故意的) “你就让我洗碗啊,不包括筷子勺子,不信你去查字典!” 我去一查字典,嘿,果然是!不行,咱得找回场子来。 第二天吃饭的时候,小强伸筷子去夹菜,我就不准了:“(在这儿等着他呢!)让你吃饭,没让你吃菜!” 小强继续吃菜,头也不抬,“饭包括菜,你去查字典!” 我就去查字典,饭还真包括菜,感觉受到了深深的鄙视(而且是两次)…… 10、“现在没有一麻袋的著作都不好意思去评教授,贝卡利亚放到今天连个讲师都评不上!” 您的著作都是论麻袋装的。 11、“强奸罪在现在是有期徒刑,不过按照同态复仇的观点,就是我强奸你一次,你也要强奸我一次!” (我看到底下几个男生……) 12、“凌迟是死刑之巅,就是片烤鸭,一片,一片,一片……” 片烤鸭…… 13、“青山监狱就是高级监狱,刘晓庆在里面的时候,单间住着,24小时热水供应,还可以随意打电话……”(比复旦的学生公寓都要好) 同学大吼:“我们也要进青山监狱!” 14、“假如我是一个抢劫犯……” “假如我是一个qiangjian犯……” “假如你们是杀人犯……”

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

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 林来梵2008年06月23日16时44分413 Every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 ——英国法律格言 一、所谓的“案件事实” 本案为我们提供了一次诉说权利的契机。当我们和善良的普通人一样激越愤慨之后,实际上也可带着期待通过本案所付出的正义代价去有力地诉说自己的专业见解和道德立场的那种窃喜,如获至宝地收集其案件事实。[1] 但需注意的是,这种意义上的“案件事实”已不是事实上发生的那个案件事实,即拉伦兹(Karl Larenz)所说的“实际事件”,相反,而是属于这位德国法学巨擘所说的那种“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2] 其背后还可能潜藏着警方、当事人Z夫妇、有关的政府机关以及那些在现实中竭力维护自己的“新闻良心”或也可把新闻自由轻易地转化为某种私利的传媒机构及其新闻从业人员等各方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动机。毕竟,这个事件最初乃发生在一个卧室之内,又经过各方的矛盾叙说,经过诸种的风评物议,到达文字,形成话语,最后才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这里首先可以引出一个宪法上的论点,即新闻自由以及知情权的保障问题。只有新闻自由得以确立,知情权的保障得以实现的社会,类似本案中这样涉及宪法权利问题而又未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案情,才会为我们的分析、判断、反思和诉说提供“临近确实可靠的可能性”,[3] 并通过人们的分析、判断、反思和诉说,去共同恢复正义。 当然,面对可能存在局限的事实材料,如果能抽取其中可确定的事实要点,法意义的评价也并非绝不可为,宪法判断亦然。 二、本案中的卧室

本案中的卧室在宪法学上具有典型的象征意义。围绕卧室所展开的案件事实的一个要点,可陈述为:4名警察为查处淫秽物品而强行地进入了Z夫妇的卧室。 卧室本来不是宪法上的概念,但住宅则是。宪法上存在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中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从规范宪法学上而言,宪法上的住宅不是建筑设计家或房产商所理解的那种单纯的物理空间,而是具有法意义的特定场所。西方近代以来的法治确立了私自治的原理,传统的立宪主义精神正与之彼此吻合,都强调公权力不能肆意介入私自治的领域。这种领域当然不尽是物理空间,即使涉及物理空间,也在权利形成中而被赋予深远的规范意义。所谓“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中的住宅,正是如此。普通法中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各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垒”(Every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其所体现的就是住宅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从表面上说,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指公民的居所、生活或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本身所保障的客体乃是从私自治原理下的私领域中延伸出来的。为此,该权利的保障,实际上与私生活的保障、人格自律空间的保障、隐私权的保障乃至家庭的保护息息相关。这种意义的关联脉络明显地体现在《国际人权宣言》之中,其第12条就是将保障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与保护一般私生活、家庭以及许多人格利益置于并列的关系中加以规定的。[4] 这便决定了宪法上的“住宅”这一概念内涵的复杂性。首先,它不是那种通常意义上的私人家屋,而是各种一般私生活在物理空间上所展开的场所,其成立也无须具备标准的建筑结构或持续性的占有等时空上的要件。为此,从法解释学意义上说,它可以包括寄宿宿舍、下榻宾馆等其他与私人家屋具有同质性的场所。这一点在各国的学说与判例中均得到承认。德国历史上的《魏玛宪法》第115条是规定住宅不受侵犯的条款,其中甚至还曾对宪法上的“住宅”做出过著名的论断性表述,称之为所谓的Freist?tte,可译为“安栖之所”,但又具有“避难之所”的意涵。[5] 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卧室正是这种宪法意义上的住宅的核心部分。反观本案,据说警察所强行进入的场所,本是当事人Z所经营的诊所,同时兼具了其夫妇二人新婚住所的功能,而派出所所长H则辩称作为诊所它应可认为是公共场所。在这一点上,H的辩解是无力的,因为即使他们所进入的场所是以诊所的功能为

法硕行政诉讼案例分析(1)

案例一:黄由俭案 案情:2008 年 5 月 5 日, 为查明原自来水公司改制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湖南汝城县人民政府公开相关信息而遭拒的黄由俭等5 人, 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汝城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 2002年11月25日, 汝城县建设局撤销了县自来水公司,并代表县自来水公司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 成立了一家新的公私合营供水企业. 而七年前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的黄由俭等人对自来水公司改制过程产生极大质疑,认为存在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为此, 黄由俭连续 5 年, 向各政府机关反映, 2007 年 6 月下旬,汝城县人民政府对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 事后, 调查组出具了调查报告, 黄由俭等人多次到县政府要求查阅调查报告,但县政府都予以拒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5 月4 日,黄由俭等 5 人向县政府郑重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公布有关的调查报告,县政府以调查报告是仅供领导参考的资料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见于是, 黄由俭等5 名原告以此为由,将拒绝该申请的汝城县政府为被告向郴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黄由俭等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 条规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 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 ,应该由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布. 但是县政府认为, 在整个条例中, 只规定乡镇企业承包, 租赁, 拍卖的情况需要公布, 并没有涉及国企改制.而且, 调查是由汝城县政府经研室——县政府办公室的内设部门所做,其原本为领导决策参考所用, 并不能代表政府立场, 县政府拒绝申请并没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问题:请运用所学知识,从行政诉讼法学的角度,对该案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 (1)从受案范围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从正反两面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界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没有在第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列举,也没有在第十二条中予以排除适用,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可以认定本案当事人诉汝城县政府拒绝公开申请符合行政诉讼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2)从当事人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则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时,就能够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故而本案中原告适格。同时,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案中的“调查报告”由县政府内设部门制作,应由县政府公开,县政府拒绝公开,其被告主体适格。 (3)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故被告需对此进行举证。县政府仅以“国企改制未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信息是内设部门用于领导决策参考所做”等理由,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公开信息的合法依据。

延安黄碟案

延安黄碟案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延安黄碟案”中的人身自由 法学院1003班储继波一、案情 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接报,称其辖区一居民家中正在看黄碟,四名民警借口进入房间,房间里只有张某夫妻二人,电视机已关闭。四人着警服,但未配带警号和警帽,其中两人欲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遭张某阻止,警察抓住张某头发将其按在床上,张某反抗,打伤民警尚某,警察以妨碍公务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同时也带回了三张淫秽光碟、电视机和影碟机。2002年8月19日,张某家人写下“保单”、交2 000元罚款,张某被保回家。经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张某多处软组织挫伤。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局对张某以妨碍公务罪立案。2002年10月21日,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其刑事拘留。2002年10月28日,报请检察院逮捕。2002年11月4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某。2002年11月5日,被刑拘16天的张某被取保候审放回家。2002年11月6日,张某被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性障碍,表现为生活不能自理,哭笑无常,有自伤行为……2002年12月5日,宝塔公安局解除张某的取保候审,撤销该案,返还1 000元。2002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局分局提出国

家赔偿请求书。2002年12月31日,张某与宝塔公安分局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 29137元,并承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二、我的疑问及思考 1、本案中张某夫妇看黄碟是属于其自由权还是违法行为? 本案中张某夫妇黄碟是否违法是本案的关键和前提所在,也是争议比较大的地方。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公权力介入的合法性。这 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是否属于其自由权利的范围? 我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广泛而且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公民的自由权应该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 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应当无可争辩地 具有先进性,因此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我国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因此,夫妻 在家中看黄碟应当属于其自由权利的范围。 其次,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我认为,就本案来看,张某夫妇的行为是超出其行使自由权的范围的。其一,从案情来看,当地民警是接到报案后出警的,也

延安黄碟案

延安黄碟案 . (2002)1 案情简介: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分析参考:本案发生后,媒体及其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的案例,主张警察无权干预个人私隐。也有个别学者撰文质疑和批评了上述观点,并从社群主义、女权主义等视角论证了本案中警方介入的正当性,从而形成了新的理论争议点。我们考虑,分析本案应着重从法理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显然,这是关涉不同观点的前提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理由。因此,各国宪法、法律都对公民的自由权予以切实地确认与保障。我国公民更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也仅仅禁止的是聚众观看或在公共场所观看的行为,而且这一规定也已在2001年废止。唯一可以关联的是1990年公安部的一个有关“除六害”的通知。但该通知首先就不具有法的形式,同时它是为配合国务院的“规定”而发布的,主法废止,它当然应该失效;而且它还会因违宪问题而有待深究。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尽管警方有关人员认为,看黄碟的地点不是家,而是诊所(公共场所)。对此,我们认为,法律上的家,不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也包括临时居所(如租住的旅馆的房间)。本案中的地点,居办合一,居办有分,而且下班后就仅仅是居所。故此说不能成立。至此,我们很容易看出,在本案发生以前,张某夫妇并没有因为自己 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社会科学报)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阮传胜 一、问题之缘起 近日一起行政执法案件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一位吉林省前郭县的普通网友在家下载黄片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电脑被没收。该网友向前郭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昨日,前郭县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复议结果,认为前郭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处罚失当,决定于2012年6月16日予以撤销。”(南方都市报6月17日) 这起案件让笔者联想起2002年曾轰动一时的陕西延安黄碟案。两起案例有一定的类似性:都是公民个人在家中的个体行为被公权力机关所干预;后续结果都是公安机关后来纠正了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社会舆论也都先后对这两起案件给予了较高的关注并加以热议。 这两起案件与其他一些类似的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关注,是因为作为公权力象征的警察权介入其中,并追究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引起关注与争议的焦点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的划分。对于个人在家里下载黄片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同理,夫妻在家中看黄碟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二、法理解析 行政机关纠正其曾作出的错误的执法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上述两起案件的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的动机是不需要加以质疑与讨论的,但其执法行为本身却是错误的。错误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对于执法过程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存在认识误区。现代社会确实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然而,我们同样也需要认识到,政府在现代社会中如此不可替代的地位绝对不能成为其可以“行者无疆”的理由。 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卢梭则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进一步界定了公权力的源泉来自何处。他认为:“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这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划分的基本法理基础。概括言之: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

延安市民黄碟案

延安市民黄碟案 案例资料: 据《华商报》消息,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居民家正播放“黄片”的举报,几名民警前去调查时,不料双方发生冲突,一名民警手部受伤,当事者也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当地派出所所长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18日晚11时许,该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在播放黄色录像,所里马上派出了4名民警前去调查。为了核实情况,民警们来到该居民家房子的后窗外,从窗户看进去后发现,房间内的电视机中的确正在播放着淫秽录像。于是,几名民警找借口进入该居民家中并径直来到放着录像的房间。 进门后发现房间内有张某夫妻二人,而此时电视机已经关闭。几名民警随即表明身份并要求其二人拿出“黄碟”,但该夫妻拒绝警方的要求。一民警正欲弯腰取出碟机中的碟片,张某突然操起身旁一根长约1米的木棍朝其头部抡去,民警躲闪不及,只得用手去挡,木棍砸在了手上。张某的妻子李某也上前撕扯民警。 看到场面难以控制,民警将张某摁倒在床上,然后扭住其胳膊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将其带回了派出所。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警方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

机、影碟机一起带回派出所。 张某对于前一天晚上发生的事情有自己的解释:当晚11点多,他的房间内突然闯进4名男子,虽然来人穿着警服,但却没有佩带警号和警帽,所以他并不知道来人是派出所的民警。看到他们要从自己的碟机中拿光碟,自己一时性急,便操起棍子抡了过去。在争执过程中,他似乎被人从后面打了几下,被带回派出所后,自己感到肚子非常难受并发生了呕吐。 本案待决问题: 问题一:夫妻家中看“黄碟”是违法行为还是个人隐私?问题二:警察深夜入民宅是合法搜查还是非法扰民? 问题三:夫妻双双抗警察是妨碍司法还是正当防卫? 引申思考问题: 1、如何合理划分政府权力与私人权利的范围? 2、政府权力以合法为限还是私人权利以合法为限? 3、对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在控制行政权运作中的不同作用有何体会?

教学案例4:住宅不受侵犯

教学案例4:住宅不受侵犯 【案例呈现】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伴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案例点评】 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案中无论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触及了他人的权益,任何没有执法权的人都无权私闯他们的住宅而对他们执法。即使是警察进入他们的住宅,也不能毫无法律根据地扣押电视机、影碟机等物品,更不能在被媒体曝光以后,恼羞成怒,像个别警察说的:“不信就治不了他”,而将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以彰显权力的威严,从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教学建议】 本案例可以用于第二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第二目“人身权利与义务”中“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部分的教学。

论文:关于警察权威丧失的真实原因

论文:关于警察权威丧失的真实原因 论文:对于警察权威丧失的真实原因 近年来,各地频繁发生袭警事件,造成执行公务的警察受伤甚至死亡,他们多在处置各类警情和纠正处理交通违章时遭受攻击。警察被突击的全然原因在于被执行人对警察的蔑视,这些人以自身权利的绝对诉求抵制警察所代表的国家公权力,他们在主观上别认为自己在与国家权力对立。 孔子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论语?季氏》)孔子所说的“大人”,算是强调国家政权的权威地位,权力的拥有者代表国家权威,即“大人”。在现代意义的国家政权组织结构中,警察实际上算是如此的“大人”。恩格斯说:“有时候,权威是以绝对服从一具人为前提的。”(《论权威》)不管袭警行为是否“有理”,基本上犯罪,因为行为人差不多在第一时刻里否定了“大人”所代表的国家的权威。 袭警行为诱因之一:公众“仇警”心态 从各地发生的袭警案分析,袭警行为人普遍没有明确的“袭警”意识,行为人只承认自己违法,别认为是犯罪。其实也真的这样,在国家立法没有制定“袭警罪”的罪名往常,行为人突击警察的罪错认定,与他突击普通公民的罪错认定并无区别,应依照他突击警察的行为情节和被突击警察的伤情,确定他的罪错程度,处以相应惩处。但别管怎么处罚,都要以造成的“后果”为依据,假如他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损害轻微,他很可能别承担任何责任,或者只承担医药费、误工费以及少量的营养费等民事责任。公众有一种“仇警”的心理。 10月北京发生一起袭警案,执法民警被害,在对案情还别了解的事情下,上的议论几乎一边倒同情袭警凶犯,甚至称他为“英雄”,还要向他“致敬”。对公安部为此公布a级通缉令表示别满:“凭什么死一警察就公布一级通缉令?”那些人认为公安部在为“自己人”滥用职权。还说什么“死了一具小土匪,激怒了一群匪徒”。还有一些“人道主义者”为袭警罪犯开脱:“他盗割电缆是因为太穷了。”总之,错在警察。警察执法时遭遇的“马路效应”颇具中国特色:在公众场合的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间,非组织状态的人们会爱护违法者,却对处置违法者的警察进行集体围攻。 长期以来,我国公安存在一种很使人费解的现象:“法人”的警察执法时代表国家权威,但是执法的警察的身份却是自然人,与处置对象的身份彻底相同。有抽象的“警察的权威”,但是具体的“警察”的权威却别存在。“警察”权威的失踪使“警察权威”无形瓦解,威武庄严的警察队伍,实质上惟独“队伍”,没有“警察”。 警察执法受阻,警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于是有“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动议,浙江公安还进行了“民警维权”的试点,在杭州、宁波、舟山初步推开,核心内容是爱护执法警察的基本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这项措施很有“仁者之心”,决策人看到了警察的执法困境,力图还警察以优良的执法环境,至少,能够减少警察受伤警察的职能在于以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现在却要求“别人”来爱护他们“爱护他人权利”的权力的权益,那么,谁来实施这种“爱护”?由一部分警察爱护另一部分警察,别允许把警察队伍分割为两部分。请人民来爱护警察,这种说法在理论上无懈可击,人民警察既然爱护人民,人民固然有必要爱护人民警察,可是,“人民”是别具备行为实体的一具概念,全然别具有爱护能力,而实体的人民群众愿别情愿爱护警察,依然一具疑咨询。 袭警行为诱因之二:媒体“丑警”宣传 公众“仇警”,在于警察机关有“三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但媒体的“丑警”宣传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90年代早期,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公安英模群像,媒体与公安紧密合作,媒体要突出时代“主旋律”,公安英模是主旋律最合适的代表。并且,公安要从幕后走向前台,媒体是最好的展示平台。但是媒体的倾向很快发生了偏转,以309国道山西段罚款事件、河南张金柱交通肇事案、以及河北杜书贵枪击案为转折,平面媒体和声像媒体对公安展

法制基础终极版本

1.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 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伴有精神障碍";12月5 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宝塔公安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问题:运用所学知识从法律与自由角度分析上述案例(30分) 答: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理由。因此,各国宪法、法律都对公民的自由权予以切实地确认与保障。我国公民更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尽管警方有关人员认为,看黄碟的地点不是家,而是诊所(公共场所)。对此,我们认为,法律上的家,不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也包括临时居所(如租住的旅馆的房间)。本案中的地点,居办合一,居办有分,而且下班后就仅仅是居所。故此说不能成立。至此,我们很容易看出,在本案发生以前,张某夫妇并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违法而与公权力发生冲突,从而给公权力介入提供口实。 其次,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之中,每个人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都会与他人的自由发生交叉甚至冲突。为了避免冲突或矛盾的发生,法律就在事前对自由的界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自由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这正像波斯纳概括密尔的表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那么,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否“冲撞”了他人的权利呢?从案件事实看,律师特意澄清说当时拉有双层红水绒窗帘,且这一对并未患有露阴癖的新婚夫妇已经上床,拉上窗帘是可以合理想见的人之常情。显然,影像不可能跳出窗外去影响他人。 总之,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正像一句西谚所言,every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各人的家就是他的

延安黄碟案

“延安黄碟案”中的人身自由 法学院1003班储继波一、案情 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接报,称其辖区一居民家中正在看黄碟,四名民警借口进入房间,房间里只有张某夫妻二人,电视机已关闭。四人着警服,但未配带警号和警帽,其中两人欲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遭张某阻止,警察抓住张某头发将其按在床上,张某反抗,打伤民警尚某,警察以妨碍公务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同时也带回了三张淫秽光碟、电视机和影碟机。2002年8月19日,张某家人写下“保单”、交2 000元罚款,张某被保回家。经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张某多处软组织挫伤。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局对张某以妨碍公务罪立案。2002年10月21日,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其刑事拘留。2002年10月28日,报请检察院逮捕。2002年11月4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某。2002年11月5日,被刑拘16天的张某被取保候审放回家。2002年11月6日,张某被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性障碍,表现为生活不能自理,哭笑无常,有自伤行为……2002年12月5日,宝塔公安局解除张某的取保候审,撤销该案,返还1 000元。2002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局分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书。2002年12月31日,张某与宝塔公安分局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警方向

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二、我的疑问及思考 1、本案中张某夫妇看黄碟是属于其自由权还是违法行为 本案中张某夫妇黄碟是否违法是本案的关键和前提所在,也是争议比较大的地方。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公权力介入的合法性。这个问题可以 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是否属于其自由权利的范围 我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广泛而且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公民的自由权应该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 面面,而且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应当无可争辩地具有先进性,因此 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 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因此,夫妻在家中看黄碟应当属于其自由权 利的范围。 其次,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我认为,就本案来看,张某夫妇的行为是超出其行使自由权的范围

居民住宅不受侵犯权

居民住宅不受侵犯权 隐私权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2002年8月18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居民张磊从其邻居处借到三张黄色光碟后,与其妻一同观看。当天万花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到张磊家将其带到派出所。据当事人称,派出所来人时没有穿警服,直接撞门而入,态度比较粗暴。派出所认定张磊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妨碍公务罪。但8月19日,在张磊缴纳罚款后被派出所放回家。此事一经见报,立即引起了社会公众和法学界的关注,成为轰动一时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事件。 1、派出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能否直接闯入民宅抓人? 2、如何处理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的国家权力和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之间的法律权利? 提问者:得鱼- 一级 最佳答案 1不可以,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会导致实体效力的瑕疵,况且这样导致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这相当于公权力冲破了法的屏障对私权利的侵害。 2宪法其实就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公民通过宪法让渡给国家的权力异化,而给公民权利造成侵害。 所以从以下方法进行亩的实现 (1)权力间的制约 (2)权利对于权力的制约 关于这个案例的宪法分析,您可以参考一下王磊编著的《选择宪法》北大出版社,里面有详细地分析。 9 2002年8月18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居民张磊从其邻居处借到三张黄色光碟后,与其妻一同观看。当天万花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到张磊家将其带到派出所。据当事人称,派出所来人时没有穿警服,直接撞门而入,态度比较粗暴。派出所认定张磊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妨碍公务罪。但8月19日,在张磊缴纳罚款后被派出所放回家。此事一经见报,立即引起了社会公众和法学界的关注,成为轰动一时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事件。 陈卫东李训虎:法治的胜利还是程序的失败?——黄碟案的刑事程序法解读[日期:2006-02-25]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作者:[字体:大中小] 引言 2002年8月18日发生的轰动全国的陕西延安“夫妻看黄碟”案最终以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分局赔偿当事人张某夫妇人民币29137元以及处罚执法干警而于2002年的最后一天尘埃落定。有人认为此事的…圆满解决?使得遗憾没有带入新的一年,值得大书特书,还有人认为“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延安夫妻看黄碟?事件必将载入史册,成为中国当代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和符号性的事件之一”。

论隐私权之宪法保护

论隐私权之宪法保护 郭振宇20128206国际关系学院 一、导论 近年来,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典型案例如延安夫妻家中看黄碟案,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否违法?其是否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即便是违法,警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至于张某夫妇的隐私权?对两人造成的心理创伤谁负责? 另外,人肉搜索、医院教学中见习医生侵犯患者隐私权、高校管理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却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实现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两个司法解释。在宪法层面,隐私权虽被作为一项未列举的隐性基本权利,但通过直接适用宪法即宪法司法化来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在我国还没有先例。因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迫切需要宪法的支持和保障。笔者通过本文将主要探讨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二、侵权表现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等一系列权利,它是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生活秘密权、私生活空间以及私生活的安宁状态等内容。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个人领域等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相关的活动。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对隐私权的侵犯呢?根据我国国情和国外相关资料,张新宝教授曾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概括为十类:一是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二是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三是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四是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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