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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一)

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一)
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一)

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一)

关键词:刑法上的占有;占有意思;占有事实

内容提要:刑法上的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控制与支配,它的成立必须兼具客观支配状态与占有意思两个要件。自罗马法以来,就存在着民法与刑法上占有的区别。较之于民法上的占有,刑法占有的客观支配形态更为现实,主观占有意思更具规范成份,占有性质合法与否也不重要,这与两种占有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密切相关。几种特殊情形的占有归属,如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共同占有、以及包装物、死者财产、不动产和遗忘物的占有,应依具体的事实支配关系来确定。

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是转移财产占有关系的犯罪,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在这些直接领得型犯罪中,都涉及到财产占有概念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财产占有的含义、与民法中占有的关系、特殊情形下的占有如何认定等,进行仔细的研究。

一、刑法上占有概念的学说对立

1.刑法占有的含义

在占有概念用语上,各国刑法并不相同,我国台湾刑法称“持有”,德国刑法采用Gewahrsam,以与民法占有(Besitz)相区别,日本刑法虽然称之为“占有”,但学说判例常常使用“所持”或“管领”等字样,我国刑法多数时候称“占有”,有的学者使用“控制”一词。但在占有制度的配置与建构上,大陆法系刑法还是保持了相当程度上的一致性,因此,并不妨碍对占有概念进行比较的和整体的理解。

对于什么是刑法中的占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存在下述几种理解:〔1〕(P755)(1)管有说,认为无论是他人还是自己之物,只要在自己管有中,即属占有。(2)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认为占有除事实上的支配外,还应包括通过存单、仓单、提单、登记薄等法律手段的支配。(3)事实上支配说,该说认为只有在事实上具有能够支配标的物的状态才构成占有,一般认为,该种事实上的支配包括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与使用收益等事实行为两种形态。但在具体理解事实上支配时,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实质与上述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无异,只是将借助于存单、仓单、提单、登记薄等法律形式的支配解释为事实上的支配。认为该种支配不过为事实上支配的法律化而已,而且占有人以所有权名义,享有完全的支配处分权,与事实上支配在法律效果上并无任何差异,为与民法占有中的法律上支配相区别,应当解释为事实上支配。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纯粹的事实支配,认为依据存单、提单、仓单、登记薄等法律形式的支配不构成刑法上占有,单纯处分为他人保管的储金债权(如存折)只构成背信罪而不构成侵占罪。(4)处分可能状态说,认为只要对物享有能够像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的处分地位,就构成刑法上的占有。(5)支配说,认为刑法上的占有,着重支配要素的存在,只要对物能够支配,就构成占有。上述诸学说中,管有说不能准确表明刑法占有的实质,且范围过广,不能合理解释辅助占有者不能成为占有人的情形,主张者甚少。处分可能说也未能准确界定刑法占有的范围,如民法中的间接占有人对标的物虽享有处分之地位,但各国刑法普遍将其排除在刑法占有之外,故不可采。支

配说则过于宽泛,未能区分法律上支配与事实上支配二者,如兼采二者则范围过宽,如只采事实上支配,则又涉及解释上的问题,与第(3)说无异,主张者也很少。对现代各国刑法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是上述的第(2)说与第(3)说,而第(3)说的第二种观点,除在俄罗斯影响较大,成为学界通说外①,在其它国家并无重大影响。该说的第一种观点与第(2)说在刑法占有应当包含的范围上并无差别,只是对支配情形的解释上存在差异,因此二者并无实质区别,成为现今日本及台湾判例与学界通说。不过,在侵占罪与盗窃等夺取犯罪中,占有成立的范围又有所差别,盗窃等夺取罪中的占有为犯罪侵害的对象,重点在于对财物排他力的夺取,故夺取的占有一般为纯粹的事实支配关系;而侵占罪中的占有不以事实上的排他力而以有滥用可能性的某种支配力为重点,因此比盗窃罪中的占有内容更为广泛,还包括上述法律上的支配。〔2〕(P168)

在我国,司法实务对占有的界定又有所不同,侵占罪中的占有应当包括上述纯粹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对他人存单等金融票证的保管也构成对其金钱的占有,随意支取将构成侵占罪,自无疑问②。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数个司法解释,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数额,无论能否即时兑现,盗窃数额均按票面数额计算,而盗窃数额一般是指行为人已经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其应为既遂数额。因此,可以据此理解为,行为人只要占有存单等有价票证,就认为已在事实上控制与支配金钱,构成对金钱的占有。可见,我国司法实务认为盗窃罪所侵夺的占有,也应包括法律上的控制与支配。不过,这里的法律上支

配应当严格解释,应以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享有完全的支配处分权为必要,以与民法中依据法律关系的支配相区分。

2.外国及台湾刑法对占有概念的界定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上述事实上支配关系的成立,应当通过规范的、社会的观察,依据社会观念来判断。〔3〕(P209)即在客观上应当遵照日常生活形态,根据物的性质、形状及其存在的场所、时间来决定支配状态的有无,主观上则需判断有无支配意思的存在③。

台湾学者认为,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应当包括客观的和主观的支配要素。主观的支配要素指占有人主观上占有或支配的意思,其为事实上支配财物的意思,与决定支配本身是否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无关,故孩童和精神病人也可成为占有的主体。主观上的支配意思,也不以占有人具有特别的意思或持续不断的支配意识为先决条件,沉睡之人仍可保持对其物的占有,同样,因车祸受伤昏迷之人对其散落在地的财物也不丧失占有。在该占有意思的成立上,不以占有人特别声明其持有为必要,只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判断其存在即可。对此,林山田先生借鉴德国学说与判例,认为还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主观支配意思的存在,即对于一定范围具有支配权的人,对该支配范围内的所有物品,在没有其他人存在特别支配关系时,可以推断其具有主观的支配要素。〔4〕(P648)据此,投入大门外信箱中的邮件,无论是否错误投递,收件人虽不在家也可推断其支配意思的存在,同样,对于嵌入墙壁的金条,即使房屋主人毫无所知,也推定其具有主观的支配意思。

客观的支配要素指具有客观上的事实持有状态,一般要求人与物具有较为接近的空间与时间联系,通常该联系的紧密松弛程度与物的形状、性质及其存在的场所、时间有关。一般而言,物件越小、放置的场所越具有公开性,要求的空间与时间联系就愈紧密。不过,这种事实上的持有支配状态,并不以现实的物理握持为必要,而以社会观念认同的支配或处分可能性为以足。如住宅占有人对住宅内的物品,虽不加以握持或监视,亦认可其对物的支配,饮食店老板对提供给客人的饮食器具、旅店主人对提供给旅客使用之棉袍浴衣、汽车所有人对停放于路旁的汽车,均保持占有。

在日本,刑法上的占有是指对财物以支配的意思进行事实上的支配。就事实上的支配而言,它不尽是单纯物理的、有形的支配,对财物的现实握持和监视也不是占有的要件,占有的存在与否应当根据物的性质、时间、地点和社会习惯等因素,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判断。〔5〕(P688)因此,即使在物理的、有形的支配力无法达到的场合,也可以依照社会观念判断存在占有,例如,住宅内一时找不到的财物,为暂时避难而放置于路旁之物,仍归主人占有;另一方面,即使具备物理的、有形的支配也有被否定占有事实存在的情形,如仓库管理员和列车员不占有仓库货物和运送货物。作为占有的主观要素,支配意思是必要的,不过这是一种事实上的控制意思,不以占有人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为必要。区别于民法上占有以有为自己支配的意思为必要,为了他人进行的支配也构成刑法上的占有。支配意思也不需要针对每一个具体的物,而是一种概括的、一

般的意思,而且仅依潜在的支配意思,如睡眠中的人对其物的支配也能构成占有。

德国学者Welzel认为占有应包括三个要素:一是现实的要素,即事实上支配着财物;二是规范的、社会的要素,即事实支配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原则进行判断;三是精神的要素,即占有的意思。实际上,前两个要素就是占有的事实,后一个要素就是占有的意思,故与日本及台湾两个要素的观点没有本质区别。〔6〕(P591)

3.我国大陆学者对刑法占有概念的界定及我国刑法应当选取的立场

我国大陆刑法理论对此问题较少探讨,一般倾向于在个案中依具体情况确定占有的有无,不过也有少数学者论及占有的概念。如有学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占有,必须是占有人持续稳定地控制财物,使财物处于其势力范围,而不是一时地接触财物。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不同于占有权且不必然产生占有权。〔7〕(P22)因此无论基于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原因控制财物,都可能构成占有。该说强调占有在客观上对财物实际控制的一面,并且认为这种控制不同于单纯的物理接触,而必须使财物处于其势力范围内,以对其享有支配处分之地位为必要。另外,有学者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占有的界定,从主客观两方面来把握占有概念:认为在主观上,对其事实上的支配应当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在客观上,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其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的财物支配状态。换言之,事实上的支配并不以现实的握有为必要,根据主体对财物的支配力、财物的形状、性质,可以认

为他人占有财物的,也属于事实上的占有。〔8〕(P773)

可见,我国刑法理论也要求占有应当在客观上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与支配,并且,这种控制支配不以物理的、有形的接触管领为必要,而应当根据物的性质、形状,物存在的时间、地点,以及人们对物的支配方式和社会习惯来判断。这以对物有事实上管领支配的状态,居于处分的地位为以足。当然,这不一定是法律上有权的支配处分地位,而以事实上能够支配处分为必要。如A将一名表交于B保管,B对表虽无法律上的处分地位,但在事实上管领支配该表,且对第三人处于事实上的处分地位,就认为其在刑法上占有该表。反之,A在餐馆用餐,虽在事实上接触管领餐具,但依社会观念不认为其对餐具有事实上处分的地位,那么就不能说餐具已处于其势力范围之内,他也就不构成对餐具的占有。而且,这种控制支配地位也不以持续的状态为必要,即使一时的控制与支配,也构成占有。那么,刑法上占有的成立是否要求具有占有的意思呢?我们认为,仅具有客观上的控制支配地位,而无占有意思不能构成占有。如果无管领控制的意思,财物只是在某人物理的或观念认可的控制范围内,则难于说明其对物具有管领支配的事实。我国司法实务实际上也采取了该种主张,如商店雇员对店内物品的窃取,通常不构成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即排除占有辅助人对物品的占有。显然,占有辅助人现实支配控制着财物,居于事实上处分的地位,其之所以不取得占有就在于占有辅助人通常听命于主人的指挥与安排,没有独立的占有意思。

当然,这里的占有意思不要求是具体的意思,也不以有为自己占有的意

思为必要,而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而且该意思既可能有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可以是潜在的、甚至推定的支配意思。

二、刑法与民法上占有概念的比较

1.民法与刑法上占有概念的区别

现代各国民法所确立的占有制度,在法制沿革上是罗马法上的占有(possessio)制度与日尔曼法上的占有(Gewere)制度交互作用的结果。而在法制史上,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上的占有概念各有其渊源与特质,存在着巨大差别:罗马法上的占有为管理支配财物的一种事实状态,其与真实的支配权相分离,专就占有本身承认其效力;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则是与真实的支配权相结合,并表现为该真实支配权外部的事实支配状态。因此,罗马法上的占有诉讼,仅止于占有的保护,而不涉及真实的权利,其作用在于通过对占有支配现状的法律化,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反之,日耳曼法上的占有诉讼,不仅需要解决占有本身的问题,而且也需要解决占有物实际权利的归属问题,占有被赋予排他的公信力并为物权存在的表彰,故其作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并由此导生出权利推定、权利转移、善意取得、间接占有等制度。近现代民法中的占有(Besitz)基本上是与所有权(Eigentum)相分离的,在形式上继承了罗马法上的占有,即“对物的事实上管领与支配”,实质上则又包含了日耳曼法占有概念的若干因素,占有不仅可以转让、可由他人代理行使,也具有了权利推定的效力。

民法占有制度在于维护物的现实归属状况,因此构成占有的事实上支配

关系必须被社会所承认,为人们所认同,并由此成为占有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某人只要对于一定物具有确定的或持续的客观支配关系,居于可以排除他人干涉的状态,就被认为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9〕(P928)这需要依照社会观念,斟酌人与物在空间上的结合关系与时间上的连续性来判断。不过,为满足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现代民法占有观念已通过人为的加工与拟制得到了扩大与限制,占有概念也随之观念化,并纳入了法律上的因素,松弛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关联。〔10〕(P24)人与物虽无时间与空间上的联系,仍可认为该人已支配其物,构成占有,如间接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继承人对尚未事实上管领的遗产的占有;同样虽有时间与空间上的联系,也可认为不构成占有,如各国民法都排除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民法上占有的成立,除具备上述事实上的管领力外,是否要求具有占有的意思,或者该占有意思的内容如何?学说及各国立法有不同的立场。学说上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与纯粹客观说几种见解。主观说认为占有的成立须兼具事实上管领力与占有意思,至于此项占有意思属于何种意思,有主张为所有人意思者,有主张为支配意思者,亦有主张为自己意思者。客观说认为占有为对物的事实上管领力,不需要特别的意思,仅需有管领意思即可,但此为管领事实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意思。纯粹客观说认为占有纯为客观上对于物的事实上管领,不以占有意思为必要。〔9〕(P931)立法例上,1804年法国民法典采所有人意思说,1896年日本民法典采为自己意思说,德国民法典在第854条第一项规定:“对于物有事实

上管领力者,取得该物的占有。”单从文义上看,似乎认为占有的成立仅仅要求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而不以占有意思为必要。但在德国只有少数学者采此主张,判例及学界通说认为,占有的成立除以事实上的管领力为其体素(corpus)外,尚需以占有意思(Besitzwille)为其心素(aniomus)。〔10〕(P19)我国台湾民法也采取与德国相似的立场。

从上可知,民法与刑法上的占有,都是指占有人以占有意思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那么二者又有何区别呢?

首先从占有意思分析。一般而言,刑法上的占有意思是概括的、一般的意思,它不需要有明确完整的意思内容,只需要潜在的,甚至推定的意思就可成立。至于占有人是为自己占有还是为他人占有,是基于所有权人、用益权人的意思,还是暂时管有的意思,都在所不问,只需要足以表明占有人支配、控制财物的状况即可。而民法上的占有意思虽存在诸多争论,各国立法所选定的立场也不同,但无论是以所有人意思,还是为自己的意思,都要有一定的具体内容。虽然最近的民法学说也认为民法上的占有意思可以不必针对个别特定物,仅需具有一般的占有意思就行,如甲对投入其门口信箱的自己的邮件,不管是否知道皆构成占有。但是此种一般的占有意思,也需要甲知悉该邮件将会(或可能)存在,且在此基础上有对其加以控制与支配的愿望为必要,否则将不会构成民法上的占有。如果邮差误投邻居邮件于信箱内,或是逃犯将赃物藏于内,在甲不知悉的情况下,一般不认为其在民法上占有上述物品。而此种情况却构成刑法上的占有,因为甲对误投于内的邮件或藏入的赃物,已具有潜在的或

推定的占有意思。

可见,较之于民法上的占有意思,刑法上的占有意思更多规范的成份。这与两种占有制度的功能有关:民法上的占有,主要在于评价占有人对物的地位,并以此形成较为持续稳定的财产支配秩序,占有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甲对于不知悉或没有预料到的物品也取得占有,于理不合。而刑法上的占有,主要在于确定财物与占有人之间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关系,并以此评价占有人或夺取该占有的人的行为性质。对占有人而言,如是基于所有或其它权源的占有,自无法律上的疑问,如是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在刑法意义上就主要涉及侵占罪的构成问题,而刑法上向来注重主客观相统一的评价机制,因此在行为人还不知悉上述物品存在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法律评价尚无意义。而对于侵夺该占有的人而言,于此情况下,无论甲是否知悉其信箱内有邮件,也无论该邮件是否归甲所有,与法律对夺取行为的评价都应无关。显然,小偷同是从信箱中盗取物品,我们不能因为该物品是否为甲预料到会投入信箱而异其性质,分别认定小偷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

其次,从占有的客观方面分析,虽然在表述上二者都是对财物的事实上控制与支配,但在实际内涵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别:民法上的占有制度主要在于确定占有人的地位,并以此明确占有人与其他人(包括本权人)的权利义务界限,占有本身构成财产归属与控制秩序的一部分,是对财产持续稳定的、明确的控制与支配。而刑法上的占有,只在于确认财产被现实控制支配的事实,因此一时的控制支配也可构成。也由于民法与刑

法上占有的上述差异,民法占有可继承、移转,而刑法占有则否,且更易于消灭。

另外,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民法上的占有观念也已观念化和法律化,占有在客观方面不仅表现为对物的事实上控制与支配,也包括通过法律关系的间接控制与支配,如在租赁、质押及设立用益物权等场合下,对财物的事实控制与支配虽然处于承租人、质权人及用益物权人之下,所有人仍然间接占有其财产。此外,各国继承法都规定,在继承发生时,继承人虽然没有事实上管理支配遗产,仍取得占有。而刑法上的占有则更为现实,虽然现代刑法一般也承认刑法上的占有不仅指单纯事实上的支配,还包括通过存单、仓单等法律手段对财物的控制与支配,但该种支配不同于上述通过法律关系的支配,仍很看重占有人对财物的现实控制与处分地位,只是事实上的控制手段由于社会发展和现实需要而发生变化,借助于银行、保管人等机构代为管领财物,但占有人的支配处分地位并未因此受到影响,仍没有逃出事实支配的范畴。

再次,从占有的对象物来看,民法上的占有人对物享有较为稳定的、近似于权利的地位,因此对占有标的物的合法与否要求较严。一般认为,除非在善意的情况下,对非法财产不能取得占有,而违禁物则一律不得成为占有的标的。而刑法上占有只是行为人对财物的一种支配控制的事实或事态,并不涉及法律上的评价,标的物合法与否并不重要。对违禁品或其它非法物品的管有支配也构成占有,对其的非法剥夺将各依客观表现分别构成抢劫、盗窃、诈骗等罪。但占有上述物品拒不返还是否构成

侵占罪,在学界则存有争论④。在我国刑法学中,占主流的的观点认为侵占行为是以合法占有为前提的,并将之作为区别于盗窃行为和诈骗行为的根本所在。但占有人基于不法原因占有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况在现实中多有存在,一味坚持以合法占有为成立侵占罪的前提,会人为地限定侵占罪的成立范围,放纵犯罪。我国刑法第270条也没有明确规定侵占行为的成立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因此将侵占罪中的占有限定为合法持有并不妥当,而应只承认占有事实本身对侵占罪成立的意义。

2.刑法与民法占有概念差异分析

此种民法与刑法上占有概念的分离与差异,其实在罗马法中就已露端倪。罗马法将占有区分为法律上占有(possessiocivils)与事实上占有(possessionaturalies)。法律上占有,即民法上占有,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基于合法原因对物的占有,是一种较稳定的、连续的占有,其占有的物构成财产的一部分,占有状况本身也构成财产归属与支配秩序的一部分,受到特别令状和物权诉的保护。事实上占有,即后世法学家所称的持有(detentio),指在实际上握有某物的情形,其与现代刑法上的占有虽然很难说完全同一,但从罗马侵权制度对事实上占有的保护来看,与现代刑法对占有的保护具有许多相似之处。

在介绍罗马侵权制度对事实上占有的保护前,我们首先就其刑事诉讼特征及与现代侵权制度的差异作一分析。现代法对犯罪(crime)和侵权(tort)加以区分,从广义上理解,这种区分针对的是危害国家秩序或者安全的行为和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与这种区分相对应的是在制裁上的差别。

而在罗马法中,相对应的区分是公法领域的公犯(crimen)和私法领域中的私犯(delictum)。但是,罗马法中的公法,仅指保护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的法律,具体包括调整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活动的规范,而私法则是保护一切私人利益的法律,因此在罗马法体系中,对私人财产的侵害,如盗窃、抢劫,无论其程度如何,皆属私法调整的范畴,具体而言为罗马侵权(私犯)制度调整的范畴。〔11〕(P61)可见,罗马法中的侵权(私犯)制度实际上包括了现代侵权与相关的刑事制度。对私犯的制裁也是为了取代报复行为而出现的,保留了许多惩罚的特点,与现代侵权责任相左,更具有刑事惩罚的特征。根据查士丁尼法,针对盗窃可以提出三种诉讼,其中就包括刑事诉讼⑤,英国罗马法专家巴里.尼古拉斯也认为,在罗马共和国后期,关于私犯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刑事法律的功能。〔12〕(P218)

根据查士丁尼法,盗窃是指对物的本身、物的使用或占有的夺取,这里的占有并不限于法律上的占有,也包括许多事实上的占有。因为凡是对于保全某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哪怕不是物的所有人,都可以行使盗窃诉权。因此,洗衣人对衣衫虽然没有所有权,也不构成法律上的占有,但对其事实上占有的窃取也成立盗窃,同样这也适用于承租人、借用人等情形。抢劫也是这样,并不以物属于原告财产的一部分为要件,只要是从某人那里取走的,不管是借用物、租赁物、担保物、甚至寄托物,也无论该占有是否为善意的,是否对于物有用益权或其它权利,只要对物具有利害关系,就构成抢劫。而且,这里行使诉权的一般是占有人,而不是所有人。

〔13〕(P190-197)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第一章:刑法的绪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4.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5.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 6.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说明、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刑罚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7.刑法的性质:内容上——(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有所涉及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形式上——(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实体法(3)刑法是公法 8.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法益 9.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0.刑法的机能:就是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的作用,它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手段。(1)保护法益机能(2)保障人权机能(3)规制行为机能 11.谦抑思想:就是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12.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罪刑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如刑法规定有盗窃罪、遗弃罪,其中所蕴含的规范就是:不得盗窃、义务者必须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1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14.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用语的意义进行说明,是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思维或者实践过程。 分类:(1)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定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解释(2)方法不同 文理解释——亦称文意解释或者文法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文词字句进行的字面解释。论理解释——指参酌立法背景、目的、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阐明刑法用语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依事物属性、处罚目的以及当然的道理,推论刑法所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要在刑法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扩大解释)(限定解释)

法硕刑法学: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定义 1.《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2009单选第2题)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 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 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 【考察知识点】但书的意义 【重要程度】★★ 【解析】《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但书”的存在意义就在于避免将只有轻微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犯罪化,给行为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仅仅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省,更是防止轻微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有力保障。因此,“但书”所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但书”的存在的确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仅限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而非犯罪行为;D选项中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答案】D 【拓展】《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但书”指第13条中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但书”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全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做出刻板教条的判决。其意义具体表现在:(1)但书使得犯罪概念既有定性也有定量要素;(2)但书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3)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区别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提供了划清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违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违法不一定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 2.依照我国《刑法》第13 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是( )。(2014非法学单选第3题)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B.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考察知识点】但书 【重要程度】★ 【解析】《刑法》第13条“但书”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答案】D

《刑法》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1,犯罪的定义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前苏联还保留类推制度的刑法中,也曾有过对犯罪从实质层面的定义,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现行俄罗斯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定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 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对犯罪还提出一些其他定义。例如,根据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刑事古典学派重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而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2,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等等。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目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作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予以刑罚处罚,归根到底是因为它侵害了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破坏了法律秩序。例如,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现象。对这类现象,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1,《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 1,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第13条中仍然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所以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2,但书的意义。(独立成节)(简单题)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的意义。 1,这一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被称做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通过“但书”避免司法刻板的例子如,少男与幼女恋爱中偶尔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 2,“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 其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其二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 6.刑法的溯及力 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 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 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 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 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 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 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 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 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 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 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 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 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 二、问答题 1.简述刑法的性质 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 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 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 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 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 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 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基本理论 我国1997年及2012 年修订的刑法典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1] 。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2] 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者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成为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刑法概念(马克昌第三版)前三章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二)体系:指事物的组成部分按照一定的规则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三)刑法解释: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文理解释:依据刑法条文中文句的意义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考虑立法精神,结合刑法制定的理由、沿革、当时的背景、刑法原理,以及逻辑推理的方法,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指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依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五)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 .领土原则属地主义:以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为出发点,主张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问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国籍;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的刑法。 .国籍原则属人主义:以本国公民有忠诚于本国法律的义务为出发点,主张只要是本国公民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问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反之,外国公民犯罪,即使在本国领域内实施,也不适用本国刑法。.自卫原则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出发点,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问行为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也不问犯罪地是在国内或在国外。 .普遍管辖原则普遍原则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主张只要实施犯罪,任何国家都可以适用本国刑法,而不问犯罪地在何国领域,行为人是何国公民,也不问侵害何国利益。 .综合原则折中主义:以领土原则为基础,以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六)国内犯与国际犯 .国内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适用领土原则。 .国外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七)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的适用范围时际刑法:刑法什么时间发生效力,什么时间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亦即刑法

刑法各概念辨析

概念辨析题 1.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则犯罪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例如,现行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如果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可能成立叛逃罪。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重或轻一些。例如,现行刑法典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依照刑法典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则应从重处罚。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要件,但这种特殊身份却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根据。 2.间接正犯与教唆犯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进行犯罪,与实际实施犯罪行为人不仅仅是利用关系,而是一种没有达成协议的共同犯罪的关系,只有当实际实施犯罪行为人也有犯罪的意图和行为能力时,才能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通常作为共同犯罪人进行处罚,而不是作为主犯。 教唆犯也是利用他人犯罪,是在实际实施犯罪行为人没有主观意图和无行为能力时被利用进行犯罪。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从重处罚。 3.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罚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定义表明共同犯罪的要件: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故意 两者区别: (1)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 (2)犯意的种类不同。 (3)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 (4)犯罪动机不同。 (5)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 (6)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 (7)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 4.不可罚不能犯与未遂犯 所谓未遂犯,是法定的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 不可罚不能犯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一般认为,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所使用的工具、方法不当,或犯罪对象的不存在,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普遍认为,在不能犯未遂的情况之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该种犯罪故意支配下的行为,虽其行为不能发生犯罪结果,但仍具备了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本质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须负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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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广义上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的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的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 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原有体系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单行刑法,是指为补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些法律中,刑法规范不是主体部分。 刑罚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制定刑法的依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其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特征有: 1刑法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3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就犯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生、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判断题 1.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贯彻和体现。()4.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包括法定化、实定化、谦抑化、明确化。() 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在形式上坚持绝对的平等。() 二、简答题 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三、论述题 1.试述罪刑法定原则。 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判断题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可以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 3.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外交代表、国有企业领导在领域外犯罪,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只有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才能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5.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新兼从轻原则。() 6.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8.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9.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 3.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4.简述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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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作为犯的定罪问题: 丢失枪支不报罪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因此,该罪是一种法定不作为犯罪。 偷税罪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等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以及缴纳税款后,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这些行为里面,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 因此偷税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遗弃罪 ,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的行为。“ 拒绝扶养” ,是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提供经济。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拒不退还只是表明行为人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而据为己有的方式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因此侵占罪既可以是作为犯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 窝藏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 窝藏罪 ,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窝藏行为的特点是妨害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 或者说使公安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 因此, 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罪。

张明楷: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 ●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要】本文通过列举并分析偏离刑法理念进行刑法解释的现象与原因,论述了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理念 “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法理念是以三个基本价值的紧张关系表现出来的,这三个基本价值是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正义是形式的理念,无数的法规范根据正义采取其形式,即采取对万人平等对待和由法律规制的普遍性。而其内容必须由与正义不同的、因而与正义并列的、也属于法理念的原理来决定,这个原理就是合目的性。”(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入门》,碧海纯一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 年版,第33~34页。)但实质合目的性是相对的,需要制定法律予以确定。于是产生法的安定性理念,即法是实定的,实定法本身是安定的,作为法的基础的事实必须尽可能准确无误地予以确定,不轻易变更实定法。显然,上述正义是指狭义的正义即平等、公平,而三个法理念可以用广义的正义理念来概括。(注:【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55页。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正义理念皆从广义,而且在等同意义上使用“刑法理念”与“正义理念” 两个术语。) 法的安定性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法的合目的性具体于刑法上则是保护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法的平等性在刑法(包括立法与司法)上的要求则是平等对待被规制的行为,相同犯罪行为应相同地对待与处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有差别的且符合其本质的对待与处理,而且要实现罪刑相适应。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目的与基本原则,都是对刑法理念的表述,即第2条表述了合目的性的理念,第3条表述了法的安定性的理念,第4条与第5条表述了法的平等性理念。 法解释是指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刑法解释也不例外。狭义的刑法解释是指探求作为文本的成文刑法的法律意义;广义的刑法解释则可谓刑法的适用,使规范与事实进入对应关系,解释规范、剪裁事实并且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从而形成结论。 一方面,在经济发展的复杂社会与重视人权的法治时代,不可能直接根据刑法理念定罪量刑。因为,正义“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而“法律应当是客观的,这一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精髓”。(注:【英】G·D ·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如果直接根据刑法理念认定犯罪,必然损害刑法的安定性。所以,刑法理念必须具体化、实证化。在成文刑法将刑法理念具体化、实证化之后,还需要刑法解释,使刑法条文符合刑法理念。 另一方面,对刑法的解释必须以刑法理念为指导,解释者应当以实现刑法理念为己任。“通晓正义的诸方面……是法律解释的一个必要的基础;解释犹如法律本身,也服务于正义,正义的各种原则表现在实在法的解释里。”(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不以刑法理念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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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 3、附属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指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某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3、犯罪是依刑法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只有犯罪才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属性。 因此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不可分离,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和尺度。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本科学年论文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学生姓名杨登博学号2014160624 所学专业法学班级G6班所属院系法律系 学习年限2014年9月至2018年7月

目录 一、罪刑法定原则 (1)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1) 1.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由刑法明确规定 (1) 2.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由刑法具体规定 (1)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一)我国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 (2)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2)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2)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2) (一)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 (3)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3)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学生姓名:杨登博指导教师: 摘要:分析和阐述了我国刑法制定的三条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相适应。 关鍵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要由《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对于犯罪行为的类型、概念、范围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由《刑法》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求《刑法》条文的文字表述必须含义确切。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依照《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包含两层意思,即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1.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由《刑法》明确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首要内容。第一,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刑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第三,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由刑法具体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把刑罚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第二,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刑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刑法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累犯、自首和立功等量刑原则也作了明确规定。第三,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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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二一三七) (一)两阶层体系 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详图: 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 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大前提,然后确定小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推导)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二是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 (一)解释大前提,用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认定小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存疑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文)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 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表明犯罪成立)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否定犯罪成立)(是否构成犯罪) 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面的要素) 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子)(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6.整体的评价要素 7、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具体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共性还是个性要素) 客观(违法)阶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等 主观(责任)阶层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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