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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条例单选题

质量管理条例单选题
质量管理条例单选题

质量管理条例单选题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本条例制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C)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A)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A、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B、新建有关活动

C、改建有关活动

D、扩建有关活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D)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A、依相关合同

B、依建筑法

C、依建设规章

D、依法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是(C)

A、先可研、后设计、再施工

B、先咨询、后设计、再施工

C、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C)进行招标。

A、有关钢材、设备、商品混凝土等的采购

B、有关材料、设备、商品混凝土等的采购

C、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D、有关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D)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A、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B、设计任务书

C、施工图概预算文件

D、施工图设计文件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C)手续。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B、建设用地占地

C、工程质量监督

D、建设用地的建筑拆迁许可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C)要求。

A、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

B、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

C、设计文件和合同

D、施工设计文件和合同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建筑(D)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A、装修标准高

B、装修工艺复杂

C、装修采用新材料

D、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

10、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A、质量监管部门

B、业主项目部

C、建设单位

D、项目业主

1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C)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A、注册安全工程师

B、注册监理工程师

C、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D)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万科A6版质量评估办法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采用过程测量方法评估质量管理状况,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统一产品质量评估的组织、方法和流程。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高质量风险项目,跟踪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措施以消除质量隐患。 ?确保质量底线,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判断一线公司工程管理状况,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提升和改进管理的要求,从而达到 提高质量稳定性以及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科集团所有在建(自开工至交付完成)项目和各一线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项目以及非全资但万科负责经营管理的公司和项目。 3.组织 3.1.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在建项目及一线公司的评估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全 进行管理。 3.2.各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3.评估区域:包括深圳、上海、北京及成都四个区域。 4.职责 4.1.集团工程管理部 4.1.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 4.1.2.负责集团项目分区域评估报告的收集分析和集团总体评估报告的发布。 4.1.3.对各区域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4.1.4.负责对集团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4.1. 5.根据实测及评估结果对一线工程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4.1.6.负责每季度发布各一线公司的工程管理报告。 4.1.7.负责共享集团内成功经验和教训。 4.2.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 4.2.1.根据区域项目以及工程管理的实际状况,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2.2.制定本区域的工作执行细则并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4.2.3.负责编制区域内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报告,报区域管理层和集团工程管理部。 4.2.4.跟踪落实区域内项目的整改措施。

砖厂质量管理条例

四川建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维护公司的形象和信誉,提高公司综合效益,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把公司的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树立“以质量为中心”的管理思路,坚决贯彻执行“质量问责制度”。 三、严格管理各道工序的工艺标准,使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质量管理中发挥作用,使各级管理人员都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 四、为加强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标准GB5101- 2003《烧结普通砖》、GB13554-2000《烧结多孔砖》、GB13545-2003《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7T2542—2003《砌墙砖试验方法》和《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本公司的产品质量由总经理全面负责。质量管理部门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公司职工的收入分配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具有否决权。 二、公司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的宗旨,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出厂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三、公司设立质量管理科,设科长1 名,成员2~3 名;各车间设立质检员1~2 名。 四、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品质检验

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二)质量管理 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制订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并按质量管理规程对生产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产品质量的违章行为,应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防范和能力。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产品监督严格按产品标准检测出厂产品质量,签发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防止混等及不合格出厂。 (四)参与制定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工序的产品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出厂产品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第三章工艺操作 标准要求 一、原料车间: 1、原料车间在主任的领导下,使原料的粒径2伽以上不得超过13% 中等颗粒的不得超过20%。月累计合格率不低于99%;每天化验结果反馈到车间,月末由质管科根据化验结果考核。 2、一搅水份标准必须控制在%沱间,每天化验员将化验结果反馈到车 间,月末由化验室根据成型生产情况考核。月累计合格率100% 3、原料用料必须执行化验室提出的用料掺兑量,主要依据中控室提供的数据。用料位置及配比由车间主任依据化验单据来确定,以保证需要的发热量。配料时通知化验员,化验员到现场监督。 4、原料车间一搅岗位工随时观察下料情况,发现大颗粒要及时汇报到原料中控室,同时大

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强化集团项目设计管理,促进项目设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设计管理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防灾抗灾、环境协调”,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范、地方法规矛盾的,应以国家规范、地方法规为准。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委托 2.1总体、单位、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外委设计,必须依据《工程委托单》,统一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包括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委托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合同签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的修改、完成时限跟踪。 2.2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合同必须附有委托要求,规划设计要求必须包括设计效果、限额及主要材料、设备选型,出图数量、时间要求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及前期定位方案必须经董事会审定。

第三章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管理 3.1所有大型项目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单项工程设计,工程主办部门负责编制《设计委托书》,并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 3.2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工程主办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工程管理部备案,方可送政府部门审批。 3.3初步设计图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跟踪及协调相关部门、专业的技术把关工作。 3.4凡能够自行完成的方案设计,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完成,外委的方案设计评审,由工程主办部门根据工程性质组织方案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安全性第一,其合理性、经济性、设计效果应以其具有的商业价值衡量,能为集团创造最大价值的就是好的方案设计。方案评审确认后,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方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 3.5工程主办部门必须及时回复设计单位评审意见,要求设计单位按评审或审核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需重新送工程主办部门复核后,报工程管理部备案,方可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送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3.6设计合同必须要有设计限额及材料、设备选用要求。材料、设备选用,必须以“安全、合理、经济”为原则,“价廉物美”为标准进行选用,避免材料、设备选用不合理造成浪费损失。 3.7设计单位在提交设计文件时,方案设计必须有工程估算;初步设计必须有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宜有工程预算。

和昌地产(集团)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H.0版)

编制:集团工程采购部审核:叶波签发:胡博 保密级别:公开 阅读权限:和昌地产(集团)全体员工执行日期:2016年8月5日开始执行 和昌地产(集团)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H.0 版)

和昌集团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采用过程测量方法评估质量管理状况,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统一产品质量评估的组织、方法和流程。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高质量风险项目,跟踪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措施以消除质量隐患。 判断城市公司工程管理状况,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提升和改进管理的要求,从而达到提高 质量稳定性以及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和昌(地产)集团所有在建(含代建)项目。 3.组织 3.1.集团工程采购部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在建项目的评估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 3.2.各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责本城市公司内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4.职责 4.1.集团工程采购部 4.1.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 4.1.2.负责集团总体评估报告的发布。 4.1.3.对各城市公司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4.1.4.负责对集团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4.1. 5.根据实测及评估结果对城市工程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4.2.城市公司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若城市公司无工程管理责任部门,则该部门职责由工程总监承 担)。 4.2.1.根据集团下发的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执行细则,报集团 工程采购责任部门备案。 4.2.2.负责组织本公司内在建项目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2.3.负责编制本公司月度质量安全管理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包括招采部经理,成本部经理、 工程总监、公司分管副总、公司总经理,以下同)和集团工程采购责任部门。 4.2.4.负责根据评估情况,制定公司层面纠正、预防措施,并跟踪落实。 4.2. 5.负责对项目工程部问题整改的检查、复核。 4.2.6.负责对本公司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管理并对本公司内质量事故的调查。 4.3.城市公司项目工程部(若城市公司无工程管理部,则该部门职责由工程总监履行) 4.3.1.负责评估工作的现场安排。 4.3.2.制定、执行质量预控措施,及时提供反馈。 4.3.3.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产品质量实测自查和复查,及时全面整改各级评 估部门提出的存在问题实测项和质量高风险项。 4.3.4.负责对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代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代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代工产品主要指深圳东风公司的订单,在东风四通公司委托加工的各种产品,特制订该规定以在生产管理中实施。质量管理的一致性 ?公司职工在生产活动中,要遵守“质量管理规章”的相关条款,生产加工深圳东风总部的各种产品时,在执行东风四通公司“质量管理规章”的管理文件同时,还必须执行“代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以便有效保证代工产品的加工质量和生产进度。 代工总部产品质量控制方案 ?东风四通公司的发展战略是依托深圳东风的强大研发能力,努力建设成为总部在西南地区的生产制造基地,为此公司高度重视为总部代工的各型整车和部件生产,并将逐步建立一套涵盖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结构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代工产品的生产产品的实物制造质量。 1. 职责范围及责任人 ?公司的总经理为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负责; ?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该部门的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的责任,带领并督促该部门的员工完成相应的生产任务; ?生产车间各小组组长为基层单位的质量责任人,对本小组

担负的产品生产加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2.代工产品检查的标准依据 ?为总部代工的产品检查必须严格依据深东风技术部、质保部提供的相应技术质量管理文件,贯彻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在生产组织、管理中全面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必须首先熟悉并掌握这些标准,并督促生产现场工人遵守,填写、质量报表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保证代工产品的重要零部件、整车都具可追溯性,使职工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总部的代工产品。 3.现场质量控制的管理文件及报表 ?现场质量控制以组合工装为重点,严格按照检验程序,在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按图纸、按工艺、按标准”,“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三按”“三检制”,确保零部件及总成的加工质量。为提高现场质量管理水平,加工过程中,生产小组和质检人员必须正确填写各种质量报表,如实反映加工的部件的尺寸是否达到主要设计参数,使其控制的零部件在允许的公差范围内,以保证部件实物质量合格性,让合格产品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加工或总装。重要零部件必须在易检查位置打上钢码,逐一登记,保证可追溯性。4.质量管理控制报表: ?产品加工流程卡:由生产小组组长填写,质量检查人员签字认可后收回交规质量管理部保存;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第八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 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 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 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 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 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质量风险评估管理规程

1.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适当的应对质量风险,提高质量风险应对的效率和效果,增强行动 的合理性,有效的配置资源——利用有限的资源,最大化的减小风险,特制定本 规程。本规程规定了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的原理、过程、工具及其应用范围。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生命周期内的质量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3.责任: 质管科长、质量受权人、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 质量风险管理流程图 不 可 接 受沟通

4.1术语: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程序。 ◆产品生命周期:产品从最初的研发、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阶段。 4.2 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风险管理通常需要组建一个多学科的团队开展,鉴于风险管理的这一特殊要求,为了更好的开展风险管理活动,应成立风险管理的相应评估小组。 ◆风险管理项目组长由总经理指定,负责组建风险管理项目小组,领导开展具体的风险管理项目。 ◆风险管理项目成员由风险管理项目组长挑选相应人员组成5-7人的团队,团队成员必须包括QA人员,必要时还应包括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开展具体的风险管理项目活动。 ◆公司管理层确保质量风险管理程序的正常运行;协调跨职能跨部门的质量风险管理程序;支持团队合作。 ◆质量受权人任风险管理项目组长,根据风险评估小组的总评意见,批准风险评估报告。 4.3 风险管理实施的内容 ◆有关术语 ●风险:不确定因素对目标的影响,通常表现为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的综合体。 ●风险管理:即系统的应用管理方针、程序实现对目标任务的风险分析、评价和控制。 ●药品质量风险管理(QRM):是指企业实现确定目标的过程中(进行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生命周期环节),系统科学地将各种不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证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 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 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 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 会申请认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按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 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要求。 第五条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 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 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 (二)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 (三)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 (四)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五)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质量评定管理办法

目???次 1 总?? 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质量检验及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应由水利水电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行。1.0.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指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0.2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3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2.0.4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5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 2.0.6工程关键部位,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着影响的部位。 2.0.7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材料及半成品。 2.0.8外观质量得分率,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实际得分占应得分数的百分数。 3 工程项目划分 3.1项目名称 3.1.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三级。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见附录A。渠道、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见附录B。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精)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修改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特区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产品的生产、销售,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其他能独立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药品、食品、农产品等特定产品的质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保险机构推行以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为主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条例的施行。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特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

产品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细则

质量控制量化考核管理细则 为保证公司的产品质量稳定,保障公司的产品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实施,特制订本制度。 1、各岗生产人员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严格执行产品检验制度,严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2、产品质量奖励细则: 2.1、奖励人员:各岗位生产人员、质检员、班长、车间主任 2.2、奖励细则: 2.2.1、发现产品有下列异常之一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元/次。 ⑴、产品的外径尺寸偏大或偏小、高度偏高或偏低的; ⑵、产品种类、批号、规格或重量混装的; ⑶、产品外观形状、颜色有明显异常混装的; ⑷、石墨柱没有打字编号的,叶腊石块没有V型符号的; ⑸、组装产品少件的、装反、使用的配件有缺损的; ⑹、原材料粒度不匀、重量不准、有杂质的。 2.2.2、发现有下列异常之一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0元/次。 ⑴、原材料使用错误; ⑵、生产产品与生产计划不符; ⑶、工艺使用错误; 2.3、发现以上情况者,必须上报企管办进行核准,核准后计入当月奖励。未经核准的视为无效。已经技术副总签批同意生产意见的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视为合格品。 3、产品质量处罚细则: 3.1、有下列异常之一,不产生报废的,罚款20元/次。 ⑴、产品的外径尺寸偏大或偏小、高度偏高或偏低的; ⑵、产品种类、批号、规格或重量混装的; ⑶、产品外观形状、颜色有明显异常混装的; ⑷、石墨柱没有打字编号的,叶腊石块没有V型符号的; ⑸、组装产品少件的、装反、使用的配件有缺损的;

⑹、原材料粒度不匀、重量不准、有杂质的。 3.2、有下列异常之一的,罚款100元/次。 ⑴、原材料使用错误; ⑵、生产产品与生产计划不符; ⑶、工艺使用错误; 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责任人产量,并罚款20元。 ⑴、未经技术副总批准,私自生产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产品,但又至于报废; ⑵、操作者未按生产计划生产的; 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责任人产量,并承担所有成本费用。罚款额不低于50元,低于50元的按50元罚款;不高于500元,高于500元的按500元罚款。 ⑴、对于产品不检查、不测量、没有履行自检所产生的废品; ⑵、对于量具不检查、不校验,盲目使用所产生的废品; ⑶、由于操作人员个人失误没有看清量具读数所产生的废品; ⑷、由于个人失误看错生产标准,看错生产计划所产生的废品; ⑸、由于个人失误或对设备和工作环境检查不到位造成原材料污染的; ⑹、对于不按照产品异常报告程序上报自行生产造成产品报废的; ⑺、生产工艺使用或设定错误造成的废品; ⑻、对于设备没有检查到位造成的废品。 4、外销客户反馈的质量问题考核细则 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元。 ⑴、发货数量错误; ⑵、货物标示不清; ⑶、 ⑷、由于个人失误看错生产标准,看错生产计划所产生的废品; ⑸、由于个人失误或对设备和工作环境检查不到位造成原材料污染的; ⑹、对于不按照产品异常报告程序上报自行生产造成产品报废的; ⑺、生产工艺使用或设定错误造成的废品; ⑻、对于设备没有检查到位造成的废品。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 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 应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一条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 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二条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 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 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三条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 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进货 第一条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 第二条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条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第四条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第五条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六条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 出货 第一条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二条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 (一)、大纲要求: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内容讲解: 1Z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 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B.主体结构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D.环境质量 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 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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