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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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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清单.模板

企业标准Q B 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计量法律法规清单 序 号 名称生效日出处备注 1983.10. 18 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版)电子版电子版电子版 2. 3. 2015.4.24 1986.9.2 7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 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2.1 电子版 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1987.5.2 8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 理办法 6. 7. 1987.7.1 电子版 电子版 1987.7.1 产品质量检验机械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4.1 1990.4.6 2009.3.9 电子版 电子版 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0. 计量器具定型通用规范( JJF1015-199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次修正) 12. 关于发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符号的通2009.8.2 7 2000.7.8修 电子版 电子版 正1994.11.

知15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06.5.1 电子版 适用 EMS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名称生效日出处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4.1 2014.4.2 4 电子版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电子版 电子版 1990.10. 1 4. 5.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5.8.7 2008.5.1 1996.5.1 5 电子版 电子版 6. 7.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电子版 电子版 电子版 电子版 1997.3.1 199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

天津自贸区政策解读要点要点

天津自贸区政策要点 一、有效降低投资门槛 1.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15类、50项、122条)。 2.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 3.鼓励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项目公司,支持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二、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4.搭建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促进平台。 5.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建设文化服务贸易基地。 7.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8.建立华北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9.开展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10.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11.支持进口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资源类商品。 12.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进口商应承担售后服务、召回、“三包”等责任,并向消费者警示消费风险。 13.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服务模式。 14.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

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 15.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从事国际采购的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国际结算等服务。 16.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 17.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 18.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19.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业务试点。 20.探索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 21.允许外商开展机电产品及零部件维修与再制造业务。 22.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推进标准和结果互认。 23.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管理。 24.推动实施第三方结果采信。 25.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26.放宽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 27.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28.建设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航运服务中介机构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业务。 29.在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低于50%。 30.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登记。 31.推动海运集装箱和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 3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

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四)

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四) 六、构建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 在WTO体制下,将我国已有的保税区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改造为自由贸易区,应该是我们的正确选择。我国保税区立法尽管不够完善,但已形成一定规模,形成了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障制度。本部分拟在分析我国保税区立法和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立法的基础上,为构建中国自由贸易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提出建议。 (一)立法模式 目前关于保税区的立法,中央层面的立法很少,仅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等规章。各个保税区的设立也不是在统一的中央立法的前提下予以设立,而是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批复设立的。[70]在未来自由贸易区的立法方面,我们的设想是,先进行中央层面的立法,然后在中央立法的指导下,完善地方立法。最终形成有关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协调配合的法律体系。 目前最为紧迫的是中央层面的立法。我们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中国自由贸易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然后在此基础上,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国自由贸易区法》。[71] 我们认为,关于制定《条例》的具体操作方法,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将以往的中央和地方有关保税区的立法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吸收到《条例》中来;一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做法进行制度引进和制度创新。在具体的规定方式上,应该主要规定有关自由贸易区的特殊制度,对于一般性制度适用全国通行的其他法律规范即可,没有必要在自由贸易区的立法中重复规定。 (二)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立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的法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72] 统治阶级在立法活动中,之所以要以一定的理论思想作为指导,是因为立法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活动,既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同时也要求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了更好的集中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科学的反映统治阶级整体的利益和要求,就需要以一定的理论思想作为指导。[73]

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精选文档

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 单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2016年度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 (现行、部分)

说明 本清单收集了与工程建设公司开展业务相关的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主要如下: 1、部分国家法律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3、建筑行业标准 4、水电行业标准 5、水利行业标准 6、光伏及风力发电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 注:关于标准的相关说明 ·标准性质 中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体系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查询 根据标准管理体系,中国标准发布无统一部门或机构,具体的标准应在国家标准委、相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行业协会的发布平台进行查询。 查询标准可登录以下网站,但不限于:

上海自贸区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思考

上海自贸区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思考 【主讲嘉宾】 夏善晨,法学教授、高级律师。获法学硕士和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太平洋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欧美同学?上海市留学人员联合会会副会长,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曾为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委员。现任第十一届上海市政协特聘专家。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商务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应用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上海信用经济和法治研究所所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高级合伙人,美国著名智库兰德公司的访问学者,美国纽约戴上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咨询专家。 【会议纪要】 相较于二十多年前的上海浦东开发,国内和美国的投资者对于上海自贸区都更加兴趣盎然,并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当年参与浦东开发的朋友们,很多也随着浦东的开发和中国经济崛起闷声发大财。去年成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迪斯尼乐园,能否给人们带来美好的明天?大家想法不尽相同。 关注上海自贸区可以从三个角度:(1)从国际经济与合作角度,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或者说区域竞争中自贸区的发展战略;(2)从金融角度出发探索自贸区的服务贸易;以及(3)上海自贸区涉及的法律问题。下面将从第三个角度出发讨论上海自贸区。 上海自贸区的简称最早源于“上海自由贸易园区”(Shanghai Free Trade Zone或相对于多边的Shanghai Free Trade Area,更体现一个国家自为的行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和发展是一项国家战略,因此国务院将上海自由贸易园区更名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目的是建立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水平的试验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全国发展和开放。这是对上海自贸区的总体要求,真正能促进上海建成“四个中心”的建立。

中国自贸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54.53, 1.95, 3.71%)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 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管理机构) 本市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六)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服务工作,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及时发布公共信息。 (八)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九)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原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统一由管委会承担。 第六条(综合执法) 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集中行使原由本市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境保护、民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梳理 目前上海自贸区税收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主要来自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涉合作区与自贸区案件审判指引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涉合作区与自贸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的司法保障功能,积极服务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改革探索与创新发展,创建合作区与自贸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建设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的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全面把握合作区与自贸区建设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更新司法理念、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审判机制、拓展司法职能、强化司法队伍,满足合作区与自贸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建设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为合作区与自贸区探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进贸易方式转变、促进深港澳深度合作、深化金融创新以及实现开放型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三条【管辖】本指引适用于前海法院依法管辖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以及深圳市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第四条【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涉合作区与自贸区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户籍地、经常居所地、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合作区与自贸区辖区内; (二)标的物位于合作区与自贸区辖区内; (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合作区与自贸区辖区内; (四)涉及合作区与自贸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有特殊规定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合作区与自贸区民商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专业化审判】根据涉合作区与自贸区案件的类型和特点,设立投资贸易、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知识产权、现代物流、劳动争议等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和专业合议庭。 第六条【审判原则与理念】审理涉合作区与自贸区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与理念: (一)依法审判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实施的决定; (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最大限度地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维护合作区与自贸区内的投资信心,促进产业发展: (三)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区内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合法交易活动,稳妥审理案件,有效防范风险; (五)审判质量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同时,不断提高涉合作区与自贸区案件的诉讼效率,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第二章涉合作区与自贸区案件的立案、送达与财产保全第七条【立案登记】本院立案登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服务中心认为具有本指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确立案号,并在立案基本信息中勾选“是否涉合作区与自贸区”选项。

国务院发布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

促成上海自贸区的获准背景第一,中国面临“二次入世”。美欧在6月份召开的伦敦八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正式宣布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的谈判。据称这是国际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区谈判,预计美欧自贸区谈判将于两年内完成,该协议将美欧这两大经济体之间的关税降至零,覆盖世界贸易量的1/3、全球GDP 的一半,若此自贸区得以实现将意味着世界贸易的规则、标准和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改变。与TTP 一并成为对外经济一向重大的战略之一,两个自贸区的开放会共同抑制新兴国家(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进攻性地位,有可能再次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驱赶到国际贸易体系的边缘。由于这两个自贸区都不包括中国,中国将面临着严峻的“二次入世”的危险。 第二,中国经济正处于改革转变时期,不能长期依赖外贸。中国经济处于一个换挡减速过弯的状态,此时更应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打造全新的中国经济模式。由于近期国际需求疲弱,中国劳动力成本升高,中国不能长期依赖外贸出口来获取本国经济增长,加之国面临着国内市场经济效率仍然较低,未能解决产能过剩和能耗较高的问题,不得不经济改革以求发展。 定义:上海自贸区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 和国内各类保税区不同的是,自贸区的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所谓“二线”,则是指自由贸易区与海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 自贸区与保税区区别

2018最新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1)

NO 最近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2010)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 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

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 单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2016年度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 (现行、部分)

说明 本清单收集了与工程建设公司开展业务相关的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主要如下: 1、部分国家法律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3、建筑行业标准 4、水电行业标准 5、水利行业标准 6、光伏及风力发电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 注:关于标准的相关说明 ·标准性质 中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体系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查询 根据标准管理体系,中国标准发布无统一部门或机构,具体的标准应在国家标准委、相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行业协会的发布平台进行查询。 查询标准可登录以下网站,但不限于: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中国标准服务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网: 标准网: ·标准时效 标准是动态信息,需及时更新。

中国(上海)自贸区法律法规汇编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法规大全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8)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19)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27)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30)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30)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32)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33) 保监会支持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35)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35) 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 (36)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37)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37)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制订的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40)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41)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制订的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47)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7)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48)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53) 关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 (54) 自贸试验区投资办事常见问题解答 (56) 关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62)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63) 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67) 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72)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解读 (77)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82) 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 (85) 市人民政府关于艾宝俊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85) 交通运输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86)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 (89) 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9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支持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9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9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96

国务院发布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

促成上海自贸区的获准背景 第一,中国面临“二次入世”。美欧在6月份召开的伦敦八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正式宣布 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的谈判。据称这是国际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区谈判,预计美欧自贸区谈判将于两年内完成,该协议将美欧这两大经济体之间的关税降至零,覆盖 世界贸易量的1/3、全球GDP的一半,若此自贸区得以实现将意味着世界贸易的规则、标准和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改变。与TTP —并成为对外经济一向重大的战略之一,两个 自贸区的开放会共同抑制新兴国家(中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进攻性地位,有可能再次将 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驱赶到国际贸易体系的边缘。由于这两个自贸区都不包括中国,中国将面临着严峻的“二次入世”的危险。 第二,中国经济正处于改革转变时期,不能长期依赖外贸。中国经济处于一个换挡减速 过弯的状态,此时更应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打造全新的中国经济模式。由于近 期国际需求疲弱,中国劳动力成本升高,中国不能长期依赖外贸出口来获取本国经济增长,加之国面临着国内市场经济效率仍然较低,未能解决产能过剩和能耗较高的问题,不得不经 济改革以求发展。 定义:上海自贸区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 和国内各类保税区不同的是,自贸区的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即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 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所谓“二线” 则是指自由贸易区与海关境内的通道口,“二线

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 由贸易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 自贸区与保税区区别 上海自贸区是在保税区的基础上增加一些融资便利政策,本质上和保税区基本管理手段 相同。人民币资本项目放开、离岸金融中心、创新监管模式、免税自由港”成自贸区同保税区最大差别。保税区是指允许外国货物不办理进出口手续即可连续长期储存的区域,核心功 能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而自贸区政策的核心逻辑是简化手续、降低成本,实现境内关外,以开放倒逼改革。我国现存保税区具有了某些自由贸易区的特点,但在设区目的、区域功能、管理体制、政策法规等方面又存在着诸多差异,总体来看自由度与自贸区相比明显不足。相比国内目前 的各类保税区,自由贸易区意味着更优惠的政策、更大的开放度。 税收政策 首先,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 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其次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 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 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 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 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

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名称文号实施日期备注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 4号2014.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6号2009.5.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 9号2015.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13号2014.12.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 28号1995.1.12009.8.27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 年修 主席令第 48号2016.7.2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主席令第 51号2015.1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 57号2001.10.27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 58号2005.4.12016.11.7第四次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 69号2007.11.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 73号2013.7.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 80号2008.5.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87号2008.6.12018.1.1修改施行 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 号2000.3.20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国务院令第302 号2001.4.21规定

序号名称文号实施日期备注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5.12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2.1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2016.2.6国务院令第666 号第二次修订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2.1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11.12016.12.1修改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6.1 9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 513号2008.1.1决定 国务院令第 10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1.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第580 号修 订2011.1.8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9.18 13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5.1的决定 1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4.1 1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0.9.1 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3.12016.2.6修改17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1.1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12.7 1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7.1

2020现行法律法规清单(429条)

? ? ? 2018现行法律法规清单(429条) 2018-06-23 11:39 序 号 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 修订】 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 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 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 6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8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9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10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 11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 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

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修订】 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 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 建设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 工作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 1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 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 de通知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 18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 19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 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

适用法律法规清单(2014)

川精正技发【2014】03号 关于印发相关建设工程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有效版本清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监理部、项目部: 根据GB/T19001、GB/T24001、GB/T28001标准要求和公司《程序文件》的《文件资料控制程序》5.2.1.1条款要求:“国家、地方或行业的有关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由各职能部门向技术部提交本部门所使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版本清单,技术部汇总编制本公司有效版本目录,每年发布一次,有关部门遵照使用”。 现将2014年3月前国家和部门发布的相关现行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目录印发给各部门,请遵照使用,并替换2013年发布建设工程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有效版本清单。 附《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SCJZ-QES-CX01-08 序号文 件 名 称文件颁布时间备注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12.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08.3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05.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04.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8.01.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8.03.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12.0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9.0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4.12.30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01.0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04.01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08.28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1992.10.1 24 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1992.06.22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 26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 27 国务院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08.25

15综合性法律法规清单目录5.8.1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2015) 综合类: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制定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12.28 2014.03.01 全国人大常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1997.10.01 全国人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12.28 1996.04.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08.28 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4 2004.03.14 全国人大常委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10.31 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12.28 2013.03.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08.28 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12.26 2010.04.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08.29 1997.01.01 国务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03.26 1994.03.26 国务院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08.01 2013.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2008.05.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3.07.01 2013.07.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06.29 2013.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09.06 1985.07.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2001.10.27 全国人大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12.29 1989.04.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02.01 1987.02.01 国务院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07.08 2000.09.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04.06 2004.07.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1999.1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1987.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 1990.1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 1996.1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 1999.1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1994.05.12 1995.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2018 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法律法规类 序号法规名称发文字号实施时间状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全国人民代表 2018-3-11 现行(已修 订) 大会公告第 1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席令 2017 第 66 号2017-10-1 现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 2006 第 48 号1994-8-31 现行(已修 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 1995 第 50 号1995-10-1 现行(已修 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 2009 第 18 号1986-10-1 现行(已修 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1996 第 77 号1997-3-1 现行(已修 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 2017 第 81 号2000-7-1 现行(已修 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 2017 第 89 号2000-1-1 现行(已修 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 2003 第 7 号2004-7-1 现行(已修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 2004 第 28 号2004-8-28 现行(已修 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环境染防治法主席令 2016 第 57 号2005-4-1 现行(已修 订)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 2006 第 54 号2007-6-1 现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 2007 第 62 号2007-10-1 现行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 2007 第 69 号2007-11-1 现行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 2017 第 64 号2008-1-1 现行(已修 订)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 2016 第 48 号2008-4-1 现行(已修 订)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2017 第 70 号2008-6-1 现行(已修 订)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 2015 第 24 号2008-1-1 现行(已修 订)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 2007 第 81 号2008-5-1 现行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 2008 第 5 号2009-5-1 现行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 2008 第 6 号2009-5-1 现行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主席令 2011 第 46 号1998-3-1 现行(已修 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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