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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刑法不同于各国的国内刑法,它的适用往往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其中必然牵扯到国家主权问题,可以说任何的国际互动都绕不开国家主权的纠纷。因此,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现实而又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刑法被实施与承认的基石。

何为主权,主权即为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每一个国家的主权都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不管你是大国还是小国,强国还是弱国,都需一视同仁。任何一种侵犯主权的行为都会受到国际上的严厉谴责,甚至是制裁。为何主权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如此重要?主权赋予了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具有属地(领土)上的最高优越(统治)权,其代表了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地位。可以说,主权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至关重要,主权的存在与否,决定这个地区是否拥有国家的资格,是否独立而非被殖民。主权是种权力也是种象征。

国际刑事案件具有跨国性,犯罪行为地在多个领域,这里的犯罪行为地为广义上的犯罪行为地,即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和预期结果发生地。尽管犯罪行为地有多个,但是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地只有一个,这样的“多个”对“一个”,造就了国际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国家在其主权的范围内,通过国内刑事立法确立其刑事管辖权,以解决一国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适用于什么人犯罪的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派生的,一国在行使刑事管辖权时需要尊重他国的主权。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各个国家持有绝对主权观念,任何在本国内发生的犯罪,他国都不能干预审理,但是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种观念正在悄然发生改变,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完善对于传统的主权观念造成了强大的冲击。个人认为,种族大屠杀是根导火线,当希特勒不留余力地抹灭犹太民族时,作为人类最本真的情感冲出了制度的约束,因为种族屠杀是每个国家所抵触的,也是人类道德所强烈谴责的,这种情感直接造就了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同时也延续到了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中,这种国际性的审判虽然触及到了一国的主权,但由于是各国的共识,因此具有普遍性。这样在国内立法中,又增加了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严重的国际性犯罪。可见,绝对主权观念正在向有限主权观念转化,而这种转化是不容忽视的。当然这种转化同时也需要谨慎,必须要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从而防止一些大国以此为借口,堂而皇之地干涉他国内政,众所周知,要求主权以保障自己生存的正是那些弱国,因此在有限主权观念中必须要防止霸权主义的侵入。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有着重要体现,主要方面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主权豁免,一国不能直接派司法人员到他国进行刑事司法活动。从这个层面也可以看到主权对于一个国家的作用,它如同一道屏障,使自己真正具有独立的国家地位,而不轻易受到他国的约束与侵入。今年10月份发生的“湄公河事件”,12名同胞惨死在海盗的枪口之下。很多人义愤填膺,主张我国应该行使保护管辖,直接抓捕泰国境内的犯罪分子,对海盗进行刑事审判。对于同胞的不幸遇难表示悲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虽然我国对于海盗可以适用保护管辖,但是由于海盗不再我国境内,我们无法直接进入泰国境内实行抓捕,这是种主权侵犯,甚至会衍生国家政治外交的诸多冲突。国际法院的存在对于国际刑法的发展是个里程碑般的意义,但国际法院并不意

味着可以审理任何的国际刑事案件,相反它的管辖范围十分有限,这也体现了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院起到的是个补充作用,是个兜底法院即“只由当国家法院不能或不无法有效行使起诉权时,国际法院才有管辖权”这是1994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建议案中指出的,可以看到国际法委员会的良苦用心,因为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延伸,没有哪个国家会让一个国际组织干预本国境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而国际法委员会试图用折中兜底的方式让国家能够承认国际法院。另外,国际法院虽然被大多国家所承认(基本上都为联合国成员国),但是其本身的判决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有国家不遵守判决内容,则只能通过联合国安理会进行相应制裁,并且安理会大多采取经济上的制裁,因为联合国的维和部队并不能给刑事判决带来强制力即安理会不可能出动维和部队,用军事力量强制一国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判决的性质也是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另一侧面体现。主权如同一杆标尺,衡量一项国际条约能否被国家所接受,它涉及到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利益。

国际法院是在世界各国渴望和平、安全与发展的共同期待下,客服各种文化观念和价值观念之间的差别,求大同存小异的结果。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文化积淀,在规约制定上要尽量避免文化冲突,使规约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目前,从国际法院规约制定的过程及其内容上看,体现国际法委员会尽可能地体现不同的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希望。

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家间的合作愈发频繁和深入,争端的解决机制也从国内机构发展到了国际组织,建立一个国际性的体制以保障国际秩序的稳定是十分必要的。和平与发展是21世纪世界的主旋律,国际刑法的成熟与完善是势在必行,但是无论如何,其发展方向必须建立在尊重各国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个航向标,时刻提醒国际刑事司法活动有无偏离自己正确的航向。

综上所述,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国际刑事司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国际刑法及相关条约的制定也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对于弱国尤其重要,它是防止霸权主义以国际刑事管辖为名侵犯一国主权的重要保障。

翻译标准和原则

翻译标准和原则 文学翻译最怕者,莫过于一知半解。大家都在说忠实于原文,但有的人却常常把这句话理解成为了忠实于形式,以为肯定句就非得译成肯定句,外国人照相时说“cheese”就一定不能译成“茄子”,这样的理解殊为可笑。其实,就个人理解,所谓的忠实,忠实于原意只不过是最起码的要求,即不能胡乱编造,这一点懂一点英文或是会查字典的人都能做到,没什么稀奇,以为这样就是一个译者,没来由地倒是玷污了这个称谓;真正的忠实,除了忠实于原意,更重要的是忠实于目标语言,别忘了翻译的目的是向目标语言的读者传递信息和美感,如果为了忠实于原来的形式,翻出的东西生硬无比不知所谓,那又翻他做什么!还有一点,单就语言形式来说,任何语言的丰富程度都比不上中文,英语也就那么字母的组合,但中文却要丰富许多,这也就是说,英汉翻译本身就是一个相对较窄的源语言和一个极大丰富的目标语言之间的较量,有的人不明白这个道理,做了一辈子翻译,倒有一大半的中文优秀文字艺术、形式用不上,真是可笑。其实从很大程度上来看,英汉翻译比的不是英文功底,因为做这一行的英语水平都差不到哪儿去,真正拼的是中文功底,这才是真货。 而且,中、英文之间的语法区别太大,英语中有时态、人称等语法,都带有很强的功能性,但中文却没有。如何从中文中找到合适的表达形式来向读者传达原文的这些功能性表述,就成了译文优劣的一个直观判断标准。中文中也有许多英语中所没有的东西,比如语气助词、歇后语、方言、俗语、对联、谐音等等,单就诗歌来说,就分为现代诗和古体诗,其中古体诗细分下来更多,诗经、离骚、汉赋、古体诗、骈四俪六、律诗、绝句等等,文章最起码也分为白话文和文言文,不同形式的变换皆能像读者传达不同的意境。英语中为了表达一个人的粗俗,不外乎就是故意用一些错误的语法或拼写,而译文要表现一个人是白字先生,还是刻画为一个下里巴人,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不过话又说回来,译者、编辑、选题三位一体,而且三者之间是短板效应,成书的结果不取决于最强的,而是取决于最短的。个人倒是比较倾向于完全不懂英文的编辑,倒也不是说编辑不懂英语就可以糊弄,而是大家的评判标准是统一的,都是针对译文来评判。最怕的莫过于那些懂点英语,却又不懂翻译的人,那就难办了,说不定他非得让你把“cheese”改为“奶酪”,读者自是一头雾水,照个相几个人大喊“奶酪”这是想做什么?难道有人动了他们的奶酪? 另外,再多说一句,翻译中的画面感很重要,因为文字最终在读者脑海中形成的都是一副画面,所以画面怎么安排是很重要的。经常读到一些特写或是场景描写,视觉非常混乱,前、后、远、近、上、下、点、面,一会忙活这个一会儿忙活那个,让人看得很是眼晕,画面支离破碎。我丝毫不怀疑那些译者忠实于原文的态度,脸语句顺序都忠实了,说不定还造出一大串莫名其妙的长句,里边含若干个从句以及定、状、补等等,却唯一忽略了他写出来的是中文,真是白白糟蹋了版面。 此外,画面感还可以体现在人物对白之中,做翻译的应该都有感受,英文对白中的东西不外乎就是said\answered\asked\repplied\puzzled这几个,而且用得

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刑法不同于各国的国内刑法,它的适用往往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其中必然牵扯到国家主权问题,可以说任何的国际互动都绕不开国家主权的纠纷。因此,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现实而又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刑法被实施与承认的基石。 何为主权,主权即为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每一个国家的主权都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不管你是大国还是小国,强国还是弱国,都需一视同仁。任何一种侵犯主权的行为都会受到国际上的严厉谴责,甚至是制裁。为何主权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如此重要?主权赋予了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具有属地(领土)上的最高优越(统治)权,其代表了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地位。可以说,主权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至关重要,主权的存在与否,决定这个地区是否拥有国家的资格,是否独立而非被殖民。主权是种权力也是种象征。 国际刑事案件具有跨国性,犯罪行为地在多个领域,这里的犯罪行为地为广义上的犯罪行为地,即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和预期结果发生地。尽管犯罪行为地有多个,但是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地只有一个,这样的“多个”对“一个”,造就了国际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国家在其主权的范围内,通过国内刑事立法确立其刑事管辖权,以解决一国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适用于什么人犯罪的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派生的,一国在行使刑事管辖权时需要尊重他国的主权。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各个国家持有绝对主权观念,任何在本国内发生的犯罪,他国都不能干预审理,但是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种观念正在悄然发生改变,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完善对于传统的主权观念造成了强大的冲击。个人认为,种族大屠杀是根导火线,当希特勒不留余力地抹灭犹太民族时,作为人类最本真的情感冲出了制度的约束,因为种族屠杀是每个国家所抵触的,也是人类道德所强烈谴责的,这种情感直接造就了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同时也延续到了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中,这种国际性的审判虽然触及到了一国的主权,但由于是各国的共识,因此具有普遍性。这样在国内立法中,又增加了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严重的国际性犯罪。可见,绝对主权观念正在向有限主权观念转化,而这种转化是不容忽视的。当然这种转化同时也需要谨慎,必须要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从而防止一些大国以此为借口,堂而皇之地干涉他国内政,众所周知,要求主权以保障自己生存的正是那些弱国,因此在有限主权观念中必须要防止霸权主义的侵入。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有着重要体现,主要方面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主权豁免,一国不能直接派司法人员到他国进行刑事司法活动。从这个层面也可以看到主权对于一个国家的作用,它如同一道屏障,使自己真正具有独立的国家地位,而不轻易受到他国的约束与侵入。今年10月份发生的“湄公河事件”,12名同胞惨死在海盗的枪口之下。很多人义愤填膺,主张我国应该行使保护管辖,直接抓捕泰国境内的犯罪分子,对海盗进行刑事审判。对于同胞的不幸遇难表示悲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虽然我国对于海盗可以适用保护管辖,但是由于海盗不再我国境内,我们无法直接进入泰国境内实行抓捕,这是种主权侵犯,甚至会衍生国家政治外交的诸多冲突。国际法院的存在对于国际刑法的发展是个里程碑般的意义,但国际法院并不意

2016年10月00312政治学概论真题

2016年10月00312政治学概论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是(C) A.《理想国》 B.《君主论》 C.《政治学》 D.《社会契约论》 2.国家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方式和途径是(B) A.宫廷政变 B.政治革命 C.政治改良 D.政治改革 3.中国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A) A.地主占有制 B.国家占有制 C.领主占有制 D.自耕农占有制 4.在西方,“政治”一词的最初含义是(B) A.城市 B.城邦 C.城乡 D.城镇 5.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是(C) A.分权制衡 B.党的领导 C.民主集中制 D.集权制 6.氏族制度的根本规则是(C) A.群婚 B.血缘家庭 C.氏族内部禁止通婚 D.议事会 7.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C) A.制度主义研究方法 B.系统研究方法 C.行为主义研究方法 D.历史研究方法 8.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政策是(B) A.单一制 B.民族区域自治 C.一国两制 D.特别行政区 9.实行一党独大制的国家是(A) A.印度 B.美国 C.英国 D.德国 10.首先提出政治文化概念的美国政治学家是(C) A.戴维?伊斯顿 B.本特利 C.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 D.马克斯?韦伯 11.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问题是属于(B) A.敌我矛盾 B.人民内部矛盾 C.政党纠纷 D.集团矛盾

12.瑞士联邦采取的政体形式是(D) A.君主制 B.议会共和制 C.总统制 D.委员会制 13.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的核心是(C) A.阶级 B.民族 C.政权 D.经济 14.从权力结构,即政治权力上的排列组合形式来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C) A.议行合一制 B.三权分立制 C.官僚等级制 D.中央集权制 15.政治文化结构层次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C) A.政治价值评价 B.政治心理 C.政治意识形态 D.政治社会化 16.西方的政治学最早发端于(B) A.近代社会 B.古希腊社会 C.古罗马社会 D.中世纪 17.“君主必须要像狮子一般凶猛,像狐狸一样狡猾”的名句出自于(A) A.《君主论》 B.《神学大全》 C.《政府论》 D.《政治学》 18.—个国家成为国际政治的独立行为主体的必要条件是(A) A.国家主权 B.人口 C.国家领土 D.地理环境 19.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掌握政权的政党称为(D) A.参政党 B.反对党 C.在野党 D.执政党 20.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出现了“股票所有权已经由富有阶级转到中产阶级和工人手中”的现象被称为(C) A.官僚主义 B.法西斯主义 C.人民资本主义 D.沙文主义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马克思主义划分国家历史类型的基本标准是(AD) A.阶级实质 B.主权 C.为谁谋利益 D.社会经济基础 E.掌握权力的人数多少 22.资产阶级政党的基本特征是(ABCDE) A.围绕议会和选举开展活动 B.标榜“超阶级性” C.奉行“公平竞争”原则 D.党内派系斗争合法化 E.组织特征上两极分化 23. 国家机构的特点(ABCDE) A.阶级性 B.全社会性

法约尔管理思想的当代意义和价值-11页文档资料

法约尔管理思想的当代意义和价值 摘要: 法约尔的管理理论是西方古典管理思想的重要代表, 其管理 思想是以后各种管理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理论基础。他的五大管理职能为管理科学提供了理论框架, 来源于实践经验的十四项管理原则迄 今仍然闪烁着光芒。他的管理思想对现代管理理论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本文将从知识经济和行政领导方面浅析法约尔管理思想在当代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 : 法约尔管理职能管理原则当代意义 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杰出代表亨利·法约尔,在1925年出版的《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一书中, 系统地提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理论。这本书是他一生管理经验与管理思想的总结,他认为他的管理理论虽然是以大企业为研究对象,但除了可应用于工商业之外,还适用于政府、教会、慈善团体、军事组织以及其他各种事业。所以,人们一般认为法约尔是第一个概括和阐述一般管理理论的管理学家。 一、法约尔管理理论的重大贡献 (一)企业经营的六大职能 法约尔首先提出了经营与管理的区别, 通过对经营和管理这两个概 念进行比较,法约尔揭示了管理的定义和本质。他认为,经营和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营是“指导和引导一个组织去达到一个目标”,经营行为包括六种职能活动,即技术职能、经营职能、财务职能、安全职能、会计职能和管理职能。任何企业都存在着这六种职能。而管

理职能则只是这六种职能中的一种,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备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宏观职能。他还认管理具有普遍性, 并提出适合于人类一切组织的较全面的、综合的管理理论。法约尔提出的五大管理职能, 奠定了管理职能理论的主要思想基础。什么叫管理?法约尔认为“管理, 就是实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二) 管理职能的五大操作技术 1、计划。就是预测未来,并制定行动计划。科学的管理,必须作出判断,对未来和未来的规则制定活动,计划维持一个统一,灵活,连续,准确的和前瞻性等等。“制定行动计划是每个企业最重要( 也是最艰难) 的工作之一。它牵涉到所有的部门和所有的职能, 特别是管理职能。”因此他要求管理人员要尽可能准确预测企业未来的各种事态,确定企业的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步骤,既要有长远的指导计划,也要有短期的行动计划。 2、组织。即确定执行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的机构,由管理机构进一步确定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机器、物资和人员。法约尔对组织的任务和组织的架构组成、机构与成员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他引用几何级数的数字表明社会组织的一般发展形式,不同等级领导者所领导的数目要受限制,社会组织也有它的界限。他还认为不同发展程度的社会组织的组成形式具有相相似性,各类组织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也有相似性。 3、指挥。即对下属的活动给以指导,使企业的各项活动互相协调配合。管理人员要树立良好的榜样,全面了解企业职工的情况及职工与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内容摘要】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地位。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国际组织为代表的世界各行为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日益密切,其它国际法主体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维持和平行动及人道主义干涉也越来越依靠强制力量。与此相伴的是国家主权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淡化。国家主权受到冲击。有人甚至借此大肆鼓吹国家主权有限论,人权高于主权。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国家主权进行分析,以明确对国家主权的认识。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主权原则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目前世界上有近200个国家,虽然大小强弱不一,制度不同,但都有自己的主权。没有主权的行为体,不能称之为国家。 一、国家主权及主权原则 1、国家主权的概念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和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对主权概念的解释是权威的。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 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周鲠生对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而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则将国家主权定义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概括上述概念,不难看出,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2、国家主权原则 现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1 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

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影响

浅论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影响 [摘要] 主权是一国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权力,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它表示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根本地位。没有主权,就不能构成国家。主权问题既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它已经并正在对国际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主权平等地位 一、主权的含义及发展 (一)主权的概念及性质。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一切内外事物的最高权利,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及对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在其特定管辖领域内是至高无上的;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物,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力。主权的最高性与独立性是相辅相成、互相引证的,最高权力也就意味着具有排斥干涉的独立性,反之亦然。 主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就是说,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是衡量国家和非国家的根本标志。凡属国家必然具有主权,凡不具有主权因素的地域,哪怕一时具有所谓的独立的治权,也不因此成为国家,如中国的台湾等。其二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并非源于他方的授权,而是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本应享有的权利。国家享有主权,恰如人享有人权,它是一种与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紧密结合的权利。因此主权具有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和排他性四大特征。(二)主权原则的发展 国家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发表《论共和国》一书,最早提出主权概念,他的“主权在君论”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到了17世纪,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秀斯也论述了他的主权学说。他的主权观念对近代国际法体系的创立起到了理论导向的作用,他也因此被尊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18世纪时,法国学者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出了“主权在民”的观念,至今对国际法及国际社会有着极大的影响。以上这些理论为主权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到了19世纪末,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西方学者开始提

命题原则与要求

考试命题原则与要求 原则 1. 考试命题要以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要利于加强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正确导向,有利于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要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2.要从学科的特点出发,适当设置有价值的开放性试题;加强对学科内知识的综合能力的考查,重视与其它学科间的知识渗透,考查学生综合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 3. 注重对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学习能力的考查。不出偏、难、怪题,不出人为编造似是而非的题目,试题不要太机械,题型要灵活,以利于学生更好地得到全面发展。 4. 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生活和身心发展水平,增加联系社会、接触生活的试题,体现人文关怀,以利于学生适应社会、适应生活。 5. 题型的配备,试卷结构的设计体现继承与发展相补充的原则。 6. 试题应突出创新开放,确保科学严谨。 7. 试题注重体现时代性,要贴近学生和社会,关注社会热点。 8. 体现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环境意识的课程目标。 9. 题目设置要有一定的区分度,起点适当,坡度适宜,要有利于各种程度的学生都能考出自己的水平。 10.试题的题量要适中,在充分发挥传统题型特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新题型,要妥善处理各种题型的使用和搭配。 要求 1. 要相互了解、统一进度。 2. 不能站在所教班级学情的角度,要从整个学年的高度命题,树立全局观念、学年意识。 3.认真学习《课程标准》,把握教材。 4. 认真研究中考说明,了解中考方向。 5. 试题易、中、难内容各占70%、20%、10%,在后两个百分比中体现区分度。 6. 保证试题质量,保证试题内容的正确性,交样卷之前要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及时纠正错误。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法学论文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 论文题目: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系别:艺术系 专业:环境艺术设计 班级:2010级艺术设计4(环艺3班) 姓名:吴羽玲 学号:2010105060426 任课老师:张艾妮 指导教师:张艾妮 日期:2013年11月16日 教务处制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班级:10艺术设计4班(10环艺3班)姓名:吴羽玲学号:2010105060426 摘要: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非歧视原则、适度开放市场原则和互惠互利原则。这些原则互有不同,但也密切联系。而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理论概述,发展、法律地位等多方面,将对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进行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历史发展法律地位经济全球化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经济主权就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概述 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应该在本国宪法中,对于国家经济主权进行清晰界定,为政府维护和行使国家经济主权提供法理依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一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

久主权宣言》、《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综合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的体现。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经济主权原则指涉的重心发生变化。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是不争的事实。但国家主权原则历来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并随国际社会的变更而演变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环境下,国家主权原则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将沿着什幺方向发展呢?我们认为,考察主权原则,必须从相关社会的层面,用动态的眼光加以审视。国家主权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 (二)人们开始接受对主权加以较多的限制,以换取国际资本和技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各国在维护与强化经济主权原则的同时,其关注的重心也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每个时代都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不同的经济特征决定了在特定

论公平责任原则

论公平责任原则 文法学院法学091班 20094110137 彭琳 【摘要】作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侵权行为法在现代各国不断受到了重视。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我们势必要弄清归责原则的内涵,这不可避免的要着重了解公平责任的内涵与地位。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在理论上的认识并不统一, 实践中对什么情况下应适用也没有清晰的界定。本文通过对公平责任的内涵的论述,着重说明了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侵权法上独立归责原则的原因。 【关键词】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The principle of Equitable liability Abstract :As a important legal means to ensure people's personal and property right. Tort Law is constantly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today.And Criterion of liability is the core part in the Tort Law system, then,we are bound to make clear of its connotation,to this point,it it inevitably to centre on understanding the connotation and position of the Equitable Liability.Actually,there is no unified cognition on whether Equitable Liability is a independent Criterion of Liability,and there is no clear definition of when to refer to it in practice.This essay stresses the cause that why Equitable liabil-ity principle can not become independent Criterion of liability principle in Tort Law . Key words:Equitable Liability;Criterion of liability;Cause. 一、归责原则的概述 (一)归责原则的定义 侵权法上的“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和确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亦即在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发生后,以何种标准和原则使之负责。 而归责原则是指是确定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贯穿于侵权行为法始终,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性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二)归责原则的体系及学说 在当代世界各国的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就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则原则体系,学者们意见分歧很大,出现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说及多元归责说等多种说法。其中: 1. 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即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以王卫国先生为代表。一元论否认过错责任之外的任何其他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 而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理解为一般推定过错, 从而把两者并列统一于过错责任旗下, 而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不应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 2. 二元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说主张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二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对于一般侵权行为,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 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需法律做出特别规定。二元论认为公平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没有具体对象和认识论的规律不容许公平责任先入为主地存在, 因而公平责任不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3.多元归责原则说。该说主张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不是一元的,也不是二元的而是多元的。这一观点内部又有许多分歧,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则

国家主权

浅析国家主权原则 摘要: 主权国家,即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国家主权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约束;而这种自行约束仅仅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paotasuntservanda)原则通过履行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而实现。传统的国际法是建立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由于当前的国际问题都超出单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因而不可能在这一层次上解决问题。从现实出发,以整个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将人类共同利益置于单个国家利益之上。从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来理解国际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重新认识国家主权,即将国家置于系统之内予以考察,其权限应取决于它们所履行的职能。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理论维护国家主权 导言 一直以来,在人权和主权之辩中,有一句话是经常被引用来做有力论据的,并成为坚固的挡箭牌:国家主权不容侵犯!可是,这里得注意一个前提:国家主权属于谁?按照通行政治学理论,国家由人民组成,主权当然归属全体人民,但是人民太分散,没办法行使“国家主权”,于是委托给人民授权成立的政府去行使。因此,政府只是前台掌柜,“国家主权”的幕后老板是全体人民,所谓“主权在民”是也!明白这个道理后,我们再来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国家主权才是不容侵犯的。 一、国家主权的涵义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①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

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②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③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连续领土”,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不完全连续领土”,部分领土被他国领土分隔或包围的称为“非连续领土”。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而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视为领土完整;相反,领土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个互相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国家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整。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

阎学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与合作共赢的外交原则

阎学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与合作共赢的外交原 则 2013年03月28日08:56 来源:《国际问题研究》2013年第1期 〔提要〕第二世界大战以来的国际规范,是以“平等、民主、自由”的价值观为基础的。“平等、民主、自由”观念的普及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但这并不是人类最高层次的价值观,也不是不可超越的价值观。中国古代的“仁、义、礼”近似于现代的“公平、正义和文明”,这三者分别是高于“平等、民主和自由”的价值观。作为一个全球化时代的崛起大国,中国应借鉴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精华,在国际社会倡导“公平、正义和文明”的价值观,并以此指导建设新型国际规范。 〔关键词〕价值观、国际规范、公平正义、文明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2 8832(2013)1期0000-00 〔完稿日期〕2013年1月5日 〔作者简介〕阎学通,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院长、教授 20世纪中叶以来,在美国主导下制定的《联合国宪章》以及后来建立的绝大多数国际规范,都是以美国的“平等、民主和自由”的价值观为基础的。例如,《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中的第一条第二款是,“发展国际间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①]冷战以苏联的解体和美国的胜利而结束,这更使许多人认为美国的“平等、民主、自由”的价值观是人类最美好的价值观,是不可超越的。随着中美物质实力差距缩小加快,很多人提出中国有望超越美国的物质实力但却无法超越美国价值观的看法。结合习近平同志2012年以来提出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和合作共赢的外交原则,并借鉴古代王道思想,本文将从“仁”(benevolence)、 “义”(righteousness)、“礼”(rites)三个角度试谈一下,在超越美国物质实力的同时,为何中国在价值观上也能超越美国。 一、王道与霸道的区别 2011年9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这个文件明确指出,“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政府继承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根据时代发展潮流和中国根本利益做出

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

国家主权原则的演变 作者:朱文奇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日期:2012年7月13日 朱文奇教授:在1648年以前,国家之间老是打来打去,边界今天是这样,明天是那样,所以最后这些国家都觉得老打下去不行。因为一个国家的国力不可能永远强盛,像我刚才提到的荷兰,现在这么小,但是14、15世纪的时候是海上强国,那是侯它占领世界上其他很多地方,包括我们国家的领土——台湾,因此你看这些历史,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提出国家主权原则,这确实对国际秩序的稳定,国际关系的发展起到相当的作用。 这个原则提出到今天的360年来,对国际社会的稳定作用无可比拟。但是你要看到整个国际形式在向前发展,但是1648年和现在最大的不同是没有联合国,而现在有了,有联合国,有安理会,它的作用是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但是如果你问我,我告诉你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因为如果它不侵犯国家主权,又怎么能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呢?联合国安理会很厉害,大家对它的作用有所知道,国际法有时候被大家称为soft law,而你如果知道联合国安理会就知道它不是soft law,而是hard law。为什么巴希尔被起诉?为什么卡拉季奇被抓住?为什么米洛舍维奇下台被审判?不就是因为国际刑事法院,不就是因为国际刑法,不就是因为国际法吗?所以国际法不是soft law,而是hard law。 Soft law也好,hard law也好,你可能有不同的见解,但是安理会是权威。有些时候国家主权在安理会权威面前不得不低头。举个例子,在世界上有些国家领导人是桀骜不逊的,原来有萨达姆,现在他不在了,还有一个——利比亚的卡扎菲。卡扎菲对任何人都不低头,美国当时要打伊拉克,打完伊拉克把萨达姆抓住时,他正在参加非盟会议,会议上吵吵嚷嚷,他说,你们还在吵,我们的两个领导人被抓住了,一个是阿拉法特,另外一个是萨达姆。国家都成这样了,还有什么好吵的? 但就是这么一个桀骜不逊的人在联合国安理会,在国家主权安全问题也不得不让步。举个例子,1988年,洛克比空难,12月,一架泛美航空公司飞机从巴黎起飞到美国,飞过英国时,爆炸解体,飞机坠毁。包括空中服务人员在内的253人,没有一个人生还。但是,残骸落下的时候砸到了民房,17个平民被炸死,总共是270人。展开时候调查,所有的残骸被搜集起来送到机库,并进行组合,结果发现一件衣服被炸得最烂,并且研究了其他物品,发现有树胶,于是他们继续查询,疑点集中到两个利比亚的特工身上。在座的同学都学过“国家责任”——国家犯有不法行为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国家是一个抽象体,所以这里有一个component,其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就是国家机关人员,而这当然包括特工。1999年美国飞机炸中国领事馆,美国政府当然承担责任,那么利比亚飞机当然要承担责任。但是卡扎菲一口否认,美国当局向他要人,他说,不要说他们不是嫌疑犯,即使他们是这些嫌疑犯,根据利比亚本国宪法自己的国民不能交出去,否则就违反自己的宪法,因此他拒绝交出。那怎么办呢?美国和英国把这个事情提交安理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公民与国家主权

公民与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渊源流传,自国家诞生以来,国与国之间的相处和交流就成为了国际事务的主干,国际交往从最初的强弱分明到文明时代的和平共处,而为国家间平等文明的交流提供基础的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和实现。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渊源 (一)渊源 主权是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第一个提出主权原则的是法国人让·博丹 ,他在 1576 年所著的《共和国六论》一书中提出 ,一个国家必须有一个君主 ,除了君主政体 ,任何国家组织形式都存在严重缺陷。他认为 ,国家主权是一种永恒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 ,国家只有通过主权才能达到真正的稳定、统一或安宁 ,没有特定的个人(君主)发挥作用 ,主权也难以达到上述目的 ,拥有国家主权的人只对上帝负责。博丹的主权理论是一种君主主权理论 ,只涉及了领土国家内部的最高权力体现 ,基本上没有涉及主权的外部体现。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秀斯在 1625 年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国与国关系中的主权概念 ,他指出国家主权的统一性、不可分性和独立性 ,一个主权国家不能接受另一国的法律约束 ,同时也试图寻求一种主权国家都同意的共同自然法 ,即国际法。此后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出现了托马斯·霍布斯的契约君主论 ,约翰·洛克的议会主权论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约翰·奥斯汀的功能主义主权论等。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会议正式承认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中应当遵守的准则 ,推动了具有独立自主权的近代民族国家的广泛建立。 (二)对于古典派的论述和理解 从博丹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国家主权其实就是君权的有一种表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博丹的伦理在当代没有丝毫意义,事实上,博丹所论述的国家主权正是国家主权理论的先导和源头,他所认为的国家主权理论在我看来是从自然法学派衍生出来的正义和不可知自然的国际法表述,至于国家主权到底是什么他没有给出更加详细的解释。此后伟大的国际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继承博丹的理论体系构建了一个实在的真实的并且具体的国际法定义下的国家主权概念,他指出了国家主权的实质含义即国家的统一和不可分的独立性,这无疑是创举并对此后的成熟的国际法原则起到了奠基的作用。当然,继格老秀斯以后,洛克,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等众多的启蒙学者都对国家主权原则进行了各式各样的经典解释。 (三)对于启蒙派的论述和理解 近一千年以来最伟大的民主学家们约翰·洛克先生,霍布斯先生,卢梭,密尔,及孟德斯鸠先生都对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作了最伟大并且最有实质意义的解释,可以这样说,他们的解释就是国家主权的本质。洛克是最早提出议会主权说 ,旨在论证资产阶级的合理性。他从“三权分立”观点出发 ,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部分 ,其中立法权至上 ,“在一切场合 ,只要政府存在 ,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立法权之所以构成最高权力是因为立法机关是“公众所推选和委派的” ,主权权力最终归属于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议会。洛克还提倡多数表决制与代议制政府 ,认为“在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组成政治社会后 ,每个人将自己置于一个义务之下 ,即服从社会多数的决定”。但是当立法权的最高权力被严重滥用时 ,这个政府将失去合法性 ,然后人民可以使用武力

论马克思社会公平思想及当代意义

目录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 I 第一章绪论 (1) 一、选题的意义 (1) 二、研究现状 (1) 三、研究方法 (2) 第二章马克思主义公平思想的渊源 (3) 一、德国古典哲学公平正义思想对马克思公平正义产生的影响 (3) 二、亚当.斯密公平正义思想对马克思公平正义产生的影响 (4) 三、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公平正义思想对马克思公平正义产生的影响 (5) 第三章马克思社会公平思想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8) 一、马克思的社会公平思想的基本内容 (8) 二、马克思社会公平思想的内在特征 (11) (一)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论特征 (11) (二)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理论旨归 (12) (三)马克思公平思想的包容度 (13) 第四章马克思社会公平思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价值体现 (15) 一、马克思公平正义思想与中国传统公平正义思想比较 (15) (一)马克思公平正义思想与儒家公平正义思想异同 (16) (二)马克思公平正义思想与道家公平正义思想异同 (18) (三)马克思公平正义思想与法家及墨家公平正义思想异同 (20) 二、建国以来社会公平在中国社会中的运用和发展 (23) (一)“一大二公”的公平思想 (23)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 (25) (三)“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思想 (27) 三、社会公平的现实意蕴 (28) (一)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障 (28) (二)社会成员机会平等的发展要求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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