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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 Non—commercial forest construction。——Technical regulation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营造、经营、林地配套设施建设及生态公益林建设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772—1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GB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6001—1985育苗技术规程

GB7908—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T 15162—1994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163—1994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1995森林抚育规程

GB/T 15776—1995造林技术规程

GB/T 16621~1996母树林营建技术

GB/T 16453.1~16453.6—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LYJ104—1988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LYJ127—1991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LY1000一1991容器育苗技术

LY/T 1186—1996 飞机播种治沙技术要求

三、总则

1、为规范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提高建设质量和成效,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程。

2、建设措施或森林经营活动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3、按不同区域特点、不同功能要求,分别建设区域和建设类型确定生态公益林建设模式和技术指标。

4、生态公益林营造要因地制宜,封山(沙)育林(草)、飞播造林(草)、人工造林(草)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相结合、营造混交森,增加生物多样性。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充分利用外来树种,适地适树种源。禁止使用带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5、生态公益林经营按照自然规律,按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建设与保护等级确定经营管理制度、优化森林结构和安排经营管护活动,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森林群落的正向演替。

6、生态公益林利用以不影响其发挥森林主导功能为前提,以限制性综合利用和非林非木为主,有利于森林可持续经营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四、生态公益林营造

(一)防护林营造

1、水土保持林

(1)树种选择

选择适应性强,生长旺盛、根系发达、固土力强,具有穿入深层土壤根系,能以根蘖和压条繁殖以及匍匐茎保护土壤,耐瘠薄、抗干旱,可增加土壤养分、恢复土壤肥力,能形成疏松柔软、具有较大透水性死地被凋落物的树种。

详见附录A表A1和附录B、附录C。

(2)营造方式

以封山(沙)育林(草)为主,结合飞播造林(草)。当封山与飞播难以恢复林草植被或必须新造林(草)才能满足建设需要时,进行人工造林(种草)。

退化草场、水土流失和风蚀严重,或乔灌树种难以成活,但地面有草类残留根茬与种子,当地条件能满足自然恢复植被需要的地区应实行封坡(沙)育草。

(3)营造模式

①模式设计

采用混交造林模式。

a)混交类型

优先选用以下混交类型:

针叶树种与阔叶树种混交;

深根系树种与浅根系树种混交;

阴性树种与阳性树种混交;

乔木与灌木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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