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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浔区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浔区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浔区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以及城乡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工作,切实保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因实施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置补偿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征收集体土地农房拆迁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对南浔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农房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南浔开发区管委会、古镇管委会、南浔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房拆迁工作。发改经信、住建、国土、公安、司法、交通、农林、财政、国税、工商、劳动、环保、水利等部门和村(居)委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拆迁相关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时,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用于拆迁安置的用地,应当按城乡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

农房拆迁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管理领导小组拆迁批准文件的业主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农房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拆迁人可以委托南浔镇人民政府(南浔开发区管委会、古镇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在南浔城区征地拆迁范围内,国土、住建、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转让、抵押、出租;

(五)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生产、营业等证照;

(六)户口迁入、分户(因婚迁、出生、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符合迁移政策的除外)。

上述事项,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公告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布拆迁公告。拆迁方案经批准后,由拆迁主体发布拆迁公告;

(二)房产权属登记。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规定的地点进行登记;

(三)拆迁方案公告。拆迁人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四)评估机构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领导小组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

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领导小组应当至少提前三日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调查和评估,拆迁人应当公示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等情况;

(五)签定拆迁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和安置结果应当在拆迁域内进行公示;

(六)实施房屋拆除。拆迁人应当委托有拆房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房屋拆除。

第八条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拆迁应当严格按拆迁范围实施,征地红线范围内主房被拆迁的,征地红线外相邻的辅房是否拆迁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成新予以适当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的装修、翻(扩)建、搭建,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房屋用途以土地或房产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公告并实施拆迁:

(一)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二)暂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三)有产权争议的。

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方案要按照一定方式进行公告,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时间、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三章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征收土地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农房建设改造规划,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拆迁人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联排住宅(以下简称排屋)、排屋加房票组合二种安置方式四种安置方式安置被拆迁人。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由拆迁人根据中心城区拆迁安置小区规划提供新建小区多层、小高层、高层商品住宅,与被拆迁人的居住用房调换房屋产权,安置被拆迁人。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一次性提供房屋补偿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

排屋的安置是指以户为单位,3人及以下户可选择一套不超过180 m2的排屋,4人户可以选择一套不超过240 m2的排屋,5人及5人以上的户可以选择一套不超过300 m2的排屋。选择

排屋安置的拆迁户每户限一套,选择排屋后多余的安置面积进行房票安置。

房票的安置:拆迁人根据拆迁户按本规定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及与银行签署由拆迁人偿还本息的贷款协议后发放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区政府确定的“房源”中选择购买商品房。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批准手续为准。确实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由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被拆迁房屋补偿到位后归拆迁人所有。

房屋装修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评估结果应当按照征地调查登记的情况,经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十七条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标准按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数,以户为单位每人安置不超过60平方米来确定。公摊面积计入安置房面积。

(一)安置户安置面积以签订的协议为基准,安置房采取抽签形式确定,以抽签日作为安置面积调整的截止日,签订协议后不因人口减少调整安置面积。

(二)安置面积内的公寓房价格按结算价计算,由被拆迁人承担。安置房区位、层次由被拆迁人抽签确定。

(三)公寓房结算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2012)年度多层公寓房每平方米750元,小高层、高层公寓房每平方米700元。

(四)安置房结算。安置房的结算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结合层次差价同被拆迁人进行结算。

1.被拆迁人安置房的安置面积统一为人均60㎡安置。被拆迁人原合法居住用房建筑面积不足安置面积人均60㎡的部分按结算价的120%结算。

2.抽签后产生的套型面积差异(即安置户根据安置面积抽签后,安置面积与安置房之间的套型面积差异)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0㎡,面积差异计算差价。

因套型面积差异的差价计算标准:每户超安置面积10㎡(含)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结算价结算;每户超安置面积10㎡以外的部分,按商品公寓房市场价格结算。

3.被拆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00%予以补偿。

4.阁楼与顶楼归属同一套型的,取得顶楼后,阁楼水平高度超2.2米部分的垂直投影面积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结算基准价双倍结算。

5.底层储藏室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格按结算基准价结算,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6.考虑发展需要,建设适量的汽车库。汽车库进入市场化运作,安置户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7.被拆迁户有安置面积,因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无法购买,这部分的应安置面积,由政府按结算价的5倍予以回购。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户的户籍虽不在拆迁区域内,但在拆迁区域内有合法居住用房,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被拆除的合法居住房屋面积按评估价的300%予以补偿。(辅房、临时设施、附属物、装修等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对被拆迁人安置一套面积不超过120㎡的住房,结算方式为:安置面积和原合法居住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房结算价结算;原合法居住面积少于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的原合法居住房面积按评估价的300%补偿(辅房、生产用房、附属用房、临时设施等按评估价补偿)。

第十九条选择排屋和房票组合安置的按先排屋后房票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房源:

1、房票安置的房源。由区政府确定的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2、排屋安置的房源。由拆迁人统一建造的联排多层住宅(占地面积80m2-100m2左右,分建筑面积180 m2、240 m2和300 m2三种套型),每套排屋配建储藏室一间,层高不超过2.2米,面积不计入安置总面积。

(二)排屋结算及房票面值确定的办法

1、排屋的结算办法

(1)安置面积内由拆迁户按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结算价结算,层高在2.2米以下的储藏室及阳台按半价结算(2015年度排屋的结算价为1100元/ m2,以后年度由区政府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2)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实际综合造价结算(以审计为准)。

(3)排屋的相关权证由拆迁人代为办理,有权证的原拆除房屋面积部分拆迁户不承担相关办证费用,没有权证的原拆除房屋面积部分拆迁户减半承担。

(二)房票面值的确定办法

“房票”面值由安置房折算款、临时过渡补偿款、房票安置税费补助款三部分组成。

1、安置房折算款。安置房折算款由安置房评估价与拆迁户所选择房票安置的面积来确定。凡购买小高层、高层的,建筑面积60 m2及以上的每套补10 m2建筑面积(建筑面积60 m2以下的每套补5 m2建筑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给予补助。安置房

评估价由区政府按相关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并公布。

2、临时过渡补助款。选择房票安置部分的临时过渡补助款,按应安置实际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实施,自《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按12个月过渡期一次性计入房票总价(每户月过渡费标准=选择的房票安置面积/安置总面积×应安置实际人员×300元)。

3、房票安置税费补助款。房票安置税费补助款按被拆迁农户选择的房票安置面积一次性补助200元/ m2(该补助款包含办理及缴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等各项费用)。

4、房票由拆迁人根据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房源协议进行结算。

(三)、房票使用规定

1、拆迁户选择房票房源内商品房,可享受区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定的折扣率(基准价格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价格为准)。

2、拆迁户凭房票所购买的商品房(含汽车库、汽车位、自行车库)成交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95%,房票未使用部分(房票面值的5%以内)拆迁人给予兑现。商品房总价高于房票面值部分由拆迁户自行承担。

3、房票仅限于拆迁户原安置人员用于购买商品房,不得买卖、转让、赠送。

4、安置面积内由拆迁户按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结算价与拆迁人结算(2015年度房票的结算价为800元/ m2,以后年度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5、拆迁户拿到房票后须在一年内使用。

(四)、纳入房票安置房房源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1、纳入房票房源的商品房必须是南浔城区范围内并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

2、房票房源必须经区政府审核并通过。

3、纳入房票房源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销售部公开房屋的楼幢号、房号、建筑面积、销售单价、销售总价等相关信息。

4、纳入房票房源的商品房购买折扣率由区政府审核并通过,一年内不变。

5、纳入房票房源的商品房价格以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预售价格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承诺在一年时间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条拆除出租(借)的房屋,被拆迁人自行处理好房屋租(借)关系后方可补偿。

第二十一条安置人口的认定。下列人员为拆迁安置对象:

(一)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户籍及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员;

(二) 原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户籍,在 1981年12月3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按湖州市自行购房迁户、购买户口及高级知识分子户口“农转非”政策转为本市(湖州市含三县二区)城镇居民户籍的未享受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的人员;

(三)原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户籍,现在外的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 原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户籍,现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安置对象,可以增加计算一名安置人口:

(一)未婚的独生子女;

(二)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年龄以拆迁公告之日计算)。

第(一)、(二)项同时符合的,不得累计计算,只增加计算一名安置人口。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安置对象:

(一)不符合规定迁入户口或分户的人员;

(二)户口挂靠在被拆迁范围(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人员或户改后属投亲靠友迁入户口的人员;

(三)无正式户口长期租房、借房居住的;

(四)已享受过单位自建房、房改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五)在拆迁范围外拥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或集体土地宅基地审批建房资格的人员;

(六)在拆迁范围外享受村组集体经济分配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关于分、立户。

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以上年报表户数为准,但有下列情况,安置时不作分户计算:

(一)合法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直接供养且居住一处的人员。

(二)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

第二十五条安置人员认定日为拆迁公告日。拆迁公告日起至安置房统一交付日止的时间内增加人员按实计算。

第二十六条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拆迁,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下列搬迁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按应安置人口每人300元发放,一人户按400元标准发放;属临时安置再次搬家时,再按上述标准发放;

(二)过渡费按应安置的实际人员每人每月发放300元,一户人员为1人的按每月500元发放。产权调换过渡费起止时间以被拆迁房

屋腾空交付钥匙后至安置房分房交付止再顺延4个月装修期。超过过渡期限(24个月)的,过渡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一户人员为1人的每月发放600元。货币安置过渡费标准按实际人员每人每月400元,时间统一为4个月。

第四章公寓房安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安置的重要内容与程序分别公告,安置的全过程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安置房顺序号的抽取顺序按旧房腾空交房先后时间排列。

安置名单、应安置面积和安置房顺序号抽取顺序的排列由拆迁人在抽签前一个月进行公布,并设置意见箱,在抽签日前十五天进行汇总并核实相关情况,核实后的情况在汇总后五天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由于特殊情况安置户不能到现场抽签的,可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应以书面形式,经委托人(安置户户主)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生效;不到抽签现场又不办理委托手续的,由现场公证人员及在场相关工作人员摇签确定,并现场公布。

第三十条所在村组织应做好工作,提高安置户现场抽签率,维护抽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安置户由所在村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发给抽签资格证;抽取顺序号后,进入抽签程序。安置户受托人凭委托书抽签。

抽签现场应当张贴公寓房安置平面图、车库平面图、抽签须知、套型数等公开材料,供安置户阅览。

安置户应当根据协议安置面积,填写好套型表,选择适宜套型,套型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

安置户对抽取的套型不满意的,相互之间可通过协商并经南浔镇人民政府(南浔开发区管委会、古镇管委会)同意后调整。

抽签后拒绝在房签上签字的,经现场公证人员及在场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后,对抽签人同样生效。抽签结束后,应当将所有抽签安置材料整理建档,并将抽签结果分户公布。

第三十二条安置户在抽取房签后三个月内凭房签进行结算。结算期内,安置户之间可自行协商调换套型,调换情况报拆迁人备案,并按调整后的面积进行结算。

安置户在付清所有款项后,即取得该房的居住权;所有权证由公寓房安置办公室代为办理,拆迁住房面积与所取得的安置房面积一致的,安置户不承担相关费用。安置房面积超过所拆迁住房面积的,其超过部分办证费用由安置户自负。

第三十三条安置户入住前,应当签订好入住合同,安置房参照商品房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由被拆迁户定期交纳。

第三十四条商品公寓房室内设施及房屋保修期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实行商品公寓房安置的被拆迁户子女就学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小学、初中按施教划分就近入学。

第三十六条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区内公寓安置房由拆迁人具体实施运作,具体负责南浔城区规划区公寓房的规划选址、建设、安置等协调工作。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区商品公寓安置房由南浔镇、开发区、古管委等相关业主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公寓房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未取得农房拆迁合法手续或未按拆迁规定进行拆迁的,由领导小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获取的拆迁补偿安置款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串通,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被拆迁人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负责实施拆迁的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截留、侵占、挪用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区内,凡按照农村住宅用地批准建造、持有房屋土地合法权属证件的房屋所有人,其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七上期末试卷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七上期末试卷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研训中心费宏 温馨提示: 1.全卷分卷Ⅰ和卷Ⅱ两部分,共6页。卷Ⅰ中试题的答案做在卷Ⅱ的相应位置上,做在卷Ⅰ上无效。 2.全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70分钟。本次考试形式为开卷考试。 卷Ⅰ 一、选择题(本题有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请选出各题中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不选、多选、错选均不给分。) 1.著名作家丁玲说:“如果给他什么东西,他就

对你好;不给他什么东西,他就对你不好,这样的朋友千万别交。”对这段话的理解正确的有 ①要慎重选择朋友②不要同那些心术不正、品行不好的人交往③不交势利的损友④不要给朋友任何物质上的帮助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2.对于刚踏进中学校门的初中生来说,在学习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①学会自主学习②提高学习效率③科学安排时间④多花时间死记硬背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 3.高尔基说过:“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这句话说明 A.多购买书籍才能使人进步 B.读书学习对青少年的发展起奠基作用 C.只要读书,就能成为大科学家 D.无论读什么书,都能长知识 4.李玲总是抱怨:“学习真是太辛苦了,我甚至

都不想上了。”你认为李玲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她 A.认为学习是一个苦乐交织的过程 B.只看到学习中的困难和辛苦 C.认为学习需要克服困难 D.认为学习需要我们不断发展自身的潜能,不断超越自我 5.夜半时分,妈妈生病了,急需上医院医治,这时应该你拨打的急救电话是 A.110 B.114 C.120 D.121 6.人生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当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我们应该 A.听天由命 B.永不放弃生的希望 C.绝望恐惧 D.希望有人救援 7.我们在同学交往中,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有 A.乐于并善于接受同学的批评 B.宽以待人,严于律己 C.敢于并善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D.谁与我合作,我就与谁做朋友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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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历史与社会》八年级(上)期末试卷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研训中心费宏 一、选择题:(本题有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请选出各小题中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不选、多选、错选均不给分。) 1.小明随同学一起参加以“寻找人类足迹”为主题的活动。经过讨论,他们决定先到我国境内已知最早人类的遗址()。 A.云南元谋B.北京周口店C.西安半坡D.浙江河姆渡 2.下图反映了山顶洞人()。 A.懂得爱美B.知道定居生活C.注意防寒D.开始种植 3.歌曲《龙的传人》有一句歌词:“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永永远远是龙的传人。”作为龙的传人尊奉()为我们中华民族的人文初祖。 A.盘古和大禹B.黄帝和炎帝C.尧和舜D.禹和启 4.下列不属于半坡遗址出土的文物是()。 A B C D 5.在大河文明的发展史上没有中断过的文明是()。 A.古代中国文明B.古代印度文明C.古代两河流域文明D.古代埃及文明 6.根据迄今发现的史料,世界上最早以成文法典形式来加强对平民和奴隶进行统治的国家是()。 A.中国的夏朝B.古代埃及C.古代巴比伦王国D.古代印度 7.在古老的科学探索中,古代印度人在数学方面发明了()。

A.计时法 B.10个数字符号 C.计算圆柱体的体积 D.开平方根 8.古代埃及人在天文学上的重大贡献是()。 A.建筑金字塔 B.发明象形文字 C.发明太阳历 D.制造木乃伊 9.下列有关佛教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创始人是乔达摩·悉达多 B.主张忍耐顺从,刻苦修行C.宣扬“众生平等”,反对婆罗门的等级制度 D.公元前6世纪传入中国 10.古代希腊文明开端于()。 A.雅典文明 B.爱琴文明 C.罗马文明 D.斯巴达文明 11.“儿童在七岁时就要开始军事训练,女孩也要练习跑步、投矛等,以便将来成为强壮的母亲。”这段话描述的情况是()。 A.罗马 B.雅典 C.斯巴达 D.日耳曼 12.下列选项中,是古希腊著名历史学家的一项是()。 A.柏拉图 B.亚里士多德 C.阿基米德 D.希罗多德 13.11世纪起,欧洲的城市不断涌现,以手工业享誉欧洲的城市是()。 A.伦敦 B.佛罗伦萨 C.威尼斯 D.热那亚 14.下列四幅精美的宗教景观图片中,与众不同的一幅图片是()。 A B C D 15.周王室派人参加葵丘会盟的政治意义是()。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浙江省湖州南浔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浙江省湖州南浔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 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湖州南浔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湖州南浔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湖州南浔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湖州南浔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对关键因素60岁以上人口数量,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湖州南浔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湖州南浔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 (1) 第二节湖州南浔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湖州南浔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湖州南浔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占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湖州南浔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湖州南浔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湖州南浔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同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湖州南浔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指标分析 (7) 一、湖州南浔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现状统计 (7) 二、全省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湖州南浔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占全省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湖州南浔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湖州南浔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2017-2018)变动分析 (8)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湖州市南浔区行政办公综合楼工程.

湖州市南浔区行政办公综合楼工程 项目情况说明 一、项目名称:湖州市南浔区行政办公综合楼工程 项目业主:湖州南浔城市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娄显杰 建设地点:南浔建成区南部、城市新区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的批复》(国函[2003]448号,南浔区人民政府驻南浔镇。目前,区行政办公用房只有原湖州市委派出机构转交的一幢2000平方米办公楼。由于建筑面积小、房屋结构差,只能容纳南浔区四套班子及区委部分办公人员100多人,其余机构人员全部在外租房办公。同时,建设南浔区行政综合楼项目,可以更好的实施《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带动城市中心区的功能地位。因此,该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54 家单位、编制883人,核定南浔区行政办公综合楼项目总面积2228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1956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272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4886平方米(含地下建筑面积2720平方米,特殊业务用房建设面积2400平方米。 四、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1、项目选址 按新一轮修编的《湖州城市总体规划 (2004-2020 》要求,拟开发建设的南浔城市新区,是南浔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城市新区位于南浔建成区南部,四至范围是:南至联谊路,北至年丰路,东至嘉业路,西至风顺路,规划总面积 3.57平方 公里。 南浔区人民政府拟在南浔镇南林路东、年丰路南、万顺路西、向阳路以北的位置建造政府办公楼,项目占地面积34亩。拟建设办公楼选址服从于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项目选址的突出特点是: (1项目位于新区的中部,东侧临水,三面为城市道路,该地块交通便捷。 (2无特殊工程要求,无拆迁工程。 (3场地排水通畅,空间开阔、地形平坦。 (4周边有大量的空地,有明显的开发带动效应。 2、基础设施条件 南浔城市新区按照“保护老区、建设新区”,“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总体要求,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优势产业和人口的聚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建设和开发。 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沪嘉湖高速公路、318国道、长湖申航线、东宗线、以及拟建的从镇域周边地区通过的乍嘉湖铁路、湖州——南浔快速通道为城市提供便捷的对外交通通道。 供电:区内具备双回路电力网络,将为项目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 供水:目前区自来水厂日供水能力为50000m3,二年内达到日供水100000 m3的能力。 燃气:天然气正在规划建设之中,日供应能力为25000 m3。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5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 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168平方公里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174 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潮州市城建规划局是潮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城市分区规划和各项详细规划;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定点,核定用地位置、界限、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报建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七)检查、监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八)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化、技术化、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 (九)处理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其它业务。

湖州市南浔区情况简介

附件1 湖州市南浔区情况简介 南浔区是2003年1月建立的浙江省湖州市辖区,现辖9个镇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区域面积716平方公里,户籍人口53万。南浔先后被命名为“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中国木地板之都”、“中国湖笔之都”、“中国淡水鱼之都”、“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区)”、“全国德育工作先进实验区”、“第二届、第三届长三角最具投资价值县(市、区)”、“省文明城区”、“省平安县区”、“省教育强区”、“省科技强区”、省级生态区、“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综合强区”、“省森林城市”等。 1、区位优势明显。南浔位于江浙沪两省一市的交界处,地处沪杭苏都市圈的交汇点,距上海、杭州、苏州等大城市均为100公里左右,构成1小时交通圈,是融入长三角核心区域的黄金节点和重要枢纽。浦东、虹桥、萧山、禄口等4大空港环绕周边;318国道贯通全境,申苏浙皖、申嘉湖、练杭等3条高速5个枢纽分布境内;京杭运河和被誉为“东方小莱茵河”的长湖申航道等2条千吨级航道穿境而过;湖苏沪高铁已列入规划建设,届时将构建起20分钟到上海的快捷交通网络。 2、文化底蕴深厚。素有“湖丝之源、院士乡里、鱼米之乡、丝绸之府、文化之邦”的美誉,汇聚了财富文化、丝绸文化、蚕桑文化、湖笔文化、渔文化等丰富多彩的地方文化,并凭借“辑里湖丝”荣获了首届世博会金银大奖。南浔古镇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拥有小莲庄、嘉业堂藏书楼、张静江故居、张石铭旧居、

百间楼等一批历史遗存,2014年以高分通过国家5A级旅游区资源景观质量评审,荣获“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美丽古镇”称号,并成功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南浔历来名人辈出,有着“九里三阁老,十里两尚书”之称,近现代涌现出了以“四象八牛七十二金黄狗”为代表的丝商巨贾、民国奇人张静江、报告文学家徐迟、两弹一星元勋屠守锷、共和国飞机设计之父徐舜寿等名人巨匠、以及原国务院研究室主任桂世镛、新中国第一任林业部长梁希等一批省部级领导。现有全国颇具影响力的南浔籍省部级领导和专家、学者80多人。 3、产业特色明显。工业方面,逐步形成了以先进装备、新能源、生物医药为主的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以金属新材、现代家居、新型纺织为主的三大特色优势产业,构建起了“3+3”特色产业发展体系。服务业方面,南浔拥有全国最大的木地板产销基地和华东地区最大的建材市场,南浔国际建材城为首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2013年营业额突破110亿元,2014年荣获省“四星级文明示范市场”、“全国重点培育市场”、“全国转型升级示范市场”等称号;南浔古镇文化休闲旅游集聚区为第三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文化创意产业被列入浙江省十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农业方面,形成了淡水渔都、生态稻米、湖羊名乡、休闲农业四张名片,是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区)和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综合强区。“桑基鱼塘”被联合国粮农组织誉为中国唯一保存完整的传统养鱼生态农业模式,入选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4、发展势头较好。2013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04.96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政发〔2004〕7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 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3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一日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港口、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城市规划控制区。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北镇、市中、市西、市东、彭李、蒲城办事处行政区范围,滨北镇、杜店镇、尚集乡、小营镇行政区范围及梁才乡韩墩干渠以西区域和单寺乡韩墩二分干以南区域。 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路内的区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具体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对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独立工矿区、港口建设区及特殊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组织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研究与信息交流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藏粮于地”战略以及《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我区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藏粮于地”战略,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从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切实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我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绩效导向原则。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使耕地成为城乡统筹发展和田园城镇建设的生态屏障之一。 (二)坚持规范有序原则。严格按照“乡镇申报、部门复核、区级审批”的程序规范运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与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地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落实。 (三)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补助对象,要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履行耕地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积极做好耕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各镇(开发区)是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各村委会耕地保护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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