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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广东省)产品高质量监督抽样人员持证上岗(附问题详解)

全国(广东省)产品高质量监督抽样人员持证上岗(附问题详解)
全国(广东省)产品高质量监督抽样人员持证上岗(附问题详解)

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样人员持证上岗

考试练习题

一、填空题

1、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2、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3、以下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

4、监督抽查按组织部门不同,分为

(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5、随机数表法是一组由0 到9 数字组成的表,每个数字都有相同的概率出现在(每个位置)上。6、采样的基本原则是使采得的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7、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8、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9、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10、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营业执照)的信息,确定企业

持照经营。11 、不准出现有一个人对同一样品既抽样又检验的情况,必须实行抽检分离,抽样人员只对(抽样)负责。12、当产品体积细小,封条可能遮盖样品信息时,应对样品做好(包装),例如可将样品装入强度可靠的透明包装中,再进行封样。13、对纸箱包装的产品封样时,直接在纸箱各封口处(贴封条),抽样人员再用记号笔在封条上加骑缝签名,并用透明胶带纸将封条完全覆盖。14、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

15、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

(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6、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17、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1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19 、速冻类粽子抽样时应使用冷冻车或冷冻箱等工具运输样品,应使样品保持(冻结状态)。

20、对每一种产品,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容有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

地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

品标准编号)。

2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从性质上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

22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坚持以“质量为中心,(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方针,在“规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3 、监督抽查按组织部门不同,分为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地方)。24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5 、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

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26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应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提出。27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28 、抽样时必须保证样品型号或规格为同一产品种类、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29 、随机抽取就是从由N 个个体组成的总体中抽取个体时,使每一个个体被抽到的可能性都(相等)的抽取方法。30 、检验批一般

产品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总则 一条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二条范围 本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质量检验标准; .不合格品的监审; .仪器量规的管理; .制程质量管理; . 成品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产品质量确认; .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 产品质量异常分析及改善。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三条制定质量检验标准的目的 使检验人员有所依据,了解如何进行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四条检验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项目 (三)质量基准 (四)检验方法 (五)抽样计划 (六)取样方法 (七)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八)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五条检验标准的制定与修正 .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正。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六条检验标准内容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列明适用于何种进料(含加工品)或成品的检验。 (二)检验项目:将实放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均列出。 (三)质量基准:明确规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判定的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述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四)检验方法:说明在检验各检验项目时,是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官感检查(例如目视)的方式来检验,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亦应注明。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原油田外购物资和自产产品的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原油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部建设工程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围的,本办法也适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抽查、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及监督统一抽查。 定期监督抽查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根据油田所用物资质量状况不定期开展;监督统一抽查对油田使用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类)产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时间和统一判定法开展。 第四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发布监督抽查通报;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局级质量检验机构或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委托,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和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为避免重复监督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给油田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油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产品质量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不得发布产品质量抽查通报。若需对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应与技术安全监督处联合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组织的任形式的检验不得代替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以监督抽查为准。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是以《标准化法》的要求和中原油田有关规定的有效标准、技术规等为依据。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在目前所抽查产品的类别中,除各种橡胶制品和阀门产品属破坏性检验外,其它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对各种橡胶制品抽样时,质检站以领料的形式抽取样品,质检站付给被抽查单位所抽样品的费用,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核后,随每次的检验费用补偿;阀门样品的处理暂按阀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八条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任被抽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收取检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务资产处(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抽查计划和抽查实施细则 第十条技术安全监督处根据上年度的抽查情况,结合本年度的主要工作量,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抽查计划,通过征求有关部门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产品质量缺陷检验报告书 一、高锰钢产品: 目前库存高锰钢产品有46837.2 公斤,经质检、化验、办公室、会计、车间主任等人员会同筛检,其中有部分铸件有缺陷,结论如下: 1、13516公斤铸件为2.6M、2.4M 磨机厂定制配件(非通用件),因定 制配件的厂家因已关闭,该种配件已无市场。 2、33321 公斤铸件为破碎机衬板类配件,(ZGMn13 铸件国家标准含量,硫 < 0.040、磷w 0.090 )。经检验,硫含量为:磷含量为:,该批配件硫、 磷含量超标,易造成铸件受力后破碎,直接引起质量事故。并已引起多起质量事 故,如:年月售给的破碎机衬板装机使用天破碎。 、生铁产品: 目前库存生铁铸件有495 公斤,经以上人员会检其中有132 公斤破碎机肘板2 块)为原水泥厂破碎机定制配件,现该设备不存在,该备件已无市场。 三、碳钢产品: 目前库存量为1109公斤,主要为原水泥厂提升机链轮、破碎机筛板、靠背轮毛坯等,经筛查这些配件均为原陈召水泥厂设备定制,因该水泥厂已关闭,备件无法售出。 四、高鉻球: 目前库存37958 公斤,经检验无大的质量问题,但有部分铸球含鉻量低于10%。有外观缺陷。 五、低铬球: 28456 公斤,经以上人员检查发现有部分铸球有砂眼、气孔、毛刺等外观缺陷。 六、滚筒筛: 账面价值19685.7元,为砖厂一线破碎设备备件,积压多年已无法售出。 七、高铬合金锤头、废锤头: 高铬合金锤头:2756公斤,为09年试验产品,存在缺陷,易碎,质量无保证。 废锤头:503 公斤,为试验期间遗留的不合格半成品。 八一钢铁制造厂 2012年11月2日

审批意见厂长: 质检科: 化验员: 车间主任: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3953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Model of Product Quality Traceability Management Meas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地环境管理,推行产地编码 指导建立产地编码,建立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以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分散种植户为补充,建立有机农产品产地编码和生产者基础信息,从源头做到农产品身份可识别、可追溯。 二、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建立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大力推广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规范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各种生产档案,包括生产(经营)者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种植品种、肥料施用、农药

施用、添加剂使用、收获和其他田间作业记录以及产品检测等相关信息,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三、加大产地产品监测力度,建立合格产品准出制度 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四、规范包装标识,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 对公司的产品,建立规范的包装标识。包装标识须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产品认证情况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备案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踪。 五、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信息平台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数据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以及销售流向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 六、追溯程序的启动 对发生问题组织以及个人,根据最初信息源立即启动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2018.03.3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时间:2016-06-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

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1 1. 0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明确公司质量信息系统的组织构架、各级职能部门的职责、信息提报 流程及模板、信息传递时限要求及质量信息的处置,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量产过程)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 整理、传递、处理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2.0 定义 质量信息:产品质量形成和用户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有用的情报和资料。 生产过程质量信息:自各种原材料、协作配套件入厂到制造成品入库前所 发生的与产品质量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质量信息。 市场质量信息:自产品交付成品库到产品销售及服务的全过程中,因设 计、制造、采购件质量问题等原因所发生的各种质量信息。 3.0 内容 3. 1 组织机构 3.1.1质量信息由质量部统一管理 , 在质量部设立公司质量信息中心;相关各部门(技术 中心、工艺部、采购部、制造部、销售部等)分级管理,并设立质量信息 子中心。 详见“图 1:质量信息系统机构图”。

质量信息管理机构图 3.1.2质量信息子中心必须指定一位经理及以上领导作为其子中心的第一质量责任人, 并设置专职质量信息员(当前各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兼职)。 3.2 职责 3.2.1质量信息中心 1)负责公司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负责制订质量信息中心与子中心之间质量信息传递的流程及质量信息提报、传递 的模板; 3)负责月度质量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以及改进项目的确定; 4)负责组织对市场 A、 B 级和生产过程 A 级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传递、 处理、验证和归档工作; 5)负责定期对各质量信息子中心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价。 3.2.2产品开发部子中心 1)负责本质量信息子中心的有效建设、运行和管理; 2)负责按规定要求反馈、接收、处理、汇总分析质量信息,并按要求提报;

毛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 毛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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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1.2—2014 毛巾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毛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毛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毛巾类产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1 101.2 分类名称日用及纺织品纺织品毛巾 2.2产品种类 本规范涉及产品种类:方巾、面巾、地巾、浴巾、枕巾、毛巾被、毛巾浴衣。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毛巾产品:指以纺织纤维为原料,以毛巾组织为织物结构的纺织产品。 4 企业毛巾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毛巾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毛巾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毛巾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毛巾产品生产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3000且<30000 <3000 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知识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知识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产品的质量信息,一般是由独立于供需双方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完成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资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检验报告)。生产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所做的检验报告,称为第一方(供方)检验报告,由于利益相关,没有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资格。为了保证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国家有关部门在确认了检验机构的计量能力后,授予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加C M A章(含计量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下同)。国家计量法规定,对没有取得计量合格证书而作出检验报告的行为,将给予罚款处理。国家有关部门在确认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后,授予检验机构的验收和授权证书,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加C A L章(含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必须有以上两个章。对于国家级产品检验中心和省,直辖市的产品检验所,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对其进行

国家实验室认可。其它检验机构包括生产企业的实验室,也可申请自愿认可。对认可的实验室允许其使用“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的证章(含编号和发证日期)。以上这些,都是检验机构资质的象征。 商业企业在进货验收时,不仅要看检验报告的内容,更要看出具报告的检验机构的上述资质。其中前两个资质是必须的。证明这些资质的章都显示在检验报告的封面上,供使用检验报告的客户鉴别。 打开检验报告,第一页也称首页的信息量最多,也最重要。上面罗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日期等,是检验报告的基本信息,同时还必须注意下面的重要信息: 检验性质——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 监督检验是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质量抽查检验,检验样品是由检验机构的人员在生产厂仓库或经销商经营点随机抽取,取样有一定的公正性,能较真实地代表产品的质量水平; 企业委托检验,其样品是由企业送达的。样品可以是经企业特殊加工的,也可以是经反复检验合格后才送检验机构检测的,当然也可以是企业质检部门代表厂方

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一、供应商评定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供应商能够保证如期、如质、如价提供交付产品,减少供货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供应商和新开发的供应商。 3、职责 3.1技质部负责供应商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3.2采购物流部、制造部、财务部参与供应商评审,并对各自分管的工作,提出评定意见。 4、供应商评选原则 4.1经长期检验、考核,证明其产品交付质量稳定、交付绩效保持在一、二级供应商范围的,在新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4.2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4.3已经取消供应商资格,没有验证其已经纠正之前,不得考虑重新评定供应商资格; 4.4在评定得分相同条件下,厂址就近的优先; 5、供应商评定方法 5.1评定小组 由技质部、采购物流部、财务部、制造部组成供应商评定小组,负责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技术开发能力、供货能力、价格等进行全面评定,作出评定结论。 5.2评定方法 5.2.1新开发的供应商应首先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单位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没有提供基本情况调查资质文件的供方不得参与评定。 5.2.2供应商质量管理、技术开发能力和供货能力实行供方现场评定。

评定内容见《供应商评审报告书》,评审报告书经管理者代表签署同意后,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 6、没有经过评定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天人公司供货系统。 二、供应商评审 1、供应商评审频次:供应商评审原则上一年一次。 1.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增加评审频次: 1.1.1产品交付不合格率超标,没有提交整改报告的;(次月评审) 1.1.2连续两个月交付不合格率超标;(次月评审) 1.1.3供应商等级为改进供应商或连续两年为一般供应商的;(6个月评审一次) 1.1.4停供整改恢复供货资格后。(6个月评审一次) 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可以两年评审一次: 1.2.1当年被评为优秀供应商的; 1.2.2连续两年没有质量索赔、交付中断的; 1.2.3原材料经销商;(不包括坯料、管料供应商) 2、评审程序、内容 2.1评审程序 2.2.1技质部每年的12月30日前编制下发《供应商评审计划》; 2.2.2在评审5个工作日前通知被评审供应商; 2.2评审内容(见供应商评审表) 3、改善计划及验证 3.1供应商评审后发给评审报告。供应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1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30日内完成问题关闭,提交整改证据。 3.2供应商问题整改原则上不实行现场关闭,但对不能按时关闭或未提交整改证据的供应商,将实行现场验证关闭。 三、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开发 1、按照TS16949:2009标准要求,供应商应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开发,原则上在签订供货协议一年内应取得质量管理体系三方审核的证书。有下列情况的供应商可以不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但必须接收二方审核: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12.3—2008 粽子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粽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粽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速冻粽子、真空包装粽子、新鲜粽子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粽子根据不同保鲜方式可分为新鲜类粽子、速冻类粽子、真空包装类粽子。 3 术语和定义 3.1粽子:以糯米和(或)其它谷类食品为主要原料,中间裹以(或不裹以)豆类、果仁、菌类、肉禽类、蜜饯、水产品等馅料,用粽叶包扎成型,经水煮至熟而成的制品。 3.2速冻: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一般在30min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要达到-18℃以下。 3.3新鲜类粽子:指煮后未经速冻、真空包装等方式处理,在常温下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3.4速冻类粽子:指煮后经速冻工艺处理并在-18℃条件下冷冻和销售的粽子。 3.5真空包装类粽子:指经真空包装和灭菌工艺处理并以真空包装方式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粽子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粽子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5199 食品中铜限量标准 GB19295 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 SB/T10377 粽子 SB/T10412 速冻面米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 法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采用过程测量方法评估质量管理状况,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统一产品质量评估的组织、方法和流程。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高质量风险项目,跟踪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措施以消除质量隐 患。 ?确保质量底线,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判断一线公司工程管理状况,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提升和改进管理的要求,从而达到 提高质量稳定性以及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科集团所有在建(自开工至交付完成)项目和各一线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项目以及非全资但万科负责经营管理的公司和项目。 3.组织 3.1.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在建项目及一线公司的评估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 全进行管理。 3.2.各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3.评估区域:包括深圳、上海、北京及成都四个区域。 4.职责 4.1.集团工程管理部 4.1.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 4.1.2.负责集团项目分区域评估报告的收集分析和集团总体评估报告的发布。 4.1.3.对各区域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4.1.4.负责对集团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4.1. 5.根据实测及评估结果对一线工程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4.1.6.负责每季度发布各一线公司的工程管理报告。 4.1.7.负责共享集团内成功经验和教训。 4.2.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 4.2.1.根据区域项目以及工程管理的实际状况,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2.2.制定本区域的工作执行细则并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4.2.3.负责编制区域内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报告,报区域管理层和集团工程管理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休闲服装 广东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等。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休闲服装,包括夹克衫、牛仔服装及毛衣、连衣裙、裙套、棉服装、水洗整理服装、针织T恤衫、风衣、针织休闲服装、针织工艺衫、针织拼接服装、单、夹服装、针织裙套等。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休闲服装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休闲服装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5 检验依据 检测标准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准。如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则须向标称生产企业索要产品执行标准,并明确告知生产企业,如不提供企业标准,则按本细则中相应的产品标准判定,且检验后果由企业自负。检验依据如下: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22849—2014《针织T恤衫》 GB/T 22700—2008 《水洗整理服装》 GB/T 26385—2011《针织拼接服装》 FZ/T 81004—2012《连衣裙、裙套》 FZ/T 81006—2007《牛仔服装》 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 FZ/T 73005—2012《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FZ/T 73018—2012《毛针织品》 FZ/T 73020—2012《针织休闲服装》 FZ/T 73026—2014《针织裙、裙套》 FZ/T 73032—2009《针织牛仔服装》 FZ/T 73010—2016《针织工艺衫》 GB/T 2662—2008《棉服装》 FZ/T 81008—2011《夹克衫》 FZ/T 81010—2009《风衣》 GB/T 2912.1 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7573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17592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3344纺织品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GB/T 5713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 GB/T 3920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1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皂洗色牢度 GB/T 8421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光色牢度 GB/T5711 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干洗色牢度 FZ/T 01057(所有部分)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GB/T 2910 (所有部分)定量化学分析 GB/T 3922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汗渍色牢度 GB/T 3917.2纺织品织物撕破性能第2部分:裤形试样(单缝)撕破强力的测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6 抽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产品质量检测实习报告

产品质量检测实习报告 实习人员: xx-x 实习时间: 实习单位:xx-x(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实习内容:质量检验 正文: 一、检验实习 1、工作前的培训 上班的前两天是培训,讲一些安全方面的问题,培训完后便就正式的步入实际的生产工作中。 培训的第一天讲了公司的组成,领导关系(注①),组织构架,企业文化等,说本公司很讲求环境保护和循环利用,并在节约成本与减少浪费上也做的很到位。听到这里时我感觉这家日本企业还算是个正规有责任的企业(最起码听起来是这个样,事实是在后来的工作中,他们在自己所宣称的节约成本、减少浪费及公司内部环境的治理这些方面上都还算是做的不错的)。[注①:领导关系即领导的识别,除了胸卡外还可以通过看帽子来识别,帽子的侧面都有横杠(即红色的线条),一杠(一条红色线条),两杠(两条红色线条),三杠,一粗杠(一粗红色线条)。分别带表达级别就是:班长,系长,科长,部长。带灰黑色帽子的是经理,一般经理都为日本人] 培训的第二天讲了安全的问题,这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主管安全的工作人员讲到了一个三不伤害原则:不伤人,不伤己,也不被人伤害。由这三点作为我们工作中的安全原则,并讲述了一些常见安全问题及发现问题后处置流程,在这我列出一些做为参考: ①夹具刀具不可靠导致物体飞出 ②精神不集中易出安全问题 ③防护装置不许任意拆卸 ④电器电线发现问题立即上报,有维修人员维修,不得私自处理等。 当天下午讲完了这些,我们就分发了帽子,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然后由各个部门的主管来把我们带到工作岗位上,接下来就该是正式的上岗实习工作了。 2、工作内容 我被分配到的是质量检验部门,叫质检一科。 质检分为巡检和全检两种。 巡检:是指对机床加工出来的工件每隔一段时间检测一次,一般是两小时检验一次。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对于出问题刚修过的机床所加工出来的工件,便就是一小时一检了,就这样频繁的检测,直至到达一个合理的误差值后再归入正常的两小时一测。检查的内容有外观和尺寸两方面。外观上:表面质量,缸孔,密封槽,防尘槽尺寸上:缸孔尺寸,装配空平行度,加紧曹量块检验,螺纹孔塞规检验等。

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定产品质量信息收集途径和流程,确保质量信息及时得到收集、传递和处理。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品内、外部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 3 职责 3.1质保部负责公司质量信息归口管理工作,对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进行监督和考核。 3.2营销部负责顾客和市场反馈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 3.3各部门、生产厂负责本部门有关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 4 管理内容 4.1产品质量信息分为: a、内部反馈信息(在加工、装配、试验等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质量问题,包括上工序、供方产品质量信息等); b、外部反馈信息(包括市场和顾客反馈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信息等); c、供方反馈信息(包括对产品改进的信息等); d、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变更信息等。 4.2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处理 4.2.1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 4.2.1.1质保部收集的信息包括 a、公司内部产品质量状况(包括进货物资、过程检查和监督、成品检验过程等); b、产品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对供方监督检查); c、产品理化分析有关信息; d、外部反馈信息(市场和用户反馈); e、来自供方的信息(包括对产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等); 4.2.1.2营销部收集的信息包括 a、产品外部反馈质量问题,包括市场和用户反馈信息; b、与供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供方产品和服务质量、供方改进的建议等);

c、与产品改进有关的信息(包括来自用户、各代理商等); d、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等。 4.2.1.3研究所收集的信息包括 a、公司内部产品质量状况(包括对产品技术、质量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b、产品外部反馈信息(包括市场和用户反馈); c、来自供方的信息(包括对产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d、与产品改进有关的信息(包括来自公司内各生产厂、相关部门和用户、各代理商等); e、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等。 4.2.1.4各生产厂、相关部门收集的信息包括 在产品加工、装配、试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上工序、本工序和供方信息);4.2.2公司内部产品质量信息的传递和处理 4.2.2.1在生产、加工、装配和试验过程中发现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信息,由信息发现单位开出《质量信息单》或以专题报告形式传递到质保部,由质保部落实责任单位进行处理;也可由信息发现单位直接协调责任单位进行处理,但处理情况和结果必须进行登记并按要求报告质保部。 4.2.2.2《质量信息单》填写应规范,信息发现单位如实填写,应明确信息有关的内容,包括产品实际质量状况、不合格件数、造成的损失等; 4.2.2.3《质量信息单》应在当日传递到质保部;质保部收到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责任单位或相关措施;责任单位收到《质量信息单》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不能按时进行处理的,应说明理由,否则对责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4.2.2.4《质量信息单》处理结果的验证:信息处理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将处理情况反馈质保部,由质保部组织验证信息处理结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由责任单位落实进一步的措施。 4.2.3外部质量信息的传递和处理 4.2.3.1营销部负责将外部反馈的质量信息,包括三包服务信息、用户和代理商、各代表处反馈的信息及时传递到质保部、研究所等相关部门; 4.2.3.2研究所负责将直接从市场和用户收集的质量信息按照《产品质量、技术改进实施细则》执行; 4.2.2.3质保部对收集到的外部产品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落实责任单位,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计划与方案制定 第五条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同一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抽查。 第六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项列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七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 第八条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当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监督检验 第十条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需要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条件和能力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质量信息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完善公司内外部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填写、传递及处理流程,及时针对生产过程及市场上反馈的质量问题制定措施并予以整改,确保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外部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及处理。 3.职责 3.1现场技术组(以下简称技术组)负责收集内部质量信息、填写《内部质量信息单》并按要求传递到相关部门、以及落实相应的整改内容。 3.2售后服务部负责收集市场质量信息、填写《市场质量信息单》并按要求传递到相关部门,以及根据质量信息的处理情况对市场进行回复。 3.3技术部负责质量信息的分析并组织处理 3.4质检部负责内部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及质量信息的协助处理 3.5企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及质量信息处理的跟踪验证。 3.6技术副总负责一般质量问题处理的审批及重大质量问题的组织处理, 3.7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问题处理的审批。 4、正文 4.1内部质量信息处置 4.1.1信息的填写与传递 在公司内部生产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所在班组组长(线长)或车间主任、或质检部应立即报告技术组分管技术员(或组长),由技术组负责处理;当质量问题涉及外协零部件、产品设计、质量标准、或工艺等变更时,技术组立即通知技术部分管技术员(必要时可直接通知技术部长或技术副总),同时填写《内部质量信息单》,要求对质量问题作具体描述(包括发现班组、发现人、问题零部件、问题情况简述、问题发生时间、发生数量或比例);同时对相应零部件进行标识并隔离。 4.1.1.1《内部质量信息单》必须填写编号。编号规则为××××--×××,依次为:××××表示年份、月分,×××表示信息流水号。如0806-002,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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