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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六大变化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六大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6〕43 号,以下简称财税
〔2016〕43 号)文件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70 号公告,以下简称国
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70 号公告),进一步针对土
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主要内容
包括土地增值税预征,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建筑安装工
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
算问题以及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变化。按照《土地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
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
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
据当地情况制定。”也就是说,预征土地增值税是
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
下,为确保税款均衡入库,采取预先征收土地增
值税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营改增之前,按照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一定比例
预征土地增值税。
但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
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
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
/(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土地增值税预征
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预
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
征率。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
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的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
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
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
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例如,一般纳税人采
取一般计税方法,预收款 1000 万,土地增值税预
征率为 2%,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1000-1000÷(1+9%)×3%)×2%=19.45。当
然,文件规定是“可”按照,意味着也可不按
照。在不按照的情况下,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
÷(1+9%)×2%=18.35 元。从上述结果来看,虽
然计算简化了些,但预交的税款比正常计算

的方
法下要大。按照文件的本意,应当是由纳税人自
行选择,但在实践中,个别省市强制纳税人按照
预收款扣除应预缴增值税的余额与预征率计算预
缴土地增值税有些欠妥。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的变化。根据
财税〔2016〕43 号规定,“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
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在计算转让房地
产取得的收入时,需要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
收入。如果属于免征增值税,确定土地增值税计
税收入时,将不扣减增值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的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
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
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
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
增值税应纳税额。下面举例说明:
例 1:A 房地产公司销售一套房屋,含税销售收入
为 1090 万,假设 A 公司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
则 A 公司应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
应纳税额=1090÷(1+5%)=1038.09 万元。
例 2:A 房地产公司销售一套房屋,含税销售收入
为 1090 万,假设对应的地价款为 400 万,A 公司适
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则 A 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1+9%)×9%=(1090-400)÷(1+9%)×
9%=56.97 万元,应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
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1090-
56.97=1033.03 万元。
针对涉及营改增前已开始的老项目,其收入期间
包含营改增前后期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税收入
=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
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扣除的变化。根据财税
〔2016〕43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
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
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
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由
此可见,对于适用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购
进货物、服务等的进项税一律不能抵扣,其增值
税进项税计入开发成本,并且允许土地增值税税
前扣除。但对一般计税项目,购进货物、服务等
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允许抵扣的,相应
进项税不能扣除,反之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不允许抵扣的,相应进项税可以扣除。企业在计
算应缴增值税时,可以用土地价款抵减税额减少
销项税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土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
号)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
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
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按国家同
意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房地产企业在进
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作可全额计入。
针对不同成本实际业务中能够取得的发票种类
不同,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取得不同情况区分进行
处理。对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营业税发票,即按
营业税发票金额确认扣除金额;对于取得的增值
税普通发票,即按照包含增值税金额的发票金额
确认扣除金额;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
照凭证记载的不含增值税金额进行确认。同时,
对于不能计入增值税销项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
与相关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纳入土地增值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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