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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亲属回避管理规定最新

2019年亲属回避管理规定最新
2019年亲属回避管理规定最新

1 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范和减少案件发生,强化内部管理,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亲属回避的原则和纪律。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对所有岗位人员亲属回避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指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

3.2 调任指从本行以外调入的工作人员任支行行长以上职务的,调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资格审查、考核。

3.3 转任指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它正当理由,在支行、部门之间的平级调动,转任必须符合转任职务岗位的资格条件。

3.4 轮换指同一支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人员轮换,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相互交流。

4 职责与权限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对需要回避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整。

4.2 各支行、总行各部门负责对调任转任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回避规定或形成新的亲属关系的,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停止调任手续。

5 政策

公正廉洁,依法经营。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回避流程

8.1.1 回避申请

8.1.1.1 本行员工自报亲属关系,填写《员工亲属关系登记表》,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进行汇总。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

a) 夫妻关系。

b) 直系血亲关系。

c)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

d)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8.1.1.2 人力资源部根据已汇总全行亲属关系,按照亲属回避的要求和内容,拟订回避方案。

8.1.1.3 亲属关系根据回避方案,提出回避申请。

8.1.1.4 本行员工的职务回避按以下顺序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担任现职较晚的一方回避;如有特殊情况可事先征求本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一方回避。

8.1.2 回避审批

回避申请经总行员工亲属回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董事长同意,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整落实。

8.1.3 回避实施

8.1.3.1 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时发现涉及违章违纪贷款责任,应暂停回避,待收回贷款后,再行回避。回避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对不服从分配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8.1.3.2 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各级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8.1.4 回避监督与检查

8.1.4.1 总行人力资源部在干部晋升、员工录用、调配工作中应按回避制度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对因联姻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8.1.4.2 总行风险管理部要对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8.1.4.3 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回避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对欺骗组织、隐瞒亲属关系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拒不服从分配的,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1.5 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亲属回避的有关资料。具体执行《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8.2 回避原则与纪律

8.2.1 任职回避

8.2.1.1 本行现有在岗员工之间有亲属连带关系的,不得在总行管理机关内或同一支行工作,不得在一个业务系统内有直接隶属管理关系的岗位任职。不得从事不相容的岗位。

8.2.1.2 有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负责人的职位或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位的机构从事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工作;关系人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有相互制约关系的部门的领导工作。

8.2.2 履职回避

员工在工作中,如遇有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

8.2.3 对同一单位已形成亲属关系的或因联姻等原因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应及时调

整解决,有关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8.2.4 在岗的外聘人员须执行亲属回避制度的。

8.2.5 其他

8.2.5.1 总行领导、各支行、营业部负责人要做好亲属回避的思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阻挠回避工作。

8.2.5.2 全行员工要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如不认真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导致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8.2.5.3 各支行、总行各部门工作人员之间凡有本规定8.1.1.1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领导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8.2.5.4 公务活动规定

工作人员从事录用、考核、任免、调配、审计、监察、案件审理等公务活动,凡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8.1.1.1所列亲属关系人员有利害关系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8.2.5.5 罚则

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对欺骗组织、隐瞒亲属关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整的,予以辞退。

9 检查与监督

9.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文件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 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 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 支持性文件

10.1 外部合规文件

10.1.1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0.1.2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10.2 内部合规文件

10.2.1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11 支持性记录

11.1 员工亲属关系登记表DDB-QC-RL-317-01

11.2 员工亲属关系回避申请表DDB-QC-RL-317-02

12 附录

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集团公司总部部长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工作。 2、集团公司总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系统主要负责人职务。 3、集团公司总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总部同一部门工作。 4、各事业部副总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事业部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5、各地区市级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地区的财务系统、行政系统、工程系统、物流采购系统工作。 6、各地区业务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美容院)工作。 7、各地区院长/大院长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美容院工作。 8、各地区后勤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不得同时从事财务、行政、工程、物流采购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物流系统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集团公司所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不得为公司员工及其亲属。 4、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

亲属回避制度完整版

亲属回避制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 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近亲属回避制度定

近亲属回避制度 为杜绝以权谋私或以职谋私行为的发生,依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制度如下: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邻水联社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联社本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联社同一部门工作。 2、各网点的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同一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联社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联社高管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

属应回避。 4、联社稽核部门对各岗位进行内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联社处罚委员会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联社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员工与员工之间的近亲属关系及对方姓名。 2、整理上报。各网点/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 信用社/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信用社/部门填报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 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联社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联社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

村镇银行履职回避制度

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 2、联社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 3、联社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联社机关同一部(室)工作。 4、联社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社(部)工作。 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联社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联社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3、联社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联社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社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近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本社(部)的副主任(副经理)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社(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县信用社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1份至联社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社(部)填报情况,由联社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全县信用社员工回避方案,交联社领导班子审定。 4、实施回避。联社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联社领导班子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暂停其现岗位工作。 2、各社(部)要如实填报本社(部)员工近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联社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社(部)主要领导进行严肃批评直至就地免职。 六、本制度由X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亲属回避管理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亲属回避管理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本行员工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亲属回避管理:是指本行为规避员工在其履职过程中,因亲属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庇护、行为偏私等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实施亲属双方岗位回避,采取主动隔离措施的规范化管理过程。 3.2缩写 无 3.3分类 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

如何应对管理人员安排亲属进公司

如何应对管理人员安排亲属进公司? 对于“管理人员安排亲属进公司”这种做法,任何公司都不会明确反对,尤其在招聘难度较大的今天,但是,任何行为都应当有一定的游戏规则,否则“没有规矩难成方圆”。针对本案例,我想采用“分析案例其中事实”并指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们公司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和实际做法,来说明应当如果完善“内部推荐招聘”方式。 1、先来看案例中事实。 (1)公司规定。案例中说“不允许直接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在同一系统岗位”。按照正常或大众理解,“同一系统”一般是指同一部门、同一中心、同一事业部等;“直接近亲属”是指哪些人,按照法律理解是指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按照企业做法通常理解,一般是指与具体某人“沾亲带故”的都算,什么七大姑八大姨、舅子老婊等通通都算。 (2)具体事实。安全主管一般是设在行政部、人事部或总经办的职位,虽然因为“安全第一”,可以管到各部门各系统的安全工作,但应当不会直接管到“中转库房、库房主管、采购处”的工作,也应当不属于“同一系统”的;另外,“内弟、亲表弟、亲表妹”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直接近亲属”,但属于企业通常理解中的“亲属”。 (3)综合来看。由上可知,安全主管介绍“亲属”进公司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规定,即“亲属们没有进与他同一个系统或同一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应当是允许的。 2、不妥与苦恼的原因。 (1)借职务之便。我不太清楚安全主管借职务之便具体做了什么事?至少案例中没有明示。难道贵公司安全主管可以管到“库房和采购”?或者可以直接招聘本部门本系统的员工?那人事部门什么的干活了?难道贵公司职责划分没有清楚? (2)尝试反馈过。人事主管将安全主管推荐亲属入职一事给公司反馈过,根据公司制度规定是“毫无作用”,这说明:安全主管的行为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或者说公司规定已经滞后需要完善和修改。 (3)主管很苦恼。“不管有失职之感”、“管吧,又不知从何下手”,这说明该人事主管根据多年人事工作经验,感觉到安全主管的行为可以会影响到公司今后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有一定的职业敏感度和嗅觉,值得表扬啊。 (4)搞人际关系。案例中说“很多领导对他印象都不错,下属口牌不怎么好”。对此,谁对谁错?我倒认为,领导们一般比普通员工的要求、眼光、高度等都更贴近于公司的目标,如果能够搞关系,还能惹领导喜欢,难免会让同事和下属不满,这实在是非常正确的。相反,作为人事主管,是应当以“看不惯

员工近亲属回避制度

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 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 康、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店长级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 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 的配偶);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亲属回避原 则、定义及内容 4.1、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 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 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4.2、亲属回避定义与内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 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公务 回避和任职回避,具体内容如下: 4.2.1、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录、选拔(含 竞 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 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有关应回避的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 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 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二) 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 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其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 (三) 店长级以上人员推荐自己的配偶、亲属、朋友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应聘时,应让 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第三条 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 3.1 夫妻关系; 3.2 3.3 3.4 第四条

职能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一、规定目的及意义 1.为防止公司内部任人唯亲,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不正之风。 2.为避免公司内、外部人员亲属裙带,形成消极的非正式组织。 3.为避免公司机密信息的跑、冒、滴、漏和信息的失真散播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三、回避事项 1.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包括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从事工作。 4.公司供应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公司担任财务、人力资源等涉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 5.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公司时不存在亲属关系,后建立血系亲属关系,凡涉及以上四条内容的,应主动到人力资源中心做好备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调整。未到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做备案或不服从公司调整的员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6.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

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招聘入公司后被查出的,将对接收单位负责人及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并将该员工及其亲属同时做辞退处理。 7.任何公司招聘的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如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属于同村关系,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招聘入公司后被查出的,将对接收单位负责人及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并将招聘员工做辞退处理。 8.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应主动到人力资源中心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9.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并对责任人各处以100元的罚款。 10.对于违背上述1、2、3、4、5条规定的,公司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对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做辞退处理。 四、其它规定 1、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用人部门为回避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2、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亲属回避制度是什么

亲属回避制度是什么 题要 亲属回避制度一般适用于任职招聘或者是国家公务考试等等,在规定中亲属有属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相关人,这些人不能担任双方有关的直接隶属同一个领导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也不可以;凡是父母子女关系的。 ▲亲属回避制度一般适用于任职招聘或者是国家公务 考试等等,想要知道具体怎么分辨,就要先清楚了解亲属都是哪些。在规定中亲属有属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相关人,这些人不能担任双方有关的直接隶属同一个领导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也不可以;凡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也不可以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也不可以,也不能够担任对方领导职务单位的人事工作或者相关的监察工作。这些职务内容不难看出都是息息相关的,目的是为了双方滥用职权。所以都要回避才行。 另外还要比较特殊的职务就是公务员,公务员也是需要进行回避制度,这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为亲属谋私盈利对其任职的职位执行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

下面进行稍微详细的说明一下,关于任职回避,又叫做职务回避,凡是有法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职回避的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的, 直系血亲关系的,其中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等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等。这些人回避的职务包括:同一个单位担任双方直接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其中一人担任的领导职务单位从事组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等工作。 总的来说,亲属回避制度本身就是为了避免公务人员之间在工作之中,利用这种亲属关系进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可能性。所以说,如果自己家里面有亲属在担任上述的这些职位,尤其是公务人员比较特殊,一般的其他工作单位或者岗位对于亲属回避制度可能要求的并不多,但是公务人员不一样,要明白重要性,公务人员是属于国家机关的,那么自己在报考公务员或者其他工作职位的时候就要先了解 清楚亲属回避制度,这样才能避免造成很大的损失。

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 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 (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集团亲属回避管理办法

集团亲属回避管理办法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建立健康、和谐的组织人事关系,规范用人制度, 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提升集团组织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 2 参考文件 2.1 《员工调配管理办法》(2006.9) 2.2 《干部管理办法》(2006.7) 2.3 《岗位变动管理办法》(2005.12) 3 术语 3.1 亲属回避:是指为 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上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亲属回避 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3.2 任职回避:是指本办法所规定亲属关系的公司员工,在担任特定职务或岗位时应当实行的回避。 3.3 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办法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 在开展招录、调动、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审计、监察、招投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的回避。 4 职责 4.1 集团人力资源总部 4.1.1 负责制定、解释、修订《集团亲属回避管理办法》,并指导、监控实施情况; 4.1.2 负责组织核查各公司在职员工的亲属关系,核查并记录新入司员工在本集团的亲属关系; 4.1.3 负责实施集团4薪等及以上员工和跨公司间的亲属

回避工作; 4.1.4 监控集团各子公司亲属回避工作的实施情况,接受亲属回避申请和投诉,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1.5 协助解决子公司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4.2 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 4.2.1 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学习; 4.2.2 负责核查所在公司员工亲属情况及新产生的亲属关系,及时上报总部并记录存档; 4.2.3 协助集团开展4薪等及以上和跨公司间亲属回避工作,并实施所在公司4薪等以下亲属回避工作; 4.2.4 根据实施中的情况,向集团人力资源总部反馈意见与建议。 4.3 各层级管理人员 4.3.1 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严格执行集团有关亲属回避的各项决定; 4.3.2 根据公司的要求,主动上报符合集团规定范围内亲属关系的名单及其任职情况; 4.3.3 及时反馈在执行亲属回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4 法务监察部 4.4.1 协助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对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进行调查和违规情况的处理; 4.4.2 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 工作程序 5.1 亲属回避的原则 进行亲属回避,既是强化企业管理的需要,也是为了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家”文化的内涵,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在员工亲属之间,我们倡导大家意识、互帮互爱,反对小家思想、拉帮结派;倡导互相激励、共同提高,反对彼此包庇、损公肥私;倡导融洽

农村商业银行亲属回避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亲属回避管理办法120号(4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员工管理,促进员工依法从业、秉公办事,根据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亲属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形式。 任职回避是指对需要回避人员实行的单位、部门间工作调整或分工调整的回避安排。 公务回避是指在涉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及执行或从事重要公务活动时,对需回避人员实行脱离事项实施过程或议事现场的回避安排。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第二章回避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对一方当事人实行回避。(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父母、养父母、继子女、养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伯叔姑舅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三).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其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亲属关系。 第五条任职回避范围 (一)本行员工之间存在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领导班子中任职,不得从事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工作;一方为领导班子成员的,另一方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信贷审查等工作。 (二)存在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在本行同一机构或职能部门工作,不得从事有相互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 第六条公务回避范围 各单位员工在从事纪检(监察)、审计、案件审理、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出国审批及某些专项业务审批、管理等公务工作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章回避原则和回避程序 第七条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 任职级别不同的,由任职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任职较高的一方回避。 任职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员工近亲属回避制度范本

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人事/会计/出纳/仓管)。 2.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 2.1夫妻关系 2.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2.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2.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3.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内容 3.1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 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 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 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3.2亲属回避定义与内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 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 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具体内容如下: 3.2.1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 招录、选拔(含竞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涉及本人及亲属的 有关应回避的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 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在召开管

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 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 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

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 近年来历史学科无论是在高考还是在各种模拟考试中,文化常识类试题屡见不鲜,这对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推行素质教育功不可没。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虽然在各个版本的高中教材中均未涉及,但其却和历史上的很多重大事件、制度密切相关;学习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有助于我们提升人文素养,适应新课改高考要求。 回避制度: 1.产生的原因 夏、商、周三代,血缘关系是权力分配的根本原则,国家政权掌握在宗族势力手中。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政治上的血缘关系受到极大冲击。世袭贵族中有的腐败无能,一些诸侯国有作为的君主,大胆任用无血缘关系的贤能志士担任国家要职,对宗族王室人员则加以限制。如秦孝公任用商鞅实施变法,明文规定宗室人员如果没有军功,就要从宗室中除名,任职受到限制,这就是回避制度的萌芽。两汉时期,回避制度正式产生。可见回避制度的产生与宗法制是密切相关的。 2.内容 (1)亲属回避,就是亲属不得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供职。 (2)籍贯回避,也叫地区回避,即官员不得在本籍任职,所以古人云:“千里去做官。” (3)职务回避,始自唐代,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内均需实行职务回避。如宰相的儿子不能为谏官。 (4)考试回避,即在科举考试中,主考官与考生有师生关系或亲属关系的,都要回避。

3.评价 在中国封建社会,尽管回避制度不能完全制止营私舞弊行为,也杜绝不了腐败,但对于防止和克服亲属关系对国家政权管理的干预,对防范朋党、澄清吏治起了重要作用,对于当前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原创试题训练: 1.西汉初年,高祖刘邦错误地吸取秦国灭亡的教训,恢复分封制,不久发生了“七国之乱”,刘氏诸王谋叛。对此西汉政府明文规定:河东、河内、河南三郡文武长官不得由王室成员担任。这项规定主要打击了 A.地方官员结党营私 B.中央王室专权 C.河东、河内、河南三郡文武长官 D.官场中的宗法血缘关系 2.如果为中国古代史上的清官做一个排行榜,那么包拯包大人无疑名列前茅。特别是他大义灭亲痛斩自己的亲侄儿包勉的故事更是家喻户晓。但大多数历史学者多认为包公斩侄应为传说,不是历史史实。下列宋朝实行的制度或规定中,最能支持上面历史学者观点的是 A.回避制度 B.死刑需报请中央复审核准 C.知州“三岁一易” D.科举制度 3.(北宋时)有一次,宰相让自己的儿子负责鼓院工作,鼓院就是掌管受理臣民奏章的部门。当时有一个叫滕元发的谏官对宋神宗说:“不能这样。”宋神宗说:“鼓院不过是上传下达的部门而已,与政事有什么相干?”滕元发说:“鼓院是个关键部门,在用人上应该注意回避。假如有人控告宰相,他的儿

管理人员任职和工作回避制度

管理人员任职和工作回避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集团公司事业发展壮大,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从而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确保公司员工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履行职责,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山实业集团、天山房地产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全体员工。 3 亲属关系定义 3.1 夫妻关系 3.2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3.4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3.5 干亲关系,指没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而结成的亲戚。 3.6 涉及员工本人利害关系(亲属、同学、朋友等)及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 4 任职回避 4.1 任职回避范围界定 管理人员凡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公司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上级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司从事监察、审计、财务、安全、采购、人事等工作。 4.2 任职回避程序 4.2.1 当事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得欺骗公司、隐瞒已经形成的亲属关系。4.2.2 人力资源部提出回避要求,在招聘、人事异动中必须确认不存在亲属关系;审核当事人回避申请,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4.2.3 监察委员会提出回避要求,经董事长批准,人力资源部整改或纠正。

5 工作回避 5.1 管理人员从事监察、审计、财务、安全、材料招标采购、人事等工作,在公司内讨论业绩考核、人事变动、查处违法违纪等敏感问题时,与被考评、审计对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涉及本人及上述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财务部的会计和出纳不能存在任何关系(包括同学和朋友等)。 5.2 工作回避程序 5.2.1 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回避,不得欺骗公司、隐瞒已经形成的亲属关系。5.2.2 人力资源部提出要求,在工作中必须确认不存在亲属关系;审核当事人回避申请,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5.2.3 监察委员会提出回避要求,经董事长批准,人力资源部整改或纠正。 6 符合上述回避范围的亲属,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宜回避者(如技术骨干人员等),当事人提出不回避申请,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董事长批准。 7 调整 7.1 需要回避的,人力资源部视情况予以调整。职务不同,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7.2 人力资源部对已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制订计划,逐步调整;对新形成的(如婚姻、职务变化等)应及时调整。 7.3 人力资源部要求新入职员工、异动员工在登记表中声明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并签字确认。 7.4 特殊情况必须经董事长批准。 8 罚则 8.1 当事人未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或欺骗公司、隐瞒亲属关系,减发责任人20-30天奖金,并视情节给予降薪、降职,直至辞退。其亲属、同学、朋友减发300-500元,视情节给予降薪、降职、辞退,并立即停止与公司开展的任何经济往来工作活动。 8.2 人力资源部在招聘、人事异动时未审核或失察,造成事实亲属关系的,减发责任人20-30天奖金,并视情节给予降薪、降职,直至辞退。

员工近亲属回避制度

员工近亲属回避制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人事/会计/出纳/仓管)。 2.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3.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内容 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 避 亲属回避定义与内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 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具体内容如下: 3.2.1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录、 选拔(含竞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 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有关应回避的公

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二)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其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 (三)主管级以上人员推荐自己的配偶、亲属、朋友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应聘时,应让其依照公司招聘程序单独前往公司指定招聘现场应聘,并让其在填写招聘表时如实填写与本人关系。不允许主管级以上人员带应聘者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人事职员。 (四)公司在管理或者技术人员内部选拔、任免时,主管级以上干部不得直 接向人力资源中心推荐与本人有第三条所列回避关系的人员。 (五)对员工考评、加薪、晋级时,主管级以上干部不得利用权力之便为与 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员工谋取私利,在考察或评议上述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公司财务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 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七)行政监察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实施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度本身的不尽完备、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缺憾、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原因,在我国目前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应通过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严格把关;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从严把握与灵活操作相结合;统筹兼顾、整体配套等举措、落实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自然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如果在公务员的任职、执行公务等方面针对公务员的所有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规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必要。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1)职务回避(2)公务回避。(3)地区回避, 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约因素 1?传统亲缘观念和习惯势力的长期影响使得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缺乏民众心理基础。我国是一个相当重视亲属关系的社会,宗族、亲缘观念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动影响极大 2?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长期落后也是实施回避制度的重要制约因素。 3?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保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当做包治行政机关管理百病的灵药,那也是不恰当的。就回避制度解决不正之风的作用来说,它虽然具有很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彻底解决一切不正之风,还必须从加强民主监督入手,建立健全监督制衡机制等。而且目前我们实施的各项制度中还存在诸如户籍制度等与回避制度有一定程度冲突的地方,从而制约着回避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应用,而如何灵活应用并非容易之事。 4?实施回避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是在部门内实施同时也必须有人事部门的协调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否则将很难实行。长期以来,亲属聚集现象的产生,既有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也有不少是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的, 5?缺乏健全的监督体系。健全的监督体系,是公务员回避制度得以执行的根本。但是目前这样的监督检查体系在我国还很不健全,公务员在任职或执行公务中履行回避的义务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公务员的自觉,但由于觉悟的高低不同或者利害关系重大,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能有这样的自觉性。 三、落实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1?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则应严格把关。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关没有实行回避制度,原有的问题较多,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时间内解决几十年积累起来的问题。在推行现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工作中,由于历史原因回避对象多,在过渡中一次解决不易,要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年龄及工作性质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逐步调整、解决。直系亲属坚决回避,不允许同一机关有直系亲属存在;旁系做适当调整,同一机关有旁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应调离一方进行回避,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步进行,先在机关内部主要岗位调整回避,以后逐步调整完善。而对新进人员则必须从现在起严格把关,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录体系,录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过硬的优秀人才,要坚持原则和标准,坚决剔除不称职不合格人才,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这个进口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避免产生新的亲属聚集现象。公务员制度过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新人新办法。这一原则在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中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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