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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信仰的生成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生成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生成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生成

——从礼俗信仰到法律信仰

【摘要】在我国,法律信仰的缺失一直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与之相对的是,在我国民间一直维系的一种礼俗信仰。面对这样的现实,本文在对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和礼俗信仰的遗存及其自律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寄望于在现今社会的巨大变迁中,寻觅一条通向法律信仰的道路。

[Abstract]In our country, the legal belief flaw is not a deniable fact continuously , but with it relative ,one kind of decorum and customs belief maintains continuously in our country folk. Facing such reality, this article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to the reason of the legal belief flaw and to the remaining and the automatic rhythmicity of decorum and customs belief , hopes that in the huge vicissitude of nowadays society, we can searches one path to the legal belief.

【关键词】法律信仰礼俗

[Key word] Legal belief decorum and customs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自从伯尔曼的名著被翻译引进后,这句话在国内学界俨然流行起来,其译者梁治平先生甚至断言,此书“可能是在过去十年的法律译著中读者最众和引用最多的一种。”2一时间关于法律信仰的文章虽称不上汗牛充栋,但也蔚为可观。但遗憾的是,法律信仰的缺失,在我国却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法律信仰生成的道路上,我们还任重而道远。

一、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在我国,法律从一开始就没有获得神圣的地位,在今天的中国,法律信仰的缺失仍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所谓知其然方能知其所以然,因此有必要首先对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增订版译者前言,第1页。这里“十年”指的应该是此书的第一版出版后的十年。

1、乡土社会礼治秩序对法的拒斥和人们的厌讼心理。

费孝通在他的《乡土中国》一书中指出,乡土中国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3所谓抬头不见低头见,从村头到村末,从老到小,谁不认识谁。今天到王大妈那里借把葱,明天到张大爷那里拿块姜……在这里,只要有一个人在家,家里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谁路过了都可以进屋喝杯茶,聊聊家长里短、蜚短流长什么的。既然大家都是熟人,有什么事,互相打个招呼也就是了,不然就是见外了。在这样的熟人社会里,人们只要在他接触所及的范围之中知道从手段到目的之间的个别关联4就行了,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是礼,这是一种社会公认的合式的行为规范,5。这种礼是个别的,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上大夫”,它要求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这与法是截然相反的,法律讲的是普遍性、一般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必定以陌生性为基础,它调整的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乡土社会中,对法的拒斥似乎是一种必然。

在这样的礼治社会里,维持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听讼、折狱。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6它追求的是一种“法立而无犯,刑设而无用”7理想境界。因此打官司也成了一件羞耻的事,那是教化不够的表现,“子不教,父之过”,它首先苛责的是负有教化责任的人。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怕打官司是一种很普遍的社会心理。中国现今正处于一个巨大的转化中,但这种诉讼观念却仍顽固的存留在民间,在他们的心中,会去打官司的往往是些败类,好人是不用去打官司的;他们甚至不理解为什么大义灭亲这样的壮举反而有罪。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法律信仰的状况也就可想而知了。

2、古代法的重刑传统和严刑峻法导致人们的惧法心理。

“出于礼则入于刑。”《左传》昭公六年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可见,刑,从夏代开始就是我国古代立法的中心。最初的立法都是直接的以刑为名,禹刑、汤刑、九刑、周穆王的吕刑、春秋郑国子产的铸刑书和邓析的竹刑、晋国赵鞅的铸刑鼎,可以说都是重刑的赤裸裸的表现。秦国依靠商鞅变法富国强兵而统一全国后,在原有的法制基础上制定了秦律。秦律是建立在商鞅:“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8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它脱胎于李悝的《法经》。我们知道,《法经》共六篇,即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它活脱脱就是刑法的一个缩影,虽无“刑”之名,却有“刑”之实。鉴于《法经》和秦律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说它们奠定了我国古代重刑传统的基础应不为过。虽然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引礼入律,但重刑的基调仍得到了维持,在古代甚至连最轻微的民事违法也要被课以刑罚。如唐律规定,负债契约,若到期不还的,一匹以上,过期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9)

在这样的重刑传统下,其刑罚的严峻也就可想而知了。三代时期,形成了墨,3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版,第9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版,第10页。

5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版,第48页。

6《论语·颜渊》。

7《新五代史·刑法志》

8《商君书·靳金》。转引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9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劓,刖(膑),宫,大辟五刑,此五刑以肉体刑为中心,其中大辟,也即我们所说的死刑执行方式就有斩、杀、焚、辜、磬、活埋、沉水、杀人沥血、弃市等等,10极尽残忍之能事。封建时期,虽然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废除了肉刑,但基于“治世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11的原则,其刑罚在各代时有反复,酷烈手段亦是别出心裁,层出不穷。始于宋代的凌迟,更是将刑罚的严酷推到了顶峰。打开杨玉奎先生的《中国刑具史话》,其中所描述的古代各种各样的刑具,其名目之繁多,方式之惨烈,手段之野蛮,更是让人怵目惊心,不寒而栗。如此的严刑峻法,闻之即令人丧胆,又怎能寄望人们对之信仰呢?

3、多神信仰传统导致的对法律共同信仰的缺失。

诞生于西方的近现代法律,是深受宗教的影响的。基督教在公元392年被狄奥多西一世确立为国教之后12,教会开始在权力结构中发挥作用,并对立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拜占庭的基督教皇帝把修订法律以使人性升华看作是他们作为基督徒的职责。13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很明显的也受到基督教法律系统化要求的影响。141075年的教皇格雷戈里的教皇体制革命,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更是不言而喻,在这次革命中不仅产生了一种适用于教会的新的法律,还产生了各种适用于各个世俗王国的法律。15可以说,最先让西方人懂得法律是怎么回事的,正是教会,是它告诉人们什么是理性,什么是良心与衡平,什么是法律至上等等。16这样的普世宗教对西方的法律的影响是全面的,它的博爱思想更满足了下层民众对平等的追求,受其影响的法律也就更容易被民众接受,从而形成一种共同的信仰。

然而,在中国,宗教从其起源、形成到其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始终没有改变多神信仰的特点,形成了华夏传统宗教、中国本土道教和外来宗教多教并存的局面。17在中国人的观念中,不管什么神,只要对自己有利、有用、有寄托,他们就供奉它们。在祭拜形式上,更是“无事不登三宝殿”,有事就拜,没事则罢。18在这种多神崇拜和“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的宗教观下,这样的信仰具有浓厚的功利性、临时性、地域性的色彩,因此很难形成一种共同信仰的。而连带有神秘色彩的神圣宗教都难以形成共同的信仰,法律这种世俗的权威难以形成共同的信仰也就不难理解了。另外统治者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而宣传的以“君权神授”为核心的官方宗教也与人们的民众宗教发生了脱节,如此受官方宗教影响的作为现代法的替代的刑律就更难获得民众的普遍遵循了。

4、舶来品与传统的冲突与碰撞及其本土化

自从清末变法图强以来,我国开启了学习西方的进程,革命胜利后,我国从封建社会一举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这是一个巨大的变迁,社会制度的改变无疑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的。现今我国的一些法律制度基本是以西方的法律为母本制定出来的,因此我们必须明白的是,我们所继受的这套法律是在西方土生土长

10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版,第28页。

11杨玉奎:《古代刑具史话》,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2徐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页。

1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14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15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49页。

16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极其以次。

17王友三:《中国宗教史》上,齐鲁出版社1991年版,第8页。

18王友三:《中国宗教史》上,齐鲁出版社1991年版,第196页。

的,那里有它生存的一切条件,包括它产生和发展所需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传统。西方法律,从它产生开始就沐浴在梭伦的有诺必践和苏格拉底的誓死卫道19的精神传统中,而只有在这种精神中,才能树立起法律的真正权威和培育起民众的法律情感和信仰。这些条件和这种传统正是我们所欠缺的,我们讲的是“法里不外人情”,“网开一面”,就连军法如山治军严格的曹操都有“割发代首’的故事,20如此也才有对大义灭亲的包青天之类的人物的特别的尊敬和追求。法律在他们眼中是可随时变的,如此又如何能培育出真正的法律信仰呢?

况且,移植过来的法律在本土化的过程中遭到传统的规则的抵制也是可以预见的,别人的东西只有在自己使用过并对自己是有利的时候,人们才会真正的接受,这种使用和有利的证明并不是立竿见影的,在传统仍有很大影响的时候就更是如此。并且信仰作为人的一种内在情感,它不能一蹴而就,它需要在已建立的新的社会制度与社会的整合中慢慢的滋生。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需要时间去验证。这段时间是多久,是难以评判的,但在法律引进一百多年的今天,法律信仰在我国的缺失却仍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在法律信仰生成的道路上,大有可为的空间。

在这多种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法律信仰的缺失可以说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在强调法治的今天,这个问题日益凸显,可以说法律信仰的培育是我国走向法治的首要问题。但是,令人欣慰的是,我国法律信仰的缺失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信仰,相反的,在我国民间一直维系着一种民间信仰,现在我们的任务就是在透视这种民间信仰的遗存及其自律性的基础上,希望从中能为我们今天法律信仰的生成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或借鉴。

二、礼俗信仰的遗存及其自律性分析

我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我们在因此而自豪的同时,也不能忘了它背后所包含的深厚的历史积淀。其中的礼就是我们前文所讲的一种合式的行为规范,它是传统的遗存;仪,则指的是一整套的仪式,它是礼的表现形式。基于礼的教化作用及其因此产生的深远影响,我国的民间信仰脱胎于礼,但又不仅仅是礼的简单维系,人们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注入了许多鲜明的色彩,如鬼神崇拜、民俗禁忌等等,使古老的礼能真正的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磨合。基于此,我暂将这种礼和民俗的混合称作礼俗。这样的礼俗广泛的存在于我国的民间,并涉及人们生活的方面方面,生老病死,包容广泛。

1、礼俗信仰的遗存

维柯在他的《新科学》里指出,无论哪一个民族,在任何人类的活动之中没有哪一种比起宗教、结婚和埋葬更精细更隆重,因为在一种共同真理的支配下,使互不认识的各民族不约而同的从这三种制度开始去创建人类,因此都要虔诚的遵守这三种制度,以免使世界又回到野兽般的野蛮状态。21基于这种说法,从我国现存的宗教、婚礼和葬礼入手进行观察,我们将可以很清晰的看见礼俗信仰在我国民间的遗存。

首先看的是宗教的遗存。前面说过,我国的宗教一直以来,都是以多神信仰为特征,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对他们心目中所创设的各种各样的神的崇拜。他们不

19李霞:《当前我国民众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和对策》,载《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12月,第36页。20唐菁:《苏格拉底的选择与法律的信仰》,载《中国司法》,第78页。

21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仅为各种各样的神建了各种各样的神佛寺庙、道观,而且在自家里也设有各种各样的神位,通常所见的有福德正神(即土地神)、灶神、财神等。人们可以平时省吃俭用,但每年在祭祀它们时的香烛纸钱的花费上和给寺庙的香油钱都是不可少的,再穷也得备着,甚至连平日里一毛不拔的铁公鸡也不会在这方面吝啬。在祭拜时,人们要遵守一套从远古流传下来的仪式,跪拜叩头、手持清香的方式、祝祷词等等,都自有其礼仪。但由于这种宗教信仰的地域性和功利性,人们在祭拜时还掺入了许多不同于传统礼仪的创造,在礼仪之外创造了各种各样的神佛传说、志怪小说、传奇故事,使得他们的崇拜祭祀更具有神秘色彩,也使其更贴近生活而更易于人们的接受和传承。

其次看的是结婚的礼俗。在我国,传统的婚礼要遵循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程序,这之后还有拜堂、闹洞房等等。由于结婚的两人处于人生角色过渡转化的关键时刻,人们自感单单遵循传统的礼是不够,在礼之外还要遵守各种各样的结婚禁忌,如寡妇、孕妇不能参加婚礼、婚龄生肖的禁忌、燃爆竹驱邪的习俗等等不一而足。在婚姻登记实行了这么多年之后,在民众的心目中,那纸证书仍然不能获得大家的普遍认可,只有在按世代相传的习俗举行了婚礼之后,才能获得民众的认可。在我的家乡同安,婚礼除了要遵守《朱子家礼》22走完传统的六礼仪式之外,还要遵守各种各样的婚姻习俗,如新娘要过火炉、用米筛花巾斗笠放在轿顶上才能开轿门迎新娘等习俗。

最后看的是葬礼。传统的葬礼是以五服制(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为基础的,不同的守孝关系穿不同的孝服,要守不同时间的孝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迁,这套丧服礼仪因过于繁琐而逐渐被人们所抛弃,但至亲在丧葬期间仍要按亲疏远近穿各种各样的孝服和戴各种各样的孝巾。除此之外,还要为死者举行一个隆重的葬礼,以尽生者的哀思,以后还要为死者做七、对年、祭祀等等。同时由于死亡是最令人害怕恐惧的,因此关于死亡在民间还要遵守形形色色的禁忌。如死亡时间的禁忌,一般禁忌在晚饭后死亡,死者吃完三顿再死,没有为子孙留下一顿饭,子孙以后可能会沦为乞丐,23由于死亡时间不是人所能控制的,因此为了以防万一,人们还想出了许多破解方法,如在天未亮时,先煮一顿子孙饭。

由此可见,我国不仅存在着信仰,并且这种信仰仍在民间发生着巨大的影响。这些古老的礼俗,虽然没有暴力作为后盾,人们对这些礼俗很多更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但它们却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普遍遵循,并且这种遵循大都出于自觉。这种礼俗信仰的自觉性和它在民间的广泛的民众基础的原因为何,无疑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的。

2、礼俗信仰的自律性原因分析

礼作为一种合式的行为规范,主要靠传统的力量来为维持,是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一种经验。这些经验是前人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更已经被无数先人的使用证明是有效的。既有效,就不用问理由了,大家尽可以直接的沿袭。这是传统的力量所在,也是礼俗信仰的前提。但是要保证传统经验的有效性,还必须以社会的长久稳定为前提,只有社会不发生巨大的突变,这种传统才不会被动摇。乡土社会恰好就是这样的稳定的社会。由于地理环境的关系,我国是一个适于农耕的社会,人们主要靠土地来谋生,土地对他们具有不可言喻的重要性,因为地

22吴锡鹤:《同安县志》,方志出版社2007年版,第622页。

23万建中:《禁忌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4页。

是搬不走的,长在上面的庄稼也是动不得的,于是伺候庄稼的老农也就与土地结下了世代的不解之缘。《汉书·元帝纪》曰:“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如此,一说到离乡背井,没有哪一个不怕的。甚至就连因生活所迫不得不背井离乡的,到老来总不忘记要落叶归根,就是死了也要葬在自家的祖坟里。这是乡土社会的特性,也是我国古代社会稳定的原因,如此我国古代的礼俗能够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历久不绝也就不难理解了。

再者,由于经验一直就是有效的,在这样的传统面前,人们自然而然的会产生一种敬畏之心。再加上这些传统经过世代的传承,后人们很多都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而人们对于自己所不知道的东西,很自然的就会认为,其之所以有效,就是因为在其背后有一股不可知的神力在操纵,人们只有照做,才能有福,否则就会发生某种不幸。我们不说它有用而是说它“灵验”,无非是这种敬畏之感的流露。这样的超自然的联想更使礼带上了神圣的光环,使得人们“顶礼膜拜”,如此也就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仪式,如上文所提到的宗教仪式、结婚仪式和丧葬仪式,这类仪式使得对礼俗的崇拜形体化了,这无疑更促进了人们守礼的主动性。

另外,维柯说,人类的习俗来自于各民族的共同本性,而且维持住人类社会,因此没有什么必遵守自然习俗更为自然的了,因为遵守自然习俗是最能引起好感的24。由于我国的特殊的社会环境,习俗在我国表现为我们前文所论述的礼俗,这种礼俗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己创造或向先人习得的,它反映了人们最原始的自然需要,且只要人们遵守,就能为人们带来他们所期待的利益,这是与人的本性相一致的,因为人们最初的感觉就是需要,其次是效用,最后才是享乐。既然遵守这些经验礼俗能满足人们的利益诉求,那么人们将不仅会自觉遵循,甚至会乐于遵循,这也使得礼俗有了广泛的民众基础。

子曰:“克己复礼曰仁。”这讲的就是守礼的主动性。正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一切事的起点。儒家思想从汉代以来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的正统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教化下,人们对自己所行的礼俗(由于很少有脱离民俗的单纯的礼,所以儒家的礼的教化实际是作用在本文所说的礼俗上)慢慢的也就形成了一种习惯,也就产生了一种主动的服膺。因为习惯具有一种惰性的力量,至少在它被证明是有害的之前,人们不仅不会拒绝它,甚至会下意识的遵从,即使被证明是有害的,习惯也不会一下子就消除,如吸烟。它需要理性战胜情感,而对一般的人们来说,这往往是很难的,因为人们的理性有限,25不能对所有的事情都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如此习惯加上情感的支持,人们遵循礼俗的自觉也就有了更深厚的基础。

综上所述,可见,我国不仅存在着信仰,这种信仰还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普遍遵循,并且这种遵循还具有很强的自律性,这些对我国法律信仰的生成不无启示意义。我们知道,法律起源于人类的习俗,因此在我们谈树立法律信仰的今天,传统的礼俗信仰的自觉性及其民众基础是我们不得不考量的一个因素。

三、法律信仰的生成

信仰作为主体的一种主观体认,是主体对客体的感觉意识的内化和升华,它不能被强力灌输,而要依赖于主体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自己的亲身感受去体认,在感觉到客体对自己有利时,对自己所认知的客体自然而然的生发出一种虔诚的崇

24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6页。

25理性的有限,已经由行为经济学家通过试验心理学得到了证明。参见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及其以次。

拜并自觉的遵循其所派生出的一切要求。因此,信仰是自然而然的生成,其生成是一个自觉的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此我们将无所作为,我们仍可以通过对客体的作用,使客体能更好的满足人们的利益需求,从而为信仰的生成创造良好的自觉基础。具体到法律信仰,我们在期待法律信仰的同时,一方面要注意到社会形态的转化,抓住新的社会形态为法律信仰提供的契机;另一方面也要有所作为,使作为法律信仰客体的法律能更符合人们的需求而增加人们信仰的自觉性。

1、从乡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化

乡土社会是以稳定为基础的。但这种稳定自近代以来就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内部的自安并不能阻挡外族的入侵,而乡土社会并不是一个富有抵抗能力的社会。在西方列强的隆隆炮声中,传统的一切正处于坍塌的边缘。革命的力量是摧枯拉朽的。国门大开后,我们看到了一个不一样的世界,这个世界的文明用它的坚船利炮让我们看到了彼此之间的差距。这当中巨大的落差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曾奉之为圭臬的传统。

在西方文明的强势支配之下,乡土社会的一切,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变迁中流弊丛生。在现代社会中,流动是经常的。在流动中,人们从乡村走向城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熟悉走向陌生,敞开的大门关闭了,即使住在隔壁的邻居也是见面而不相识。这时,经验不再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圭臬,原本行之有效的方法在不断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面前处处显得捉襟见肘,于是习惯成了社会发展的障碍,好古成了守旧、顽固和落伍。传统的礼俗在这里处处碰壁。现在我们所需要的是一种超乎个别情境的原则,一种普遍的规则,而能形成原则、运用原则的却不一定是长者,这种能力与年龄关系不大,对它来说,更重要的是智力和专业,26这样的普遍原则,最典型的就是我们从西方引进的法。因此,可以说,从乡土社会到现代社会是一个从礼治到法治的蜕变,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同时法治的社会诉求也为法律信仰的生成提供了肥沃的社会土壤。

再者,现代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本特征,而市场经济是通过商业交往来分配社会资源的。它要求钱物往来要“当场算清”。27而这在乡土社会是不需要的也是难以理解的,所谓谈钱伤感情,它所注重的是彼此之间互欠着一份人情,是礼尚往来,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彼此之间那种亲密的关系。但这一切,在市场经济中都不需要了,没有那种亲密的关系我们也能通过订立契约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要订立契约,我们就需要精密的算计,确当的衡量,这样才不会吃亏,在这里情感退位给理性,每一个人都成了理性的经济人。可见在市场经济的场域里,传统的礼俗是很难有什么适用的空间,法律在这里代替礼俗成了调整人们契约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有效手段。市场经济呼唤法治,如此法律信仰的形成在建立市场经济的今天有了更紧迫的需求。

由此可见,面对新的社会环境,传统的礼俗已经不足以应对新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新出现的繁复的社会问题面前,我们选择了“变法图强”,并从西方贩运回了一整套先进的法律规则。然而,我们虽然可以模仿西方制定一整套完善的法律规则,但是这套规则最终不仅要由人来执行,而且也要所有的民众来遵守,这是立法的目的所在,也是实现秩序的保障,而要人人遵守法律,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从乡土社会到现代社会,从礼治到法治的转变,要求树立一种新的法律信仰。

26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版,第63页

27这是费先生所使用的一个概念,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版,第69页。

2、从礼俗信仰到法律信仰

面对社会变迁的泱泱大势,从礼俗信仰到法律信仰已经是大势所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完全的放弃传统的礼俗信仰,它在现代社会固然有许多流弊,但是它却依然在民间有着许多遗存,它在民众中的力量仍是我们所不可忽视的,这是传统的力量,它是以整个的历史为支撑的,厚积而薄发,源远流长。这是守礼自觉性的基础,这种自觉性正是法律信仰的生成所不可或缺的甚至可以说是决定性的因素。法律信仰的生成,固然可以依赖于法律所固有的强制力,但在暴力的强制作用下,被迫的感觉会使民众丧失信仰的自觉性,甚而产生反抗。只有古代的严刑峻法才需要完全以直接的暴力来推行,但这样的结果往往是毁灭,改朝换代的历史循环已经给了我们足够多的教训,难道我们还要重蹈历史的覆辙吗?古罗马的泰伦提乌斯在他的剧本《两兄弟》里有一段关于暴力的权威精彩论述:“如果有人履行义务是慑于刑罚,那么只有当他当心别人会知晓他的行为的时候,他才会有所顾忌,而一旦当他发现事情可以隐瞒过去时,他便会恢复到原来的本性。”28诚然法律不仅包括义务,还包括权利,权利由于其显而易见的会带来利益,获得人们的尊崇当无疑义,因此,要树立真正的法律信仰,最关键的还是培育对义务的信仰,只要人人都能自觉的履行义务,法律信仰也就不言而喻了。要人们履行义务,单靠暴力是行不通,最关键的还是要人们认识到义务的履行也会为他们带来利益,这就需要对义务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我们知道古代的礼俗,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种义务,甚至是一种桎梏或束缚,“克己”、“修身”讲的就是对自我欲求的一种限制,但人们却不因此而违背它,只因在人们的意识中,即使遵守它可能不带来什么表面的利益,甚至还会有所损失,但违背它将遭受的惩罚却会使我们遭遇更大的损失,因此人们宁愿承受一点小损失也不愿冒险去违犯传统的成规而遭受更大的损失。这是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心理的体现,从这里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只要人们认识到义务和权利一样能为他们带来利益,那么人们就会选择自觉的遵循。彭诚信先生在他的《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一书中,对义务的自愿本质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权利正当性对义务自愿性决定作用、契约结果的义务促进人们自觉履行义务、习惯和人的反思能力的义务自愿性的社会和心理基础及义务自愿性是法律历史的发展和本性要求四点具体理由,29使我们看到了人们自觉履行义务的契机。其实义务作为法的当为,要么是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要么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求所有人普遍遵循的结果。在前一种情形,由于义务是人们自由意志的体现,是自己判断的结果,因而可以推定它对选择者是有利的。在后者的情形下,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的最终受益者也是具体的个人,且这种义务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们在享受他人履行义务带来的利益时,自己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他享受的他人履行利益的代价。基于此,法律之被信仰就有了深厚的自觉性基础,我们所应努力的是让人们对义务的自愿性有所体认,这也让我们明确了我国普法工作的重点,也是我们能够有所作为的关键领域。

另外,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良好的法律。”30前面一重含义讲的就是法律信仰,但这种信仰的前提是良法,也即后一层所讲的含义所在。因此,今

28普劳图斯等著:《古罗马戏剧选》,王焕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10页。

29彭诚信:《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及其以次。

3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9页。

天我们要树立法律信仰,最关键的还是如何使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的法成为良法。法既然有优劣之分,其判断标准就应该由人民掌握,基于主权在民的理论,法既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否为良法当然也应由人民自己判断。但是“人类的选择在本性上是最不确凿可凭的,要靠人们在人类的需要和效益这两方面的共同意识(常识)才变成确凿可凭的。”31从上文礼俗的自律性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之所以被人们自觉的遵循,就因为它一开始就能有效的解决人们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问题,是有利于人们的,这满足了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心理,因此能得到人们的自觉的遵循。可见人们的评判标准很简单,即需要和效益,只要立法者制定的法真的能满足人们这种普遍的需要和效益追求,也就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循。良法的制定为法律信仰的生成提供了良好的客体基础,这是我们能有所作为的又一大领域。

结语

本文首先通过分析法律信仰在我国缺失的原因,获得了对法律信仰缺失的事实更清醒的认识。面对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困境,本文则另辟蹊径,从我国现存的礼俗信仰入手,分析了其获得普遍自觉遵循的原因,从中得出了一个有益的启示,即在社会巨大变迁的今天,在从礼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转化中,构架一条从礼俗信仰通向法律信仰的桥梁,这座桥梁即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其桥墩即人们的需要和效益诉求,希望通过这样的运作能使法律信仰重新回到民间,法律能得到最广大人们的自觉遵循,如此法律信仰也就有了最广泛的民众基础和自觉基础,我们所期待的自觉的法律信仰也就指日可待了。

徐梅霞

2009于厦门31维柯:《新科学》,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3页。

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培育

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 论文提纲: 一、法律信仰的涵义 二、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理念基础 1、法律信仰是法治之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2、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社会法治精神形成的前提 三、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乏的主要原因 四、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个系统工程 1、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4、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培养公民的积极守法精神。 5、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规范权力的运行。 正文: 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是确保法律由纸面上的法成为实践中的法,乃至成为公民精神上的法的先决条件,也是维持一国法律制度权威与信用的强大心理基础。法治条件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正是奠基于以下观念之上的,这就是:法律高于权力,而不是相反;权利本位优于义务本位而不是相反;自由、民主、人权优于专制与独裁,而不是相反;每一个公民只有遵守法律才是自由的等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典,更需要唤起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激发起公众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只有公众从内心对法律虔诚信仰,才能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才能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才能加速完成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一、法律信仰的涵义 法律的信仰,本质上是一种世俗的信仰。信仰者将自己的幸福寄托于今生今世,公民对法律信仰充分体现出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对欲望合理的满足。 法律的信仰则是可知的,是理性与信仰的统一,它是主体在不断接受法律的治理与保障的过程中,所感受到的法律的科学性、正义性、人道性以及与自己本质利益的一致性。通过公民与法律的互动,公民感到法律是自己自由利益的确认者、生命、自由、安全的维护者,利益、财富的保障者以及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者,正是由于上述信念的不断强化与累积,从而上升为一种精神信仰,因此,法律的信仰充分体现了公民理性的自觉。 法律的信仰是宽容的,现代社会是丰富多彩的;与此相适应,建立在这种物质文化基础

浅谈法律信仰

浅谈法律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有被普遍认同,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嘲弄的对象,甚至走向对立。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雕塑被拆除,源于公众对雕塑原意的曲解,或者说,在我们心中都有这个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律有多大的作用? 一、什么是法律信仰 冯天策在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信仰的内涵做了如下解释:它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人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的愿望与努力。它既包括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具体到法律信仰,似乎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

况的上乘境界。 二、为什么培养法律信仰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

试论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机制

试论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机制 [摘要]本文分析了法律信仰形成的心理机制,提出高校法律教育应该遵行规律,通过正确定位高校法律教育目标,改进教学手段,提高吸引力,促使大学生产生法律感情,最终形成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信仰机制大学生培育 一、法律信仰形成的心理机制 1.法律信仰是个体通过主体的自身体验而逐渐实现内化的过程。个体所具有的法律观念与法律行为规范,不是与生俱来,归根到底都是从外部获得的。个体接受社会影响,通过接受、吸纳和转化,将社会要求的法律价值观、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方式等法律目标转变为自己的内部经验,成为一种现实的稳定的行为方式和性格特征,这个过程就是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人在出生后一段时间内是无所谓法律约束的,其行为由本能冲动所驱使。但个体只要在社会中生活,就不能不受到法律规范的作用。从社会的角度看,法律信仰是使某一法治社会得以实现和持续的手段,如果社会所要求的法律思想、原则和规范没有被个体所接受和内化,法律的社会功能便无从发挥。因而,任何一个国家都会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个体的身心,力图促使它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内化法律,形成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就个体而言,如果个体没有将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内化,那么他就很难表现出合乎法治社会要求的法律行为,也就难以成为法治社会所期望的人。因而,个体在实践过程中,行为和思维模式不断地被动或主动地接受社会的塑造,掌握作为社会成员所应具备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行为规范,逐渐对法律表现出忠诚意识、崇尚觉悟、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并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2.需要——法律信仰形成的心理动力。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法律信仰也是如此。法的存在,因人们的需要而产生,也因人们的需要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法律正是为了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问题而产生出来的原则和规范,它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的利害矛盾和利害冲突的调整,达到对整个社会的调整,维护和促进整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现代的法律既能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也能满足人们的高级需要: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为个体生存提供必要的安全,满足了个体安全感的需要;法律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满足了人们受人尊重与自我尊重的需要;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们实现自我——个体身心各方面的潜能获得充分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遵循和实践法律满足了人们不同层次的需要,实实在在带给人们希望和利益,这使人们相信,法使我们生活得更好,因而对法产生信赖和信仰。相反,法律如果没有给人们带来任何益处,反是带来不便,甚至是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国家强制力在场,这个法律虽然是国家制定或认可,有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力做后盾,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也不可能进入人们的心灵,成为一种信仰。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从秦汉至明清,中 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 迭而变化无尽,相反,却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这不 得不归结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全方位、深层次的影 响。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 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 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 品格和制度特征。 一、“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 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儒家 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 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 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 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 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 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 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 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认为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 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 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 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 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 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 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 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 倡“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 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 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 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 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 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 任,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 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 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2〕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演讲范文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演讲范文张旭科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 221008)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法律信仰信仰培养法治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

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

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一)

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一) 摘要: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我国广大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通过完善法的运行、推进法制宣传以及增强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等途径,加强我国民众法律信仰的培植。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制精神;法治建设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基础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内涵 信仰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由于对信仰对象的极度信任、依赖、尊敬,从而获得一种归属感和心灵的安宁与满足,并愿意为之献身。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和依法治理方式的一种理性的自觉把握,是主体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并体现在行动中对法律严格遵循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蕴含和心理基础,是法治社会中的最高层次的理念问题。 (二)法律信仰的基础 1、正义性。法律的公平、正义正是人们承认法的至高无上,拥赖它的神圣以及遵从它的权威的源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和目的。它以其自身规范性分配和安排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个人的应有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其正义性得到充分发挥。 2、利益性。人们追求利益的前提源于人们的需要,当需要得到满足后就促使人们追求下一个利益。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我们可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当个人利益服从群体利益时,我们发现法律发挥了它的规制作用。①法律被信仰与法律给人们带来的利益是正相关关系。 3、救济性。在竞争日益激烈,社会环境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利益的互动及权利的摩擦是人为不可掌控的,因而冲突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面前选择法律,从而使问题进入司法程序,也意味着冲突最终通过法律方式得到保障,从而大大降低了社会动荡的可能。显而易见,法律的救济作用使人们的合理、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因而在法治化的社会中,法律必将被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首要渠道。 二、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法的运行现状阻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1、立法缺乏严谨性 近年来立法机关脱离大的社会背景而仅从立法这一单方面考虑在不断加快立法速度,法律法规的出台一部接着一部,这就给法律难以被信仰种下了隐患。法律法规数量的猛增,使得社会民众无法对他们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就更谈不上对他们的运用,这就造成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抽象、空洞感,因而法律在人们心中失去了亲和力,立法缺少民主,缺乏完善、有效贯彻实施的听证程序,普遍民众没有资格参与立法,没有给予群众在立法中建言献策的机会,这就容易导致广大民众事不关己的思想,从而对立法产生冷漠的态度;立法机关权限不清,越权立法、重复立法时有发生,有些立法违背规律或立法技术存在问题,使法不能实行或难以实行。 2、司法缺乏正义的保障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根本保障。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司法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缺陷,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大量存在。民谣"大圆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全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反映了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同时司法过程监督不力,同样一个案子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竟得出了不同的结果,审判结果成为"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民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 3、执法的混乱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 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 样本数15页 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在司法体系中,皇帝又是国家的最高审级,握有一切要案、大狱的最后决定权,生杀予夺悉凭上意。 (二)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成因.学习与探索.1992(2)》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儒学是显学"汉武帝时,/罢默{百家,独尊儒术“,儒法合流、儒道互补,形成的汉代儒学占据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之后近两千年封建法律都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儒家经典一直是达官贵人和贵族子弟必读的教科书,是君王统一思想,教化百姓的最得力工具。封建官僚从儒教摄取了统治国家所必要的一切实际知J 识和封建道德标准。 作为安邦治国重要支柱的法制建设,自然必须接受儒学的指导。事实上,从汉初总结秦亡的教训开始,法制就逐渐纳入儒家化的轨道。三纲为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儒学核心内容成为立法和司法最基本的原则。至唐朝,儒学作为指导思想已融入其基本法典《唐律疏议》。《史称&唐律疏议’!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其实归纳起来,就是体现了儒学!礼治"!得中"等核心思想#此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前,儒学在法制建立和实施中的正统地位从未动摇过。 1.礼入于法 礼作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辐射封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之间! 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关系。礼0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罪开始是占代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 张 波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徐州 221009) 摘要: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现状在法律文化的结构上表现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与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的严重分离,法律文化建设的重心应放在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的建构上,而在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的建构过程中,能够长期存在下来和逐渐占主导地位的只能是与社会主义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从多样性的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基本特征和发展动力来看,与社会主义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只能是法治文化,当代中国将生成以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的、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范式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多样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1)11-0052-06 一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 形的是显型文化,无形的即隐型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其自身的内部构造或内容的有机构成。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亦可分为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和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2〕而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又可以分为三个次级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也可以分为三个次级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3〕运用这种文化结构的理论来分析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其多样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文化的隐型结构层面上。 (一)在法律心理层面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占统治地位。虽然每个社会主体由于职业、身份及教育状况的不同,也由于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分化,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心理可能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现今中国仍然承继着传统中国遗留下来的一种法律心理,在人们的潜意识和

2016年法治信仰和法制建设满分答案

【山东临沂】法治信仰与法制建设试卷 一、单选题(单选题) 共20 题 1、通过无数次的主观意识与客观效果的正向循环互动,达到稳定和巩固法律意识的目的,从而真正地在 每个人的心灵深处矗立起崇法和信法的()(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法治思想 B、法律信仰 C、信仰思想 D、法治信仰 2、法治信仰同时也是构成人们法治思维的恒久动力源泉,通过()而使人们自觉地进行利益调整活动。 (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客观能动 B、主观能动 C、意识能动性 D、自觉能动性 3、“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无常行,法无常弛,君敬法则法行,君慢 法则法弛。”出自()(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焚书.答耿中丞》 B、《吕氏春秋.孟夏纪.尊师》 C、《说苑.立节》 D、《潜夫论.述赦》 4、()要求人们在精神上对法律应当怀有敬畏和戒惧,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 的观念。(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遵守道德 B、道德信仰 C、信仰法律 D、法律权益 5、谈及法制建设的落实,一个关键的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必须要落到实处,那就是全民的()的建设 问题。(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宗教信仰 B、民族信仰 C、尊法信仰 D、尊法意识 6、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本题分数:2 分)存疑 A、人心向背 B、社会风气 C、思想道德 D、文化理念 7、大凡人类对于一件事,研究当中的道理,最先发生思想;思想贯通后,便有了(),就生出力量。(本 题分数:2 分)存疑 A、信仰 B、灵魂 C、思维 D、追求 8、随笔《谈习惯与教育》是()在1612年写的。(本题分数:2 分)存疑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doc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张旭科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法律信仰信仰培养法治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

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与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

王 亮,彭中礼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法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为重要的概念,也是当代中国人民的理想追求。如何建设法治已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摆在中国人民的面前。从西方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历史经验来看,西方法治建设能够取得成功,其中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法律信仰在西方确立。也就是说,对法律的信仰深深的烙印在西方人的心中,使之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就像刻在铜柱上一样,即使是经历风风雨雨,依然能够支撑人民对法律的这种不灭的信念。西方人为什么会相信法律?法律为什么能够成为西方人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切都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有着莫大的关系。 5世纪时期,罗马帝国灭亡。尽管拉丁语的罗马帝国虽然灭亡,但却留下了一种使其名声和传统得以继续的东西,这就是影响拉丁语人口半数的基督教)))因为其教义深入人的内心和意志,还因为有书籍和传教士的作用,这比任何法律和军队还有力量)))所以,西方社会开始了宗教对世俗社会长达1000的统治以及一直延续到今天的基督教信仰。西方人对上帝的信仰,经过了千年的流变,逐渐转变成对法律的信仰,这种转变是怎么发生的呢? 如同世界上其他一些宗教如佛教、道教等一样,早期的基督教有一种/出世0的倾向。作为一个来自民间的宗教,基督教在其早期传播中并未刻意追求教会的统一性,相反它保持着浓郁的/地方(par ochial)观念0,各地教徒以他们当地的首领为中心形成许多分散的宗教社团。公元4世纪初,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一世决意铲除割据状态,重新统一帝国。他纯粹从这一政治需要着想,觉得必须依靠基督教。/罗马帝国既然只有一个皇帝,一部法律,自由公民只有一种公民制,也只该有一种宗教。0他选择了当时已颇具影响的基督教。从公元312年起,君士坦丁一世通过一系列法令和措施,将基督教扶植为罗马帝国的惟一宗教,并竭力解决各地基督教教派相互倾轧的问题,意在将业已存在的全帝国范围的基督教社会变成一个为其所辖区域内各类臣民提供必要凝聚力的重要工具。君士坦丁一世建立了一套与罗马帝国行政机制并行的教会组织系统,规定各地主教按帝国行省区域组织起来,各行省的主教以省府所在地的主教为首领。基督教在成为官方宗教的同时,本身的教义在官方背景的影响下逐渐呈现出一种强烈的/入世0倾向。教会开始背离它原先的宗旨,背离耶稣基督/我的王国不在这个世界0的教导,越来越世俗化并与强调与尘世融为一体。教会理论家也竭力倡导这一/入世0潮流,促使教会积极介入世俗事务,/以图用世俗的手段来达到其精神的目的0。5圣经6中的一些话语,为教会的世俗化提供了理论依据。5圣经#马太福音6记载了基督对彼得说的话:/我还告诉你,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他。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0基于这一点,教会代言人开始理直气壮地声称,罗马公教会/是领导的教会,全体将士的团结一致即来源于此0;/世上只有一个上帝、一个基督、一个教会,一个按照主的话建立在彼得身上的教会0;/教会的完满的团结不但 由彼得的继承者来象征,而且由他来体现。罗马主教的宝座是圣彼得的宝座0,如此等等。罗马主教争当基督教会首领的努力,与罗马帝国行将崩溃的情形并行,曾经是教会统一推进者的帝国政权之削弱,此时更有利于教会内部的高度统一。基督教的/圣人0奥古斯丁认为世界分为世俗之城和上帝之城中,人们应该着眼于未来的上帝之城。奥古斯丁就是以此来解读和充实基督教思想的,并以此来观照和评判现实社会。奥古斯丁根据超验原则来推论和演绎人类行为原则,他认为最高意义的正义是根据理性规定所有事物的正当秩序。按照超验的视角,人是有原罪的,人类的堕落的补救办法在人类的本性中是找不到的。人的得救,包括人在政治上的得救,只能来自于上帝。上帝是社会的纽带和真正的幸福之源。但是,上帝又如何统治宇宙管理人类?如何实现上帝的正义?于是,法)))存在等级的规则就进入了上帝的视阈。阿奎那认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都体现了上帝的意志。永恒法是正义的最高标准,是一切事物处于完美状态的法,这样的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永恒法构成了正义和公道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正义和善从中流溢出来而进入其他的法。自然法是永恒的上帝的法律在人的意识中的复现,是永恒法在人的意识或人的灵魂中的写照,所有的人认识它,而且在任何时候都服从它。奥古斯丁认为,即使世俗法律是公正的法律,它在许多方面仍是不完善的法律。它的存在不是为了善者,因为善者努力追求永恒的利益,服从永恒法;而是为了不善者,因为不完善者贪图暂时的利益,只有在人类法的强迫下才有正义的行为。从而,在人类行为的价值规范序列中,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学说所建立起来的基督教教义,成了西方法律传统中的神学渊源,树立了人们对教会法信仰,为西方人们信仰权威的法律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时期的法学和其他的学科一样,匍匐在神学下面,成为他的分支,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正如马克思所说,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这样的思想状况当然有其消极的意义,但从另外一个视角看,其积极作用也不可忽视。涂尔干在5宗教生活中的基本元素6中指出,强调宗教(思想)具有对人们心理上的积极价值,/宗教思想给人们带来一种热烈兴奋的精神状态,它改变了人的心理状态,他不认识他自己了,他感到自己被转化升华了,这样,他就在日常生活的世界之上发现了另一个更高的尊严,虽然这个世界只存在于他的思想中。0当观念获得了信仰的存在,观念就成了力量,掌握和控制这种观念就等于掌握了社会权力。整个中世纪,基督教教会作为上帝在人间的力量代表垄断了信仰的力量。因此,在中世纪,思想由宗教来控制的,绝大多数人陷于愚昧无知状态,完全缺乏客观的科学思想,缺乏真正的知识来源。大多数被压迫的农民都不可避免的抱有从天上获得神气援助的希望。中世纪人民不仅相信末日审判,即在时间的最后一天中,上帝将根据每个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奖赏他还是惩罚他;而且还相信,在这个世纪上,行善马上会得到上帝的回报,作恶马上会得到上帝的谴责。自公元六世纪末 (下转第47页) 38 *收稿日期:2005-09-15 作者简介:王亮(1982-),女,湖南沅江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10会计3班袁颖思201030970331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当今的法治建设正在施以其潜在的影响力。本文从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入手,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从而认识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更辉煌的成就。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建设积极影响消极影响 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利用其所掌握的权力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任何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必然会受到社会历史传统的制约,进而形成一定的规范或制度,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心理、行为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一个国家当今和未来的法律发展走向以及社会秩序。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勤劳的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灿烂的古代文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成体系,统治着中华民族数千年,同时还对周边诸国产生了深远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它既包含了中国古代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包含了中国历代沿革演变的法律制度和设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同时融合了法、道、释等各派学说。这种带有自身独特法律精神和制度特征的法律文化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 新中国已经成立六十四周年了,这期间,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起起伏伏的过程。党的十五大会议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七大确定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地位,实行依法治国,贯彻科学发展观。纵观中国的法治建设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子,对此我们应该科学地正确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让我们的法治文化源远流长。 (一).执法公平、公正的思想。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引人注目,法家的思想家们认为法具有普适性,应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公开宣扬宗法等级制度的儒家,从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也历来重视圣君贤人的典范作用,强调君臣守法的重要性。 (二).重视民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文化为基础,在儒家中孔子最重要的观点就是“仁者爱人”,即重视人,关心人。国家法律都必须要以社会和人民的最大幸福为价值追求。我们今天所提倡的“以人为本”思想其实是对古代的“民本”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以人为本”在当代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德法共行”的思想。 人类社会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行为规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必然联系。当今,我

关于法律信仰 培养

关于法律信仰培养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法律信仰信仰培养法治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

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引文就在法律学界广为流传。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汉代提出则天立法,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

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中国现阶段仍处于一种法律半蒙昧的状态——我所谓的法律半 蒙昧状态,是指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制体系建立完善初期通常所要经历的状况:即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普遍性提高,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整个法制体系的不透明和不系统,又致使大众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于其工具性的一面,并对其具体操作和具体内容疑虑重重。我们并不排斥法律的高度职业化,但是一旦我们忽视了人们对于法律理念的追求,便很有可能导致人们对法律本质的误解,重蹈西方法律思想危机的覆辙。 法律信仰的实质就是要人们有一种观念,把这种信仰看作是一种法律精神的深层解读和对人生终极目标的关切,通过自身内心感受和外部生活的结合和联系,从而达到一种权利义务分配平衡、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公平正义得以彰显、社会秩序得以很好维护的境界。因此,若要实现这种伯尔曼式的法律信仰,就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首先,人们思维和观念的转变,要对法律有一种全面综合性的认识;其次,通过法律的实施人们可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即通过诉诸法律当事

论法理学中的法律信仰问题

摘要 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认为,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说,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无可置疑。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详细的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关键词] 法律信仰、法治、法律信仰缺失 一、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认为,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说,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无可置疑。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详细的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假如说,你作为一名游客,慕名来到白马寺,从外表看起来,这座寺庙却找不到任何供你顶礼膜拜的神佛。此刻你会有什么样的感受?我们现在也正面临着这种尴尬和困境,一方面大量的法律被批发出来,法律体系日益完备,法律殿堂日益恢弘,另一方面我们又面临着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缺失的问题。事实上,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的完善并不代表法律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决了法的理想和信仰,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会转变为现实。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就今天中国的法律运作现状而言,虽说,每个公民都生活在法律之下,仍有一部分人漠视法律的存在,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被动地体验着法律。现实生活中更有很多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发生纠纷后人们怕打官司?为什么到法院打官司没有关系心里就没底?为什么由于人为的因素干扰可能导致该赢的案子赢不了?为什么官司打赢了,费时费钱,然而却执行不了?为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在实践中当官的犯法与平民犯法就不同罪?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民谣: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神圣的法律蒙上了耻辱,公平受到了玷污,“社会医生”成了扼杀公正的刽子手,社会对法律的不信任加剧,法律条文还真的有用吗?法律还真的能成为人们自觉的信仰吗?我们用什么办法来唤醒民众对法律的神圣信仰?这是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先生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这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对法律权威的确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1、法律本身蕴藏着一种理想,需要民众的认同和尊重。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没有法律,人类就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对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我们不难设想:如果中国社会缺少法律的信念、理想和精神,公民失去对法律和法律机构的信任;如果我们体制的大厦不是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如果一个临时决定、一个领导人的讲话都可优于法律;如果民众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坚实的保护;如果我们只能靠乞求于长官的开恩或流行于玩关系的话,那么任何法制的完备、法律功能的实现都只能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也只能化为乌有。法律与公民之间理想的状态,应该是一种血浓于水的亲情,而不应当是如油之于水一样的难以融合,法律与民众之间的油与水的紧张关系,使得中国法制现代化步履维艰。 2、由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法治需要相应的意识,而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法治过的形成并不能仅仅以社会成员普遍服从法律作为衡量标准,因为纯粹的赤裸裸的暴力威迫下也可形成广大民众对法律的遵守,例如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民众由于对专制权力的畏惧而被迫服从法律就是鲜明的例证。可见,公众对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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