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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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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

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

第四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遵循评级、授信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规定。在评级、授信的基础上,贷款操作流程包括借款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公示)、贷款审议与审批、咨询、提款与支付、贷后管理与收回、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

(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

(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

(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

(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十一)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采取担保方式,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第八条贷款担保应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规定:(一)保证担保

1.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从事行业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具有代偿债务能力;

3.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单一保证人担保。

(二)抵押担保

1.抵押人具备担保资格;

2.抵押贷款原则上需提供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等有效抵押物,从严控制通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抵押,严禁专用设备抵押;

3.抵押物的价值由账面净值、评估机构评估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抵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抵押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抵押物抵押率不得超过30%,在建工程抵押率不得超过50%,其他抵押物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三)质押担保

1.出质人具备担保资格,对质物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2.质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质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不得超过30%,其他质物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以个人或单位定期存单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可根据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质物金额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三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含5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幅度规定以及农村信用社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第四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借款申请。借款人向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其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申请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并填写《企业借款申请书》(附件1)。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的受理。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负责借款申请的受理。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提交资料。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通知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贷款卡;

4.税务登记证;

5.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合伙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6.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借款、担保事项有限制的,应提供合伙人同意意见书;

7.近三年度、近期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必要时年度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部门审计;

8.其他资料。

(二)根据业务需要,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参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担保人有关资料;

2.购销合同;

3.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和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书;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材料、保险单等;

4.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5.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信贷人员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附件2)中的借款附报资料清单上对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登记。

第五章贷款调查

第十五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负责贷款的调查,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贷款调查应坚持管户信贷人员在内的2人(含)以上实地调查。(一)对借款人的调查:

1.调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管理体制、组织架构、法定地址、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高管情况、职工人数、关联企业及附属机构等。调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年检情况。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要求借款人在复印件上盖章;调查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字。

(1)查验借款人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查询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了变更等。

(2)查验借款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并要求借款人预留印模和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3)查验借款人填写的借款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4)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必要时向工商、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实。

2.调查借款人信用和主要负责人品行状况。

(1)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企业征信系统),并打印企业当前综合信息、余额、不良负债、担保、欠息、垫款、环评等信息资料,了解企业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查验企业征信系统反映的融资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须要求企业提供有效说明;分析是否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并在上述人员授权基础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打印信用报告。3.调查借款人近三年及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

(1)财务状况。实地查阅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核实分析。

(2)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规模、主导产品的产销情况、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前景等。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等,必要时核实其纳税、用电、用水等情况。

(3)市场情况。重点调查分析企业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发展趋势等情况。

4.调查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重点对关联企业成员情况、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

5.调查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分析偿债能力。调查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6.调查分析本笔贷款带来的收入、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

7.调查借款人的或有负债情况,包括借款人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

8.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二)对保证人的调查。参照对借款人的调查内容对保证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了解保证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关联企业;调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分析担保能力等。

(三)对抵、质押物的调查。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情况,价值的评估情况,抵、质押物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是否易于保管、变现等,并要求有处分权人和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抵、质押承诺书。以房屋抵押的,调查房屋的对外出租情况,并要求承租人出具相关声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调查该使用权的闲置情况,闲置超出规定时间的,不得抵押;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充分考虑其权属性质及市场价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调查该在建工程留置权情况。各类抵押物价值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市场价值及变现能力,防止评估价格虚高而实际抵押值不足情况出现。

第十六条撰写调查报告。调查分析结束后,调查人员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市场分析;

(三)申请贷款情况;

(四)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五)本次贷款的综合效益;

(六)调查结论。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如同意贷款应明确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及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及调查表上签字后,将全部贷款资料交风险管理部(信贷专管员)审查,并登记贷款资料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贷款审查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内部手续是否齐全。(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架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检等政策以及信贷管理制度;贷款用途、期限、担保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规定。

(四)信贷风险审查。分析、揭示企业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五)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撰写审查报告,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1.借款人概况及资格审查;

2.贷款背景及基本情况;

3.信用状况及与农村信用社合作情况。

(二)借款人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

1.财务状况评价;

2.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产品市场评价;

4.效益评价。

(三)担保情况分析。

(四)贷款监控管理指标情况,包括: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行业授信集中度,存贷比例等。

(五)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六)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应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二十条审查人员对提交的贷款信息通过办公网络或内部电子邮箱等方式在县级联社系

统内部公示,内部公示和审查工作同步进行。公示信息包括:借款申请人名称、贷款金额、用途、期限、担保以及利率等情况,公示范围为县级联社中层以上人员,公示期限1-3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审查部门重新核实。审查人员在审查报告及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提交贷审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对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移交的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明晰的贷款,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检等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的贷款,经审查主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并做好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贷款审议、审批及咨询

第二十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贷款的审议,有权审批人负责贷款的审批,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规定召开贷审会,对风险管理部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检、信贷等政策;

(二)贷款业务带来的综合效益;

(三)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贷审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资料的保管。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审议事项(贷款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解释、贷审委评议)、审议结果等。根据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填写贷款审议、审批表,连同会议记录送有权审批人决策。

第二十五条对审议通过的贷款,有权审批人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上签署明确意见。对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经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咨询。对审批不同意的贷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负责将有关资料退回企业,并在登记簿上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省联社或办事处(市联社)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以下统称贷咨委)负责大额贷款的咨询。

第二十七条根据贷咨委工作规则,召开贷咨委会议对上报咨询的贷款进行评议。贷咨委办公室负责贷咨委的会议记录,根据主任(副主任)委员签署的意见填写大额贷款咨询意见书,并及时反馈至县级联社,由县级联社自主决定贷款是否发放。

第八章提款与支付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部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等有关信贷资料移交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对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填写《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信贷合同。信贷合同应使用省联社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九条信贷合同实行面签制度,合同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内容填写应完整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合同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应与贷款审批的内容相符;(三)当场监督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信贷合同中借款人、担保人名称应与公章、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四)采用最高额抵押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应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所设立的抵押期限之内。

第三十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填写信贷合同后,送风险管理部审查,审查内容:(一)合同使用是否正确;

(二)合同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与预留印模和签字样本进行核对。风险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交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并登记印章使用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双人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妥抵、质押登记、止付以及权证入库保管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提款时,填写《流动资金贷款提款申请书》,调查人员受理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借款人提款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借款人已提交符合信用社要求的有关资料;

(三)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已办理完毕所有双方约定的手续并已生效/抵押权已成立/质权已成立;

(四)借款人没有发生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五)至提款时,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仍真实、准确、有效;

(六)至提款时,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七)采取最高额抵押的,至提款时不存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及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影响信用社债权实现的情形;

(八)借款人已在信用社开立了相关账户;

(九)信用社认为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的发放和资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贷款发放后,按规定将企业贷款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九章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三十五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负责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的负责人为管理主责任人,管户信贷员为管理经办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管理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岗位变动时应办理责任移交手续。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审计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管理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管理主责任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管理责任交接表要存档保管。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收后的贷款管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贷后检查。贷后检查要求双人实地进行。

(一)首次贷后跟踪检查。在首次提款后15日内,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包括管理经办责任人在内的检查人员对贷款资金流向、企业执行信贷合同等情况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填写《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附件3)。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在《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上详细、如实填写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如具体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金额、用途及流向等,并核对

企业账户流水及支付凭证,重点要掌握流动资金贷款的流向,尤其要检查贷款是否被挪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是否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等内容;对未按规定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2.对经检查发现影响到期还本付息事项的,应在《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上详细注明;

3.管理主责任人应在《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上签署意见。

(二)日常检查。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包括管理经办责任人在内的检查人员对企业的日常检查每季至少一次,填写《贷后检查表》(附件4)。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2.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变动、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3.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质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三)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填写《信贷制裁审批书》,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填写《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信贷制裁通知书》,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如下信贷措施:

1.停止发放新贷款或未使用的贷款;

2.宣布已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

3.按照合同约定加收罚息;

4.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四)每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首次贷款跟踪检查表》或《贷款贷后检查表》等资料,送管理主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风险分类。信贷人员应根据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规定,正确划分信贷资产风险类别,调整信贷资产级次,建立风险分类台账,逐笔登记风险分类结果。

第三十九条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制度,主动识别和及时发现借款人的财务及非财务风险,对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或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四十条贷款催收。

(一)贷款到期前的催收。短期贷款业务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业务到期前30天,管理经办责任人以电话、短信或书面等方式提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逾期贷款的催收。对到期尚未归还的贷款,管理经办责任人及时登记贷款台账,并于10日内填写《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送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催收,并要求其在《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之后,至少每半年催收一次,并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对正常催收不能及时收回的贷款,应及时采取公告催收、诉讼、仲裁等保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贷款收回。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办理抵、质押移交手续。贷款归还当日,管理经办责任人登记贷款管理台账、企业授信台账。有关人员按规定将企业还款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四十二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展期的,按以下要求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一)借款人应提交书面的展期申请。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日内提出展期申请,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附件5),原贷款的保证人、抵质押人应在《借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继续担保”等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包括管理经办责任人在内的双人对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撰写贷款展期调查报告,填写《贷款展期申报审批书》(附件6),按照其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办理。

(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及账务处理。经审批同意办理展期的贷款,管理经办责任人与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办理贷款展期的账务处理。在贷款展期当日,管理经办责任人登记《贷款管理台账》、企业授信等台账。

(四)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信贷档案的管理。按照农村信用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企业流动资金信贷档案。

第十章风险监控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风险监测与控制,分析信贷资产质量变化的原因和趋势,全面掌握辖内企业贷款整体风险状况,提出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四十五条责任追究。对未履行信贷工作职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尽职免责制度。县级联社应成立独立的信贷业务尽职评价机构,负责对信贷业务流程各环节责任人进行尽职评价,确定信贷工作人员是否免责。对于严格按照信贷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以及贷后管理等环节尽职履职的信贷工作人员,贷款出现风险,可视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县级联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未尽事宜参照有关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执行。县级联社可参照本细则制订本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流动资金贷款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财务管理信用管理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

{财务管理信用管理}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

前言 目前,农户小额信贷已在全国各地推行,授信对象由原来只有农户扩大到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但从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来看,由农村信用社操作的农户小额信贷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09 年 1 季度我国涉农贷 款余额为 7.59 万亿元,同比增长 11.9%,占各项贷款余额的 20.8%。其中,全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为 2518.6 亿元,同比增长 17.5%。这些近期的 数据显示出我国涉农小额信贷正呈现出不断改善的面貌,数字背后是各相关 部门对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不懈努力,是各金融机构响应政策对农村金融工 作的持续改善。但是从我国 10 余年农户小额信贷运行的总体情况来看,虽然在局部地区或在个别时段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但客观地讲,小额信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小额贷款在国 外也不乏失败的教训。各国政府每年为小额贷款提供大量的资金,但真正成 功的并不多。 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的思维模式仍然 停留在一般商业银行信贷模式中,在对小额信贷中的设计、运作和评价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将小额信贷的功能扩大化,使小额信贷不能充分显示其应有的制度特征。正确地区分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信贷不仅 可以在理论上澄清各种错误的认识,对小额信贷的实践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完善我国的小额信贷制度,填补农村贫困阶层信贷 服务体系的空白。本文针对目前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就其中比较普遍和重 要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对国内相关政策的理解有的放矢地提出了一系列对策,以便更好地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的 健康发展。 1.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农户小额信贷的意义 1.1解决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矛盾的必要性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村经济,在农村信贷市场,存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 (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机构授信调查人员应按照我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授信调查,发起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评级,并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授信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含)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符合《某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我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我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情况;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借款人,不得发放授信: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行业; (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行业;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使用支持手册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 使用支持手册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〇一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个人网上银行......................................................- 3 - 一、开通(注册/签约).......................................................- 3 - 1、如何做才可以享受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服务? (3) 2、注册中提示“未安装控件”,怎么办? (3) 二、登录....................................................................- 3 - 1、为什么无法登陆网上银行? (3) 2、为什么无法输入密码? (6) 3、登录时的用户名及密码是什么? (6) 4、如果忘记了登录用户名称或密码,应当如何处理? (6) 5、WIN7如何登录网上银行 (7) 三、证书(USBKEY/数字证书).................................................- 7 - 1、提示无法找到USBK EY (7) 2、数字签名错误 (10) 3、客户端证书无效 (10) 4、我持有的USB KEY损坏或遗失怎么办? (11) 5、USBK EY为什么会被锁? (11) 6、USBK EY被锁后怎么办? (11) 四、使用...................................................................- 11 - 1、在使用过程中碰到问题应该怎么办? (11) 2、为什么网上银行账号会被冻结? (11) 3、我是否可以查询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开立的所有账户余额? (12) 4、我可以查询多久之前的交易记录? (12) 5、办理转账是否需要支付手续费? (12) 6、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转账服务的到账时间是怎样的? (12) 7、什么是加挂/解挂账户功能? (12) 8、什么是收款人管理? (13) 9、当我确认交易或选择服务后而系统没有立即响应,我该怎么办? (13) 10、我可以用关闭窗口的方式退出网上银行网页吗? (13) 11、跨行转账网银提示交易成功,为什么不能即时入账? (13) 12、什么是行内多笔转账? (14) 五、安全...................................................................- 14 -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的安全性如何保证? (14) 2、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需注意什么? (15) 3、如何确认我进入的是正确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站? (16) 六、其他...................................................................- 17 -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网上银行提供什么服务? (17) 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网上银行服务是否有时间限制? (17)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基本涵盖了现行贷款种类(不含农户小额贷款),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从而实现信贷操作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客户申请。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五条贷款业务的受理。信贷部门(或岗位)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由省联社统一制式的《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

银监会年号令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

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根据需要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产品简介

农村信用社贷款产品简介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产品简介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担保的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生产经营的特点专门开发的产品,是农村信用社的特色产品。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2、产品特点 对象特定,手续简单,方便灵活。 3、适用对象范围 具有农村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4、业务办理流程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根据农户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程度等指标进行测评。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2)核定农户信用额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农户资金需求情况及信用额度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 (3)发放贷款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4)借款申请。农户申请贷款时,持农户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 (5)贷款发放。农村信用社接到农户借款申请后,由信贷专柜人员(或门柜人员)审查后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借据,农户可按规定支用贷款。 (6)按期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友情提示:具体业务详情请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 二、农户联保贷款 1、产品简介 农户联保贷款是由社区居民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农村信用社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限额,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贷款限额相同。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限额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当地居民收入和需求、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应等状况确定。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原有的贷款额度内可周转使用贷款。联保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分行)

附件 中信银行西安分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总行《中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等信贷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我行经营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授前调查、授前审查、授前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均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五条在贷前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我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逐步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实施风险限额管理。

第七条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经营机构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及贷款规模指标,依法合规参与同业竞争,防止突击放贷。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信贷政策、基本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负责流动资金贷款法律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监控;负责组织、督促和落实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和其他贷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并实施放款操作。 第十条合规审计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检查、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会计管理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公司银行部/国际业务部/资金资本市场营销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各经营机构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与评估,审核贷款支付,监控贷款用途,实施贷后管理。

1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县级联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县级联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化管理是指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差别化。行业管理对各县级联社的行业管理要求、行业管理内容和行业管理责任不受差别化管理的影响。 第三条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下同)各类行业管理制度的制定都要遵循差别化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差别化管理是指省联社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中的管理职能。省联社在按差别化管理的要求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同时,要按照全面规范履职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各县级联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提高指导、协调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五条省联社对县级联社的管理要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和市场导向的原则, 依据监管评级和治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自主决策水平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地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督导其完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防范化解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对经营管理较好、监管评级较高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通过加强后续检查监督,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造业务流程,实施现代银行管理,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高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实现做强做大,打造成为管理规范、效益良好、服务一流、竞争力强的现代一流金融企业。 第七条对经营管理和监管评级一般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指导落实行业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管理,加快业务发展,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经营效益,努力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对经营管理较差、监管评级较低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围绕风险防范,强化行业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加强信贷、财务、资产、干部员工队伍、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管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06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 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 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 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 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 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 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 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 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 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 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 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 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 《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 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 之风险管理 一.何为贷款风险 贷款风险是指银行贷款管理活动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测额不确定因素影响使银行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或无法如数足值收回从而使贷款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分类: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2006年以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分类办法是按照四级分类,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 2006年以后,农村信用社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及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当前,农村信用社实际的是在综合系统网络中贷款分类按照四级分类,二在实际管理中使用五级分类的折中办法。 三.信用社贷款现状 当前,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占比高是困扰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它不仅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自身效益和在社会上的声誉,而且也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发展乃至

金融、社会的稳定。因此,如何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证信贷业务正常运行已成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1.不良贷款占比高,贷款的流动性差。 2.贷款收息率低,贷款的效益性难以实现。 3.抵押贷款占比少,担保贷款留于形式,贷款的安全性难以保障。 四、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导致损失产生的可能性,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风险是指预期事物的不确定性,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期不确定性可能带来意外收益,即风险收益;二是预期不确定性可能带来意外损失,即风险损失或风险成本。狭义风险仅指预期事物不确定性而造成的损失。通常所谓经济风险仅指狭义风险,本文中的风险限制在狭义范围内。所谓贷款风险是指银行、信用社放出去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它是风险的一种,具有风险的一般属性,信贷资金的运动是一种以“两权分离、按期偿还”为本质特征的特殊的价值运动,即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所让渡的只是信贷资金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归银行、信用社所有。这一本质特征要求借款人必须按照事先协议到期归还贷款,以实现信贷资金的归流。但是,由于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内,会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借款人经营失败,造成银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建议

为规范信贷业务办理,防范监管风险,总行、省分行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且,《办法》还特别附加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参考方法。省分行转发总行文后,对其中的测算过程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主要涉及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计算公式包含以下五个: ①营运资金总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营运资产周转次数]×调节系数 ②营运资产周转次数=上年度销售收入/平均有效营运资产 ③平均有效营运资产=(年初有效营运资产+年末有效营运资产)/2 ④营运资金缺口=营运资金总量-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借款人自有资金 ⑤借款人自有资金=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各类长期资产-无效营运资产 我行在执行《办法》中发现,由于《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计算的数值较多,各支行调查时取值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取值方法,直接影响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的准确性,为使下一阶段业务规范、稳健发展,落实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和认真执行总行、省分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特对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数值取值做如下规范: 一、明确各要素的当前数据取值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公式中的各项要素一般应以当前数据为准。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除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外,其它指标原则上采用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二)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应采用最近的季报数据计算,由以下方法确定: 例子: 受理授信时间为2010年11月份,则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计算如下: 二、严格规定各要素的调整范围。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 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原则 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臵。 (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 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 (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 2.监事会 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的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 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 (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 (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

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关于农信社小额贷款业务的思考

关于农信社小额贷款业务的思考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 __、 __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金融工具之一,自开办以来,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快速致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深受广大农户欢迎。目前,笔者通过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问题 1、贷款投放不均。大部分地区能按上级要求,积极投放小额贷款,支持当地经济促农致富;但个别地区和网点贷款投放量却很少,与当地农户需求、经济发展不相配,变相刺激了民间借贷日益活跃。 2、贷款质量不等。因小额贷款额度小、户数分散,风险相对较小,98%以上能按季结息,到期收回,但由于多种原因,仍有少数网点小额贷款有逾期等不良现象,其中有信贷人员调查不实原因,也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 3、贷款程序不一。对小额贷款发放程序省联社已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个别地区未执行调查授信、集体审批的基本程序,存在一人说了算现象,为小额贷款形成不良埋下隐患。

4、惜贷惧贷现象仍存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目前农村信用社主要支农手段,但有部分地区和网点年末余额却比年初有所下降,信贷投入未增反减。纠其主要原因,一是当地信用环境差或慑于上级问责机制,惜贷惧贷;二是内部激励机制不到位,信贷人员放与不放一个样,未能和实际工作效益挂钩。 二、形势分析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球性 __浪潮中, __先后出台多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措施,并要求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作为建设新农村主要金融力量的农村信用社,一是应认清当前形势,响应国家政策,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选准支农项目,积极合理投放小额贷款,支持本地经济持续发展;二是应树立危机观念,为加大农村金融支农力度,国家已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邮储银行已开办小额贷款业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悄然设立,农村信用社将来发展机遇和挑战共存。 三、几点建议 1、加大政策引导,树立支农意识。引导广大农信社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农信社经营市场定位,明确面临日益激烈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贷款核销后,应怎么处理() A、销毁档案; B、向信贷员追偿; C、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D、什么都不用做 2、针对借款人何种情况,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A、丧失经营能力; B、不可抗力; C、家庭变故; D、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3、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什么() A、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B、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 C、借款人的实际需要; D、借款人的经营能力 4、受托支付方式下,应当通过谁的账户进行支付() A、借款人; B、借款人的交易对象; C、担保人; D、贷款人 5、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什么样的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A、风险评价制度; B、风险监测制度; C、授信制度; D、内部评级制度 6、下列哪个机构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D、税务局 7、贷款人应根据什么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A、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B、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C、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 D、借款人的净利润 三、多项选择题

1、贷款人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A、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B、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C、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D、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2、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哪些活动,来维护贷款人债权() A、大额融资; B、资产出售; C、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 D、破产清算 3、贷款人应把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的哪些因素进行匹配程度评估,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 A、经营状况 B、还款能力, C、还款意愿, D、信用状况 4、针对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贷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哪些措施() A、加强关注; B、提前收贷; C、追加担保; D、提起诉讼 5、贷款支付过程中,针对借款人出现的何种情况,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A、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 B、担保人或抵押物发生变化; C、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D、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6、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并通过什么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A、借款人报告; B、账户分析; C、凭证查验; D、现场调查 7、下列哪些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A、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B、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分析与建议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分析与建议 一个企业的活力在于她的源动力和她产生的必然结果,一个预期的经营目标决定企业经营的周转生命期,而企业创造的价值不仅在目标经营上,同时在于企业经营过程中所表现的影响作用。而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源动力在于什么呢?产生的结果有哪些呢?预期经营目标产生的附加作用是什么呢?一个个疑问带着我的思考,激发我对信合发展未来的分析。 农村信用社多年来以经营信用贷款业务为主要的信贷业务,以利息收入为信用社收入的主要来源。经营的品种形式单一,经营的品牌业务较为呆滞,经营的环境狭小,区域经济严重,同业之间缺少竞争优势。在贷款业务的经营方式中,信用贷款占比较高,面对农村信用环境较差,这样增加了信用社的信贷风险。在贷款管理方面,存贷比例失调,贷款营销落后;贷款管理的制度执行不到位,考核办法缺少依据;信贷人员经营过程中主观因素严重,评估、判断能力缺乏依据。这种贷款营销现状,阻碍了信用社的发展。为了提高信贷业务质量,对当前信用社信贷业务做如下分析: 一、信贷员管理分析 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是信用社联系农村的纽带,是农村经济建设的实践者和决策者,也是信用社资产风险把握方向的前沿管理者。因此,信贷岗位在信用社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只有具备最高的判断能力、分析能力和经营能力,才能经营好信用社贷款业务,才能算一位合格的信贷员。目前信用社对信贷员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信贷员本身素质较差。信贷职务的聘用没有经过培训、考试考核,许多信贷员对贷款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了解不透彻,导致概念模糊,主观意志较强,判断力低下,信贷员经营理念、经营认识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担当着专职放款员、专职收款员的职务。 2、信贷的工作模式不规范。目前经营的信贷资产缺少贷款营销管理制度,没有认真执行规范的贷款操作步骤。许多信贷业务等客上门,贷户申请借款时信贷人员没有进行贷前调查,对贷户实际状况没有深入调查。对于农村小额农贷没有做到一年一次核定,核定的农户贷款限额数量缺乏依据。信贷员对贷户经营状况的评定主观因素较强,核定的贷款限额随意性较大。面对农村社会环境变化较大,人员流动较大,农民素质较低,信用较差的状况,一年一次核定的小额农户贷款不能成为发放贷款的依据。大额贷款主任调查、审批,员工虽然发表建议,但在操作上许多大额贷款随着主任的意志而投放,在这方面,大额贷款的风险对职工责任不大,而主任本生具有大额贷款发放的权限,职工对贷户状况的评定只能作为贷款发放的参照形式,这决定主任在贷款审批上主动性较大,大额贷款风险权数增加。对于管理层审批的大额贷款,在形式上只注重资料的完善性,缺少调查、监督考察和考核依据,监督管理实施不到位。在检查贷户状况时,缺少对贷户经营状况的跟踪追查,仅凭主观判断,缺少科学分析和信贷资产的质量评估,不能正确认定风险性贷款,无疑加大了贷款风险比重。 3、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检查实施方案不健全。对基层社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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