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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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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作者:牛静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5期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157条新增了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的界

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本文对小额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进行分析,论述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扩张性,使其与执行程序和调解程序更好的衔接适用,进而充分的发挥小额诉讼司法大众化的程序价值。

【关键词】小额诉讼;适用范围;扩张性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5-0122-02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新民事诉讼法》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本文在阐述小额诉讼的基本概念上,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念

何谓小额诉讼程序,理论观点不一。一般将其内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有所不同,可以将之视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狭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则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程序应运而生,其建立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英美法系国家将小额诉讼程序视为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断绝的另一种特殊程序,而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般将其视为位于普通诉讼程序延长线上并与之具有连续性的制度设计。作为具有浓厚大陆法系传统和底蕴的我国,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也不能脱离与普通诉讼程序的关联。小额诉讼程序于我国之确立,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诉讼效益化和司法大众化,而且亦是对世界性司法改革潮流之有效回应。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或者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所适用的审理程序简易化的具有特殊构造的诉讼程序。与此相比,我们更认同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狭义解读,即在立法上将小额程序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予以专门规定。增设小额诉讼程序,使之成为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者并列的独立诉讼程序,使各种类的民商事案件都能有与之相应的诉讼程序可资适用。

二、小额诉讼程序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以平衡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为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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