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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___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陕西省___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陕西省___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单位名称(盖章):单位编号:

项目类别上年年末

职工人数

上年全年

工资总额

本年首月

缴费人数

本年首月

单位缴费基数

本年首月

个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情况经办机构审核情况

经办机构留存资料

参保单位资料类别页数会计账簿、劳资台账相关账页

劳资、财务、统计相关报表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相关册页

有关基数申报的说明及证明

合计

缴费单位申报声明

本单位所提供的有关工资总额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本单位已向所有职工进行了缴费基数公示/签字认可,全体职工对缴费基数均无异议。

工会组织或公司监事或

监事会(盖章):职工代表(签名):

年月日

经办机构

复审意见审核人:复核人:

年月日

备注

单位负责人:单位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注:1、此表由缴费单位每年填写,一式两份,经办机构审核后,退填报单位一份。

2、经办机构留存资料为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印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1.29 【实施日期】200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完善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五)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六)开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七)负责完成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

社保基数更改

关于2014年度参保人员个人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申报有关问题的问答 一、2014年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五项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3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确定。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确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确定。 二、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时间和办理地点? 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应在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22日之间,向各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14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 三、缴费基数申报有哪几种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c16438315.html,,下同)首页中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单位地税税号)后,即可进入系统。首次进行网上申报的单位,请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并同时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

缴费单位、个体劳动者等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哪几种情形的缴费基数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进行调整? 已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员,属于下列二种情形的,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进行统一调整: (一)原缴费基数在新年度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要求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的; (二)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最低限,并愿意按今年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 五、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如何处理?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参保人员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 六、新的缴费基数何时启用? 各缴费单位、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从2014年新的社保年度起开始启用。即缴费单位、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应从6月1日起,根据本单位、本人缴费基数申报数据,按新的标准在缴费帐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七、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有什么变化?

原陕西省财政厅一副处长受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原陕西省财政厅一副处长受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陕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原副处长虞秀选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 2003 年 8 月 13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 提起公诉。 昨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虞秀选,男,现年 40 岁。 经检察院审查查明, 2000 年 4 月至 2001 年 12 月, 虞秀选在担任陕西 省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委托陕西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对陕西铁路系统等多家单位进行专项财务检查等业务,使该 所收入 2722 万元。 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史来成为了答谢虞的 帮助,分别于 2001 年 10 月和 2002 年 9 月给予虞秀选人民币 28 万余元和 75 万元,虞将此款据为己有。 此后,还利用职权为其他 3 家单位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共计 120 万 余元。 虞秀选先后在陕西中汇会计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50 万元,在陕 西生物制品研究所投资 40 万元,还出资 23 万元为其弟购买一套单元房, 另交给他人保管的 20 万元存单一张和 10 万余元及 3000 美元现金,加上

其妻子的投资和其他存折 4 万余元,共计 148 万余元及 3000 美元,扣除 收受部分单位赠予的好处费 16 万余元,案发后虞及其家庭财产尚有 132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 经核查,虞及其家庭收入从 1982 年 7 月至 2003 年 9 月,工资性收入 为 35 万余元,按西安市统计局城镇居民不同收入层家庭年人均收支情况 统计数据,降两档计算出其家庭支出为 17 万余元,收入尚余 18 万余元, 虞买卖股票共盈利 25 万余元。 现虞尚有 87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检察院认为,虞秀选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 受贿赂 120 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对其 87 万余元和 3000 美元的财 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 庭审中,虞秀选的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虞秀选受贿罪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虞秀选接受方圆税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人史来成的钱, 系作为方圆所的股东分红所得。 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排除了犯罪故意,而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因 此虞秀选不构成受贿罪。 检察院则认为,虞秀选借钱给史来成,帮其创办方圆所,之后史来成 连本带息将钱都还给了虞秀选。 虞很清楚自己没有投资,而是利用职权向方圆所提供业务。 对虞秀选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财产数额持 有异议,请求法庭予以查明。 此案将择日宣判。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7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05 【实施日期】2000.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3、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交省地方税务局。 (二)划入的职能 1、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4、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和发行计划及监督彩票发行的职能。 5、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省以下各级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对行政机关和财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 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 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 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 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 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 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

(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三、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 2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一、网站注册用人单位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站公告栏“单位用户网站注册认证的通知”中下载《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用户注册申请表》填写后同时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水西门大街61号四楼412室办理注册认证手续。 二、网上申报申请用人单位已在网站通过注册的可至水西门大街61号508室或拨打电话86590810申请开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功能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无须再申请。 三、授权确认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对经核准的用人单位予以网上申报功能授权。 四、申报登录经授权的用人单位登录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入“单位办事区” “社会保险征缴” “缴费基数申报”。用人单位在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业务前须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点击“单位办事区”再点击“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在网上对《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项目逐一进行核对如有变更应及时修改。无论有无修改均需点击“确定年检”完成《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否则视为未年检。 六、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1、花名册下载点击“缴费基数申报”再点击“花名册下载”下载本单位应申报人员花名册。 2、基数录入用人单位按文件要求录入应申报人员缴费基数。 3、花名册装载缴费基数录入完毕后点击“花名册装载”子栏目菜单装载花名册。装载前应将Excel表的首行删除。对装载有误的系统会进行提示对系统反馈的信息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对装载有误的人员信息修改正确后可再次重新装载。 4、申报表填写花名册装载后点击“申报表填写”在填写时需注意有“0”的项目为填写项无“0”的项目不需填报填写完毕并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申报”上传数据未成功点击“确认申报”的视为未申报申报完成后系统会自动提示申报成功。 5、申报反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申报反馈区”对用人单位申报数据的审核结果进行反馈。 6、资料报送网上申报单位应于7月31日前按规定将《南京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至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参保的单位报至水西门大街61号508室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或贴花手续。

慈溪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一览表

慈溪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 一览表

附:慈溪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一览表 表一:适用企业(含参照企业参保的其它单位)单位:元 月缴费金额 缴费费率 缴费基数 最低与最高(元) 险种及类型下限与上限 单位标准个人标准单位标准个人标准基本养老保险2447 —12231 14% 8% 342.6-1712.3 195.8-978.5 基本医疗保险2447 —12231 (8+1) %2% 220.3-1100.8 48.9-244.6 住院医疗保险2447 (4.5+1)% 不承担134.6 / 失业保险2447 —12231 2% 1% ( 农民工不承担) 48.9-244.6 24.5-122.3 生育保险2447 —12231 0.5% 不承担12.2-61.2 / 工伤保险2447 —12231 按行业分类不承担按行业分类/ 养老1310 —12231 14% 8% 183.4-1712.3 104.8-978.5 外 医保2447 (4+0.5 )% 1%110.1 24.5 来 务 失业1470 2% 不承担29.4 / 工 生育2447 0.5% 不承担12.2 / 险 工伤2447 —12231 按行业分类不承担按行业分类/ 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2

表二:适用于参保个体工商户单位:元 月缴费金额 缴费基数缴费费率 险种及类型最低与最高下限与上限 单位标准个人标准单位个人基本养老保 3262 — 10% 8% 326.2-1223.1 261-978.5 12231 险 基本医疗保 2447 — (8+1) %2% 220.3-1100.8 48.9-244.6 险 12231 住院医疗保 2447 (4.5+1)% 不承担134.6 / 险 2447 —1%( 农民工不承失 业保险 2% 48.9-244.6 24.5-122.3 12231 担) 2447 — 工伤保险 按行业分类不承担按行业分类/ 12231 2447- 生育保险 0.5% 不承担12.2-61.2 12231 1310 — 131.0-244.6 104.8-195.7 2446 养老 10% 8% 3262 — 326.2-1223.1 261-978.5 12231 外来 医保2447 (4+0.5 )% 1%110.1 24.5 务工 险失业1470 2% 不承担29.4 / 生育2447 0.5% 不承担12.2 / 2447 — 工伤 按行业分类不承担按行业分类/ 12231 注:个体工商户中参加外来务工险人员,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 资在2447 元至3261 元之间的,其养老缴费基数按3262 元确定。

2018年度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2018年度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基数申报须填写的表格: 1.《陕西省___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数申报汇总表》)。

2.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 以上表格一式两份(单位加盖公章,负责人、经办人签章,涂改无效)

重要提示: 一、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对缴费基数进行申报,须按照以下标准: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申报时,不低于上年度缴费基数下限3081.30元,不高于上年度缴费基数上限的110%即16947.15元)。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必须大于或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经办机构对已报基数进行调整,系按照以下办法: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无需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按照缴费基数审核有关规定,对此前核定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进行修正。其中,缴费基数不足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补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多缴纳的部分计入企业待转基金,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介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不再做调整。 《基数申报汇总表》填报说明: 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必须认真填报《基数申报汇总表》。该表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进行缴费基数公示或签字认可等情况,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如下: (一)“上年年末职工人数”栏,指2017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部在职职工数(2018年注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不需填写)。 (二)“上年全年工资总额”栏,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填写上年实际发生的数额(2018年注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不需填写)。 (三)“本年首月缴费人数”栏中的“首月”,对于2018年元月以后新参保的单位,指2018年首次应缴费的月份(以下相同);对于2017年12月之前已参保的单位,指2018年元月。“人数”为首月应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数合计,既要包括首月新参保人员、新转入人员和暂停缴费后拟恢复缴费的人员,也要包括应在首月缴费,但尚未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在首月之后不再缴费的已离职、退休、死亡人员。 (四)“本年首月单位基数”栏,为“上年实际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度工资发放月数的数额(“本年首月单位基数”栏≧“本年首月个人基数”栏)。

重庆市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表

附表 重庆市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表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所有制性质注册登记地 营业执照号码单位编号 详细通信地址邮编 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职务移动电话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底的职工人数 是否承诺2015年1-12月不裁减爱女职工 是否承诺2015年1-12月不降低一级职工工资 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的产业和环保政策 2014年底前参保及缴费 情况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是否 参保 是否正 常缴费 是否 参保 是否正 常缴费 是否 参保 是否正 常缴费 是否 参保 是否正 常缴费 是否 参保 是否正 常缴费 企业主管部 门意见 年月日区县(自治县) 人力社保局 意见 年月日 市社会保险局 意见 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局意见 年月日市财政局意见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6份,企业1份,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是社会保险局、企业主管部门、参保地人力社保局各1份。

申请单位意见 我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请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内容,我单位资源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 <公章> 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年月日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定:该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完备,复印件与原件审核无误。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 实行时间:年月至月 经办人: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区县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认定:同意该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施时间:年月至月 经办人: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小型企业) 经审核认定: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微型企业) 经审核认定: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 经办人: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注:以上表格一式六份,企业一份,市人力社保部门及财政部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指南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指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5、《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6、《关于切实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26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18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19年1月后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不在本次缴费基数申报范围,其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温馨提示: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不需要考虑2019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7月1日后,将由社保信息系统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自动调整。 3、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基数申报所需资料 1、《201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 2、《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一式两份);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文件附件); 4、2018年度3、6、9、12月单位工资表、职工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等财务资料。以上资料请携带复印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并交由工作人员留存备查。 温馨提示:对于缴费单位人数较多(300人以上),不方便提供以上资料的单位请携带2018年度12月单位工资表等财务资料(例如:会计总帐、明细账、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 5、其他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申报时间安排及各服务窗口地址 为更好地服务缴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26号)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各区(开发区)将设立窗口就近受理辖区各单位申报资料,执行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各窗口将放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业务指南》,以方便缴费单位申报。

2017年最新社保基数怎么算

2017年最新社保基数怎么算 2017年最新社保基数怎么算的大家了解吗,不了解的朋友一定要来看看下文详细了解一下哦! 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规则 1、老员工按上年月均工资来申报; 2、新员工按年内首月工资来申报。 注:如果社保基数和工资不对应,在稽查审计时会有风险。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目前全国各地的社保缴费办法不完全一致,通常,单位职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公式: ①社会保险基数=上限 (个人月平均工资≥上限) ②社会保险基数=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③社会保险基数=下限 (个人月平均工资≤下限) 其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通常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通常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就是你每月需要出资缴纳社保的那部分金额,一般是由各省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2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1200元--5000元。 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本人工资多少,社保缴费基数就是多少!假如你月收入5000,那么5000就作为你缴纳社保的基数! 但如今大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都是以最低基数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保。 另有以下特例 1、假如你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假如你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更改时间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每年更改一次。

缴费基数申报表

南京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号: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人、元 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申报日期:年月日

《南京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申报时间2018年4月1日至6月20日 二、申报情况 (一)上年度财务列支数 1、职工人数:指用人单位2017年底从业人数。 2、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2017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与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工资总额相一致。 (二)本期申报 1、缴费人数:指用人单位实际应申报人数(即《花名册》中人数,在录入《花名册》时切勿调整表中各列顺序和添加与申报无关的字符。《花名册》“备注”栏中显示已离职状态的人员均须填列。 2、年申报缴费基数:指应申报人员申报的2018年度月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2个月。 3、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与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相一致。 (三)本期申报差额 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差异数,即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扣减因素合计+工资总额增加因素合计=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 (四)单位缴费水平 1、2017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2017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 2、2018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2018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即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12。 三、申报数与报表数差额原因 (一)扣减因素 1、2017年减少参保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用人单位2017年减少的参保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 2、社会保险在原单位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在原单位缴纳的人员及其发生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的花名册,非我市参保人员须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7年参保缴费证明,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3、聘用退休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已退休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超过纳税起征收入的)等。 4、劳务派遣(代理)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委托代理人员总数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用人单位委托本市中介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代理)人员的需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确认表》(此表由中介机构填报并经用人单位确认)。中介机构在外地参保的,须附代发工资或劳务结算凭证和协议,以及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参保证明。 5、实习人员: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实习生等不属于本单位参保对象的人员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使用实习人员的,用人单位须提供实习协议、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填列不属于上述六项需扣减的因素。有此项因素的须另附文字说明。 (二)增加因素 1、2017年度新增参保人员:指在2017年新进单位参保且未支付满12个月工资的人员(不含2017年1月份进单位且领取工资人员);当年新增参保人员后又在当年离开,不需作为2017年新增人员,可在2017年减少参保人员中填列(包括工资总额)。 2017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按2017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应申报的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乘以其未发工资的月份计算。例如某职工2017年5月到单位参保,其2017年5-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即申报的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为3500元,则2017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应为其1-4月份差缺的工资总额14000元(即3500×4=14000)。 2、挂靠本单位参保人员:指在本单位参保缴费但本单位不发放工资的人员,工资总额按其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确定。 3、其他:其他需要调增的事项。

长沙市社保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流程

长沙市社保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流程用人单位可以登陆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www.cs12333.c om“服务大厅->单位业务->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或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c16438315.html,“网上业务经办系统->单位业务办理”)进行网上基数申报业务,通过社会保障政务网(www.c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c16438315.html,)登陆的用户因兼容性问题请使用IE浏览器。 1.用户登录 证书用户在左侧快速通道选择“证书用户”在插入证书以后点登录按钮输入pin码。一般用户在左侧快速通道选择“普通用户”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用户名为单位编号、初始密码为单位编号。单位成功登录后可自行修改登录密码。若密码错误,请凭单位介绍信前往我局一楼人力资源大厅11、12号窗口进行登记修改。) 根据《关于做好公钥密码算法升级工作的通知》(国家密码局[2 011]50号)文件的要求,原数字证书用户可持相关资料到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人力资源市场大厅11、12号窗口免费升级数字 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更换详情请查询网站“通知公告”栏相关公告。 为确保信息安全,避免信息泄露风险,建议单位尽快办理数字证 书,按证书用户方式办理基数申报。 证书用户登录方式 普通用户登录方式

2.选择“基数申报”->“企业申报” 基数申报页面分两大块(1.申报基数数据下载;2.申报基数数据查询)。 3.申报基数数据下载(用于下载基数申报数据和基数申报客户端)

第一次使用请点击下载客户端 下载后的文件叫Setup1.exe 运行安装文件

选择申报年度,点击“生成数据”

SB002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及附表

SB002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及附表

SB002 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企业(业主)财务负责人或税务代理人签名:企业(业主)会计主管或税务代理主管签名:填表人签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预征部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仅限汇总缴纳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 二、表中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税种: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税目:指每一种税的具体征税对象或范围,即在各税条例中规定的税目、类别或等级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种税目”为相应的“土地等级”。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为相应车辆类型的“计税标准”。 3.税款所属时期:指本期申报的税(费)款属于某月、季、半年、年度的款项。 4.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从价计征的相关税目的“应税收入”表示应税的自用房产原值。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收入”表示为“应税的土地面积”。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的“应税收入”表示为“应税的车船辆数”或“应税的车船吨位数”。 5.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填写允许扣除纳税人

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其中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旅游、广告、代理)纳税人的该栏数据分别对应附表1《交通运输、建筑、服务业营业税纳税减除项目申报表》中“金额小计”一栏。。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的应税扣除项目金额为相关税种政策规定可扣除的项目。 6.计征依据(金额或数量):根据税法规定填写,其中 营业税:第4栏和第5栏的差额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自用数量 文化事业费:同营业税。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应税房产余值(即应税的自用房产原值-“应税扣除项目余额”-{1-政策规定的扣除率})(该政策规定的扣除率可由系统维护和修改,默认为30%)。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的土地面积。 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应税的车船辆数”或“应税的车船吨位数”。 7.免税收入: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免税收入,其中营业税: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同一税目下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减免项目的应分行填写。 8.本期应纳税(费)额:计税(费)依据×税(费)率或单位税(费)额。

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

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 申 报 须 知 2019年3月6日 一、申报时间 2019年3月11日至4月19日(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二、申报地点 岳塘区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设在4号柜台,失业保险设在5号柜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设在岳塘区政务中心一楼118办公室。 三、申报内容 (一)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与标准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之后相继下发的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明确规定、省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作

出的具体解释,以及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均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每年的一月底之前,各参保单位完成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收入统计台账的登记汇总工作,计算出每一月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打印出《新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交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纳入缴费工资基数,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基数申报汇总表》填报说明

《基数申报汇总表》填报说明 温馨提示: 201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043元。2012年度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3253.58元。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9760.74元)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952.15元)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为便于计算并避免用人单位缴费金额与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结账金额不一致,建议用人单位上报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时,遇小数进位到元的整数位。如果取整数位,月平均缴费基数的60%最少要按1953元、月平均缴费基数的300%最多要按9760元申报。) 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必须认真填报《基数申报汇总表》。该表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用人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进行缴费基数公示或签字认可等情况,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如下: (一)“上年年末职工人数”栏,指2011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部在职职工数(2012年注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不需填写)。 (二)“上年全年工资总额”栏,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填写上年实际发生的数额(2012年注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不需填写)。 (三)“本年首月缴费人数”中的“首月”,对于2012年新参保的单位指2012年第一次缴费的月份(以下相同),其它单位指2012年元月。 (四)“本年首月单位基数”栏,为“上年实际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度工资发放月数的数额(“本年首月单位基数”栏≧“本年首月个人基数”栏)。 (五)“本年首月个人基数”栏(至关重要,必须准确填写),是首月所有应缴费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首月所有应缴费职工,既要包括首月新参保人员、新转入人员和暂停缴费后拟恢复缴费的人员,也要包括应在首月缴费,但在以后月份不再缴费的已离职、退休、死亡人员。 (六)“用人单位申报声明”栏,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以“公示”或“签字认可”的方式向全体职工告知本人月缴费基数。只有在全部职工确认且无异议后,用人单位方可打勾选择“公示”或“签字认可”,然后盖

困难行业和小微企业调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程序

2017年困难行业和小微企业 调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程序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保缴费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解读 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减政策分为困难行业和小微企业两大块。其中,困难行业内的企业(无论大中小微型)均可申报,且社保缴费基数调减范围为4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小微企业(不含中型和大型企业)社保缴费基数调减范围只限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同时符合困难行业和小微企业范围的企业,可同时申报和享受两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减政策。 一、政策执行时间: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二、享受范围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政策享受困难行业和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减: 1、困难行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种植业,除教育业外,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未裁员,并承诺年内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5、招用城乡劳动力(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三、相关政策: 1、困难行业政策:目前企业缴费按照社平工资的60%执行的,大约为3105元。本次调整为:员工工资低于1500元,单位缴费按照1500元核定缴费基数,高于1500元的,按各单位申报的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因此,各困难行业的企业,请在向社保部门申报员工工资时,在1500元左右进行申报(可重新到社保局申报工资),这样单位为每个人的保险缴费将从每月963元降到465元,四种保险将少缴费498元/月,全年将减少缴费5900元左右/人。 2、小微企业政策:按照国家工信部【2011】300号文件对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根据企业2016年度利润表和年度员工人数核定。工业:从业人员20-300人或营业收入300-40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从业人员仅为参保人员)。 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参照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执行,即单位12%;以申报工资1500元为例,单位应该缴费300元,按单位12%缴费,即为180元,将为企业节约120元/月。 四、申报材料 (一)困难行业申报材料 1、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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