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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不准八个不让十个严禁

五个不准八个不让十个严禁
五个不准八个不让十个严禁

五个不准八个不让十个严禁

为进一步整肃工作纪律、狠刹干部队伍中的不良风气,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要求全体党员干部严守“五个不准、八个不让、十个严禁”。请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周知并严格执行。

“五个不准”

一、上班不准迟到早退和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二、上班时间不准用电脑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如股票、游戏、娱乐、聊天、网购等);

三、上班时间不准到茶社、歌厅、洗浴场所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四、办事不准推诿扯皮;

五、工作日内午餐不准酗酒等。

“八个不让”

一、不让来办事的群众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情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集体的利益在我这里受损;

五、不让影响和谐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行业执法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服务对象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十个严禁”

一、严禁挥霍浪费公共财物;

二、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

三、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严禁公款吃喝、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严禁节日期间突击花钱和违反财务规定乱发钱物;

六、严禁公车私用和违反规定用车;

七、严禁各种项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八、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九、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十、严禁对执法对象采取不正当手段、粗暴执法。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一律免职,并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内容

“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内容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

党员领导干部对照《廉政准则》“八个严禁”和“52个不准”个人自查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对照《廉政准则》“八个严禁” 和“52个不准”个人自查报告 根据《中共xx市纪委关于开展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以十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人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廉政准则》。通过学习,我深深地认识到,《廉政准则》就是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标尺,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指南。我们党员干部自身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加强自律自警意识,同时对照《廉政准则》做好他律,监管好我们身边的人。经过廉洁从政教育活动和自身的学习,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的提高,现将自己对照“八个严禁”、“52个不准”,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方面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科学,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一是讲学习。根据客观实际需要,不断丰富和充实自己。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教育、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在学习各种理论知识的同时,十分重视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与个人修养。克服自我满足,厌学浅学甚至不学的情绪,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自觉培养自己成为对党、对国家和人民忠诚的好干部。二是讲政治。

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和政治敏锐性。三是讲正气。继承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坚持同歪风邪气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不谋私利,一身正气,为教职员工做好表率。四是讲科学。学习科学、尊重科学、运用科学。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主义、科学唯物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工作中尊重科学、尊重民主、尊重事物的发展规律,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按管理科学规律办事。 二、有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一是正确用权。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做到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责任心看待和运用权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二是以节制欲望。从不谋取规定以外的非法利益,不贪吃喝、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名利,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工作。艰苦朴素,俭以养德,保持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三是防微杜渐。时时刻刻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力争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追求党性和道德修养的更高境界。四是表里如一。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以党性原则和道德规范衡量、约束自己,没有人前一套、人后一套,做到了严格自我监督。

八个严禁52个不准具体内容

“八个严禁”: 一是严禁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 二是严禁在办公场所、工作时间参与打牌、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是严禁参与各种赌博活动; 四是严禁用单位设施上网聊天、玩游戏、买卖股票等行为; 五是严禁工作日午间公务接待饮用白酒; 六是严禁工作时间到各种娱乐场所消费; 七是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私驾公车; 八是严禁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冷漠对待群众、对待基层。 “52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8个禁止、52不准”——新时期党员干部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8个禁止、52不准、十不准” ——新时期党员干部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知识问答题

《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知识问答题 1、《廉政准则》规定了多少“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答:52 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干什么? 答:经商、办企业 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什么活动? 答:有偿中介 3、《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什么? 答:事实真相 4、《廉政准则》规定,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什么供个人使用? 答:客房 5、《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什么活动? 答:庆典活动 6、禁止利用什么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7、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什么活动安排? 答:旅游、健身、娱乐等 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什么? 答: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9、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什么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答:管理和服务对象 10、不准以哪些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 11、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哪些保障性住房? 答: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 12、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什么谋取利益? 答:内幕信息 13、《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什么活动? 答:营利性活动 14、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干什么?

15、不准违反规定拥有什么机构的股份或者证券? 答:非上市公司(企业) 16、不准违反规定买卖什么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答:股票 17、不准个人在哪里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答:国(境)外 18、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什么活动?答:有偿中介活动 19、《廉政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什么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答: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20、《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什么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21、不准用什么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答:公款 22、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什么借给他人? 答:公款、公物 23、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什么? 答:变相用公款旅游 24、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什么资格? 答:俱乐部会员资格 25、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什么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答: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 26、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什么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答:商业保险 27、不准挪用或者拆借哪些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答: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 28、不准采取什么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答:不正当手段 29、不准不按照哪些规定程序任免干部? 答: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0、不准私自泄露哪些决定干部的有关情况?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廉政准则五十二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个必须、八个不准

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菏安监字〔2013〕63号 关于印发“菏泽市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八个必须’、‘八个不准’”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菏泽市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八个必须?、…八个不准?”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贯彻,并迅速转发至各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督促指导企业在从事危化品装卸作业时严格执行。 附件:“菏泽市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八个必须?、…八个不准?” 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13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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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化工企业,5月下旬必须把“八个必须,八个不准”的宣传牌做好并立到各自罐区!! 曹县安监局 2015年5月4日 —3—

附件: “菏泽市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八个必须’、‘八个不准’” 一、车辆运输的介质必须与所充装物料的性质一致;否则,不准充装。 二、必须对运输车辆及槽、罐进行现场观察检查;发现车辆不安全或槽、罐上的阀门、法兰、垫片、管道及管道与罐体焊接处异常者,不准装卸。 三、必须对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者,不准装卸。 四、必须对购货单位的资质(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者,不准充装。 五、必须对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资质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者,不准装卸。 六、必须对车辆罐体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者,不准装卸。 七、必须对车辆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及装载量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者,不准装卸。 八、必须让运输危化品的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输货物基本 —4—

的物化性质及救援方法进行口述;不合格者,不准装卸。 —5—

中共党员廉政准则8禁止52个不准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 益; 2、禁止私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 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化 公为私;4、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 部; 人员 谋 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 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干群 关系。 《廉政准则》52个不准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 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 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 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付 凭证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 信息谋取利益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房、 廉租住房等保 障性住房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 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十、不准个人在国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 (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职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 从事与 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 动 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 人 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 性 规定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 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 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八、不 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津贴、补贴、奖金 滥 等 十九、不准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十、不准挪用或 者拆借社会保障基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 金、 金 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 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 位 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 任免干部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 决定干部等有 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 关情况 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荐、 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 等非组织活动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 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突击 提拔、调整干部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 舞弊二 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 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 偶、 属 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十、不 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 习、 培训、旅游等费用, 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 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 区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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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八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1

司法技术处 执行“8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 报告 中院纪检监察室: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以来,技术处按照院党组、院纪检监察室要求,切实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根据文件精神,全处党员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照《廉政准则》“八个严禁”、“52个不准”,从组织宣传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立健全《廉政准则》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修养。按照院党组、院纪检监察室要求,认真组织全处人员对《廉政准则》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学习,紧密联系实际工作,加强司法辅助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宣传工作,消除少数党员同志“认为《廉政准则》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 二、克己奉公,洁身自律。党员干部始终把“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经受住权利、金钱、美色的考验。”作为人生信条,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永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浩然正气和昂扬锐气。部门主要负

责人及党员要做到自省、自警、自励,不患腐败“羡慕症”,做到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不让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占据头脑,不让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歪风邪气侵蚀自己的灵魂。不赌博抹牌,不用公款大吃大喝,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主要领导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提倡恪尽职守,不要得过且过;提倡锐意进取,不要甘于平庸;提倡有所作为,不要消极无为;提倡深入一线,不要高高在上;提倡未雨绸缪,不要临阵磨枪;提倡精益求精,不要敷衍塞责”。提振了全体职工的信心和工作激情。 总之,全处党员以《廉政准则》作为行动指南,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没有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没有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行为;没干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部关系的事情。 四、目前存在问题和不足 以前对廉洁从政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不够。 五、存在问题的原因

八个严禁五十二个不准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个严禁和五十二个不准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

8个方面禁止与52个不准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8个禁止、52个不准”和“5个应当、39个不得”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5个应当、39个不得”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一)8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52个不准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 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 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 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 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私存私放公款; 16.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个不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八个严禁”: 一是严禁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 二是严禁在办公场所、工作时间参与打牌、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是严禁参与各种赌博活动; 四是严禁用单位设施上网聊天、玩游戏、买卖股票等行为; 五是严禁工作日午间公务接待饮用白酒; 六是严禁工作时间到各种娱乐场所消费; 七是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私驾公车; 八是严禁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冷漠对待群众、对待基层。 “52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八个严禁 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

八个严禁 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现对照《八个严禁 52个不准》,就本人一年来工作学习思想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恳请各位领导和同事给我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认真学习,加强党性修养 认真学习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和中纪委全会上的讲话、工作报告及《廉政准则》以及最新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加院内党支部小组会议,切实加强党性修养,提高廉洁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加强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一年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在工作中树立大局意识,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及各项纪律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坚持党性原则和纪律准则。发挥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从严要求自己,努力告诫自己,不追求不羡慕安逸享乐,不攀比,用实际行动实践一名共产党员的勤、廉承诺。 三、对照标准找差距 严格对照八个严禁和52个不准,查找自身缺陷和不足。通过认真对比查找,我认为自身在思想上、工作上的表现与组织对我院干警的期望之间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

具体表现在:一是政治理论学习深度还不够,尚缺乏全面、系统的学习精神;二是在工作创新上还存在薄弱环节,缺乏对工作深层次的思考;三是工作方法有时比较简单,存在不扎实,经验不足的现象。 四、改进措施 1、转变作风、创新理念,不断提高创新能力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理论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开拓创新能力,工作中创新思路方式方法。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纪律,继续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力求自身的综合素质与修养更上一个台阶。 2、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坚持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各项纪律规章制度。不定期对照检查有无违反之处,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坚持转变作风,增强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以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成绩赢得领导同事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廉政准则:8个方面的禁止、52个不准

《廉政准则》规定 “八个方面的禁止”“52个不准” “八方面禁止”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52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党员干部五十二个不准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八个禁止与五十二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三篇.doc

八个禁止与五十二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三篇 第1条 自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88条禁令、5252条禁令、5252份自查自纠报告、5200份自查自纠报告颁布实施以来,我认真对照反腐倡廉“八条禁令”和“52条禁令”的要求,全面总结了反腐倡廉的学习和实施情况,深入查找了自己的问题和不足。 相关信息报告如下:1 、学习和实施廉政准则。今年以来,我一直坚持“学以致用、自查自纠、实践求实”的原则。我深入学习领会了精神实质,自觉将“八条禁令”和“五十二条禁令”的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实践中,严格自律,忠实履行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针。 一是坚持“知”与“行”的结合。 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 在学习中,我们将检查“八条禁令”和“五十二条禁令”的执行情况,主动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自觉践行工作中的廉洁从政、生活中的廉洁从政、社会交往中的廉洁从政、为反腐倡廉构筑坚实的思想防线,真正做一名为民廉洁、务实、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政治行为,时

时提醒自己,处处问自己。我们将严格要求配偶、我们周围的其他亲属和工作人员促使他们自觉遵守诚信准则。 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组织、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是坚持“敬业”和“尽职”相结合。 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发展第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诚谋求人民利益;坚持诚信,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创新发展思维,争取在自己的岗位上表现一流。 勤于思考,从常见问题中发现规律,总结提炼经验方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困难、工作中的症结。 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对“八条禁令”和“五十二条禁令”要求的深入反思和自我纠正,我在思想作风、学风、作风、领导作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缺乏学习。 在实际的学习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知识匮乏,忽视学习、繁忙的事情,难以集中时间学习、缺乏系统的学习等。 2.培养党性缺乏应有的意识和自觉。 加强党性修养没有严格要求,也没有高标准。 3.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有所淡化。 基层反映的一些问题未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得到及时解决、。 4.没有足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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