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质量,促进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实施,根据《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地方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职责范围内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等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营养、健康促进与教育、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有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二)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管理及采供血有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四)卫生计生信息技术和管理要求;

(五)与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六)计划生育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七)其他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在省质监局统一管理下,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立项审查、标准评审、复审、绩效评估、宣传实施等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设立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政策、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政法处。

第二章计划和立项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每年编制本年度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省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第六条制(修)订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提出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会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邀请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副高及以上职称)参加。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九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项目由专家评估论证后,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将立项材料上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由省质监局确定标准起草单位,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或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二)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各项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有明确的科学依据或文献来源;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相矛盾;

(三)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第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计划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全省行业现状,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等;

(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卫生计生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卫生计生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

(五)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形式,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10家以上。

省卫生计生委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十五条标准送审稿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送省质监局组织专家审评,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省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申请审评意见书;

(二)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审评会专家建议名单;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必要时)

第十六条已立项项目应当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未能完成的项目,应当向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质监局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第四章审评

第十七条省质监局或委托省卫生计生委按规定组成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对标准的送审稿进行审评。

第十八条审评委员会审评下列内容: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 一、管理范围、原则及界定 (一)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男女双方已满法定婚龄且生育,男女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其他情形,一律由女方户籍地统计。具体为: 1、男女双方均为本省户籍的: (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3)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2、女方为我省,男方为省外的: (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 (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3)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3、男方为我省,女方为省外的: (1)农嫁农、农嫁非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2)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

(3)女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 (4)女方已满法定婚龄、男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4、双方离异、单身,系农村居民的,可参照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二)女方离开户籍地,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满半年以上,女方户籍地已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的,由女方现居住地统计。 (三)因户口迁移或委托管理等原因,统计管理地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婚、孕、育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变更后的婚、孕、育的统计由现统计管理地统计。变更前不符合政策生育或在变更后8个月内出现的不符合政策生育均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 二、出生计划属性界定 统计上出生计划属性按计划内、计划外两种性质界定。 1、计划内出生是指符合《省条例》的出生人口,主要包括: ①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 ②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再生育或特殊生育对象所生子女。 ③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在生育后六个月内统计上报,以及超过六个月统计上报但双方在生育后六个月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

2016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

2016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 2016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 2017年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

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第二十六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第二十七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病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9部分:

浙 江省地方标准 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90 备案号:DB33/T 768.9— 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旅馆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9: Hotel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9— 2009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 9部分:旅馆业; ——第 10部分:学校; ——第 11部分:医院; ——第 12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 768的第 9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泽创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培荣、黄蔚民、顾时明、陈锡苗、岑孟荣、曾文、王国强、冯刚强、戚国伟。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详解文档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详解文档 Detailed explanation document of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regulation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详解文 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导语:新版的《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布之后,大家有没有了解其中的条例?下面小泰带你去看一看! 全面两孩≠全面二胎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 的政策,不论这对夫妇的城乡、区域、民族、身份属性,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全面两孩”不是“全面二胎”,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按照全面两孩政策再生育。 生育“两孩”还要不要审批? 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 服务制度。准备生育的夫妻可凭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现场填写婚育信息登记表并作出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哪些条件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胎? 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4、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关于晚婚假和产假的规定。 20xx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健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发[2014]1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 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发[2014]154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发改委(局)、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健康信息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走在全国前列,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2014年12月19日 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优化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强健康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健康信息服务内容,培育健康信息服务新型业态,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一、十、千”目标:建立1朵健康云;发展远程医疗、“网络医院”、药品与医疗器械电子商务、智慧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健康养老信息服务、智能健康医学装备研发、中医药信息服务、个性化健康信息管理、健康信息安全等10个

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电子版)

高陵县目前执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一、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印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监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三)奖励扶助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 二、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第一个孩子2001年以后出生,奖励4000元﹚ (一)条件 对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妇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 (二)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5、签订协议。 6、落实节育措施。 7、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陕西省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 (一)条件 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二)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2020年3月01日 DB ICS : 备案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金华市(油)蟠桃现状和生产技术规范的需要,经批准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列入2019年第一批金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金市监便签〔2019〕130号)。为此,按计划要求我们编制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本技术标准的任务来源是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桃是浙江省主要水果产业之一,2018年全省桃栽培面积达到50.8万亩,年产值达到27亿元。其中(油)蟠桃比普通桃效益好,消费者对其独特的外形和较好的风味格外青睐,种植面积和产值在桃产值比重日益增大。由于蟠桃在2-3月份发芽开花,低温多雨、冷热多变,易引冻害与病害,5、6月份的果实膨大期又恰逢梅雨季节,空气湿度大,易引发病害发生,导致外观光泽度欠佳、皮薄易裂果等,所以近年来(油)蟠桃避雨设施栽培逐渐成为主流。 随着人们生活不断改善,对果品(桃)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市缺乏行之有效的(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标准,多数桃种植户栽植技术落后,标准化水平低,造成(油)蟠桃品牌效益不能有效提升,难以进入超市等中高档果品市场。通过本技术规程的制订,系统地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依据,为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引导(油)蟠桃向规模化、专业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全面推动(油)蟠桃生产向精品绿色生产发展,将使浙江省(油)蟠桃生产走在南方设施栽培技术的前列。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本项技术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主要的编制原则是重点突出核心技术,根据各地生产经验,系统形成开放式技术标准。

2016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的通知 (浙卫发[2016]29号) 各省级医院: 根据《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浙政办发〔2016〕49号)精神,为合理控制省级医院规模,优化省级医疗资源配置,推动省级医院从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型发展,现将省级医院到2020年的编制床位数予以核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医院的编制床位数是省级财政补助和员额备案制的主要依据,“十三五”期间,各省级医院应按照编制床位数开设床位。 二、有多个院区(执业点)的省级医院要合理规划各院区之间的床位配置,按规定控

制单个执业点的床位规模,推动主城区医疗资源向周边及基层疏解、分流、下沉,以缓解主城区就医压力,改善就医环境和流程。 三、各省级医院要准确把握功能定位,突出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逐步压缩普通门诊服务量和一、二类手术比例,降低平均住院日,同时要加强医学教学、科研的协同发展,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持之以恒做好“双下沉、两提升”工作。 四、“十三五”期间,我委将加大规划执行的考核评估力度,将省级医院编制床位实际执行情况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公布结果,并将结果运用到医院等级复评、基本建设等项目审批之中,确保规划执行刚性。 附件:到2020年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核定表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到2020年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核定表

【精选】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依据

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依据 (一)整体政策的依据 一般说来,人口发展状况、原有人口政策、整体的制度安排与结构、经济发展及其战略和人口、资源与环境所形成的人地关系构成人口政策环境,并成为所有参与人的共同信息。依据共同信息,参与人形成有关人口均衡发展的不同战略,在反复出现的博弈中,各种决策规则被参与人不断尝试,进而从众多的决策规则中分离出一种参与人都认可、都相信的共同知识,在供给方形成条文化、客观化的政府规制,并在各参与人处得到实施,从而凝结成共有信念。在各种影响因素当中,一定时期的人口发展状况是人口政策形成的重要依据。原有人口政策以路径依赖的方式影响以后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演变。整体性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也成为选择人口政策的重要环境。由于制度结构中各种制度安排的相互关联,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引起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导致严重的制度非均衡。经济发展及其战略、人口与资源环境等形成的人地关系内生不同的人口需求,诱发新的规则。 总体来说可以归类为以下三个依据: 1.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毛泽东、邓小平人口思想是我国制定人口生育政策的思想理论依据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是在一定的思想理论指导下进行的。有什么样的思想认识路线,就会制定出什么样的政策来。我国的人口生育政策就是在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毛泽东、邓小平人口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出来的。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毛泽东、邓小平人口思想不是就人口谈人口,而是运用唯物论的方法,把人口现象、人口运动及其整个过程放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加以考察,从而既科学地阐明了人口自身的发展规律,也阐明了人口与经济、人口与社会的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两种生产”理论、人多也好也坏的两点理论、人口非控制不行的理论、中国是大国也是小国的理论、人均是主要尺度的理论,为我们认识和解决中国人口问题,为我们制定出一个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人口生育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同时,也为我们在人口问题上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认识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 2.我国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现状及其交互作用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制定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客观国情依据。 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口生育政策,都是从自己的国情及其需要出发而制定出来的。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素质偏低;经济较为落后,底子薄,人均收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很多;各种社会设施和社会福利的人均水平处于世界平均水平以下;各种资源总量可观,但是总的人均水平则归于世界上最低行列;自然环境虽然空间较大,但是适宜于人类生存的环境相对紧张,环境的人口承载力已接近饱和。我们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已经承受了来自人口的巨大压力,我们不能再继续加压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承认现实,在已有国情的条件下寻求快速发展的路子。在人口方面,要尽量减少出生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在经济方面,在充分利用和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的同时,大力采用最新技术,以尽快提高社会平均劳动力生产率水平;在社会方面,改善社会设施,增进福利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在资源方面,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在开发新资源的同时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提高单位资源的贡献率;在环境方面,合理人口分布,减少污染或破坏,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使生态得以平衡,并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以上国情诸多要素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赖,其中特别是人口要素,既与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又与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既与资源有着关系,又与环境有着关系,人口的数量过多和素质偏低的现状正在通过许多途径给经济、资源、环境以不良的影响。我国国情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要求我们制定一个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的人口政策。 3.绝大多数人的生育观念定势及其可塑性是制定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社会心理依据。 生育观念是人们生育需求的反映。生育需求即生育动机,有经济的、社会的、精神的、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J×××××-2010

2010-××-××发布2010-××-××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DB33/ ××××-2010 J×××××-2010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0年浙江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07)319号文《关于编制二OO七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践和质量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项目及标准;5.评价规定以及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2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赴江苏、浙江两省计划生育考察报告正式版_1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赴江苏、浙江两省计划生育考察报告正式版

赴江苏、浙江两省计划生育考察报告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 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5月16日至23日,史主任带领市计生委中层以上干部和县市计生局长30余人,到江苏省海安县、锡山市,浙江省德清县进行参观考察,文秘部落情况如下: 一、三县市的基本情况 三县市均处于长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属大城市近郊地带,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好、育龄妇女的婚育观念新,这是他们的共同特点。 海安县已连续7年人口负增长。该县自1995年以来,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做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已被国家计生

委命名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他们的主要做法:一是积极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凡法律法规规定群众应该享受的奖励、免费政策,都定期如数兑现,凡能让育龄群众参与的,积极让群众知晓、了解、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群众议事、干群融洽上下一体,真正体现了以民为本。二是积极围绕育龄群众的需求搞好服务。每年根据群众需求,打印服务承诺手册发给群众,并年年聘请医院的有关专家给育龄群众讲解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方面的知识,同时,设24小时值班电话,围绕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提供多方面的优质服务。 锡山市“xx”期间就是江苏省计划生

计划生育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计划生育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网友提问:计生政策哪年开始实施?哪年颁布计划生育条例?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这一阶段,我国人口增长基本处于自发和无计划的状态,人口出生率持续增加。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次出生高峰的出现,人口无计划地盲目增长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与此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促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随着死亡率的下降和人民文化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要求节制生育的呼声在增高。 我国领导人在这一时期已意识到中国人口多的现实,并逐步认识到节制生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一些知名学者和民主人士也开始关注日益增长的中国人口问题对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的负面影响,如著名的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民主人士邵力子先生等。 二、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20世纪60年代初的三年自然灾害以后,我国人口增长经历了建国后的第二次出生高峰期。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当时总人口已接近7亿。人口这种盲目增长的态势引起了政府的再一次关注。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强调:“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制定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1964年,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些地区也相应成立了类似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先后建立了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这也是我国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来推广节制生育工作的尝试。 三、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20世纪70年代,在周恩来总理的大力倡导下,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城乡全面展开,并明确提出了力争在“四五”期间将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千分之十左右,农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内,这也是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人口控制目标。1973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1972年,政府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战略思想。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基本规定 3.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三类指标

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三类指标 目录 一、医院服务管理 (一)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二)优化门诊流程,落实便民措施 (三)加强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四)改善住院、转诊、转科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五)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六)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投诉管理 二、患者安全目标 (一)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的身份 (二)严格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做到正确执行医嘱(三)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四)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五)规范特殊药物的管理,提高用药安全 (六)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 (七)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发生 (八)防范与减少患者压疮发生 (九)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十)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 三、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 (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三)医疗技术管理 (四)临床路径管理与持续改进 (五)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六)门诊管理与持续改进 (七)急诊管理与持续改进 (八)住院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九)手术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麻醉与镇痛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一)重症医学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二)传染病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三)康复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四)药事和药物使用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五)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六)病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七)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八)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九)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 (二十)介入诊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二十一)血液净化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二十二)临床营养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二十三)医用氧舱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二十四)放射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二十五)其他特殊诊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二十六)病历(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四、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 (一)整体护理与护理管理组织 (二)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三)临床护理管理 (四)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 (五)特殊护理单元质量管理与监测 五、综合管理 (一)应急管理 (二)信息与图书管理 (三)财务与价格管理 (四)后勤保障管理 (五)医学装备管理

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2)

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新政策是指中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 分调整。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5计划生育新政策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2013年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就集纳了这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他们提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其中涉及的改革包括调整生育政策、投资健康和教育、注重农村地区儿童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人口流动、激发老龄社会的发展活力、促进性别社会平等和加强家庭发展7个方面。 该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在进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中,通知中提出以下5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要求: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办体改发函[2016]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08 【实施日期】2016.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责 任分工的通知 (浙卫办体改发函[2016]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浙政办发〔2016〕69号)对2016年深化医改提出了18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其中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完成14个方面、配合完成4个方面。现提出任务分工如下。 一、牵头任务 (一)启动实施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根据国家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围绕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有序就医秩序基本构建、全民医保体系更加健全、智慧医疗服务特色鲜明和多元办医格局进一步形成等目标,部署落实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智慧医疗健康服务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等重点任务。确定宁波市、温州市为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市,其他设区市各选择至少1个县(市)作为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县(市),为全省面上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体改处负责,本任务分工只确定牵头处室,不另列委内配合处室,下同) (二)深入实施“双下沉、两提升”工作。严格控制城市公立医院总体规模和单体规模,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城市综合性医院。大力支持纵向医疗集团和医疗联合体建设,形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共同体、责任共同体。推动“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落实省级医院带资金下沉项目,加大市级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工作力度,打造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精品项目、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县级医疗资源下沉乡镇,积极探索县域医疗联合体建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进一步完善医学人才下沉制度,启动实施“百千万”医学人才下基层工作,严格执行城市公立医院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双下沉、两提升”工作考核,建立健全

2020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介绍

2020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 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 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 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 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 地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