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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案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案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案

依法保护人身权学案

【学习目标】

1.认知目标

能说出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学习重点】1、学习人身权的内容。

2、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学习难点】1、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学习方法】自主学习,小组合作探究法,案例分析法,情景体验导学法,联系实际思考分析具体的事例。

【学习过程】

【导入新课】【视频材料】新闻评论,郑州街头痛打小偷

问:你会打小偷吗?你如何看待痛打小偷现象?是否会侵权?侵犯那种权力?【引思明理】

<引思 > (1)什么是人身权?

(2)人身权包括哪些权利?

学生自主学习,完成下面问题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涵义和内容

1、我国民法将民事权利分为和。

2、人身权是指

3、人身权包括()和()两大类。

4、人格权包括()身份权包括()

学生合作探究一

看图说法:用课件展示侵害人身权的图片:

●图片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1)上面图片侵害了哪项人身权?

●(2)我国民法是保护这项人身权?

●(3)侵权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图片2.“恶作剧”致人伤残

●(1)上面图片侵害了哪项人身权?

●(2)我国民法是保护这项人身权?

●(3)侵权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图片3.网上说人坏话

●(1)上面图片侵害了哪项人身权?

●(2)我国民法是保护这项人身权?

●(3)侵权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图片4偷看他人信件

●(1)上面图片侵害了哪项人身权?

●(2)我国民法是保护这项人身权?

●(3)侵权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学生合作探究二:断案说法:

案例分析1、用明星的照片做论坛、QQ头像或类似的一些软件的头像,是不是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呢?为什么?

案例分析2:2011年4月13日,湖南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的大四女生王慧突然接到学校通知,她的身份证信息在教育部网站已经被人注册,注册者在新疆大学,王慧将无法办毕业证。原来,2006年王慧考上了新疆大学,她没去报到复读后于2007年又考上了中南林业大学,山东人张玲冒名顶替她上了新疆大学并于2010年毕业,以她的名字领取了毕业证。.

请问张玲侵犯了王慧什么权利?民法如何保护这项权利的?

案例分析3:小刘高考发挥失常,以两分之差未能进入重点大学。他在高中期间品学兼优,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并荣获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当年高考招生政策规定,获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待遇。该市教育局由于工作疏忽,把“优秀学生干部”写成“三好学生”,致使小刘未能享受到这种待遇,与重点大学失之交臂。小刘

的心理受到重创,并且患上了头痛病,严重影响了他的大学生活。

小刘的什么权利受到侵害?

民法如何保护这种权利的?

<引思>结合前面上述案例思考并讨论

(1)我们为什么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2)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维护人身权的途径)

体验导行:在期末英语考试中,李斌同学向15岁的王强同学索要选择题的答案,遭到

了王强同学的拒绝。下午数学考试前,李斌以请教数学题目为由,把王强叫到家中,并将其反锁在房间直到数学考试结束。

(1)李斌侵犯王强的什么权利?

(2)假如你是王强事后会怎么做呢?

【实战演练】单项选择题:

1.小张长得矮胖,同学小孙给他起了个外号“矮胖子”。对此,小张心理很难受。小孙的言行错在他不懂得给人起侮辱性外号是属于侵犯公民的哪种权利?()

●A、名誉权 B.隐私权 C.姓名权

2.下面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是:()

①生命健康权②财产所有权③姓名肖像权④名誉隐私权

● A.①②③ B.①②④

● C.①③④ D.②③④

3.2009年1月4日新华网报道:夏老先生及亲属诉称:宝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07年出品的电视剧《数风流人物》的第10集中未经夏老先生及家人同意,并且在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夏家的家庭合影,并被作为国民党特务家属照片使用。随之夏老先生及3位亲属将北京宝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宝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侵犯了夏老先生的哪些人身权利?()

● A.肖像权 B.名誉权

● C.肖像权,名誉权 D.隐私权

4.当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遇到侵害时,要做到()

①大义凛然,舍生取义②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

③从实际出发,讲究策略,切实保护自己④赶紧回避,忍受屈辱,少惹麻烦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5.关于肖像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_______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①广告②商标③装饰橱窗④按法定程序司法机关进行取证调查

●A、①②③ B.①②④

● C.①③④ D.②③④

课后作业: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找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案例,下节课我们共同来做法官,断断案。每个小组讲一个案例。

拓展阅读:【相关法律规范】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51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实质要件: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有哪些申请条件 形式要件: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相关阅读: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案

2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选择题 1.某超市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致使一些顾客的身体出现过敏、腹泻等不良反应。从法律角度看,超市的行为侵害了顾客的() A.人身权B.生命健康权 C.肖像权D.隐私权 2.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文学家、革命家鲁迅,原名周树人,为了躲避国民党政府的书报查禁,他在发表文章时变换使用不同的笔名。 据考证,他的笔名多达128个。从法律角度看,这体现了() A.公民可以任意变换姓名 B.公民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 C.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D.笔名体现了个人的人格特征 3.陈星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 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蓝星香皂厂做婴儿香皂广告用。在本案中,侵犯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蓝星香皂厂 B.张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 C.刘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蓝星香皂厂 4.陈诗喜好文学,不仅是学校“小草”文学社的骨干,且经常有佳

作见诸报刊。投稿时陈诗常以“郑义”署名。陈诗以“郑义”做笔名行使了公民的() A.肖像权B.名誉权 C.荣誉权D.姓名权 5.小虎和王军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后来因一件小事两人产生了隔阂。这之后,王军便到处向别人述说小虎的隐私,最终引起了小虎的极度不满。上述事实中,王军侵害了小虎的() A.名誉权B.隐私权 C.姓名权D.肖像权 6.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这说明,一个人最基础的人身权利是() A.姓名权B.肖像权 C.隐私权D.生命健康权 7.关于肖像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B.法律禁止一切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 C.即使经过公民同意也不能用其肖像做广告 D.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不享有复制权 8.2012年5月,甲医院依防疫部门文件对驻地单位乙饭店的10名女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其中5人被诊断为患有性病。此消息使乙饭店职工负担很大的心理压力,使饭店遭受损失数万元。同年8月,经丙权威医院复查,无一人得此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本文由心向未来:1569291052倾情奉献)

政法学院的童鞋们!要去我空间踩踩哟https://www.wendangku.net/doc/0d17252653.html,/1569291052/infocenter 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 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8)应当看到《民法通则》作为一部粗线条的,作为民法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应对它太过苛求,希望将来在正式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能够避免上述缺陷和不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漾哥,下面是我的一点建议,嘿嘿嘿,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及其改善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总结在“文化大革命”中人身权遭受任意践踏的沉痛教训,始终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保护人身权,尤其重视法律保护。早在恢复法制建设之初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个法律中,就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惩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行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此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不断健全。目前,经过近30年的努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3]趋于基本形成,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这个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基础是刑法、民法,同时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各个方面。 1、宪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新制定颁布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四个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时,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新阶段。宪法确立的人身权保护原则除上述两项规定外,还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法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住宅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过关检测题 一、选择题 1.村民赵某受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在一儿一女均达到法定上学年龄时,他只让儿子上学,而把女儿留在家中帮忙干活,并常年殴打女儿。事件披露后,警方对赵某实施刑拘,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赵某主要() ①侵害了女儿的人身自由权 ②侵犯了女儿的生存权 ③侵犯了女儿受教育的权利 ④侵害了女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 答案 D 2.2020年3月1日,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田某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田某的行为() ①危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②维护了自身的隐私权 ③妨碍了他人身体权的行使 ④是对他人的人身权的侵犯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解析】①④:田某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观察,是对他人的人身权的侵犯,危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故①④正确。 ②③: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田某的行径涉及公共利益,其行程信息不属于隐私权;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田某的行径没有涉及妨碍了他人身体权的行使,故②③不选。故本题选B。 3.女青年胡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辞犀利而受到关注。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

维护人身权

维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正确行使生命健康权的表现,引导学生知道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义务,明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懂得关爱他人、乐于助人的同时注意自我保护。 二.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正确、积极地行使生命健康权。教学难点: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三.教学过程 ●○课前准备 教师:①准备歌曲、录音资料等,制作成课件。②搜集生活中与学生相关的行使生命健康权、尊重他 人生命健康权的典型案例,并整理归类。③认真学习与生命健康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对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造成他人生命健康伤害的规定,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暴力侵权的法律后果等。学生:寻找发生在自己身边有关行使生命健康权(正确或不正确的),对待他人生命健康权(尊重或 侵害)的典型案例,查找并学习相关的法律。回忆自己曾受到的关爱体验,和同学交流自己当时的感受。●○教学设计 1.歌曲导入 活动内容:课间听、唱《健康歌》,并做做运动,放松放松心情。

设计意图:随着音乐做运用,调动学生情绪的同时也活跃了课堂气氛,激发起学习的兴奋点,不仅 让学生体味了生命健康的快乐,而且也让他们初步感受到锻炼身体也是一种行使生命健康权利的方式。 教师行为:课前播放《健康歌》MTV,鼓励学生一起唱。如空间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带领学生适 当地跟着音乐做运动。导课:生命健康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不管年龄大小、身份如何 都平等地享有这项普通而又神圣的权利。 2.情景故事一:激思解疑 活动内容:展示《小楠的故事》情景一及小楠的矛盾心理A.B.C(附录),并引导讨论:①你如 何看待小楠的这些想法?②有人认为“自杀”是个人的事情,个人的权利,你认同吗?为什么? 设计意图:联系生活,设置情景,使学生融入其中,进入角色,设身处地地加以体会和感受,从情、理、法等不同角度加以理解,激起内心的矛盾与冲突;通过讨论,启开学生的思维,帮助他们在矛盾与冲突中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学会理智地分析问题,走出思想误区,让学生明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学会对自己生命和健康的珍爱与负责。

2020年侵害人身权起诉状样本

一、2020年侵害人身权起诉状样本 原告:*****,男,汉族,住**省***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住**省****县******村****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1033.1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系同村村民,平时邻里关系不错。2015年6月期间,被告向刚从外地工作回来的原告多次表达了请原告帮其耕田的想法,原告在不熟悉被告田况的情况下,答应被告帮其耕田。2015年8月20日一大早,被告叫了三轮车将原告的耕田机拖到田边,原告来到被告的田边才发现里面杂草丛生,而且有被挖机压坏的痕迹,觉得非常危险,但是出于对乡邻的承诺,原告还是答应了,但要求被告能安排一个人在旁边打帮忙,以防止出意外,被告当即答应了。当天下午被告不顾原告的自身安全,让原告独自一人去耕作。下午2点左右原告在操作耕田机时不幸发

生事故,右腿被卡在耕田机里,多亏同村的几位乡邻****夫妇(******组人)、****** (*****组人)等发现,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才将原告从泥田里救出来,不然性命不保。由于失血过多,离医院路途遥远等原因,错过了最好的治疗机会,来到湖南武警医院的时候医院只得采取了右腿截肢的办法来保住原告的生命。 原告随后在****医院进行了了长达14天的治疗,同时为了便于原告今后的生活自理,出院以后原告在湖南****假肢公司****分公司安装了假肢。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原告右下肢损伤构成四级伤残。在整个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了5200元治疗费,而且被告没有来慰问过原告,在原告出院以后,被告竟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当原告一家提出共同出资为原告安装假肢的正当要求时,却都被通通予以拒绝。在随后的****村村委会和*****司法所两级人民调解过程中,被告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口口声声说“他是请原告来耕田的不是请原告耕脚的”,而且只肯在5200元的基础上再出一点点治疗费,双方达不成一致,导致人民调解无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该为原告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和原告今后生活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在原告治疗和康复阶段实际支付的费用远远不符合被告应该承担的费用水平,同时,被告态度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被告及其家人的人格及尊严。且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依法依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拒不支付行为与法有悖。在村镇两级人民调解中双方仍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体系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身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民法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

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③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二、人身权的客体 本文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这是就静止状态的法律调整对象而言,在一定条件作用下非财产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利益)。我们可把这种非财产利益简称为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人身权的客体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法律关系之对方当事人,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一定的人身利益,而人身利益又可分为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三个层次,其利益都通过各自对应的人身权项得以体现和获得法律存在。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人身权的客体与财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财产权的客体是法律对物、行为、智力成

积极维护人身权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生命健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2、能力目标 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解析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案件和纠纷,能够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人身权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 二、教学重、难点 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相结合的方法,讨论法等。 四、课时安排:2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专题二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1、导入新课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专题二第一框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大家了解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常识,我们知道了民法是对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知道了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违反了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请大家回想一下,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主体既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怎样,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内容。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专题二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2、新课讲授 PPT积极维护人身权 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可分为两大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其主体只有自然人) 亲权即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亲属权是因血缘、收养等特定关系产生的,配偶权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 下面我们来做个小游戏:按照你认为的重要程度为以下九项排序,只写序号就可以了。PPT(按照你认为的重要程度排序) A 名誉 B 友情 C 美貌 D 地位 E 生命健康 F 亲情 G 金钱 H 能力 I 成绩 师:这个排序结果是有个得数的,你想知道自己最后得了多少分吗?

人教版高中政治选修五22《积极维护人身权》练习题

训练2 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选择题 1.某超市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致使一些顾客的身体出现过敏、腹泻等不良反应.从法律角 度看,超市的行为侵害了顾客的 ( )A。人身权 B.生命健康权 C.肖像权D。隐私权 2.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文学家、革命家鲁迅,原名周树人,为了躲避国民党政府的书报查禁, 他在发表文章时变换使用不同的笔名。据考证,他的笔名多达128个。从法律角度看,这体现了() A.公民可以任意变换姓名 B.公民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 C.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D.笔名体现了个人的人格特征 3。陈星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蓝星香皂厂做婴儿香皂广告用。在本案中,侵犯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蓝星香皂厂 B。张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 C.刘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蓝星香皂厂 4。陈诗喜好文学,不仅是学校“小草”文学社的骨干,且经常有佳作见诸报刊。投稿时陈诗常以“郑义”署名。陈诗以“郑义"做笔名行使了公民的( ) A.肖像权B。名誉权 C。荣誉权D。姓名权 5。小虎和王军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后来因一件小事两人产生了隔阂。这之后,王军便到处向别人述说小虎的隐私,最终引起了小虎的极度不满。上述事实中,王军侵害了小虎的( ) A.名誉权B。隐私权

C.姓名权 D.肖像权 6.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这说明,一 个人最基础的人身权利是() A。姓名权B。肖像权 C.隐私权D。生命健康权 7.关于肖像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B。法律禁止一切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 C。即使经过公民同意也不能用其肖像做广告 D。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不享有复制权 8.2012年5月,甲医院依防疫部门文件对驻地单位乙饭店的10名女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其 中5人被诊断为患有性病。此消息使乙饭店职工负担很大的心理压力,使饭店遭受损失数万元.同年8月,经丙权威医院复查,无一人得此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医院侵害了女职工的身体权 B。甲医院侵害了女职工的名誉权 C.甲医院侵害了乙饭店的财产权 D。甲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非选择题 9.中新网报道:公安部2011年11月13日,发出A级通缉令,缉拿特大杀人犯罪嫌疑人王玉 忠。通缉令显示,王玉忠系云南省文山州麻粟坡县八布乡荒田村人。2010年12月以来,王玉忠伙同杨明正、杨廷志、侯正明等人涉嫌在中越边境地区实施杀人案件5起,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现该犯罪嫌疑人在逃,并可能随身携带手榴弹.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安部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 阅读上述材料,请你探究: (1)公安部将杀人犯罪嫌疑人王玉忠的照片在网上发布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2)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肖像权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3)哪些行为是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两到三种即可)

公民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公民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权包括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四、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五、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六、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七、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有哪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43个罪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二百六十二条,具体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概念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d17252653.html,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概念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是什么概念呢?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指的是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引出 完整的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指包括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在它们之间,既要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所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对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二、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的展开

(一)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 这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侵权行为!民法确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成文法国家民法典除在总则部分对人身权作出一般规定外,基本上是在债法的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具体人身权及其保护方法;不成文国家则专设侵权行为法部门,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直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概念,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了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并为后世主要国家民事立法所沿用。而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如何进行界定,无论国内国外,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我们可将侵权行为定义如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2 积极维护人身权

《积极维护人身权》练习题 一、判一判 (1)只有公民才有名誉权。( ) (2)隐私一定是不可告人的秘密。( ) (3)保护隐私权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 ) (4)用明星照片做QQ头像,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 (5)同学翻看小明的日记属于违法,父母查看则不是违法行为。( ) (6)小偷实在可恶,可以挂着“我是小偷”的牌子游街来警示众人( ) 二、选一选 1、李某(女)因难产生命垂危,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北京市朝阳医院决定免费让她入院治疗,而同来的丈夫即胎儿的父亲冯某(男)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医生在轮番药物抢救3小时后,因救治无效,李某死在病床上,胎儿死于腹中。“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之中,医生选择了不“违法”,终致酿成悉果。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冯某(男)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是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他没有任何过错 B.医生选择了不“违法”做法,符合医生的职业道德 C.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珍惜生命 D.“违法”与“救死扶伤”在医院里始终是矛盾的,没有调和的余地 2、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颁布新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均避开了“见义勇为”的字眼,改成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这一修订表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______的重视和保护。( ) A隐私权 B.名誉权 C.生命健康权 D.受教育权 3、下列行为不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是( ) A.王老师以关心学生为由私拆学生信件 B.某单位人事部部长私自将单位职工的电话号码传送给某推销公司 C.张某经常盗用同事李某的密码登录李某的电子邮箱 D.王某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将单位领导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侦案人员 4、下列属于不尊重他人隐私或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 ①在银行柜台前设置1米线 ②网站将其注册会员的照片、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整理成册,卖给信息公司 ③警方为尽快抓捕犯罪嫌疑人,将某通辑犯的照片、姓名及相关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公开 ④进别人房间要先敲门 ⑤为防止各类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某市在大街小巷装了许多电子摄像头 ⑥小林的妈妈偷看他的日记 A、①③⑥ B、②⑥ C、①④⑥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十一课-2依法保护人身权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从理论上讲,了解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中职学生理解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并落实到日常民事活动中。这是本框题的落脚点。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首要的是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人身权是关于人自身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所固

有的权利。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连自身的权利都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障,其他一切权利不仅无从谈起,而且毫无意义,建设法治国家也好,构建和谐社会也好,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这是教学重点。 2.教学难点 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人们对于人身权的理解比较狭窄,多是从生命权和身体权来理解,并且以为轻微的侵害不用承担责任,这就造成人们对人身权了解不全面、理解不深刻,侵害人身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这些概念及其内容理论性强,中职学生理解起来比较抽象,在民事活动中侵害这些人身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是存在着理解的误区。所以是教学难点。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依法保护人身权”。首先,阐述了人身权的含义、分类,阐明了“什么是人身权”。然后,阐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人身权”,先是分别从人身权的两大分类——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内容,阐释了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保护的规定,进而分析了侵害人身权的后果,即侵害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依法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性。最后,落脚到本课时的重点,即依法保护人身权的途径,阐明了“怎样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三、学情分析 本课时内容涉及不少民法概念,如人身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这些概念及其内容理论性强,比较抽象,学生理解起来有难度。另一方面,学生在思想认识上法律意识模糊,如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复杂的社会生活环境中,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在面对侵害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往往因处于被动

2017_2018学年高中政治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案新人教版

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读教材·填要点] 知识点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 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 3.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知识点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关键一点] 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2.肖像权 (1)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知识点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1)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隐私权 (1)隐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 (2)我国宪法关于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关键一点] 名誉权和隐私权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①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②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侵害隐私表现为公开散布;③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为公民或法人享有,而隐私权只能为公民所有。 [议话题·强认知] 2012年7月,某市妇产医院为宣传医院治疗技术,在未取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把患者刘某在该医院就诊时的一张照片放在医院宣传栏中公开展出。刘某及其家属在与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愤然诉至法院。 (1)本案中,该市妇产医院侵犯了刘某的何种权利?为什么? 提示:该市妇产医院已经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因其未经刘某及家属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公开展出刘某就诊的照片。 该医院也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因刘某就诊一事属个人隐私,不愿被他人知道,而该医院以公开的形式对外宣扬,侵犯刘某隐私,损害刘某名誉。 (2)该医院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提示:该医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撤掉照片,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刘某精神损失费。 [理脉络·成体系]

政治:2.2《积极维护人身权》试题(新人教选修5) (2)

2. 2 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8分) 1.下列不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是( ) A.假冒他人姓名 B.盗用他人姓名 C.与他人同名 D.禁止他人用某个姓名 【解析】选C。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的干涉、盗用、假冒。A、B两项明显侵犯他人姓名权,D项属于干涉他人的姓名权,而C项不带有主观侵权意识,更无侵权目的,故不属于侵权行为。 2.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私生子的事实,致使甲受到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该报社的行为( )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生命健康权 【解析】选B。报社有新闻报道的权利,但也同时必须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题干中报社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根据题干,报社并非侵犯姓名权,甲自残手指也不是报社直接造成的,故也不属于侵害生命健康权,属于侵犯隐私权。 3.某小学二年级教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某,将董某叫到讲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某自己数着。董某疼痛难忍,把手收了回来,张某一气之下朝董某的后脑打了一教鞭,董某的脑袋立即耷拉下来,这时张某又打了一鞭,董某的嘴里、鼻孔里冒血,瞳孔扩散,失去了知觉,生命垂危。后送到医院治疗脱险。董某的父母为了给孩子治病,花费了人民币8万多元,误工半年之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老师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②老师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要受到道德和良心谴责 ③老师应依法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④学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选C。题干中老师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并造成经济损失,故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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