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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

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3-05 10:41:42 浏览次数:3549次[字体大中小] 来源:天津市发改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

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

第十条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制和信托制基金)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五)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

(七)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五)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

(九)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十)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一)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都在天津滨海新区登记注册。

(二)金融机构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3。

(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四)重大投资事项。

(五)清算与结业。

第十六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第十九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新疆维吾尔白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白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白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克拉玛依地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克拉玛依市建设局负责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克拉玛依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 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 2、合同主要条款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

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博物馆(含博物馆的变更与终止),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均须按照本规定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博物馆,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展览场所和库房,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四)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博物馆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物馆备案申请书》; (二)博物馆章程(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博物馆章程草案》); (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藏品概述、藏品目录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证明; (六)举办者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陈列展览方案;

(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第五条按照博物馆行业标准和规范,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依法分类开展备案工作。 (一)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成立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并由博物馆举办者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其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向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其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还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设立国有古生物化石类博物馆的,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登记后,分别向北京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2.设立非国有古生物化石类博物馆的,依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公司客户管理办法

客户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客户分类和客户管理,使公司稳定开展,明确品牌传播的对象和方式,特制订本方法。 二、适用范围 客户管理包括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的档案建立、存档、修改、更新及管理;客户开发及回访。 三、客户审核 根据公司市场销售方式,营销部对不同的客户进行资信分析和审批。 1、客户资质审核 (1)营销部对客户的销售渠道、结算单位必须进行经营资质审核,并填写《客户资质审核表》(附件一)。 (2)凡将成为我司的客户,需提交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须的各类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开票信息、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以上资质必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备查。 (3)营销部对客户资质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质整理,交由财务部复核,财务部复核无误后,经营销部经理同意上报给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批准后,签订客户相关协议后,方能成为我司代理商并开展经营活动。

2、客户资信审批 (1)一般预付款客户:对一般预付款客户,严格执行“先款后货”原则,经财务部确认款项到账后,按照与客户签订的产品订单要求发货。 (2)开增值税发票客户: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票的预付款客户,要求客户提供开票信息、一般纳税人证明等信息。 (3)资信经营销部和财务部共同审核后,营销部协助客户根据开票信息上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附件二)给财务部进行开票,财务须并对每一笔票据严格登记、领取,并要求营销员签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单》(附件三)。 四、客户档案建立和管理 1、每开发一个新客户,营销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客户档案表》(附件四),并确保所填资料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建立客户基本资料档案。 2、客户档案须标准化、规范化,并具有客户基本信息,如客户名称、客户类别、企业性质、主管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营销员完成《客户信息登记表》后,将电子文档发给部门经理审查。经理审核无误后归档,并编制《客户信息一览表》(附件五)存入公司数据库。 4、对客户的重大变动事项,以及客户与本公司的业务交往,营销员都应及时更新记入客户档案,并及时更新《客户档案表》。 5、客户档案实行每季度核实制度,具体做法如下: (1)每季度由专人通过邮件、传真、电话或回访等方式确认客户信息有无变化,并根据客户的反馈及时更新。 (2)每季度对已下单客户进行采购量统计和汇总,以便及时掌握客户的采购动向,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营销调整。

客户备案制度(含业务员争议客户的界定)

客户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营销市场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公司客户情况,使销售管理规范有序,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销售人员。本制度所指的销售人员包括营销部门的专职销售人员、门市部的销售人员、兼职销售的其他人员。 三、职责 市场部为客户备案的管理部门。市场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运行;财务部负责销售数据、资料的提供和确认,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备案内容 一、销售人员填写《客户档案表》和《客户拜访记录》,交市场部存档。 二、客户档案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资料: 1、客户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法人或经营管理者得个人性格、嗜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公司成立时间、与本公司交易时间、企业组织形式、业种、资产等方面。 2、客户特征。主要包括主要产品、销售区域、发展潜力、经营观念、职工人数、销售额等。 3、业务状况。主要包括每月的采购量、采购的钢号、主要规格、价格特征、主要供应商等。 4、交易活动现状。主要包括每月的销售额、回款比例、结算时间、结算形式、信用状况。 第三章客户保护规定 一、产生销售的客户保护。公司售人员所开拓的客户只要在市场部备案,公司给予保护,其他销售人员不允许再行销售。 二、拜访客户的保护经拜访过的客户只要市场部备案,三个月内其他销售人员不允许再行前往拜访,如果三个月后没有销售其他人员可以拜访。 三、已发生销售的客户,如果六个月内不产生销售,也没有回款,该客户自动转交公司,由市场部安

三、销售人员拜访客户过程中,从客户处得知该客户已经和销售人员有业务来往,应及时的推崇销售人员,并礼貌退出。回到公司,要与销售人员沟通客户的情况和有关信息。 四、直接到公司购买产品的客户为公司客户。任何人不得向公司的客户或直接到公司购买产品的客户暗示或直接说明,成为自己的客户。 五、客户到公司购买产品,只要提出销售人员的名字,客户就属于被提及的销售人员的客户。被提及的销售人员如果不在,由发货人员接待,办理业务。 第五章保密规定 一、公司客户档案密级为机密级档案。客户档案由营销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市场部经理、销售部经理、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可以查阅,其他人查阅需营销副总经理批准。 二、档案的保存 公司档案由市场部经理进行管理,每月1日对数据进行调整和补充。 三、客户档案的查阅 1、查阅公司的客户档案必须经过审批。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经本部门经理签字,营销副总经理批准后,档案管理负责人才可以让其查阅。 2、未经审批私自查看客户档案,每次处100元罚款;未经审批,擅自将客户档案提供给人查阅,每次处100元罚款。 3、档案查阅者必须做到: (1)严禁擅自修改。未经批准,删除、销毁公司和部门的客户档案资料,罚款500元,并予以开除(2)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抄录、复制。擅自抄录、备份客户档案,每次罚款500元,并予以开除。 四、销售人员离职后,客户由营销副总经理安排给其他销售人员维护,离职人员不得自行转交。 第六章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场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郑州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郑州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经开区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 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 2、合同主要条款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中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监制的示范文本。 前款所称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4、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保险的应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险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5、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合同必须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6、总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及个人签订分包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勘察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017年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

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燃气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推进客户服务标准化,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对用户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相关部门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调度中心是客户服务工作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客户服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客户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所属单位是客户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工作职责是: (一)所属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机构(客户服务中心)执行客户服务工作,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生产运行部门分管。 (二)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体系,按公司规定定期对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考核。 (三)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客户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客户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

2、客户服务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3、客户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 4、客户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5、客户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 6、客户服务中心用户满意度调查制度。 7、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第五条客户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接听、记录、汇总用户咨询、报修、报警及投诉电话,负责接待客户来访、燃气费收缴工作,遇到重大抢险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参与新用户的验收、通气,停气接气的实施,参与异常用户上门巡查,以及用户管网资料的收集。 (三)负责建立并完善用户档案和客户服务记录。 (四)负责宣传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五)负责用户回访、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分析。 第三章服务理念和承诺 第六条服务理念 始于用户需求,超越用户期望,终于用户满意。

客户确认制度

客户确认制度 一、确认规定 1、确认递交时间:上午9:00-10:00 下午16:00-17:00 2、每个业务员需亲笔填写《客户确认单》,内容包括客户编号、客户名称(单位 /个人)、联系人、客户联系方式等。 3、销售人员于第一时间将客户确认书交给确认人员,由确人员签字确定销售人 员的递交时间,如因特殊情况,由签约室人员签字确定递交时间。(如果发生客户冲撞问题,由此确认时间判断客户归属问题。) 4、确认人员需在接到客户确认单后24小时内将客户确认单录入电脑,若发现该 客户确认与其它销售人员冲突,则需在接到客户确认单后24小时内将此份客户确认交还给递交人,通知其不得继续联系客户。 5、每一个现场销售人员可同时确认 50 名客户。当季度如完成签约任务,可增 至 80 名;当季度如无签约成绩,客户确认总量降至 30 名。如超出确认限额,则确认人员可拒接收,但需将不予输入的客户确认单在24小时之内返还销售人员并做公司内部留存。 6、如业务员对客户需求、购买意向有进一步的了解或购买人有所变更时,需添 加或变更确认内容时,确认时间以第二次递交时间为准。 7、销售人员接待的新客户必需在当天的《来人来电表》上有所反映,如查询发 现销售人员没有在《来人来电表》上记录,不予确认。 8、老客户带来的新客户,由原销售人员接待;如老客户未指明接待人员则由当 班人员接待。 9、如客户当日成交,销售人员也需填写客户确认。 10、业务员每日须填写业务日报表,包括客户代码、联系内容、洽谈等级等,不 写联系方式,一式三份,一份经销售部经理签字后业务员保留,一份报销售部经理,签约室存档一份。

二、客户判断标准 同一客户的判断标准为客户需求基本一致,同时客户名称或联系方式基本一致; 1、客户名称或联系方式的判断标准为: 1)客户名称和联系方式均不同,如经调查发现实际是夫妻、父子或母女等直系且需为同一需求视作同一客户。 2)每条客户确认只予确认为一组客户,即夫妻、父子或母女,如发现非上述关系时,只承认第一位的客户名称为有效客户。 3)客户名称和联系方式其中一项相同,视为同一客户,但如果发现实际情况并非为同一客户,视为不同客户。 4)单位购买在确认时需要写清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只有法人名称不能确认为公司购买。 2、客户归属的判断标准 1)若发现两名以上销售人员联系之客户乃是同一客户,则根据客户确认时间的先后进行归属判断。确认时间以确认人员签字时间为准。 2)如在签约或认购三日后发现撞车,则将此客户判给成交人员。 3)如单位购房与个人购房发生冲突,则以签约或认购的名称为基准来判别,谁的客户确认名称与之一致,时间在前,客户归谁。但为做好单位大客户的服务工作,销售经理或主管有权指定同组非确认业务员进行联系客户服务工作,与确认无关。 4)如业务员在同一天内递交同一客户确认,则由销售经理根据两人(或以上)业务日报表反映的与客户联系情况,判断客户归属。 三、客户冲突判断程序 1、若发生客户确认争议,销售人员应在争议当日将《查询单》递交给各自主管, 并由各自主管负责协调解决。 2、若协调不成,则需报销售部经理签字后,交确人人员查询。 3、经确认人员查询后,双方销售人员一起将书面材料上报到签约室,并由销售 部经理判定客户归属。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 (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 (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管理办法--最终版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管理办法 2014年8月份制定 版本控制 对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管理办法的每次重大修改需要进行版本记录和控制。在发布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管理办法之前,需要在制度中标明日期、版本以及更改记录,由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发布。 日期版本授权人修改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证集团及其分子公司CRM项目的正常实施,将CRM系统有效应用于客户资源的规范管理,提升集团及分子公司的销售管理质量,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分子公司所有已开CRM账户的营销人员及销售管理人员。 第三条日常使用基本要求: 1.登录要求:要求所有已开账户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每天至少一次登陆CRM系统,如出差在外则需要保证每周至少两次登陆系统,根据自身实际销售情况及时登陆更新相关的营销信息。 2.日常登陆CRM系统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跟进落实已录入的线索;查看客户信息并及时维护客户关系;查看销售机会并更新跟进的实时动态,进行“销售机会”的阶段升迁;录入针对线索、客户或者销售机会等所实施的“一般行动”;及时录入签订合同的销售订单等。所有录入系统的线索/销售机会需要保证一个月至少有一个跟进更新的“一般行动”以记录最新的销售进展,即使客户的购买意向并没有进一步变化或推进,也需要做下记录以方便管理人员查看。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结合各分子公司进行CRM 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对连续两周未登陆帐户的营销人员进行OA的不定期通报,并根据各分子公司的CRM管理制度执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3.账户新增与注销:如有任何人员新增需要新开账户、人员离职及岗位

大客户销售部项目报备制度

大客户销售部项目报备制度 为更好地开发和管控市场,公司工程销售执行项目备案制度,所有区域对于将要参与开发的项目均需在公司大客户销售部进行项目备案,未经备案的项目开发与销售,为避免造成混乱,公司不予承认,也不予价格支持及供货和提供市场及服务支持,相关销售费用亦不予核销。 项目备案以填报《工程项目报备表》为确认依据。客户带项目直接向公司进行采购时,由销售人员或经销商填报《工程项目报备表》进行备案确认。 以此有效规范全国工程通路从立案跟踪到结案过程中资料的报备,以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并对公司的资源之有效运用,避免工程项目资源浪费,促使业绩之达成。 具体要求如下: 1、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报备,否则公司不予承认,也不能作为考核依据; 2、工程项目报备,需填报《大客户项目报备表》由南北销售大区经理、 大客户销售部经理、营销总监进行审批; 3、项目报备审批标准: A、工程项目甲方、室内设计、施工方关键负责人核实准确,通联信 息完整,缺一不可; B、工程项目拜访次数不低于3次,工程项目进展能够清晰表述。 C、工程项目采购单一系列产品金额10万;低于此金额按零售处理, 不予报备; D、凡是出货产品需低于营销中心出货价的必须进行报备处理,如无 报备,财务部及营销管理部有权不发货; E、项目为标志性工程、精装样板间、小型会所等,视具体情况确定;

项目性质:是否样板间或形象工程。 是否样板间:此项目是否为房开商样板间采购,且有助于后续精装项目的采购达成; 关于样板间项目,具体细分为三类: 是否形象工程:项目面积虽然较小,合同金额也不大,但是项目在所在地具有地标性、形象性、突出性等特点,也被认可为符合报备标准; 战略客户项目:属于战略合作的地产商、设计公司、工装公司的项目,无论采购面积大小、项目性质如何,一律视为工程项目,允许优先报备并免审通过; 报备审批原则: 1、时间优先原则:同一项目多人报备,以时间优先顺序确认项目操作人; 2、合作共赢原则:同一项目多人报备且资源不同,可由总部协调或自行协商,确立利益分配方式,共同操作项目; 特别强调:《项目报备表》信息填写是否完整,作为报备审批的重要依据,如甲方、室内设计、预计供货数量、预计合同金额等没有明确填写或填写不完整,项目不予报备。 大客户销售部项目开发工作流程:

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克拉玛依地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克拉玛依市建设局负责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克拉玛依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克拉玛依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 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

2、合同主要条款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中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监制的示范文本。 前款所称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4、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保险的应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险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5、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合同必须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6、总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及个人签订分包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勘察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勘察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行招标的项目可免提交。 3、实行招标的勘察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直接发包的勘察项目须提供业主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勘察合同原件。 5、办理了工程保险的勘察项目,须提交保险公司支付履约保险文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6、《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表》见表-1(一式两份)。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 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3-05 10:41:42 浏览次数:3549次[字体大中小] 来源:天津市发改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 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公司客户管理制度.pdf

文案类别规章制度编号 执行部门各业务单位监督部门市场部 无忧世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客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忧世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管理,理顺客户管理工作程序、明确管理标准与职责,促使公司经营 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公司良性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与公司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市场业务单位(以 下简称“各业务单位”)客户的管理,各业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市场部负责公司客户的归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及各业务单位客户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开展,贯 彻执行本细则,对公司各业务单位客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考核。 (二)负责建立公司重点客户档案,对各业务单位客户档案管理进 行检查,定期收集、更新客户信息,确保客户档案信息的完整。 (三)负责落实客户需求,与各业务单位沟通、协调资源配置工作,与生产单位沟通、协调,确保客户需要的产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 (四)负责公司市场调研、回访方案的制定,安排客户走访,收集、处理、反馈客户建议及意见。 (五)负责公司外部网站相关产品价格、市场信息的发布,进行网 站维护与更新工作。 (六)负责公司产品营销策略制定及渠道管理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产品售后问题和其他服务投诉的受理,协助调查、核实 索赔和用户反馈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召开客户座谈会、交流会等活动,组织重要客户来 访接待,进行重点客户日常关系维护,协调、稳定企业与客户关系。 (九)根据客户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创新客户服务。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产品销售、售后产品质量问题(退换货)相关财务 手续的办理,对客户货款以及退款环节提供服务。 (二)负责对客户在核对账务、查询明细中提供服务。 (三)负责公司外部网站财务制度、资金流转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发布、维护、更新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相关价格政策,为客户提供财务政策解读。 第五条公司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产品售后质量问题处理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二)负责在公司新产品推广中,向客户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负责公司外部网站中与产品相关的技术应用等信息的发布和 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质量监督部(以下简称“质监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处理产品售后质量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 措施,满足客户需求。 (二)负责产品售后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七条公司企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企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客户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与完善。 (二)负责制定与完善与客户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流程、制度。 (三)负责客户管理工作标准与流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完善服务管理机制、改进服务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四)负责公司外部网站涉及客户服务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接受和处理客户投诉,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跟踪处理进程; (六)负责各业务单位客户服务工作质量的考核与评估;监督、维 护本细则,确保严格执行。 第七条公司储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产品发运及仓储环节业务的组织与开展,及时办理 相关手续,进行信息反馈,对客户产品发运及仓储环节提供相关服务。 (二)负责公司外部网站与物流、仓储相关信息的发布、维护、更 新等工作。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含本省施工企业和省外施工企业)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机构备案。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行网上备案(涉密工程除外)。其流程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中予以说明。 合同当事人须在网上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施工合同,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相关附件。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承包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

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公司客户服务办法■★第一条本公司为强化对客户服务,加强与客户的业务联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不断地开拓市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服务,包括对各地经销商、零售商、委托加工工厂和消费者(以下统称为客户)的全方位的系统服务。 ■★第三条客户服务的范围1.巡回服务活动。(1)对有关客户经营项目的调查研究。(2)对有关客户商品库存、进货、销售状况的调查研究。(3)对客户对本公司产品及其他产品的批评、建议、希望和投诉的调查分析。(4)搜集对客户经营有参考价值的市场行情、竞争对手动向、营销政策等信息。2.市场开拓活动。(1)向客户介绍本公司产品性能、特点和注意事项,对客户进行技术指导。(2)征询新客户的使用意见,发放征询卡。3.服务活动。(1)对客户申述事项的处理与指导。(2)对客户进行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3)帮助客户解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使用消费等方面的技术难题。(4)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客户提供本公司的新产品信息。(5)举办技术讲座或培训学习班。(6)向客户赠送样品、试用品、宣传品和礼品等。(7)开展旨在加强与客户联系的公关活动。 ■★第四条管理各营业单位主管以下列原则派遣营销员定期巡访客户。(1)将各地区的客户依其性质、规模、销售额和经营发展趋势等,分为A、B、C、D四类,实行分级管理。 (2)指定专人负责巡访客户(原则上不能由本地区的负责业务员担任)。

■★第五条实施各营业单位主管应根据上级确定的基本方针和自己的判断,制订年度、季度和月份巡回访问计划,交由专人具体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重点推销商品、重点调查项目、特别调查项目和具体巡访活动安排等。■★第六条赠送对特殊客户,如认为有必要赠送礼品时,应按规定填写《赠送礼品预算申请表》,报主管上级审批。 ■★第七条协助为配合巡回访问活动展开,对每一地区配置1—2名技术人员负责解决技术问题。重大技术问题由生产部门或技术部门予以协助解决。■★第八条除本规定确定事项外,巡访活动需依照外勤业务员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日报巡回访问人员每日应将巡访结果以“巡访日报表”的形式向上级主管汇报,并一同呈报客户卡。日报内容包括:(1)客户名称及巡访时间。(2)客户意见、建议、希望。(3)市场行情、竞争对手动向及其他公司的销售政策。(4)巡访活动的效果。(5)主要处理事项的处理经过及结果。(6)其他必要报告事项。 ■★第十条月报各营业单位主管接到巡访日报后,应整理汇总,填制“每月巡访情况报告书”,提交公司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通报各营业单位主管接到日报后,除本单位能够自行解决的问题外,应随时填制“巡访紧急报告”,通报上级处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同行的销售方针政策发生重大变化。(2)同行有新产品上市。(3)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行合同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施工合同备案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市施工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理。 各县(区、管委会)建设局(国建科)负责本辖区内除市住- 1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

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监督和管理工作,应明确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只提供施工合同受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单,不再另行提供。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第五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招投标工程从其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工期、价款和价款的方式及价款调整、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 - 2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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