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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诉讼地位

探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诉讼地位
探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诉讼地位

探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诉讼地位

在受害人提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当事人?如果能作当事人,是与被保险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还是列为第三人?该问题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实施后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规出台前,一直成为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之所以引起广泛的争论,盖因《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又无相关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国务院于2006年3月28日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此问题并未尘埃落定。原因在于《条例》没有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本文就有关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共同被告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从对《交法》第七十六条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应是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

《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在设立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新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应负之责,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直接赔付的义务,且承担的是第一序位的赔偿义务。机动车肇事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补充赔偿责

任,既是序位的补充,又是差额的补充,即就保险公司责任限额外的差额部分,机动车肇事方才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交法》第七十六条既然规定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担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那么在受害人启动的诉讼程序中,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共同被告,则是其赔偿责任在诉讼法中的应有之义,而不可能作第三人。

第三人分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利是对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而言的,他将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置于自己的对立面,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是他的被告,第三人实际居于原告地位。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和致害人(被保险人)而言,只有赔偿义务,不可能成为原告(若行使追偿权则另当别论),故保险公司不可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依附于原告,或依附于被告。他对本诉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受害人启动的诉讼程序中,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只能依附于被告(致害人或被保险人),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此种诉讼地位则是传统保险理念下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在传统的责任保险理念中,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责任保险专为填补被保险人因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受到损失的目的而存在。责任保险合同纯属为自己(被保险人)利益的合同,受到伤害的第三人不能直接诉请保险人给付赔偿金,甚至在对被保险人起诉而胜诉时亦同。在这种理念之下,投保人和保险人为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为合同关系人,受害人既非合同当事人,又非合同关系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自然不享有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更无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向受害人为赔偿前,保险人亦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为被保险人如果未向受害人赔偿,则损失尚未发生;损失尚未发生,则保险责任尚未发生;即使在被保险人应向受害人为

赔偿,倘若未接到被保险人指定给付的通知,则保险人只能向被保险人赔偿,不得向受害人为保险金给付。可见,受害第三人的被动地位十分明显。

我国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依据的是《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当事人和关系人之分。所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所谓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故投保人未必享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合同关系人才是享有直接请求权的人。依《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责任保险属财产保险中的一种,责任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只有被保险人,没有受害人。受害人在商业三者险中被排斥在保险合同关系人之外,对保险合同不享有保险金给付的直接请求权。2003年12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该条规定:“在第三者起诉被保险人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列为第三人。”征求意见稿出台时《交法》尚未公布,它是对《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三者险合同作出的解释。

二、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共同被告与现有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

在诉讼法理论上,不同的法律关系应作为不同的诉来处理。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保险人与作为致害人的机动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即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权利的为共同原告,对诉讼标的承担共同义务是共同被告。对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而言,保险公司不是共同致害人,不是肇事车的所有者或管

理者,没有共同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对保险合同诉讼而言,保险公司与致害人对受害人没有共同赔偿义务,只有被保险人享有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由于传统保险法将受害人排除在合同关系人之外,保险公司与受害人更是毫无关系。因此,受害人将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或法院追加保险人为共同被告都违反了程序法有关共同诉讼的一般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规定了保险人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和条件。保险人能否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要么取决于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要么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我国的商业性责任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坚持传统的责任保险理念,鲜有达成“保险人直接向受害第三人支付保险金”的特别约定。在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都是先由被保险人向受害第三人赔偿,然后凭有关原始费用凭证再向保险公司领取赔款。故《保险法》第五十条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形同虚设。而且即使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达成了“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第三人支付保险金”的协议,这种特别约定到底是利益第三人条款,适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还是合同债权的转让,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若定性为利益第三人合同,倘若保险公司不依约定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支付义务,受害第三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得以合同相对性进行抗辩。因为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只对合同债权人即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害第三人连原告主体资格都没有。若理解为权利的转让,则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受害人有原告主体资格,只是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因为受害人对保险人的权利源自于被保险人,受害人并未取得优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受害人所得的就是民事赔偿责任人所拥有的保险。这意味着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保险人可得依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进行抗辩的限制,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未尽如实说明的义务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违反合同约

定的其他条件及义务等抗辩事由,来对抗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无论理解成涉他合同还是债权的转让,对受害人的保护都受到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至于其他法律的规定,一般都是关于强制责任保险的特别法,目前我国只有《民用航空法》和《交法》。《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并且受害人可以直接诉讼保险人和担保人(第166条、第168条)。《交法》第七十六条虽然规定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第三人赔偿,其在程序法上与被保险人作为共同被告,则与现有诉讼法、保险法、合同法有关规定不符,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立法及时应当跟进,以特别法的形式,从强制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适当的突破,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三、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法定的直接请求权,是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立法目的的内在要求。

强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推行,乃是为了维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性,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执行强制机动车保险法所树立的公共政策——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故强制机动车保险合同本质上与传统保险为被保险人利益不同,而是为第三人利益兼为被保险人利益,以保护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为核心目的。与传统保险合同不同,各国强制保险合同不只将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且也将第三人作为保险合同关系人。对合同关系人的扩张缘于各国强制机动车保险法法律、法规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例如,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3条规定第三方对承保人的诉权,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保险法》第3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得对保险人行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应是与《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一序位的赔偿责任对应配套的制度设置,是强制责任保险法律为了让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为受害人在可向致害人寻求救济渠道外开辟的另一条更为保险更加快捷的救济渠道的权利。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这种请求权,一是直接的,不必辗转于被保险人,无须被保险人请求权的让渡;二是独立的,不必依附于被保险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独立取得。这种独立的直接请求权不受制于被保险人,反过来限制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虽然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在向受害人实际赔偿前,不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而只有在已对受害人赔偿、且强制保险金在给付受害人后仍有余额的前提下,才能就已赔偿的金额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保险人请求给付。同时该请求权也不受保险公司赔偿序位的限制。因为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和致害人分别拥有两种独立的请求权,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受害人对这两种权利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同时行使,受害人选择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公司为第一序位赔偿进行抗辩而拒绝先行赔付。受害人放弃其中一个请求权的行使并不导致对另一请求权的否定。但是由于两种请求权在责任限额内同时指向同一损害,为防止重复支付,当对其中一方的请求得到支付之后,对另一方的请求则在实际支付的赔偿数额内免除。不过,从诉讼经济原则的角度考虑,同时为查明案件事实,受害人一般是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将致害方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四、《条例》没有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合同的直接请求权,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与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一样,《条例》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这与世界

各国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目的并无二致。出于对比立法目的的贯彻和张扬,世界各国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各种制度设计,抛弃了合同法、保险法上的许多基本原则,创设了一些强制责任保险所特有的制度,例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并且为先取特权。早在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条例》草案中就没有规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有学者指出这是立法上的重大缺漏,建议修改时补上。现在公布的正式《条例》,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条文,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此条文与《保险法》第五十条一脉相承。虽然是赋予保险公司给付对象上的选择权,这在很大程度上软化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赔付的义务,但我们也可以将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规定理解成此规定暗含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保险金给付。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在规定保险理赔程序时,却将受害人置于整个保险理赔程序之外,受害人除了通知保险公司已发生了交通事故和受领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选择向受害人直接给付)外,其理赔和索赔的中间环节,从提出保险金赔付的申请,到提供索赔证明和资料,到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以及发生争议有权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主体都只有被保险人。而这些环节至关重要,涉及到保险公司赔与不赔、赔多赔少等有关受害人切身利益的问题,由于《条例》将受害人排除在理赔程序之外,受害人无权参与到具体理赔的交涉和商谈中,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被动接受最终的理赔结果。可见受害人在保险理赔环节的被动地位十分明显。倘若被保险人索赔资料提供不全,导致保险公司不赔或少赔;倘若受害人对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事故认定书是保险公司理赔认定过错和责任的重要依据),不认可赔付的保险金额;倘若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给付给受害人,受害人如之奈何?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条例》没有赋予受害人任何救济权利,受害人不得不在理赔程序终结后,陷入繁琐和艰苦的侵权诉讼中,此种结果与强制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相去甚远。

由上述分析可知,《条例》固守传统责任保险理念,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在这一问题上,与我国现有的商业三者险雷同,违背强制责任保险国际立法潮流,全无立法的先进性可言,使得《条例》标榜的立法目的无法座实。《条例》不规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那么可以预见依据《条例》制定的、在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亦不可能将受害人作为关系人,这与《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脱节、矛盾甚至反动,造成了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错位,也给审判实务适用法律带来了新的困惑和混乱。

为求得司法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问题,以及此种请求权的性质问题,以及受害人与被保险人同时对保险公司享有的直接请求权行使的优先问题等等此类既涉及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又影响到实体处理的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指导审判实务。笔者认为,《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且将受害人排斥在保险理赔程序外,但也仅仅限于保险理赔程序,这并不意味着限制了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保险公司的起诉权。况且《保险法》和《条例》均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交法》第七十六条从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的公共政策出发,确立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确立无过错责任制度,在赔偿序位上更将保险公司推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最前沿。因此,司法解释应从《交法》和强制责任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依据相关法律,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解释。

五、《条例》明确了受强制保险法保障的受害人范围,圈定了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

不是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可以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因为在《交法》第七十六条交织着两种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一是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

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责任方)之间强制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只有既受侵权法保护又受强制责任保险法保护的受害人才可以同时向事故责任主体和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交法》第七十六条和《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意义上的受害人和强制责任保险法意义上的受害人。

《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受害人只有两种类型,一是因单个机动车肇事而受到损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本车人的驾驶员或乘客是否侵权法意义上的受害人?笔者认为,在单个机动车肇事的情形下,本车上的乘客,无论是无偿搭乘者,还是有偿搭载者,对民事责任主体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故仍为受害人。但乘客中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身份者,因是事故责任主体,不属于受害人。至于单方事故中的驾驶员一般是事故加害人,不具有受害人身份。二是因机动车之间肇事而受到损害的人,既包括参与肇事的机动车上的驾驶员和乘客,也包括非机动车上的人和行人。但是,本车驾驶员的受害人身份是相对参与肇事的他机动车的过失确定的,如果他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失,则本车上的驾驶员纯属事故加害人,不具有受害人身份。至于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论事故当时其身份是驾驶员、乘客还是车外第三人,如果在数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当然也有可能成为侵权法意义上的受害人,他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是依照侵权法归责原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肇事机动车民事责任主体。这只是直接受害人,若延及受害人之被抚养人和近亲属,受害人群体还要膨胀。

在侵权法上,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为同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亲属。”可见受害人为两种,一是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称为“直接受害人”;二是因直接受害人伤残、残废而蒙受生活资源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被抚养

人及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被称为“间接受害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侵权意义上为直接受害人,在其遭受伤残、死亡损害后,其赔偿权利人可能是其本人,也可能是其本人和被抚养人,也可能是其近亲属,即赔偿权利人可能是交通事故中的直接受害人,也可能是间接受害人。他们都可依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向事故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相比较而言,受强制责任保险法保障的受害人范围极其狭窄,依《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强制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条例》关于“受害第三人”的范围与我国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范围如出一辙。被保险人一般为致害人、事故责任人,在保险法上、侵权法上都不具受害人身份,自然排除在受害人范围之外,当无疑问,但与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范围相比,《条例》过滤掉了本车上的乘客,问题是: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是否一律被排除在受害人范围之外?这要分别不同情况而论。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排除在强制保险受害人之外,一是出于保险公司保留“车上责任险”的商业利益考虑,二是考虑到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从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依法得到赔偿。如此受害人就只剩下车外第三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无论是在单车肇事还是数车之间肇事中遭受损害,都是强制保险法保护的对象。自损事故(即无其他机动车参与,或虽有其他机动车参与,但他机动车无责的交通事故,包括单方事故)中的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不是强制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对本车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在数车之间肇事的情况下,如果他车也属肇事机动车依法应负赔偿之责,肇事的本车上的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相对于他车而言,也属受害第三人,可向他车的强制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另外,正在上下被保险车辆的人,亦应认定为本车上人员。

强制保险法意义上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他们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他们及其被抚养人和近亲属有同时起诉交通事故侵权民事责任主体和保险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实务操作研究(周冬平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法律实务操作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治之春已经到来,也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地把握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权威的法律适用的原则依据。通过解读,我们能够深刻感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蕴含的诸多新的法治理念和人文精神,对此,作为审理此类纠纷案件,肩负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官应当首先做到精研领会,及时运用于个案的审判活动之中。而近一年的实务运作,又频频暴露出许多新的司法难题,毕竟,《道路交通安全法》因其固有的抽象性,不可能穷尽规范司法实务中所滋生的种种专业化问题。有鉴于此,本刊编辑部与省法院民一庭共同组织主办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专题调研活动,活动为期三个月,其间,召开了一次由枣庄中院承办、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暨交通事故律师网协办的研讨会,山东省交警总队、山东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枣庄市交警支队、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士亦应邀参加会议参与了研讨。研讨会后,承担相应调研课题的法官根据会上形成的较为统一的意见对各自所承担的课题进行了归纳和整理,本刊编辑进行了文字上的编辑校正,文稿最后经省法院民一庭审定,现与部分其他与会人员的发言意见一并刊出,供读者参考。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 刘学圣(省法院民一庭法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民法上一般称为“机动车致人损害案件”,因为按照通常的理解,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范畴,而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实际上还有合同法上的救济途径。鉴于我们所讨论是由新近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编者注)引出的,在用语上,我们仍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一语。 (一)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 为使大家对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情况有个大致的了解,我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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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4023.42元/月、132.28元/日;批发和零售业27681元/年、2306.75元/月、75.84元/日;住宿和餐饮业20310元/年、1692.5元/月、55.64元/日;金融业55817元/年、4083.58元/月、152.92元/日;房地产业25817元/年、2151.42元/月、70.73元/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465元/年、2538.75元/月、83.47元/日;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3593元/年、3632.75元/月、119.43元/日;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517元/年、2043.08元/月、67.17元/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4180元/年、2848.33元/月、93.64元/日;教育业34998元/年、2916.5元/月、95.86元/日;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6515元/年、3042.92元/月、100.04元/日;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9743元/年、3311.92元/月、108.89元/日;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67元/年、2763.92元/月、90.87元/日。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费用项目 计算方式广东标准农村深圳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护理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2017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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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省统计数据 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公布的《2017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到以下数据: 1、2017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42.62元/年; 2、2017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收入8090.28元/年; 3、2017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01.68元/年; 4、2017年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7533.29元/年; 二、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3、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起诉流程

交通事故起诉流程 一、先找事故发生地的交警中队或交警大队(因为不同阶段材料归属有变动,以就近原则前往咨询材料到底在在哪里),拿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车主及驾驶员身份证去交警大队(中队)打印对方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包括驾驶员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主的身份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和保险单的正副本复印件),拿着这些身份信息自己写一份“起诉书”。(补充:如果上诉几项身份信息没有的,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则需到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或驾驶员暂住地所在派出所调取暂住证信息。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则需到车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或车主暂住地所在派出所调取暂住证信息。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则需到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工商局凭个人身份证查询该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基本情况。一般驾驶员的驾驶证、车主的行驶证、保险单的正副本复印件在交警大队或交警中队都可以拉到。还有提示一点:去调取驾驶员户籍信息或暂住证信息、车主户籍信息或暂住证信息时建议先到当地法院开具调查联系单,调取保险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时也带上法院的调查联系单,以为有时各地工商局的规定不一样,有些直接凭身份证可以调取,有些则需要法院联系单。) 二、然后到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立案起诉。 需携带材料有:起诉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汽车维修发票复印件,汽车维修清单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收入减少证明复印件,电话费清单复印件,公交车票,打车发票各(被告+2)份。车辆贬值鉴定申请书1份(自己手写无具体格式),(即每个被告一份+法院一份+自己留存一份,证据都是交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每个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或者户籍证明原件一份,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将对方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一块起诉。 除维修费外,还可起诉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电话费,车辆贬值损失,精神损失。 起诉书格式: 起诉书 原告:性别:出生时间:年月日民族: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 被告一:性别:出生时间:年月日民族: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 被告二:性别:出生时间:年月日民族:

交通事故案起诉状(附赔偿项目清单)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女,19××年×月×日出生,×族 现住××市××路××号××楼××房 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一:陈××,男,19××年××月××日出生,×族现住××市××路××号 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市××路××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赔偿金等共计1402526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2、依法判决被告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张××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突然遭受被告陈××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追尾。××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到场后,经合法程序作出×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中,原告严重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天,于××年×月×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脊髓损伤并双下肢全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本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实际情况,被告一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数额和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告二做为被告一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月日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书范本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书范本 题要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状要写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事故概况,3、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4、事实和理由。 热门城市:吐鲁番律师黑龙江律师滁州律师遵义律师德州律师鄂尔多斯律师益阳律师榆林律师叙永县律师 交通事故有时不可避免,而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书,在我们进行起诉的时候是一份必要的材料。那么,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书范本的注意事项和要求吗?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书范本 起诉书 原告:杨××,女,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蓼堤镇××村××号。 被告:朱××,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村××组,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豫粮大厦13、14层。 负责人:王××,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赔偿医药费178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飞鸽电动车修理费280元,鉴定评估费315元,以上共计8895元; 二、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下午3点5分,杨××驾驶电动车走到××××路与张××××街发生交通事故,杨××被朱××违章驾驶的面包车撞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朱××负全部责任,杨××无责任。杨××后来住院治疗几天后,又在家休养一个月,花费医疗费1780元,家人杨××为照顾杨××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本人一个月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同时造成交通费、营养费损失。精神也因事故受到刺激,经常夜不能寐。飞鸽电动车也被撞坏,花去修理费评估鉴定费315元。 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投有交强险。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权益。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2019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2019 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对于多发的交通事故而言,不可避免的是面对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肇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有相关的条例规定了这一标准吗?交通事故肇事赔偿项目有哪些,是如何计算的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16年交通事故肇事赔偿的标准和计算,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交通事故肇事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各伤情下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丶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丶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丶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二、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概述: 1、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2、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5、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流程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流程 一审阶段 一审开庭前 1、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 2、到工商局调取单位的基本情况 3、准备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4、法院立案审查 5、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6、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7、裁定驳回起诉 8、对法院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10、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1、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2、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13、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一审庭审 1、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7、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8、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9、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10、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ghh 1、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3、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4、二审审理,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5、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6、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7、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8、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9、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10、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11、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12、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 13、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再审阶段 1、如不服二审判决,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申请再审的理由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2018年保定车祸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保定车祸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保定车祸赔偿标准 2018年保定车祸赔偿内容: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中起诉案件的六大步骤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11491439.html, 交通事故中起诉案件的六大步骤 一、起诉的案件 1、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的内容:①、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起诉状中写明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原告公章;当事人属公民的,应在起诉状中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②、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③、纠纷的事实与诉讼的理由。④、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属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属个体工商户的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经过关、停、并、转、歇业的,还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文件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提交真实有效并有明确授权范

围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代理的,应经法院审查许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所函件和经当年年检的律师执业证书(没有或持无效律师执业证书的,本院将拒绝其办案并通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4、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纠纷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应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各方的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以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资料复印件(本项资料可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索取)。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本院管辖的证明材料。例如,属被告所在地管辖的案件,原告必须提交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住所证明材料(可以是被告的身份证、有效暂住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被告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书面证明)。 6、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执行:

2015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讲解

2015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2015-09-29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11491439.html, 浏览:6634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

交通事故索赔流程图

发生交通事故(1)-------抢救伤员---医疗---伤残鉴定 -------报警—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书 -----------------保护现场收集证据 --------车辆定损 (2)索赔实务中的证据-----确定有无民事赔偿责任 -----确定民事赔偿主体 -----确定民事赔偿项目 (3)索赔途径(协商、调解、诉讼和保险)------最终获得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赔偿的计算: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 预期医疗费用 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挂号费+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其它 二、误工费赔偿的计算:(一)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1.一般收入者误工费的赔偿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2.高收入者误工费的赔偿金额: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二)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三、住院伙食补助赔偿金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四、赔护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赔护费赔偿金额=赔护天数*赔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年限。 六、残疾用具赔偿金额的计算(普通型器具的费用) 七、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丧葬费赔偿金额=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出的数额。丧葬费补助费=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抚养年限=16-实际年龄 60周岁以上的=75-实际年龄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的计算 如患者死亡: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如患者残疾: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交通事故案件索赔思路及操作指南

交通事故案件索赔思路及操作指南 一、确定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 法律关系责任人:1、责任人;2、法律依据 挂靠人及被挂靠人①、第二条 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借用人及被借用人①、第四条 转让未过户登记所有人及受让人①、第五条 分期付款买受人①、第六条 融资租赁承租人①、第七条 借用、租用所有人及使用人①、第八条 转借、转租借用人、承租人所有人、使用人①、第八条 被盗、被抢偷盗者、抢劫者①、第十一条 送修理、委托保管承修人、保管人①、第十二条 职务、雇佣单位、雇主①、第十三条 职务、雇佣(故意重大过失)单位、雇主驾驶人①、第十三条盗用、冒用身份证盗用人、冒用人销售方(有过错)①、第十四条 连环购车买受人② 学员学车教练员驾校③ ①、上海市《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二、确定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共25项) (一)、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1、医疗费;2、护理费一; 3、交通费; 4、住宿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必要的营养费。 (二)、误工减少的收入:7、误工费。

(三)、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8、残疾辅助器具费;9、康复费;10护理费二;11、后续治疗费。 (四)、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12、残疾赔偿金;13被抚养人生活费一。 (五)、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费用:14、丧葬费;15、近亲属交通费;16、近亲属住宿费;17、近亲属误工费二。 (六)、因死亡丧失的收入损失:18、死亡补偿费;19、被抚养人生活费2二。 (七)、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失:20、精神抚慰金。 (八)、物质损失:21、物质损失赔偿金。 (九)、伤残鉴定费用:22、伤残鉴定费。 (十)、聘请律师维护权利的费用:23、律师费。 (十一)、调查被告的费用:24、查档费(户籍调查费用)。 (十二)、诉讼费用:25、诉讼费。 三、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数额 项目计算标准:上海标准 一、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专家会诊费、器官移植费、后续治疗费一次性赔偿,另行起诉,再起诉 二、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损失(不包括经营利润损失、特殊工种补助费) 2、无固定收入 (1)、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医院证明、定残前一天(2)、或受诉法院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误工时间医院证明、定残前一天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20元×天 四、护理费每天护理费(误工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至自理时止≤20+5+10年(40元-60元)×天 五、交通费以交通票据为准:发票、汽车票、火车票、出租车发票,过路费没有票据的,每人每天10元

最新的意外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在意外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就牵扯到了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对意外交通事故赔偿明细有特定的标准。那么最新的意外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涉及哪些项目呢? 最新的意外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为: 一、意外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二)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三)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二、意外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三、意外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

交通事故法院起诉程序有哪些

交通事故法院起诉程序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的时候,如果双方通过协商无法解决它,就需要去起诉。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起诉来维护个人的利益或是应得的财产,一旦需要去起诉来维权,要知道它的过程。那么,交通事故法院起诉程序有哪些?下面律伴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法院起诉程序有哪些 交通事故诉讼审判程序包括以下: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权案件.它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有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应用一审普通程序,现介绍如下: 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子。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交通事故法院起诉程序有哪些?既然要起诉,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没有足够证据起诉也无法胜诉,只会带来各种麻烦。如果有其他的交通事故法院起诉问题需要解答,建 议你可以在线咨询律伴网律师,这里有需要专业人士,一对一与你沟通解答你的各种 疑问。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11491439.html,/

交通事故起诉状诉讼程序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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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诉讼程序文档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 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 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 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今天,小泰就给大家普及下关于交通事故起诉状+诉讼程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苏仙区人,住xx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 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 18号。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xxx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原告120xx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 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 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 1、右足毁损伤; 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

2017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简易程序办理案件) 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自行撤离现场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立即报警 或公共设施受损的将标明事故车辆位置, 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 的地点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制作事 故认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对事故 认定有异议的 当事人不同意 由交警调解的经协商未 达成协议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不适用调解的, 在事故认定书上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 载明情况后交付 当事人拒绝

当场进行调解 解的, 当事人自行签字的 协商赔偿调解未达成 调解 达成协议或调解 当事人可向人民法未能成达协议或协议达成协议不 达成协议不履行的院提起民事诉讼 履行的的持事故认定书 向保险公司索赔达成协议履行赔偿后,持协议书数额及赔偿方式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一般程序办理案件)发生致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较大的,当事人受轻 微伤但是对师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道路交通事 故;或驾车人有无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药品的; 或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保险标志的 应当暂扣或吊销驾驶证 的,可扣留当事人的机动 车驾驶证。因收集证据的 需要,可暂扣机动车及机 动车行驶证及其它物证 内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检

内完成;经上级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 验、鉴定,并应当在20日 需要检验、鉴定的,五日报案对交通事故进行 调查及检验鉴定组织人员抢救伤者,协助相关部门处理现场;交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清理涉及人员死亡的在检验完 成后十日内办理丧葬事 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 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涉嫌犯罪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 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送达 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涉嫌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犯罪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同时 受害人亲属可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应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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