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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决书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

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20楼。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

被执行人:张妮,*性,1995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

被执行人张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效力的

***********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6508.4

元及利息等,尚未履行,尚欠案款6508.4元及利息等。本案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券、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存款1700元。

3、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

其他执行线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和司法查控反馈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财产届满日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炳良

审判员田会智

审判员张鲁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卫庆

王科与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科与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民间 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110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非易 【审理法官】李非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科;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当事人】王科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科 【当事人-公司】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潘凯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金运宏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凯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金运宏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凯文金运宏 【代理律所】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科 【被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本院观点】王科与你我贷公司间《借款协议》及与你我贷公司、深圳融信保公司间《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科与你我贷公司间《借款协议》及与你我贷公司、深圳融信保公司间《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王科认为你我贷公司、深圳催客上海宝山分公司相关资质不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能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系部门规章,且相关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否定本案所涉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故即使在本案中存在超经营范围缔约的情况,亦不必然导致涉案合同的无效。因此,基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你我贷公司、深圳融信保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深圳催客上海宝山分公司系其处分己方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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