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信用惩戒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信用惩戒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信用惩戒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信用惩戒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政府法制研究》2011年第9期(总第229期)信用惩戒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信用惩戒具有申诫罚的特性,以降低失信者的名誉为特征,信用惩戒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名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很高价值,一旦名誉受损将给相对人带来较大损失或者不利益;其次,行为必须具有社会性,对社会其他群体会产生较大影响;再次,信用惩戒较于一般行政管理措施更为严厉,轻微的违法行为不适用

●地方立法中应当尽量设定事前确认程序,一方面能够避免错误信息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能减轻行政机关的管理风险

●在地方立法中对限制资质、限制从业资格等严厉措施的有效期限定在5年以下;对不予评奖、评优一类的措施,限制期限通常为一个评比周期,取消当次评比资格。对一般违法行为的披露期限为3年以下,对严重违法行为披露期为5年,破产、逃避巨额债务的披露期为10年

信用惩戒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李富莹王仲菊郭文姝吕震乾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宣布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这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现状的权威判断和深刻总结。作为题中应有之义,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也基本完备,行政管理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整体上说,行政执法效果良好。但是,某些领域还时常出现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某些痼疾顽症仍在侵蚀经济社会肌体。例如: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骇人听闻的城管执法人员被害事件,屡禁不止的酒后驾驶案件,等等。人们常常将执法状况欠佳的原因归结为立法缺乏实操性、管理体制不顺畅或者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诚然,这些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我们认为除此之外,现有行政追责模式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寻求新的惩戒方法来弥补现存制度的不足,并探讨其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以期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目前,我国所处的特定发展阶段及治理传统决定了行政管理模式以“规范+惩戒”的模式为主,即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现经济社会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社会生活中,除了那些社会危害性大、构成犯罪的行为外,日常大量的违法行为都要通过行政处罚来追责,行政处

罚的制度设计和执行情况极大地影响着行政管理的总体效果。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的制度设计以及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根据《行政处罚法》,我国现有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1,即地方立法仅能设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这几类行政处罚。现就这几类行政处罚作逐一分析:

1、警告。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告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情况。它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名誉施加一定影响,使行为人内心产生一定压力,从而纠正违法行为。一般认为,警告在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是对违法行为人损害最小的一种处罚。所谓“损害最小”,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既不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也不影响其财产权利,而仅仅针对名誉。而且,因为警告不对外公布,对行为人名誉的影响微乎其微,即使行为人受过多次警告,也不会产生实际上的不利后果。这也正契合了实践中警告的威慑力和有效性较差的现象。

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罚款具有四大特点,一是,设定主体最多。从法律一直到行政法规、规章,都有罚款的设定权。二是,设定频率最高。据较早时候学者们对有关8种行政处罚种类所作的统计,罚款的设定率最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1条。

位居第一,共有40部法律、248部行政法规设定了罚款处罚,2而且,罚款在地方立法中设定普遍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根据对一些地方性法规的抽样统计,罚款在设定的所有法律责任中所占比重已经达到68.6%。3三是,适用范围最广。罚款在具体适用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处罚对象也具有广泛性。凡是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的领域,罚款都可能成为惩戒方式。四是,处罚幅度最大。在行政处罚种类中,具有处罚幅度的有罚款、暂扣证照和拘留,但罚款的幅度远比暂扣证照和行政拘留大,最低可至5元,最高可至几千万元。

固然,罚款具有成本低、易操作的特点,但也具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罚款可适用的处罚范围缺乏限定。实践中,对罚款比较适合于处罚哪些行为,既缺少专家们理论上的探讨与指导,又缺少执法者的理性思考,以致罚款几乎成为治理乱市的“万能钥匙”。第二,罚款数额的设定缺乏科学性。为了发挥罚款的效力,罚款数额应当与违法成本相衔接,除了剥夺违法收益之外,还应当使违法者的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惟此才能让违法者感到“心痛”,才能达到遏制违法的目的。否则,即使违法者受到了罚款处罚,罚款数量虽多,但仍有利可图,未使其利益“受损”,这样就难保证其不再进行违法活动。第三,罚款不能严格实施。为了使处罚更有针对性,法律规范通常设定一个罚款数额范围,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执行中罚款数额的确定带有一定随意性,同样行为在不同地区、遇到不同执法人员可能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这使得罚款效力又打了折扣。执行中的另一个问题是罚款未能完全追缴。由于相对人逃脱或者转移、隐匿财产,执行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开出的罚单未

2汪永清:《行政处罚运作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48页。

3阎锐:《行政处罚罚款设定普遍化研究》,《人大研究》2005年第2期,第36页。

能件件落实。这样,原本就不完善的罚款制度,在实践中的效力呈现逐级递减的态势。此外,片面追求惩罚,对行为罚而不教,是罚款运用中的又一误区。比如,对严重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行为,只处以罚款,而不责令其拆除,结果只会使违法建筑继续存在,影响市民生活和城市形象。由于许多执法者都有罚款了事的思想,罚款并不能真正触动违法者的利益、完全起到遏止违法行为的作用。

3、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或者占有的违禁物品或者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从本质上说,这种“没收”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苛加在违法行为人身上的是一种特定义务,其特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必须是违法行为人额外承担的,如果是守法者和违法者都应当履行的义务,就不是惩罚性义务,只有违法者承担新义务,且较之守法者为多时,才是处罚。其次,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施加的影响必须具有惩罚性,当事人通过特定义务的履行,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了一定的损害。再次,被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那种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的权益不属于行政处罚处罚的范畴。4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事人对“违法所得”本身就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即使予以没收,也不是当事人因为违法行为而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说,违法所得的收缴并没有使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因此,没收违法所得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点,它只是国家对违法所得的一种“追缴”。同样的道理适用于“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与暂扣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与暂扣证照是指行政机关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中止4参见谢祥为、张哲著《行政处罚法定种类评析》,《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173页。

持有许可证照的行为人的经营资格,从而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能力的一种处罚形式。在不以行政许可为管理手段的领域,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只能适用责令停产停业进行处罚;在以行政许可作为管理手段的领域,责令停产停业与暂扣证照作为两种行政处罚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都意味着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这类处罚对违法经营者具有一定威慑力,但在执行中因为处罚后的监管措施不到位,受处罚企业可能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因为信息不对称、不公开,交易对象并不知晓违法企业已经受到处罚,还可能继续与其开展交易活动。此时,处罚有可能“失灵”。

行政处罚不仅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在执行中也遇到很多困难。行政处罚是以行政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但是强制执行成本高,体制不顺,效果不理想。我国目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多元,只有少数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其他都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积极方面看,强化强制执行的司法监督,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但是,司法机关负责行政处罚执行是否符合行政权、司法权的分工要求在理论界存在颇多争议,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履行相应程序——报送材料、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异议复议等,这使得行政效率明显降低。如果把强制执行权全部归还行政机关,社会又不信任。所以,行政处罚只能在制度约束下发挥有限作用,它的不足迫切需要其他惩戒方式来弥补。

综上,现有行政处罚不能解决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的问题,本应由违法者承担的违法成本往往转嫁到其他社会成员身上,这个症结如果不能根治,行政执法的效果就难以得到根本改善。近几年来,

部分省、市,部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运用了信用惩戒的方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信用惩戒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本课题试图对行政信用惩戒的概念、实践经验以及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问题开展研究。

二、信用惩戒概念和理论

(一)信用

“信用”一词在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许多学科均被使用。在伦理学上,它是指忠实真诚、恪守诺言、不欺不诈的一种美德,体现了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在社会学上,信用是一种态度,是一种心理状态,是人类在自身历史发展历程中的一种心理选择,是对理性不足的补充。经济学上广泛地使用信用一词。一般而言,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是指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得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交易当事人信用的高低,首先,取决于当事人所具有的债务清偿能力。其次,取决于债务人是否遵守对债权人所作的按期偿还债务的承诺。在法学上,信用一词的词源,可追溯自罗马法,其含义为信任、信义、诚实,表示“相信他人会给自己以保护或某种保障。它既可以涉及从属关系,也可以涉及平等关系”。5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信用的法律概念主要体现在民法中,“诚实信用”也称“帝王原则”,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指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民事法律关系价值追求的集中体现。信用泛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和诚实践约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

5(意)朱塞佩·格罗素:《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4页。

(二)信用惩戒

1、信用惩戒的概念

信用惩戒又称为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信用惩戒机制实质上就是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基于信用记录,通过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信用产品对失信行为进行的市场性惩戒,通过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的司法性和行政监管性惩戒以及对失信行为人的社会性和行业性惩戒。其运行机理在于以信用记录的形式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予以准确的记录、保存和标识,并将其臵于全社会的监督控制之下,通过市场、行政监管、法律、行业自律及社会道德等综合惩戒机制给予失信者及时的惩戒,使失信者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把失信行为人的个别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2、信用惩戒的特点

第一,惩戒形式的多样性。信用惩戒制度运用法律、道德、经济、行政、舆论、宗教等多种形式,惩戒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一是靠法律约束。国外有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它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依靠法律力量,运用法律的威慑力和惩罚力惩治失信,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违约责任的有力武器。二是靠非法律约束。它包括道德、行政、舆论、宗教等非法律约束来加以制约和管理。道德约束是法律约束的前提,信用的基础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舆论约束,包括公众舆论、媒体舆论的监督,它虽不具备强制力,但因其曝光面广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宗教手段,在西方的传统观念中,信用和西方基督

教文化观念是相联系的。在《圣经》中到处都可以看到人与上帝立约,如果违反约定,就要受到上帝的制裁。虽然宗教信仰是自律,但上帝相对于人却是一个更强大的异己力量,这样的自律实质上已有了他律的性质。

第二,惩戒主体的多层次性。国外失信惩罚的主体是多层次的,可以是政府机构、司法机关,也可以是法律授权或政府委托的民间机构,例如在美国,最重要的信用执法机关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还可以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一般而言,惩戒体现为政府行为,之后转为民间行为。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和完善相关信用法律,对失信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并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另外,政府可以将对被判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任人和处罚决定公告给社会全体成员,让他们根据处罚通知自我决定是否拒绝同被处罚者进行交易。社会上的惩戒机构主要是依靠各类信用服务公司生产与销售信用产品,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依靠信用产品负面信息的传播和一定期限内的行为限制,使失信者付出昂贵的失信成本。由此可见,阻止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在某一方面有所发展或进入主流社会是惩罚目的,并非让他不能生存,这正是体现了惩戒的价值目标。

(三)行政信用惩戒的概念及理论依据

廓清广义信用惩戒概念是做好本课题研究的前提。与信用体系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整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信用体系语境下的信用惩戒是一项更为宏观和复杂的课题,本课题聚焦于行政管理中信用惩戒机制的运用,及时总结、研究实践做法,为在地方立法中构建相关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我们认为行政信用惩戒就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通过降低行为人的社会评价、加大管理强度、限制经营资质等措施,使其承受社会谴责、生产经营活动不便或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下文中的信用惩戒都是指行政信用惩戒这一狭义概念。

信用惩戒的理论依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正义理论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行政信用惩戒机制构建的重点在于通过动用行政权力,惩罚危及社会公益的失信个体,实现更大层面的社会公益。行政主体对那些严重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益,具有较强社会危害性的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惩戒,通过社会的力量对其予以监督,使其无藏身之地和生存空间,及时高效地纠正社会的不公正行为,弥补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不足,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

2、公民参与理论

建设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不仅需要政府有正确的、前瞻性的治国理念,而且还是一个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努力的工程。行政信用惩戒体现了公民参与精神,公民通过个人和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对那些危及自身或社会公益的行为予以抵制,从而维护自身权益。一方面,政府将严重危及社会公益的相对人向社会公布,希望通过社会的力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另一方面,公民个体或社会组织如果发现社会中的严重不诚信行为,危及到了社会和公民权益,那么他们可以通过政府的征信渠道向政府反

映,由政府对相应的主体实施惩戒。

失信是产生于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不良现象,回应社会失信现象而进行的行政信用惩戒的机制也应产生于社会。实施行政信用惩戒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但行政信用惩戒的实施依赖于社会主体(如企业资信调查公司、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公司、资信评级公司以及社会普通大众等)的积极参与,社会主体的参与程度直接影响着行政信用惩戒的实施效果。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信用惩戒,进而形成社会联防的“纽带”。基于这样的理论,行政信用惩戒机制作用的效果必须达到:将交易双方中失信一方与授信方二者之间的矛盾,激化为失信方对全社会的矛盾。在法律允许的有效期间,让所有的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构、雇主、社会民众和公用事业单位参与对失信者的惩罚。

3、诚实信用理论

诚实信用理论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欺、恪守信用,以善意心理从事民事活动,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既要维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系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在市场经济的陌生人社会中,契约是社会主体之间联系的重要载体,与身份信用相比,契约信用是以社会主体的平等、独立自由和权利本位为基础的。如果社会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违背诚信,其实质是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侵犯和破坏,影响着社会道德和社会经济两个层面。行政信用惩戒机制对于相对人的失信行为所进行的打击是实质性的,决不是轻描淡写的道德谴责。企业和个人不按照失信惩罚机制制定的规则规范自己,将给自己带来经营和生活的不便。通过这一制

度,从而实现对社会不诚信行为的纠偏,期望构建起人人守信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诚信社会。

三、信用惩戒的实践

(一)举例

行政管理领域的信用惩戒实践非常丰富,2002年北京市第106

号政府令公布《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这个系统几经升级改造,市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已录入信息426.18万条,良好信息1.11万条,提示信息12.63万条,警示信息18.5万条,通报信息170条、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信息96.61万条,其中有6.57万条法定代表人警示信息被录入“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这些信用记录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了重要参考,得到社会好评。同时,对违法人产生较大的威慑效力。

2007年8月24日,针对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问题,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广州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及政府监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约定履行义务的意识、能力和行为结果的记录纳入信息数据库,将反应食品安全的信息以及不良行为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或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网络进行披露。

浙江省工商局2008年1号文件《企业信用预警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网站、短信平台及公众媒体,向企业、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披露、发布预警信息。“老赖”企业被公之于众后,失信信息专报给人才市场公布,这些企业召不到员工;在普陀山、乌镇、千岛湖等景区“宰客”的酒店都曝光在入口电子屏上,立即门可罗雀;欠债不还的企业上了“黑名单”,客户都纷纷远去……。

在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本市也运用了信用管理手段。对参与“2008”奥运工程建设的工程企业建立资信监督档案,记录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优良业绩,并将档案记录登陆发布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并规定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不得再参与奥运工程投标。对参与“2008”工程建设的单位、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建立的资信档案作为企业当年能否参加评优、评奖活动和企业资质晋级及其他建筑业企业管理内容的参考记录。

在建设施工领域,铁道部发布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对承担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分级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现场行为等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得分高低,分为A、B、C三个等级。信用评价得分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评为A级的施工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例如在招投标中此类企业可以获得加分。被评为C级的企业,评价后的1个月为整改期。对那些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施工企业相关铁路资质。

(二)文本分析

从收集到的材料来看,目前共有16个省市出台了关于信用建设、

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等方面法规、规章,建立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制度。在法规、规章层面以下,各部门在各自行政管理领域出台的关于信用惩戒的规范性文件更是数不胜数。

我们从信用信息的归集主体、信用惩戒的适用领域、具体惩戒措施的分类与性质的角度,对实践情况进行了梳理。

1、信用信息的归集主体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信用信息的归集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其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另一类是中立的第三方,例如征信机构和信用评估机构等。前者以北京、天津、湖北等地为代表,分别出台了政府规章规范行政机关归集和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后者以上海、江苏等地为代表,也有相应的政府规章予以规范。

从两类的关系来看,中立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较之于行政机关主动掌握的信息的范围更广、深度更深。首先,行政机关主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多为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掌握的初始信息,即使有加工也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简单分析整理。而征信机构和信用评估机构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则不同,它是征信机构或信用评估机构在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企业信用数据、资料等基础之上经过深度整理加工而得出的信用产品。其次,征信机构和信用评估机构所提供信息的来源更为广泛,除了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以及征信机构公开向社会征集的和企业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从效果来看,行政机关直接以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作出惩戒措施更为便利、在效率上更优,但中立的第三方提供的信用信息更为

全面和公正。

2、适用领域

从实践做法来看,信用惩戒主要运用于一些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例如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生产监管、消防、建设、质量监督、工商管理、工程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

3、具体惩戒措施

目前实践中,行政机关基于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而采取的惩戒措施五花八门,各地做法不一,但根据措施的严厉程度,大致可将目前的实践做法划分为以下三类:

(1)“黑名单”制度。“黑名单”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是指实践中行政机关根据其掌握的企业信用记录制作形成警示名单并公之于众的做法。这是目前最为常见的一种惩戒方式。“黑名单”制度在形式上采用最简单的公布方式,但事实上已经具备了惩戒性质。

在此有必要分析一下行政机关公布“黑名单”行为和单纯公布企业信用信息行为的区别。目前各地出台的信用规范对于企业信用信息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除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布。但这种单纯地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并不同于公布“黑名单”。首先,两者的效力不同。行政机关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只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一种客观反映,其中并不包含行政机关的价值判断;而“黑名单”则是行政机关价值判断的结果,是行政机关在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经过整理判断而形成的对于管理相对人具有提示、警示作用的信息。虽然“黑名单”本身

不具备行政法上的限制、惩罚效力,但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优势地位和权威性,“黑名单”对于企业的信誉、舆论形象具有现实的减损效果。从实践后果上看,被列入“黑名单”甚至较警告、通报批评更严重。其次,两者在后续行为上有区别。行政机关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是独立的,后续并不对企业附加额外的负担;而行政机关公布“黑名单”后通常会附加以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或惩戒手段。“黑名单”可以说既是行政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整合的结果,又是对企业采取其他惩戒手段的基础。

(2)强化管理措施。这类措施包括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对失信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不将企业列入免检、免审范围,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强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

强化管理措施是行政机关基于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采取的较之于其他企业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由于企业的失信行为往往表现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所以实践中管理措施往往和行政处罚并用。从行为性质上看,强化的管理措施虽然构成对企业的额外负担,但并不具有惩罚性,仍然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采取的管理措施,同时运用强化的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并不冲突,也不构成连续处罚。另外,强化管理措施与行政处罚针对的原因行为也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具体违法行为作出的,是具体违法行为的直接法律后果。强化管理措施虽然也针对违法行为,但并不指向某个具体行为,其实施条件是企业的违法行为导致信用状况恶化,对于社会和市场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实践中,单一的违法行为并不会引起信用惩戒,往往都是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多起违法行为或是违法行为程度严重、性质恶劣等严重失信情况下才会适用信用惩戒。

(3)对某类资格或权益的限制。这类惩戒措施目前运用得最为广泛,共同点是限制和减损相关企业的某类资格或权益,具体表现为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荣誉或称号,不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限制企业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评级,严格限制企业的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和证券融资,吊销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等。

尽管都是对企业某类资格或权益的限制和减损,但具体措施在严厉程度上却有很大差别,例如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荣誉或称号和依法予以关闭之间就不具有可比性。具体来看,以此种限制是否触及企业的核心权益为标准可以将这种限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企业非核心权益的限制,例如不授予相关荣誉或称号,不出具合法经营证明等。这些限制不构成行政处罚,从性质上可以将其理解为对企业带来不利负担的行政处理行为。另一类是对企业核心权益的限制,例如限制企业参与某类项目的资格,降低资质评级,吊销许可证,甚至依法予以关闭等。这类限制措施在程度上较为严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甚至严重影响。尽管从形式上看这类惩戒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列举的处罚种类,但其对企业资格和权益的限制带有明显的惩罚性,实质上已经构成了行政处罚。以限制企业参与项目的资格为例,这种限制实际上是对企业的能力罚,对于特定企业来说限制其在一定时限内参与某类项目的影响不亚于暂扣证照的影响。另外,有一些文件还规定了最严厉的“依法予以关闭”的措施,例如,《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办法》规定,对3年内连续进入“警示名单”且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

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在效果上,予以关闭等同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但实际上予以关闭比责令停产停业更为严厉,因为被责令停产停业的相对人在纠正了违法行为,按期履行了法定义务后,有可能被允许继续从事被停止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予以关闭则是永久性的。

可见,上述惩戒措施,以行政处罚法为判断依据,有的属于行政管理手段,有的属于行政处罚。如针对严重失信的企业,行政主体对其加大检查频次,就是行政管理手段,而不属于行政处罚。因为行政机关加大检查频次本身并不会对企业的实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但是,有一种行政信用惩戒措施直接限制或减损了企业的实际利益,属于行政处罚法范畴,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和行政信用惩戒的竞合。如行政主体对失信企业做出的限制其某种资质或资格的决定。

以惩戒对当事人的影响为标准,可分为直接惩戒和间接惩戒。直接惩戒表现为,政府部门在通过数据库了解和掌握了个人或者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后,直接惩戒失信者的失信行为,让失信者付出高额的失信成本。间接惩戒主要体现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征信数据库中的正面信息与负面信息向全社会发布,使其覆盖全社会,发挥间接惩戒的作用。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守信者光荣,失信者可耻”的道德风尚和舆论导向,对失信行为进行抨击,让失信者既要承受社会舆论批评的成本,又要承受自身道德意识的谴责,而且还要冒可能在社会上寸步难行的风险。

以惩戒后果的严重性为标准,行政信用惩戒可分为警示性信用惩戒和惩罚性信用惩戒。警示性行政信用惩戒主要有公布不良信用记录。这是最基本、也是不可或缺的后果,否则行政信用惩戒就会失去

存在基础,无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包括道德、舆论在内的各种的谴责。惩罚性信用惩戒主要有剥夺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严重失信的,对失信企业或者个人的经济活动造成不便,甚至限制企业的经营资质。例如,对失信企业,管理部门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在政府采购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在资格管理中降低企业资质,或者不利于企业资质晋级。

在上述两种分类中,以加强检查频次为代表的行政管理措施因为不具有实质上的惩罚性质,因此不属于直接惩戒、间接惩戒、警示性信用惩戒或者惩罚性信用惩戒的任何一类,而是处于直接与间接,警示性与惩罚性之间的灰色地带。

(三)信用惩戒实践的特点

1、除少数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惩戒措施外,信用惩戒具有附属性,与行政处罚一同发挥作用。

如前文所述,信用惩戒中有一部分措施,实质上构成行政处罚。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信用惩戒而言,具有附属性,可以与行政处罚一同发挥作用。通常,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信用惩戒将这些“失信信息”对外公布,如果没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就不会有失信信息,当然也无法形成信用惩戒。因此,信用惩戒具有附属性,可以与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信用惩戒容易与政府信息公开发生混淆,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在一定范围内使公众知晓有关信用信息。不同之处在于政府信息公开是各个政府部门的独立行为,相互之间没有联动性,公布的信息也是一事一公布,至于这个企业或者个人在一段时期内的违法记录、违

法严重程度也只能靠公众自己去整理和判断。信用惩戒则不同,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成熟的信用惩戒建立在多部门共同制作和维护的信用记录之上,具有一定的系统性,能够更为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情况。同时,信息公开不具有法定后果,只是方便公众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公众仍有最终的选择权,即使某个企业严重失信,但因为能提供担保或者有其他因素使交易者相信这个企业能够与自己诚实履约,企业仍然具有交易能力和资格。但是,信用惩戒对严重失信的企业或者个人直接进行惩戒,比如丧失经营资格,不能从事某一职业等。

2、黑名单制度具有独立性与基础性

公布“黑名单”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形式,但具有特殊性,其公布的是管理相对人的负面信息,而且因为发布主体是行政机关,因而具有较高权威性。黑名单制度可以单独成为一种信用惩戒方式,具有较强威慑力,方便公众获取信用信息;同时,它也是后续强化管理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失信者名单,这些措施或处罚将无法适用。

3、信用惩戒法律后果通常具有多样性和一定的不确定性,具有更大威慑力。

信用惩戒是市场经济环境下违法行为人的封喉利剑。这是因为“信用”属于“名誉权”或者“荣誉权”的一部分,名誉或荣誉为企业和个人带来的不仅仅是人格上的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带来某种经济利益,名誉或荣誉的丧失,在使其人格利益减损的同时,必然带来的是经济利益的损失,这是市场经济中最具有杀伤力的武器。

从惩罚类型上说它与行政处罚中的警告、民事责任中的赔礼道歉

工商局诚信奖惩制度汇报材料

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定期发布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出台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相关政策。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中 新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实现信息共享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制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者共同依法实施惩戒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草案)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摘要】失信惩戒制度是针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具有惩戒功能、震慑功能和奖励功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与维护的重要环节。中国现有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传统的法律惩戒为主,存在诸多缺陷,基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现代信用道德文化的培育,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专门的失信惩戒制度。中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事前的征信机制设计、事后的惩戒机制设计以及配套协调机制设计。 【关键词】信用失信行为惩戒 2012年上海在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征信两个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发布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5月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面向政府部门开通试运行,年底前普通市民可以登录平台,一年一次免费查询个人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已列为2013年地方立法预备项目。这是继湖南省率先地方立法试水信用建设的再次突破。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提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当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合同违约、拖欠工资、虚假证明等社会失信现象正日益增多,失信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失信惩戒制度又该如何建立?本文之论述由此展开。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与功能 1、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 失信惩戒制度是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信用,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信用是指通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而取信于人的一种伦理道德品质,这种伦理精神反映在经济中,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信用不仅具有道德内涵,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内涵,在经济生活中,相对于道德内涵的模糊性与不可操作性,信用的经济内涵更加受重视,反映在市场经济中则表现为信用交易大量产生和传统即时交易的不合时宜性。在笔者看来,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信用需求体现在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由此,对信用的内在价值追求并非单纯的道德诉求,更根植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信用是分工与合作存在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灵魂。若没有信用规则,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保留对生产至关重要的凝聚力。”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惩戒只是制止失信行为的一种方式,失信惩戒制度并非针对所有的失信行为,以失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标准可将失信行为分为仅受道德谴责的失信行为与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失信行为。对于前者,道德约束是

单位工作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庙下镇中心小学 2017年11月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一个健康的导向和合理的激励机制,来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教师诚信奖惩制度如下: 一、师德: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每一位教师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做到教师“八条禁令”规定。认真研读教师诚信“十不准”,树立以德立教,以诚立信,为人师表的思想,做到既教书又育人,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严禁有损师德(如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参与赌博、搞不团结及有偿家教、参与邪教活动宣扬封建迷信、工作期间饮酒、下棋、网购、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等)、有损学校声誉、有损教师形象的现象发生。学校实行记分制,如无违反师德规定,每学期诚信得分为满分;如有家长、学生、社会群众或上级部门来电、来信或来人向学校领导反映有违反教师诚信“十不准”的现象,并经调查核实,按照教师失信信息录入标准规定减分,录入并上报教育局失信教师信息。并与教师年度考核直接挂钩。 二、考勤: 每一位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做到有事请假,有病请假,不无故迟到、早退,擅自

调课、停课、缺课。每位教师应请假应由校长批准,并交教导处备案并及时销假。如未请假则按旷工对待计入教师失信档案。教导处要对教师到校和离校情况根据及时告知和无告知按周进行统计,每周定期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选诚信教师的依据之一。 三、能力: 教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教师的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好坏。因此,每一位教师必须认真抓好教学和教研工作,做到不备课不上课,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加强业务进修,积极参加各类培训,积极开展教育科研,积极参加高学历进修,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和理论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服务。学校设以下各项奖励: 1.教师的教改论文及经验介绍发表学校给与相应的奖励。 2.教师个人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凡经教育部门层层推荐的各级教学业务类的集体竞赛进行奖励。 3.教师个人上公开课,按照级别给与相应奖励。 4. 凡经教育部门层层推荐的各级立项的获奖教育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以上奖项必须独立完成,不能抄袭他人论文和教学成果,购买虚假证书骗取荣誉。如若违反将录入失信信息,并与教师年度考核直接挂钩。 四、业绩: 全校教师要树立校兴我荣的集体主义荣誉感,为学校的集体荣

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我国正在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中的诚信体系建设有其独特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利用垂直管理、专业管理、全过程管理的优势,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全市医药经济健康发展,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发出了《关于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知》,加大激励与惩戒力度,及时向社会通报覆盖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信用评级结果,对守信企业进行表彰,对7家失信企业进行警示,对2家严重失信企业给予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下一步,省局将按照“部门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医药企业诚信建设:一是强化医药企业自身建设,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加强科学监管,为诚信评价提供详实信息。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诚信评价搭建平台。 一、收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审方人员、产品目录等,建立动态信息档案。 二、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中的行为采用扣分式管理。借鉴交警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模式,给企业设定一定的基础分值,当某一企业诚信分数被扣除完时,该企业必须停业整顿,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教育。 三、对违规企业和品种建立“黑名单”制度,企业行为和药品质量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相关规定,达到一定的次数和严重程度的,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限内禁止在本辖区内流通和使用该企业供应的品种,解决打不痛、打不死的问题。 四、建立诚信记录通报制度。定期对失信的企业和品种,在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通报,对列入“黑名单”内的企业,在一定的时限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向其采购药品;列入“黑名单”的药品,有关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一定时限内不得经营和使用该品种。 五、建立退出机制。在系统内单位间建立联动监督,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步步难行”。并与工商、金融机构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共享系统,使违规失信企业和个人丧失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资格,退出药品生产经营市场。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铁铺镇中心学校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都要有责任感。它不仅仅是我们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每个人从小讲诚信最起码的标准。为发扬诚信的美德,我校将举办“诚信标兵”的活动,特制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一、评选范围:所有在校学生 二、评选原则 诚信标兵评选要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推荐参评。 三、评选办法 (一)、成立诚信标兵评选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和部分教师代表任组员。 (二)、“诚信标兵”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突出一个主题,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统一部署。 (三)、“诚信标兵”评选的内容及标准 1、根据学校关于“诚信标兵”评选的标准和要求,分思想政治、道德行为、学习态度、考试成绩、事迹行为五个方面。 2、评定标准根据“诚信标兵评选意见”评定。 四、评选标准及步骤

1、评选前由每个参选学生根据本人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考核时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个人事迹,由考核小组成员对每个学生进行评定、打分。 2、学校再依据每个参选学生这一年在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分别给予评定,打分。 3、由学生为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4、由教师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5、由考核领导小组为每个参选学生评定打分,占考核60%。 6、最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综合考查考核,选出诚信标兵。 五、待遇 学校对诚信标兵颁发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在学校进行全校表扬。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有考试作弊行为。 2.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3.有严重违反学生规范。 “诚信标兵”评选是一项细致严肃的工作,要每个教师和学生都要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评选工作,严禁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对态度不认真的领导及教职工,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全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各行业领域推荐的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广泛树立诚信典型。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监管需要,加强行业信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做好诚信典型推荐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诚信会员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新闻媒体挖掘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新网媒体要积极报送诚信典型信息,推动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各乡镇各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县委宣传部、发改局牵头,县人社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住建局、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地税局、团委、国税局、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实施“容缺受理”措施。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的文件要求,对诚信典型开通“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在实施财政补贴政策过程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考虑;在业务办理中,对守信企业提供优先、快捷的服务;在申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时,对守信企业采取优先审批等教励措施。(县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地税局、公安局、农科局、国税局负责)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的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探索将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嵌入行政管理事项流程,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积极推行信用报告制度,提倡依法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县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教育局、人社 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市场监督部门应根据

诚信建设制度措施

诚信建设制度措施 一、工作目标 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载体,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依托,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以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为推动,以培养诚信文化为根本,营造“奖励诚信、约束失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二、活动内容 (一)建立诚信道德学习教育制度。制定诚信道德教育工作制度、学习计划,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加强干部职工诚信道德学习教育,实现诚信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学习内容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诚实守信“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等。监测站要深入开展“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单位和个人事迹,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实行公开曝光。 (二)建立数据诚信制度。及时监测、审核、上报国控重点源企业、省控重点企业和高耗能企业等污染排放达标情况。各个科室做到从样品的采集、交接、实验室的分析,原始记录及报告的出示均准确无误,严禁对监测数据进行造假,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全局性,增强监测数据的科学性、权威性。要讲诚信、谁不诚信,使诚信的人受益、不诚信的人受到惩戒。 (三)构建奖励诚信、约束失信工作机制。监测站要建立社会征信系统,制定奖励诚信、约束失信工作制度,建立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

制。将采集上报的信息进行整合,加大信息采集力度,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对企业、个人信用等级的综合评价,为相关信息使用部门建立信息查询用户平台,为其办理业务提供决策依据,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开展“诚实劳动、诚信经营”创建活动。监测站要以“重合同、守信用”为重点,创建诚信企业体系,在诚信活动中发挥好示范引导作用,认真制定诚信管理、诚信服务的标准,互相监督,以点带线,以线带面,形成诚信连锁效应。 (五)深化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 针对诚信缺失、公德失范问题,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我单位要突出“以人为本”,梳理和整治本单位存在的服务质量差等突出问题。要切实做好“道德教育、道德评议、道德引导、道德治理、道德宣传”工作,在全站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监测站要把诚信建设制度化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科室要结合实际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及时将各自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二)加强资料收集,严格考核。站党支部将把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纳入全年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单位目标考核,并按照相关精神要求,

诚信奖惩制度活动方案

诚信奖惩制度活动方案 篇一:小学教师诚信奖惩制度 教师诚信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一个健康的导向和合理的激励机制,来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教师诚信奖惩制度: 一、师德: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每一位教师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做到教师“八条禁令”规定。认真研读教师诚信“十不准”,树立以德立教,以诚立信,为人师表的思想,做到既教书又育人,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严禁有损师德(如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参与赌博、搞不团结及有偿家教、参与邪教活动宣扬封建迷信、工作期间饮酒、下棋、网购、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等)、有损学校声誉、有损教师形象的现象发生。学校实行记分制,如无违反师德规定,每学期诚信得分为满分;如有家长、学生、社会群众或上级部门来电、来信或来人向学校领导反映有违反教师诚信“十不准”的现象,并经调查核实,按照教师失信信息录入标准规定减分,录入并上

报教育局失信教师信息。并与教师年度考核直接挂钩。 二、考勤: 每一位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做到有事请假,有病请假,不无故迟到、早退,擅自调课、停课、缺课。每位教师应请假应由校长批准,并交教导处备案并及时销假。如未请假则按旷工对待计入教师失信息档案。 教导处要对教师到校和离校情况根据及时告知和无告知按周进行统计,每周定期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选诚信教师的依据之一。 三、能力: 教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教师的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好坏。因此,每一位教师必须认真抓好教学和教研工作,做到不备课不上课,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加强业务进修,积极参加各类培训,积极开展教育科研,积极参加高学历进修,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和理论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服务。学校设以下各项奖励: 1.教师的教改论文及经验介绍发表学校给与相应的奖励。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与措施

****中心关于诚信建设的奖罚制度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中心形象,促进全中心稳步、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做好诚信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为载体,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依托,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以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为推动,以培养诚信文化为根本,营造“奖励诚信、约束失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二、奖励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2、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思想先进、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的表率,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3、在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年终总评时给予表彰奖励; 4、在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在年终总评时给予一定奖励; 5、诚实守信的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6、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1.在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适当扣减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2.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者社会公开批评,影响单位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评或者适当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3.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失信、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4.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文明诚信服务规定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处罚。 5.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实践活动。中心成立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工作,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中心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诚信意识,加强对全体职工的诚信教育,培育全体职工的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在领导和党员中广泛开展“诚信为本、服务社会”的宣传教

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制度

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制度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加快构建建筑市场信用平台,整合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多形式信用评价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综合运用信用信息,完善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促进建设市场秩序的好转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重点范围

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按照省治工办要求,在在市治工办统一指导下,住建、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分段负责、共享应用。同时,以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单位为重点对象,集中力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各级工 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梳理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企业和个人相关信息,做好参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的收集、审核、记录,完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平台。本着实事求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二)建立和健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机制 1.全面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 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进行加分计算。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

2020高考语文 作文备考素材 惩戒失信才能弘扬诚信

惩戒失信才能弘扬诚信 【素材回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11月3日称,我国将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 【素材解读】 在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也守护着社会、经济的和谐有序运行。而要维护这个信用体系,离不开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制裁。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使失信受惩的教训成为一生的“警钟”。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将会全面提升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所谓“扬善必须抑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必能发挥牵引作用,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让“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浓郁起来,让人人守信成为闪亮的国家名片。 【适用话题】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失信惩戒是撬动交通文明的“杠杆” 诚信缺失,社会将沦为谎言密布的丛林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眼下,我们距离“处处守信,事事方便”的美好愿景还有不少差距 唯有各部门携手共治,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才能取得釜底抽薪之效 收紧失信惩戒的“缰绳”,真正让失信者感到“疼”,才能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如果不对挑战社会道德底线、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加以惩戒,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权益,还有司法公信和权威、社会公平和正义 【素材锐评】 以失信惩戒倒逼社会诚信 现实生活中,一些失信行为时刻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和社会的整体信任红线。因此,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失信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毒瘤。西方哲学家史里斯·博克说:“信任是我们必须保护的东西,因为它就像空气和水源一样,一旦受损,我们所居住的社会就会土崩瓦解。”话虽如此,但社会缺乏诚信、公众互信度低 酿成的苦酒,仍屡见不鲜:诸如论文造假、 恶意欠薪、毒奶粉、地沟油等一系列突破 诚信底线的严重事件,恶化了社会诚信氛 围,成为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破坏社会稳 定的毒瘤。企业怕骗、个人怕坑,企业之 间的经营活动受到了阻碍,人与人之间的 交往变得小心谨慎。当下失信现象几乎蔓 延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形成谁也 不敢相信谁的尴尬局面。因而,从某种意 义上来说,一个诚信缺失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人人自危、尔虞我诈、互相伤害的畸形社会,必

简述失信惩戒机制

简述失信惩戒机制 冰魂 【摘要】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信用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制约和降低不良信用的形成、生长和扩散,保护和激励良好信用的发展,维持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主体的,发挥惩戒机制的功能,依托联合征信平台,通过市场和法律的运作,实施对失信行为的打击,覆盖全国的惩戒机制可以使失信者名誉扫地,在相当长时期内使失信者不能取得任何信用方式的便利,使失信者承担其失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成本。失信惩戒机制的运转需要政府的推动和监督。 【关键词】信用;失信;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体系;信用管理 一、失信惩罚机制概述 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授信主体共同参与的,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记录为依据的,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来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就是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并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的主流中剔除出去。 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功能是实施对所有失信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实施实质性打击,使人轻易不敢对各类经济类合同或书面允诺违约。同时,失信惩罚机制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对诚实守信者进行物质性奖励。它以合法和遵守市场规则为原则。一个国家只有具有了运转正常的失信惩戒机制,才能具有完整和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失信惩罚机制所要对付的违约失信行为就是居于道德示范与诈骗犯罪之间的经济失信行为,大量处罚额度非常小且不便使用公检法手段处理的经济类违约失信事件。失信惩罚机制不是一种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类似刑事处罚的国家机器,处罚尺度不出自《刑法》或《民法》,公检法也因此不是失信惩罚机制中的执法机构。当然,触犯《刑法》的失信活动另当别论,既要受到失信惩戒机制的惩罚,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单位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授信机构,在征信国家中,也可以是法律或政府有关机构委托的民间机构。执行机构的作用是把不良记录和相关意见记录在信用调查报告中。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或公民个人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这些记录将伴随他们度过一段时间。时间的长短由相关的法律决定,例如,美国法律规定个人失信记录被信用局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7年,个人破产记录被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10年;英国法律规定个人失信记录被信用局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6年,个人破产记录被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15年。 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为防范和打击失信行为而设计的失信惩罚机制在实施方法和效果上具有一下基本特征:主动打击经济失信行为、在社会上全面渗透、使失信者受到经济性惩罚,在若干年内丧失生活的便利、潜移默化地改变社会文化和社会资本状况、具备对诚实守信者进行奖励的政策倾向性、可由民间进行投资并操作,采取市场检验和淘汰机制、非司法刑事处罚性质,但也非道德谴责、打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市级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对象认定 (一)奖惩对象。 国家下发的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市区两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认定各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所形成的市级“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认定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决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三)认定程序。 由认定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形成联合奖惩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 1.“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主体从初步名单中删除,确保其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 2.“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相关主体如之前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应由“黑名单”认定部门通知之前的“红名单”认定部门将相关主体删除。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由认定部门实行事前告知。 (四)名单内容。

文明单位诚信奖惩制度 诚信建设奖惩制度措施,诚信建设奖惩制度方案

文明单位诚信奖惩制度诚信建设奖惩制度措施,诚信建设 奖惩制度方案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其他范文“诚信建设奖惩制度措施,诚信建设奖惩制度方案”资料,内容精辟独到,非常感谢网友的分享,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道德文化的核心,要做好诚信建设工作,就要设好奖惩制度,让群众树立讲诚信的意识。以下是就爱阅读小编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诚信建设奖惩制度措施 1 一、失信惩戒制度 被评为诚信个人、?级诚信队室,出现失信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并公示、公告。 (一)个人出现违规、违约、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由大队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二)个人出现违规、违约、失信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诫勉谈话直至停职处理。 (三)个人出现违规、违约、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诚信荣誉称号。 (四)个人出现违法行为的,取消诚信荣誉称号,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二、诚信奖励制度 被评为诚信个人、?级诚信队室、的个人,按有关文件规定,由大队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公示。

(一)获得诚信荣誉称号的个人、队室,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评优评先。 (二)诚信个人和?级诚信队室根据不同等级,给予一定物品奖励。 论诚实守信的重要性 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做人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一个社会维持正常秩 3 序和有效运行的必然要求。然而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诚信行为、诚信品质,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 大学生要肩负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使命,就必须自觉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把诚信作为高尚的人生追求、优良的行为品质、立身处世的根本准则。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其中把明礼诚信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来要求全体公民,在全社会都在倡导诚信的今天,作为接受文明教育最充分的大学生,更应该身体力行,领文明之先风,不做有损个人名誉和国家利益的事情。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一个没有良好诚信品德的人,不可能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诚信还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大学生只有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讲诚信,坚守道德规范,才能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实现全面发展。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大学生只有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意识和道德观念,努力培养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奠定立足现代社会的道德基石,才能成为高素质人才,承担起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4

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印发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

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印发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 诚实守信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石。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印发了《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一、建章立制,为信用加码 《制度》分为七章共计三十二条,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等界定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情形,明确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部门,涵盖了惩戒结果运用、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修复等内容。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诚信或失信行为的记录、发布和应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为信用加码、遏制失信行为,有利于逐步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的机制。 二、失信惩戒,为信用护航 根据《制度》,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或取消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准入资格,暂停或取消通过银行“政采智贷”等获得政府采购信用贷款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在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期间,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专家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有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太原市财政局将向山西省财政厅申请将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清退,同时禁止其参加太原市政府采购项目有关论证及履约验收评审等。此外,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发放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等的依据或参考,并推动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三、信息公开,为信用亮灯 《制度》从信用信息登记入档、信用信息公开和推送、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使用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作出规定。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政府采购信用档案,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通过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太原”、“互联网+监管”等平台,提供太原各政府部门共享利用,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使用情况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支持修复,为信用打伞 为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制度》还对信用修复作出规定。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惩戒期限内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定不再作为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对象的,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d18733583.html,2011-08-26 03:35:13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是国家的立邦之基。一个诚信沦丧、尔虞我诈的社会,必定是人人自危、相互伤害的畸形社会。长期的诚信缺失必将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和社会矛盾冲突的加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把构建信任、构筑社会诚信体系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 没有诚信就没有法治 从早几年媒体披露的黑心棉、毒大米、毒奶粉、地沟油,到最近的达芬奇家具、味千拉面、塑化剂等一系列严重事件,都在挑战社会道德底线,都在考问社会诚信,使民众对衣食住行缺乏最基本的安全感,诚信危机呈蔓延之势。如果社会陷入了诚信危机,就到了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的时候了。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是改善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市场主体受市场“看不见的手”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如果任其不受任何道德约束,去实现利益最大化,共同毁灭将成为大家不可避免的命运。不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必然是秩序混乱的市场,必然是背信多于合作的市场,它必将大大增加监督和履行契约的成本,必将导致守信者遭受损失,被市场淘汰,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是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是:如何加强和提升社会的自我净化、自我调节功能。要加强和提升这一功能,必须立足于诚信建设。只有让多数人愿意或必须立足诚信做人做事,才能从根子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是建设诚信机关、建设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建设诚信社会,首当其冲的是建设诚信机关,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有了诚信,才有权威,才能得到民众的信服,民间诚信才能得以培育。诚信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没有诚信就没有法治。 将诚信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 社会诚信建设应由国家主导,整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参数。我国诚信体系建设应当上升为国家战略,由国家主导、自上而下地大力推进。 建议把信用体系建设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列为“十二五”期间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由人大、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推进,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各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多管齐下,扎实推进,力争到2015年初步建立、2020年建成全国性的较为成熟完善的信用体系。 制定完备的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必须强力推进诚信法制建设,强化法律规制。以法律的强制性、稳定性和延续性,打破诚信危机的坚冰,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铺就一条康庄大道。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立法工作,对急需的法律法规深入研究、率先出台,如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行政法规,包括《征信管理条例》、《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个人信用管理条例》等可先行出台,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待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 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XX学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措施

XX学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措施 (2018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诚信建设,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xx学校内部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简称“红黑榜”,是指学校各处室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确定的学校诚信“红榜”和“黑榜”。 第四条“红榜”,是指教育管理规范,教育秩序稳定,教育质量较高,信誉良好,通过本办法确定并予以表扬的各处室及个人。 第五条“黑榜”,是指教育管理松懈,教育秩序混乱,教育质量低劣,存在不良教学行为,产生社会不良影响,通过本办法确定并予以通报的各处室及个人。 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入“红榜”: (一)诚信体系完备。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以诚为先,自觉信守承诺,教育教学注重社会效益;遵守诚信制度,积极响应诚信单位建设。 (二)教学行为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个人办公环境优美,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教学、服务学生等

方面,行为规范,管理到位。 (三)社会高度认可。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管理失范、虚假失信等行为受到社会举报和职能部门的查处;教学业绩显著,具有良好的教学声誉。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 (一)发布虚假广告、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的; (二)教育教学或管理混乱,在日常检查中两次不合格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被投诉举报且被查证属实,拒不改正的; (四)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权部门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在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的; (九)安排参加培训无特殊原因不报到或不按时完成研修任务的; (十)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不履行相关义务或有与获得称号不相符行为的。 第八条诚信“红黑榜”由鹤壁市淇滨区xx学校诚信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集、认定、发布。

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制度

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和交往方式的现代化,无不凸显着诚信的价值并要求践行诚信。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加快构建建筑市场信用平台,整合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多形式信用评价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综合运用信用信息,完善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促进建设市场秩序的好转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重点范围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按照省治工办要求,在在市治工办统一指导下,住建、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分段负责、共享应用。 同时,以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单位为重点对象,集中力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和完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各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梳理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企业和个人相关信息,做好参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的收集、审核、记录,完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平台。 本着实事求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信息,实现

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二)建立和健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机制 1.全面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 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 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进行加分计算。 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组成。 市住建局在每年三季度和次年一季度将企业得分、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公布,并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记载在企业的信用手册上。 2.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从业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档案健全水利建设企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我市水利建设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加强对水利建设系统内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的动态监管。 建立的水利建设企业电子诚信档案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投诉信息构成。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