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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所谓采购方式是指企业在采购中运用的方法和形式的总称。从企业采购的实践来看,经常采用的采购方式主要有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

一.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是由需方提出采购招标条件和合同条件,由许多供应商同时投标报价。通过招标,需方能够获得价格更为合理、条件更为优惠的物资供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竞争性招标,又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工具发布招标公告,凡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后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1.公开招标的优点

(1)公平。公开招标使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者都可以在公平竞争环境下,享有得标的权利与机会。

(2).价格合理。基于公开竞争,各投标者凭其实力争取合约,而不是由认为或特别限制规定售价,价格比较合理。而且公开招标,各投标者自由竞争,招标者可以获得最具竞争力的价格。

(3)改进品质。因公开投标,各竞争投标的产品规格或施工方法不一,可以使招标者了解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促进其品质的提高。

(4).减少徇私舞弊。各项资料公开,办理人员难以徇私舞弊,更可以避免人情关系的影响,减少作业困扰。

(5).了解来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可以获得更多投标者的报价,扩大供应来源。

2.公开招标的缺点

(1).采购费用较高。公开登报、招标文件制作和印刷,以及开标场所布置等,均需要花费大量财力与人力;如果发生中标无效,则费用更大。

(2).手续繁琐。从招标文件设计到签约,每个阶段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准备,并且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不允许发生差错,否则会造成纠纷。

(3).可能产生串通投标。凡金额较大的投标项目,投标者之间可能串通投标,作不实报价或任意提高报价,给投标者造成困扰和损失。

(4).可能造成抢标。报价者因有现货急于变现,或基于销售或业务政策等原因,而报出不合理的低价,可能造成恶性抢标,从而导致偷工减料、交货延期等风险。

(5).衍生其他问题。事先无法了解投标企业或预先没有进行有效的信用调查,可能会衍生意想不到的问题。如倒闭、转包等。

(二)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投标,也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根据自己积累的材料,或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选择一些合格的单位并向其发出邀请,应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意向,购买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1.邀请招标的优点。

(1).节省时间和费用。因无须登报或公告,时间和费用比较节省。已知供应商,又可以节省资料搜集及规范设计等时间和费用,工作量可以大幅度减少。

(2).比较公平。因为是基于同一条件邀请单位投标竞价,所以机会均等。虽然不像公开招标那样不限制投标单位数量,但公平竞争的本质相同,只是竞争程度较低而已。

(3).减少徇私舞弊现象。邀请投标虽然可以事先了解可能参加报价的单位,但仍须通过

竞争才能决定。因此可以减少徇私舞弊现象。

2.邀请招标的缺点

(1).可能串通投标。邀请招标串通投标的机会比较大,很可能事先分配或轮流供应,而不能做到真正竞价或合理报价。尤其当投标单位规模不一时,竞争能力势必有差异,可能出现弱肉强食、被大企业操纵的局面。

(2).可能造成抢标。虽然投标单位报价竞标,但也很可能造成恶性竞标。有些投标单位甚至先以牺牲押金的方式,以超低价格抢标,然后争取时效,在毁约重购时,谈妥串通投标,获取更多利益。

(3).可能造成规格不一。因为可能由多家分配或轮流得标,所以供应的规格会有所差异,以致影响生产效率,增加损耗,并使维修更加困难。

(三)两阶段招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但由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都有自己的缺点,从而给采购活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为减少采购方式带来的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以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即两段招标。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的大型招标项目。招标单位首选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广泛的吸引投标者,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邀请三家以上条件最好的投标者,进行详细报价、开标、评标。

二、非招标采购,

非招标采购是指除招标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要求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需要紧急采购或者采购来源单一等,招标方式并不是最经济的,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另外,在招标限制以下的大量采购活动也不需要采用招标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很多,通常采用的主要包括议价采购、直接采购、定点采购、和询价采购等。

(一).议价采购

议价采购是指基于专利或者特定条件,与个别供应商进行洽谈的采购。因为不是公开或当众进行竞标,而是买卖双方面对面讨价还价,所以被称为议价。

1.议价采购的优点

(1.)可以节省费用。议价采购不必登报、制作招标文件,只需明确主要规格及数量,其他如交货期限、包装和付款方式等,均可以通过协商洽谈逐项决定。

(2.)可以节省时间。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必须事先公告或通知,必须让投标单位有准备的时间,开标后必须对所报的条款及价格计算方式等进行分析比较,对复杂项目进行审查,或当参加的供应商众多时,大多无法当场决定。而议价则没有这种现象,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

(3.)减少失误,增加弹性。议价可以逐项面对面的分别谈判,减少失误,也可以立即更正,不必重新办理招标;若有变更规格或者品质的需要,也可以修改原定底价或不以最低价格决标。

(4)可以发展互惠关系。买卖双方可以利用交易行为,从事其他有利活动,如产品交换、市场推广、技术交流和人员互补等。

2.议价采购的缺点。

(1)以议价采购方式采购时,报价单位会“将本求利”,把物料生产的各项费用全部纳入计算,并要求达到一定的利润标准,不像招标采购,在招标采购时供应商之间竞争激烈,需求方可以获得最有竞争力的价格。

(2)无法取得最新资讯。以议价方式采购,必须事先个别通知,而非公开征求,可能有品质更佳,成本或价格更低的供应商,未能获悉。

(3)容易滋生徇私舞弊现象。议价采购由采购双方秘密协商,容易受到对方利诱,或受到特殊关系的干扰,作出不当的决策。

(4.)技术难以改进。由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有限,因此难以对技术水平进行广泛的比较,无法取得最优的技术改进。

(二)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在特定的采购条件下,不进行竞争而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法。它主要适用于不能或不适合进行竞争性招标、竞争性优势不存在的情况。例如,有些货物或服务具有专卖性质,只能从一家制造商或承包商获得。

(三)定点采购

定点采购一般是通过招投标确定定点供应商,期限基本上是一年,在这一年里,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或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服务需求,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供货或服务、定期结算和支付。

1.定点采购的优点: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

便。

2.定点采购的缺点:

(1.)市场竞争力差,一年只组织一次,不容易受到广大潜在供应商的注意

(2)不容易控制价格和浮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变化因素很多,不易掌握。

(3)供应商容易受到利益驱动,一旦中标,就不再争取好价格和好的服务,仅仅停留在招标时的水平上。

(四)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组织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1.询价采购的优点:可以根据多种采购内容和需求,灵活组织采购,而且采购批次多,

容易形成一个竞争市场。通过不断的公开询价和邀请询价,以简便的报价方法,可

以长期吸引供应商踊跃参加,使采购方可以不断的得到较好的价格和服务,采购的

效果比较明显。

2.询价采购的缺点:由于采购频繁,工作量较大,采购供货周期受到制定询价条件、

报价、评审选择、签订合同和组织供货等环节流转的影响,采购周期相对定点采购

来说显得比较长,采购的效率不易提高,供货和使用要求时常受到影响。

总结:在采购活动中,选择合理的采购的方式是至关重要的。能否降低在采购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降低采购的风险,依赖于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制约着项目产品销售工作的质量,制约着项目研发工作的质量,决定着项目最终产品周期的速度,关系到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程度,做好采购可以合理利用物质资源,可以沟通经济联系,洞察市场的变化,从而在激烈的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这全依赖于采购方式的选择。分析采购方式的优缺点能够让我们在进行采购方式中趋利避害,做到最好的权衡。

各种招标采购方式流程汇总

招标类别 招标按资质分以下几大类:政府采购类、工程建设类、中央投资类、进口产品类、药品类、科研类。 1、政府采购类: 政府采购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需具备政府采购类资质,乙级的由省财政厅审批发证,可代理预算金额在1000万以下的项目;甲级由财政部审批发证,可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不限金额。 2、工程建设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代理工程建设类资质分为暂定级、乙级、甲级。暂定级、乙级由省建设厅审批发证,甲级由建设部审批发证。暂定级资质可代理总造价6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乙级资质可代理总造价1个亿

以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甲级资质可代理所有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3、中央投资类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中央投资项目代理资质分为预备级、乙级、甲级。预备级、乙级由省发改委审批发证,甲级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发证。预备级资质可以从事总投资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 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 我们都知道,政府采购不仅仅是单纯的招投标,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样,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法与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招投标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程序,也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当然也包括政府的公开招标活动。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当招标采购,并且规定招标的具体程序,不再单独制定招标投标法。不难看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很容易产生混淆。我国采用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使两个法产生了较大的区别,两者有一定的关系。 首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任何主体在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都可以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 其次,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行为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政府采购法只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中规范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也包括投标的销售行为。招标虽然是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购的唯一程序。因此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行为也包括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运行过程不同,政府采购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侧重点是不同的。政府采购法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招标投标法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最后,政府采购工程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已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而且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一定要学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了解它们的关系,这有利于做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工程非招标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工程采购已正式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政府采购法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并且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并未对非招标的做出规定。这说明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投标的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但是这并不等于它无法可依,相反它完全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从政府采购法的某些规定上就可以判断出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投标的适用于该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要是政府采购活动,不论其采取何种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都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范办事。而且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及流程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 发布日期:2015-07-27来源:网络来源编辑:李香玉 一、引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PPP模式的序幕。 为规范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下称“113号文”);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下称“《PPP项目采购办法》”),对政府采购PPP项目的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 根据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PPP项目的一般采购流程包括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的准备和发布、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成交结果及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公示、项目合同审核、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的公告和备案等若干基本环节。 然而,对于上述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采购流程,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并未给出进一步的细则行规定。根据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而对于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也仅在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及响应文件评审等几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其他采购环节上的流程,113号文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的现有规定并不能满足PPP 项目采购的流程性规范需要。为此,我们特对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文件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旨在厘清PPP项目五种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二、PPP项目的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PPP项目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等规定,就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即PPP项目的实施机构,下同)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三、PPP项目采购的基本流程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集中采购模式、分散采购模式、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政府采购中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递交采购需求表。 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受理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上海市政府采购

电子化采购的优势及其应注意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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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采购实施过程;对于部分特殊项目,还可以继续参与项目完成后的使用、维护等咨询工作。另外,由于专家信息库实现电子化后,专家库容量增大,分类细化,门类增加,专业结构更趋于合理,在专家的选择上具有更大的余地,还可以在每次咨询、评审时,都随机抽取产生并选择不同的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成立评标委员会,从而彻底杜绝投标供应商通过不正当手段贿赂专家,与个别专家进行私下交易,谋取中标或成交,损害采购人以及其它投标供应商利益的行为。 有利于推行信息公开,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能扩大供应商的选择面,突破地方保护主义障碍。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首先必须实现采购信息的公开化,要求所有的采购信息都必须在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让供应商都能充分了解采购信息。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所要面对的是来自为数众多、不受地域限制的供应商,供应商可以自由地在网上浏览各地的采购信息,自由地选择是否对这些信息作出响应,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也没有办法限制供应商在网上知晓所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也不能更没有办法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从而使竞争范围扩大化,形成了最大范围的竞争。而竞争范围的扩大,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有利于采购机构扩大可选择的采购范围,能够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工程和服务。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推行网上采购,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供应商,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打破了传统政府采购所固有的时空限制,从而加快了采购信息的交流沟通速度,方便广大供应商及时获取采购信息,及时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系统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现最快捷的交易;而且,电子化政府采购可以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有效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的障碍,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采购信息资料的归集、整理、管理以及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上报、汇总和发布。 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最大程度地降低采购成本。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系统,使政府采购操作实现电子化、信息化,能够为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安全、畅通、快捷、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为各方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方便,从而使政府采购的效率大大提高。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使所有的交易活动都可以在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平台上进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供应商可以在网上获知采购信息并提出响应、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网上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向供应商发售招标采购文件;供应商可以在网上进行投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评委会在网上进行评标,以至于发布中标公告、签订合同等事项都可以在网上进行。这样,不仅仅是省去了发售、购买以及递交、审阅纸质文件的麻烦,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所节约的也不仅仅是人、财、物的费用,更多地是体现在政府采购操作模式的创新和人本化的服务理念。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上是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实施电子商务,实质上是利用强大的信息网络沟通功能极大地扩展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的沟通渠道和沟通能力,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更为安全、更加畅通的沟通渠道。通过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可以达到加快政府采购速度、缩短交易时间的目的,同时也可以将由于信息沟通不够造成各方当事人的误解和采购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有利于加强监督检查,真正实现阳光采购。传统的政府采购模式主要是由工作人员依靠手工操作来完成的,采购过程不仅存在着诸多中间环节,其中有些环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人为因素,而这些中间环节和人为因素如果不进行有效控制的监督,就必然会形成暗箱操作,导致不公正的交易行为。事实上,这种因人为因素所导致的暗箱交易行为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是存在的,甚至在一些地方还经常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可想而知,在采购过程中如果存在着一些人为因素,出现了暗箱操作,受到影响的不仅仅是采购价格,更多的则是采购质量,一些“豆腐渣”工程、“问题”商品、“缩水”服务,都与这种不规范的交易行为有关。而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实现采购交易,不但能提供强大的政府采购交易功能和政府采购信息资源,而且使各种采购信息的发布能够一目了然,使采购信息具有很强的公开性。由于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后,政府采购的交易行为都是通过网上进行,在形式上是公开的,在内容上是透明的,所有的交易行为都可以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网上监督,采购人、供应商、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都可上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对政府采购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这样一来,采购信息、实施过程、评审标

五种采购方式比较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

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 发表时间:2018-08-15T14:17:05.25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9期作者:马绍珍 [导读] 摘要: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之处进行浅要分析,以期对争论诸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578101 摘要: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之处进行浅要分析,以期对争论诸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适用;区别 1 引言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生效施行以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配套法规逐步完善。对于促进我国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一直有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进行浅要分析,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2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几个区别点 2.1两法的适用范围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同时还规定了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从两法适用范围规定不难发现,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应该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而政府采购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其他货物时适用《采购法》,这看似与《招标法》第二条规定冲突,但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中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相关规定的衔接,可理解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应当同时接受两法的规范和调整。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当中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 2.2两法规定的监管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2.3采购招标方式和代理机构规定的不同 《招投标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三种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则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 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几点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两部条例的施行为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但在使用中需注意两种招标投标程序的差异。 3.1招标文件的提供或出售期限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两部条例的规定存在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差异。 3.2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要求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3.3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差异 两部条例都以专条对投标保证金作了规定,部分内容相同,如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均设置为预算价或估算价的2%;也有些规定存在差异。 一是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形式和支付方式不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到的仅包括现金或支票形式,其他形式虽未提及,但也无禁止性规定;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二是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定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三是有关保证金退还的规定不同。首先,退还时间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保

采购制度和流程

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有控股子公司的对外采购事项(不含厨房设备、零星办公用品)。 第三条本制度责任管理部门为集团采购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采购部及人员职责 1、钻研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技术,了解新产品,注意对市场信息的收集。 2、廉洁高效,勤俭节约,讲究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3、负责公司生产与经营所需的工程类、物资类、服务类采购计划拟订、报批与执行; 4、负责供应商的开发、管理及维护工作。 5、对各类采购实施过程进行跟进落实。 6、协助财务部对采购款项进行处理。 7、负责采购事项及供应商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采购工作管理规范 第五条采购原则 1、竞争比价原则。凡以非招标形式采购的,均需询价、比价3家以上供应商。将相关信息详细收集(含商家名称、联系方式、具体报价信息等)并对质量、价格、服务等综合评估后,填写《询价、比价信息表》,选择意向供应商并报批。询价、比价、议价的结果需不超过市场平均价格标准。

2、适时适量原则。采购部根据整体采购需求计划、供货周期和市场整体行情走向等,编制分项采购实施计划。确保采购执行中在时间上适时到位,不因采购延迟到位影响相关流程,在采购量上供需平衡,不造成积压浪费。 3、全程监督原则。采购部的重大采购合同需经相关部门采购合同会审。采购部不得单独完成合同谈判、签订及采购验收。督审部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4、“舍远求近原则”。凡各项目均应就近采购,能在本地市场建立良好供应商的,价格相差不大的,均在本地市场采购。 5、“直供原则”。减少采购环节,一步到位,直接与厂商、一级代理商建立供求关系。 第六条采购计划 1、项目工程部的采购,由工程部根据现场和设计图纸以及预算合同,编制并向采购部提交《项目整体物资需求计划表》,和《项目整体施工进度计划表》,明确合适到货期以及详细物资需求等信息; 2、《项目整体物资需求计划表》之外的各类采购,由物资需求部门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报采购部审核。 3、各类采购申请需明确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数量、价格、使用日期等;对所申购物资的规格、型号、材质、性能标准等必须描述清晰,不得模糊,否则,采购部可拒绝受理执行。申购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交给采购部门执行。(申购单原件及电子档要分别提交一份给仓库和财务备案) 4、采购部接到采购申请表后,对工程项目物资需求的采购,要根据项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于三天内完成整体采购计划审核并填写《整体物资采购计划表》。在采购执行中,根据《整体物资采购计划表》按月度进行分解并填写《月度物资采购计划表》。对非工程项目类物资采购计划于接受采购申请后在当月度的月度采购计划是分解执行。 5、各类采购申请需给采购部预留足够的采购执行时间。各部门于每月28日前向采购部报次月的月度采购计划。整体采购计划外的常规采购、零星采购需提前一周申请,设备采购需提前半个月申请,若非应急情况,不得要求采购部门限时采购。因采购计划申报过晚导致物资采购未能保障及时,责任由采购计划申报部门承担。 6、各子公司负责人对所属公司的采购申请进行审核,集团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对月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核。 第七条采购实施与供应商选择

电子化采购的优势

电子化采购的优势 什么是明信阳光电子化采购 采购是企业为了进行正常的生产、服务和运营,而向外界购买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它是企业运营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连接着生产与销售的各个环节,对生产与销售以及企业最终利益的实现有着很大的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的运作模式、组织结构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企业的采购活动也向电子化、网络化发展,电子化采购的概念也随之应运而生。简单地说,电子化采购就是通过互联网络,借助计算机管理企业的采购业务。具体说来,开展电子化采购的企业在网络上公布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供相应的供应商选择;采购企业通过电子目录了解供应商的产品信息;通过比较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然后,下订单并开展后续的采购管理工作。 与原有的采购模式相比,电子化采购从采购要求的提出、订单的产生、商品运输以及存货管理等方面都有了重大的改变。网络的介入使采购流程得到优化,并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采购透明度等方面都可使采购企业和供应商双方受益,优势十分明显。 企业的电子化采购一般是通过应用相关的软件来实现的,不同的软件提供了不同的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各有其特点,但基本都包括如下过程:①填写订购单。采购部门的员工或采购申请部门通过软件提供的界面提出要求并填写订购单。②审核订购单。一般通过管理软件自动进行审核,当订单要求超过限额或一些特殊的订单要提交企业主管进行审核。③联系供应商。订单批准后,就通过网络联系供应商,供应商根据企业的采购要求,通过网络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④选择供应商。采购企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进行比较选择,择优选定一家或数家供应商。⑤采购结算。通过相应软件进行采购货款的结算,借助银行的参与实现货款的支付转移。 从上可见,在明信阳光电子化采购的整个流程中,人工参与因素越来越少,信息的传递基本依赖网络进行,保证了采购过程的公正、高效,对克服采购过程中的“黑箱操作”十分有效。

采购方式的选择和流程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完整版)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早在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就发布了《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由此,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PPP模式的序幕。(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邵学军、李兵) 一、引言 为规范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下称“113号文”);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下称“《PPP项目采购办法》”),对政府采购PPP项目的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 根据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PPP项目的一般采购流程包括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的准备和发布、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成交结果及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公示、项目合同审核、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的公告和备案等若干基本环节。 然而,对于上述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采购流程,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并未给出进一步的细则行规定。根据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而对于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也仅在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及响应文件评审等几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其他采购环节上的流程,113号文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的现有规定并不能满足PPP项目采购的流程性规范需要。为此,我们特对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的区别

中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招标投标法有什么区别? 区别就在法规里面。只能简而言之: 1、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其中招标方面要符合或不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2、招标法是针对招标的专门性法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采购活动,只要实行招标采购的,必须执行招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并未与招标投标法矛盾。因从没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以不予认同对本人相关说法的反对,其他没意见。另外,政府采购中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适用于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3.再多说几句。 3.1两者立法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2 适用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3 管理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如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等)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完整版)采购流程及采购流程图

采购流程及采购流程图 1 采购过程 1.1 公司制订并实施《供应商评价与选择程序》、《采购过程控制程序》、《采购产品验证程序》 对供方的评定、采购过程和采购产品的验证等进行控制,确保所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符合规定 的要求。PMC部是采购过程的归口管理部门。 1.2 公司确保按如下要求预先评定供方: A、根据公司的需要,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能力评价和选择供方; B、明确各类供方的评定方式和评审程度; C、根据公司的需要,按规定的周期选定或重新选定或评价供方; D、评定合格的供方列表明确,以便公司采购时选定; E、形成并保留相关的记录或资料,包括可能要求采取的纠正措施要求。 2 采购信息 2.1 公司采用统一的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或其它文件中须清楚注明采购要求及有关 的验证要求。 2.2 公司在相关文件中明确采购的审批要求和采购员资格。 2.3 在相关的采购文件中明确如下信息要求: A、产品或服务采购的程序、过程、设备及人员的认可或资格要求; B、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C、采购的验证安排及产品或服务的放行方式。 2.4 按要求保存有关的记录和资料。 3 采购验证 3.1 品质管理部IQC课实施《采购产品验证程序》,按照经批准的检验文件,对所有采购物料实施进货检验或验证,以验证采购物料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3.2 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或协议,派代表到货源处进行复查或验收,或在本公司的顾客有要求时,由顾客或其代表在公司内或供方的货源处对物料进行验证,但以上验证并不能减少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也不能排除其后的复验和拒收。 3.3 公司应做好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以保证以后能利用这些资料来评价供方的质量状况和质量

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所谓采购方式是指企业在采购中运用的方法和形式的总称。从企业采购的实践来看,经常采用的采购方式主要有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 一.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是由需方提出采购招标条件和合同条件,由许多供应商同时投标报价。通过招标,需方能够获得价格更为合理、条件更为优惠的物资供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竞争性招标,又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工具发布招标公告,凡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后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1.公开招标的优点 (1)公平。公开招标使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者都可以在公平竞争环境下,享有得标的权利与机会。 (2).价格合理。基于公开竞争,各投标者凭其实力争取合约,而不是由认为或特别限制规定售价,价格比较合理。而且公开招标,各投标者自由竞争,招标者可以获得最具竞争力的价格。 (3)改进品质。因公开投标,各竞争投标的产品规格或施工方法不一,可以使招标者了解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促进其品质的提高。 (4).减少徇私舞弊。各项资料公开,办理人员难以徇私舞弊,更可以避免人情关系的影响,减少作业困扰。 (5).了解来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可以获得更多投标者的报价,扩大供应来源。 2.公开招标的缺点 (1).采购费用较高。公开登报、招标文件制作和印刷,以及开标场所布置等,均需要花费大量财力与人力;如果发生中标无效,则费用更大。 (2).手续繁琐。从招标文件设计到签约,每个阶段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准备,并且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不允许发生差错,否则会造成纠纷。 (3).可能产生串通投标。凡金额较大的投标项目,投标者之间可能串通投标,作不实报价或任意提高报价,给投标者造成困扰和损失。 (4).可能造成抢标。报价者因有现货急于变现,或基于销售或业务政策等原因,而报出不合理的低价,可能造成恶性抢标,从而导致偷工减料、交货延期等风险。 (5).衍生其他问题。事先无法了解投标企业或预先没有进行有效的信用调查,可能会衍生意想不到的问题。如倒闭、转包等。 (二)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投标,也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根据自己积累的材料,或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选择一些合格的单位并向其发出邀请,应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意向,购买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1.邀请招标的优点。 (1).节省时间和费用。因无须登报或公告,时间和费用比较节省。已知供应商,又可以节省资料搜集及规范设计等时间和费用,工作量可以大幅度减少。 (2).比较公平。因为是基于同一条件邀请单位投标竞价,所以机会均等。虽然不像公开招标那样不限制投标单位数量,但公平竞争的本质相同,只是竞争程度较低而已。 (3).减少徇私舞弊现象。邀请投标虽然可以事先了解可能参加报价的单位,但仍须通过

政府采购网上操作流程

附件1 采购流程(附图) 1)未确定采购方式前的流程 (2) 未确定采购方式前流程图 (2) 2)已确定采购方式后的流程 (4) 公开招标 (4) 邀请招标 (5) 竞争性谈判 (5) 询价采购 (5) 网上竞价 (6) 单一来源 (6) 协议供货 (6)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图 (7) 询价采购流程图 (7) 网上竞价采购流程图 (7)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图 (7) 协议采购流程图 (7)

1)未确定采购方式前的流程 采购单位管理-填写采购信息(下级采购单位和本级采购单位都可以填写) 采购单位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本级采购单位身份登陆系统,若是本级采购单位填写的采购信息,则不经过这个环节) 财政部门管理-资金来源审核(专官员身份登陆系统) 财政部门管理-业务科长审核(业务科长身份登陆系统,有三个选项:①提交分管局长审核; ②提交相关部门审核;③提交采购办审核。任何选项最后都流转到采购办清单审核) ①提交分管局长审核财政部门管理-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身份登陆系统)清 ②提交相关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管理-相关科室会审(专官员身份登陆系统)单 政部门管理-相关科室科长审核(业务科长身份登陆系统)财政部审 门管理-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身份登陆系统)核③提交采购办审核 采购办管理-清单审核(有三个选项:①审核通过;②撤回至采购单位;③撤回至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其中“选择采购类型”有三个选项:集中采购方式、分散采购委托方式、分散采购自行组织。)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委托方式的流程一样,审核通过后业务流转到采购办管理-资金审核; 分散采购自行组织,审核通过后业务流转到采购单位管理-提交分散采购采购记录 流程结束; ②撤回至采购单位采购单位管理-填写采购清单参照前面的流程 撤回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管理-资金来源审核采购办管理-资金审核 采购办管理-资金审核(其中“结算方式”下来列表中有多个选项,每个选项的流程都一样。审核结果选择:①通过;②主任审核,最后都流转到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 ①通过采购办管理-采购清单分配(选择督办人)确定采购 ②主任审核采购办管理-主任审核采购办管理-采购清单分配方式 采购办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督办人身份登陆系统) 未确定采购方式前流程图 审核结果中,“驳回”按钮表示将业务驳回到之前的环节重新处理,下面的流程图均表示审核通过后的流向,省去驳回的流程。红色字表示该环节中的选项。 未确定采购方式前流程图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小林《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于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推动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我们通过以下比较分析,对二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范围和执法主体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并为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为了我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二部法律,有以下五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1、要努力避免因“二法”理解的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工作纠纷、磨擦,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二法”的普遍培训,未经专门培训者,不得从事招标采购业务。 2、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机构,统—协调、指导、监督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逐步消除多头管理、相互冲突,保护和分割市场的现象。 3、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法理顺和完善我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运行管理体系。 4、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包括构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的发包和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交易过程就是工程项目开工至完工的建设全过程,由这一特点决定: (1)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只能按照其技术和管理、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而无法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因而,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排除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监理; (2)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相结合,如果将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从工程项目建设的运行、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必将影响工程项目内在技术管理的整体统一,而不利于工程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有效控制。 5、要改革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使之与未来的政府采购体制协调一致。按照投资科学决策、工程专业管理、政府有效监督,三者正确定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建立省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科学、高效的运行体系,逐步消除项目个人决策、资金分散拼凑、工程临时“指挥”、政府监督缺位的不规范、低效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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