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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李利威

自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律师行业一直被作为高收入行业列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点管理对象之一。近几年随着国家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律师更是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而实行重点监管。如何进行合法科学的纳税筹划将税负降至最低,成为众多律师关注的话题。作为一名税务律师,笔者借此文探讨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期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启示。

一、律师个人所得税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

1、合伙人律师

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现简述如下:

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 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 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 F 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D、E、F、G四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全所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ABC三位合伙人在2007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000-2,900,000)÷3-19,200 )]×0.35-6750=231,530元。(税率表附后)

②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征收率。

另外一种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该种征收方式是以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要求,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因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被采用的较多 .现以北京为例加以概述。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规定,合伙人交纳个税方式为: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级次经营收入额(季度累计)征收率(%)

一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5

二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 6

三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7

仍以上述W律师事务所为例,该所2007年第一季度全所收入1,250,000元,其中A 合伙律师收费40万元、B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C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其他人员收费共25万元。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合伙人第一季度A、B、C三名合伙人共应缴纳个税:1,000,000×5%+250,000×6%=65,000元。对上述税金,A、B、C可以约定交纳比例,如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摊。

2、聘用律师

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发给聘用律师固定薪金,可将聘用律师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薪金律师。薪金律师按期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固定工资,除此之外,不再有提成收入。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薪金律师每月收入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D律师,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1600 )×15%-125=535元。

第二类是提成律师。律师事务所按提成律师每个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工资。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E律师,按照所内规定,E律师办案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且律所不报销E律师费用。 E律师2007年全年收费情况如下:

月份收费额

1 10000

2 12000

3 3000

4 500

5 20000

6 15000

7 40000

8 2000

9 2000

10 3000

11 2500

12 10000

E律师各月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

一月份:[10000×80%×(1-30%)-1600]×15%-125=475元

二月份:[12000×80%×(1-30%)-1600]×20%-375=646元

三月份:[3000×80%×(1-30%)-1600]×5%=4元

四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五月份:[20000×80%×(1-30%)-1600]×20%-375=1545元

六月份:[15000×80%×(1-30%)-1600]×20%-375=985元

七月份:[40000×80%×(1-30%)-1600]×25%-1375=3825元

八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九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十月份:[3000×80%×(1-30%)-1600]×5%=4元

十一月份: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1600元,免征个税

十二月份:[10000×80%×(1-30%)-1600]×15%-125=475元

全年合计纳个税:7959元。

在此笔者特别提醒广大律师事务所,尽管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律师各月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的特点,但根据我国现有税收法规,对非出资律师收入仍采取按月计征的方式。1994年北京地方税务局曾出台《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在该文件中规定:“考虑律师行业工资、薪金发放形式的特殊性、对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比照特殊行业的计征办法计算征收。即: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严格预征,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在这种征收方式下,律师每月应纳个税的计算方法为:年收入除以12个月,计算出平均月收入,再按此平均月收入确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金。此种计算方式令律师的税负大大降低。但在2002年北京地税局又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该文件规定:“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由此可见,尽管按月计征的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但是在新政策未出台前,律师事务所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将得不偿失。

第三类为底薪加提成律师。此类律师每月既有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固定工资,也有提成收入。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该类律师应以提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律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该种方式同第二类大致相同,唯一差别在于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加上每月工资,故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3、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W律师事务所G律师,每月应交纳个税为:5000×15%-125=625元

二、律师个税纳税筹划方法

在了解了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后,律师可能更关心如何能进行合法、科学地筹划,使税负降至最低。应该说,纳税筹划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工作,面对个案量体裁衣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在此归纳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1、选择律师身份

如果律师的收入很高,对律师不同身份的选择会对个税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欲加盟一家S合伙制律师事务所,S律所的个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该所向其提供两种选择:一种是作为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其个人年收入额乘以7%,除此之外,需负担其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年收入乘以5.5% ,每年分摊所内费用15万元;一种是选择做聘用律师,律所不向其发放工资,其全部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个人不负担所内费用,同时律所也不负担个人办案费用。

①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5万元,年收入为6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0×7%=42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600000×5.5%=33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600000-42000-33000-150000=37500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50000×80%×(1-30%)-2000 ]×25%-1375=5125元

全年:5125×12=61500元

净收益为:600000×80%-61500元=418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60万元时,其选择做提成律师将使净收益增加43500元。

②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6.25万元,年收入75万元。那么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50000×7%=525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750000×5.5%=4125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750000-52500-41250-150000=50625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62500×80%×(1-30%)-2000]×25%-1375=6875元

全年:6375×12=82500元

净收益为:750000×80%-82500=517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75万元时,选择提成律师比合伙人净收益多11250元。

③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年收入8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00×7%=56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200000×5.5%=44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800000-56000-44000-150000=55000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800000÷12×80%×(1-30%)-2000×25%-1375=7458.33元

全年:7458.33×12=89500元

净收益为:800000×80%-89500=550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80万元时,选择作提成律师还是合伙人净收益基本持平。

④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10万元,年收入12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00×7%=84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200000×5.5%=66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1200000-84000-66000-150000=90000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100000×80%×(1-30%)-2000]×30%-3375=12825元

全年:12825×12=153900元

净收益为:1200000×80%-153900=8061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1000000时,选择作为合伙人比作为提成律师净收益多93900元。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在设定的条件下,如赵律师年收入超过80万元,其选择合伙人律师净收益高,反之,则选择提成律师收益更高。

特别指出的是,上述结论在有关假设下做出的。故应注意:如作为合伙人分摊所内费用减少,作为聘用律师提成比例降低,或者与此相反,均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律师应针对自身收入以及律师事务所分摊费用等情况做出适合自己的判断。其次,有的律师选择作为合伙人的目的并非从税收角度考虑,而是为了增加知名度等等,此时律师应在纳税筹划利益和合伙人地位带来的收益间权衡。再次,此处计算提成律师净收益时未考虑如作为合伙人所里能报销的办案费用的机会成本,律师可结合自己办案支出的预算,减少提成律师净收益,从而得出更佳结论 .最后,上述结论的一个前提是赵律师各月收费大致均衡。如不均衡,则应对每月收入进行调整,重新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税。

2、合理制定薪金制度

对于每月领取固定薪金的律师,如律师事务所事先进行合理的安排,同样会使律师享受到纳税筹划利益。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该通知规定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该项规定发布后即成为个税筹划的法宝。该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同样适用。

例:李律师在S律师事务所工作,约定月薪为12000元,全年收入为144000元。在未进行纳税筹划前,李律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税:(12000-2000)×20% -375=1625元

全年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9500元。

如采取以下纳税方案:

每月发放薪金7000,其余部分5000×12=60000作为年末一次性奖金发放。

1-11月应纳个税:[(7000-2000)×15% -125] ×11=6875元

12月应纳个税:(7000-2000)×15% -125+60000×15% -125=9500元

全年需交纳个税:6875+9500=16375元。

经过上述筹划可节税3125元,节税比例为19%.

3、慎重选择报销制度

在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的越多,所适用的税率就越低,因此合法、合理地确定费用是纳税筹划的途径之一。

如前文所述,提成律师因是否在律所报销费用而有两种纳税方式:一种是律师事务所负担提成律师办案费用,或者是提成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此种情况下,直接以分成收

入作为计税基数;其二是个人负担办案经费并且不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则可从分成收入扣除30%的办案费用,余额作为计税基数。律师事务所选择何种方式作为财务报销制度,才能使提成律师和合伙人律师均能实现税负最低呢?在制度制定时可考虑如下因素:

①对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还是查账方式征收

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律师事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而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要据实核算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因此提成律师是否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不仅会对提成律师税负产生影响,还会对“查账征税”的合伙人律师的税负产生影响。

例:税务机关对北京H律师事务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王律师系该所提成律师,王律师办案经费大约占其收入的10%.两种报销制度下对H律所合伙人及王律师的税负产生的影响试做比较:

方案一:律师事务所不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8:2.假定王律师年收入为15万元,各月收入大致均衡,为12500元。

E律师应交个人所得税:

[(12500×80%×70%-2000)×15%-125] ×12=75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办案费用-个人所得税=150000×

80%-150000×10%-7500=97500元

方案二:律师事务所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7:3.

E律师全年应纳个税为:

[(12500×70%-2000)×20%-375] ×12=117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个人所得税=93300元

评析:因合伙人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律师事务所发生成本费用与所纳个税无关,故上述两种方案下合伙人律师所交纳个税相同。但两个方案对于提成律师税负有所影响较大,前者个税减少4200元,节税比例为56%.

如H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则提成律师办案经费是否由所里负担,将会影响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制定报销制度时不仅要考虑提成律师的税负,还要考虑合伙人的税负,兼顾双方利益。

②提成律师办案费用占办案收入的比例

提成律师可对办案所发生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如果办案费用超过百分之三十,采用律师事务所负担的方式更佳,如办案费用在百分之三十以内,则采取个人负担的方式更佳。

除此之外,随着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必然也将影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是否选择了最优化的会计政策、对雇员教育经费的支出、福利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等等都将对税负有所影响,这些都将为纳税筹划提供广阔的空间。

纳税筹划具有事先性、复杂性、综合性、动态性的特点,因此只有深入目标纳税人,量体定做的筹划方案才是最优化的方案。笔者以上纳税筹划方法和案例仅是提供一种思路,广大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法。

外文翻译浅析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Superficial analysis of the design of new ear personal income tax By Jody Blazek Abstract With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personal income increased dramatically, followed by personal income tax burden will increase significantly.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it caused widespread concern. So the premise of how the tax law, through planning, reduce the tax burden, the article introduced in detail the significance of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and the necessity,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major tax-related items. Keywords:Individual income tax; tax planning; significance; necessity; major tax-related items With the economy growing, gradually raise the living standards of our people, the sources and forms of personal income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diverse, more and more people become personal income taxpayers. Accordingly, revenue from personal income tax in the proportion also showed a rising trend year by year, to maintain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perspective of reducing the tax burden,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more and more taxpayers are highly valued. So how to make the taxpayers under the premise of not against the law, reduce the tax burden as much as possible, to gain maximum benefi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research content,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The significance of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and the necessity Many taxpayers from the past secretly or unconsciously adopt various methods to reduce their tax burden, development of active tax planning through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However, in some tax planning ideas and knowledge are often opportunistic together. At the same time some people puzzled: "Tax Planning in the premise is not illegal, but the plan itself is not a violation of the spirit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tax policy-oriented it? Desirable tax planning it?" In this context, the correct income tax guide taxpayers on tax planning and tax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mor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great deal of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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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某律师事务所因年终分红,有涉及税务方面的一些问题向我咨询。该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企业,除增值税外,尚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同时,应根据员工工资薪金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季度及年度,应根据合伙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该企业的情况,该企业使用3%增值税征收率,同时应根据增值税纳税额计算缴纳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附加,以上四个税(费)种综合在一起,就是3.36%。另外,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无需缴纳印花税。 所以,该企业的以上4个税种的综合税负率为3.36%。 另外,该事务所支付工资给员工(合伙人除外),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部分税负由领取工资的员工个人负担,故不应纳入企业税负率计算范围。该企业季度及年度根据合伙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税目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由于该项个人所得税是根据经营所得计算,且税率适用无法预先确定,故无法参与计算企业的实际综合税负率。本例中,若该律师事务所年度服务收入约为300万元,日常固定成本约为100万元,律师办案开支约为160万元,则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8.74万元,各项附加1.05万元,税前毛利为30.21万元,所得税为9.10万元,则该事务所的综合税负率为6.29%。 因律师事务所经营项目单一,费用开支有限,故实际的税负率比较高。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合理避税措施,只能结合业务实际进行有限规划。比如,事务所各律师私车公用,可由车主与事务所签订租车协议,由事务所支付一定租金并报销用车费用,这样,车辆相关费用即可合法入账,冲抵事务所费用。若该部分费用不入账,则一方面事务所占了员工的便宜,而自身虚盈较多,另一方面个人以其收入补贴事务所交通费用,个人吃亏。其它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措施,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详情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1/ 1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1章绪论 1. 1研究背景与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收入或所得征收的税,它于1799年为英国所首创,此后各国先后开征。目前,个人所得税己被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在各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己成为发达国家首屈一指的主要税种。199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2个亿,到2004年,达到2700多亿,坐上了中国第四大税种的交椅。其增长势头之迅猛可见一斑。 1935年,英国上议院汤姆林勋爵在《国内税务局专员与威斯特公爵诉讼案》中提出:“任何人都有权根据恰当的法律来安排他的事务,使缴纳的税收比没有这样安排要少。"1947年,美国法官汉德:“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不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侈谈。”我国的纳税筹划起步较晚。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率先在国内开设了纳税筹划课程,《中国税务报》从1999年开始推出《纳税筹划》周刊。中国加入的WTO和OECD组织赋予国民八项权利,其中便有纳税人的筹划权。我国理论界对于税收筹划内涵的界定一直存在分歧,狭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只限于节税,节税是为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而进行的纳税优化,它不仅仅合法,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广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是采用一切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向的策划和做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它包括节税和避税。本文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采用广义派观点。即:税收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两方面。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合理利用各种对自已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行为,以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其意义体现在: (1)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为税收筹划的组成部分,具有最广大的人群———几乎所有的公民在其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个人所得税相关联。而纳税人要想进行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就是其基本的前提条件。 (2)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 居民纳税意识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通常采用偷税、逃税、漏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免税负; 二是依法纳税,接受监督; 三是运用税法知识,维护自身利益。该缴纳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多。因此,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正是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3)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提出多个纳税方案,然后通过比较,选择税赋最轻的方案。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量,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量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正是税收筹划所要达到的目的。 (4)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对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视点】法的经济:律师依法避税框架

【视点】法的经济:律师依法避税框架
律师以法律为师,法律的权威是律师群体存续、发展的根基,律师在纳税筹划中,可以 在法律法规的界限里,充分的享受国家赋予的税收政策——( 1)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 ( 2)利用不清晰的条文避税;( 3)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 4)利用矛盾性、冲突性 条文避税——珍惜每一分血汗钱,但是,逃税罪是高悬律师额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 避免触犯!
文 | 南蛮鞅 (此文系作者向“法律博客”投稿文章,若需转载,请联系“法律博客”获得授权) 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中说“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 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并且“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 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 从这个意义而言, 劳动作为他人的一种财产,应当得到保护而不为他人所肆意获 取。律师依靠其法律服务谋生的同时,“从事着内在关涉正义的职业工作”,“将 生活和事业奉献于为他人而行动”,其劳动成果当然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说的 再高尚,律师也无法脱离经济基础而生存,筹划经济生活,开源节流亦是律师不 得不关注的话题。 鉴于非合伙人提成律师 (以下简称“普通律师”) 在承担律师事务所 3%或 6%的增 值税(以下简称“基础税”)外,还要根据 2011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 3%到 45%的累进个人所得税,若 不合法避税,普通律师则需要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 特此本律师撰写此文并根据天津市标准设计 Excel 表,与广大的律师同仁共同探 讨普通律师的税务规划问题,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备注:根据本文,本 律师制作了相应的参考 Excel 表格,有兴趣了解、探讨律师费纳税筹划的同仁, 可以 Email:798845364@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131060.html, 获取。) 一、营改增的梳理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文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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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度下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制度下的纳税筹划 一、外籍人员充分利用各项优惠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根据非居民个人适用税率表(见表1-1)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续表 续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境外个人在境外的税负比较轻,在条件允许时,可以将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控制在90天以内,从而享受部分所得免于在中国纳税的优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对于短期来华人员,如果每年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则应充分利用短期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在第六年一次离境达到31天即可永远保持短期居民个人的身份。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_以工资薪酬为例

价值工程 0引言 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进行征收的税种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开始实施,2011年9月我国实行个人所 得税改革。新个人所得税的推出, 使收入分配起到了积极的调节作用,但也存在很多筹划的空间。本文研究的重点为:以工资薪酬为例,将新旧个人所得税进行对比,得出相关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及空间性并重点对新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 1新个人所得税实施的现状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共计11项征税范围,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2011年9月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本次个人所得税修订的目标其实非常简单,就是通过小幅修改,为未来个税全面改革奠定比较好的税制基础。本次个税小幅修改,重点非常明确,即在目前基本税制基础上,适当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改变目前工薪阶层作为纳税主体的畸形结构。 2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以工资薪酬为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 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 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活动。以个人薪酬为例,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累进税率,这就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较重。每个级差都是一个“节点”,而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有一个“多 发不如少发” 的区间范围,确定这个区域是关键所在。—————————————————————— —作者简介:熊银(1980-),女,湖南株洲人,会计师,经济师,注册 资产评估师,从事会计研究。 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 —以工资薪酬为例Analysis of the New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Taking the Salaries for Example 熊银XIONG Yin (湖南省攸县财政局,株洲412000) (Hunan Province Youxian Finance Bureau ,Zhuzhou 412000,China ) 摘要:根据新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以工资薪酬为例,提出相应的纳税筹划,对于新个人所得税实施中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new personal income tax,taking the salaries for example,this paper proposes appropriate tax planning,and makes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problems in the new personal income tax.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资薪酬;费用扣除Key words:personal income tax ;tax planning ;wage salaries ;expense deduction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178-02 2.1对企业纳税时间的影响在使用期限内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得固定资产成得加快得到补偿,但是由于折旧总额不变,因此,不影响企业的净收益总额。为了避免由于计算额不当产生企业税务,因此在计算当前企业纳税时一定要考虑税前加速折旧法的使用。 2.2加速折旧法对企业其他税收优惠的影响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造成企业各期的会计利润产生平移,因此,为了对其做出一个全面的片度,除了考虑其带来推后纳税的利益外,还应当考虑企业享有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利润亏损税前弥补的问题。因此,企业不应当在会计利润亏损时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适合采用加速折旧法。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意义 ①由于采用此法达到了固定资产使用成本的均衡,实现了收入与成本配比的最佳状态,因此,为了均衡固定资产的使用成本,折旧法应该为逐年降低。②采用此法,从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看虽然有所减少,但是对国家和企业在长远看都是有好处的。③在固定资产无形损耗加快的今天,采用此法有利于尽快的更新和改造固定资产,这点尤为重要。④采用此法能够刺激生产以及经济的增长,这主 要是由于节约的利税相当于向国家申请了一比无息贷款。 4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会极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 引起技术的不断进步。在能源以及原料紧缺的情况下, 采用加速折旧法提高报废并更新那些效率低、耗能高以及废 品产量多的旧机器是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 尤其在知识大爆炸、 技术更新日新月异的时代,根据我国目前的资金以及技术情况适当的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更新旧的增加心的设备对提高经济效益以及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殷绛,谈多娇.加速折旧法的可行性研究[J].北方经贸,2001. [2]魏子祥,石秀云.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探讨[J].农机化研究,2007. [3]郭炼纯.采用加速折旧法符合企业价值原则[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5. [4]王桂英.试论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意义[N].北方经济,2008. [5]孙勤海.关于加速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探讨[J].南通职大教学研究,2008. ·178·DOI:10.14018/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131060.html,13-1085/n.2013.20.173

2019年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范文资料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发展趋势的看好,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法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 意义。 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 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

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论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和开放教育试点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学员姓名黄玲玲学号20081320050735 入学时间2008 年秋季 指导老师樊炜职称高级讲师 试点学校南通广播电视大学海门分校

目录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单位的纳税支出(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个人自身的偷税漏税 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纳税意识,实现诚信 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现状分析 (二)原因分析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一)工资薪金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二)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三)稿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四)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五)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文章具体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很少。纳税筹划,在以前总会被人们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开始考虑如何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于是纳税筹划税务代理机构也诞生了,而且发展趋势非常好。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

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 一、律所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 律所风险主要是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律所收入不够开支造成的亏损风险,管理风险是指劳动工伤、税务违规、执业责任等可能给律所带来的损失。 律师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主要成本是人力资源成本和办公场地成本,律所自购写字楼用于律所办公,办公场地成本包含在投资内,剩下的就是人力资源成本。 提成律师是自带资源到律所的,其从律所获得的报酬是其创收的组成部分,反而其创收有部分留在律所作为办公成本和管理费用,所以,提成律师一般不会给律所带来亏损。 辅助人员的工资和授薪律师的工资是由律所支出的,辅助人员和授薪律师配备不合理,可能会导致律所亏损。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法支付加班费等都可能会给律所带来损失。 律所工作人员工伤事故、税务违规、律师执业过错造成客户损失也可能会给律所带来损失。 二、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主要是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控制好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做好预算,因事设人。主要理念是不要追求

快速发展,要在健康的情况下稳步发展。就像养育小孩一样,只要小孩健康,就不愁小孩长不大,只要小孩学习习惯好,就不愁小孩长大后考不上大学,只要小孩勤奋刻苦和品行良好,就不愁小孩长大后找不到工作。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建立产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操作流程装贴上墙并严格执行,同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比如说不收客户原件、不私自收费、法律文书和有偿咨询结论经过部门主任审批,每个案件均开展模拟法庭,重大民商事案件、非诉讼案件通过集体讨论等操作流程装贴上墙并严格执行,同时进行监督。 2、为每位律师购买执业保险并设立执业风险基金。 3、依法为每位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 4、因事设人,不招聘多余的市场营销人员和律所辅助人员,与每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完善的律所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除符合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的条件,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市场部开拓的业务或者律所品牌效应带来的上门业务,满足提成律师业务量后,再招聘授薪律师。 6、培养律所全部员工的营销意识,在为他们增加收入的同时增加律所收入。 7、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任何不合法的税收筹划都会给律所带来税务风险,均应当予以避免。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及方案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及方案 1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然性 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组成的多元化,使得大众需要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日益增多,而缴纳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在西方 国家,纳税人对纳税筹划早已是耳熟能详,而在我国,纳税人对纳税 筹划还处于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的阶段,再加上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 水平距离发达国家尚有距离,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低造成的各 种问题,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够了解。寻求公平税负,寻求税负最小化,是纳税人的普遍需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我国正处于税制变动频繁复杂的阶段,如何在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 定和提高的同时又不增加纳税负担,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职责 所在。 2纳税筹划的发展历程及意义 2.1纳税筹划发展历程 (1)纳税筹划在国外的发展。纳税筹划思想的提出最早是由英国上 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于20世纪30年代在“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 一案中提出的,他说“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 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是法律第一次对税收筹划做出认可;纳税筹划于20世纪50 年代呈现出专业化发展态势,1959年成立的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 纳税筹划的概念;与此同时,纳税筹划的研究也开始向纵深化发展; 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纳税筹划在理论上有比较完整的研究成果, 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纳税筹划已经进入到比较成熟的阶段。 (2)纳税筹划在国内的发展。我国纳税筹划的起步比较晚,从20世 纪80年代开始,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进入分离阶段;90年代纳税筹划开始与避税节税相分离,在此阶段我国出现了第一部纳税筹划专著 《税收筹划》,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唐翔编著,此书首次将避税与纳

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浅析

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浅析 蒋丽 南京丁家庄物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京210028 【摘要】个人所得税与我们每个人个人利益直接相关,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从维护员工切身利益,合理减少税收负担出发,对员工的个人所得 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使其既不违反税法,又能最大程度的保护个人的利益,这是我们财务人员应该思考的问题。 南京丁家庄物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家庄公司)是按月按实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以工资薪金、年终效益兑现为例,通过对政策的理解和具体案例的分析,找 出筹划的空间,提出筹划的方案。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现状 丁家庄公司薪酬分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两方面。按照人员结构来分,可以分成四个层面来概括,即一般员工、主管、中层、高管。每个层面薪酬都有一定的特点,员工层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每月合计发放,还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底线,但如果效益工资再放到年底发,反而要交税。主管层基础工资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底线,效益工资如果放在平时发,又超过了个人所得税底线。中层及高管基础工资都超过了个人所得税底线,但效益工资都放在年底发,采用一年一次的年终奖计税方法,有可能因为“节点”问题,多发的未必能多拿,个人利益受损。 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活动。是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合理合法的起到少交、缓交税款和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同时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寻求公平税负,寻求税负最小化,是纳税人普遍的需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如何在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同时又不增加纳税负担,是个人纳税筹划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累进税率,这就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较重。每个级差都是一个“节点”,而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有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间范围,找好节税“临界点”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注意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税率档次。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工薪收入基本上是“基本工资”加上“年终效益兑现”的模式。由于企业发放工资、奖金的方式不同,个人收入或应纳税所得很可能在不同的纳税期限内出现较大的波动,因此,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获得收入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或通过改变收入支付方式,将一次付给改为多次付给,使纳税者的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些月被课以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每个月税法提供的费用扣除额度优惠,从而在总体上达到减轻纳税义务的节税效果。 四、相关优惠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和开放教育试点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学员姓名黄玲玲学号20081320050735 入学时间2008年秋季 指导老师樊炜职称高级讲师 试点学校南通广播电视大学海门分校

目录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单位的纳税支出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个人自身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现状分析 (二)原因分析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一)工资薪金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二)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三)稿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四)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五)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文章具体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很少。纳税筹划,在以前总会被人们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开始考虑如何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于是纳税筹划税务代理机构也诞生了,而且发展趋势非常好。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况且偷逃税款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而不是偷逃税款上。但是面对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解释”,居民个人往往感到无助。因为税收政策量多、繁杂且变化较快,个人对一些税收法规根本不了解。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听到群众的抱怨:“好不容易挣了一笔钱,可是扣税以后,就明显少了许多。”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节税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话题之一。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并依据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证事务所业务顺利开展,为实现事务所发展目标,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 第三条事务所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接受会计部门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财税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条事务所设立出纳和会计等专职人员。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真实反映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六条事务所主任对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按合伙人(合作人)授权范围由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署。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具体负责,并对事务

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本职工作。移交手续包括经管的所有财务资料、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财务专用章、实物、各项资料。移交手续由事务所主任监督,并由交接人员和主任共同签字备案。 第八条一切收支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或发票。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 第九条财务人员对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摘要简明、清晰整洁、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财会人员对事务所财务资料、经营成果、银行帐户承担保密义务。在合伙人、合作人授权和规定范围内,律师有权查阅帐目,了解事务所财务情况。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按国家规定计提教育基金和福利基金、计提事务所发展基金和各项折旧。按时规定交纳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交纳税收。对个人所得税由会计人员代扣代缴。按照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对律师的报销费用进行审核和列支。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09-10-2学期期末论文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学生姓名:武雷 学号: 0910940415 专业:电子科学与技术 班级:电科094 学校天津工业大学 2010年6月

【摘要】: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是目前中国税制体系中与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逐渐向个人倾斜,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逐年上涨。但各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具有很大的困难,因为大多数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纳税人不了解税法造成了一些本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没有避免,“多”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本文将介绍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纳税项目以及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并用生活中的实例加以分析说明。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实例分析

目录 一、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基本计算方法 (4) (一)工资、薪金所得 (4)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 (三)劳务报酬所得 (4) (四)稿酬所得 (4)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 (六)财产租赁所得 (5) (七)财产转让所得 (5) (八)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5) 二、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7) (一)尽量将劳务报酬分次计算 (8) (二)将不同劳务报酬项目分别计算 (8) 三、合理选择兼职收入形式 (9) 四、高工资者可以通过注册公司实现税收筹划 (10)

一、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基本计算方法 我国的各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的制度,各人的全部收入被划分为11类,分别课税,下面将简单介绍其中的几种。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聘而去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去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16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年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分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去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影视、录音、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等。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的收入额减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纳税人的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以每次收入额扣除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 (四)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以每次的收入额扣除有关费用厚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相同。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纳税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纳税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 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呢?现将其纳税适用的政策规定、纳税计算简介如下: 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征税的适用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 479号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 征税范围,计税依据是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适用税率为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 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并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 件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 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025号文件规定,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每件5元纳税,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计算纳税,“实收资本”按0.5‰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对律师事 务所从业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 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 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 资者,不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 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 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6.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 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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