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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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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原则则概括了理念。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

【正文】

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接下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

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①。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

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几,群体之间的界限不明显,同时,民事主体在交易中频繁的更换位臵,使得差别对待不能很好的进行。而到了现代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生活也相应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贫富差距拉大,出现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与对立,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之间的平等性,一些弱势群体将会得到优待(这些优待使他们在交易过程中能够获得与那些强势群体一样的客观条件)。所以在现代,更为提倡的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为什么会说到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这两种不同意义平等原则的划分,很好的反映了民法理念所要起到的作用,即民法理念是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化的,它是私法,是保护民事、民事主体的法。也就是说社会中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所处的环境变了,那么民法作为一种私法,它的理念始终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利益、规范一种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而存在的,因此它必须对时代的变迁做出内涵上的具体调整。而这也促使了民法理念内涵的丰富,也是因为这样,反映了民法理念的具体的民法规则才能够更好的调控人们的社会关系,保障经济的良好运行。

总的来说,平等原则反映着身份平等这一民法理念。它使民事主体在进行活动过程中能够意识到自己所享有的独立的、平等的法律人格。使其能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可以说:失去了平等原则,民法的理念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民法的其他各项基本原则以及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①。民事活动也将得不到很好的运行。这也是为什么在封建社会中民法始终不能产生的原因。二.私法自治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它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私法自治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

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3页

由。它遵循自愿原则。私权自治原则直接反映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同时也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它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识。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这种自由是相对于公权力而言的,是一种免受其干预的自由。当然,这种不受干预并不是绝对的。它有其条件。那就是不能触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当然这种自由条件的限制并不能证明什么诸如“民法是公法”之类的言论,事实上,这些限制民事主体自由条件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终的贯彻点还是要落实到个人利益上去的。可以说它们之间是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而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来的许多具体的规则如: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过错责任等也都反映了民法的理念。他强调民事主体的自愿性,这也是民法理念要在现实生活中所贯彻的最重要的一个准则:追求人性解放的自由精神,没有自由就没有人的本质①。同时,它也反映了一种正义的精神,正如法谚所说的那样:“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如在通常的遗嘱民事案件中若当事人有立下关于财产分配的遗嘱,那么遇到纠纷时,法院将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按其遗嘱上所写的那样划分。而若没有遗嘱,此时才会按照法律上所规定的继承人顺序划分。这充分体现了民法是充分保障并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达的。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民法是私法这一性质。它保障的是公民的私法权利。并且往往是跟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挂钩。

总而言之,私法自治原则是最重要、最具有代表性的原则,也是民法基本理念与其所要构造的社会民法思想体系的体现。而私法自治原则与其他几项原则的联系也是最为密切的:平等原则是它实现的逻辑前提,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

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第365页。

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它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原则①。另外,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它保障了个人自主决定实现的制度,而这种制度是最符合人性、是最具生命力的制度。也是民法理念所要体现的不断推动市民社会蓬勃发展的一种向上力所在。而从经济发展角度说:它是调节经济过程的一种高效手段,其确立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看出,私法自治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有序运行起到了一个非常重大的影响,它推动了“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他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②。现在我们从两方面分析一下它的作用:1. 对现今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来说,诚实守信原则是最具现实意义的一个原则。交易双方如果都能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商品信息的畅通,将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交易纠纷。并且如果整个市场下的人都自觉维护自己与他人的利益,这样不仅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感,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而且可以培育良好的市场信用,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推动整个市场将良好的运行。而这对于市民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将发挥的作用也正切合了民法的理念:使私人权利受侵害的机会减少,做到法律关系各方能够均衡的享有权利和义务负担,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去自觉遵循与行为实践民法理念。2. 从对法律本身的影响上说,诚实守信原则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而在功能上则限制了私法自治原则发

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4 页。

②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7 页。

挥作用的范围。这些也都反映了民法理念对具体民法规则的一个调控作用。诚实守信原则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对民事主体提出了积极的要求,要求每个人自觉的去维护自己与他人的私人权利,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

论证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理念的关系,首先,我们要知道:诚实守信原则的重要性就在于它是民法所调整的商品交换关系的基本准则。它的适用就是要使法律关系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它是商品经济关系的一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原则的道德规范。在具体民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如债务履行和债权行使方面。同时,诚实守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适用于民法所调整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利益相对的法律关系,包括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成为现代人际交往的基本要求①。民法理念中关于“私权神圣”这一理念也要求了人们要尊重他人的利益,不随意侵害他人的权益。而诚实信用原则也正好维护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诚实守信原则是整个民法的要求和价值,是实现民法的基本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

四.公序良俗原则

何为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成。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公序良俗既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项道德准则。它也是在道德层面上对私法自治的一个限制与补充。公序良俗起作用的情况往往是在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公共利益作为实现所有个人利益的条件获得优先保护的地位。它强调的是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状态和符合社会道德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文化现象。

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

从这个角度分析民法理念,主要让我们从一个真实的例子看起:“2009年8月,黄家村小组进行新农村建设,把一片古墓地推平。该古墓地年代久远、比较杂乱地分布在山水湾(地名)一带,在此地葬有袁家村小组村民自明代至民国期间已故先辈共98人。事后,袁家村小组村民十分愤怒,认为黄家村小组挖其祖坟的行为是对其极大的侮辱,遂要求黄家村小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在这个案件中,袁家村小组村民要求黄家村小组居民给予精神赔偿费,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和细节,在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很难找到具体条文来认定黄家村小组的行为对袁家村小组村民构成侵权。但我国民间有祭拜先人的风俗,这是历代传承的善良风俗,且在传统文化中占据非常独特的地位。保护此善良风俗是在维护人们缅怀先人之权利,是捍卫我国民俗的道德底线,更是公序良俗原则应有之义。所以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以及善良风俗,需要保护袁家村小组村民的祭拜权利。因此,我们认为黄家村小组推平山水湾古墓地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应当对袁家村小组村民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给予与侵害程度相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弱者权益,实现社会正义①;同时也可以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时候作为对法律的一种补充来调节社会关系。公序良俗实际上与私法自治形成了一个制衡与统一的关系。二者的结合确保社会中的个人能够在行使自由的时候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使社会不会进入一个个人与个人之间混乱争斗的状态,从而规范了一种合理有效运行的社会秩序,这与民法理念中提倡的市民社会与个人和谐发展思想是相一致的。

结语:实际上,民法的四个基本原则与民法理念始终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通过在实际生活中贯彻好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依据其来指导社会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我们才能够真正的体会到民法的理念在我们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民法的理念离我们并不遥远,正如我们的这个社会是一个“人本社会”那样。民法的理念实质上也只是以人性为依托来更好的改造我们所存在的这个物质世界!

案例民法 课程论文

案例民法课程论文 院系商学院 专业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班级注会一班 学生姓名覃慧 学号1221411021 任课教师 2014年 12 月 30 日

从中国历史的视角谈中国民法的未来命运与趋势 注会专业学生覃慧学号1221411021 摘要本文将追根溯源,由中国民法的历史到如今的发展,从中国历史的视角谈中国民法的未来命运趋势。 关键词:历史;民法;趋势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 (一)清末法制变革以前的中国民法 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也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 (二)清末法制变革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民法 清末法制变革后,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开端。清末法制变革以引进西方先进法律,进行法典化运动为基本特点,其结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

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订的民法典草案尽管因辛亥革命而没有正式颁行,但对中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也没有中断,但起草工作进展缓慢。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由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称为《民法修正案》,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民法起草委员会依“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经两午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是为《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民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也开始了现代中国民事立法史的新篇章。我国曾于1954年和1962年进行了两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分别制定了两个民法草案,但这两个民法草案都因政治运动而夭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纠正思想上的左的错误,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而,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到日程上来。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至 1982年5月,先后四易其稿。此后,由于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事立法采取了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在这一立法方针的指导。下,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单行法,如《经济合同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等。鉴于民事立法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和制度不宜由单行法分别规定,因此,1986年又制定了具有民事基本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陆续制定了诸多民事单行法。 二、中国历史对民法的影响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也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

民法结课论文字

民法结课论文字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学习民法之感悟 这学期我们开了民法课,对于法律,特别是民法,记忆中对它是没有一丁点的概念,总是觉得民法的条条框框特别多,概念多而杂。那时候认为学习法律的同学他们的记忆力应该很好吧,要不然的话那么多的概念怎么能背得过来,怎么会记得住呢。那时总认为学好法律总归要把它背熟记牢就是了,应该是很轻松的吧,可是这个学期下来,发现并不是那样的。曾记得刚开学拿到课本时,我被吓到了,厚厚的一本书,足足有700多页,写得密密麻麻的,心里头说这回够呛的了。自己是学理科的,这回看到这样的一本文科类的课本,头不大才怪呢。不过通过几个月来的学习,我对民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有了一些感悟。完全丢弃了之前的误解和释放了学习民法之前不懂法的羞涩。并发现了其中的乐趣,也就不那么畏惧了。 什么是民法在民法在书上的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如今,我国民法以《民法通则》为中枢,《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劵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而我对民法的理解就是,民法就是调整人民生活和生产的一些琐碎的事情的法律,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所谓“人生处处皆民法”,比如,我们到书店买书,形成了买卖关系,买卖成立,我们和书之间又有了所有权的关系,书看完了我们把书送给别人,产生了赠与关系,如果这本书被别人偷偷拿走,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记得有节课老师就问我们民法是干什么的,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我现在想一想,民法对我们来说真的是意义重大,民法对我们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它是我们将来谋生的工具,还在于它能维护我们的权利,保障我们的利益,我觉得民法就像一个保姆,以它的细腻,把我们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但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产生,有时候民法也不能包含所有,因此它还需要我们的不断完善。学习了民法,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盲目的去为自己的利益而理论。曾记得在《今日说法》的节目上看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王某乘坐一轿车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驶。当行至23公里处时,被从高速路立交桥上落下的一块鹅卵石击穿挡风玻璃,击中王某左侧胸部,致左胸大片挫伤表皮剥脱、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看了这个案例,让我有很大的感触。嘉宾的点评让我感受更深刻。我们知道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高速路管理机构是否应当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确认高速路管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必备的条件是高速路管理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失,否则就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管理高速路过程中,没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失,如果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则有失公平,违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个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是由于三个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是他们攀爬高速路防护网投掷石块取乐,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一后果尽管不是三个未成年人全体行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对此,法院判决三个未成年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在原告起诉不同被告,案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抽死剥茧,确定真正的侵权原因,准确确定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通过了这个案例,前后想法的改变体现了学习民法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

民法论文

论民法的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原则则概括了理念。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 【正文】 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接下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

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①。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 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论文题目

民商法论文题目 1、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2、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论 3、论保证期限 4、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 5、论无因管理 6、论私权神圣 7、论损害的认定 8、论物权法基本原则 9、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0、论合同自由 11、论无权处分行为 12、论意思自治原则 13、论有限合伙 14、论我国法人制度的完善 15、论我国的法人分类 16、论意思表示 17、论表见代理 18、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19、论小区业主自治 20、论相邻环保关系

21、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22、论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完善 23、网络条件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4、论道路交通侵权责任 25、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26、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界定 27、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28、论共同侵权 29、论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的认定 30、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 31、论合同解释原则 32、论合同效力 33、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34、合同形式在合同制度中的价值 35、论商号权 36、论商事人格权的性质 37、论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38、论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 39、票据质押 40、论信用的建立与票据制度的完善 41、对公司董事职权制衡机制的探讨 42、论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制

43、论小区业主自治 44、论让与担保制度 45、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46、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47、论侵权行为法中过错的认定 48、论城市拆迁中公民私权利的保护 49、论非法人团体的民法地位 50、论监护与亲权制度的关系 51、论票据法上的担保 52、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 53、论民事法律事实 54、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55、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6、论监护权 57、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8、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59、论诉讼时效的客体 60、论诉讼时效的效力 61、论诉讼时效的中止 62、论诉讼时效的中断 63、论诉讼时效的延长 64、论物权行为

民法结课论文000字

学习民法之感悟这学期我们开了民法课,对于法律,特别是民法,记忆中对它是没有一丁点的概念,总是觉得民法的条条框框特别多,概念多而杂。那时候认为学习法律的同学他们的记忆力应该很好吧,要不然的话那么多的概念怎么能背得过来,怎么会记得住呢。那时总认为学好法律总归要把它背熟记牢就是了,应该是很轻松的吧,可是这个学期下来,发现并不是那样的。曾记得刚开学拿到课本时,我被吓到了,厚厚的一本书,足足有700多页,写得密密麻麻的,心里头说这回够呛的了。自己是学理科的,这回看到这样的一本文科类的课本,头不大才怪呢。不过通过几个月来的学习,我对民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有了一些感悟。完全丢弃了之前的误解和释放了学习民法之前不懂法的羞涩。并发现了其中的乐趣,也就不那么畏惧了。 什么是民法?在民法在书上的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如今,我国民法以《民法通则》为中枢,《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劵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而我对民法的理解就是,民法就是调整人民生活和生产的一些琐碎的事情的法律,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所谓“人生处处皆民法”,比如,我们到书店买书,形成了买卖关系,买卖成立,我们和书之间又有了所有权的关系,书看完了我们把书送给别人,产生了赠与关系,如果这本书被别人偷偷拿走,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记得有节课老师就问我们民法是干什么的,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我现在想一想,民法对我们来说

民法论文题目与选题参考

民法论文题目与选题参考 1、微博名誉侵权之归责原则研究 2、信息时代的数字财产继承问题初探 3、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以功能论为视角 4、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5、法人法定代表人研究 6、法人责任研究 7、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8、论无效民事行为 9、效力未定行为之研究 10、我国时效制度的现状和发展 11、试论代理权 12、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13、试论债的概念 14、试论债权的性质 15、试论债权的保全制度 16、违约的样态及其性质 17、试论提存制度 18、论缔约过失责任 19、论侵权行为的构成 20、不当得利类型化研究 21、无因管理制度研究 22、论精神损害赔偿 23、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4、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 25、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26、合伙合同初探 27、论企业承包合同 2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29、论继承权的放弃与接受 30、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31、论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32、论民法与商品经济 33、论民法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意义 34、论民法对于推动我国社会进步的意义 35、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36、论民法的本质 37、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38、论意思自治原则 39、论诚实信用原则 40、论民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41、论我国民法上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42、论人格权 43、论隐私权

44、论精神损害赔偿 45、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46、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47、论民法在现代社会的发展 48、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49、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本质 50、论民事法律事实 51、论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52、论宣告死亡制度 53、论宣告失踪制度 54、论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的法律效果 55、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6、论法人制度的意义 57、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58、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 59、论股权的法律特征 60、论合伙财产的性质和特征 61、论合伙人的民事责任 62、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63、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6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65、论意思表示 66、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特征 67、论民事行为的绝对无效 68、论民事行为的相对无效 69、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70、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71、论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效果 72、论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73、论民事代理中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74、论无权代理 75、论表见代理 76、论再代理 77、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78、论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 79、论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80、论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 81、论取得时效的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 82、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83、论过错责任原则 8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85、论物权的法律特征 86、论物权的效力 87、论一物一权原则

民法结课论文字

民法结课论文字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学习民法之感悟这学期我们开了民法课,对于法律,特别是民法,记忆中对它是没有一丁点的概念,总是觉得民法的条条框框特别多,概念多而杂。那时候认为学习法律的同学他们的记忆力应该很好吧,要不然的话那么多的概念怎么能背得过来,怎么会记得住呢。那时总认为学好法律总归要把它背熟记牢就是了,应该是很轻松的吧,可是这个学期下来,发现并不是那样的。曾记得刚开学拿到课本时,我被吓到了,厚厚的一本书,足足有700多页,写得密密麻麻的,心里头说这回够呛的了。自己是学理科的,这回看到这样的一本文科类的课本,头不大才怪呢。不过通过几个月来的学习,我对民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有了一些感悟。完全丢弃了之前的误解和释放了学习民法之前不懂法的羞涩。并发现了其中的乐趣,也就不那么畏惧了。 什么是民法?在民法在书上的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如今,我国民法以《民法通则》为中枢,《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劵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而我对民法的理解就是,民法就是调整人民生活和生产的一些琐碎的事情的法律,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所谓“人生处处皆民法”,比如,我们到书店买书,形成了买卖关系,买卖成立,我们和书之间又有了所有权的关系,书看完了我们把书送给别人,产生了赠与关系,如果这本书被别人偷偷拿走,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记得有节课老师就问我们民法是干什么的,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我现在想一想,民法对我们来说真的是意义重大,民法对我们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它是我们将来谋生的工

民法课程论文

民法课程论文 题目:论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姓名:丁伟 班级:法学二班 学号:20146193

摘要:在我们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的法律建设道路也在紧随 发展脚步。民法的发展和完善也是相当快的,尤其是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法 律人对民法的理解更加趋向理性化。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基本原 则贯穿于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之中,并对后者进行指导。民法基本原则的 适用是符合社会价值的,它贯穿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它的适用,是法官自 由裁量权的体现,是法官的“立法”。因此,本文就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司法适 用进行简单的分析,并主要从两则案例分析民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和公序良 俗原则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泸州遗赠案 一、民法基本原则之认识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与民事活 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民经济 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 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活动中,承认了公平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既然调整平等的社 会关系,民事立法、执法及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就必须以平等为准则. 平等原则,首先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就公民而言,是指民 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法人而言是指不同法人仅具有与自身活动相关的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不管公民和法人,他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其次,平等是指法律保护平等,即对公民和法人“一体保护”。特别是对不同 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要一体保护,在时效的适用上和保护程度上不应有所区别。 再次,平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也叫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 泛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 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第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

民法论文题目

一、民法总论 1、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 2、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3、论胎儿利益的私法保护 4、论民事法律行为 5、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6、论意思表示 7、民事权利的类型化和体系构建 8、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9、论法人的民事责任 10、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 11、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2、论财团法人制度 13、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4、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15、论诚实信用原则 16、论公序良俗原则 17、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8、论隐名合伙 19、论有限合伙 20、我国时效制度的构建 21、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2、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23、论无权代理

24、论表见代理 25、论复代理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 27、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8、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9、论取得时效 30、论除斥期间 31、论法人人格否认 32、论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33、论过错责任原则 3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35、论意思表示瑕疵与补救 36、论合伙债务 37、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8、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39、论法人财产的有限责任 40、论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41、论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42、论法人名称权 43、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4、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45、论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 46、论民事代理权的滥用

二、物权法 1、论所有权的限制 2、论相邻关系 3、论物权的效力 4、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5、论物权法定原则 6、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 7、论物权公示公信制度 8、论善意取得制度 9、论取得时效制度 10、论物权行为 11、论悬赏广告 12、论典权 1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4、论占有制度 15、论最高额保证 16、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17、论物权的变动 18、论无权处分 19、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合同法 1.论合同的解除 2.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3.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民法学小论文

民法学小论文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何明纯 08级思想政治教育B班 学习民法学心得体会 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可是在真正学习民法学之前,感受并不深,总觉得官司不上身,法律就离我们很遥远。在学习之后才知道,民法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一定的民法知识,并能够一定程度上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学习民法学后的另一个感受就是,法律是绝对理性的,讲究依据的,不能仅凭道德的感性判断,下面就以玉溪幼儿园园长埋尸一案为例,说说我的看法。 2011年3月31日,刘宗全、岳朝会将儿子小云翔送至唐成艳开办的“智多星幼儿园”托管学习。同日15时40分左右,小云翔在“智多星幼儿园”被异物阻塞气管出现生命垂危症状,唐成艳、郭一至唐将小云翔送至玉溪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小云翔死亡后,唐成艳和郭一至唐将小云翔的尸体挖坑埋了,并向公安机关及孩子父母谎称,小云翔走失。最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小云翔是死后被唐成艳和郭一至唐挖坑掩埋。 案件水落石出后,小云翔的父母把幼儿园老师唐成艳、郭一至唐,以及幼儿园工作人员赵玉波、唐成艳前夫龙崇科4人告上法庭,起诉唐成艳等被告严重侵犯了刘云翔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给两位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并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早前寻人开支在内共计407976元的经济赔偿。 案件一经曝光,人们倍感愤然,认为唐成艳等人应该承担所有责任,赔偿小云翔父母的提出的赔偿要求。如果以道德为依据来看待此案,唐成艳的行为是有悖伦理道德的,激起民愤也是必然的。但是现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一切都要依据法律行事,此案也不例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都说法理无情,然而法是以人性为基础的,它平等地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每个人的行为。因为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特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这就要求学校更多地履行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义务。

民法论文参考选题

法政系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经济法类 1.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2.论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 3.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4.论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5.论反垄断执法权的配置 6.论反垄断豁免制度 7.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8.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9.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10.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11.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12.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13.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14.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15.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16.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7.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18.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19.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0.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1.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2.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3.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4.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25.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26.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27.论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28.政府职能转变的经济法思考 29.反不当竞争法研究 30.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

31.《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职能 32.国有资产管理法研究 33.论我国的税权分配 34.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二、商法类: 1.论新公司法中股东查账权 2.浅析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3.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 4.论公司社会责任 5.论我国公司股东(董事)表决权制度 6.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7.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 8.论公司章程自治 9.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10.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1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12.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13.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14.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15.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6.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17.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若干问题 18.论股份合作企业 19.论公司设立中的责任 20.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 21.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 22.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3.关联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 24.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制度研究 25.论股东权 26.企业破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7.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8.论公司收购中内幕交易的认定

民法论文题目参考

民法论文题目参考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法律研究 宅基地使用权保障机制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名人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研究 浅析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 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 新媒体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侵害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之精神损害赔偿——从《侵权责任法》第22条说起环境侵权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论死刑犯近亲属的告别权 总论: 1. 民法典体系结构研究 2. 论建立我国诚信体系的相关法律问题 3.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研究 4. 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5. 论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与保护 6. 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7. 论法人人格否认 8. 企业法人设立无效制度探析 9. 论法人的独立人格及判断标准 10. 论法人目的外行为的效力 11. 论法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12. 浅析有权利能力的社团 13. 论民事行为效力划分的价值标准 14. 论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及其对策 15. 论民事活动中的欺诈及其对策

16.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认定 17. 论民法上的合同欺诈与刑法上合同诈骗的关系 18. 代理关系中授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探析 19. 诉讼时效若干问题探讨 20. 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 21. 论民事连带责任 22. 论广告代言的民事责任 23. 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4. 论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物权: 1. 论野生动物所有权的归属 2.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3. 论《物权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4. 论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之选择 5. 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 6.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重要意义与现实操作 7. 论我国土地空间权的开发与利用 8. 对现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的反思 9. 论业主的权利——基于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分析 10.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困境与解决思路 11. 小区停车位权属的法律研究 12.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 13.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14. 论盗赃物(或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15.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原有权利人的救济 16. 论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 17. 论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18. 按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 19. 浅议我国居住权的立法争议和制度设计

民事诉讼法的论文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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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打下彼时代的痕迹,彼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在这种诉讼体制下也必然忽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利现象极为严重。“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如今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谁也不会否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有些国家已经将对此问题的回答渗入到法律条文中。

民法讨论 论文选修课

自然科学与民法通论 姓名:郭少飞学号:110321436 摘要:民法通论与自然科学在某种程度上有着相当的密切关系。而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也是离不开民法的,本文第一部分对民法的概念以及什么是科学的自然法观做了一定的解释,第二部分对自然科学中民法的体现进行了更进一步的阐述,第三部分阐述了学习民法通论之后的一些感想。 关键词:民法概念、自然科学、民法与自然科学交融、学习感想。 一、民法的概念 说到民法的概念我们不能避免的谈到民法的渊源,它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在制定法上,它主要体现为各个国家机关根据它的权限范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在制定法之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宪法中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的规定、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也是《民法通则》和各种单行民事法规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另外,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缺乏实体法依据时,也可依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援引宪法为依据进行法律解释或适用。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民法典制定并颁布之前,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一般社会生活的法律,是私法的一般法。"民法规定的主要内容为权利义务主体(自然人与法人)、财产关系(以所有权、契约及各种交易为中心)、身份关系(以婚姻、家庭制度为中心),以及权利义务的变动。"因此,传统民法的学习主要集中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债的关系法(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为主)、亲属法和继承法。但是由于民事责任和法律关系理论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法也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同时,随着近年来人格权的扩张,人格权法也逐渐成为一门单独的学科。联系到我们自己的实际生活,从规范内容上看,这些也的确应该成为私法领域中最重要的"普通法"。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国家教育部门最近将民法学学科名称定名为"民商法学";法院系统也将过去所谓的"经济审判庭"统统改为"民事审判庭",其实这是对过去盛行的"经济法"观念的一种"矫枉过正"。国家教育部门将民法称为民商法,是意在强调有关商事法的内容并不当然地是"关涉经济的",也并不当然地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是要将商事法的内容明确地纳入民法学的研究之中。 同时民法也具有几个基本的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民法小论文

民法的知识点浩如烟海,仅凭现在的造诣,实难准确把握,只是浅尝辄止,略知皮毛。经过三年的法学学习,对民法也算有个初步了解,再经过这十周课的点拨,也算又多懂了一些。可是仍然停留在表面。上臧老师的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课可以就学过的知识来一次系统的运用,查缺补漏,对自己的提升很有帮助。下面就4个方面我将作出论述。 民法总论部分 什么事民法?顾名思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每个法律都有其自己的基本原则,民法也不例外。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由于民法同其他学科的不同,民法是私法,更注重强调平等,公平,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谈到民事行为能力,我清楚地记得臧老师上课时提问过我,问我有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的问题。虽然我大概答上了分类和年龄,但是语言用的很不规范,也有对特殊规定的遗漏,在此弥补一下遗憾,再完整重述一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是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谢谢老师的纠正。 物权法部分 首先要提一下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然后需要了解一下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就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关于物权法我们学过很多,比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等等,由于老师在课堂上讲过许多有关于物权的变动的案例,在此我就对老师所讲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理解: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1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2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则包括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所谓公信 三、物权的变动原因(一)物权的取得1、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这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二)物权的消灭1、民事法律行为: (1)抛弃。 (2)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不动产权的变动,系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作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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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范文 浅谈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 一、加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一保护旅游消费者的需求 旅游消费者的进行旅游活动的目的在于从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中获取精神或生理需求,旅游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一样,在消费的同时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后或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旅游消费者也就无法从旅游产品后服务中寻求精神或生理上的满足。因此加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实现旅游消费者旅游目的的重要保障。 二旅游业发展的需求 旅游业的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于旅游者的旅游消费,只有在消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上,旅游者采取积极参与旅行活动,并进行大量的旅行消费。所以旅游消费者是旅游业的主体,对旅游业的发展有直接的影响作用,因而保障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也是旅游业自身发展需求所决定。如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旅游业经营者的侵害,会抑制消费者参与旅游和消费的意愿,从而严重影响旅游业的长远发展。而且从国外旅游业成功发展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越发达的旅游业,越重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障。而且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程度也体现出旅游行业的发达程度。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定 首先,增加赔偿的惩罚属性。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再享受旅游产品,而且是以精神享受为目的,因此针对这类侵权行为更应该以惩罚性为主。因此,笔者建议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金的制度应该在补偿的基础上以惩罚性为主。惩罚的目的不在于提高对消费者的赔偿金额,而是提高违法成本,降低旅游经营者出现违法或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增加惩罚属性也是基于旅游目的决定的,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旅游的目的,因此经营者需要为其侵权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将惩罚性赔偿条款纳入旅游合同中,双方事先约定违约金额,还能减少侵权后法院认定赔偿的额度的工作。其次,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只有当侵权人的行为存在主观意愿时,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个规定将惩罚性赔偿限制于狭小的范围之内,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如果非主观的侵权行为造成消费者巨大的损失,如果也只根据侵权行为的主观性来判定,消费的损失就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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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纯 08级思想政治教育B班 学习民法学心得体会 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可是在真正学习民法学之前,感受并不深,总觉得官司不上身,法律就离我们很遥远。在学习之后才知道,民法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一定的民法知识,并能够一定程度上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学习民法学后的另一个感受就是,法律是绝对理性的,讲究依据的,不能仅凭道德的感性判断,下面就以玉溪幼儿园园长埋尸一案为例,说说我的看法。 2011年3月31日,刘宗全、岳朝会将儿子小云翔送至唐成艳开办的“智多星幼儿园”托管学习。同日15时40分左右,小云翔在“智多星幼儿园”被异物阻塞气管出现生命垂危症状,唐成艳、郭一至唐将小云翔送至玉溪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小云翔死亡后,唐成艳和郭一至唐将小云翔的尸体挖坑埋了,并向公安机关及孩子父母谎称,小云翔走失。最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小云翔是死后被唐成艳和郭一至唐挖坑掩埋。 案件水落石出后,小云翔的父母把幼儿园老师唐成艳、郭一至唐,以及幼儿园工作人员赵玉波、唐成艳前夫龙崇科4人告上法庭,起诉唐成艳等被告严重侵犯了刘云翔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给两位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并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早前寻人开支在内共计407976元的经济赔偿。 案件一经曝光,人们倍感愤然,认为唐成艳等人应该承担所有责任,赔偿小云翔父母的提出的赔偿要求。如果以道德为依据来看待此案,唐成艳的行为是有悖伦理道德的,激起民愤也是必然的。但是现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一切都要依据法律行事,此案也不例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都说法理无情,然而法是以人性为基础的,它平等地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每个人的行为。因为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特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这就要求学校更多地履行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义务。 小云翔的死亡原因经法医鉴定后,确认是异物阻塞气管意外窒息死亡,也就是说,小云翔的死亡并不是被告造成的,并且从小云翔被发现异常的那一刻到最终死亡的期间,被告唐成艳已经尽到应该履行的代为监护职责,没有存在任何监护失职或不作为的行为,被告对小云翔在幼儿园的照管行为与小云翔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唐成艳在整个抢救阶段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行为,当然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监护不利的责任。 然而唐成艳的幼儿园未经教育部门审批,是非法幼儿园。园内软件、硬件设施都不完善,尤其缺少了必要的医护人员,缺乏救护能力和监护能力,对小云翔的死有一定的责任。另外,唐成艳等人在小云翔死后为逃避责任私自掩埋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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