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得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有了明确依据。但赔偿案件解决后,死者亲属之间因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引起的纠纷却不断增多。实践中一般都依据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规定或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适用法律。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有自身特点,对这个问题应进行更为细致的剖析。以下,由兰州知名交通事故赔偿委托律师介绍了死亡赔偿金的一些常见死亡案例处理。

常见案例

案例一,王某因建筑事故死亡,其妻以死亡赔偿金属夫妻的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全部占有,分家另居的王某的父母则以死亡赔偿金属儿子的遗产为由,要求按继承关系分割。

案例二,李某因矿难死亡,赔偿款19万余元,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李某父母及女儿的生活费三部分组成。李某的父母担心儿媳再嫁,要求全部掌控赔偿款,提出若儿媳不离开李家,每年给儿媳3000元,若离开李家再嫁,就不给了。理由是,19万元赔偿款中不含赔给儿媳的任何项目。

案例三,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他的已出嫁的女儿要求按遗产继承分得部分死亡赔偿金。他的儿子和儿媳认为死亡赔偿金属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死者女儿出嫁后已不是家庭成员,不应分得。

案例四,李某因工伤死亡获得赔偿,生前欠王某2万元,王某要求李某家属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李某的家属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家属的补偿,不是李某遗产,拒绝还债。

上述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诉讼双方都从与死者的身份依附关系出发,以与身份依附关系相联系的法律支持诉求。死者父母与死者配偶发生诉讼的,其父母从血缘关系出发以继承法为依据,其配偶则从夫妻关系出发以婚姻法中夫妻

共同财产作为法律依据;死者子女之间发生诉讼的,与死者一起生活者从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关系出发,将家庭共同收入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死者已出嫁的女儿或分家另居的儿子则往往以继承法相抗衡。

结合对司法实践中其他案件的分析,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定性无外有这样几种认识:1.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遗产;2.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夫妻共同财产;3.是精神抚慰金的一种;4.是对死者近亲属损失的补偿。

如果您想要找兰州知名交通事故赔偿委托律师在线解答,咨询兰州知名交通事故赔偿律师qq等问题,以及想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赔偿知识,请上法律直通车【交通事故专家咨询】栏目,不到5分钟就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2940967.html,/jtsg/sgpc/swpc/2015/0302/15361.html

【参考文档】死亡赔偿金分配协议书-优秀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死亡赔偿金分配协议书 篇一:死亡赔偿金分割协议 协议 甲方:**、**夫妇(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系夫妻关系。201X年12月22日,**不幸发生车祸死亡。甲乙双方将肇事者**、**、**、**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告上法庭,经**县人 民法院“(201X)*民一初字第**”审理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X年10月12日 “(201X)*民一终字第**号” 判决: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110228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243855.32元; 3、**赔偿109196.85元; 4、**赔偿18399.32元。四项合计481679.49元。 经过一年的法律维权,事情已基本结束,为了让甲乙双方早日从失子丧夫的悲 痛中摆脱出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亲生女**的监护 抚养及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应甲方的强烈要求乙方同意将**的监护扶养权让渡 给甲方,由甲方监护抚养至成人。自协议签字后,**的监护权、抚养义务转给 甲方。 2、一审原告诉求**的扶养费92104元从赔偿金中提出;乙方由于无固定职业,生活拮据,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18周岁,共15年计18000元,从 乙方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二项合计110104元,应单独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的生活费用。 3、事故发生后,**已付1201X0元,**已付20240元,**已付201X0元,合计160240元,由甲方保管,扣除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下剩元。 4、终审判决肖用兵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元;**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以 及**垫付的201X0元,合计32643.83元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其中:**多支付赔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近年来,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 金的分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也存在分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本文试图通过对死亡赔偿 金性质的分析,阐述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主体及分配原则。希同大家共勉。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使用了“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律概念。此前,我 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规定明显过窄,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没有明确。1994年《国家赔 偿法》较为具体地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 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 精神抚慰金。”证明我国立法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该学说是指在计算各种损失时应以被 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的依据。基于此种学说,在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 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而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就予赔偿,但赔 偿的范围仅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只对受害人的继承人造成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 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不承认有其他财产损失。对于因受害人死亡 而导致家庭的整体收入减少,因其属于抽象的、间接的、消极的财产损失,而未被纳入 “扶养丧失说”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 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说明最高法院摒弃“抚养丧失说”,采用“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是指在计算死亡赔偿的各种损失时,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 入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这是因为,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 其中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 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 蒙受的消极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采用 “继承丧失说”比“扶养丧失说”更容易保护受害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分析: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Vol.10No.1 2013年1月 第10卷第1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an.2013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 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说明最高法院摒弃“抚养丧失说”,采用“继承丧失说”①。由此可见,采用“继承丧失说”比“抚养丧失说”更容易保护受害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分析: (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其近亲属的原始权利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也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产生是以受害人遭受侵权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原始权利,这一权利并非从死者让渡而来。 (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采用“继承丧失说”来解释死亡赔偿金并不就意味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就是死者的遗产。遗产所应表现的财产权益在死者生前已经为死者合法所有,并不是其死后所产生的。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死亡赔偿金不能被认定为遗产②。从法理上说,只有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才可能享有赔偿请求权和财产所有权,人在死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也随之丧失,他不可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去向侵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更不可能将死亡赔偿金作为自己的财产加以处置。 (三)死亡赔偿金的取得并不体现死者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规定 死亡赔偿金,其赔付的发生仅仅与死者遭受侵权行为致死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相关,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它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死者近亲属补偿的意义,其中不存在任何合同行为中所体现的对价,更不可能像人身保险金一样被理解为对死者生前投入的一种扩大性回报。 二、我国法律在死亡赔偿金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的缺陷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死亡或身体残疾的,确实存在着地区居民之间、城乡居民之间“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受害人所属地区不一样,赔偿结果不一样;同一地区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身份不一样,赔偿结果就不一样。贫穷地区居民得到的赔偿要比发达地区居民少很多,农村居民得到的赔偿要比城镇居民少很多,相差最起码一倍以上。之所以出现这样大的差距,是由于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规定了各地区按照各自标准,同一地区又分别采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重庆某区法院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的何源案件,更是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轩然大波,法院判决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几名学生,农村户口学生家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不及城里学生的一半,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普遍质疑。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缺陷是不同省市的居民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同一地区居民又分别采用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标准,将人分为三六九等,违反了宪法、民事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 (二)死亡赔偿金分配过程中涉及的问题 1.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偿还债务 论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胡胜兰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摘 要:近年来,因死亡赔偿金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及其相关问题没 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性质及其他方面也存在分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统一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解决因死亡赔偿金问题引起的纷争成为我们目前研讨的热点。本文提出了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及其应该注意的问题,希望通过分析寻求公平,寻求一个最佳标准以减少因死亡赔偿金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问题;确定标准 94··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死亡赔偿金常见案例整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得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有了明确依据。但赔偿案件解决后,死者亲属之间因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引起的纠纷却不断增多。实践中一般都依据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规定或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适用法律。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有自身特点,对这个问题应进行更为细致的剖析。以下,由兰州知名交通事故赔偿委托律师介绍了死亡赔偿金的一些常见死亡案例处理。 常见案例 案例一,王某因建筑事故死亡,其妻以死亡赔偿金属夫妻的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全部占有,分家另居的王某的父母则以死亡赔偿金属儿子的遗产为由,要求按继承关系分割。 案例二,李某因矿难死亡,赔偿款19万余元,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李某父母及女儿的生活费三部分组成。李某的父母担心儿媳再嫁,要求全部掌控赔偿款,提出若儿媳不离开李家,每年给儿媳3000元,若离开李家再嫁,就不给了。理由是,19万元赔偿款中不含赔给儿媳的任何项目。 案例三,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他的已出嫁的女儿要求按遗产继承分得部分死亡赔偿金。他的儿子和儿媳认为死亡赔偿金属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死者女儿出嫁后已不是家庭成员,不应分得。 案例四,李某因工伤死亡获得赔偿,生前欠王某2万元,王某要求李某家属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李某的家属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家属的补偿,不是李某遗产,拒绝还债。 上述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诉讼双方都从与死者的身份依附关系出发,以与身份依附关系相联系的法律支持诉求。死者父母与死者配偶发生诉讼的,其父母从血缘关系出发以继承法为依据,其配偶则从夫妻关系出发以婚姻法中夫妻

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 康杰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2012110255) [摘要] 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不断推进,我国法律体系也日臻完善,2009年,在我国立法领域有着深远影响意义的《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法》)正式审议通过。该法在施行的数年时间里,虽然在防治侵权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从该法死亡赔偿制度来看,着重考虑的是对死者直系血亲的损害赔偿,忽视了对逝者生命损害的赔偿。生命的丧失无疑是最为惨痛的损害,而有损害便应当有赔偿,因此若以此为角度观之,在伤害致死精神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之外,应当将生命权丧失的赔偿纳入到现行赔偿制度中。 [关键词] 立法;侵权;死亡赔偿金;制度 从对死亡赔偿金的界定来看,主要指当受害人遭受他人非法伤害并导致死亡后,加害人给被害人近亲属的一种补偿,该补偿主要用于弥补物质性的收入损失。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里,对于死亡赔偿金称谓的表述不尽相同,如死亡抚慰金或补偿费等,而从现行的法律来看,死亡赔偿金为较为统一的称谓。从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来看,伤害致死赔偿主要可分为三个类别:一是精神损害赔偿;二是财产损失赔偿;三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赔偿。2010年7月,我国《侵权法》正式施行,关于死亡赔偿金方面,虽多个条款都有所涉及,但立法仍不完善, 甚至加剧了司法实践的困惑。 一、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制度及其面临的理论困境 从理论界方面来看,关于侵权死亡赔偿问题始终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于2010年施行的《侵权法》对此作出了部分解读。相对于这一严肃的问题,更多引发的是社会人群偏向情绪化议论的。由此便涉及到立法公平与社会道理的冲突,从而导致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面临理论困境。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与我国立法司法态度 1.侵权责任法之立法态度 从我国《侵权法》中第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死亡赔偿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二是赔偿被侵权人所实际受到的损失;三是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该法与我国司法解释[2003]第20号的指导思想并没有直接的继承关系,既没有对在死亡赔偿金外申请抚养费进行权利主张,也没有对死亡赔偿金是否是继承丧失进行确定。 而我国继承法释[2003]第20号中明确指出,财产性损害包括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损害以及死亡赔偿金分属于不同的赔偿项目,精神损害属于精神性损害赔偿,而死亡赔偿金则属于物质以及财产性赔偿。值得商榷的是,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与死亡赔偿金两者是否有关联,关联符合,在我国《侵权法》中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解读①。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侵权法》仍有所不足,尚待进

死亡赔偿金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标准

死亡赔偿金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

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司法解释

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司法解释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 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 一、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含义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赔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

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相关法条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扶养丧失说”

“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 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继承丧失说”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 2004年5月9日,本市某公司的货车沿四平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撞倒了正横过马路的金女士,后因抢救治疗无效,金女士于2004年5月20日不治身亡。 其间,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金女士因未走人行横道线,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方驾驶员诸某因避让不当,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2004年6月9日,金女士的家属与该公司驾驶员未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同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金女士的丈夫、儿子及父母四人,遂将该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金女士的死亡赔偿金297,340元、死者父母的扶养费167,100元、死者儿子的抚养费88,320元、丧葬费11,080元、抢救与处理死者后事相关人员的住宿费6,742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7,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后在审理中,四原告变更死者父母的扶养费分别为37,800元、73,600元。 被告辩称,本案交通事故的引起,死者是主要责任,故应根据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比例,其若赔付四原告死亡赔偿金,就不应再赔偿赔偿四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另外,由于金女士的父母不属于无劳动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人,故被告不同意赔偿死者父母的扶养费。双方对其他赔偿达成

一致。 针对被告的辩称,四原告提供了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意见书和当地埭头镇前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父亲有多年心脏疾病史,其心脏功能Ⅱ级(较重体力劳动时有症状,体力劳动稍受限制),村民委员会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同时提供溧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和溧城镇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死者母亲系无业人员,没有经济来源。 争议焦点 交巡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否按次要责任予以赔偿。 金女士的父母的扶养费是否应该偿付。 四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失费是否重复赔偿 法院判决 对于本案争议的三大焦点问题,法院在判决中一一给出了答案。

同一事故多人死亡中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2940967.html, 同一事故多人死亡中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 【案情】 2017年6月16日,被告曾鹏受单位物流公司指示,驾驶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货物配送任务。12时50分,当车行经南丹县境内,因右转弯时车速过快,加上制动效能下降,车速失控后向左侧侧翻,碰撞相向驶来的一辆重型货车,重型货车向后推移又连环碰撞随后驶来的三辆小客车和一辆小轿车,造成6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古美丽的丈夫及其他不同车上陈海涛等共6人死亡、10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曾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曾鹏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深圳保险公司分别投有重型半挂车和牵引车的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至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了124万元;另有一辆小客车在河池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一辆小客车在南宁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一辆小客车在四川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小轿车没有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同一事故死者之一的陈海生生前系市级医院医生。 原告古美丽与死者丈夫共生育有二小孩,死者丈夫父母生育有四个子女。 因未得到赔偿,原告古美丽及其二个小孩、丈夫父母把曾鹏、物流公司、深圳保险公司、河池保险公司、南宁保险公司、四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678212.50元,减去已支付的10万元,还应赔偿578212.50元(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曾鹏、物流公司连带赔偿)。 【审理】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违法损害他人生命健康,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被告曾鹏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在满载时行经下长坡路段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亡赔偿金性质科学界定--袁其才--投稿

死亡赔偿金性质之科学界定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袁其才 论文提要: 死亡赔偿金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不明确,最高法院意见也不统一,专家学者观点不一致,各地做法不同,说明该问题值得探讨,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应该对其性质作出科学界定。 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这是在执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是死者死亡时留下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赔给生存的继承人的,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不该执行;有人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理论将其定性为继承损失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与的补偿,说明其具有遗产性质,应视为死者的遗产,予以执行。两种意见分歧的根源在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规定不明确。笔者拟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沿革、《继承法》的规定、当前在理论上的分歧、各地在执行和审判实践中的做法的考察,从死亡赔偿的前提、赔偿的时间、赔偿中各个权利人的地位、赔偿数额、立法原意、民间习惯、人身专属性、成文法的局限性及法的物质制约性等角度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作科学界定。全文共8141字。 作者简介: 袁其才,男,1963年4月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1983年起在企业从事文秘工作,1997年考入法院,曾研修过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课程,助理审判员,主要从事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工作之余,勤于思考,乐于笔耕,曾在《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另有文学作品《荣誉室畅想》等收录于重庆市高级法院主编的《严谨与浪漫的和谐》一书中。电话-135********或E-mail-dongshanlang4@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2940967.html,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研究(修改五)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研究 毕业学生:郑吴庭 指导教师:李大平 广东医学院,东莞,523808 【摘要】目的:解决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术语混杂以及性质归属不明确的问题,进而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率。方法:采用文献调查和个案分析的方法,对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和系统论证。结果:从死亡赔偿金的目的出发并结合司法实践操作上的难题,“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结论: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性损害赔偿,且具有遗产属性,并可以部分用于偿还死者债务。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The Analysis on the Nature of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Student: Zheng Wutig Supervisor: Li Daping Guangdong medical college, Dongguan, 523808 【Abstract】Object:The law term of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mixes up and the nature belongs to indeterminacy. These question need to be solve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judicial practice. Methods:Method of searching literature and analysing cases will be use to find the answer. Results: Serum level of TBIL is …. Conclusion: The research point out that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belongs to corporality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It belongs to the inheritance which can be partly used to pay debt. 【Key words】: the Compensation for Death ;Solatium 在事故不断增多和国民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损害赔偿也随之成为案件纠纷中的焦点。然则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判案中的死亡赔偿金往往有很多争议,带来很多不便。为此,有必要对死亡赔偿金的定义及其各种问题进行规范。这样不仅能完善我国法律,提高司法的效律,也能给民众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带来方便。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典型案例:夫妻务工遭意外 人民调解暖民心

夫妻务工遭意外人民调解暖民心 ——沙河镇矛盾纠纷调处典型案例 【纠纷简介】 柳某、宋某夫妇系临泽县众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众泰公司)务工人员,2015年6月30日上午10时许,柳某夫妇二人在化音村二标段施工时,吊臂不慎触及高压电,造成宋某触电当场身亡,柳某被电击伤,伤势严重,用工方及时将柳某送至市医院抢救。闻此噩耗,柳某夫妇的亲属兵分两路,一路随救护车赶往医院救助伤员,一路找到众泰公司,称柳某、宋某是由众泰公司介绍柳某夫妇干活的,所以要求众泰公司对此次意外事故进行赔偿。但是众泰公司负责人提出两点不同意见:一是他们只是劳务公司,只负责找人,并且与柳某夫妇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中明确提出在务工期间,务工人员若发生人身伤亡,劳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是众泰公司负责人认为柳某夫妇是给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大禹公司)找的劳务工,是在给鑫大禹公司干活,鑫大禹公司应该对此次事故的负全部责任。而鑫大禹公司认为这对夫妇是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干活的,他们认为不应该由他们赔偿。在场家属情绪失控,扬言要 将死者尸体放臵施工现场。 【调解经过】 事故发生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镇党委书记

白儒同志为组长的调解小组,亲自带领工作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耐心的向受害方家属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稳定他们的情绪。同时,调解工作人员动员用工方先行筹款及时支付医院治疗费用,并劝说死者家属以死者为大,将尸体先安放到殡仪馆。通知双方当事人次日到镇人民调解大厅解决此事。当天晚上,镇上组织召开重大事项分析研判会议,对案情进行了仔细分析,最终认为解决该纠纷的关键是对三个争议焦点进行确认:一是众泰公司和鑫大禹公司谁为此次事故负责,二是宋某的死亡赔偿金核算适用哪种标准;二是柳某被高压电击伤,伤势严重,治疗费用如何计算。 第二天,还未到约定时间,受害者家属聚集20多人到镇政府,柳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情绪异常激动,要求政府尽快协调解决。镇党委、政府深知,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能够早一日解决纠纷,就能早一日拿到赔偿款,让死者入土为安,让其家人内心得到些许宽慰。调解人员与死者家属进行分析,发生这样的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调解工作提前进行。调解前,因柳某、宋某夫妇的唯一的女儿年纪小,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受害方家属当场签订了委托书后,调解工作正式开始。调解中,双方在调解大厅僵持了将近三个小时,期间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而用工单位却几乎处于完全沉默状态,好像谁也不愿意先开口,好像谁先开了口就意味着妥协。在这种情况下,这给调解员带来了巨大的难度,如何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下,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成为调解纠纷的关键。调解人员认为对于家属而言,柳某夫妇双双遭受意外,不仅在精神上令人难以接受,年迈的父

前夫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副本

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2940967.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前夫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前夫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时哪些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呢?是不用进行分割的呢?前夫的死亡赔偿金在这次婚姻结束时可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365小编就结合案例将这方面的内容整理出来,欢迎大家浏览,小编表示感谢。 案例: 我的第一个丈夫于4年前死于小煤窑塌方,之后我就跟另外6个与我同样遭遇的女人同窑主展开了一场索要抚恤金的持久战,为此把自己在镇上毛巾厂的一份工作也丢掉了。住在隔壁的光棍汉肖某看我实在不容易,就经常主动帮我点儿忙.一来二去,两家就合并成了一家。就在我们办证不久,我们的官司也打赢了,窑主给每家赔了3万块钱。肖某想用这笔钱弄份小买卖干,我没答应,而是把钱一分不少,全存进了银行。这一来可算是得罪肖某,从此以后就再没了安生日子过。我受不了,想离婚,可又怕肖某提出来把那3万块“见一面分一半”。他要真提出来了,我真不给他分行不行? 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这里所谓的“继承”,是指继承权的获得。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取得权的时间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这一方得到的遗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实际占有遗产的时间虽在婚后,而能行使继承权的时间是在婚前,该项遗产就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非始于实际占有遗产之时。 综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并分析,你的问题就清楚了:那3万元钱虽是你再婚后实际得到的,而继承权却是从前夫死亡之时你就拥有了。你前夫死亡的时间是在你再婚之前,因此这项遗产毫无疑问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你本人所有,肖某没有分割的权利。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2940967.html,/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怎么进行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怎么进行 分配 具体分配方法是:赡养费赔偿:这是对死者生前赡养对象的赔偿,包括对老人和未成年人的赔偿,每项赔偿是有确切的金额的。该赔偿金应该由赡养对象按照各自的赔偿金额进行分配。 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合同事务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说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标准和依据,相信大家都会有很多话想说吧。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明白谁有资格分配,然后再考虑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谁有资格分配? 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参考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

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标准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并不属于《继承法》中公民遗产的范畴,因此不能将其作为遗产处理。根据《继承法》及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 不到依据。 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赔偿金则是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填补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损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

死亡赔偿金分割协议

甲方:**、** 夫妇(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系夫妻关系。2012 年12 月22 日,**不幸发生车祸死亡。甲乙双方将肇事者**、**、**、**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告上法庭,经**县人民法院“(2012 )*民一初字第**”审理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 年10 月12 日(“2012 )*民一终字第**号”判决: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110228 元;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243855.32 元;3、**赔偿109196.85 元;4、**赔偿18399.32 元。四项合计481679.49 元。 经过一年的法律维权,事情已基本结束,为了让甲乙双方早日从失子丧夫的悲痛中摆脱出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之子** 生前与乙方亲生女** 的监护抚养及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应甲方的强烈要求乙方同意将** 的监护扶养权让渡给甲方,由甲方监护抚养至成人。自协议签字后,** 的监护权、抚养义务转 给甲方。

2、一审原告诉求** 的扶养费92104 元从赔偿金中提出;乙 方由于无固定职业,生活拮据,每月支付**抚养费100 元,至**18 周岁,共15 年计18000 元,从乙方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二项合计110104 元,应单独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 的生活费用。 3、事故发生后,**已付120000 元,**已付20240 元,**已付20000 元,合计160240 元,由甲方保管,扣除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下剩元。 4、终审判决肖用兵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 元;**多支付赔偿金1840.68 元以及** 垫付的20000 元,合计32643.83 元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其中:** 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 元,**垫付的20000 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甲方,由甲方负责返还;** 多支付赔偿金1840.68 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返还。 5、赔偿金481679.49 元扣除** 的扶养费92104 元以及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元,下剩元由甲乙双方按三份平分, 每人得元。 6、乙方从应得的赔偿金元中扣除**的抚养费36000 元, 加 应付** 多支付赔偿金1840.68 元,实得元。 7、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关存一份,协

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规范

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规范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各国立法选择,指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理论支撑。同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进行了探索,力求寻找解决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问题的办法,对完善死亡赔偿金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收入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的含义及历史发展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的界定取决于如何认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也就是说,它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 各国民事立法于司法实践达成共识的一点是,死亡赔偿金绝不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其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也随之消灭,因此,死者本身不可能遭受财产上的损害,加害人无需向死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既然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受害人财产损害的赔偿,其只能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人,即亲属的赔偿。这些亲属有权就其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而提起诉讼。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学界一直不能定论,主要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精神抚慰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逸失利益”赔偿说认为,现有立法将死亡赔偿金分为积极损失赔偿和消极损失赔偿。而逸失利益就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即被害人因受到不法侵害而死亡时,失去的今后可能得到的利益,属于期待权,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基于这种观点,学界又有两种学说:“抚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抚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这种损害应由赔偿义务人加以赔偿。而赔偿范围就是被抚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抚养费的份额。“继承丧失说”认为,受害人倘若没有遭受侵害,在未来将不断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来是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这些未来可以获得的收入完全丧失,以致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将来所能够继承的财产也减少了。据此说法,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际上是采取的“继承丧失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死亡赔偿金可以界定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之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收入损害的赔偿责任。其请求

侵权责任法中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解读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侵权责任法中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解读 关键词: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同时第16条规定了残疾赔偿与死亡赔偿,但却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请求权。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金[1]究竟是什么关系,两者之间能否并用?“两金”[2]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又是什么关系?这需要在厘清“两金”的性质的基础上才好对此问题进行回答。“两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二者不得并用。由于“两金”采取了“遗失利益损害”赔偿的客观计算标准,使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救济达到了如同没有发生侵权损害一样,因此,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亦不可以与“两金”并用。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甲驾驶机动车因过失撞死乙,乙有一女丙五岁,事故发生后甲主动赔偿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乙之妻丁主张,丈夫之死对其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夜夜失眠,向甲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以女儿只有五岁为由,以女儿之法定监护人名义要求甲承担丙的抚养费至其成

年,问丁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二:张三与李四因所承包的耕地地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张三年富力强,力大如牛,李四年迈体弱。发生纠纷后,张三狠狠的推了李四一下,致李四摔倒在地,头部摔到了作为地界的砖头上面,经医疗后鉴定达到了二级残疾。李四儿子李甲以父亲名义将张三告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问李四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两案的处理,如果依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处理较为困难,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或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并请求的情形究竟如何处理。论者以为,对两案处理的关键是弄清楚“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或精神损害赔偿金究竟是什么关系,只有首先弄明白了“两金”的性质,然后判定“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或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什么关系,进而才能正确的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 二、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著名学者对“两金”的性质见解不一,看法迥异,主要分为两种学说:“慰抚金说”与“财产损失赔偿说”。 1、“慰抚金说” 民法学界当红学者梁慧星教授为此说最有力的代表,梁教授主张残

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如何审理

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如何审理作者:黄卫丁圣翔发布时间: 2011-06-29 09:38:45 【案情】 原告饶某系死者饶某某与被告刘某次养女,2010年12月初,死者饶某某因车祸身故,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约20余万元(已除去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赔款)。如何分配饶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原告饶某与被告刘某发生分歧,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饶某将养母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得该死亡赔偿金的三分之一。 【分歧】 在审判过程中,对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以及如何分配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近亲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也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产生是以受害人遭受侵权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原始权利,这一权利并非从死者让渡而来。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侵权人支付的,它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存在。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2、关于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的审理。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首先是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其次是该类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且各方当事人关系亲密,特别是对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公平与否对其今后的生活乃至生存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对此类案件应妥善处理。具体到本案,刘某系死者饶某的妻子,年龄也比较大,饶某的死亡对其心理创伤相对来讲是更大的。死亡赔偿金分配时应适当倾向于刘某,这也充分体现了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和我国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具体而言,对本案中2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先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然后再从其他人分得的数额中剔除一部分给付刘某。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