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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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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0日

河北省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国办发〔2018〕93号)精神,加快破解制约全省居民消费最直接、最突出的体制机制障碍,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保持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

(一)旅游领域。充分落实京津冀口岸过境免签政策,加大出入境安全保障设施建设,积极谋划京津冀区域精品旅游线路。(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省公安厅)鼓励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牵头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河北银保监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支持房车自驾车营地建设,把汽车自驾运动营地标识纳入公共交通标识体系。(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周五下午加周末的“2.5天小长假”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文化体育领域。支持实体书店融入文化旅游、创意设计等相关要素,建成一批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聚会休闲、创意生活等功能于一体的复合式文化场所。将河北博物院等国家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经验,推广至符合条件的市级博物馆、美术馆和图书馆。(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局)通过政府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开展全民健身模范市(县)创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国际国内高水平体育赛事,积极创建地方、民间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建立商业性和群众性大型赛事活动体育、消费、公安、卫生等“一站式”服务机制。(牵头单位:省体育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健康养老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健康体检、家庭医生、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等服务载体。(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放宽养老消费领域市场准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作,加强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质量建设。(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重点推进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大力推进北戴河国家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创新成果和可复制推广的经验。(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家政领域。加快制订和完善我省家政服务行业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选择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企业开展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动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家政服务人员评价考核制度。(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五)教育培训领域。逐步完善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引导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推进教育培训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效衔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教育培训实践。围绕我省亟需学科领域,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建立更多高质量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扩大来华留学生招收规模,中外合作办学和来华留学收费标准由学校按市场机制自行制定。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非学制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增加优质教育培训消费供给。(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完善促进实物消费结构升级的政策体系

(一)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选取石家庄、廊坊市为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开展试点相关工作。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强化政策支持力度,加大租赁住房供应。(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促进短期租赁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支持以家庭、农户为主体依托旅游景区、特色小镇提供不同形式的民宿服务,不断丰富住房租赁形式业态。(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二)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制定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计划,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推动公务用车领域示范应用,(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局)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全面推动市区公交电动化;(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全省布局,推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积极推进城市停车场和停车信息平台建设,增加停车位供给,鼓励融资方式多元化;(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打破品牌授权单一模式,以汽车流通体系创新促进消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提升汽车维修养护服务水平,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购车用车环境。积极探索各类共享出行模式,强化监管举措,建立绿色、节约、社会化的出行消费体系。(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壮大绿色消费。壮大绿色批发市场、绿色电商等流通主体,引导流通企业开设绿色产品销售专区,逐步扩大绿色产品销售规模,积极发挥绿色商场在促进绿色循环消费方面的示范作用。抑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和商品过度包装。(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建立我省绿色消费积分制度,形成绿色消费有效保障。通过学校教育、媒体报道、制度引导、监督约束等方式,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消费理念。(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

(四)扩大升级信息消费。扩大信息消费升级覆盖范围,积极部署第四代移动通信(4G)演进技术和第五代移动通信(5G)商用网络,推动5G网络技术在雄安新区、2022冬奥会张家口赛区试商用。(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雄安新区管委会)实施下一代广电网络提升工程,推动张家口有线无线卫星广播电视融合网试点。进一步降低网络资费水平,充分释放提速降费改革红利。(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有条件的市争创国家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在全省开展“河北省信息消费市县行”活动,重点支持建设10个左右省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市、县(市、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大力推广中高端移动通信终端、超高清视频终端、智慧家庭产品等新型信息产品,以及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智能汽车、服务机器人等前沿信息消费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五)推动传统商贸创新发展。依托石家庄、曹妃甸综合保税区及雄安新区布局进口商品销售中心,完善“互联网+”消费生态体系,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发展,提升城镇居民跨境消费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加快推进现有商业街、步行街提档升级,促进线上与线下融合、商旅与文体融合、购物与体验融合,发挥消费集聚示范作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引导居民社区商业网点增加服务内容,拓展服务品类,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多层次、便利化的消费需求。积极推动商贸业态创新,鼓励传统零售企业转变经营方式,由商

品销售为主向“商品+服务”转变。(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六)提升农村流通环节基础设施水平。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向广大农村地区延伸覆盖,搭建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各地与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实现网上平台交易与线下物流配送无缝衔接。(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农村供销、邮政系统等物流服务设施的建设与衔接,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城乡双向流通渠道。(牵头单位:省供销社、省邮政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鼓励社会资本和品牌连锁机构新建和改造一批农村商贸服务中心,提升农村消费便利化水平。(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产品和服务标准建设

(一)深入实施“同线同标同质”工程。扩大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将“同线同标同质”内外销产品由食品企业进一步扩大至日用消费品企业。(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

(二)实施标准制定工程。加快质量安全、品种规格、兼容性、售后服务、回收再利用、检验方法及我省优势特色产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探索建立适应消费扩容提质的新标准体系。在旅游、养老、家政、餐饮等重点领域开展服务质量标杆单位遴选活动,推动建设相关行业服务标准,选择部分服务业领域探索开展服务标准准入制试点。(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质量提升工程。加快制造业标准化进程,提高关键领域核心竞争力,到2020年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3.5以上。(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到2020年,农业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70%以上,农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提高物流全链条服务质量;大力发展冷链物流,培育一批设施先进、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运营稳定的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行企业质量首负责任制度,坚持以企业为质量提升主体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政府监管能力,重点围绕产品、设施、环境、信息、安全、评价等行业规范,开展服务质量监测分析,发布服务质量检测报告,健全以质量管理制度、诚信制度、监管制度和监测制度为核心的健全服务质量治理体系。到2020年,消费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3%以上。(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四)实施品牌创建工程。打造一批影响力大、生命力强的知名品牌,加强对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等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到2020年,培育省级消费知名品牌800项以上。(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四、建立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

(一)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省信用信息平台,聚焦重点消费品和旅游、家政、养老、健康等服务消费,进一步归集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领域信用信息。依托重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建立市场化消费领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机制。逐一增加各部门各领域信用评级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

(二)健全信用信息发布制度。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为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和消费预警提示。(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奖惩机制,加大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公开力度,建立全社会共享机制,在相关领域制定和实施对“红名单”企业的激励措施,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守信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对“黑名单”企业适当提高产品抽检、责任巡查等监管频次,积极打造“诚信河北”亮丽名片。(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健全省、市、县(市、区)投诉举报网络体系,加强投诉举报数据专业分析,为执法决策提供支持;加大网络消费保护力度,依托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强化宣传引导,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行业和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

(五)加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进出口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追溯体系建设中的应用,进一步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家庄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促进居民消费的配套保障

(一)完善有利于促进居民消费的税收支持措施。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操作办法。(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加快消费信贷产品创新,加大对文化旅游、体育休闲、健康养老等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牵头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河北银保监局)(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等生产要素流转机制,促进城乡要素等价交换,切实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工资依据市场原则适度增长。落实国家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标准的相关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六、加强消费宣传推介和信息引导

(一)加强消费领域统计监测。按照国家服务消费统计部署,围绕重点服务消费领域,研究建立反映服务性消费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制度,为制定促进服务消费的政策措施提供统计支撑。研究服务消费统计监测方案,加大跨境、跨区域消费的统计监测力度,全面反映我省居民消费状况。(牵头单位:省统计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强消费大数据应用。依托我省各类大数据基地或大数据中心,支持专业化大数据服务企业发展,加快建立反映全省消费动态的大数据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积极引导知名商贸企业、社会机构建设相关领域大数据库,探索推动建立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全面掌握我省消费动态,增强分析预测、消费预警和政策响应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消费宣传引导。积极宣传重大政策,通过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邀请专家解读等形式,合理引导社会消费预期。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健全良好的消费宣传引导推介机制,挖掘消费新增长点,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将理性消费、绿色消费纳入全国节能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进一步倡导和培育健康理性的消费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新闻出版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依据责任分工,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细化分解任务和落实举措,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2060188.html,/fg/detail2095085.html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冀政[2007]10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冀政[200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明确细化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优化行业协会整体布局结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1、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基础,是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上下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凝神聚力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逐一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积极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努力开拓全民创业新局面。做好这些工作,都需要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健全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二、改革和完善行业协会监管方式 2、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3、进一步理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管理体制,规范行业协会监管方式。除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工作依附性、针对性较强的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的行业协会,可仍由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指导外,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作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和协调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统一归口到省工经联(省经团联)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规范监管方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相应行业协会的对口联系单位,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行业协会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省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一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一年后按冀办字[2004]43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5、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管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推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研究制订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做好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涉及行业协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征求和听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建立完善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经联(经团联)要尽快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表现突出、绩效明显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要逐步建立完善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情况的评价内容。 7、培育发展与重组改造相结合,加快调整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和布局。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推动和引导行业协会搞好定位,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整体水平和竞争力;通过引导行业协会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并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培育发展和指导重组改造一批重点行业协会,构建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8、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沟通和对话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定期与行业协会就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面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意见。省发改委、省工经联(经团联)要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和理顺行业协会相关职能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政府令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4号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8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 2020年12月23日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替代人工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提高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吴忠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宁财教发[2006]257号)及《吴忠市区中小学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杂费。(从2009年起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定额为18元、小学为18元,初中每生每学年杂费500元、小学每生每学年300元)。 第二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 第三条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第四条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各学校费用由校长核准、经手人“两签”后,再报乡中心学校审批列支。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我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效益,保证教师待遇、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并确保教育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中央、省、市、县通过财政预算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含人员经费和用于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信息技术费、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及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 3、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4、从2007年起,我校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学杂费。 5、免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学校公用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校方责任险等用于教学管理方面的开支。 7、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 8、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

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9、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10、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外)一律在本校开支,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统筹,或以其它形式统一代购、代办等。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报的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县级教育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11、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制度,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12、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根据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和生均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按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13、学校资金的使用必须公正公开,每季度都要面向全体教职工公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快实现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时临近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有效衔接,健全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至30分钟发出,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一)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农业、海洋、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变化等监测系统以及雷达工程建设,建成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按照共建共管、代建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林区、旅游区、重点经济区、渔业作业区和海上养殖区等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林业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着重推进北戴河、曹妃甸、渤海新区等区域海洋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环渤海和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制订实施全省防治山洪地质灾害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加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2〕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和确保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及价格监管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和村集体负担的文件,须征求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意见。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减少供水环节,降低农民水费支出。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益,

不得借注册登记或检查的名义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三、落实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制 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和惠农补贴落实等领域的乱收费以及通村公路、社会抚养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方面向村集体集资摊派等。严格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农惠农富农资金及向村级组织各种补助补贴资金,查处在落实惠农政策中加重农民负担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教育部门负责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行为;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负责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治理本系统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治理向农民建房乱收费的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治理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向村集体摊派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治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殡葬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治理向村集体摊派报刊和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费用超限额问题;工商部门负责治理登记注册农民合作社中乱收费的问题。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治理方案,政府纠风部门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规范管理村级组织收费,严禁将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非法方式管理村务。严格监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须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严格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程序执行。建立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向村级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培训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2002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2002修订)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24 【实施日期】2002.09.2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 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1992年5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步伐,健全城市功能,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

和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热、燃气、公共交道、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凡是动员群众参加的义务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参加,并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条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级城建、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驻城市的单位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筹集和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在基本建设中占有合理比例,省计划部门在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应当重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安排,各设区的市的地方财政也需确定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五条城市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执行: (一)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征地费用总额2.5%至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建设项目,一般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水、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应 知应会 一、什么是“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是指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须知 (1)主要内容 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2)公用经费 1.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费用。中小学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2.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3.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实现政府采购,由各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需求计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后,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4.学校要定期对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向校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3)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对象及用途发放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制学生,此资金直接拨付到学校,专项用于贫困寄宿生伙食补助,不发给个人。(4)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标准(新标准) 1.免课本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部承担 2.公用经费补助:2008年农村小学225元/人年,县镇小学240元/人/年,县镇初中390元/人/年,2009年小学300元/人年,初中500元/人/年按8:2和7:3的比例由中央和自治区、地县市分担 3.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500元/人/年,初中750元/人/年,按5:5和7:3的比例由中央和自治区、地县市分担,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提高标准(保障机制),小学200元/人/年,初中200元/人/年,按5:5和7:3的比例由中央和自治区、地县市分担,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提高标准(自治区照顾塔县提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 决定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办字[2007]2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河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03.27 【实施日期】200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 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决定 (办字〔2007〕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 2004年以来,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部门和广大督查干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督查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督促检查职能和参谋助手作用,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调动督查系统广大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决定授予石家庄市政府督查室等20个单位“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授予闫士开等20名同志“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记二等功奖励;授予张立欣等30名同志“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再接再厉,戒骄戒躁,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部门和广大督查干部要以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贡献力量。 附:1、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 3、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1 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抓住国家大力推进物联网研发应用的有利时机,加快我省物联网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我省环京津区位优势、市场资源优势以及技术和产业基础优势,遵循“科学布局、产业聚集,技术引领、应用带动,加强合作、对接京津”的原则,坚持引入与培育相结合、高端技术与实用技术相结合、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加快推进产业规划和布局,加大招商引资和区域合作力度,加强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推进重点技术研发中心和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感知河北”试点工程,构建“感知技术”、“感知产品”和“智能服务”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努力把物联网产业尽快培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重点建设4个技术研发中心,培育10个龙头带动企业,扶持100个特色鲜明的创新型企业,推动5大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实施5大领域试点示范工程,在无线通信、网络与宽带接入、射频识别、传感器、基础材料与芯片等方面形成技术支撑,在通信设备、感知产品、卫星导航、行业应用、物联

网服务等领域形成产业规模。到2015年,物联网产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以上,成为我省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平台建设 瞄准物联网高端技术和应用技术发展,依托省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加强与京津地区和高端企业集团的合作,抓好重点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平台建设。 1、中国电科石家庄物联网研发中心。加快推进与中国电科的物联网产业发展战略合作,依托中国电科第13所、第54所,整合集团技术优势,加快网络与宽带接入、基础材料与芯片、传感器网络、无线通信、卫星导航、信息安全等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打造国内重要的物联网技术研发中心。 2、航天信息河北物联网应用工程中心。依托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建设物联网应用工程中心,加强射频识别、物联网信息安全等领域的重大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集成创新,加快物联网应用技术发展。 3、廊坊物联网信息服务技术中心。发挥廊坊毗邻京津的区位优势,以润泽国际信息港等信息服务基地和中科廊坊科技谷为支撑,加强与京津地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端企业集团的合作,在云计算技术、基础设施服务、数据加工与处理、软件服务方面打造竞争优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冀政发[2015]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4 【实施日期】2015.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45号)精神,促进我省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绿色崛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资源型城市资源深加工产业进展显著,产品附加值大幅提升,接续替代产业比重超过传统支柱产业;主要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明显改观;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大大增强;城乡居民

人均收入实际增速高于经济增长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得到完善,城乡统筹取得明显进展;资源型城市发展转型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形成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的格局,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实施分类指导 (一)推动成熟型资源城市跨越发展。规范资源开发秩序,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建成一批省、市级重要矿产资源供给基地。推动产业链向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环节延伸拓展,加快培育一批资源深加工龙头企业和重点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及生产性服务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支持衰退型资源城市转型发展。加强老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同时开发利用好各种共伴生资源,拓宽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建立健全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大力扶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积极发展特色服务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大社会保障投入,促进失业矿工再就业。 (三)引导再生型资源城市创新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合作,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大力增加民生投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城镇综合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四)加快独立工矿区调整与改造。积极开拓利用区外、境外资源,促进资源产业延续发展,推进尾矿深加工,发展新兴资源加工产业。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加强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平台建设,加快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发展条件和生活条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一)合理调控开发强度。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源开发全省统筹管理,建设全省资源供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3号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热力价格行为,保护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 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以及热费的收 取和交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热力价 格的管理工作。 热力价格实行政 府定价。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 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遵循科学界定成本,合理确定收

益,兼顾承受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热力价格包括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以热力生产、热力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 (二)居民收入水平; (三)法定税金与合理利润; (四)热力出厂价格与热力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价; (五)政府财政补贴。 第七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拟制定热力价格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 下材料: (一)拟制定的热力价格; (二)拟制定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拟制定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 (四)与制定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

14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下拨

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878.97亿元下拨 《光明日报》 2014 年 7 月 22 日 6 版 记者21日从财政部获悉,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于近期下拨今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878.97亿元,在学生人数减少的情况下,仍比2013年增加约50.6亿元,增长6.1%。 ——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学生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40元,即:年生均中西部小学达到600元、初中达到800元;东部小学达到650元、初中达到850元。在提高基准定额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切实解决寄宿制学校运转困难。单独核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预算,并大幅度提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继续落实好“两免一补”政策。全国约1.1亿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免杂费和免费教科书政策,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中西部地区约124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继续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年补助标准达到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长效保障机制。今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推动各地改善部分特殊困难地区学校办学条件,以引导各地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长效保障机制。 ——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对已实施义务教育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地方给予奖补,以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 同时,财政部要求各地按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虚列虚支、挤占挪用、滞留中央补助资金。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805 【发文字号】冀办发[2016]16号 【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9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办发〔2016〕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精神,加快构建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基础扎实、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展览业体系,促进展览产业向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力争培育2至4个在国际和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展览城市,5至10个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京津冀区域自主品牌展会,建设1至2个具备现代化设施的大型展览场馆,进一步完善我省展览业布局,全面提升河北省展览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国内外影响力。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商务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文化、税务、工商、海关、质监、统计、知识产权、贸促会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制定全省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快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省商务厅要按审批权限做好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二)整合展览资源。规范政府办展行为,减少财政投入。进一步引导主题相同、内容相近、行业相关的中小型展会联合办展,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展览领域,推动展览业向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结合我省区域特色和产业特点,在努力提升医药、建材、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展会的基础上,加快创办和引进新能源、信息产业、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和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展会。加快展览业信息化进程,建立全省展览业数据库,发展新兴展览业态,建立河北省网上虚拟展览馆。 (三)发挥协会作用。鼓励展览业协会积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以“服务、维权、协调、自律”为基本职能,在第三方认证、第三方评估、法律咨询、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统计等方面发挥作用。展览主管部门委托协会制定展览行业自律公约,建立展览行业诚信体系、统计体系、展览企业资质评价制度、展会等级认证制度和展会服务评估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各类展览会的监督指导,组织行业交流合作,加强行业协调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展览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 三、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一)培育展会品牌。按照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要求,支持中国·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唐山陶瓷博览会、中国(廊坊)农产品交易会等较大展会通过跨国、跨地区的会展市场联合,进一步做大做强。引导石家庄动漫博览会等一批具有产业基础、地域特色的中型展会,加强营销、扩大宣传、提升服务、提高档次,努力向品牌展会发展。鼓励展览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开发利用展览会名称、标志、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对展会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鼓励品牌展会申请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创建服务名牌;鼓励展会项目及展览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国际认证的展会及展览企业给予一定的资助和支持。 (二)完善服务体系。以知名展会为龙头,带动信息咨询、法律服务、项目策划、公关营销、广告宣传、展示设计、展览工程、交通物流、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印刷包装、展场服务和展具租赁等展会服务行业的发展,推动展会所在地交通、物流、通信、金融、旅游、餐饮、住宿等上下游产业链融合发展,为参展商、供应商、采购商和专业观众提供周到的全方位服务,形成知名会展企业为龙头,相关行业配套、上下游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展览业服务体系,打造展览产业集群。 (三)创新运营机制。推进展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培养展馆专业运营团队。加快建设展馆餐饮、仓储、广告、休闲、会议等附属设施,提升展馆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展馆应用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互联,创造便捷、高效的智能化展馆环境。鼓励展馆之间组成展馆联盟,实现资源共享,改善展馆经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20 【实施日期】2000.10.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部分失效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0〕第5号)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对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含农业户口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第五条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下列收入: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 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市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结算管理。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 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05〕15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泰发[2005]17号)执行。 第十条乡(镇)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自愿捐资助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十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费等。 第十三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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