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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

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

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1997年修订刑法时,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纳入刑法,基本延续了“决定”的内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打拐战役。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打拐连续进行了四次,成效显著。2000年以后的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每年有2000起左右。然而,2007年至今,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二、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状况

近年来,我国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这使得拐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拐卖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

社会问题。因此,要求严惩拐卖犯罪、保障孩子安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自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根据有关数据,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

,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45.27%。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

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二)拐卖儿童犯罪的现实新特点

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拐卖儿童的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而且近年来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犯罪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犯罪特点也悄然发生了新的变化。具体表现在:

(1)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拐卖儿童的组织成员可以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以女性为主;

(2)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的盗抢儿童犯罪日益突出;

(3)拐卖行为往往多次转手,犯罪成员之间单线联系,致使被拐儿童下落难寻,造成解救困难;

(4)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

(5)拐卖、拐骗儿童,强迫从事乞讨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越来越多;

(6)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三、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成因

(一)直接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卖方拐卖儿童的主要心理动力据统计,拐卖儿童犯罪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

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年利润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贩卖业。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贩卖儿童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拐卖者基本上是能盗就盗,能抢就抢,能拐就拐。偷孩子的成本极低,赚的却非常多。从偷孩子到把孩子卖出去,“人贩子”的成本就是些交通和住宿费用,而利润往往在数十倍以上。

花几十块钱甚至几毛钱的成本,一倒手就能赚上几万块

钱,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才敢于铤而走险。

极小的成本投入与巨大利润的反差极大地助长了行为人实施拐卖犯罪的决意。

(二)犯罪条件: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重要条件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拐卖儿童犯罪是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因此,消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得以实施并实现犯罪目的的重要条件。那些或偷偷摸摸或明火执仗的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受到社会的唾弃并被人们所不齿,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猖獗的拐卖行为的背后,

有一个十分庞大的需方市场。买卖渠道的畅通和买方群体的庞大,助长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心理,也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

(三)观念原因:传统文化中落后的观念是购买儿童的重要因素

第一,重男轻女的观念。

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她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而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或者居住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家庭,认为女孩将来要出嫁,即便是

亲生女儿也将不是自己家的人。女孩在生产劳动方面处于劣势,男孩才能顶门立户,承担重体力劳动,家里没有男孩会被人瞧不起。这些家庭对于生育男孩有超乎寻常的渴望,而当愿望无法实现时,会不惜一切代价来获得男孩;

第二,传宗接代的观念。

由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以及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

逐渐增加。在许多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子女,是最大的不孝,会对不起祖先。延续香火,是父辈生活的重要内容。有了孩子,家族的血脉才能延续;

第三,养儿防老的观念。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甚健全,老百姓尤其是生活较为贫困的家庭,对于未来、对于老年充满担忧,普遍认为子女是老年生活的保障,到自己无力从事生产劳动时,子女是唯一的靠山;第四,多孩好养的观念。有的家庭并非没有亲生骨肉,但认为抱个孩子来,两个孩子好养活。以前收买儿童多发生在贫困地区,而现在广东等一些发达地区买孩子的案件也很多。

当地的习俗认为,谁家男孩越多,在当地的名望和地位也会

越高;

第五,淡薄的法制观念。

由于法制宣传不够,许多收买者不知道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犯罪,认为自己花了钱,买个孩子养算不得什么大错,从而心安理得。这种法盲意识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恶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犯罪诱因:看管不力是导致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流动人口聚居区内拐卖儿童现象严重已是个不争的事实。这主要缘于流动人口聚居区人员居住、管理混乱,以及流动人口儿童入托率低、看护不力,给“人贩子”提供了下手之机。流动人口聚居区多位于地价和房租便宜的城郊结合部或以“城中村”形式出现,往往并存着城乡两套管理体系,却又常常变成“行政管理真空”区域。其形成多是自发性的,缺乏政府部门预先统一的规划和组织,加上大量外来流动人口的涌入,必然带来居住、管理方面的压力。在长期缺乏相应政策的合理引导和高效管控下,聚居区普遍出现无序和失控状态。因此,流动人口聚居区极易滋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治安混乱、刑事案件高发地段。显而易见,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儿童极易成为人口贩卖犯罪者选择的对象。流动儿童一般入托率较低,许多正规幼儿园不但收费高,还设置了许多门槛把流动儿童拒之门外,再加上流动人口普遍存在超生问题,许多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很难进入当地幼儿园接受到正规、平等的学前教育,并得到集中和安全的看护。而流动人口一般自身工资较低,忙于生计,很难顾及子女的看护,几岁大的孩子经常自己在路边玩,没人管,很容易成为“人贩子”的目标。

三、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在社会方面,加强对儿童的社会常识教育,防患于未然。

当代社会的格局已经发生相当大的变化,残酷的现实提醒父母们,年幼的孩子不能像以前那样脱离家长而自行玩耍,孩子需要必要的看护。家长们应当多对孩子进行社会常识的教育,比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也不要接受陌生人的糖果,同时,有关政府部门也应该为贫困家庭的子女在入托方面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拐卖儿童犯罪的防范。

(二)社会资源与政府资源结合,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治患于初始

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保证在第一时间发布儿童失踪的信息,为寻找失踪儿童投入更为巨大的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在美国,警方接到儿童失踪报案后会立即展开紧急行动,

投入大量警力,甚至动用直升飞机,紧急情况下可以启动“全

国儿童警报系统”,向市民家庭发布寻人公告,引发当地社区的关切。拐卖案件发生后的几个小时是救寻儿童的黄金时间。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公共资源和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失踪儿童的信息、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这有助于公安机关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和提高破案率。

(三)在法律方面,完善儿童买卖犯罪过程中对买方的法律规定,铲患于源头

我国《刑法》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立法对于收买方的宽容曾广受诟病,很多观点更是直斥拐卖犯

罪屡禁不绝就是因为放纵了收买者。《意见》充分重视了这一呼声,表明“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意见》列举了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论处的几种情形。但同时,《意见》强调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意见》对于打击收买者的规定,大大低于人们此前要求严惩收买者的预期,不但没有改变现行刑法的规定,而且还增加了“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诚然,立法精神是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减

少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阻力。但此种规定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刑罚的严厉性和威慑作用,削弱了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效果,

助长了拐卖人的嚣张气焰,这也正是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待普法进一步深入、全社会都认识到收买儿童为法律所不容时,应当修订对于收买者的免责规定,将现行刑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只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参考文献:

[1]卢妞妞.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及深层原因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5283890.html,/s/blog_517df6ab0100iv41.html

[2]欧锦雄,李岚,刘元华等. 拐卖妇女、儿童罪及相关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

[3]我国拐卖儿童的犯罪新特点.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5283890.html,/view/7a0f2abdf121dd36a32d822b.html

[4]高晓莹. 拐卖儿童罪之犯罪学探析.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6)

[5]刘方,李海亮.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青年文学家,2010(22)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诱因(1)

浅谈贵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诱因 2012年3月16日之今,我有幸到贵州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一处打拐办实习,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有了近一步的了解,在这里我的工作主要是统计各市、州上报的有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数据,这让我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居高不下的数据感到疑问,对该类案件做了系统的调研,在此浅谈贵州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诱因。 【摘要】: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害儿童的基本权益和身心健康,造成相关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破坏社会和谐。近年来,虽然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拐卖儿童犯罪仍然屡禁不止,犯罪形势愈加复杂和严峻。因此,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惩犯罪分子,还家庭一份祥和,还社会一片净土,是当下公安机关以及全社会务必积极行动起来的一件大事。 【关键字】:拐卖妇女儿童罪诱因打击预防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贵州省破拐卖儿童案件274起。破拐卖妇女案件362起;打掉拐卖团伙81个;抓获拐卖犯罪在逃人员836名(其中公安部A级通缉拐卖犯罪逃犯3名,省级通缉逃犯3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914人,全省共解救被拐卖妇女49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325名,侦破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大案、要案。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被拐及走失儿童的现状及特点: 现在很多人问过我,中国到底有多少失踪儿童,这个数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官方数据,但宝贝回家网站上现在已经登记了一万多例,可是宝贝回家现在只是个民间组织,很多人对他们并不了解,所以,在该网站上登记的数据也只是失踪儿童的一少部分,2008年宝贝回家到杭州组织过第一届全国寻亲大会,当时昆明市去了十二个家长,他们带去了一份262人的昆明市2001年到08年失踪的儿童的名单,当时我们在网站上核对了一下,只有四名儿童在我们网站上登记了,公安部公布了2014年打拐专项行动解救了四千多个被拐儿童,这些孩子中,只有十几个在宝贝回家网站上进行了登记,所以,宝贝回家现在网站上的数据应该与实际数据还有很大我差距,这个比例可能至少要加上几十倍,也就是说,我国的累计被拐儿童应该是数十万甚至过百万。 尽管从建国以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是越来越严重,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有一个案例,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从拐到卖,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由此可见,现在人贩子的拐卖活动达到了非常专业的水平。 二、拐卖儿童的根源在哪里,打拐为什么越打越多,屡打不止?如何整治这种现象? 1、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 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当然也有一些一些残疾人,由于没有家庭,家里就会买个孩子给他们,留做以后给这些残疾人养老。 2013年广西5·19案件中解救的覃晓翔就是卖给了一个傻子当儿子,那个傻子傻到生活都不能自理,覃晓翔一直生活在傻子的妹妹家,他们打算等覃晓翔再长几年,能够做一些简单家务了,他们就让覃晓翔与那个傻男人生活在一起,照顾他的日常生活,负责为他养老送终,如果覃晓翔不是及时被解救,他的一生都背着这个沉重的包袱生活。 2、一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一些地区购买女孩的现象加重。 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重男轻女的影响,很多人在怀孕以后去做性别鉴定,如果检查出胎儿是女孩就打胎,结果致使很多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这些地区原有的女孩,很多长大以后到大中城市打工,他们在这些城市增长了见识也不愿意再回到偏远的山村去生活,所以很多农村的男孩长大以后娶老婆都是个难题,因此,有些精明人家就趁孩子不大,几千块甚至几百块就买回个女孩养着,等这个买来的女孩长到十几岁,就直接给自己的儿子当媳妇,这样,就比娶一个媳妇的成本低出很多。另外,有些地区流行娶媳妇收彩礼,而且彩礼金额非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 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 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1997年修订刑法时,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纳入刑法,基本延续了“决定”的内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打拐战役。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打拐连续进行了四次,成效显著。2000年以后的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每年有2000起左右。然而,2007年至今,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二、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状况 近年来,我国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这使得拐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拐卖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 社会问题。因此,要求严惩拐卖犯罪、保障孩子安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自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根据有关数据,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 ,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45.27%。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

工作总结-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总结 精品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总结 篇一:石塘镇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总结石塘镇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积极开展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明确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积极开展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二、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一)加强了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二)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办法,筹资了1万多元,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 镇政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给予保障;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三)派出所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四)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区域的治理。 (五)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推进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六)根据中央、省、市、县的部署和安排,派出所积极建立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七)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利用镇有线电视,标语等宣传,树立并提高尊重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目录 1.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 2.何聪拐卖儿童案 3.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案例1 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致黄金花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术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二被告人抢走男婴黄某某,将其以37000元卖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数罪并罚。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被拐及走失儿童的现状及特点: 现在很多人问过我,中国到底有多少失踪儿童,这个数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官方数据,但宝贝回家网站上现在已经登记了一万多例,可是宝贝回家现在只是个民间组织,很多人对他们并不了解,所以,在该网站上登记的数据也只是失踪儿童的一少部分,2008年宝贝回家到杭州组织过第一届全国寻亲大会,当时昆明市去了十二个家长,他们带去了一份262人的昆明市2001年到08年失踪的儿童的名单,当时我们在网站上核对了一下,只有四名儿童在我们网站上登记了,公安部公布了2014年打拐专项行动解救了四千多个被拐儿童,这些孩子中,只有十几个在宝贝回家网站上进行了登记,所以,宝贝回家现在网站上的数据应该与实际数据还有很大我差距,这个比例可能至少要加上几十倍,也就是说,我国的累计被拐儿童应该是数十万甚至过百万。 尽管从建国以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

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是越来越严重,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有一个案例,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从拐到卖,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由此可见,现在人贩子的拐卖活动达到了非常专业的水平。 二、拐卖儿童的根源在哪里,打拐为什么越打越多,屡打不止?如何整治这种现象? 1、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 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

关于依法征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法规标题】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 ?【发文字号】法发〔2010〕7号 ?【颁布时间】2010-3-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5283890.html,/paper/html/2010-04/02/content_6807.htm ?【全文】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法发〔2010〕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司法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涉案地域协调和部门配合,努力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 3.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办案效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个环节,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同时,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二、管辖 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5.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认定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 摘要:我国的79刑法在第141条规定了拐卖人口罪,9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刑法》进行补充修改, 增设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对于《决定》中的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问题已经产生了争议。笔者在总结理论上争议的基础上,对于各家看法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拐卖既遂行为犯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大的争论,不仅仅对于其犯罪对象的争论,对其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各有说辞。 一,理论上对于既遂的标准的争论: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7 年《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这6 种行为之一的,均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由于这6 种行为的性质不同,因此,其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也不完全一致。在这6 种行为中,拐骗、绑架和收买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只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即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中转和接送行为属于中间行为,实施中间行为的,应以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指定地点或交给指定人员为既遂;贩卖行为属于结果行为,实施结果行为的,应以行为人将被害人贩卖出手作为判断本罪既遂的判断标准。1 第二种意见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应以行为人行为的完成作为本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在单独犯罪或者简单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如拐骗、绑架、收买的,应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被害人为既遂标准;行为人只实施结果行为即贩卖的,应以贩卖出手为既遂标准。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应以手段行为的实际完成即被害人被实际控制为本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中间行为如接送、中转是以其他犯罪人已经实际控制被害人为前提的,因此,中转、接送行为本身无所谓犯罪既遂与未遂。2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形态进行判断时,应当结合1997 年《刑法》第240 条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从1997 年《刑法》第240 条第2 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本罪是行为犯,应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志。因此,行为人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无论被害人是否被卖出,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已经达到,均齐备本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从而成立本罪的既遂。3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评析及法律法规精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版,第230~233 页;刘宪权主编:《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对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163 页 2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年版,第890 页。 3陆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载《人民法院报》2001 年2 月13 日;王明主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第143 页;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对近年来女性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对近年来女性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作者:襄城县人民法院海淑娟王洪亮发布时间:2011-09-23 11:38:59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却出现了另一不容忽视的现象:女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近年来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以襄城县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统计为例,2009年女性犯罪的全年收案数为21件,2010 年为30件,上升42.8%,2011年猛增至49件,又上升了63%。由于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且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巨大的,所以对女性犯罪的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女性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者的年龄趋向低龄化 从襄城县法院统计资料可以看出:2009年女性犯罪高峰期为31--40岁,犯罪人数为33人,占犯罪总人数的33.6%,其次是26岁--30岁,犯罪人数为2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29.5%;而2010年,女性犯罪高峰期虽未改变,但是18—25岁年龄段的人数比例上升至第二位,且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到2011年女性犯罪高峰期变为18—25岁,且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持续增长,这说明,女性犯罪的高峰年龄在提前。 从客观上看,当前社会生活五光十色,积极、健康与消极、颓废的生活方式并存。改革开放使许多新观念逐步形成,与传统思想反差强烈,先进与落后,积极与消极,有时不易分辨,每个人都面临着选择与考验。从主观上看,处于18岁—25岁这一年龄段的女性涉世未深,认识能力相对较差,缺乏起码的生活经验,对人对事缺乏必要的分析,因而极易受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而使自身的物质、精神、感情等发生变化,而当其满足需要的方式和手段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时,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例如从农村来城打工的李某,年仅19岁,看着同来的朋友没过多久就摆脱了贫困,十分羡慕。当其得知她们靠出卖肉体赚钱时,起初并不愿意,但是禁不住他人的怂恿和金钱的诱惑,走上了卖淫的道路,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依旧从事卖淫活动,构成了故意传播性病罪。

严防边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有效措施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5283890.html, 严防边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有效措施探析 作者:蓝彩箫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8期 摘要在现代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这是一个不均衡的概念。快速发展指的是东部地区的快速发展,高精尖人才都在东部地区,高技术新区也在东部地区,是这小部分地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全国的发展。如果用词语来描述东部地区的话,先进、高科技、网络化等都是其描述语言,而落后、愚昧、贫穷、闭塞则成了落后地区的代名词,这就是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男女不平等观念的最根本的原因。本文将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及其有效措施,就其拐卖妇女儿童的基本问题和防范措施做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边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女权运动在上世纪早己完成,所以我们现在认为男女平等是非常正常的、非常普遍的事情,但是,在闭塞封闭不和外界联系的地方,男女不平等,非法买卖妇女儿童这种非常愚昧的事情仍然存在,他们买卖的这些人不知道这是触犯法律的,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更不知道这会判刑,而一般这种地方都是边境地区,尤其是西南边境,而流动方向大都是卖到比原来的地方更落后的地区,比如山西落后地区卖到比山西还落后的陕西边界,更普遍的是边境的妇女儿童拐卖现象,从云南山区卖到比云南还要落后的越南地区,这是非常普遍的。其原因主要就是贫穷,让妇女来生孩子换钱,或者直接把妇女转卖掉,妇女儿童也没有太大的反抗力,而在当地这种事情也是被默认了的,所以这种事情的解决也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办法总比困难多,我在本文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浅薄意见,希望对解决这一事情有些许帮助。 一、边境拐卖妇女儿童的基本问题 (一)被拐卖妇女儿童大都在边境的原因 这里所讲的边境主要是越南,越南主要与中国的广西、云南省接壤,这属于我国西南地区,在云贵高原上,经济不发达,山区广布,交通闭塞,除了少数大城市之外都比较落后,人们教育仍然跟不上,思想封建迷信,温饱问题仍需解决。所以就靠买卖妇女儿童来赚钱获取温饱。而我们的邻国越南也是发展中国家,直接拐卖越南妇女,一名可以挣到上万元,除去邮费的收入也相当可观,所以导致了边境拐卖妇女儿童的盛行。另外,经贸往来促进了两国之间的人员往来,引发了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凸显。从中国的国家地域来看,西部等物价低的地区是拐卖妇女儿童最多的地区,这就是我国接壤省份边境出现的问题,因为西部物价低,但是贫穷,有很多成年男子娶不起媳妇,所以妇女就被买卖用来当做传宗接代的工具;东部地区等物价高的地区是物价高且富裕,都是高精尖人才,婚姻观念不是那么落后,高精尖人才所追求的婚姻是精神领域相契合,不是简单的抚育下一代,而且他们不具有买卖妇女儿童的动力。从中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儿童是指不满14 周岁的男女。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已满14 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10 月27 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00 年 3 月2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 年3 月15 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本节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67)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特别是后两个解释,均将营利、获利目的作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要素。 本书认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本罪是侵犯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犯罪,出卖者是否具有获利目的,并不影响其行为是否侵犯了被出卖者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第二,在法定的出卖目的之外,另外添加获利目的,并无必要。第三,出卖者与被出卖者之间具有父子、母子关系,也不影响对被出卖者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侵害。第四,既然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那么,出卖亲生子女的,更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书也赞成《意见》中"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的结论。但是,这种行为之所以不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因为其本身就不是出卖行为,而不是因为没有获利目的。反之,明知对方没有抚养目的或者没有扶养能力,仍然将亲生幼儿交付给对方以获取一定对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2) 行为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以出卖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属于这一类。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的,属于这一类。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 行为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明知他人系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

拐卖妇女案例分析

拐卖妇女的案例分析 2002年4月12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博白县开庭审理了这桩广西有史以来最大的拐卖妇女案。据博白县公安机关公布的材料,1991年以来,这个逐渐发展到四十多人的刘景胜特大团伙“先奸后卖”作案103起,拐卖妇女213名,这213名被拐妇女中,原籍在玉林本地的只有21人,其他均为外地市或外省人;已获公安机关解救的26人,已逃回家的31人,表示愿意留下继续与买主生活的65人,其余75人下落不明。她们到哪里去了?是遭到了不幸还是远逃他乡隐姓埋名? 网络上各种信息帖都为粉饰山村的淳朴,善良,营造一种热情好客的形象,不能说他们不淳朴不善良,但是因为总总原因,在很多村民的道德伦理世界里面,买卖妇女,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一是什么?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量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为什么? 1、贫穷。在山区,买一个媳妇儿的成本远远小于娶一个媳妇儿的成本,对于贫困的村民来说,去一个媳妇儿所花费的费用是无法承受的。 2、男女比例不平衡。山村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根本上导致男女比例的不平衡;再加上很多女性外出打工见识了外面广阔的世界而不愿在回到山村,两个原因导致山村里女孩儿极度缺乏。 3、犯罪成本很低。地处偏远山区,山高皇帝远,远离交通线,车辆无法直达,多数村民未接受太多文化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在山区并不及得上家族的权威。村民们对买来的媳妇儿互相监督,很少有被拐卖妇女逃脱,即使逃脱也以此为耻而不敢声张。 三怎么办? 1、解救难度很大: 警方:当地的警方很多都是本地人,对本地拐卖妇女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甚至为村民提供保护伞。村民对拐卖妇女不仅不认为是犯罪,反而认为是玉成村里人的“姻缘”,因而即使公安机关前来解救被拐妇女,不但不配合,甚至阻挠、围攻, 政府:若要解救众多妇女,势必要和当地的家族势力产生冲突,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政府也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是在需要拿出政绩贴金时才愿意冒险与本地家族势力对抗,解救受害妇女。 信息证据:被拐卖妇女基本不可能逃脱村民的控制,妇女常被贩卖到偏远地区,交通信息闭塞,失踪人口的寻找难度异常的大,警方办案时经常缺乏有效信息和证据。 被拐卖者:一部分被拐卖妇女因为已经生育小孩儿或者因为羞于自己的经历被曝光而采取默然不语的态度,这更是为案件进展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解救被拐卖妇女必须政府各部门以及全体社会相互配合。

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总结

湖滨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情况 总结 为认真贯彻实施省妇女发展规划和省儿童发展规划,我院积极响应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执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案件,不断加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及时有效地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坚持能动司法,创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切实推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今年我院共受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达257件,其中民事案件240件,刑事案件17件。目前,共审结244件,结案率95%,调撤率73.1%。涉案人数近300人,涉案金额高达250多万,为辖区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党组高度重视,全院积极落实 我院党组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及中层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在各个环节采取多种措施,立足于我院的社会地位,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出发点,切实探索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在全院营造关心、爱护妇女儿童的良好司法氛围,推动形成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良性机制。努力把法院的审判职能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工作结合起来,有效地运

用司法手段把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履行审判职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工作,涉及到我院的多个部门,包括民一庭、民二庭、刑庭、少年庭、派出法庭和执行庭,需要我们的每一位法官首先立足本职,在各庭的受案范围内,结合案件的不同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去探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方法。 1、依法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刑事部门要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严厉打击危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对以妇女儿童为侵害对象的强奸,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杀人、重伤害、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做到依法快审重判。依法惩处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犯罪,对遗弃、虐待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或女婴,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儿童的人身自由,收买被拐卖儿童等犯罪,及时依法予以打击。严惩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犯罪,维护妇女权益,清除社会丑恶现象。2010年12月到2011年11月,我院共审理强奸,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等案件28件,判处56人。 2、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及其成因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及其成因分析 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女和儿童被国际社会视为奴隶制度的一种现代版本和对基本权益的严重侵犯。拐卖受害者往往陷于困境并遭受各种形式的剥削,如强制卖淫,廉价劳动等。拐卖受害者同时也是毒品使用和艾滋病感染的高危人群。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人口的跨国流动,拐卖也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在中国,由于经济和社会急剧变革的负面影响,拐卖妇女儿童作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日益凸显。在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人口国内流动的日益自由化为国内拐卖的发生创造了机会。就全球范围而言,中国曾被视为是拐卖人口的输出地。而实际上,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湄公河次区域周边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加剧了周边国家人口向中国的流动,其中许多是非法的流动。在某种程度上,中国也正在成为一个拐卖人口的接收地。 广西地处中国的南疆,西南与越南的合江、高平、广宁、谅山四省接壤,与越南有1000多公里的陆地边界,有防城港市的东兴、防城,南宁地区的凭祥、龙州、宁明、大新,百色地区的靖西、那坡等8个边境县(市)。1989年以来,中越两国边民开展了正常的边贸交往,越南妇女到中国边境县做生意、打工或与中国边民通婚的现象比较多,据自治区妇联1999年12月对广西东兴、防城、凭祥、龙州、宁明、大新、靖西、那坡等8个边境县(市区)的调查,1989年以来在边境县居住与当地边民通婚的越南妇女有8000多人,有部份是亲友介绍,有部分是被拐卖到中国的。 广西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区之一,无论是拐出还是拐入,问题都比较突出。每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都时有发生,拐卖妇女儿童投诉案件近千件。仅2000年拐卖专项斗争中,全区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039起,抓获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800多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4000多人,其中儿童600多人。今年3月我区破获了一起特大的拐卖儿童案,共拐卖儿童110人。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 1.拐卖犯罪团伙化、专业化 近年来,团伙作案增多,作案具有专业性和连续性。全区1993年以来,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1051个,成员2981人。这些团伙有的专门拐卖婴幼儿,有的专门拐卖妇女为人妻,有的专门拐卖逼迫妇女卖淫等,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拐骗、收买、运送、中转、联系出卖环环相扣。有的以此为谋生手段。团伙拐卖人数多,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如博白县刘景胜拐卖妇女儿童团伙案2000年至2002年玉林市博白县破获了一起拐卖妇女儿童特大案,以博白县凤山镇刘景胜为首的人贩子,10年来共拐卖妇女儿童213人,其中部份是未成年女性,最小的15岁。被拐少女大部分是河池、百色、南宁地区等贫困地区,也有越南少女,该团伙分为一道、二道、三道、四道人贩子,由一道人贩子拐骗到刘景胜家(二道),在刘家关押逼迫后由第三道、四道人贩子出卖,得款后分脏。如罗城县东门镇三家村三家屯少女周×女(17岁)、周×妹(17岁)、韦×美(16岁)和本村女青年韦×莲(23岁),于

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题 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盗窃刚得手即被该乘客发现,后群众将甲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甲某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此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六,案例分析题 不正确,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院定罪量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本案中,甲某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数额较大(500-2000元)的,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能因为案件处于严打期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就使得被告人承担的刑罚与其犯罪轻重不相适应,造成轻罪重判,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案例分析题 1,纪某,李某均系中国公民,受雇于美国一轮船公司.2002年9月,该轮船停泊于法国某港口时,二人因与船长(英国人)发生争吵,合谋将船长杀死,并抢劫了其他船员的财物后逃逸.3个月后,二人被法国警方捕获,引渡回中国归案. 问:对于纪某,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 2,被告人甲某,外籍人,系我国某医科大学留学生.2003年6月10日晚7时许,我国某医科大学留学生之间发生殴斗,甲某用刀刺中另一国家留学生乙某腹部,乙某因肝脏破裂抢救无效而死亡. 问:对于甲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 答:纪某,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李某在法国犯了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而且这种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属于应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所以,我国司法机关对此案件有刑事管辖权,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当然,纪某,李某所犯之罪在法国,按照属地原则,法国有管辖权.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应通过引渡或两国协商解决.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李某被引渡回国,因此,此案应由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刑法进行审理. 甲某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11条又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案被告人甲某系外国公民,且不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应依中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由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案例分析题 1,甲从乙处购得服装3包,约定3周后付款,并给乙写下一张欠款字据.后甲因不了解市场情况变化,所购服装一件也未能脱手.为躲避乙催款,甲躲往外地.3周后,乙不见甲还款,遂邀其弟共赴甲家催要.为防不测,二人各携大号水果刀一把.至甲家得知服装被锁于房内一储藏杂物的小木栅内.乙提出将服装拉走,遭甲妻阻拦.乙弟于是拔出刀来,甲妻见状后退.乙遂撬开门锁将3包服装拉走. 请问:乙和乙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甲之妻乙系四川人,多次与好友丙(女,22岁,未婚)通信,说河南生活条件好.于是,丙也想到河

五省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经验交流会

五省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 经验交流会 资 料 汇 编 主办单位: 中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NWCCW) 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打击拐卖人口项目(UNIAP)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 英国救助儿童会(SCUK) 中国·昆明 2004.7.6-12 目录 会议背景┈┈┈┈┈┈┈┈┈┈┈┈┈┈┈┈┈┈┈┈┈┈┈┈┈┈┈(4) 主办机构简介┈┈┈┈┈┈┈┈┈┈┈┈┈┈┈┈┈┈┈┈┈┈┈┈┈┈┈┈(5)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NWCCW)┈┈┈┈┈┈┈┈┈┈┈┈┈┈┈┈┈┈(5)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6) 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打击拐卖人口项目(UNIAP)┈┈┈┈┈┈┈┈┈┈(6) 英国救助儿童会(SCUK)┈┈┈┈┈┈┈┈┈┈┈┈┈┈┈┈┈┈┈┈┈┈┈(7) 会议纪要┈┈┈┈┈┈┈┈┈┈┈┈┈┈┈┈┈┈┈┈┈┈┈┈┈┈┈┈┈┈(9) 五省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9) 会议日程┈┈┈┈┈┈┈┈┈┈┈┈┈┈┈┈┈┈┈┈┈┈┈┈┈┈┈┈┈(23) 五省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经验交流会日程┈┈┈┈┈┈┈┈┈┈┈(23) 大会致辞┈┈┈┈┈┈┈┈┈┈┈┈┈┈┈┈┈┈┈┈┈┈┈┈┈┈┈┈┈(29) 云南省妇联副主席孙耕耘┈┈┈┈┈┈┈┈┈┈┈┈┈┈┈┈┈┈┈┈┈(29)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万燕┈┈┈┈┈┈┈┈┈┈┈┈┈┈┈┈┈┈┈(31)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吴晓辉┈┈┈┈┈┈┈┈┈┈┈┈┈┈┈┈┈┈┈┈┈(32) 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打击拐卖人口项目区域项目经理菲利普·罗宾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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