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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基本说明:

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

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一般在0.2%-2%之间。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

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

其他:(非必须)

住房公积金,从2008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1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

特别说明:关于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有人提出下限是按照60%的比例确定的。可能是存在这种下限确定方式;但我也确实亲眼所见,下限按照40%的比例确定的情况。特此说明。

北京市2011-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603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941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21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80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40.2元、失业保险费50.41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4.2元、失业保险费30.25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36元、失业保险费20.16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05.88元,其中基本统筹191.17元、大额互助14.71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29.42元,其中基本统筹14.71元、大额互助14.71元。

2012年起非京籍员工参加北京生育保险:

本市出台《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将得以提高。该《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预计新增受惠人群400万。

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提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覆盖范围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同时,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生育津贴低于个人工资单位补足

《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通知》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通知规定,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无特殊需求生孩子可不花钱

《通知》同时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近3000万元。

此次调整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

申领生育津贴需连续缴费9个月

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通知》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通知》指出,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根据北京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2012北京社保缴费基数看下表:

北京公布2012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2012年4月

北京公布2012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2年04月10日20:57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评论(0)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2012年该市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最高为14016元,最低为1869元 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消息,4月6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统计局联合公布了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凡按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新标准执行。 4月10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根据201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了2012年北京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最高为14016元,最低为1869元。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016元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869元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03元确定。 据介绍,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时,个人可选择三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分别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4672元、2803元和1869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70%即3270元。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含说明)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本人目前确属社会保险参保对象,现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本人已如实填写了上述相关 信息,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章): 单位经办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办理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为参保单位职工专用。表格中带*号的项目为必录项,其他有前提条件的必录项请参考指标解释。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指标解释 1.姓名: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2.公民身份号码:参保人员填写经公安机关核发的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为必录项。 3.出生日期: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致,为必录项。 4.性别、民族: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外国籍人员选择“其他族”,为必录项。 5.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其它) 6.文化程度:是指参保人员受教育程度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填写,为必录项。 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技校、高中、职高、初中、小学、文盲或半文盲

7.户口性质:依据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内容,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为必录项。 城镇 ( 非农业户口 ) 农村( 农业户口 ) 8.户口所在区县街乡:填写参保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所属区县、街道、乡镇的名称。 9.户口所在地地址: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10.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户口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1.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详细通讯地址,为必录项。 12.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3.选择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可选择所在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或居住地(联系)地址的任意一个做为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的地址,为必录项。 14.邮政编码:指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的邮政编码,如实填写已选定的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所对应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5.参保人电话: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16.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填写参保人直系亲属或配偶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17.参加工作日期:填写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为必录项。(注:首次指从学校到社会的第一个工作) 18.个人身份(代码项):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公民从事的职业或者身份进行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进行填写,为必录项。 工人、干部

【精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关键字】精品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 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障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障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障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障基金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障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 (二)基本养老保障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障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十三条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障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安全。 企业和被保障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基本说明: 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 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一般在0.2%-2%之间。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 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 其他:(非必须) 住房公积金,从2008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1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 特别说明:关于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有人提出下限是按照60%的比例确定的。可能是存在这种下限确定方式;但我也确实亲眼所见,下限按照40%的比例确定的情况。特此说明。 北京市2011-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

以下是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分为总则和分项介绍。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制定的政策,每个和医保有关的人都需要仔细了解医保政策,以使自己充分履行义务行驶权利。 【摘要】以下是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分为总则和分项介绍。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制定的政策,每个和医保有关的人都需要仔细了解医保政策,以使自己充分履行义务行驶权利。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医疗管理 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北京社保政策介绍

北京社保政策介绍 1、什么是社保? 社保:是由国家推出的一种福利型的保险,由用人单位与个人承担,是为了满足个人在达到相关条件下的一种福利政策。它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共计五个险种。养老:要求连续缴费十五年,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当时的水平按月发放的退休费。医疗:用于生病的门诊,住院费用的保障失业:用于劳动者在非主观意见失去工作时的一种最低生活保障生育:达到法定条件的女性生孩子所支付的费用,及生孩子休息期间的生活费工伤:在工作中遇到的身体损害的赔偿。 2、社保卡是什么? 社保卡就是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其中,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由于社会保障(个人)卡是目前劳动保障部有关卡规划和规范的重点,各地实际发放的也多集中于这一种卡,所以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卡,就是指社会保障(个人)卡。社会保障卡卡面和卡内均记载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卡内标识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就业、失业、退休、失业等),可以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可以凭卡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可以凭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此外,社会保障卡还是握在劳动者手中开启与系统联络之门的钥匙,凭借这把钥匙,持卡人可以上网查询信息,将来还可以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社会保障卡的目标是“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目前,我国已有许多省市开展了IC卡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您可询问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第一篇.基础篇 一.五险一金? 北京市目前的“五险”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作保险、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二.应当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2017年北京社保缴费比例,基数

2017年北京社保缴费比例,基数 【导读】北京社保2017年-2018年缴费比例以及缴纳的基数你知道多少?根据《关于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显示,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最高缴费基数为23118元。2017-2018年北京社保缴费比例,基数说明一、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为23118元;下限为3082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85.58元,个人246.56元;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4392.42元,个人1849.44元; 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19%,雇工8%; 二、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4624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462.4元,个人95.48元;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2311.8元,个人465.36元; 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10%,雇工2%+3元;三、失业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为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082元;

2、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84.944元,个人46.236元;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0.2%;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0.8%,雇工0.2%; 四、生育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4624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6.992元,个人免缴;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84.944元,个人免缴; 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用缴费;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0.8% ,雇工不用缴费;五、工伤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4624元; 2、缴费金额:单位根据行业确定缴费费率,个人免缴。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费率:0.5-2%之间;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0.5-2%,雇工不用缴费;2017-2018北京个人社保缴费标准表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失业+医保 缴费金额合计缴费档次缴费金额100% 1633.67 377.58 2011.25 60% 980.29 1357.87 40% 653.38 1030.96

北京市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政策

北京市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政策 第一部分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规定:https://www.wendangku.net/doc/1313939152.html,/LDJAPP/search/fgdetail.jsp?no=10713 二、参保范围:全体员工 三、缴费比例(目前执行标准): 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四、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缴费基数每年4月核定,基数下限、上限分别为上一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资40%、300% 五、法定退休年龄: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 六、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七、养老保险转移、清算 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发布(国办发〔2009〕66号)》政策调整,目前北京养老保险转移、清算工作暂停,待实施方案出台。 第二部分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规定:https://www.wendangku.net/doc/1313939152.html,/LDJAPP/search/fgdetail.jsp?no=10782 二、参保范围:全体员工 三、缴费比例(目前执行标准): 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0.2%(缴费人员类为“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外埠农村劳动力”的员工个人不缴费) 四、缴费基数标准:同养老 五、失业保险待遇享受 1、失业保险金享受人员范围: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享受失业保险金办理时间限制: (一)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 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 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目前执行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62元;

2012深圳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说明

2012深圳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说明 时间范围:2012.02.01—2012.06.30 通常所说的社保即是“五险一金”,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五种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参保年度指的是:上年度7月1日--本年度6月30日。深圳社保缴费基数,和2010年度深圳在岗职工月均工资密切相关。2011年7月公布2010年深圳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为4205元,2012年2月1日起,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由1320元提升到1500元。 2012深圳社保缴费基数 深圳户籍人员: 养老保险缴纳基数:4205*60%<=个人工资<=4205*3 (区间:2523--12615元,不足2523元按2523元) 医疗保险(综合)缴纳基数:4205*60%<=个人工资<=4205*3 (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4205*1%*40%,即16.82元 (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1500<=个人工资<=4205*3 (区间:1500--12615元)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以个人工资为缴纳基准,最低1100元,最高4205*5元。(区间:1100--21025 元) 最低1100元,是以201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缴存基数。 非深圳户籍人员: 养老保险缴纳基数:1500<=个人工资<=4205*3 (区间:1500--12615元) 医疗保险(住院或合作)缴纳基数: 住院医疗:4205元; 合作医疗:无; 失业保险:4205*1%*40%,即16.82元 (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1500<=个人工资<=4205*3 (区间:1500--12615元)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个人工资为缴纳基准,最低1100元,最高4205*5元。(区间:1100--21025 元) 2012深圳社保缴费比例 深圳户籍人员: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缴纳11%,个人缴纳8%,共计:19%。 最低缴费:单位 2523*11%=277.53元,个人 2523*8%=201.84元 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单位缴纳比例7%,个人缴纳2%,共计:9% 。 最低缴费:单位 2523*7%=176.61元,个人 2523*2%=50.46元 失业保险:4205*1%*40%,即16.82元 (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按实行浮动费率后的实际缴费费率缴交:0.25%,0.5%,0.75% 选一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单位和个人比例一致):10%--40%之间,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比如最低缴纳10%,单位个人各缴纳5%。 非深圳户籍人员:

北京市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北京市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希望借此最大限度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介绍,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标志着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开始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此前,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开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情况,才能由单位办理补缴。这次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新办法的出台,填补了个人补缴的空白。不是由于单位原因,而是由个人各种原因导致的中断缴费,也可以办理补缴了。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条件有哪些? 回答:本市补缴人群首先须具有本市户口,其次要是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 有关部门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补缴人群也涉及单位职工,即档案曾存放在职介或人才中心的单位人员。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方法是什么? 回答:个人向存档机构书面申请,通知规定,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关部门强调,这次补缴不强制推行,完全采用自愿方式(笔者 认为这是本次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很人性化的地方)。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金额有多少? 回答:补缴保费可三档基数选一,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 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 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具体到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在三档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中选择。第一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三档,补缴年度 缴费基数下限。 有关部门解释,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提高很快,现在本市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已比1992年前后增长了近20倍,为 了保证社保基金不受损失,因此补缴的基数不能再直接以当年的工 资水平来计算(点评:由此看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很及时有效)。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回答:(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 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 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号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 (一)申报人员

1.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二)申报方法 1.批量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填写《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职工办理批量险种登记。 2.单人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应通过企业版软件(V4.3.8)报盘为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以下简称《增员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 (一)批量险种登记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申报表》后,通过“批量险种登记”模块查询并增加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此模块只能增加状态正常的人,状态不正常的需先做增员。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办理完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登记后,在两份《申报表》中填写工伤险种登记人数和生育险种登记人数,签字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 (二)单人险种登记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接收用人单位的报盘数据,与《增员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审批,并在《增员表》上签字盖章,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全部材料退还用人单位。 审批失败的,导出反馈信息与所提交的材料一并返还用人单位,请其修改并再次申报。 六、补缴及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大全

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 (一)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要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自2003年起全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3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按60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640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前未缴的应予补缴。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 《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5年6月6日158号令)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军队驻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3号)规定:军队驻京各机关、部队、院校、科研院所、仓库、医院等队列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农民工: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规定:外省市农民工自2004年9月1日起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外地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具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5]99号),执行时间:2005年8月1日。 (三)失业保险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根据

2017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

2017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 北京市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 2016年度(2017.07-2018.06)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如下: 缴费基数上限: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五险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基数为23118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养老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为308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医疗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为4624。北京市/外埠城镇户口(以最低基数为例) 序号险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个人缴费 合计(元/月)比例 金额 (元/月) 比例 金额 (元/月) 1. 养老保险3082 19% 585.58 8% 246.56 83 2.14 2. 失业保险3082 0.8% 24.66 0.2% 6.16 30.82 3. 医疗保险4624 10% 462.40 2%+3 95.48 557.88 4. 工伤保险4624 0.4% 18.50 0 0 18.50 5. 生育保险4624 0.8% 3 6.99 0 0 36.99 总计:31% 1128.13 10.2%+3 348.2 1476.33 北京市/外埠农村户口(以最低基数为例) 序号险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个人缴费 合计(元/月)比例 金额 (元/月) 比例 金额 (元/月) 1. 养老保险3082 19% 585.58 8% 246.56 83 2.14 2. 失业保险3082 0.8% 24.66 0 0 24.66 3. 医疗保险4624 10% 462.40 2%+3 95.48 557.88 4. 工伤保险4624 0.4% 18.50 0 0 18.50 5. 生育保险4624 0.8% 3 6.99 0 0 36.99 总计:31% 1128.13 10.2%+3 342.04 1470.17

北京市社保办理流程-北京市新生儿社保怎么办理

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各项业务经办流程 (一)办理参保人员增加 单位参加保险人员分两类,一类为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新参保人员),另一类为在调人本单位时曾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入人员)。 1、新参保人员增加 (1)办理所需材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非“农业”户口); ②户口薄复印件(“农业”户口、外埠人员还需提拱)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 2、办理转入人员增加: (1)办理所需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4、经办流程:已参保单位新增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中心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二)办理参保人员补缴 1、办理所需材料: (1)、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补缴明细表; (2)、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科补缴审批证明(①补缴1992年10月至1998年6

月社会保险的;②补缴社会保险时女满43岁、男满53岁的;③农转工需补缴1999年6月以前社会保险的) (4)、补缴申请说明; (5)、提供补缴人员补缴期间为本单位员工的相关证明及材料(需补缴1998年7月以后的); 2、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 3、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4日办理 4、补缴要求: (1)、需当日办理、当日缴费(现金或支票),否则系统将补缴数据视为无效,自动删除; (2)、根据系统要求,每一单位每月只允许办理一次补缴业务; (3)、补缴金额必须全额缴纳; (4)、补缴业务必须经审批后方可办理。 5、经办流程:当参保人员需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中心业务人员复核后,予以办理补缴业务并与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核对,参保单位持核对并签字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到同级财务窗口办理交费手续。 (三)办理参保人员减少 1、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移减少或停止缴费: 指由本单位调出,转人其他单位或因各种原因停止缴费的正常缴费人员(如暂时无单位接收、失业人员等)。 (1)、填报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社保中心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183号令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8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183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三、183号令第十二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定期发布。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非病休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领取的伤残津贴(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未发生伤残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五)被派到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工作的人员,派出当年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企业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六)被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在其他单位领取的劳务收入应由被保险人向派出单位备案,并与派出单位发放的工资共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七)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以雇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按20%和8%的比例缴纳。 上述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183号令执行。 五、被保险人在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规模自2006年1月1日起由11%调整为8%;个人账户储存额与2005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 保险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医发[2006]9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01-20 【实施时间】2006-04-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除外。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 三、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管理。退休人员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结算后的费用通过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支付给退休人员。

四、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享受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二)对单位管理的医疗照顾人员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劳动模范等人员,还应由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三)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应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救助。 (四)其他需要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照顾的退休人员,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应给予政策倾斜和照顾。 五、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改为按定额标准划入,即从2006年4月起,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1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00元划入。 六、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调整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办法,适当提高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七、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2006年3月31日前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原办法报销;2006年4月1日后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报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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