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摘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等表明,西汉已建立系统的蛙承法.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内客既有身份继承也有财产继承。身份娃承包括二十级爵位和一般户主的身份在内,二十级爵位除彻侯和关内侯的爵位世袭罔替之外,其余均降级不均等继承,一般意义的财产继承原則是诸子均分。继承人及继承顺序按血缘亲等确定而兼顾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未婚女子有一定的蛀承权。西汉的继承制度对爵位降级继承的规定,使军功地主的后代逐渐失去爵位;他们由于大量继承财产和凭借父祖的政治权势,成为西汉前期严重影响乡里社会的豪民地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西汉;张家山汉简;继承制度
在财产私有的社会里,继承制度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保障之一,是历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汉代是我国统一王朝的第一个大发展时期,汉律奠定了以后历代法律的基础,继承法也是如此.但是,因为资料的缺失,人们对汉代继承制度了解甚少,只能根据有限的文献资料间接地泛泛而论。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汉初继承制度的部分条文,可见西汉继承制度的基本框架,可明确了解继承人的确定、继承的内容、继承方式等.这不仅弥补了汉代继承制度研究的空白,更有助于我们从继承制度的层面把握汉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因素。本文不揣简陋,就此论述如下,就教于学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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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代继承制度基本上是研究的空白.迄今为止,只在极少的秦汉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著作中略有提及,较有代表性的有于琨奇:《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黄山书社。1991年。孔庆明;《秦汉法律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
一
先谈继承人的确定问题.继承人的确定.直接决定继承制度的性质和被继承人的权利,财产的延续和分割,是继承发生的前提。汉代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而发生的继承行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基于其身份由法律明确赋予的.这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法律资格,认定被继承权和继承权的法定条件,然后再认定继承顺序和权利。《二年律令》有《置后律》专章,在《户律》和《傅律》等篇中对此也有补充规定。《置后律》(下引《二年律令》律文只出篇名,简文中的异体字、通假字均写为今字)云:
爵当即而有物故,夺□,以其数减后爵.其自贼杀,勿为置后.[1](p183)
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1](p185)
这里的“物故”是因违法而死亡。将授而未授予爵位时,当事人因违法而死亡者,不再授予爵位,已授予的夺去其新授予爵位;“以其数减其后爵”之“后”是指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新授予的爵位被废除之后,按照降级继承的规定决定其继承人所继承的爵位级别;如果是自杀身亡。即剥夺其被继承权,“勿为置后”。有罪被处以耐刑以上者,不得作为爵位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有爵位者,其继承人要有基层官吏里典或者里正以及同里者5人以上担保.“任占”即担保的意思.以保证继承人身份的准确合法.
“置后”是地方政府的职责,不按时“置后”或者“置后”有误,都要受罚,《置后律》云:
□□□不审,尉、尉史主者罚金各四两。
当置后,留弗为置后过旬,尉、尉史主者罚金各□两。[1](p185)
不按时“置后”,拖延超过10天者,尉和具体承办“置后”事务的尉史都要被罚金.根据上下文意和竹简的排列顺序推测,“□□□不审,尉、尉史主土者罚金各四两”应是关于“置后”的律文,很可能是“置后不审”的缺文,即确定继承人有误,尉和具体承办的尉史要被罚金四两.
汉代继承人的顺序。按血缘亲等来确定,但因被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发生的原因不同,同一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则有异.被继承人有爵位,其继承顺序如《置后律》规定: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引者按:筒文孺子“子”和“良人”三字漫漶不识,引文据整理小组注补)。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力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1](p182—183)
“疾死置后”即被继承人因病死亡后依法确定其继承人。“后子”是诸子中之为“后”者。按律文,继承人按血缘亲等关系确定,亲子都是第一顺序,以嫡长子为第一继承人。彻侯的继承顺序为:嫡子一一孺子子、良人子,关内侯以下各爵级则是嫡子一一下妻子、偏妻子。按汉代制度,孺子、良人是列侯偏妻的名号,但孺子地位虽在良人之上,孺子之子和良人之子则同属于第二继承顺序.同样,关内侯等爵级的下妻之子和偏妻之子也同属于第二继承顺序。
以上是关于军功爵者的身份继承而言的,若是一般意义上的户主继承虽然也是按血缘亲等确定,但继承人的范围要大得多.《置后律》云: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1](p184)
按律文,其继承人的顺序依次是子男一一父、母一一妻子一一女儿一一外孙(耳孙)一一祖父母一一“同产子”(侄)。所有子男无论是正妻还是偏妻之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有多个继承人时,则后妻之子优先.若“同产子”代户必须是“同居数”,即其本人与被继承人没有析产分居、单独立户,而是共同生活于一个家庭之中。“弃妻”之子和“后妻”之子虽然都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但“后妻”之子优先,“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若
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妻已怀孕,则要等到新生儿出生之后再确定其继承人,保护遗腹子的继承权利.《置后律》云:
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1](p184)
若遗腹子不是子男,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置后律》又云:
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
[1](p184)
“同产相为后”即兄弟为继承人时.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同居”,即共同生活,没有析产分居者优先,二是同母优先;三是在以上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年长者优先。在户主死亡,无亲属为后的条件下,其继承人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奴婢。《置后律》规定;
死无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子若主所官吏者。[1](p184)
死而无后,所有奴婢均免为庶人,选择其“劳久”者一人继承其原来主人的户主身份。
上述继承人是被继承人正常死亡而发生的继承顺序.若有特殊原因,其继承人顺序则另有规定。《置后律》云:
□□□□为县官有为也,已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勾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1](p183)
“县官”是官府的代称,因公而死或者因公受伤二旬而死都是“死事”,即以身殉职,其子男继承其爵位,死者没有爵位则赐予其子男为公士,以示优抚。若无子男则由第二继承人继承其爵位,其继承人的顺序是:子男一一女一一父一一母一一兄弟一一姐妹一一妻一一祖父一一祖母。祖母为继承人者,与被继承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关系。这里“毋子男以女”之“女”是指未婚女子,其继承顺序由正常”置后”的第四位提前为第二位。汉代未婚女子有继承权,出嫁之后,其土地财产相应地转移到夫家,《置后律》云: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1](p184)
女子一旦出嫁,其财产即转入丈夫名下,充当其丈夫应授予的田宅,住宅数量不足其丈夫应得数量者不再补足。财产一经过户,即由其丈夫支配,只有被丈夫抛弃或者丈夫死亡时,原来的财产才复归其所有,可重新立户。如果是丈夫抛弃妻子,在将妻子的财产复归妻子的同时,要另外对妻子作出赔偿,律文“弃妻,畀之其财”之“畀之其财”是指在归还妻子原来财产之后的赔偿.这说明在夫妇关系中妇女处于从属地位,但仍有一定的独立性,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用现在的法律术语说,也就是
注意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户律》规定:
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1](p178—179)
户主必须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即剥夺其财产的享用权。按上述正常的继承顺序,孙为第五顺序继承人,“孙为户主”是在第一、二、三、四顺序继承人死亡、缺失或者继承权利丧失和不能正常行使其继承权利的情况下发生的继承事实,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代位继承,与“为户主”之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止一个,有的继承了财产以后可能单独立户,和祖父母分居,赡养祖父母的义务则由未与祖父母分居,身为户主之孙承担,所以法律对此作了特别的规定。孙为户主,和祖父母同居,对祖父母赡养不善者不得居住于家中,其土地、住宅、奴婢都归其祖父母享用;孙子死亡,其母亲做户主,不得驱逐其公婆,不得招夫人家。不得用其他方式转移家财。因为一旦坐家招夫或者转移财产都会导致赡养义务的中断,故以专门的规定禁止之,正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立法思想,也体现了当时确实存在着不愿赡养老人的事实.
汉初,战乱逋定,不完整家庭较多,寡妇为户主并不鲜见。若寡妇为户主之后坐家招夫,重新组建家庭,其继承人的顺序与男子为户主者有异.《置后律》云: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1](p185)
这条律文,共有五层意思:第一,“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这是对上举律文“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无毋母令寡”的补充,说明丈夫死后,妻子虽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其继承权利一一继承的土地、爵位和第一继承人相同。第二,“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即丈夫死后,无论是其子为户主,还是其公婆为户主,寡妻都可以分居立户;如果分居,无论其丈夫原来的爵位高低、田宅多少.只能按庶人的标准授予其田宅。第三,“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此条规定当是指为户主之寡妇重新组建家庭之后的情况而言,寡妇为户主而再嫁者仍为户主,因为其财产是继承其前夫的,其前夫之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儿的“毋子,其夫”之“子”应是指前夫之子;在前夫无子的情况下,才考虑其后夫的继承问题,但这并不等于其后夫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还要看是否“夫毋子”一一和后夫是否生子,只有在前夫无子.与后夫也没生子的条件下,后夫才能“代为户”。也就是说,“寡为户后”而再嫁者,其继承人的顺序是:前夫子一一与后夫所生之子一一后夫。第四,“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这里的“夫”是指后夫,后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后夫虽然是共同生活关系,但是任何人不得卖出田宅,也不得坐家招夫,以保证户主对财产的支配权。第五,“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重新组建家庭之后,妻子虽然是户主,对家产拥有支配权,但其财产属于家庭共享,如果再改嫁,不能将财产带走,而是像正常死亡一样,按继承顺序由继承人继承。这起码表明在汉初夫妇继承权利具有对等性,上举律文“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丈夫为户主,妻子位于第三继承顺序;妻子为户主,丈夫也是位于第三继承顺序。
从上述继承人的顺序来看,可以看出汉代继承制度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中心,尽量做到财不出户,兼顾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婚姻关系在继承关系中处于次要地位。妻
子的继承人身份在一般情况下位于第三顺序;被继承人之子和父母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故处于第一和第二继承顺序。上举为“死事县官”“置后”,将女儿由正常“置后”的第四继承顺序提前为第二,就是因为女儿是“死事”者的直系血亲。户主正常死亡,未婚女儿与被继承人虽然是直系血亲,但因为其未婚,其财产要随其出嫁而转移到夫家.要被他姓所分割,故其为第四顺序继承人,这既兼顾了血缘亲等关系,又考虑到财不出户的原则.其“寡为产后”者以其前夫之子和与后夫新生之于为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也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在被继承人因“死事”县官时,妻子则处于第七继承顺序。可见婚姻关系与血缘关系在继承关系中的轻与重。这反映了汉代父家长制的观念及其法律实践。
内容摘要: 摘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等表明,西汉已建立系统的蛙承法.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内客既有身份继承也有财产继承。身份娃承包括二十级爵位和一般户主的身份在内,二十级爵位除彻侯和关内侯的爵位世袭罔替之外,其余均降级不均等继承,一般意义的财产继承原則是诸子均分。继承人及继承顺序按血缘亲等确定而兼顾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未婚女子有一定的蛀承权。西汉的继承制度对爵位降级继承的规定,使军功地主的后代逐渐失去爵位;他们由于大量继承财产和凭借父祖的政治权势,成为西汉前期严重影响乡里社会的豪民地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西汉;张家山汉简;继承制度 在财产私有的社会里,继承制度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保障之一,是历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汉代是我国统一王朝的第一个大发展时期,汉律奠定了以后历代法律的基础,继承法也是如此.但是,因为资料的缺失,人们对汉代继承制度了解甚少,只能根据有限的文献资料间接地泛泛而论。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汉初继承制度的部分条文,可见西汉继承制度的基本框架,可明确了解继承人的确定、继承的内容、继承方式等.这不仅弥补了汉代继承制度研究的空白,更有助于我们从继承制度的层面把握汉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因素。本文不揣简陋,就此论述如下,就教于学界同仁 —————————— ①汉代继承制度基本上是研究的空白.迄今为止,只在极少的秦汉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著作中略有提及,较有代表性的有于琨奇:《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黄山书社。1991年。孔庆明;《秦汉法律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 一 先谈继承人的确定问题.继承人的确定.直接决定继承制度的性质和被继承人的权利,财产的延续和分割,是继承发生的前提。汉代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而发生的继承行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基于其身份由法律明确赋予的.这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法律资格,认定被继承权和继承权的法定条件,然后再认定继承顺序和权利。《二年律令》有《置后律》专章,在《户律》和《傅律》等篇中对此也有补充规定。《置后律》(下引《二年律令》律文只出篇名,简文中的异体字、通假字均写为今字)云: 爵当即而有物故,夺□,以其数减后爵.其自贼杀,勿为置后.[1](p183) 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1](p185)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34615528.html, 论罗马法中的私法精神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作者:黄凯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2期 摘要:我们现在一般泛指的罗马法,即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罗马奴隶 制国家的法律总称。它包括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一直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的漫长历史时期里所有的成文法,习惯法以及皇帝命令还有元老院告示等。罗马法内容丰富,所包含的法律内涵和法律精神源远流长,而且罗马法中大量的私法规定和私法精神对后世有着尤为重要的借鉴意义,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第三次用法律,而第三次征服最为平和、最为持久。” 关键词:罗马法;私法精神;现代法治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是特定历史时期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地理环境共同作用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伴随着罗马国家制度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与罗马帝国的一步步形成巩固而发展完善的。 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习惯法阶段、成文法阶段如开启罗马成文法阶段的代表《十二铜表法》、适用于所有罗马国家公民的公民法以及随着罗马帝国的疆域一步步扩大而由罗马统治者制定的万民法,直至公元六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组织编纂而最终形成的《国法大全》,最终标志着罗马法达到最成熟完备的阶段。 在罗马法的私法内容和私法精神内涵中形成了一个广泛庞大的民法体系,因此罗马法的私法精神对于我们后世的民法和商法还有民事诉讼法等领域的法律发展起着关键促进作用。在罗马法众多宝贵的私法精神之中,除了我们耳熟能详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外,尤为重要的是罗马公民的契约自由:罗马公民有自由缔结各种契约的权利。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商法来看,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双方的法律地位要平等,市场规则要求商品有平等的价值标准和统一等价物。同时也要求人们自由交换而不受非法约束。在古代罗马法中,罗马裁判官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时,就会运用到“平衡”原则来进行法律关系的判定和处理,严格维护契约的合法性,让契约自由得到充分体现。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按照意思自治签订了契约,双方当事人必须要旅行契约。这一原则对民法和商业的影响,也一直延续到了我们现代社会。 因此,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罗马法的私法精神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契约自由从古代罗马经济的发达繁荣的工商业经济和海外贸易越来越重视对罗马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发展而来。罗马公民根据彼此的契约来进行商品交换等活动,契约是保护罗马公民私有财产和个人私有权利的重要依据。而契约自由则成为了罗马法捍卫罗马公民私有权利的私法核心和重要私法精神。直到我们现代民法仍然强调法律主体一开始的民事契约的重要性,这是维护民事主体法律权利的重要依据。而我们后来的商法中强调的市场经济中商主体和交易相对人双方的主体平等、意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高三期初调研试卷 语文2017.9 注意:本试卷共6页,20小题,满分16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请按照题号将答案填涂或书写在答题卡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将答案直接书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一、语言文字运用(15分) 1.在下面一段话的空缺处依次填入词语,最恰当的一组是(3分) 《礼记》有云:“君子之交淡如水。”与▲的人交往,经常是清且淡;如同作画,▲淡雅,才能耐看。但写文章,却要▲,一波三折;正如人们游览名山,多爱它的嵯峨多姿,变化莫测。A. 情投意合清澈跌宕起伏 B. 志趣相投清新跌宕起伏 C. 情投意合清新此起彼伏 D. 志趣相投清澈此起彼伏 2.对下列诗句所用修辞解释不正确 ...的一项是(3分) A.征蓬出汉塞,归雁入胡天。(王维《使至塞上》)——比喻 B.舞幽壑之潜蛟,泣孤舟之嫠妇。(苏轼《赤壁赋》)——夸张 C.势家多所宜,咳唾自成珠。(赵壹《刺世疾邪赋》)——夸张 D.裁为合欢扇,团团似明月。(班婕妤《怨歌行》)——比喻 3.下列各项中按时间顺序排列正确的一项是(3分) A.谷雨惊蛰白露大雪小雪 B.上元清明寒食七夕重阳 C.鸡鸣平旦日出日中黄昏 D.志学弱冠而立花甲不惑 4.在下面一段文字横线处填入语句,衔接最恰当的一项是(3分) 王羲之不会想到,他的《兰亭序》,居然发起了一场浩浩荡荡的临摹和刻拓运动,贯穿了其后1600多年的漫长岁月。几乎书法史上所有重要的书法家都临摹过《兰亭序》。,,,,,。 ①永和九年暮春之初的那个晴日,就这样在历史的长河中被放大了 ②一代又一代的艺术家把个人的生命投入进去,转眼就没了踪影 ③面对着这些接力似的摹本,我们已无法辨识究竟哪一张更接近它原初的形迹 ④它容纳了一千多年的风雨岁月,变得浩荡无边 ⑤但那条河仍在,带着酒香,流淌到我的面前 ⑥但这已经不重要了 A.③⑥①④②⑤ B.③⑤②⑥①④ C.①②⑥③⑤④ D.①⑥③②④⑤ 5.对下面一段文字理解正确的一项是(3分)
罗马法人役权制度之探析 【摘要】: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制度仿效地役权制度而产生,通过对罗马法中该制度的演化、功能及该制度的现代发展概况的探析,我们发现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制度对中国民法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地役权;人役权;人役权制度 一、罗马法中人役权制度的演化 罗马法的役权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但最开始时,在罗马人当时的观念中,对于他人土地进行利用的形式只有地役权。所以,当时,一切对他人土地进行役使的权利都叫作地役权,役权即指地役权,役权是当时唯一的他物权形式。人役权在罗马历史上的出现较地役权为晚〔1〕,是仿效地役权而来。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的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古罗马,土地原本公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公有制逐渐被私有制所代替,各家庭在土地上标明界线、各占一方,但在通行、引水等其他必需借助他人土地利用方面,允许对他人土地进行一定利用,以保证各方土地价值的顺利实现。对于这种为了自己土地需要而利用他人土地的状态,罗马人从直观的角度出发,视为是一种土地对土地役使的权利,〔2〕称为耕作地役。最早的四种地役包括步行地役、兽畜通行地役、货车通行地役、引水役权。后来耕作地役的范围不断扩大。随着城市的发展,又产生了架梁地役、支撑地役等地役权形式,城市地役由此而生。耕作地役和城市地役合称地役权,是罗马法中最早产生的他物权形式。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物之利用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决定了罗马人对他人物的使用,不可能仅限于只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已之物而利用他人之物。一方面,有些原公有的习惯即为为个人利益而对他人物的利用存在着。另一方面,随着罗马人对于他人物利用的深入,有时已不限于土地与土地之间利用,而纯为了个人需要而生利用他人土地的必需。 这些物之利用情形都需要用适当的物权形式来表现。”役权不再是典型的,当事人可以将任何一种同役权的一般品质相关的使用权确定为役权。”在《学说汇纂》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和一般地役权不相符的地役权,比如,在某块土地上放牧、烧制石灰、采掘泥沙、取用竹竿等地役(D.8.3.1.1、D.8.3.3.pr、D.8.3.3.1、D.8.3.4)〔3〕这些显然已经脱离了需役地的需要而为了个人利益的需要。 到罗马共和国时期,无夫权婚姻和解放的奴隶日渐增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但又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便成了问题,为使这些人生有所靠、老有所养,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
汉简赏析(上) 概述 summary 两汉时期遗留下来大量的简牍。早在北周时期,就在甘肃居延地区发现汉代简书,北宋曾在甘肃等地获得过东汉简。近代最先发现的古简是魏晋简。狭义上的简书就是指汉简,其对后世书风影响很大。1901年,瑞典人斯文赫定在新疆罗布泊北部地区的一个古遗址里发现了一批魏晋木简和字纸,这里就是后来世所熟知的楼兰遗址。1906年,斯坦因在新疆民丰北部的尼雅遗址发现少量汉简,次年又在甘肃敦煌一带的汉代边塞遗址里发现了七百多枚汉简。在甘肃出土的汉简中,大部分为居延汉简。有研究者将居延汉简按出土年代划分为两个部分,称为“居延旧简”和“居延新简”,一些研究专著也引用了这一说法。目前出土的居延汉简共三万多枚,内容涉及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方面,具有极高的历史与文物价值。出土的汉简形制长短、宽窄、厚薄各异,最长的88.2厘米,最短的3.8厘米,多数为尺牍,横向总计在22.5厘米到23.5厘米范围内。汉代是
书法艺术进入高度自觉创造和个性化表现的时代。根据考古分析,戍卒中有专门分工制简的人,也就是说简书是出自民间。简书用笔大胆率意、任情恣性、天真罄露,结体自然天成、不守故常,将汉字结构中的平衡对称、统一变化、违和虚实、主次长短、宽窄粗细等矛盾对立关系发挥到了极致,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艺术风格,突出展现了不拘一格的形式美。 汉简用笔大胆率意、任情恣性、天真罄露,结体自然天成、不守故常 我们看到,一些书家所临习的汉简已不是汉简本来的形象。为什么呢?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们对汉简的观察不够 本质、入微。笔者有意识选择后世书家书写的汉简书体与原大简书墨迹进行对照。经过这种对比,体会就更为深刻。如果借助现代科技,将字迹放大,其中的差别就更为明显。毫厘之间迅速移动的笔触被我们放大之后,汉简中那些夸张的“巨笔”其实真是“微不足道”。也就是说,精美不仅限于微小,庞大不见得代表气势。汉简出自无名工匠之手,放逸不拘,似为不经意的书写,然而又时时能体现出一种“法度”,这是后世规矩森然、匠气十足的隶书所不具备的。一般学书
皂囊与汉简所见皂纬书(1) 汉代的文书,重要者多以书囊包裹。不同性质的文书使用不同色的书囊,可能关乎一定的制度。例如,皇帝的玺书用青布囊[1],边郡发犇命书用赤白囊[2],宫中机密用緑囊等[3]。汉代用皂囊来封装专呈皇帝的密奏。《后汉书》卷六○《蔡邕传》记载:“以邕经学深奥,故密特稽问,宜披露失得,指陈政要,勿有依违,自生疑讳。具对经术,以皂囊封上。”李贤注引《汉官仪》曰:“凡章表皆启封,其言密事得皂囊。”皂囊,就是以黑色织物制作的书囊。用皂囊封装的密奏称作“封事”。《文心雕龙》第二十三《奏启》:“自汉置八能,密奏阴阳,皂囊封板,故曰封事。晁错受《书》,还上便宜。后代便宜,多附封事,慎机密也。” 李贤认为“奏封事”始于西汉宣帝。《后汉书》卷二《明帝纪》:“于是在位者皆上封事,各言得失。”李贤注:“宣帝始令众臣得奏封事,以知下情。封有正有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而不奏;后魏相奏去副封,以防拥蔽。”李贤的根据是《汉书》中的相关记载。《汉书》卷七四《魏相传》:“又故事诸上书者皆为二封,署其一曰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相复因许伯白,去副封以防雍蔽。宣帝善之,诏相给事中,皆从其议。霍氏杀许后之谋始得上闻。”宣帝始亲政时,“领尚书者”是霍光兄子霍山。《汉书》卷六八《霍光传》载霍山曰:“今陛下好与诸儒生
语,人人自使书对事,多言我家者。尝有上书言大将军时主弱臣强,专制擅权,今其子孙用事,昆弟益骄恣,恐危宗庙,灾异数见,尽为是也。其言絶痛,山屏不奏其书。后上书者益黠,尽奏封事,辄下中书令出取之,不关尚书。”中书令,即中书谒者令,西汉武帝置,由宦者充任。在宣帝以前,奏“封事”时须上正、副二封,由“领尚书者”拆看副封。霍光去世后,宣帝采纳魏相的建议,取消了副封。至此,密奏可不经过尚书,而直接由宦官出取,送达皇帝。 在汉宣帝以前,文献中几乎没有关于“封事”的具体记载,而在此后的史料中颇不少见,故李贤的说法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记载:汉文帝“集上书囊以为殿帷”。《后汉书》卷四八《翟酺传》也记载:“夫俭德之恭,政存约节。故文帝爱百金于露台,饰帷帐于皂囊。”这两条史料表明:早在汉文帝时,已有皂囊。因此,用皂囊做上书囊的情况至少在汉文帝时就已存在,而汉宣帝是对密奏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副封,由此加强了“封事”的保密性,使“封事”的机能凸显出来。此外,“封事”不经过尚书大概也没有成为通例。《汉书》卷九九《王莽传》曰:“吏民上封事书,宦官左右开发,尚书不得知。其畏备臣下如此。”可知“封事”在王莽时也不经过尚书,然而从《王莽传》的批评语气来看,史家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状况。 “封事”的形式是“皂囊封板”,但皂囊却并非只用做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出题老师:陈莉 08法学五班 200830840508 邓旭 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灭,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时最为持久的征服。”[1]这里所讲的罗马法主要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而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2]其中罗马私法是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而物法和债法是罗马私法中体系结构最为完整,成就最高,一直影响至今。 罗马私法尤其是物法和债法如此发达,首先得益于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罗马帝国的区域贸易和对外贸易均十分发达,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买卖,借贷,抵押等在社会上、自由人间广泛流行,为物法和债法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罗马法物权制度中的时效取得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物的市民法所有权制度。这一制度是为了“使某些物的所有权不致长期地并几乎是永远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对所有人寻找其物是足够的。”[3]从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规定的占有时间:不动物二年,可动物一年,到优士丁尼法规规定的动产物三年,不动产十年或二十年,还有最长时效规定三十年。还有其他规定,如必须是持续占有,占有人具有起始善意,即占有
人“在交付开始时具有善意,标的物应当是合格物、流通物。在二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这种确认所有权的制度,现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沿用这个制度,但我国《物权法》却没有规定,算是一个遗憾,使得所有权取得结构体系不完整,出现漏洞。既然时效取得制度在两千多年前的罗马社会就被规定下来,说明了两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占有人所有权不确定的情况,需要法律予以确定。毕竟法律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立足于社会现实,法学家的法律思维有多超前都不可能凭空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制度。那是不是我国现阶段不存在这种现象,不需要规定时效取得制度,绝对不是,我们现在只是在忽略它、避开它而已,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人们的思想观念还不能接受只要占有一段时间就能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第一个反应就是,那么偷来的、抢来的岂不是都合法。这跟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惯性思维有关,封建王朝推翻了,封建法律废除了,但思想上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第二,我国的立法机构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不一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立法机关,与三权分立不同,全国人大权力高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造成了权力的失衡。全国人大,顾名思义就是由人民组成的立法机构,人民的思维接受不了时效取得,制订出来的法律自然也就没有规定,不管起草的法学家有多努力也是于事无补。要改变这种现状,一是改变立法机构或削弱其权力,一是改变人们的固有思维,增强法律思维。第一种方法基本不可能实行,如果实行的话就会破坏整个国家的体系结构,也会破坏其理论基础,就会颠覆国家和危害国家安全。第二种方法需要加大普法力度,宣传法律知识,逐渐改变人们的固有思维。第二种方法需要的社会成本更低,也较为温和。 时效取得制度也体现了罗马法重视财产的利用,取得物的所有权才能处分
汉简书法 汉代筒牍是研究我国汉代历史最珍贵的资料。同时也是研究两汉书体演变和书法艺术的第一手资料。敦煌地区的汉代遗址中先后出土了约17480多枚汉代简牍,在我国已发现的汉代简牍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敦煌汉简的出土,把隶书的成熟期由过去人们公认的东汉晚期提前到了西汉中期,从中看出古隶向汉隶转化的剧变和成熟过程。汉简书法承上启下,开启了后世的楷、行、草书。 文字到了汉代,即由篆到隶这个阶段,在文字发展史上是一次革命,一次巨大的进化,在书法史上更是如此,它对 后来书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郭沫若说:“本来中国的文字,在殷代使便具有艺术风味。殷代的甲骨文和殷周金文,有好些作品都异常美观。留下这些字迹的人,毫无疑问,都是当时的书法家,虽然他们的姓名没有流传下来。但有意识地把文字作为艺术品,或者使文字本身艺术化和装饰化,是春秋时代末期开始的。这是文字向书法的发展,达到了有意识的阶段。”这就说明了在文字发展过程中,也同时发展了它的书法艺术。到了汉代书法艺术的发展已成为一门独特的艺术。简书中所表现出来的各具特色的书体,证明了两汉时期书法艺术之繁荣昌盛、同时文字在社会生活中应用更为广泛,统治阶级加以提倡有关。在汉代的法律中规定选用吏官要“以六体试之”,可见书法在统治阶级政治生活中具有了法律的重要性。字写的好坏与知识分子们的升迁进退有很大关系。到了东汉灵帝刘宏更大为提倡书法艺术。历史记载,“灵帝好书。征天下工书者于鸿都门,至数百人。”可见书法在上层建筑领域界是何等的重要。另外,汉代立碑之风大兴,这也大大促进了书法艺术的发展,使书法家们英雄有用武之地。人们对书法艺术的欣赏和要求也愈来愈高了。西汉时的隶书和秦代的隶书是相因袭的。《居延汉简》中的大部分字,形态用笔变化很大。有的生辣雄动,属于古朴的隶书,有的草率急就,自由开放,成为章草的范畴,有的是篆意较浓的秦隶,有的是形态飘飘的分书,还有的开始向真书转化。综观诸类简书、形体纷繁,百花争艳,各具特色。其次简书中的书体、除部分尚工整外,多数由于使用的原因,和社会生活日趋繁杂,不得不追求简易速成,草率急就,这也是简书书写中的一大特点。正因为如此,反而在书法艺术上表现出一种自然生趣,落落大方,粗犷拙实,使转变化较速而不拘谨的古拙之风韵。 简书在笔法上,带有篆意者沿用圆笔书写,发展到隶书时则为方笔,藏起笔锋,中锋行笔。简书中的字绝大多数是小楷,《居廷汉简》中间或也有寸方大字,但为数较少。从随同汉简一起出土的毛笔来看,是属于狼毫小楷,弹性很大、制作精良,宜写小字。发掘中未发现写大字的笔,从简书大字分析,一定也是用硬毫书写的,可见当时的书写工具毛笔的制作已很发达。 文字的书法有粗有精,且必先粗而后精。规整的隶书、行书、草书(章草和今草)、楷书,就是从这种不规整的字体中产生的。这中间经过长期的琢磨、苦练、加工整理、世代因袭演化,形成了
江苏尹湾汉简所见的武库与使节辨析 谢绍鹢 内容提要:江苏尹湾汉简 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 中所见武库应为中央控制下设在彭城、服务于 东南地区的刘嚣楚国武库。东海郡作为其中的服务对象,也需承担相关责任义务,参与相关战略物资 的生产、输送与保存管理,对收藏情况也有知情权。甚至可能参与过楚国武库具体职事的处理。乌 孙公主诸侯使节!是楚国派往乌孙的使者完成使命后回复上交的使节,一直在彭城的武库保存。来往 于汉地和乌孙之间的使者可能具有多重身份。 关键词:江苏尹湾汉简?武库?使节?乌孙公主 中图分类号:K234 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743(2009)02#0016#05? 1993年,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温泉镇尹湾村六号汉墓中出土一批汉成帝时期的简牍,其中第6号木牍 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 ,?内容为成帝永始四年(前13年)武库中收藏的各种兵车与武器等器物的统计报告。六号汉墓的墓主为东海郡功曹史师饶,该墓出土的集簿、吏员簿、武库兵车器集簿等等,是他生前职掌范围内有关文书的档案,死后陪葬以示尊荣!%。 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 记载乌孙公主诸侯使节九十三!&,学者对武库、使节的性质展开研究,取得许多颇具价值的成果,?但笔者以为现在的结论义有未安,这里略陈浅见。 一、尹湾汉简所指的武库 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 中所见的武库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武库。李均明、邢义田、袁延胜三位学者的看法较类似,但小有区别。李均明认为武库是汉朝设于东南地区但不属于东海郡管 ?%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 尹湾汉墓简牍 ,中华书局,1997年,第103~118页。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 尹湾汉墓简牍 ,第166页。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 尹湾汉墓简牍 ,第115页。 袁延胜: 尹湾汉简)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所见西域史事探微 , 西域研究 2008年第1期;邢义田: 尹湾汉墓木牍文书的名称和性质:江苏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简牍读记之一 , 大陆杂志 1997年95卷第3期;李成珪: 前汉长安武库收藏目录之发现:关于尹湾简牍)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之探讨 ,见长沙市文物考古所编: 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中华书局,2005年,第411~437页;李均明: 尹湾汉墓出土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初探 ,见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 尹湾汉墓简牍综论 ,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86~120页。
罗马法的精神对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借 鉴意义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虽然我国民法在继受发展过程中借鉴了罗马法其特有的私法精神,但是这些借鉴依然来自于对他国法律的继受,就我国民法发展来讲,对于罗马法的回归,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从罗马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产生并非偶然,其原因涉及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结构、政治格局、文化传统等多个方面。它们所提供的技术条件以及培育的法律需求促成了《民法大全》的面世。罗马法始终以一种与现实社会和权力结构并行不悖,而又完全不同的方式开拓法律的规范空间。在该领域之内,法律制度有无上的权威,它可以纵横驰骋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之外,又能最大限度地与现实社会、宗教、政治、经济结构相适应,它总是尽可能地表现出和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所代表的制度模 式的异质性,以获得真正的独立性。《民法大全》的产生条件及其特点说明,法律供给必须跟上社会的法律需求,一部伟大的法典必然是适应历史条件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协调利益冲突的需要,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中国的社会结构是最为独特,也是最受特定历史影响的。在这个古老的国度里,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必然会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秩序中并未能开创独立的疆土,它与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的界限模糊不清,并且争取和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融为一体,法律制度模式转化为政治和经济制度模式。利益加情感成为法律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法律制度披上公正无私的面纱,利用现实社会中政治权力结构所存在的缺陷为特权阶级服 务(权钱交易、以言代法),结果使其自身难以获得真正的独
含有鸟的诗句 1、尽无言、闲品秦筝,泪满参差雁。——吕渭老《薄幸·青楼春晚》 2、众鸟高飞尽,孤云独去闲。——李白《独坐敬亭山》 3、望以斜阳欲尽时,不见西飞雁。——程垓《卜算子·独自上层楼》 4、可堪回首,佛狸祠下,一片神鸦社鼓。——辛弃疾《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 5、二十五弦弹夜月,不胜清怨却飞来。——钱起《归雁》 6、人情已厌南中苦,鸿雁那从北地来。——王勃《蜀中九日》 7、惊塞雁,起城乌,画屏金鹧鸪。——温庭筠《更漏子·柳丝长》 8、中庭地白树栖鸦,冷露无声湿桂花。——王建《十五夜望月寄杜郎中》 9、回首天涯,一抹斜阳,数点寒鸦。——张可久《折桂令·九日》 10、日晚江南望江北,寒鸦飞尽水悠悠。——严维《丹阳送韦参
军》 11、雁行缘石径,鱼贯度飞梁。——鲍照《代出自蓟北门行》 12、但疏钟催晓,乱鸦啼暝。——陆叡《瑞鹤仙·梅》 13、野旷云连树,天寒雁聚沙。——文森《九日》 14、别有相思处,啼鸟杂夜风。——尹式《别宋常侍》 15、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柳宗元《江雪》 16、所适在鱼鸟,焉能徇锥刀。——岑参《巩北秋兴寄崔明允》 17、燕子巢方就,盆池小,新荷蔽。——杜安世《鹤冲天·清明天气》 18、青春几何时,黄鸟鸣不歇。——李白《江南春怀》 19、树头幽鸟,对调新语,语罢双飞却。——顾德辉《青玉案·春寒恻恻春阴薄》 20、楚天魂梦与香消,青山暮暮朝朝。——纳兰性德《河渎神·风紧雁行高》 21、孤村落日残霞,轻烟老树寒鸦,一点飞鸿影下。——白朴《天净沙·秋》 22、木落雁南度,北风江上寒。——孟浩然《早寒江上有怀》 23、我居北海君南海,寄雁传书谢不能。——黄庭坚《寄黄几复》
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陈华彬 一、物权是如何发生的? 物权是如何发生的,或者说人们对于财产的排他性的支配关系最初是怎样起源的、怎样发轫的,就笔者现今所阅读到的材料范围来看,基本上还没有人探讨过这一问题。大体上可以说,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的发生是起于原始社会时期或者更远的时期人类对土地、野生动物、居住的洞口、石头、树木,乃至一片片野草的先占。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 382页也说:"私有财产的真正的基础即占有,是一种事实"。这同样也在说,物权的最初的发生是起源于当时人们对自己生活周围的无主物的先占。往后的发展,是人类世界出现了规模宏大的社会分工,正是它导致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变革--私有制的出现。"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3]。这就是说,人类社会的私有制在这里最初产生了。不过,一般认为,最早成为私有财产的,是动产,"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4]。在我国,"大汶口文化以及随后的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坟墓,都普遍用猪随葬,这一方面反映了当时畜牧业的发展情况,另一方面也表明猪是我国原始农业部落中最早成为私有的一项重要动产。事实上,包括猪、羊、生产工具、贵重物品等随葬品本身,就是死者生前占有私有物的重要标志,表明这些文化的创造者也'在埋葬时开始烧毁或销毁成为私有财产的一切东西,例如家畜、妻子、武器、衣服、装饰品,等等'"[5]。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成为私有财产较动产为晚。"在原始公社的各种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中,土地的公有制是保留得最长久的"[6]。虽然,在考古遗址或墓葬中不会给我们留下土地私有化进程中的遗迹,但从民族学的材料,从保留有原始公社制残余的民族地区,还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粗略的答案。 需要注意的是,就是在今天,在我们这个星球上的游牧地区、狩猎采集地区,以及一些早已得到了充分开发、早已迈入了文明社会的地区,也仍然是实行土地的公有制,而无土地的私人所有的观念。这方面的例证的第一个是蒙古国。尽管该国1992年宪法第6条3项第1句规定:"除了牧草地、公共用地以及供国家特殊使用的土地外,蒙古人民可以私人所有土地"。但在把宪法的这一规定具体化而制定土地法时,围绕是否应当引入土地私人所有权却发生了激烈争论。反对规定土地私人所有权的人认为,蒙古即使在社会主义时代以前也没有土地私人所有权观念,现在建立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将破坏蒙古人的传统意识。结果未在土地法中规定土地的私人所有制。例证的第二个,是在现在的阿拉伯游牧民、捕食驯鹿游牧民以及东非的骆驼游牧民社会,也都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观念。这大概是,在放牧的时候,如果认为这是自己的土地,他人的动物不得入内的话,就不会形成游牧生活,从而游牧社会也将不存在。例证的第三个,是狩猎社会中也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观念。澳大利亚的狩猎民族、加拿大的印第安人、生活在北冰洋附近的因钮特人,以及日本的狩猎采集民族阿伊努等,也都没有土地私有权的观念。[7] 总之,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广阔背景中看,私有制的产生,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是有重要意义的。摩尔根曾经鞭辟入里、一针见血地指出:"无论怎样高度估量财产(这里应当解为私有财产--作者注)对人类文明的影响,都不为过。它是雅利安人和闪族人摆脱奴隶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力量"。[8]往后的发展,是人类世界以国家为单位分别聚居在一起。这就是国家的产生。国家的产生与法律的产生,是同一历史进程中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即它们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推荐给好友】时间:2006-05-26 14:26 内容摘要: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罗马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 关键词;法律精神;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说罗马法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精神就象说教会法充满了上帝的意志—样不会令人怀疑。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有‘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4]但是,如果要追问罗马法如何就体现了自然法精神,则需颇费一番口舌。 自然法首先表现为一种哲学思潮,此可在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土多德处略见端倪。其后,它被斯多葛派学者所继承,并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在此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的灵魂人物当推西塞罗。西塞罗教导我们说: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雨永恒的。罗马的法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5]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此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公元6世纪的《法学阶梯》中我们可以直接目睹自然法被这些法学家嵌入罗马法中的效果。在《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
写秋天凄凉的诗句 当秋风落叶缤纷的时候,总是会给人一种凄凉的感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写秋天凄凉的诗句,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2、霜景催危叶,今朝半树空。萧条故国异,零落旅人同。 3、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 4、秋风涨渭水,落叶满长安。 5、落叶不更息,断蓬无复归。飘?终自异,邂逅暂相依。 6、悲哉秋之为气也!萧瑟兮草木摇落而变衰,憭栗兮若在远行,登山临水兮送将归。 7、月冷天风吹,叶叶干红飞。 8、绿池落尽红蕖却,落叶犹开最小钱。 9、榈庭多落叶,慨然知已秋。 10、秋风萧瑟天气凉,草木摇落露为霜。 11、树树皆秋色,山山唯落晖。 12、萧瑟兮草木摇落而变衰,憭栗兮若在远行,登山临水兮送将归。 13、草低金城雾,木下玉门风。 14、树树秋声,山山寒色。 15、素律铄欲脆,青女妒复稀。月冷天风吹,叶叶干红飞。 16、游子悲久滞,浮云郁东岑。客堂无丝桐,落叶如秋霖。 17、柔条纷冉冉,落叶何翩翩。 18、落叶不更息,断蓬无复归。飘飖终自异,邂逅暂相依。 19、陈绿向参差,初红已重叠。中庭初扫地,绕树三两叶。 20、亭皋木叶下,陇首秋云飞。 21、落多秋亦晚,窗外见诸邻。世上谁惊尽,林间独扫频。 22、寒虫鸣?,落叶飞翻翻。 23、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 24、早秋惊叶落,飘零似客心。翻飞未肯下,犹言惜故林。
25、落叶聚还散,征禽去不归。 26、寒虫鸣趯趯,落叶飞翻翻。 27、勿言微摇落,摇落从此始。 28、萧瑟兮草木摇落而变衰,栗兮若在远行,登山临水兮送将归。 29、西宫南内多秋草,落叶满阶红不扫。 30、楚树雪晴后,萧萧落晚风。因思故国夜,临水几株空。 31、霜景催危叶,今朝半树空。 32、萧萧秋林下,一叶忽先委。 33、煮茗烧干脆,行苔踏烂红。来年未离此,还见碧丛丛。 34、雨过闲田地,重重落叶红。翻思向春日,肯信有秋风。 35、秋风起兮白云飞,草木黄落兮雁南归。 36、袅袅兮秋风,洞庭波兮木叶下。 37、夜深风竹敲秋韵,万叶千声皆是恨。 38、翻飞未肯下,犹言惜故林。 39、荒村带返照,落叶乱纷纷。 40、早秋惊落叶,飘零似客心。翻飞未肯下,犹言惜故林。 41、碧云天,黄叶地,秋色连波,波上寒烟翠。 42、早秋惊落叶,飘零似客心。 43、荆溪白石出,天寒红叶稀。 描写秋天的诗句1、无限枝头好颜色,可怜开不为重阳。——丘浚《咏菊》 2、日长似岁闲方觉,事大如山醉亦休。——陆游《秋思》 3、夜深斜搭秋千索,楼阁朦胧烟雨中。——韩偓《夜深》 4、英雄一入狱,天地亦悲秋。——章炳麟《狱中赠邹容》 5、此情不及墙东柳。——张耒《秋蕊香·帘幕疏疏风透》 6、金河秋半虏弦开,云外惊飞四散哀。——杜牧《早雁》 7、水晶宫里,一声吹断横笛。——苏轼《念奴娇·中秋》 8、冷红叶叶下塘秋。——姜夔《忆王孙·番阳彭氏小楼作》 9、秋风吹地百草干,华容碧影生晚寒。——李贺《开愁歌》 10、砧声送风急,蟠蟀思高秋。——米芾《水调歌头·中秋》
己008.1口(下) LegalSystemAndSociety 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物权制度的继受 包娟 摘要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物权制度的继受主要是在所有权和役权两方面。本文指出在所有权方面,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关于埋藏物的取得、加工物的取得以及孳息的取得这些方面的内容,但又有丰富和发展。在役权方面,法国民法典也体现了自身的进步性,将对奴隶的使用权排斥在外,体现了时代的精神。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所有权役权 中图分类号:DgO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lo-37lm2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富于资本主义时代精神的法典,但它也吸收了罗马法的精华,尤其是《法学阶梯》。“罗马法特别是《法学阶梯》,是这部法典重要的材料来源之一,其结构、内容、形式等多为法国民法典所仿效。’’。本文试从物权制度的继受层面来探寻罗马法与法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物权制度的内容有很多,本文试以所有权取得和役权这两方面来对法国民法典与罗马法进行分析。 一、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所有权取得制度的继受 在所有权取得方面,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中发现埋藏物、加工物、孳息取得制度都有继受。 (一)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发现埋藏物制度的继受 法国民法典关于发现埋藏物的规定,与罗马法既重视发现人又重视土地所有权人有相同之处。《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39点说:“哈德里安帝,根据自然公平道理,把某人在他自己土地上发现的财物,归发现者所有,他又对于在神圣地或宗教地偶然发现的财物,作出同样的规定。但若某人在他人土地上,未致力搜寻而偶然发现的财物,他规定把一半归土地所有人,一半归发现者所有。根据相同原则,在属于公家或国库的地方所发现的,一半归发现者所有,一半归国库或城市所有。旧这种将在自己土地里偶然发现的财物归发现者所有和在他人土地上偶然发现的财物半数归发现者、半数归土地所有人的处理方法被法国民法典吸收,并适用在对埋藏物所有权归属的处理上。与罗马法强调“未致力搜寻而偶然发现”相同,法国民法典也强调发现的纯出偶然。法国民法典第716条:“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发现于他人土地内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纯出偶然者,称为埋藏物。” (二)法国民法典对加工物归属的继受 在加工物归属上,法国民法典并非机械的学习罗马法的内容,而是有所发展。罗马法将加工者用他人的材料制成另一物的情形分为是否可恢复原状两种情况分别处理。《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25点认为若制成的新物能恢复到原先材料的状态,就属于原来材料所有人所有,否则为加工者所有。法国民法典与罗马法不同,不看新物能否恢复到原材料的状态,而是规定原物所有人只要偿还加工人的代价之后就能拥有新物的所有权。法国民法典第570条规定加工人以不是自己所有的材料制成新的物体,不管能否回复原状,只要材料所有人偿付工作的代价,就有权取得新物。法国民法典注重加工的增值,第571条规定当加工物的价值远远大于使用材料的价值,加工应视为主要部分,只要加工入偿还材料的代价,有权保有加工物。法国民法典灵活地处理了加工物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的情形引发的所有权争议,使加工人有机会取得加工物。 对加工者用他人的和自己的材料加工成新物的情形,《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25点以加工者为新物所有人,因为加工者不仅提供劳动,还提供一部分材料,比如用自己的酒和他人的蜜调成的蜜酒。而法国民法典既考虑到原材料所有人的利益,也考虑到加工人付出的一部分原材料和加工的价值,作出属于双方共有的规定,不像罗马法只顾及加工人的利益。第572条规定如某人用自己的和他人的部分材料制成新物,而分离两种材料有困难时,加工物归两人共有,一方拥有其所有材料的价值,他方拥有其所有材料的价值和加工的代价。 (三)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洼孳息之取得的继受 在孳息取得上,所有权人、用益权人和善意占有人都有权收取孳息,但都有各自的界限。对于所有权人收取孳息,《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19点认为所有权人拥有的小动物所生育的小动物归所有权人。法国民法典第547条也规定土地产生的天然或人工果实、法定果实以及家畜繁殖的小家畜都依添附权归属于原物所有人,即对物有所有权的人,有权收取物之孳息。同时法国民法典和罗马法也都认为用益权消灭后,所有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在用益权人是否享受用益权客体产生的果实这一问题上,罗马法认为拥有土地用益权的人对果实享有所有权。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36点认为动物的孳息,包括幼畜以及乳、鬃和毛。根据自然法,羔羊、小山羊、牛犊、幼驹于出生时,属于用益权人所有。法国民法典第582条也规定用益权人就用益权的客体所产生的一切果实,均有享受的权利。但《法国民法典》颁行的时代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时代,因此用益权客体产生的果实除了自然果实和人工果实还包括法定果实。法国民法典第583条对自然果实及人工果实作了界定,第584条规定法定果实为房屋的租金、到期原本的利息、分期支付的定期金以及土地租赁的地租。第582条明文规定“一切果实”中包括法定果实,比罗马法要进步。 关于善意占有人,罗马法承认善意占有人可取得占有物所生孳息。《法学阶梯》第二卷第一篇第35点认为善意占有人有权占有土地产生的果实以补偿自己的付出,真正所有人可请求回复土地,但不得请求返还果实;恶意占有人不享有同样权利,除返还土地外,还要返还。- 作者简介:包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外国法制史. 371万方数据
进入21世纪,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中国也开始了新的历程,努力探讨和学习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成为当代中国所面临的一个迫切课题。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对于我国法制现代化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而蕴涵于其中的自然法精神则是西方法精神的内在支柱,是西方法治精神的主体,探讨自然法精神将是研究西方法精神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自然法精神,来剖析其中的精粹,解析其内在的观念,以对我国法治起到若干启示作用。 一、自然法的概念 (一)自然法——渊源于西方法的一个概念 就起源而论,中国古代并没有关于自然法的学说,这是一个无庸质疑的事实,而到了近代方才有了关于自然法中“自然权利”之说。法和文明是分不开的。西方法是植根于西方文明的法。西方文明在母体阶段,并无“西方”之限定。也没有“西方”与“前西方”之分。西方法的起点应该是古希腊法。自然法的开端同西方法并行不悖,同样起始于古希腊。对于自然法意义上的界定,本文主要指古典自然法以及之前的自然法的研究,由于它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巨大,便仅限于此。 (二)自然法的内涵 自然法(Law of Natural),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在人为制定的法之外永久存在、普遍是适用的法,也即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二、自然法的主体精神 法国的孟德斯鸠以其《论法的精神》一书文明于世。孟氏说:“我不是探讨各种法的本身,而是其精神;并且,这种精神存在于法与不同事物可能有的各种关系之中,……。”靳内。达维德在追述二十世纪之前比较法的发展历史时,特别提到:“孟德斯鸠曾致力于通过比较,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这种研究方法很值得借鉴 自然法的精神源远流长,对于法精神的研究将经久不衰。 (一)古代自然法的精神 古代自然法包括了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这是按照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来区分的。显然古希腊自然法和古罗马自然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具有对自然理性的永恒正义的追求,“正义”是当时自然法精神的最主要观念。 (1)古希腊自然法的精神 古希腊人源于自然法的最基本的信念就是正义。古希腊人的法律观念与分配问题有内在的联系。不管他们的分配观有多么的不同,有一点是完全相同的,即让每个人各有其所。这种正义观就是希腊法的精神。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理想国》就是从正义问题开始的。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 (2)古罗马自然法的精神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重要的代表是西塞罗。正如美国学者萨拜因所说:“在政治思想史上西塞罗的真正重要性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