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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须重视(必考)

2010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须重视(必考)
2010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须重视(必考)

2010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须重视

重者恒重综合性考察趋势明显

司法考试虽然是一个重者恒重的考试,但是考察的角度年年不相同。和前几年的题目比起来,今年民法部分的考题难度相对略有降低。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比较难的一些题目都考在了往年的重点上,对于考生来说更熟悉了,所以这是一种相对而非绝对的难度的降低,对于那些不熟悉历年真题和没有掌握命题规律的考生来说,民法的试题仍然具有相当的难度……

实际上,《民法》在司法考试15个部门法里面是表现最稳定的,不管是题型还是分值各方面都是这样,单项选择题1到24题,多项选择题51到68题,不定项选择题91到93题,每年会以这个为基础,浮动不是很大,加上卷四的一道案例题,总共考查的分数在90分到95分左右;从知识点的分布来看,总则里面的法律行为,《物权法》里面的物权变动、抵押权,《合同法》部分的买卖合同、《侵权法》里面的特殊侵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每年必考的点,但是考察的角度会略有不同,例如物权变动这个地方,包括善意取得和遗失物的拾得,近两三年都一直考这个点,但是考查的案例和知识点不尽相同。另外,在主观题方面依然综合性比较强,得到满分不是很容易的,但是大部分学生都能得一个中间的分数。

通过司考需要个性化备考计划

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每个人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所以复习的方法应该更具个性化,但是最基本的两点是每个学生都必须做到的。第一点就是注重基础知识。司法考试终究是以法条为主的考试,所以基本的知识,基本的概念,基本的法条和基本的法理每个学生都应该通,如果这个级别落下了,再往后走就会比较困难,好比你的基础没有打扎实,这个房子盖得越高,越容易倒下来,所以注重基础是非常重要的。不管你的理解力有多强,不管你对法学的悟性有多好,最后会归结到一点,就是对基础知识的记忆,包括对概念、时间、规则的记忆。

第二点就是司法考试综合性非常强。不光是案例题的综合性,包括选择题的综合性也都非常强,所以学生平时在总结复习的时候就要自己善于归纳、多做总结,这样才能有利于他们把零碎的知识归并到一块。我们现在讲一道考题很少有只考一个知识点的,往往是三个甚至是更多知识点的叠加,如果学生没有一种归纳、总结的思路和方法,他学到的知识永远是一种零碎的知识,这是关于学生学习方法的问题。

但是,对于不同的学生而言,他的基础知识、复习时间和思维能力都是有差别的,我们在授课中会努力兼顾绝大多数同学的需求,但是还是会有些不足。

借助外力选择职业化的辅导团队

对于参加2010年司考的考生来说,在下定决心参加考试以后,首先要考虑一下自己参加考试的起点是什么?这个起点可以量化为四个指标:第一个是你的法学的专业基础知识是不是很扎实,是一点都没有,还是一般,还是比较扎实,还是很扎实。第二要考核的指标就是你的复习时间,你是一个月还是两个月还是三个月的时间。第三个要考核的指标就是你的自学能力强不强,在同样的

时间内理解消化信息的能力强不强。第四个指标就是你的自律能力怎么样,能不能坚持不懈地这几个月的时间内都始终保持一个昂扬的斗志和很好的学习状态,就是基础知识和复习时间,自学能力和自律能力作为测量一个考生起点的指标。

如果这些指标比较差的话,我建议考生借助一点外力缩短自己和别人在起点上的差距,包括辅导班、教材。我个人认为辅导班的模式适合于上述四个指标中两到三个比较欠缺的学生,如果四个指标都比较好的同学,我认为他们不用报辅导班,但是他需要一些好书来帮助他掌握一些内容。另外,希望靠自学通过司考的学生来说,一定要掌握好学习方法,你要知道你的复习思路是对头的,大方向是没有错的,然后重难点的知识在哪里,考察的角度是什么,答案的结论是什么,哪些是需要归纳的,哪些是可以放弃的。

新法必考,《侵权责任法》须高度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尽管一个肯定的事实就是《侵权责任法》的生效时间(2010年7月),肯定会晚于司法办考试大纲公布的时间(2010年4月),但是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不管是《合同法》还是《物权法》的考核都没有考虑到它的生效时间,而是在出台的当年就进行了大范围的考察。所以,明年《民法》又碰到了一个重要的新法出台,它考察的分值肯定会略有增加,考察的难度也会上升。新法必考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铁律,所以可以预见,今后两到三年内,《侵权责任法》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如果再考虑到侵权责任法和此前民事立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的冲突以及《侵权责任法》没有真题可以去总结其命题规律这么两个因素,《侵权责任法》部分还会成为司法考试的难点,值得考生去高度重视。

2010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新增考点:刑事诉讼法「2010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

2010年刑事诉讼法部分以完善修订大纲、教材内容为主,没有增删考点。大纲附录新增3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1日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2日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0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 2010年2月10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增考点:无

删除考点:无

变更考点:

第二章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十一节“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第三章第二节“辩护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责任”、“证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不能作证人的情况、证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第一节“立案管辖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第五章第三节“回避决定的复议”

第六章第二节“指定辩护的概念、阶段及适用情形”

第六章第四节“刑事代理的含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申诉案件的代理”

第七章第二节“书证的概念、特点、与物证的区别及收集程序”“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证人的资格及证人保护”“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第八章第三节“(包括公安机关的适用情形和检察机关的适用情形)、适用机关、审批程序、执行程序和期限”

第九章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的格式与内容”、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第五节“独任庭合议庭”

「名师精析」

2010年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大纲与09年相比,没有增删考点。

变更的考点主要是一些考点的子考点的变化或删减,或者是形式上的位置调整或整合,涉及的考点也都是概念类型的考点,重点掌握相关的理论和概念即可。这个变化可以说没有任何实质式的改动,基本上内容、结构,而且考察的高度都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变化。故对考生影响不大,考生按大纲复习即可。

「2010司考大纲新增法规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1日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该规定全文共12条,主要内容有:合议庭的性质、组成、承办法官履行的职责、不开庭审理和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的程序、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的情形、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的人员组成、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形。该法规在司法考试中以多项选择题的形式考查的可能性较大,考生重点熟悉第3条、第7条、第10条的规定,其它规定以了解为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2日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人民陪审员是我国审判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制定了本规定。

该规定全文共10条,主要内容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的案件范围、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程序、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式以及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的处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权利义务。因是新增法规,考生应熟悉该规定,考试的时候以选择题形式考查的可能性较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0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 2010年2月10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出台了本规定。该规定全文共13条,主要内容有:财产刑的执行机关、执行的程序、执行的财产的处理、委托执行的程序、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财产刑被撤销的处理以及执行的减免程序。因是新增法规,考生应熟悉该规定,考试的时候以选择题形式考查的可能性较大。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部分解读如上,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方法“三结合”

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司法考试中“性价比”很高的一个部门法,在2009年考试中达到了90分的高值,占总分近16%。而复习中理论深度、知识集中性、考查重复性方面,与其他学科相比拿分要相对容易。在司考真题难度不断加大形势下,重视民诉法可以说是一个英明而具有战略性的选择。

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在于解决民事纠纷,通过法院行使司法权、当事人行使自主权按照既定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流程、最终以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来息讼止争。流程是琐碎、复杂的,又具有体系性;权利是广泛的、对等的,又受到相应的限制和牵制。同时这些诉讼程序和民事权利的运转,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民事诉讼的理论支持,又离不开立法、司法实践的丰富素材,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如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的新修改、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等等。因此结合历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考查特点和趋势,在复习这部分时,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理论支撑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方式,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十分繁杂的,因为作为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她尽可能地考虑到了在诉讼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此作出规定。对繁多复杂的流程、制度、原则与例外的规定,考生一定要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为什么又是为什么?没有深入思考,就没有对制度的准确理解,就挖掘不出其中的理论点,也容易导致复习的偏向,并降低对知识掌握的效度。比如在学习民事调解时,2003年生效的《调解规定》规定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要求法院发判决的,不予支持。1992年《民诉意见》则规定在两种例外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发判决书。在2007年民诉卷三第99题中,为什么答案是按照92年的司法解释而不是03年的《调解规定》,为什么不是新法优于旧法?例外又特殊在什么地方?背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这就需要深入,需要理论支撑,才能对制度有深刻正确的把握。

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司考民诉部分理论型试题正在逐年增加。

法条构建体系:

体系对于司法考试的命题和考生的复习来讲,并不是直接起作用的,而是起到提纲挈领、宏观把握的作用。体系的掌握必须牢牢地以民诉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对于司法考试的试题,她所直接考查的是法条的规定,而不是理论体系。因此我们在把握体系的基础之上,要将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法条附着于这个体系之上,由理论体系链接出所有的民事诉讼法的法条条文,当然在司法考试中我们可以只关注司法考试所要考及的法条。这些条文可以是贯穿于体系的整体(如关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规定),也可以是关于体系中的若干节点(如起诉、二审的裁决等),而且更多是与这些节点直接相关。这些节点已经比整个体系更接近司法考试的命题。民诉法的体系是以诸多的理论和法条链来串结而成的,所以一定要注意法条的前后相关关系和某个法条在体系中的作用与定位。以合同案件为例,考生在复习时,首先应当根据《民诉》第24条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次应当注意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当分清合同是否履行、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是否一致、该案件是否属于约定履行地优先于实际履行地的情形。最后还要注意约定合同履行地与约定管辖法院间的关系。通过前一阶段对相关法条的记忆,从7月份开始,大家可以一边巩固以前对法条的记忆,一边总结法条之间的关系,以知识点为纽带,形成法条体系。

近两年民诉法对法条的考查又出现了新动向,即是将法条的触角延伸到了民商法的实体法规范中与民诉相关的内容。如《名誉权侵权》司法解释中的请求损害赔偿主体、《公司法》中有的股东代表诉讼等都有所考查,而诸如此类的民商实体法中与民诉相关的条款还很多,是司考命题的新素材,这需要引起考生的重视。

此外,值得考生注意的,历年都青睐于民诉法对新增的考点、新出台的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考查。

案例融合制度与法条:

无论是对制度的理解,还是对法条的把握,司法考试大多是通过在具体的案例中来考查的。这不仅需要对案例素材中所列举的法律事实予以准确理解,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在具体案例中运用这些制度和法条,从而对民诉法的体例和相关理论予以深度掌握。制度不是在空谈、法条也不再是直接考,而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就可以“管中窥豹”地揭示某一制度的理论背景,一个具体的案例,就可以提出诸多法条与体系的难题,也只有通过诸多案例的思维练习,才可以实现或学活用、举一反三。相应地,为了掌握某个制度或法条,加深对民诉知识的理解,考生在学习时可以将自己“假想”成某个制度或法条的主体,如果你是原告、被告会怎么样?如果由你来举证,你会如何提出?如果要执行你的财产,你会怎么办?这些“情景设置”可以在身临其境的想象中,将抽象制度具体化,将复

杂体系流程化。文字是抽象的,法律是遥远的,用案例来拉近考生与民诉法的距离,而只有对熟悉的知识,才会觉得简单。

这些基本原则可以说是我们复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思路,而我们的学习必须直接面对司法考试的命题。在坚持以上的基本原则的指引之下,我们在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复习过程中,还必须针对命题紧紧把握“三结合”:

第一,重视理论功底的培养

要准确理解高效地理解制度、记忆法条,必须要有深入的理论基础作支撑,必须将理论和法条、案例有机结合起来。司法考试会考一些理论知识点,但是很少,即使这样,有限的涉及理论的知识点也是跟法条紧密结合在一起考察的,因此我们在复习过程中要重视理论,要重视理论和法条的结合,但是更要注意法条才是司法考试重点关注的对象,必须以法条作为复习的最终归宿。

单纯对法条的记忆,往往会流于肤浅。若遇到复杂案例中的特殊情形、遇到法律所没有规定的问题、遇到法条中的例外规定,往往一筹莫展,复习负担倍增。只有以理论知识做铺垫,做法条题、案例题才能得心应手、从容不迫。

体系与知识点的结合,以理论制度为指导,以知识点的掌握为归宿。体系是为了理解和把握知识点,零散的知识点不容易记忆,而将知识点附着于体系及其结点之上,可以将知识点体系化,能更好地把握知识点。体系又需要诸多的理论制度来充实内容,只有融入了理论的体系,对民诉法的掌握才是到位的。

第二,坚持从法条出发

有的考生,尤其是受过良好法学教育的考生,往往以所接受的“课堂”讲解、国内外理论来看待司法考试题,而忽略了对“法条”的学习。殊不知,法条才是司法考试和司考复习的“纲”,是依据,也是检验是否得分的标尺。

对法条的记忆只有转化为得分能力,司法考试复习的目的才算达到。这种得分能力的形成必须通过练习。在复习民事诉讼法时,在前二个阶段都可以做一定的配套练习,但这时的目的是检查自己的复习效果,巩固对法条的掌握。从8月下旬开始,考生们有必要在短时间内做大量民事诉讼法的练习题。其目的不仅在于检查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还在于提升自己的得分能力。因为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复习以后,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这一阶段的做题,是在做题中检验自己对体系化的知识是否已经掌握好。

第三,在案例中掌握理论和法条

案例来自于司法实务,更承载着理论和法条。司法考试在考查考生运用法律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问题时,以案例题形式考查是一个趋势。同时案例也是“演绎”民诉法理论和法条的一个重要途径。大多数案例都来自于常见社会事实,又导向了重要的法条,解释了抽象的理论。此外案例也是培养法律思维、分析法律事实和关系,综合运用法律制度、深入思考法律理论的一个重要“演练石”。考生一旦脱离了案例,单纯一味地学习法条规定、抽象理解理论内容,会感到无比枯燥,且收效甚微。因此考生在复习民诉法时,一定要重视案例的作用。考试可以将往年的司考真题中的民诉法相关案例进行钻研,也可以仔细聆听培训课程上老师所举出的典型案例,也可以认真发掘周围的法律案例来进行训练。

最后在整个民诉法的复习中要进行适当的规划设计,前期应以理论制度的学习为主,掌握民诉法的相关体系框架;然后是对法条的全面记忆和熟悉,这不仅需要大量的记忆,还需要将理论与法条相结合。最后是在案例中综合掌握理论制度与法条规定,要多深入思考,多做比较、分析工作,通过案例的演练,来提高民诉的理论功底和应试技能。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三结合”复习法

2009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无论从题型、所占分值还是从命题难度来看,今年司考《民法》部分与07、08两个年度相比,变化都不大。07年《民法》部分卷三和卷四的分值是82分,08年是81分,09年是80分,均保持在80分或以上的水平上。另外,09年的司法考试民法部分同时也存在一个问题,即卷三的单选、多选和不定项选择题的争议性命题大量减少了。以往,考生对很多命题争议比较大,但是今年标准答案出来之后,大家对于卷三的《民法》方面的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的争议部分是比较少的,主要原因在于,卷三民法部分命题更加重视考察基础的,通说性的知识点而不刻意考察偏题、怪题和难题了。

实际上,司法考试是一种司法资格的考试,因为大家只有通过了这个考试,拿到了资格,我们才能取得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同时,它又和我们很多人参加的托福、雅思一样是属于一种应试考试。既然是应试考试,就具有一些应试的规律和应试的技巧可以归纳总结的。

所以,建议广大考生要参加司法考试的话,就要把握住司法考试是一个应试考试的规律。无论你参加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好,还是你自学也好,要根据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在备考复习方面,考生首先要了解一下我们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就2007至2009年这三年《民法》部分的命题特点来说,我个人认为呈现了以下三个非常明显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越来越重视考察基础知识;第二个特点是越来越重视考察重点法条;第三个特点是越来越重视重要知识点的重复命题。

基于这三个特点,我们总结了三条比较有效的复习方法。第一个,针对现在司法考试越来越重视考察基础知识的特点。我们就应打好《民法》的基本理论基础。首先,此阶段的复习会涉及到教材选择的问题。现在市场中的教材种类繁多,但是我个人的建议是不要选择过难的教材。只要能够把基础问题讲清楚就可以了。第二个,针对现在司法考试越来越重视重点法条考察的特点,我们手头就要有一个重点法条。第三个,针对现在司法考试越来越重视重要知识点的重复考察的特点,所谓重复考察实际上就是重者恒重,即历年考察的重点往往还会在下一个年度,或者是隔一个年度的考察中再次会出现,所以,对于历年的真题考生要高度重视。

实际上,这三条方法就是我经常在课堂上和学生讲的“三结合”复习方法。那么,什么是“三结合”?首先手里要有三个最基本的学习工具。第一个学习工具是教材。这个教材无论是用法律出版社出的三卷本也好,用培训机构的课堂笔记也好,还是用一些专题讲座,个人认为都可以。从讲最基本的知识点上,其实各个培训机构,各个出版社所出版的基础性辅导材料,基本内容都是一样

的,但是个人建议不要看过难、过复杂、过偏的东西。因为从这几年的考试看,过难的东西是不考的。这是给大家的第一个建议。

第二个建议,手头要有一个法条。

第三个建议,就是司考历年真题,这个真题是按知识点进行分类的分类真题。

考生可以适当地安排一下复习时间,从现在到6月之前,把复习的重点放在需要长时间理解,一旦理解了之后就很难忘记的学科。这些学科在司法考试中往往占有非常大的比重,例如,《民法》、《刑法》、《三大诉讼法》和《三国法》。建议大家在6月份、7月份之前,运用三合一的方法把这些知识重点掌握,即将基础知识、对应的重点法条和历年真题结合起来进行复习。

经过前面所说的重点学科的学习,今年7月份之后,实际上我们已经比较好的掌握了《民法》、《刑法》、《诉讼法》,之后,就可以将精力重点放在短时期要进行记忆的东西上,像《法理学》、《法制史学》、《宪法》这些学科是需要专门记忆的。最后,经过将近一年的备考,相信考生对2010年的司法考试有了充分的准备,此时只要放松心态,轻松应对考试,就一定可以取得不错的成绩。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科室:姓名:得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 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 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 劳动法律关系 B 婚姻法律关系 C 经济管理关系 D 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 独立性 B 无形性 C 专有性 D 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 过错责任原则 B 无过错责任原则 C 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 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 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 医疗费 B 误工费 C 护理费 D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 (C) A 一赔偿金原则 B 同命不同价原则 C 同命同价原则 D 同时死亡原则 8.甲欠乙1 万元到期未还。2003 年4 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 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 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2004 年底。乙于2003 年5 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 年7 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 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 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 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 生命权 B健康权

2007-2015年国际法司考真题单选及解析

国际法历年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07-14年】: 【2007年】6个 29.甲国1999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朗曼逃到乙国。甲国法院缺席判决朗曼10年有期徒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国可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朗曼,执行判决 B.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 C.乙国有义务给予朗曼庇护 D.甲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国有义务将朗曼逮捕并移交甲国 30.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31.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32.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 笔记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有幸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派遣,曾于2010年1月21日——1月23日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在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学习。授课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等。通过三天的培训学习,笔者深感受益匪浅。为了与法院同行及对《侵权责任法》感兴趣的朋友分享学习体会,笔者特将培训班课堂笔记予以整理汇报。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为便于理解和适用条文,课堂笔记的编排采用了类似于条文释义的方式,但有些观点表述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条文而言的;二是所作笔记纯系笔者耳听手写所记,虽然尽量记准记全授课专家的原话,但因非根据讲课录音详细整理而成,故笔误、遗漏之处在所难免;三是各位授课专家就同一问题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基于以上三点,法院同行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要以自己对法律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准,不要盲信、偏信课堂笔记中授课专家的有关观点和具体表述。特此说明。 ──笔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侵权责任法试题 (2)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 D )起施行。(第十二章九十二条) A、2009年12月25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5月1日 D、2010年7月1日 2、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A)(第一章第四条)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D )(第二章第九条)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 A、有过错的 B、无过错的,仍 C、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D、无过错的,不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A、有关单位 B、有关个人 C、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D、有关单位和个人 6、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B)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A、医务人员 B、医疗机构 C、医疗机构负责人 D、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7、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是造成他人( A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A、严重精神损害 B、一般精神损害 C、精神损害 D、身体残疾 8、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C)(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9、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B)(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A、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B、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必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D、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0、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D)(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C)。(第三十二条)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知识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40分) 1.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何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 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医疗机构进行下列什么治疗措施时不必征得患者或家属等同意并签字。 A、手术 B、特殊检查 C、特殊治疗 D、住院治疗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解答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解答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C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A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

侵权责任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A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原创]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原创]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知识试题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选择题(40分) 1.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何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 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医疗机构进行下列什么治疗措施时不必征得患者或家属等同意并签字。 A、手术 B、特殊检查 C、特殊治疗 D、住院治疗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A. 向有责任的药厂追偿 B. 向国家要求补偿 C. 向药品代理商追偿 D. 向药品广告商追偿 11. 患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 A. 应当提供 B. 可以提供 C. 应当不提供 D. 可以不提供 12、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时,以下哪项是正确的, A. 无论患者有无损害结果,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考卷一《国际法》复习知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6年司考卷一《国际法》复习知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即承诺后),保险合同即成立。投保单中须列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投保险别等事项。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项: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指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

的一方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险人。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货物,包括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3.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说明所要投保的标的的价值,而准确地确定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很困难的,因此,保险价值通常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这个价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可能与实际价值有一定的距离。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赔偿数额。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为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为超额保险。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约定的危险事故”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可以分为保险单上所列举的风险和附加条款加保的风险两大类,前者为主要险别承保的风险,后者为附加险别承保的风险。 6.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也就是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责任的期间有三种确定方法:(1)以时间来确定,例如规定

最新10-13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真题及解析

2010-2013年司法考试题(侵权责任法部分) 单选题 13年 14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 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D [解析]: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多带有辅助性质。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还有些工业单位实行部分经费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部分经费来自自收自支。故A项错误,不当选。《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分情况,笼统地说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是不正确的。故B项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业单位法人无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当选。 12年 2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考点] 无因管理、侵权责任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乙虽受甲聘请,但其职责是照看小孩。乙送甲进医院没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故构成无因管理,A选项正确。丁照看甲的小孩本属于无因管理,但未尽适当管理义务,故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丙虽为丁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丙聘请丁的职责范围,故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乙为了甲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将照看小孩的事务转委托于好友丁,合情合理合法,没有过错,不应当与丁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 11年 6.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复习课程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 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D)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9.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0.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法规 D法律

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就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就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就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就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她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就是正确的。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就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就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就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 频考点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司法考试新修订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一)隐私权的立法概念确立 第二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通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例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0年卷二4题,单选)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答案」B 「例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22题,单选) A不构成侵权 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 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 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 「答案」D (二)有条件的同命同价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2011 年6 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 费医药费1.5 万元。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 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3 天后, 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 分辨【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79题) 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 B?代理关系 C劳务关系 D?承揽关系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 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 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本题选 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 2.许某的医药费应由()承担。 A.甲物流公司 B.肖某 C董某 D.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8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木案选 B. 真题试题】(2011 年案例分析第81题) 3.肖某因受伤所遭受的损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考点总结-国际法

1.联合国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 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2.联合国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 3.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决议采取2/3多数通 过。实践中也常常采取协商一致方法通过决议。上述重要问题包括: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中需经选举的理事国的选举;新会员国接纳;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实施托管的问题;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 4.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 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5.《引渡法》第十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 出。 6.《引渡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 的承诺。 7.《引渡法》第十六条规定,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 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8.根据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如果引渡国打算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 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9.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

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10.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 有效的问题。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但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来决定或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 11.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 引,不登记不影响效力。 12.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 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 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 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 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 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 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42 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 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 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 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 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一、过错的含义 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 为的故意和过 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 义:一、过错 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分类 共 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第二次分类 : 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 同过错 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 受害方滥用权利 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 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三,过错认定标准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习题分解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一、名词解释 1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第其

特点在于: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3严格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

法律基础测试题库三《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全部责任 C、承担部分责任 D、承担适当的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侵权人的责任。 A、免除 B、减轻 C、减免 D、加重 4、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5、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与行为人承担()。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连带责任 6、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7、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 A、同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B、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C、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D、不承担侵权责任 9、某小学学生小杰和小丽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甲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丽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尽职责义务,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0、劳务派遣规定的是为谁工作谁承担责任,但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下列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A、派遣没有电工证的人去做电工活 B、应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女工去用工单位做侍应生 C、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一花甲老农去做茶炉工 D、用工单位要求一退伍军人去做保安,遂指派一退伍3年的职工去用人单位做保安 11、甲向乙购买轿车一辆,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一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但被害人损失远远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谁承担。() A、甲自行承担 B、乙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平均分担损失 1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 A、补偿性 B、赔偿性 C、惩罚性 D、惩戒性 13、甲向乙购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下列说法正确是()。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A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A 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30分) 1、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2、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3、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4、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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