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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拒执罪申请书

2020拒执罪申请书
2020拒执罪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2楼,法定代表人:XXXX恩。经办人:XXXX伦,联系电话:1XXX6801

被申请人:XXXXX,男,现年55岁,身份证号码为:522101196XXXX号,身份证住址为:贵XXXXXX圳路浩鑫大厦1单元4楼1号;

事实及理由

我公司因与XXXXXX公司担保物权一案中,被申请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我公司向X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XXX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XXXXX黔0303执2163号),在给被执行人XXX下达履行通知后,XXXX拒绝履行偿还义务。通过XXX法院执行局查询核实到,XXX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经常有大额资金流动,且该资金被XXXX挪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的义务。XXXX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执行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特此申请XXX区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XXXX的刑事责任。

此致

汇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法律】申请人如何收集证据材料让老赖以拒执罪定罪入刑

申请人如何收集证据材料让老赖以拒执罪定罪入刑 阅读提示:根据《刑法》第313条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的规定,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拒执罪对行为人主观要求为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已进入执行程序后,仍故意拒不执行,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秩序。认定拒执罪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中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本文即从拒执罪定罪的证据准备角度,论证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构成拒执罪,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包括12种拒不执行的具体行为:(1)隐匿、转移财产;(2)担保人的拒执行为;(3)协助义务人的拒执行为;(4)利用公职权利妨碍执行;(5)违反报告财产、限高等拒不执行行为;(6)伪造、毁灭证据或影响证人作证;(7)拒不迁出指定房屋;(8)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9)暴力手段阻碍执行;(10)对执行人员采取暴力手段;(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12)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针对上述拒执行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等案件主体应该如何注意收集证据材料,本文根据已有法律法规及实务判例,做出系统梳理,以飨读者。 一、拒执罪案件定罪需要收集的证据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申请执行人可针对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提起自诉,但实务中普遍仍由法院在执行中认为被执行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即走公诉程序。但无论是自诉程序还是公诉程序,证明被执行人是否够拒执罪仍需从主体身份证明、有能力执行的证明及拒不执行行为的证明等角度收集证据。 (一)有关涉嫌拒执罪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 主体身份信息的材料; 2. 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材料; 3. 有履行能力的材料; 4.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执行的材料;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据包括:

对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不能进行调研

崇文法院对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不能进行调研 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时债权未能执行到位的客观情况我们称为 执行不能。崇文法院经过调研发现,执行不能的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财产不能处分。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1.长期外出打工,逃避债务履行。在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中,以城镇无业居民为主。城镇无业居民没有固定收入,除了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和生活必需品以外,很难查获其余财产。农民财产更少,价值更低,履行债务能力更为不足。此两类被执行人不少为了逃避债务,外出打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一些债务人在败诉后甚至诉讼阶段即离开住所,长期在外打工。国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和出租屋管理系统。因此一个被执行人进入城市流动人口洪流,犹如一根针掉进大海,欲将其从中找出,无异于大海捞针。 2.企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办公、生产场所关闭,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这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特殊情形。一些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诉讼阶段,经营场所已经关闭,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法律文书难以送达。强制执行阶段更是人去楼空,杳如黄鹤。 (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存在三种状态,即有履行能力、是否有履行能力情况不明(财产状况不明)、无履行能力。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通说认为,被执行人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应认定被执行人为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1.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极差,确无可供执行财产。2.企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无可供执行财产,或企业破产,资不抵债。3.财产保全率低,债务人财产被转移流失。 (三)被执行财产处分不能 被执行财产处分不能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被执行财产权属不明。由于登记体制、物权制度不健全,大量不动产未经登记,权属状况不明。 2.共有财产难以分割。在众多案件中被执行人往往经济状况比较差,被执行人财产大多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其独立责任财产难以确定。 3.被执行财产变现困难。主要有三种情形:(1)涉及职工安置;(2)物上权利负担处理困难;(3)腾退难度大。 4.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影响执行案件债权实际到位率的因素还见于政府统一打包整体处置、土地盘整等安排。这种情况下多出现债权执行不能。 三、执行不能的司法对策

关于加强“拒执罪”案件办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拒执罪”案件办理的实施意见 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是解决执行难问题一项有力的法律举措,是有效震慑失信被执行人和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拒执罪对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有着强大的威慑力,使行为人能够切身感受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更有利于重塑司法权威,引导社会全体公民遵纪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一、关于拒执犯罪的法律规定 拒执罪最初规定于1997年的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和“情节严重”均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明确了单位是否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和共犯问题。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作了扩充解释,并以列举的方式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细化,同时扩充了除被执行人之外的犯罪主体。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处罚力度。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施行《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扩充至八类,同时将拒执罪变更为自诉和公诉并行的罪名。 二、近三年办理拒执罪案件概况

实用文库汇编之拒执罪申请书

作者:风骤起 作品编号:31005C58G01599625487 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 实用文库汇编之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路 申请事项:依法追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我与*********有限公司一案,经本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给*********有限公司下达履行通知后,通过贵院查询核实到********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给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账户转款****万元,但该款项被执行人私自挪用,不予履行执行裁定的义务,此后又经贵院查证核实2016年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场地租赁给别人进行生产加工,租赁收入同样未进行执行裁定义

务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作者:风骤起 作品编号:31005C58G01599625487 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

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司法》2015年23期:《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刘贵祥刘慧卓)导语: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先附本文解读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执罪判决不是梦

拒执罪判决不是梦 历经4年,身残志坚的他终于拿到来之不易的被告刑事判决书......他是郑州西郊一名拆迁户,如果没有那天傍晚的一次散步,他的余生可能过着殷实有意义的生活。 2015年傍晚,他和妻子饭后沿着学校的路边散步,一辆由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划破了夜间的宁静,也让他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过着维权的生活。 结果是残酷的,胸脊髓损伤致截瘫一级伤残,他的余生需要轮椅陪伴。妻子在此次车祸后便无影踪(据说他妻子和这次车祸有一定的关联),留下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和只能在轮椅上出行的他,医疗费花了30多万,保险公司赔偿的扣除后,所剩无几。 我们是在他已经经过两级庭审取得赔偿生效判决后,接受他的执行案件委托的。在执行中,他对他消失不见的妻子态度是模糊的,是追究遗弃?还是离婚?他并不愿离婚。遗弃在公安法制科看来,虽然做了笔录,但还没有达到遗弃的程度,因为他们家经济条件尚可。 执行案件的进程是缓慢、困难的,被告在上诉判决出来后便消失不见,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下了一个又一个,人直接消失了,并且户籍所在地还是外省,执行法官也没有办法。其实执行难的问题,律师是可以深刻体会的,当事人的思维是自己费了好大劲拿到了胜诉判决,执行的时候发现只是一张纸,心理落差可以想象,但这并不能愿法院,当事人冷静下来这个道理是可以想通的。幸运的是我们遇到了一位好法官,不厌其烦,作为律师好的一点是可以直接

进入法官办公室,能快速沟通交流。现在很多法院执行局只在法官值班的时间接待当事人,有利有弊吧,执行法官案件多,不可能只用来接待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和律师在见到法官表达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当事人一直说的比较多但说不到点上,更多是想让法官同情自己,但仅有同情是解决不了问题,况且法官见到那么多的复杂的、新奇的、悲惨的案件,其同情点已经很高了。而律师对案件重点把握及程序比较熟悉,能在很短时间和法官沟通完毕,这样既不占用法官时间还增强了效率,因此,还是建议执行法官可以设立专门接待日,主要是见没有请律师或者想见法官的当事人,而对律师还应当有高效快速的沟通途径。 我们案件的李法官在当事人面前很有耐心,我们去问案件进展也很详尽。据原告所知,被告一直在河南活动(当事人之前和被告认识),其名下有两辆车,但一直不见车的踪影,在法院对车辆进行查封后,当事人得知被告的车辆在中牟出现过,并找人见到了该车,我们立即通知法官,法院迅速对该车辆进行了扣押,且在对该车依法拍卖的过程中,被告人妻子提出异议,说已经离婚,该车辆归其所有并提供了离婚协议。我们对该协议进行质证时,其实发现了其恶意转移财产,申请法院调取了被告人的银行流水,在案件申请执行之前,被告一直有转账流水,遗憾的该车辆直到拍卖完毕被告也不露面。案件在穷尽一切方法后,执行法院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我们的案件也有可能随着终本而终止。 在案件进行的过程中,执行案件在法院越来越多,一些人恶意逃

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如果漠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很可能就会构成犯罪。2016年9月1日,赣榆区人民法院举行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通报数起今年以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执行典型案例一:岳进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钱购买汽车,却拒不履行57530.22元的法定义务,且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5日,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就霍西菊、岳进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人岳进帅赔偿霍西菊各项损失57530.22元,被告人岳进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5年1月7日购买北京牌车(车号为鲁Q012WT)1辆,登记在其妻子刘云名下,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岳进帅在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岳进帅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6年7月1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岳进帅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岳进帅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岳进帅家人给付霍西菊人民币53000元,取得了霍西菊对其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岳进帅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岳进帅有能力购买轿车且登记在其妻子刘云名下,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在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典型案例二:李大通、孙运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土地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21日,被告人李大通与李家伟、李家召签订协议,将其承包的位于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黑林镇河西村垛子地1亩、大坝西埃地0.5亩、电站渡糟南0.75亩土地分别与李家伟家庭承包的0.64亩土地、李家召家庭承包的0.42亩土地进行调换,约定调换期限为10年。后被告人李大通在调换的1.06亩土地上建造猪栏、房屋、棚子等,从事家庭养殖。2013年6月,土地调换合同期满,李家伟、李家召要求被告人李大通归还土地,双方协调未果后,李家伟、李家召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以(2013)赣民初字第5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大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置换的土地分别返还。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大通仍然占有土地拒不返还。后申请人李家伟、李家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并责令被告人李大通限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7日,我院以(2014)赣执字第0334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告人孙运芹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置换土地返还并赔偿延期返还期间半年承包费损失400元,但被告人李大通、孙运芹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决定对李大通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5月5日决定对孙运芹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5月20日决定对李大通、孙运芹共同罚款人

民事执行中虚假诉讼犯罪及其应对—基于刑事律师的视角

民事执行中虚假诉讼犯罪及其应对—基于刑事律师的视角 引言 经过多年综合治理,法院执行工作已取得巨大成绩,展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阻碍、规避执行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执行中“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同时也要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利益”。这涉及较为复杂的问题,既有执行异议处理本身不完善,又有刑民交叉案件的区分处理,这些都对实践各方产生较多困惑。 现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对规制虚假诉讼行为也作了相应规定。从立案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以及刑法修正案九,标志着虚假诉讼治理在立法层面日益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在执行实践中,切实运用好这些措施,及时惩处虚假诉讼行为,能起到一定的震慑、防范作用,但有关司法数据表明,司法实务中真正使用相关条款来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的做法非常之少。

笔者统计了近五年和执行相关的虚假诉讼罪和关于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文书发现,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的现象非常常见。对比执行异议之诉和虚假诉讼罪的案件数量,最近五年,重庆地区和执行相关的虚假诉讼罪只有13起,而和虚假诉讼相关的执行异议之诉却多达113起,虽然都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但是虚假诉讼罪的裁判文书数量却远远少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外人异议之诉。 成因 1.当事人因素 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被执行人信息搜集的联动不足,信息沟通不畅,证据调查能力欠缺。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常常利用地域差、时间差,在一地区法院败诉后又在异地提起诉讼。律师等相关专业人

拒执罪申请书

拒执罪申请书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路 申请事项:依法追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我与*********有限公司一案,经本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给*********有限公司下达履行通知后,通过贵院查询核实到 ********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给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账户转款****万元,但该款项被执行人私自挪用,不予履行执行裁定的义务,此后又经贵院查证核实2016年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场地租赁给别人进行生产加工,租赁收入同样未进行执行裁定义务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此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

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应当是为人民做主的政权,不放过一个冤案,让人民体会到社会的服务,你写好工作报告了吗?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 近年来,**区法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区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要求,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破解执行难题,创新执行工作模式,提升执行效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新突破、新成效。2016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75件,执结927件,2017年共受理执行案件1620件,执结1359件,成功创建全省首批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2018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之年,今年10月河南法院进入第二批次第三方评估法院。在此关键时期,**法院上下同心,举全院之力,执行质效已获稳步提升。2018年我院已受理执行案件1235件,结案1129件(数据截止10月8日),执结率91.42%。执行质效主要指标中:结案率全市第一名,实际执结率全市第一名,实际执行到位率全市第二名。现将区法院今年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院执行工作情况 (一)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执行能力水平 打造过硬执行队伍,是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硬仗的组织保障。我院始终注重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一是牢牢抓住思想政治建设这个根本,引导执行干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

识,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执行队伍;二是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实行了以领导班子(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团队办案模式。组建六个执行实施团队,分别由院长、三个副院长、执行局长、副局长担任团队长,一个财产保全团队。每个执行实施团队配备1名助理、2名书记员、2名法警,配足配强执行力量,推进执行案件专业化办理。三是在今年5月份,我院调整院审管办全体人员,增援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的流程节点和结案审批进行全面监控和督导。进入7月份,我院又抽调两个审判团队到执行局专办新收案件,其他团队集中精力办理旧存案件。其他综合部门在人力、车辆、装备上向执行局倾斜,实现了举全院之力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局面。 (二)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探索执行工作新模式 信息化是执行难破局解困,提升执行质效的必由之路。一是我院执行局已经接通了最高人民法院开发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该系统能够使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各项财产信息在线查询,改变以往靠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基本实现了对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及身份信息一网打尽,有效破解了查人找物难题,大大提升了执行效率。自开通查控系统以来,累计查询到车辆、证券、存款等各类信息十万余条;二是强化执行案款管理,按照上级法院要求落实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每个执行案件均对应唯一的虚拟银行子账户,确保案款进出全程留痕、全程监管,看得见、分得清、管得住。 (三)狠抓执行规范化建设,提升执行工作公信力 执行规范化是解决执行难的基础性工作,是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重要保障。我院的做法是:一是以监控执行期限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本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何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

拒执罪申请书

拒执罪申请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路 申请事项:依法追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我与*********有限公司一案,经本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给*********有限公司下达履行通知后,通过贵院查询核实到********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给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账户转款****万元,但该款项被执行人私自挪用,不予履行执行裁定的义务,此后又经贵院查证核实2016年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场地租赁给别人进行生产加工,租赁收入同样未进行执行裁定义务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强力执行治“老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39470726.html, 强力执行治“老赖” 作者:刘叶 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7年第09期 当得知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时候,林某某为自己的赖账行为后悔不已。作为四川某电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某因规避法院执行,尽管两次被自贡市沿滩区法院司法拘留,但仍然拒绝还款。沿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执行难”,老百姓又叫做开“法律白条”。“法律白条”和执行到位率过低等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在法治进步中的获得感,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尊严。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不断推进法治四川建设,去年,我省明确了“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 “为了有效打击…老赖?,除了用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纳入征信黑名单等措施外,我们还打出组合拳,通过签发律师调查令、…悬赏执行?等手段进一步拓展法院财产查找能力。各级法院还对恶意拖欠农民工、职工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款等拒不执行行为的,通过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拒执罪,或引导当事人提起自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赵兴军表示。 【案例一】 上了“黑名单” “老赖”被迫主动还钱 身在泰国,却买不到机票,回不了国,这样尴尬的情景,让冉强(化名)遇上了。为啥买不到回国的机票?因为他是一名“老赖”。2016年4月的一天,成都市青白江法院突然接到了冉强的电话,称愿意主动偿还欠下的15万余元货款。 冉强今年35岁,广元人,和成都一家玻璃有限公司有过生意往来。因为合同纠纷,欠下了该公司15万余元的货款和违约金。2015年12月,为了要回货款,这家公司向青白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冉强欠债不还属实。 但是,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冉强居然玩起了失踪,手机联系不上,人也找不到。法院一查才发现,冉强居然去了泰国。青白江法院执行局经过个人财产查控和实地了解,确认了冉强涉嫌规避执行。为了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震慑失信被执行人,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青白江法院立即将冉强的个人信息,加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因为自己上了失信“黑名单”买不到机票,没法回国。情急之下,冉强只得主动联系法院偿还欠款。经过双方调解,债权公司决定和冉强达成和解,只要他偿还欠款,就不追究责任。最

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处理涉民生执行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处理涉民生执行案件的 1月24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新闻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通报了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涉民生案件的执行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还关系到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执行,自2013年以来多次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并根据岁末年初农民工追讨报酬案件较为集中的情况,将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制度化,确保涉民生案件权利人尽快实现权利,使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快乐祥和的新春佳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涉民生案件执行纳入“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各地不但要在“两节”期间开展集中执行行动,而且要建立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机制,在平时工作中也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合法利益。 本次集中执行行动自2016年12月12日开始,到2017年2月11日结束,着重执行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9类案件。自我院部署本次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以来,各地法院高度重视,把涉民生案件作为当前执行工作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发款”,“主动保全、主动查控、主动协调”,“尽快处置、尽快公开、尽快救助”。截至2017年1月11日,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法院共执结涉民生案件约8万件,较去年同期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约多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约38亿余元,较去年同期提高约18亿元。全国法院已向8万余名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进行司法救助1万余人,救助金额约1.4亿元。 在本次集中执行行动中,各地法院多措并举,充分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等方式,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具体做法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利用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 各地法院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借助身份信息认证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利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例如,重庆法院积极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平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询平台,查询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约2000余万元,为案件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依法惩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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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观赏 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 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区*****路 申请事项:依法追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与理由: 我与*********有限公司一案,经本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于2015年5 月21日立案执行,在给*********有限公司下达履行通知后,通过贵院查 询核实到********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给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 中国银行***支行账户转款****万元,但该款项被执行人私自挪用,不予履 行执行裁定的义务,此后又经贵院查证核实2016年被执行人*********有 限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场地租赁给别人进行生产加工,租赁收入同样未进行 执行裁定义务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 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执行法院裁决,严 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日 谢谢你的观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研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对此行为的惩处,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存有适用范围不宽,追究程序复杂等缺陷,客观上致使惩处不力,一些被执行人长期赖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司法权威也因此受到损害。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观点和建议…… 目录: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现状及原因分析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历史渊源 ⑴本罪最早出现的刑事立法。 ⑵中国关于本罪刑事立法的发展 ①1979年刑法 ②1997年刑法, ③1998年4月8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④20XX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三、构成要件分析 ⑴犯罪主体 ⑵犯罪客体 ⑶犯罪的主观方面 ⑷犯罪的客观方面 四、关于本罪的认定 ⑴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界限 ⑵本罪的罪数形态 ⑶本罪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五、关于本罪的诉讼程序 六、对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点建议 ⑴扩大犯罪主体范围,提高法定刑期 ①单位应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适用双罚制

②担保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③提高法定刑期,并处罚金刑 ⑵完备犯罪客体范围,科学确定罪名 ①将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直接纳入客体范围 ②人民法院生效的决定、通知、命令亦应纳入本罪对象 ⑶健全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程序 ①人民法院民事处罚为前置 ②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造成严重后果为条件 ③国家公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自诉原则 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一是被执行人难找,二是执行财产难寻,三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四是应执行财产难动。究其原因,一是法制观念淡薄,不少人以为逃债、赖债甚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只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观念支配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有些领导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采取种种手段抗拒执行或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不协助甚至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被执行人并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故意“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抱着侥幸心态,采取隐藏、转移、非法处置财产甚至暴力的方法拒不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截止到20XX 年8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尚有未结执行案件83万余件①。安徽全省法院20XX 年至20XX年6月底共受理执行案件168682件,执结148388件,也有20294件案件未能执结②。在这些未结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拒不履行的情形。在一大批案件不能执结的同时,暴力抗法事件却时有发生,从1999年7月到20XX年11月,全国法院执法过程中共发生暴力抗法事件249次,有384名法官被打伤③。安徽省同期共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21起,有30多名执行干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并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④。对于这些藐视法律的行为,仅靠民事制裁措施显然不能抑制,必须动用更为严厉的刑罚手段进行制裁。而我国刑法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虽有惩处规定,但现实中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在全国1999年7月至20XX年11月的401名暴力抗法者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41人;安徽省同期的21起暴力抗法事件中,刑事拘留只有2人⑤。个别事件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得到处理。如2000年摩托罗拉公司申请执行基尔斯公司案,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基尔斯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法院便在对其法定代表人崔某进行司法拘留的同时申请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以此案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崔某在拘留十五天释放后便了无踪迹,致使摩托罗拉公

如何理解拒执罪中的“有能力执行”

如何理解拒执罪中的“有能力执行” “有能力执行”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没有执行能力而没有执行的,不构成本罪。关于“有能力执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一、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不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 “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节点认定应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1)这符合立法本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本罪中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加以明确,“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裁判要旨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自判决、裁定生效至被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立案审理期间,行为人在任何时间点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能力的,均可以认定“有能力执行”,而非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 二、“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行情况的制约 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应当综合全部案情加以判断,要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收入、支出情况等。对给付的执行义务,则要考虑行为人实施给付行为的能力及现实的可能性。执行终结裁定书通常以被执行人名下无“显性”财产为根据的,如名下存款、不动产等,而刑事程序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不仅要考虑行为人“显性”财产,而且要考虑其“隐性”财产,需要依据综合情节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比如,行为人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或高额动产,但确实存在高消费、高支出的,仍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简言之,除了行为人及其庭生活必需外,如果行为人有非必要性支出的,即使名下无财产,仍可视情节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三、“有能力执行”包括部分执行能力 在对财产的执行中,“有能力执行”是指可供执行的财产,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即使行为人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但有能力分次履行执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这样理解是为了防止行为人以不能全部履行义务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在财产给付中,行为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生活来源并能够维持一般人的生活水平的,就能分批给付小额财产,具有了部分履行的能力,低保人员、家庭严重困难、失业无收入来源等除外。 本文由只做刑案的智豪律师编辑整理。

关于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关于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目录 前言 (1) 一、导致该罪的事由 (3) 二、犯罪主体 (4) 三、案件的地域分布及检察院层级 (5) 四、案由 (6) 五、处理年份 (6) 六、文书类型 (7) 七、不起诉的原因 (7) 总结 (9)

前言 此份数据报告系2018年笔者在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的一份工作成果,在我所主任刘德文律师、副主任罗秋林律师的指导下完成,大数据及可视化技术的学习和运用得到了我所姚茜律师的指导与帮助。 该份大数据的采集与总结历时两周,在此期间,笔者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了深刻印象。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明晰了此类案件如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出自哪些原因。 本报告所依据的数据的获取途径是网络,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时间截取为2015年-2018年5月,搜索关键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文件类型为“不起诉决定书”,共有90个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法院百日攻坚战工作总结.docx

“破解执行难百日攻坚战”专项活动开展以来,XX区法院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周密安排、真抓实干、动真碰硬,有力攻克了一批骨头案、系列案和沉积案,取得了显著实效,现将“百日攻坚”活动取得的成果,汇报如下: 一、“百日攻坚”专项活动进展总体情况 XX区法院自“破解执行难百日攻坚”活动开展以来积极进取、主动作为、大力推进“七个一批”工作,截止12月10日,共执结各类案件1066件,执行到位标的额100288139元。 二、“七个一批”推进情况 (一)集中曝光一批失信被执行人:百日攻坚活动期间,对符合失信被执行人条件的516名自然人、112家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信用惩戒,公开曝光。XX区法院定期刊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专刊,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介渠道,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开范围及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二)集中限制消费一批:对规避执行,有能力而不主动履行债务的158案172名自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拘束其活动空间,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三)集中网络司法拍卖一批:通过“百日攻坚”专项活动,XX区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对31件案件,49件标的物进行了网拍,起拍价总额862万元,成交4起,共计151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集中司法拘留一批:对规避执行、阻挠执行、妨碍执行、抗拒执行的68案76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期间有38人迫其履行法律义务,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五)集中追究拒执罪一批:继续加强与公安、检察、劳动监察、街道社区等部门的协作职能,集中开展查找、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财产等专项行动,对涉嫌拒执犯罪的10案18人移送石嘴山市公安局XX区分局依法追责,目前XX区法院正在与石嘴山市公安局XX区分局积极协调,使惩戒拒执犯罪常态化。 (六)集中司法救助一批:XX区法院经过严格筛查,对9案11名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救助,共救助金额22.5万元,有效缓解了申请人的生活压力,避免了信访、上访案件的发生。 (七)集中执结一批:XX区法院在优化1+2+X执行模式的基础上,继续发扬5+2、白加黑的优良传统,多措并举、攻坚克难、强化执行,截至12月10日共执结各类案件1066 件,执行到位标的额逾亿元。 三、执行联动及规范化建设情况 今年以来,XX区法院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打响执行攻坚战”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部署要求,先后与区政法委会签《关于成立石嘴山市XX 区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开展“破解执行难百日攻坚战”专项活动方案》等相关文件,并得到了区政法委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 XX区法院执行局深入开展党风党纪、廉洁司法和警示教育工作,积极引导执行干警正确认识和规范行使执行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管、警钟长鸣。同时,认真落实最高院“十个严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彻底遏制执行款物管理、委托评估、拍卖等环节中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苗头,切实在执行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筑牢“防火墙”和“隔离带”,XX区法院执行局干警迄今未发生违纪违法情况。 四、人员配备、装备保障情况 执行局现有人员35名,其中员额法官7名,执行人员19名,法警5名,书记员4名,分设五个执行小组,以员额法官为中心,开展各项执行工作。 执行局现已建成执行指挥中心,为执行人员配备执法车辆5台,执法人员均配备了单兵执法记录仪,并办理了人身保险。执行局五名法警,均配齐警械装备,主要负责日常执行和应急处置工作。另有两名保安,负责出入口、办案区和办公区的安全警卫工作,还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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