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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 246 -

目录

第一章

1.

2. 2.1 2.2 2.3 2.4 2.5

2.6

3. 3.1 3.2 3.3

3.4

4.

5.

6. 6.1 6.2

6.3

7. 7.1 7.2 7.3 7.4 7.5

7.6

8. 第二章

1.

2. 2.1 2.2 2.3 2.4 2.5 2.6

2.7

3. 3.1 3.2

3.3

4. 4.1 总则……………………………………………………

引言……………………………………………………

审查原则…………………………………………………

合法原则…………………………………………………

公正执法原则……………………………………………

请求原则…………………………………………………

依职权审查原则…………………………………………

听证原则…………………………………………………

公开原则…………………………………………………

合议审查…………………………………………………

合议组的组成……………………………………………

关于组成五人合议组的规定……………………………

合议组成员的职责分工…………………………………

合议组审查意见的形成…………………………………

独任审查…………………………………………………

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的审批…………………………………………

审查决定的构成…………………………………………

审查决定的出版…………………………………………

更正及驳回请求…………………………………………

受理的更正………………………………………………

通知书的更正……………………………………………

审查决定的更正…………………………………………

视为撤回的更正…………………………………………

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

驳回请求…………………………………………………

关于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的审查…………………………………………

引言……………………………………………………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复审请求客体……………………………………………

复审请求人资格…………………………………………

期限……………………………………………………

文件形式…………………………………………………

费用……………………………………………………

委托手续…………………………………………………

形式审查通知书…………………………………………

前置审查…………………………………………………

前置审查的程序…………………………………………

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

前置审查意见……………………………………………

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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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 -

4.2 4.3

5.

6.

7.

8.

9. 第三章 1. 2. 2.1 2.2 2.3 3. 3.1 3.2 3.3 3.4 3.5 3.6 3.7 4. 4.1 4.2 4.3 4.3.1 4.3.2 4.3.3 4.4 4.4.1 4.4.2 4.4.3 4.4.4 4.5 4.6 4.6.1 4.6.2 4.6.3 4.7 5. 6. 6.1 6.2 7. 第四章 1. 修改文本的审查 ………………………………………… 审查方式 …………………………………………………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 复审决定的送达 ………………………………………… 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 ……………………… 复审程序的中止 ………………………………………… 复审程序的终止 …………………………………………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 引 言 …………………………………………………… 审查原则 ………………………………………………… 一事不再理原则 ………………………………………… 当事人处置原则 ………………………………………… 保密原则 …………………………………………………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 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 文件形式 ………………………………………………… 费 用 …………………………………………………… 委托手续 ………………………………………………… 形式审查通知书 …………………………………………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 审查范围 …………………………………………………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 举证期限 ………………………………………………… 请求人举证 ……………………………………………… 专利权人举证 …………………………………………… 延期举证 ………………………………………………… 审查方式 ………………………………………………… 文件的转送 ……………………………………………… 口头审理 …………………………………………………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 审查方式的选择 ………………………………………… 案件的合并审理 …………………………………………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 修改原则 ………………………………………………… 修改方式 ………………………………………………… 修改方式的限制 ………………………………………… 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 ……………………………………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达、登记和公告 ………… 决定的送达 ……………………………………………… 决定的登记和公告 ……………………………………… 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 引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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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261 261 261 261 261 263 263 263 263 263 263 263 264 264 264 265 265 265 266 266 266 267 267 267 268 268 268 268 268 268 269 269 269 269 270 270 270 270 271 271 271 271 273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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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5.1 5.2 5.3 5.4 6. 7. 8. 9. 10. 11. 12. 13. 第五章 1. 2. 3. 4. 5. 5.1 5.1.1 5.1.2 5.2 5.2.1 5.2.2 5.2.3 5.2.4 5.2.4.1 5.2.4.2 5.2.4.3 5.2.5 5.2.5.1 5.2.5.2 5.2.6 5.2.6.1 5.2.6.2 5.2.6.3 6. 6.1 6.2 6.2.1 6.2.2 6.2.3 口头审理的确定 ………………………………………… 口头审理的通知 ………………………………………… 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 口头审理的进行 ………………………………………… 口头审理第一阶段 ……………………………………… 口头审理第二阶段 ……………………………………… 口头审理第三阶段 ……………………………………… 口头审理第四阶段 ……………………………………… 口头审理的中止 ………………………………………… 口头审理的终止 ………………………………………… 当事人的缺席 …………………………………………… 当事人中途退庭 ………………………………………… 证人出庭作证 …………………………………………… 记 录 …………………………………………………… 旁 听 ……………………………………………………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 引 言 …………………………………………………… 现有设计 ………………………………………………… 判断客体 ………………………………………………… 判断主体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 判断基准 ………………………………………………… 外观设计相同 ……………………………………………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 判断方式 ………………………………………………… 单独对比 ………………………………………………… 直接观察 ………………………………………………… 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 ………………………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 确定对比设计公开的信息 ……………………………… 确定涉案专利 ……………………………………………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对比 …………………………… 组件产品和变化状态产品的判断 ……………………… 组件产品 ………………………………………………… 变化状态产品 …………………………………………… 设计要素的判断 ………………………………………… 形状的判断 ……………………………………………… 图案的判断 ……………………………………………… 色彩的判断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审查 ………………… 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 ……………… 现有设计的转用、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 ………… 判断方法 ………………………………………………… 现有设计的转用 ………………………………………… 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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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7. 7.1

7.2

8.

9. 9.1 9.2 9.3 9.4 9.5 第六章

1.

2.

3.

4.

第七章

1.

2. 2.1

2.2

3.

第八章

1.

2. 2.1 2.2 2.2.1 2.2.2

2.2.3

3.

4. 4.1 4.2 4.3 4.3.1 4.3.2 4.3.3

4.3.4

5. 5.1 5.2 5.3 5.4 独特视觉效果……………………………………………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审查…………………

商标权……………………………………………………

著作权……………………………………………………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核实…………………………………

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

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

享有优先权的条件………………………………………

优先权的效力……………………………………………

多项优先权………………………………………………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引言……………………………………………………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引言……………………………………………………

专利权人相同……………………………………………

授权公告日不同…………………………………………

授权公告日相同…………………………………………

专利权人不同……………………………………………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引言……………………………………………………

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的分配…………………………………………

证据的提交………………………………………………

外文证据的提交…………………………………………

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

证明手续…………………………………………………

物证的提交………………………………………………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的调查收集……………………

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

证据的质证………………………………………………

证据的审核………………………………………………

证据的认定………………………………………………

证人证言…………………………………………………

认可和承认………………………………………………

公知常识…………………………………………………

公证文书…………………………………………………

其他……………………………………………………

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

申请日后记载的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

技术内容和问题的咨询、鉴定…………………………

事人提交的样品等不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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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4章节-专利分类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四章专利分类 第四章专利分类 1.引言 专利局采用国际专利分类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 以最新版的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包括其使用指南) 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有疑义时以相同版的英文或法文版本为准。 分类的目的是: (1)建立有利于检索的专利申请文档; (2)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配给相应的审查部门; (3)按照分类号编排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系统地向公众公布 或者公告。 本章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类。外观设计的分类适 用本部分第三章第12节的规定。 2.分类的内容 对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进行分类,应当 给出完整的、能代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并尽可能对附加信息进行分类;将最能充分代表发明信息的分类号排在第一位。 发明信息是专利申请的全部文本(例如: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中代 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信息,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专利申请中明确披露的所有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 附加信息本身不代表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而是对检索可能是有用的信息, 其中包括引得码所表示的技术信息。附加信息是对发明信息的补充。例如:组合物或混合物的成分,或者是方法、结构的要素或组成部分,或者是已经分类的技术主题的用途或应用方面的特征。 3.技术主题 3.1技术主题的类别 发明创造的技术主题可以是方法、产品、设备或材料,其中包括这些技术 主题的使用或应用方式。应当以最宽泛的含义来理解这些技术主题的范围。(1) 方法。例如:聚合、发酵、分离、成形、输送、纺织 品的处理、能量的传递和转换、建筑、食品的制备、试验、设备的操作及其运行、信息的处理和传输的方法。 (2) 产品。例如:化合物、组合物、织物、制造的物品。 (3) 设备。例如:化学或物理工艺设备、各种工具、各种器具、各种机器、 各种执行操作的装置。 (4) 材料。例如:组成混合物的各种组分。 材料包括各种物质、中间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产品的组合物。材料的例子如 下: 【例1】 混凝土。组成材料是水泥、沙石、水。 【例2】

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5章节-无效外观

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1.引言 本章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有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九条的审查。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其他条款的审查,适 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2.现有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关于现有设计的时间界限、公开方式等参照第 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 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称为惯常设计。例如,提到包装盒就能想到其有长方体、正方体形状的设 计。 3.判断客体 在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审查时,将进行比较的对象称为判断客体。其中被法2.4 请求宣告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的判断客体 简称对比设计。 在确定判断客体时,对于涉案专利,除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确定外,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写明请求保护色彩、“平面产品 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简称为不限定边界) 等内容加以确定。 涉案专利有下列六种类型: (1)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 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是指无图案且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设计。 (2)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 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和图案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无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和色彩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 4.判断主体 - 279 -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第3.5节,将第3.4节第(2)项移至第3.5节并作修改,第3.5节的内容如下: 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2)项(i)修改为: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04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
2017年4月
1

主要内容
引 言 修改内容
? 第二部分第一章 ? 第二部分第九章 ? 第二部分第十章 ? 第四部分第三章 ? 第五部分第四章 ? 第五部分第七章
2
? 修改背景 ? 修改过程 ? 适用问题



3

修改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精神
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02
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 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 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
审查实践
03
明确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
4

修改过程
2015年10月 2015年11-12月 2015年12月-2016年3月 2016年3-8月 2016年8-9月 2016年10-12月 2017年2月28日
? 启动指南修改工作
? 征集指南修改建议780条
? 起草组提出拟修改要点385条
成立十个起草组
成立统稿组
(指南处人员参与到各起草组中) ? 召开系列讨论会12次、统稿会2次 ? 起草组完善、统稿组审核形成《修改草案(初稿)》 ? 局内外征求意见 完善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稿)》 ? 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106个单位和个人,261条)
? 签署局令,2017年4月1日起 施行
5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 6.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本节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这类申请的审查特殊性做出规定。 6.1 审查基准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6.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基于抽象算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的数学模型建立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再如,一种根据用户的消费额度进行返利的方法,该方法中包含的特征全部是与返利规则相关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还包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6.1.2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则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2010-part5讲解

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目录 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435(5 - 1 ) 1- 引言........................................... 435(5 - 1 ) 2.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435(5 - 1 ) 2. 1 书面形式 ...................................... 435(5 - 1 ) 2.2电子文件形式.................................. 435(5 - 1 ) 3.适用文字 ...................................... 436 (5-2) 3. 1 中文........................................... 436 (5 - 2) 3.2汉字........................................... 436 (5 - 2) 3.3外文的翻译.................................... 436 (5 - 2) 4.标准表格..................................... 436 (5 - 2) 4.1纸张 .......................................... 437(5 - 3 ) 4.2规格 .......................................... 437 (5 - 3) 4. 3 页边 .......................................... 437 (5 - 3) 5.书写规则..................................... 437 (5 - 3) 5. 1 打字或印刷...................................... 437 (5 - 3) 5.2字体及规格...................................... 437 (5 - 3) 5.3书写方式........................................ 438 (5-4) 5.4书写内容........................................ 438 (5-4) 5.5字体颜色........................................ 438 (5-4) 5.6编写页码....................................... 438 (5-4) 6.证明文件........................................ 438 (5 - 4) 7.文件份数........................................ 438 (5 - 4) 8.签字或者盖章.................................... 439 (5-5) 第二章专利费用........................................... 440 (5-6) 1-费用缴纳的期限.................................. 440 (5-6) 2-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440 (5-6) 3-费用的减缓...................................... 442 (5 - 8) 3.1 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442 (5_8) 3- 2 费用减缓的手续.................................. 442 (5 - 8) 4-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442 (5-8)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5章节-实用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五章 实用性 - 131 - 第五章 实用性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 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实用性 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2.实用性的概念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 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 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 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 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 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 权。 所谓产业,它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 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 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 造一种物品,还可以包括例如驱雾的方法, 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 一种形式的方法。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 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 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3.实用性的审查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应当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 之前首先进行判断。 3.1审查原则 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 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 实施无关。 3.2审查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是指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 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 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以下给出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 3.2.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反之, 法22.4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67号) [发布:2013.09.16 实施:201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13-11-06大中小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2013年9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

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8章节-证据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细则 3 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1.引言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无效宣告案件审查实践,制定本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的各种问题,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指南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2.当事人举证 2.1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依据前述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2证据的提交证据的提交除本章规定之外,应当符合本部分第三章第4.3节的规定。 2.2.1外文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 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 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 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 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 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 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 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 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 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 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 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2.2.2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 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 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 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293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10章节-化学领域

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引言 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在多数情况下,化学发明能否实施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试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 确认;有的化学产品的结构尚不清楚,不得不借助于性能参数和/或制备方法 来定义;发现已知化学产品新的性能或用途并不意味着其结构或组成的改变, 因此不能视为新的产品;某些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仅仅按照说明书的文字描述 很难实现,必须借助于保藏生物材料作为补充手段。本章旨在按照专利法和专 利法实施细则的原则,并在符合本指南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如何处理化 学发明审查中的某些特殊问题作出若干规定。 2.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 2.1天然物质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 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 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 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2.2物质的医药用途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则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它们用于制造药 品,则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参见本章第4.5.2节)。 3.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 法26.3 3.1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 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组合物以及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 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 (1)化学产品的确认 对于化合物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团、分子立体构型等) 或者分子式,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 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记载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例如各种定性或者定量数据和谱图等),使要 求保护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确认。此外,对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应当对其重 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者分子式按照对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记载之 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 段、接枝等) 等要素作适当的说明;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 化合物,则还应当记载其结晶度、密度、二次转变点等性能参数。 对于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除了应当记载组合物的组分外,还应当记载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各组分可选择的范围、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其对 组合物性能的影响等。 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说明书中应当进一步使用适当的化学、物理参数和/或制备方法对其进行说明,使要求保护的化 - 191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 (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法26.3 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 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法26.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 领域的一般性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明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 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

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 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 的规定。 2.1.1清楚 法26.3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 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法26.3 2.1.2完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 - 93 -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审查指南2.3

第三章新颖性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 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之一。 2.新颖性的概念 法22.2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 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 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 利申请文件中。 因此,具备新颖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既不同于现有技 术,也不同于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 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 2.1 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 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 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 技术也称为已有的技术。 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 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 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 术知识的内容。 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 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 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 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 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 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144

145 现有技术与时间、地域和公开方式有关,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2.1.1 时间界限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2.1.2 地域界限 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视具体的公开方式而确定。属于出版物公开的,该地域指全世界范围;属于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的,则仅限于国内。 2.1.3 公开方式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2.1.3.1 出版物公开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例如以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形式存在的文件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对于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法22.2、细则30 法22.2、细则30 法22.2、细则30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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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1. 2. 2.1 2.2 2.3 2.4 2.5 2.6 3. 3.1 3.2 3.3 3.4 4. 5. 6. 6.1 6.2 6.3 7. 7.1 7.2 7.3 7.4 7.5 7.6 8. 第二章 1. 2. 2.1 2.2 2.3 2.4 2.5 2.6 2.7 3. 3.1 3.2 3.3 4. 4.1 总则…………………………………………………… 引言…………………………………………………… 审查原则………………………………………………… 合法原则………………………………………………… 公正执法原则…………………………………………… 请求原则………………………………………………… 依职权审查原则………………………………………… 听证原则………………………………………………… 公开原则………………………………………………… 合议审查………………………………………………… 合议组的组成…………………………………………… 关于组成五人合议组的规定…………………………… 合议组成员的职责分工………………………………… 合议组审查意见的形成………………………………… 独任审查………………………………………………… 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的审批………………………………………… 审查决定的构成………………………………………… 审查决定的出版………………………………………… 更正及驳回请求………………………………………… 受理的更正……………………………………………… 通知书的更正…………………………………………… 审查决定的更正………………………………………… 视为撤回的更正………………………………………… 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 驳回请求………………………………………………… 关于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的审查………………………………………… 引言……………………………………………………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复审请求客体…………………………………………… 复审请求人资格………………………………………… 期限…………………………………………………… 文件形式………………………………………………… 费用…………………………………………………… 委托手续………………………………………………… 形式审查通知书………………………………………… 前置审查………………………………………………… 前置审查的程序………………………………………… 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 前置审查意见…………………………………………… 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251 251 251 251 251 251 251 252 252 252 252 252 252 253 253 253 253 253 254 255 255 255 255 255 255 255 255 255 257 257 257 257 257 257 257 257 258 258 258 258 259 259 259 259 - 247 -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7章节-同样发明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第七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1.引言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属于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有关判断原则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6.1节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 质相同,所述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判断适用本部分第五章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某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与申请在先的另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为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已构成现有技术或者属于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某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申请在先的另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无效 的,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已构成现有设计或者属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在先 公开在后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 查。 2.专利权人相同 2.1授权公告日不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的两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请求专 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中授权在前的专利权无效的,在不存在其他无效宣告理由 或者其他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的两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请求专利 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中授权在后的专利权无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 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应当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如果上述两项专利权为同一专利权人同日(仅指申请日)申请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一项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在申请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过说明,且发明专利权授予时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 止,在此情形下,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放弃授权在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保留被 请求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 2.2授权公告日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和相同授权公告日的两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中一项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仅针对其中一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应当宣告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无效。 两项专利权均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应合并审理。 经审查认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告知专利权人上述两 - 291 -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

附件2: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和主要过程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涉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新领域新业态的发明创造不断涌现。因此,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的需求,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审查指南》相关修改工作。 涉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新领域新业态的发明专利申请明显区别于其他发明专利申请,其特点在于,在发明解决方案中,除了技术一般还包含算法或商业方法等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特征。此次指南修改对这类申请的审查规则做出细化规定,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诠释。一方面,将审查实践中探索的有益做法上升到《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助于统一审查标准,同时给出如何更好地撰写这类申请的指引,促进申请质量提升;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应当结合这类申请的特点,整体考虑技术特征以及算法或商业方法等智力活动规则特征,正确把握发明的技术贡献,以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助推新兴技术和新业态新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需要说明的,修改是在现有 1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框架下,以及时响应现实需求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同时尽可能与现有指南第九章的框架结构保持一致,以方便审查员和社会公众理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需求以及一线审查员具体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于2019年9月中旬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初稿)》,并征求了局内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专门召开了面向创新主体和代理人的征求意见会听取各方意见,完善后形成《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二、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草案在第二部分第九章专门增加第6节,结合具体案例,对此类申请的授权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进行了明确。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所述: (一)强调专利审查中不应简单割裂技术特征和算法特征、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在6.1节“审查基准”部分确立了各个审查条款的总原则:“在审查中,不应当割裂技术特征和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二)明确了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 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还包含 2

专利审查指南-外观设计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 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细则44.1 (1)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 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 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以及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 专利权。 (3) 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 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六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 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4) 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 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 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 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 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 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 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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