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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转诊表

附件3

湖南省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转诊表

人留存。

2、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补充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及合作医疗证复印件。

大病救治、随访工作制度

**县医院贫困人口大病救治、随访工作制度 我院组建大病患者救治、随访的专家组,由各专科专治科室的主任和副主任组成,负责对21种大病贫困人口进行救治和随访工作,同时负责医院相关救治病种的会诊和顾问工作。各科室和相关人员要提高认识,圆满完成农村贫困人口的大病专项救治工作任务。 一、大病患者住院治疗 1、严格按照各病种出入院标准及接诊、转诊流程规范诊疗工作。 2、接诊和/或转诊农村贫困大病患者,要填写《河北省农村贫困患者大病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信息登记表》。 3、按照双向转诊机制,根据患者病情及时上下转诊,并填写《河北省农村贫困患者双向转诊单》,确保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连续的医疗服务。 4、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费。农村贫困大病患者住院,需遵照相关治疗路径执行,严格控费,原则上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耗材、检查、诊疗项目或诊疗技术,严格遵照“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四合理原则对贫困患者进行救治。 5、按要求与患者签订《河北省贫困患者医保目录外药品、耗材、诊疗项目或诊疗技术使用知情同意书》。 6、对违规和不合理使用耗材、药品和检查以及外请专家需贫困患者额外支付劳务费用的科室和人员,本院将予以严厉处理。一经查实,当事者取消或延缓职称申报资格及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处方权6个月,科室主任负同责。

二、大病随访工作 1、大病救治随访任务的责任主体是科室,各科室主任要统筹安排人员入户、随访,不得推诿拖延,兼顾大病救助和医院、科室工作。 2、有特殊情况,救治人员不能按时下乡和随访的,必须安排替代人员,并通知医务科,并在表格中备注说明;调换随访人员时必须由科主任到医务科报备,医务科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大病专项救治专家名单见附件三)。 3、严格按文件要求制定诊疗方案和完成随访,表格信息填写完整、规范,不得空项、漏项。 **县医院医务科 2018年12月15日

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

大关县人民医院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 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等15 个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号),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患大病的疾苦和家庭经济负担,全力打赢健康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7年起,利用2年时间,通过组织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使全县“健康脱贫管理数据库”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以及经省民政厅核准的全省农村特困人 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的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尽可能恢复其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减轻救治对象及其家庭的病痛疾苦和实际自付费用。 二、基本原则 (一)就近便民。我院采取“患者不动、医生动”的行动方针,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由我院接患者入院,按照病情轻重缓急的原则由医务科合理安排住院时间,可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的给予指导性治疗意见后下转至所在的

乡镇卫生院;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给予妥善处置,集中救治患者减少因外出就诊造成的交通、食宿等非医疗费用。 (二)安全有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全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经济适用、疗效确切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保障救治对象医疗质量不低,医疗费用不高,救治效果最佳。 (三)分类救治。根据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9个病种的疾病特点和病程阶段,结合不同疾病的治疗方法、医疗技术应用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实行定救治医院、定诊疗方案、定费用标准等集中救治措施,科学分类实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救治台账。按照“健康脱贫管理数据库”,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核实核准本辖区罹患9个专项救治病种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口患者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疾病救治。要逐人建立大病专项救治台账,按月报县卫生计生委汇总。对救治对象实行动态追踪管理,定期将救治反馈信息按月报送至县卫生计生委。 (二)确定定点医院。我院为县级定点救治医院,我院是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联盟医院。我院与市一院建立疑难重症病例会诊、远程会诊、转诊、巡诊机制,实施转诊备案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进一步方便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即时补偿报销,防范利用虚假发票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发生,提高新农合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卫生部关于在省级和设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是指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住院医药费用,获得新农合的住院费用补偿。参合人员报销的住院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参合人员所在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结算。 第三条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内部管理系统(HIS)和各县级新农合信息系统要按照湖南省卫生厅下发的《湖南省医院

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省级平台数据接口规范》及《湖南省县市区新农合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省级平台补偿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完善接口和相关功能,并与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无缝对接,实现三方信息的互联互通,满足新农合住院患者住院费用实时审核、实时报销补偿的需要。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规范 第四条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异地即时补偿结算工作的需要,设置新农合费用补偿结算工作机构,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配备信息化管理所需的办公设施。要在出院结算处设立新农合报销专用窗口,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五条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和规范新农合病人入、出院办理流程、新农合病人管理制度、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结算等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严格核实参合患者身份,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等费用结算材料。要加强对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宣传单、院报等对新农合费用补偿结算政策、补偿程序和所需材料进行公示和告知。要强化对医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新农合政策培训,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和《湖南省新农合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落实自费项目告知制度,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武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有关事项告知

武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有关事项告知 发布时间:2013-3-13 10:08:03 阅读:414次来源:信息科 一、市外住院费用报销所需手续: 1、住院机打票据(加盖财政监制章、医疗机构公章、有票据防伪标识); 2、住院费用总清单(加盖医疗机构清单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3、住院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专用章); 4、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临时医嘱等全套病历,加盖医疗机构病案专用章或医务科专用章); 5、转诊转院审批表; 6、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7、委托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9、外伤病人还需提供受伤经过证明(有乡村两级主管人员签字及盖章); 10、外出务工人员需提供务工单位的用工证明或村委会出具外出务工证明。 二、参合农民更正个人参合信息所需手续: 1、本人参合年度内缴款票据原件; 2、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三、补办合作医疗证所需手续: 1、参合年度内缴款票据原件; 2、家庭成员户口本、有效身份证;

3、《武安市报》刊登的合作医疗证遗失声明。 四、市外就诊办理转院所需手续: 1、参合农民需到武安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应先在武安市医院或武安市中医院办理转诊转院审批表后,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合作医疗”窗口进行审批,签字盖章后方可转入县外定点医院。 2、急危重症病人来不及办理转诊转院审批表的,可先行住院治疗,在5日内住院参合农民持以下手续:①合作医疗证;②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③入住的武安市外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盖章),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合作医疗”窗口补办转诊转院审批表。 因故未到合管中心签字盖章审批或入住院后没有补办转诊转院审批表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大额医疗费用提前复印下列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偿后,其中低保户、贫困户等救助对象,可到市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参加商业保险的,可到相关保险机构进行理赔;肾移植、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症病人可到红十字会申请医疗救助,具体事宜可以直接咨询上述有关部门,以上述有关部门规定要求为准。请参合农民提前复印保存好下列手续,以免日后给您带来不便: 1、住院诊断证明; 2、住院机打票据; 3、住院费用总清单; 4、住院病历复印件; 5、保存好合作医疗补偿结算单。

大病专项救治诊疗方案

**医院 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诊疗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等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有效缓解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按着《阜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阜平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及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减轻农村贫困大病患者费用负担。 二、工作目标 对我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9种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同时为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对上述疾病实行单病种付费,控制费用总额并纳入临床路径管理。 三、制订诊疗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发布的相关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符合我院诊疗服务能力、具体细化的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 四、大病救治诊疗方案: (一)、患者基本信息 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户口地址 2.联系人姓名关系联系电话

3.患者既往史 4.患者过敏史 5.患者所在地乡村医生姓名联系电话 6.患者所在地卫生院家庭医生签约医生姓名联系电话(二)、诊断情况 1.首诊(复查)时间科室 2.首诊(复查)医院 3.主诉 4.主要病史 5.辅助检查(本院或上级医院)项目: 1) 影像学检查,检查结果: 2) 超声检查,检查结果 3) 实验室检查,检查结果 4)病理学检查,检查结果 5)其它相关检查,检查结果 6.临床初步诊断: 7.诊断医生: 8.诊断依据 9. 科内(专家)讨论、会诊意见 10.科主任意见 11.临床确诊诊断 12、病情评估 13、是否进入临床路径 (三)、诊疗计划 1.入院时间入院科别 2.完善其它相关辅助检查项目 3.针对性制定护理计划项目 4.确定治疗方案(手术、化疗、放疗、血透等) 主要术式: 主要药物:

1、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新农合即时结报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新农合即时结报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即时结报病人就医管理,根据新农合政策调整,特修订本管理办法如下: 一、医院调整由院长、书记任组长的“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新农合即时结报管理领导小组”,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新农合管理工作,医保办主任具体负责,设“新农合即时结报工作”办公室挂靠医保办,设专干经办新农合管理服务工作,各临床科室护士长、总住院兼职新农合管理联络员;入出院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设立“新农合即时结报”专用窗口,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信息中心配备专人进行新农合网络维护。 二、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范围(试行)》,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执行医院“全民医保管理目标责任书”和“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新农合即时结报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规定的费用控制指标:次均费用、住院费用可报销比例、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药品费用占总医药费用比例、出院病例中C、D型病例所占比例等。 三、新农合病人持诊疗卡挂专科号门诊就医,达到住院指征由医生开具电子住院证,病人或家属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证/卡到到结算中心新农合即时结报专用窗口办理入院手续并交纳住院预交金,结算中心负责办理身份证读卡并向病人发放新农合宣传资料。 四、新农合病人入住病房后,主管医生根据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卡),认真审核病人身份,并填报“全民医保病人住院通知单”,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因审核不严出现冒名顶替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护士负责在系统内录入审核意见并传送至结算中心。 五、结算中心负责根据临床科室填报的“全民医保病人住院通知单”办理系统正式注册手续,并通过接口程序将患者身份信息上传至

异地就医办理流程

异地就医备案审批 一、转诊转院 因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患者,需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附件1)主治医师以上填写《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社所,下同)备案审批。病情危急的,可以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先行转诊转院,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二、急诊住院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时,因急、危重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急诊住院备案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住院 已办理异地安置审批手续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和长期居外工作人员,在居住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在入院3日内通知参保单位,单位在其入院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转居住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单位需持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异地就医备案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之日起,有效时限为60天。在转诊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转入医疗机构不能收住院的,可在转入地选择一家我市协议医院或当地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亦可到转入地以外的我市协议医院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后即时告知参保单位,由单位在入院3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办理转诊医院变更备案手续。 已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在转入医院手术治疗后需复查的,可由参保单位出具复诊证明,提供当时手术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器官移植患者和癌症放化疗患者需短期内多次复诊的,可办理一次性复诊备案手续,有效期为180天。

节能服务合同协议范本

节能服务合同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友好协商,并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节约能耗提供科学管理服务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协议,订立本合同。 一、服务的前提条件及目的 1、乙方拥有自主(授权许可)知识产权的多功能节能设备,具有安全、环保、节能,性能稳定,操作简便等优点。 乙方产品(含授权经销的产品)已在九个省得到推广应用,节能效果明显,性能非常稳定,受到使用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为中国节能协会、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各级教委、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全力推广的节能产品。 2、甲方确有节能减排和改造目前高耗能燃烧设备的意愿。解决目前使用的燃烧设备综合利用率低、运行费用高、换煤除渣不方便等弊端。 3、通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节能产品和科学管理服务,达到甲方即能避免一次投资过大,又能实现长期降低能源消耗、节约成本开支、满足环保、安全、可靠、稳定、便利要求等利好目的。 二、乙方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及服务方式 1、本服务项目内容为:乙方为甲方现有使用燃煤及其他能源的设备、设施进行科学改造设计,提供优质节能环保的产品,编制合理的管理方案,达到甲方实现节能减排降低成本的要求。

2、服务方式为:由乙方采用承包方式,无偿提供节能产品进行设备更换,科学运行管理。乙方收取的承包服务费用标准,低于甲方现有能源消耗成本和其他运行费用。 3、双方确认:甲方目前耗能及运行成本为: (1)全年耗能成本万元; (2)证照及设备年检年审元/年; (3)设备维修保养费用元/年; 合计费用:人民币(大写)(¥元) 4、乙方服务承包期为,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乙方的承包服务费,每年元。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承诺的服务工作内容 1、为甲方编制节能计划方案及设计图纸; 2、为甲方提供优质节能产品,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清单。本项目乙方提供的产品价值约。设备使用年限为拾年。 3、乙方保证按设计要求,满足甲方所需的开水、热水、蒸饭、炒菜等功能。 4、乙方负责承包期内的设备维修、保养及安全正常运行,承担所需费用,并负责产品设备的一切安全事故。 5、乙方负责能源燃料成本开支费用。 6、除收取服务费外,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 四、甲方的责任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与医疗费用补偿管理实施细则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与医疗费用补偿管理实施细则 一、住院补偿 (一)住院就诊管理 1、参合人员在泰兴市内定点医院就诊实行自主择院制度,不需办理转院手续。参合人员凭新农合IC卡和身份证登记入院,人卡不符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2、受本市医疗技术水平限制,参合人员需要转外地医院就诊的,实行转院审批制度。参合人员需办理转院手续,转院手续审批后,方可就诊。转本市以外定点的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的,由泰兴市人民医院、泰兴市中医院或者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办理转院手续;确因病情发展需要转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泰兴市人民医院审核,再到市合管办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外地医院就诊。转院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必须重新办理。 3、泰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只限医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在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已注明的除外)、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病房)。 4、急诊(抢救):凡因急诊、抢救的急危重症病人可就近在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先行就诊住院,但必须在一周内凭急诊证明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5、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等,外出期间因病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暂住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三)住院起付线 1、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必须自付起付费用,首次住院起付费用标准见上表。

2、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精神病患者等市政府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免缴个人住院起付线费用。 3、恶性肿瘤患者个人住院起付线费用减半收取。 4、同一年因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个人住院起付线标准在原基础上依次递减20%,但是设最低起付线,除农村五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外,其他参合人员都设最低起付线,泰兴市乡镇医院最低起付线标准为100元、泰兴市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和中医院最低起付线标准为200元和泰兴市以外医院最低起付线标准为300元。 (四)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报医疗费用)补偿范围 住院补偿范围指参合人员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而发生的床位费、药品费、化验和检查费、护理费、手术费、治疗费、材料费、麻醉费等,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报医疗费用)具体指: 1、药品费:使用“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按规定全部进入结算范围,其中,村卫生室药品目录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乡镇卫生院药品目录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泰兴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和市二院药品目录为《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泰兴市以外医院药品目录为江苏省医保目录甲、乙类药品(2007年版),关于中药饮片(中草药)执行《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中药饮片目录》。 2、护理费:限指Ⅰ、Ⅱ、Ⅲ级护理费(编码分别为12010000 3、12010000 4、120100005)、新生儿护理(编码为120100007)以及精神病护理费(编码为120100009) 3、手术费:指《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2010年修订版)规定的手术治疗项目收费标准,不含麻 醉费(编码3301) 4、麻醉费:限指《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2010年修订版)规定的局部浸润麻醉(330100001)、神经阻滞麻醉(330100002)、椎管内麻醉(330100003)、基础麻醉(330100004)和全身麻醉(330100005)费用。 5、普通床位费:每次住院可报床位费的限额标准为一级医院15元/床日,二、三级医院30元/床日(含泰兴市以外医院),即一级医院可报床位费以15元/床日为限结算,即高于15元/床日,按15元/床日结算,低于15元/床日的,按实际数结算;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含泰兴市以外医院)可报床位费,以30元/床日为限结算,即高于30元/床日,按30元/床日结算,低于30元/床日的,按实际数结算。

衡阳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衡阳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湖南省衡阳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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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审核报销流程

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异地)审核报账流程 为加强对新农合参合农民异地住院医药费用审核报账工作管理,规范审核报账操作流程,防范基金风险,特制定新农合异地住院医药费用审核报账流程: 一、报账所需资料 经批准转诊、转院或外出务工、探亲的参合农民在统筹地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可按规定报销住院医药费用。 所需资料: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由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外出务工证明或探亲证明、住院发票、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外伤或中毒病人需提供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公章的客观病历复印件。 二、报账审核结算程序 (一)申请报账 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异地住院参合农民或代办人,持住院报账所需资料到本乡镇新农合服务站申请住院医疗费补偿。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由住院参合农民或代办人持新农合住院报账所需资料到县级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申请补偿。 (二)受理、初审 乡镇新农合服务站或县级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在受理参合患者报账申请时,要对报账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重点

审核病人当年度是否参合,身份证明与报账人是否一致,住院资料是否齐备,出院诊断疾病是否符合报账范围,相关证明(外伤、服毒等)是否齐备。初审有疑问的,不得受理报账,应调查核实后方能报账。 (三)分类处理 初审资料完整齐全、符合新农合报账要求的,按程序进行审核报账;初审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但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初审不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应当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初审住院报账材料有造假嫌疑的,县级新农合服务中心应组织专项调查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资料备份 由经办人员复印住院患者《合作医疗证》和有效身份证明(代报人的身份证明)、其它需要复印的材料。 (五)审核结算 审核结算人员应依据《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修订稿)》、《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目录》以及新农合其它政策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检查、治疗、药品项目与收费清单是否相符;诊断、检查、治疗、用药、收费是否合理;治疗项目、服务项目、用药是否超过目录规定;核实当年度是否突破个人报账补偿封项线。审核完毕后应在《合作医疗证》中作好记录,并将材料转复核人复核。

新农合办理手续及流程

新农合办理流程及所需手续 许昌县 新农合办理流程:入院48小时内-------院医保办领取《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住院科室大夫、护士长签字盖公章(填写内容请参照表中注解)------医保办办理登记-----县合管办办理审批------转诊单交予医保办------出院时到医保办办理报销(带出院证、诊断证明、领取人身份证)----住院收费处结算。 许昌县办理手续需提供: 普通患者:患者身份证、新农合就医证或卡 分娩患者:患者身份证、准生证、新农合就医证或卡 新生儿患者:患儿母亲身份证、准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上年11月1日之后出生的婴幼儿)、新农合就医证或卡 14岁以下儿童(包括14岁)患者:患者户口本(户口本户头和患者户口本人页)、新农合就医证或卡 外伤患者:患者身份证、外伤证明(需加盖村委会公章)、新农合就医证或卡 注:成年人无身份证者需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外伤车祸肇事者逃逸需提供交警大队逃逸证明,摩托车需提供驾驶证 禹州市、鄢陵县、长葛市、襄城县 新农合办理流程:入院三天内(住院大夫开《新农合住院申请表》)----所在县合管办办理电子转诊单----住院科室大夫、护士长签字盖公章(需填写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医保办办理登记----出院时到医保办办理报销(带出院证、诊断证明、领取人身份证)----住院收费处结算。 禹州市办理手续需提供: 普通患者:患者身份证、新农合就医证或卡 分娩患者:患者身份证、准生证(双方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证、新农合就医证或卡新生儿患者:患儿父母身份证、准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当年元月1日后出生的婴幼儿)、新农合就医证或卡 14岁以下儿童(包括14岁)患者:患者户口本或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头和患者户口本人页)、新农合就医证或卡 外伤患者:患者身份证、外伤证明(需加盖村委会公章)、新农合就医证或卡 鄢陵县办理手续需提供: 普通患者:患者身份证、新农合就医证或卡 分娩患者:患者身份证、准生证、结婚证、新农合就医证或卡 新生儿患者:患儿父母身份证、准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当年元月1日后出生的婴幼儿)、新农合就医证或卡 14岁以下儿童(包括14岁)患者:患者户口本或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头和患者户口本人页)、新农合就医证或卡 外伤患者:患者身份证、新农合就医证或卡 长葛市办理手续需提供: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 加强我院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诊转院: 1、由于我院当前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不能确诊或治疗条件有限的患者; 2、不属于我院诊疗范围的患者; 3、患者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者。 二、符合转诊转院的病例原则上转入上级协作医院或区内三级医院。 三、确定需转诊转院的门诊患者,由门诊医生提出,需经上级医师(专业组长/专科医师)或科主任亲自会诊查看;确定需转诊转院的住院病例,由主管医师提出,应请示报告上级医师或科室主任,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亲自会诊查看患者,必要时组织科内讨论或科间会诊讨论,科主任确认转诊转院后,由主管医师填写《双向转诊单》申请到医务科审核,经分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双向转诊单》盖章手续。急诊转院也应电话报告,过后补办《双向转诊单》申请。 四、主管医生应正确评估病人在转送途中的风险,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患者转出前,应及时完成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 五、转院前应做好与患者或家属的病情沟通及说明转院途中的风 险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转院患者应按出院办好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应协助办理有关转院手续。 七、确诊或高度疑似传染病的病人按相关规定转指定医院治疗,精神病人应转精神病科(院)治疗。

八、因各种原因,患者或家属提出自动转院的,由其本人、家属或单位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经治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在《沟通记录表》中写明“要求自动转院,自愿承担转院风险,后果自负”字样并签名。 九、患者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的,将影响医疗费用的报销,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 十、转市外上级医院,不填写《双向转诊单》,但需填写《宜宾市医疗保险转院申报审批表》。 十一、患者转送:首先征求患者及其家属意见,原则上由上级医院医务人员接诊;如病情需要紧急转送,也可以在缴纳救护车费和出诊费用后由本院急诊科负责安排医务人员护送,医生由转诊科室负责,途中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并且需与对方医院取得联系,到达后与被转医院有关人员做好患者病情交接手续。 十二、在医院现有条件许可下,非患者家属自动转院的,不得随意转诊转院患者,对违反上述流程造成后果者,医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湖南省节能推广

湖南省节能推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四条民用建筑节能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采取扶持、奖励等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民用建筑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 编辑本段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及报销程序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及报销程序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参合农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和经批准转至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诊疗费用,除《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中所确定的不予补偿和限价补偿的项目外,均依据《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执行并按桃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二)下列项目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服务项目 (1)挂号费(包括特需门诊、专家门诊挂号费),门诊、住院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自请会诊,外请专家手术费,点名手术费,检查、治疗,手术加快费,特需医疗服务费,陪护费,包床费,护工费,高价病床费(超出最低床位费的费用),家庭病床费; (3)就医、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4)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洗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等; (5)输血费(包括全血、成分血和血液制品); (6)《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范围外的诊疗项目(包括新项目、新技术、新器械、新材料等); (7)医疗机构开展的未经物价、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诊疗项目。 2、非疾病诊疗项目

(1)各种健美、美容、美发、美体、减肥、增胖增高等; (2)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 (3)镶牙(包括种植牙)、洁牙、牙齿畸形矫治及其并发症 (4)装配义眼、假发、假肢等; (5)验光配镜(包括隐形眼镜)等。 3 、预防保健项目 (1)预防接种、预防用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2)妇女、儿童保健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3)婚前检查、妊娠遗传病诊断; (4)保健按摩、足疗、水疗、体疗、食疗、气功医疗等; (5)利用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进行的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出国、出境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包括健康咨询、心理咨询)等; (6)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疾病防治项目,如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等; (7)国家免费治疗的疾病项目,减免费用的治疗项目减免费用部分。 4、保健、康复器械及用品 自用保健、康复的各种按摩、磁疗、检查、化验、治疗的器械和用品,包括助听器、矫形器、牵引器、拐杖、轮椅、按摩器、磁疗用品、护背、护腰、护碗、护膝、血压测量仪、血糖检测仪等。 5、治疗项目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县内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运行半月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步骤不一致、操作方法不统一、转诊(转院)要求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为保证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顺利运行,现就若干问题具体处理通知如下:一、凡因急诊急救直接到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办理转诊转院补办审批手续时,其提供的市级医疗机构急诊诊断证明上除须注明有“急诊入院”或“危重入院”及简要危急重病情情况描述外,还须提供入住就诊医院的“首次病程记录”和“长期医嘱单”的复印件各一份。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周。 参合患者因急症由xx市医疗急救中心统一委派“120”救护车接送到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在入院后一周内凭“120”急救处置病历复印件和急诊入院诊断证明到县合医中心补办转诊(转院)审批表。 二、各乡镇定点医院(卫生院)非紧急原因不得直接将“非危急重”患者转入市定点三级医院。否则,患者因此产生的补偿费用差额由转

诊医院承担。 三、参合患者因个体差异原因要求采用微创手术治疗方式的,如转诊医院和其他县级医院又不能开展的,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县人民医院进行微创手术治疗,首诊医院应予同意办理。 四、外出到xx市城区临时居住、务工、读书、探亲的参合农民因罹患非危急重疾病直接到市级定点医院就诊的,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可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务工单位证明、村委或社区居委会证明、个体经商的工商所证明等相关证明)和就诊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补偿所需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合医办办理补偿报销,其报销标准为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不能提供相关临时居住(暂住)证明的,其补偿标准按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45%执行。 五、参合患者如罹患新生儿科(指自脐带结扎至生后满28天为新生儿)、精神科、骨科、恶性肿瘤四个专科疾病,可直接到县级专科医院或设有专门科室的县级医疗机构(二乙及以上)治疗。如因病情危重需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上述县级医疗机构首诊医师(科室)可按程序直接办理专科内病人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手续,但不能越科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如县骨科医院收治的骨伤科病人可以直接办理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手续;但其收治的儿科病人则不能直接转市三级医疗机构,仍需按程序转入县人民医院)。但“危急重” 新生儿科病人除外。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08]15号 【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6 【实施日期】2008.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8〕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提高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的政策规定,使新农合基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筹资机制,严格基金监管 (一)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各区县要不断探索筹资形式,完善筹资机制,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多途径探索符合国家政策、符合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简便易行的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机制,如乡村

医生结合防保工作筹资、烤烟收购委托筹资、小额信贷委托筹资、贫困农民救助参合、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户奖励参合、滚动式预缴费等。无论采用什么办法,都必须做到农民自愿、手续齐全、资金安全、责任清楚。严禁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更不得由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五保户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民政部门视情况代缴),不得虚报参合人数。同时,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不断扩大新农合在农民群众中的影响,引导尽可能多的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新农合。 征缴机构收取参合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及时足额将资金存入基金专户。 (二)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湘财社〔2004〕31号)、《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程序的通知》(湘卫合医发〔2007〕1号)、《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制定完善基金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报销程序,对新农合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建立卫生、财政主管部门与代理银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要强化定期审计制度,把基金筹集、运行、使用情况纳入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内容,有效防止基金的损失风险和透支风险。要简化医药费用补偿报销手续,为农民报销医药费用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建立区县、乡镇、村医药费用补偿三级公示制度,每月在区县合管办、区县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和村部公示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保障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监察、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视其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持合理分配基金,严格执行补偿标准 (一)新农合基金的分配使用。我市新农合基金仍然坚持按“大病统筹为主”、“收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建科[2009]32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9.21 【实施日期】2009.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建科〔2009〕32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示范带动效应,我厅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工程效应,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设计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或者设计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对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其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可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检查、示范工程竣工验收、称号授予以及能耗监管等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技术先进、本地适用的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推动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分级诊疗服务宣传手册

分级诊疗服务宣传手册 1.什么是分级诊疗? 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院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大医院治疗。通过宣传,引导老百姓根据病情选择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 2.分级诊疗的转诊流程是怎样的呢? 常见病、多发病鼓励在基层就医,危急重症可逐级或越级转诊。当患者在基层就医病情发展,需向上转诊时,结合自主选择和就近的原则,按照双向转诊制度,基层医院经治医师填写《广安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后,一般首先转诊到签约的二级医院,二级医院可以视病情转往二级以上医院,若病情趋于稳定,鼓励患者转回基层医院;在下转患者时,上级医院应将患者诊断治疗、愈后评估、辅助检查机后续治疗、康复指导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要开展跟踪服务。 3.新农合患者首次门诊应到哪里去看病?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常见病病人门诊应做到基层首诊,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均视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区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城乡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新农合)、民营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就诊时主动出示参合证,其门诊医疗费报销额度受年度最高报销额限制。 患特殊疾病(具体以县农合办公布的补偿方案为准)参合患者门诊治疗应按规定到乡或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相关门诊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4.新农合患者应到哪里去住院? 参合患者住院应做到基层首诊。因病情需要须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应由所住院医疗机构医师填写双向转诊转出(回转)单、《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审批表”),按照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方可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 5.新农合患者住院费用在哪里报销? 患者在统筹地内就医的在就诊机构出院即报,在异地就医的,在就诊医院指定窗口(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系统运行后)或参合地指定地点的窗口(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系统运行前和省外就医人员)办理新农合报销。 6.转诊(转院)患者的费用补偿需要哪些资料? 凡经《转诊转院审批表》申报审批同意的参合患者,在办理补偿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转出医疗机构门急诊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疗机构盖章)、合医证、身份证(户口簿)及领款人身份证(户口簿)等; ②出院证明及出院记录(就诊医院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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