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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人之初性本善

如何认识人之初性本善
如何认识人之初性本善

《三字经》书中的第一句话:人之初,性本善。

(时间警示)那么我们只有两种

孟子对,原因是他们在暗中全面或片面地回答了相同的问题;荀子说性本恶是想强调教育的重要性,号召人们用教育来去除人性之“恶”;而孟子之所以说性本善是因为他想说明后天生活环境对人成长的重要性,提醒人们要注意后天生活对人的影响,其中包括教育的好坏!善与恶本身就没有界限,何为善,何为恶,本就没有定义,所以善恶本一体

孟子主张性善说,荀子主张性恶论,告子主张人性无善恶之分“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如水之无分于东西也”。董仲舒则持“性三品”说,把人性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宵之性”三等。杨雄则持善恶相混说,认为“人之性,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

这关键要你怎么看待呢,说谁对谁错没什么意义。孟子认为人初性善:一个人总是有善心的,万恶的人还没出生呢,就算做了什么坏事,很多是被逼的,什么都好,谁会做坏事;荀子认为人初性恶:人要有自制力,有很多道德和法律,人必须学习和遵守,以此来规范自身。

这就是孟子的“性善论”与荀子的“性恶论”

他们都是儒家学说的巅峰级大师,只不过荀子后来对儒学提出了一些发展并且进行修改,其实我个人认为孔子的思想也很靠近“性善论”。在理论上讲,各自独领风骚,所以应该看一下实际效果。

先说“性恶论”吧,那是在荀子去楚国的兰陵之后提出的,后来荀子教出了两位高足,秦相李斯,与公子韩非!这都是法家学说的代表性人物(至于荀子是儒家导师,为什么教出法家弟子,暂不解释)。那么我们在看法家的代表人物,除了李斯与韩非,还有“超级变法”的商鞅!你看,法家出来的都是大政治家!权术家!甚至可以匹敌诸侯!这也算是“性恶论”的产物。

再说“性善论”吧,那就应该再看孟子的弟子了。像万章、公孙丑、公都子、屋庐子、孟仲子,孔子的大弟子颜回。这都是什么人?这都可以说的超凡脱俗的大思想家。有的一生很穷苦,但是依然过的很开心、刻苦著书,食用的是精神食粮,那都不是一般人能有的

境界,这也可以说是“性善论”的产物。

人之初,性本善是孔子对人性的认识。认为人生下来本是善良的。而询子认为人性本恶。而他们有共同之处,就是跟后天收到的教育有关。在三国时期诸葛亮也证实这一点,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管是人性本善还是恶,都离不开后天的教育。后天教育很重要人在刚出生时,本性都是善良的,性情也很相近。但随着各自生存环境的不同变化和影响,每个

人的习性就会产生差异。

其中初的意思是刚出生的婴儿,人生命的开端。

善的字面意思是指品质好,心质良好。

在三字经中:善,就是主张人性的根源点是善的,有善的源端才会有善的行动。

善是指人性的光辉点,人心的美好。恻隐之心,人皆有之。

但是对刚出生的婴儿上说,是无分善恶的。“善”其实并不是指空和无知。因为它的儒学含义并不在此。在儒学和哲学上说。

“人之初,性本善”真正含义在于人的向善之心,人有善的欲望和力量,人性的趋势永远都是向善的。

这句话主要体现的是孟子的性善论。孟子认为,性善可以通过每一个人都具有的普遍的心理活动加以验证。既然这种心理活动是普遍的,因此性善就是有根据的,是出于人的本性、天性的,孟子称之为“良知”“良能”。

中国的《三字经》流传到德国,并且有学者对其内容进行研究。《三字经》首句是“人之初,性本善”,已得到马克思·普朗克研究所的证实。

负责这项专题研究的人类学与心理学教授普朗克确认:婴儿表现出利他主义和善举的心理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婴儿大脑的发育到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可以判断他人行为的真实意图;第二是婴儿逐渐成长发育到有亲社会倾向,有渴望融入社会的心理。婴儿到1岁半甚至早些便具备这两个条件。这时他幼小的心灵和幼稚的行动上便有了助人为乐的意识和品德

研究人员说,人所共识:吸乳是婴儿与生俱来的本能,否则不能生存,婴儿的“恋母情结”与吸母乳密切相关。另外,母亲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大脑中分泌一种慈母素,使母爱成为女人的天性,这种母爱与恋母的互动产生了顺理成章的情景:当婴儿遇到险情时便自然而然地叫喊:“哎哟,妈妈!”绝不可能喊出:“哎哟,爸爸!”世界不同语言的各民族各国家莫不如此。

还有,婴儿和幼儿不分性别,都喜欢戏水。这种行为被称做“爱水情结”。法国学者西蒙·波娃认为这与胎儿生长的环境有关。因为胎儿从形成到出生前一直都浸润在子宫的羊水中,所以儿童的“爱水情结”成为习惯定势。与其说女人温柔似水,不如说她们的婴儿温柔似水。温柔和善良紧密相连,“人之初,性本善”是有本之源:它来自羊水、母乳及恋母、母爱等先天和后天的各种复合因素。

马克思·普朗克研究所的心理学研究员做了一个有趣的实验。他们来到实验室里,在24名婴儿面前做简单的动作和表演。大个儿研究员假装打小个儿研究员一个响亮的耳光,被打者佯装掩面而泣。此刻,所有婴儿都震惊了,24双愤怒的眼睛都集中在打人者身上,有的甚至对被打者流下同情的眼泪。有个叫贝克的婴儿爬到打人者脚下,狠狠地朝他的脚脖子咬了一口!打人者假装疼痛,捂着脚脖子怪叫:“哎哟!妈妈!”许多婴儿笑了起来。研究员从中受到启发:“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此刻,在婴儿身上体现出来。

研究员又做实验,把儿童专用毛巾整整齐齐挂在高两米的尼龙绳上,然后用竹夹子逐个夹好,接着研究员故意笨手笨脚,将许多竹夹子掉在婴儿的地铺上。随着竹夹子落地声,实

验室全体婴儿在几秒钟内做出想要帮忙的举动。

据录像分析研究,一个裹着尿布的婴儿先看看研究员焦急的神情,又看看掉在地铺上的竹夹子。他急切地手脚并用地爬过来,抓起一个竹夹子推到研究员脚边。看样子他很想把竹夹子递到研究员手中。24名婴儿都表现出同样的关心他人助人为乐的热情,非常愿意帮助“笨手笨脚”的研究员

《孟子·告子上》写道:人之性善也犹水之下也人无有善

水无有下说人本性天生善好象水总往低

处流淌样与之相对立荀子提出性恶论《荀子·性

恶》写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认人生而具有好色、好声、好味、好利等特性只有经过教化才能去恶从善还有人提出性无善无恶论;也有人提出性有善有恶论

国古代有性善论和性恶论两说来也有人提出人之初性本无.

从现代科学角度讲人性情性格确定有先天遗传种遗传只

能急与缓躁与柔动与静同能说脾气急点躁点坏

来则产生暴力倾向也能说生下来比较安静、脾气温和

好定善也要看天培养和生存环境何

《三字经》开头就是“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性善,是孟子的儒家思想:人刚出生什么都不懂的时候,性是善的,可是到了成年人,因为教育不当,人性被歪曲了,就变成了丑恶了。在评法批儒年代,《三字经》一打开就受到了批判。人生出来什么都不懂,哪有善恶?性善论是唯心主义,“性本善”就是克己复礼,是孔孟之道在蒙骗老百姓。

与性善论相对的就是性恶论,两种对立的观点已经争论了两千多年。

为什么会争论呢,因为他们都是从道德层面来判断善与恶。用道德来衡量一个人出生的善恶,性善论也好,性恶论也好,都是错误的。

其实,在先秦和远古,善恶和老子的道德一样,并不仅仅是指意识形态,更广泛的是指自然规律,是唯物论。善恶、吉凶都是辩证、对立的统一体。没有善就没有恶,没有吉也就没有凶。《论语》也好,《道德经》也好,它们都源自于易经。易经中的吉凶,本来指的是自然规律,从而引申到社会规律和人的本性。人们拿去算命的时候,就成了迷信,而孔子就是反对用易经算命的,他是通过易经来了解自然规律和社会

发展规律的。

如果把“善”理解为是遵循客观规律,那么,人之初,从怀孕到出生、到吃奶,到学语、到学步,总之,都是符合人的成长规律,本性是善的。如哭闹是人们最讨厌的,但小孩放声大哭的时候,就有大人说,哭得好,越哭肺活量就越大。刚出生的时候,谁都要哭一声,不哭的时候,接生婆还要在婴儿的屁股上打一巴掌,让他(她)哭。用打屁股来让初生儿哭,这是有科学依据的。还有,小孩跌倒了,大人会说,跌了就会长得快。长得快慢与跌有关系没有我们不清楚,但是,一个自小从不跌倒的人,长大以后,他能经受起摔打吗?所以说,只要符合客观规律的,都是善;违反客观规律的,都是恶。

易经是一部反映客观规律的著作。台湾师范大学曾仕强教授说,中国人其实是不信神不信邪的。碰到问题,我们就叫一声“天啊”、“老天爷”。这天和老天爷不是指上帝,不是指神仙,而是指自然界中的天,包括天气。

中国人敬畏天,就是敬畏自然,敬畏自然规律。人之初之所以善,是因为婴儿的成长符合自然规律,是纯洁的,而长大以后因耳濡目染严重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言行就有可能走向“恶”。我们不但要社会和谐,人与人的和谐,还要与动物和平共处,与植物相依相生,还要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世界和谐相处。

这样,我们的人生才能充满了阳光、月亮、雨露、风霜、红花、绿叶……

人之初,性本善"以后紧接着六个字是"性相近,习相远"。这六个字出于《论语·阳货》。"人之初,性本善"据说是孟子的思想,接下来的"性相近,习相远"就比较符合孔子的思想了。但跟前面那六个字是有点矛盾的,既然"人之初,性本善"了,那怎么后来又变成"性相近,习相远"了呢?"性相近",人的本性本来差距并不远,"习"在这里不是学习的意思,是"熏染"的意思,受影响,被熏染,被污染的意思。本性本来差距并不远,但是因为后天受到环境的影响,受到各种各样外部环境的熏染,差距越来越大。

《三字经》开篇就是:“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句话的后半段是孔子说的,但是,“人之初,性本善”是谁说的呢?孔子没说,孟子也没说,荀子明白主张“性恶”,更不会说了。这句话其实是宋代人说的。

我们不谈哲学史上的复杂问题,单看这句话,立刻可以察觉“人性本善”的概念有两大盲点:一是在经验上缺乏佐证。试问每天电视及报纸的新闻中不是充斥着各种罪恶行径吗?有谁是本善的?如果“本善”是指出生时原本天性是善,一进入社会就被污染了,那么试问,组成社会的成人不也是本善的吗?若把责任推到过去,那么过去从第一个人出现以来,不也是本善的吗?当然,我们同意人性非常复杂,而“本善”只是描述其主要特质,用以区别人与禽兽之别。但是,为了区别人与禽兽,不可说一边本善,另一边本恶,因为禽兽根本没有善恶问题。只可以说“人有可能行善”,而禽兽与善恶无涉。既然如此,何必用“本善”来混淆视听?

第二个盲点是:善与恶都是价值上的概念,而任何价值之呈现,皆以“自由选择”为前提。那么试问:在一个人尚未有能力作自由选择的年幼阶段,怎样判断是“本善”?然后,一个人成长到可以自由选择的时候,这种自由必然是同时向善与恶开放的,亦即任何自由的行动都可能导致善,也同样可能导致恶。如此一来,说“本善”只是一句空话而已,无法通过逻辑的检验,亦即:善以自由为其前提,而自由这个前提又无法保证人一定会行善。因此,从逻辑角度来看,人性本善无法成立。

向善而非本善

批评“人性本善”的想法,是为了回归孔子的哲学立场。依我们对《论语》的研究,可以肯定孔子的观点是“人性向善论”。以下试加以说明。

首先,人的特色在于自由,自由是一种动力状态。其形式是以“知、情、意”的结合为前提,譬如:我知道某事是对的,我喜欢做某事,以及我选择做某事,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至今仍是一个无解的奥秘,而三者配合起来所提供的机会,就是自由得以运作的条件。我所说的“向”,就是指“自由”而言,它是由真诚所觉察的内在力量,要求我去实践“应该”做的事。应该做的事,即称为“善”,这一点稍后会再加以解释。

那么,为何说“向善”?因为知道什么事应该做,并不保证真的会去做,否则自由岂不是假的?不过,虽然人有自由,当他选择不做该做的事,或者选择做不该做的事时,内心仍会有“不安”或“不忍”的感受。这正是儒家思想的关键所在。自由加上不安或不忍,就是向善。如果进而质疑:是否每个人所不安、不忍的情况都一样?答案是:“都不太一样。”孔子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从相近到相远,就是不能说“相同”。既然如此,人性安在?

事实上,“向”字就肯定了每个人的不安、不忍,必有程度强弱之异。一个人从小生长在幸福家庭,看到别人的小灾、小难很容易于心不忍;反之,一个人从小饱经忧患,就可能要碰到悲惨之极的人,才会于心不忍。就他们都“可能”不忍来说,可知都是属于“人”的一类;就他们不忍的情况有差异来说,可说是“向善”而非“本善”。这里的关键在于“真诚”。许多时候,我们看到人情险恶,人间犹如丛林,那是因为人们忽略了内心真情,再一路走偏,愈陷愈深,就像孟子所谓“牛山之木”(《孟子·告子上》)的比喻,一座草木盛美的山,如果“旦旦而伐之”,每天每天地去砍伐它,最后成了寸草不生的秃山。但是,每座山原本都有“可能”长出花草树木的!换言之,对人而言,性即向,向即性,所向者就是善。

在一个实验中,科学家手里的衣服夹子掉地上了。他不用担心,一个刚学会走路的孩子会过去帮他捡起来,并且还给他。这个简单的实验证明,仅有18个月大的孩子也具有帮助他人的无私品质和能力。

《三字经》开头就是“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性善,是孟子的儒家思想:人刚出生什么都不懂的时候,性是善的,可是到了成年人,因为教育不当,人性被歪曲了,就变成了丑恶了。

如果把“善”理解为是遵循客观规律,那么,人之初,从怀孕到出生、到吃奶,到学语、到学步,总之,都是符合人的成长规律,本性是善的。如哭闹是人们最讨厌的,但小孩放声大哭的时候,就有大人说,哭得好,越哭肺活量就越大。刚出生的时候,谁都要哭一声,不哭的时候,接生婆还要在婴儿的屁股上打一巴掌,让他(她)哭。用打屁股来让初生儿哭,这是有科学依据的。还有,小孩跌倒了,大人会说,跌了就会长得快。长得快慢与跌有关系没有我们不清楚,但是,一个自小从不跌倒的人,长大以后,他能经受起摔打吗?所以说,只要符合客观规律的,都是善;违反客观规律的,都是恶。

人类学与心理学教授普朗克确认:婴儿表现出利他主义和善举的心理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婴儿大脑的发育到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可以判断他人行为的真实意图;第二是婴儿逐渐成长发育到有亲社会倾向,有渴望融入社会的心理。婴儿到1岁半甚至早些便具备这两个条件。这时他幼小的心灵和幼稚的行动上便有了助人为乐的意识和品德研究人员说,人所共识:吸乳是婴儿与生俱来的本能,否则不能生存,婴儿的“恋母情结”与吸母乳密切相关。另外,母亲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大脑中分泌一种慈母素,使母爱成为女人的天性,这种母爱与恋母的互动产生了顺理成章的情景:当婴儿遇到险情时便自然而然地叫喊:“哎哟,妈妈!”绝不可能喊出:“哎哟,爸爸!”世界不同语言的各民族各国家莫不如此。

还有,婴儿和幼儿不分性别,都喜欢戏水。这种行为被称做“爱水情结”。法国学者西蒙·波娃认为这与胎儿生长的环境有关。因为胎儿从形成到出生前一直都浸润在子宫的羊水中,所以儿童的“爱水情结”成为习惯定势。与其说女人温柔似水,不如说她们的婴儿温柔似水。温柔和善良紧密相连,“人之初,性本善”是有本之源:它来自羊水、母乳及恋母、母爱等先天和后天的各种复合因素。

马克思·普朗克研究所的心理学研究员做了一个有趣的实验。他们来到实验室里,在24名婴儿面前做简单的动作和表演。大个儿研究员假装打小个儿研究员一个响亮的耳光,被打者佯装掩面而泣。此刻,所有婴儿都震惊了,24双愤怒的眼睛都集中在打人者身上,有的甚至对被打者流下同情的眼泪。有个叫贝克的婴儿爬到打人者脚下,狠狠地朝他的脚脖子咬了一口!打人者假装疼痛,捂着脚脖子怪叫:“哎哟!妈妈!”许多婴儿笑了起来。研究员从中受到启发:“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此刻,在婴儿身上体现出来。

研究员又做实验,把儿童专用毛巾整整齐齐挂在高两米的尼龙绳上,然后用竹夹子逐个夹好,接着研究员故意笨手笨脚,将许多竹夹子掉在婴儿的地铺上。随着竹夹子落地声,实验室全体婴儿在几秒钟内做出想要帮忙的举动。

据录像分析研究,一个裹着尿布的婴儿先看看研究员焦急的神情,又看看掉在地铺上的竹夹子。他急切地手脚并用地爬过来,抓起一个竹夹子推到研究员脚边。看样子他很想把竹夹子递到研究员手中。24名婴儿都表现出同样的关心他人助人为乐的热情,非常愿意帮助“笨手笨脚”的研究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因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负有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是,侵权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与相同损害后果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构成并应符合《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所实施的若干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之初性本善正解

人之初性本善正解 《三字经》的第一段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人之初性本善,这句应该和后面的性相近习相远连在一起理解,其意为人在未生 起或未受到恶坏思想念头污染时,他本有善良正确的思想念头及言行,或者说,人的良心和 理性永不灭,只有当舍去恶坏思想情感时,良心和理性才会显现。这里人之初的初,是指人 的思想未受到自己内心和外界恶坏思想情绪的污染之时候,而不是指人的出生之时,也不是 指古代的人类。对于“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可以理解为:人如不坚持断恶 修善的学习,就会受到外界不良人事或内心贪嗔痴之毒的污染或影响,就会在人的思想言行中,往往把实际上给自己带来损害后果的坏事当成将会给自己带来好处后果的好事来做,却 把实际上后果对自己有好处的事情想成是对自己有害处后果的事情而不做,也就是佛教所说 的迷而不觉或好坏颠倒或好歹不分,结果善得福恶得祸的自然规律一定不变,自己失福得祸,受苦受难。儒佛道都讲人的一生要坚持不断的学习理解善得福恶得祸的自然规律,而且告诉 人们在趋吉避凶的修习时先断恶后行善,其中最重要的道理就是不正确的恶坏思想会抵制淹 没正确的善的思想,当停止或断绝恶坏思想言行后,善的思想言行就会自动出现。这善的思 想是人的宝贝,当它出现在人自己的言行中,它就会给人自己生出安全健康富贵平安快乐。 当然恶的思想是人的魔鬼,当它出现在人自己的言行中,它就会给人自己生出危险疾病贫贱 痛苦。佛教的戒定慧改错之法,就是先戒断恶的言行意,思想就会安定理性,就会产生或接 受正确的言行意。否则,恶坏言行意不除,正确的言行意就会受到抵制而不会被自己接受。

(完整版)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 最高法院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

人之初 性本善

人之初 性本善 性相近 习相远 苟不教 性乃迁 教之道 贵以专 昔孟母 择邻处 子不学 断机杼窦燕山 有义方 教五子 名俱扬 养不教 父之过 教不严 师之惰 子不学 非所宜 幼不学 老何为 玉不琢 不成器 人不学 不知义 为人子 方少时 亲师友 习礼仪 香九龄 能温席 孝于亲 所当执 融四岁 能让梨 弟于 长 宜先知 首孝悌tì 次见闻 知某数 识某文 一而十 十而百 百而千 千而万 三才者 天地人 三光者 日月星 三纲者 君臣义 父子亲 夫妇顺 曰春夏 曰秋冬 此四时 运不穷 曰南北 曰西东 此四方 应乎中 曰水火 木金土 此五行 本乎数 十干 者 甲至癸guǐ 十二支 子至亥 曰黄道 日所躔chán 曰赤道 当中权 赤道下 温暖极 我中华 在东北 寒燠yù 均 霜露改 右 高原 左大海 曰江河 曰淮济 此四渎dú 水之纪 曰岱dài 华

嵩sōng 恒衡 此五岳 山之名 古九州 今改制 称行省 三十五 曰士农 曰工商 此四民 国之良 地所生 有草木 此植物 遍水 陆 有虫鱼 有鸟兽 此动物 能飞走 稻dào 粱liáng 菽shū 麦mài 黍shǔ稷jì 此六谷 人所食 马牛羊 鸡犬豕shǐ 此六畜 人所饲 曰喜怒 曰哀惧 爱恶欲 七情具 曰仁义 礼智信 此五常 不容紊 青赤黄 及白黑 此五色 目所识 酸苦甘 及辛咸 此五味 口所含 膻shān 焦香 及 腥xīng 朽xiǔ 此五臭 鼻所嗅 宫商角 及徵zhǐ 羽 此五音 耳所取 匏páo 土革 木石金 与丝竹 乃八音 曰平上 曰去入 此四声 宜调叶 九族者 序宗亲 高曾祖 父而身 身而子 子而孙 自子孙 至曾玄 五伦者 始夫妇 父子先 君臣后 次兄弟 及朋友 当顺叙 勿违背 有伯

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

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 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归纳出的观点主要有四种: 一、孟子的性善说。 二、荀子的性恶说。 三、告子的无善无恶说。 四、有善有恶说。 孔子曰“性相近,习相远。”他承认有人性,但未说人性是什么。孔子认为,人的本性差距并不太大,由于后天的熏染,环境的影响,差别会变得越来越大。换句话说,孔子并没有告诉我们人性是善的还是恶的。 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这里他要表达的意见是:人性向善。 到荀子《性恶》篇:“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直接提出“人之初,性本恶”。这好像容易理解,一个小孩子呱呱落地,他饿了就要吃奶,他会管母亲很劳累吗?他会管母亲有没有乳汁吗?他会考虑母亲是不是在生病吗?不会的,他非要吃奶不可。而如 1

果有几个孩子的话,可能几个孩子争先恐后地要求吃奶。人的本性从这个角度来看,谈不上是善良的。但这个例子实在无法区分这是出于自私的本性还是动物本能。 而孟子的学生告子提出:“性犹湍水,水无分于东西,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他主张性是一种本真,性无善与不善之分。 人有两重属性,首先是动物属性,其次是社会属性,动物性是先天的,社会性是后天学习的。羊是吃草的,羊就是善良么?老虎要吃羊的,老虎就是恶的么?“善”与“恶”,只属于人类道德范畴,脱离人的社会属性,“人性”也只剩下了“动物性”,与善、恶无关。脱离了道德范畴仅谈人性的“善”与“恶”,也就没什么意义,亦即说,人性是与道德共存共生的。 中国一直是儒家文化占据主流,也就接着疑似孟子“人之初,性本善”的思想走了下来,相信每个人天性是善良的,每个人都有觉悟,所谓满街都是圣人,人人皆可为尧舜。到宋朝出了理学,思想极左,认为人之恶都是后天环境熏染的,所以主张施以圣道教育,以恢复人的先天之善,把人培养成圣人。主张对人欲行为严加管束、鞭挞、严惩,强迫人们放下“后天”的感官物欲,此即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天理”与“人欲”当然没有天然的 2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

人之初,性本善辩词

正方辩词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是三字经里面的话。说人刚出生的时候本来是善良的。他(她)们后来的不同和巨大差异,是后天形成的。没有哪个坏人是天生的,只是因图一时享乐,经不住诱惑而迷失了方向。 一般而言,对人性的哲学分歧主要有6种: (1)人之初,性本善(孔子) (2)人之初,性本恶(荀子) (3)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接近本恶说) (4)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 (5)人的本质属性是理性思维 (6)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 但是,以笼统的分类应该只有本善说和本恶说,都似乎很有道理,在西方本恶说占上风,因为,西方人没有儒家思想的固有框架,而东方特别是东亚,儒家思想的强势让多数东方特别是中国人无法接受本恶说,主要就是因为这句人之初,性本善(孔子) 但是这个“性”应该有多种含义,也就是说应该是广义的。性质,性情,性格,性别,性欲……都是从“性”开始的。也说明了它的广义性。实际上人之初“性”本“色”,这也是毫无疑义的。因为孔子也说过:“食色,性也!”就是说它本来就是和吃饭一样是人的一种本能。所以性本来就是天生的。他后天形成的只是在发展它利用它和操作它。 法国学者Raymond Around 在<知识分子的鸦片>一书中说:我并不否认一场会议里的桌子两边的人有其一定程度的对立,我只是认为,你不可以因为他们有某些观念和见解,就把他们一分为二,说一个阵营是善的化身,属于未来,代表理性,一个阵营是恶的化身,属于过去,代表迷信。 孔子说人之初,性本善,而荀子则说“人之初,性本恶” 我认为首先要界定善与恶的界限,然而,这才是不可探讨的,因为,随着时代和人类的发展,每个时期善和恶的标准都很模糊,正是因为这样的模糊,才导致这个问题的不可考! 比如,把人逼迫到极端(比如饥荒),人就会表现出动物性,残暴,极端自私,当人们饿到一定程度,就算是同类又有什么不可食用的 英国着名的探险队在18世纪在北极探险的时候,最后全军覆灭,到最后这些被当作英国英雄的人自相残食,而几十年后当人们发现他们的尸骨的时候,人们发现他们尸骨上都有用刀砍割的痕迹,经过权威法医的鉴定认为是互相残割食用的痕迹。然而,英国人就是不肯相信,他们认为他们的英雄不可能这么做的,然而,他们真的是恶的吗 人之初,性本善.一个小孩刚出生时都是天真无邪的,他们把最表面最真的一面表现出来.不会去考虑任何的问题.后来他们的改变都是与他们的生活环境紧密紧合在一起的 小孩的纯真天真非功利性与大人的唯利是图一对比,不是人性本善因为功利,人性才慢慢恶化! 不同的人就像不同形状的石子,社会就像一个大染缸,人生在世就在这大染缸里不停地撞击,也就有有形形色色的人,也就有了人的圆滑。 所以,人的本性是善良的 只是后来在生存中把握的问题了 人之初性本善正方攻辩问题 哲学家康德主张,人不分聪明才智、贫富美丑都具有理性。孟子认为人性本善,所以进一步又加了一句,每个人都有恻隐之心。而佛家说,一心迷是真身,一心觉则是佛。正因为人性本善,所以人随时随地都可以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我方主张人性本善,就是主张人性的根源点是善的,有善端才会有善行。我方不否认在人类社会中存在有恶行,但是恶行的产生则是由外在环境所造成,所以恶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如果硬要说恶是因不是果,也就是说人性本恶,那么人世间根本不能产生真正的道德。虽然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极力主张在人性本恶的前提下人类可以形成道德。但是想想看,如果人性本恶,人类一切道德规范都是作为人类最大的利己手段。当道德成为手段时,道德还是道德吗也就是说,人一旦违犯道德而不会受到处罚,人就不会遵守道德的约束了。深夜两点我走在道路上看到红灯,如果人性本恶我就会闯过去,因为不过是为了个人方便。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仍然有许多人遵守交通规则。而根据人性本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权利人因侵犯生命、健康、身体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属、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是,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与相同损害后果直接结合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实施的数项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三字经(英文版)

版本一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Men at their birth, are naturally good. Their natures are much the same; their habits become widely different. 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 If follishly there is no teaching, the nature will deteriorate. The right way in teaching, is to attach the utmost importance in thoroughness. 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 Of old, the mother of Mencius chose a neighborhood and when her child would not learn, she broke the shuttle from the loom. 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Tou of the Swallow Hills had the right method. He taught five sons, each of whom raised the family reputation.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To feed without teaching, is the father's fault. To teach without severity, is the teacher's laziness. 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 If the child does not learn, this is not as it should be. If he does not learn while young, what will he be when old?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If jade is not polished, it cannot become a thing of use. If a man does not learn, he cannot know his duty towards his neighbor. 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

(完整版)《三字经》拼音版

三s ān 字z ì经j īng 人rén 之zhī初chū 性xìng 本běn 善shàn 性xìng 相xiāng 近jìn 习xí相xiāng 远yuǎn 苟gǒu 不bú教jiào 性xìng 乃nǎi 迁qiān 教jiào 之zhī道dào 贵guì以yǐ专zhuān 昔xī孟mèng 母 mǔ 择zé邻lín 处chù 子zǐ不bù学xué 断duàn 机jī杼zhù窦dòu 燕yàn 山 shān 有yǒu 义yì方fāng 教jiào 五wǔ子zǐ 名míng 俱jù扬yáng 养yǎng 不bú教 jiào 父fù之zhī过guò 教jiào 不bù严yán 师shī之zhī惰duò子zǐ不bù学 xué 非fēi 所suǒ宜yí 幼yòu 不bù学xué 老lǎo 何hé为wéi 玉yù不bù琢 zhuó 不bù成chéng 器qì 人rén 不bù学xué 不bù知zhī义yì 为wèi 人rén 子 zǐ 方fāng 少shǎo 时shí 亲qīn 师shī友yǒu 习xí礼lǐ仪yí香xiāng 九jiǔ龄 líng 能néng 温wēn 席xí 孝xiào 於yū亲qīn 所suǒ当dāng 执zhí 融róng 四sì岁 suì 能néng 让ràng 梨lí 悌t ì於yū长cháng 宜yí先xiān 知zhī 首shǒu 孝xiào 悌t ì 次cì见jiàn 闻wén 知zhī某mǒu 数 shù 识shí某mǒu 文wén

一yī而ér 十 shí 十shí而ér 百bǎi 百bǎi 而ér 千qiān 千qiān 而ér 万wàn 三sān 才cái 者 zhě 天tiān 地dì人rén 三sān 光guāng 者zhě 日rì月yuè星xīng 三sān 纲gāng 者 zhě 君jūn 臣chén 义yì 父fù子zǐ亲qīn 夫fū妇fù顺shùn 曰yuē春chūn 夏 xià 曰yuē秋qiū冬dōng 此cǐ四sì时shí 运yùn 不bù穷qióng 曰yuē南nán 北 běi 曰yuē西xī东dōng 此cǐ四sì方fāng 应yīng 乎hū中zhōng 曰yuē水shuǐ火 huǒ 木mù金jīn 土tǔ 此cǐ五wǔ行xíng 本běn 乎hū数shù 曰yuē仁rén 义 yì 礼lǐ智zhì信xìn 此cǐ五wǔ常cháng 不bù容róng 紊wěn 稻dào 粱liáng 菽 shū 麦mài 黍shǔ稷jì 此cǐ六liù谷gǔ 人rén 所suǒ食shí 马mǎ牛niú羊 yáng 鸡jī犬quǎn 豕shǐ 此cǐ六liù畜chù 人rén 所suǒ饲sì 曰yuē喜xǐ怒 nù 曰yuē哀āi 惧jù 爱ài 恶wù欲yù 七qī情qíng 具jù 匏páo 土tǔ革 gé 木mù石shí金jīn 丝sī与yǔ竹zhú 乃nǎi 八bā音yīn 高gāo 曾zēng 祖 zǔ 父fù而ér 身shēn 身shēn 而ér 子zǐ 子zǐ而ér 孙sūn 自zì子zǐ孙sūn 至zhì玄xuán 曾zēng 乃nǎi 九jiǔ族zú 人rén 之zhī伦lún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篇一: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若干问题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若干问题摘要: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法释)第10条有所争议,有学者认为它排除了《物权法》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的适用。如何理解交付、对抗以及登记的效力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关键词:交付;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基本概念的梳理

(一)对于“善意”的理解 “丙若不知甲已将A船卖与乙的事实且无重大过失时,构成善意,乙将不能对抗丙。”[1]可见,高院有观点认为善意是指“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不知的内容不甚明确,是指对订立在先买卖合同的不知还是指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例1,甲乙签订出卖甲之宝马车的买卖合同;后甲又与丙签订出卖该车的买卖合同,丙为善意。乙的权利我们称之为第一买受人的权利,丙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后文将以例1作为分析第24条的基本模型)。“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中所说的不知是指对什么内容的不知?可能有两种理解:第一,是指丙对甲乙之间已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不知;第二,还是指丙对甲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如果甲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将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也不明晰,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与买受人的注意义务紧密关联。对于不知的内容和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在此暂不做深究,暂且假设例1中丙对于买卖合同的不知与对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均可作为不知的内容。后文的善意指“不知且无重大过失”。 (二)对于对抗的理解 对抗需要从概念、法理、要件、效力、类型以及比较法和历史沿革来阐明其意义和内涵,本文仅从概念的层面上对对抗的理解提出管见。

人之初性本善与人之初性本恶辩论赛串联词(辩词)

主席 观众朋友 欢迎光临“新生杯”辩论会大决赛。过去的一个星期 辩论会的八支队伍经过四场初赛 二场半决赛之后 其中的六支队伍淘了。今天进入大决赛的两支队伍可说是辩论经验丰富的精英 他们肯定会在今天的比赛中大展辩才 给大家带来场“劲”的(比赛) 让大家大饱耳福。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出席我们的大决赛(掌声)。现在向您介绍参加今天大决赛的两支队伍 简单介绍 今天我们的评判团阵容也特别强大。五人评判团——————————————今晚的辩题是人性本善 反方的立场是人性本恶。双方的立场是由抽签决定的。现在我宣布大决赛正式开始。首先将由正方一辩表明立场和发言 时间为三分钟(掌声)。正方一辩 大家好 哲学家康德主张 人不分聪明才智、贫富美丑都具有理性。孟子认为人性本善 所以进一步又加了一句 每个人都有恻隐之心。而佛家说 一心迷是真身 一心觉则是佛。正因为人性本善 所以人随时随地都可以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我方主张人性本善 就是主张人性的根源点是善的 有善端才会有善行。我方不否认在人类社会中存在有恶行 但是恶行的产生则是由外在环境所造成 所以恶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如果硬要说恶是因不是果 也就是说人性本恶 那么人世间根本不能产生真正的道德。虽然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极力主张在人性本恶的前提下人类可以形成道德。但是想想看 如果人性本恶 人类一切道德规范都是作为人类最大的利己手段。当道德成为手段时 道德还是道德吗 也就是说 人一旦违犯道德而不会受到处罚 人就不会遵守道德的约束了。深夜两点我走在道路上看到红灯 如果人性本恶我就会闯过去 因为不过是为了个人方便。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仍然有许多人遵守交通规则。而根据人性本恶的前提假设 霍布斯认为必须有一个绝对的、无所不在的权威监督每个人履行道德规约。如果人性本恶 没有一个人会心甘情愿地遵守道德规约 但是事实证明 人还是有善行、人还是有道德、还是有利他的行为。如果人性本恶 (时间警示)那么我们只有两种选择 第一个是活在一个“老大哥”无时不刻不监督我们的世界当中 第二个是我们人类社会将是彼此不再相信。如果这样的话 我就会看到一个老太太跌倒了有人把她扶起来 人们则说他居心不良 而我们在辩论会中建立起来的友谊都是虚假的装腔作势。但是我们会发现 在人类历史社会当中 没有一个绝对权威的君主曾经产生过 但是舍己为人的事情在不断地发生。而在生活当中 为善不为人知的生徒小民更是比比皆是。泰丽莎修女的善行 大乘佛教中所说的“众生永远不得渡 则已终身不作佛”的慈悲宏愿 难道不正是人性本善的最佳引证吗 (时间到)谢谢 (掌声)。主席 谢谢正方一辩同学 接下来请反方第一位代表反方一辩同学表明立场和发言 时间也是三分钟。(掌声)。反方一辩 谢谢主席 大家好 我先要指出一点的是 康德并不是一个性善论者。康德也说过这样一句话 “恶折磨我们的人 时而是因为人的本性 时而是因为人的残忍的自私性。”对方不要断章取义。另外对方所讲到的种种善行 那完全是后天的 又怎么能够说明我们命题当中的“本”呢 神话归神话 现实归现实。对方同学请你们摘下玫瑰色的眼镜看看这个现实的世界 就在你陈辞的这三分钟当中 这个世界又发生了多少战争、暴力、抢劫、强奸。如果人性真是善的话 那么这些罪恶行为到底从何而来呢 对方为什么在他们的陈辞 当中 自始至终对这个问题避而不答呢 我方立场是 人性本恶。第一 人性是由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组成的 自然属性指的就是无节制的本能和欲望 这是人的天性 是与生俱来的 而社会属性则是通过社会生活、社会教化所获得的 它是后天属性。我们说人性本恶当然指的是人性本来的、先天的就是恶的。第二 提到善恶 正如一千个观点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一千个人心目当中也许会有一千个善恶标准。但是 归根到底恶指的就是本能和欲望的无节制地扩张 而善则是对本能的合理节制。我们说人性本恶正是基于人的自然倾向的无限扩张的趋势。那个曹操不是说过 “宁可我负天下人 不可天下人负我”吗 那个路易十五不是也说过 “在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还有一个英国男孩 他为了得到一辆自行车竟然卖掉自己三岁的妹妹。这些对方还能说人性本善吗 第三 虽然人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

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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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经 rén zhī chūxìng běn shànxìng xiāng jìnxí xiāng yuǎn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gǒu bú jiàoxìng nǎi qiānjiào zhī dàoguì yǐ zhuān 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 xī mèng mǔzé lín chǔzǐ bù xuéduàn jī zhù 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 dòu yān shānyǒu yì fāngjiāo wǔ zǐmíng jù yang 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yǎng bú jiàofù zhī guòjiào bù yánshī zhī duò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zǐ bù xuéfēi suǒ yíyòu bù xuélǎo hé wéi 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 yù bù zhuóbù chéng qìrén bù xuébù zhī yì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wéi rén zǐfāng shào shíqīn shī yǒuxí lǐ yí 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 xiāng jiǔ língnéng wēn xíxiào yú qīnsuǒ dāng zhí 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 róng sì suìnéng ràng lídì yú zhǎngyí xiān zhī 融四岁能让梨弟于长宜先知

shǒu xiào tìcì jiàn wénzhī mǒu shùshí mǒu wén 首孝悌次见闻知某数识某文 yī ér shíshí ér bǎibǎi ér qiānqiān ér wàn 一而十十而百百而千千而万 sān cái zhětiān dì rénsān guāng zhěrì yuè xīng 三才者天地人三光者日月星 sān gāng zhějūn chén yìfù zǐ qīnfū fù shun 三纲者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 yuē chūn xiàyuē qiū dōngcǐ sì shíyùn bù qióng 曰春夏曰秋冬此四时运不穷 yuē nán běiyuē xī dōngcǐ sì fāngyìng hū zhōng 曰南北曰西东此四方应乎中 yuē shuǐ huǒmù jīn tǔcǐ wǔ hángběn hū shù 曰水火木金土此五行本乎数 shí gān zhějiǎ zhì guǐshí èr zhīzǐ zhì hài 十干者甲至癸十二支子至亥 yuē huáng dàorì suǒ chányuē chì dàodāng zhōng quán 曰黄道日所躔曰赤道当中权 chì dào xiàwēn nuǎn jíwǒ zhōng huázài dōng běi 赤道下温暖极我中华在东北 hán yù jūnshuāng lù gǎiyòu gāo yuánzuǒ dà hǎi

2018年民法总则全文司法解释有哪些

2018年民法总则全文司法解释有哪些? 第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条文】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的根本目标和宗旨。在法律的第1条规定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符合我国立法的惯例。如合同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物权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侵权责任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民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哪些,立法过程中存在不同观点。有的意见认为,民法的立法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有的意见认为,包括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有的意见认为,还应包括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增进人民福祉等。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包括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本条根据各方面意见,在民法通则规定的立法目的基础上,规定了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 第2条【调整范围】 【条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法律的调整范围就是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类型。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规制不同的社会关系。法律部门之间分工配合,从而形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如此,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共同组成的。 第3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文】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要求在我国诸多法律中都有规定。如宪法第13

国学启蒙三字经(人之初 性本善)精品国学教案

(一)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 教学目标:1、熟读并背诵原文“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理解原文意思。 2、在读的基础上理解感悟,明白后天教育对于儿童成长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熟读并背诵原文“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理解原文意思。 教学难点:通过学习,明白人性本善,后天教育对于儿童成长的重要性。 教学准备:了解周围好孩子的例子。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中国有句古话叫“三岁看老”,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从一个小孩子很小的时候得表现,我们就能大致推断出他将来是是个什么样子的人。孩子们,你们想做一个让老师、父母和同学都喜欢的好孩子吗?这节课开始我们就来学习《三字经》。 二、诵读句子,初步理解。 1、课件出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 2、老师范读,学生跟读。 3、学生自由读,圈出不认识的字,并注上拼音。 4、抽查读的情况,即时正音。 5、师总结:每个人刚出生的时候,本性都是善良的。这种善良的本性,每个人都相同,后来因为个人学习环境不一样,性情就会产生很大的差别。如果幼小的时候不施以良好的教育,人的性情便会受到不好的影响而有所改变。教育的方法最重要是有恒心而专心一致。 6、小组内说说你身边的好孩子,教师巡视,收集好例子,集体展示适时教育。 7、自主阅读原文,指导拍手韵律背诵。

三、联系生活,再次感悟。 1、故事《董遇谈“三余”》 (1)老师讲故事《董遇谈“三余”》,学生认真听,记住“三余”指什么? (2)汇报“三余”所指。 (3)说说你要向董遇学习什么? 四、课堂小结 孩子们,你们的人生刚起步,你们就像一张白纸,只要接受良好的教育,认真学习,并坚持下去,就一定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五、作业练习 1、连一连 人之初习相远 苟不教性本善 性相近贵以专 教之道性乃迁 2、背一背 把《三字经》第一课背给长辈听。 六、拓展故事 人性本善 有一个劫犯在抢劫时被警察包围,无路可退,一时慌乱,便从人群中拉了一个人当人质。他拿枪顶着人质的头部,威胁警察不要靠近,并让警方听从他的命令。 警察散开了些,不敢上前。劫犯挟持这人质向外走。这时,那名人质却开始呻吟,劫犯急忙堵住了那名人质的嘴,但人质却越来越大声,最后成了痛苦的呐喊。劫犯在慌乱之中才发现那名人质原来是一名孕妇,看着她那痛苦的表情,劫犯知道她快要生产了。鲜血已经染红了孕妇的衣服,情况十分严重,孕妇危在旦夕。 一边是漫无长期的牢狱生活,另一边是两条鲜活的生命。劫犯犹豫了,对于劫犯来说,不论选择了那一边,则意味着自己放弃了另一边。而每一个选择对他来说,都是无比重要与艰难的。警察和群众们都注视这劫犯的一举一动。劫犯的思想斗争着,这是一场良心、道德与责任的较量。

人之初性本善辩论赛

刚才对方同学谈得很多,我们就一一来检视到底善是本还是恶是本? 到底善是表象还是恶是表象?我们先举一个例子来说吧。如果我们今天要吃西瓜,是不是先要种西瓜种子呢?如果我们种红豆、绿豆,长得出西瓜吗!所以人世间为什么这么多善行呢,当然是在人的本性中就有着善的种子嘛。 那人世中为什么有恶的表象呢?很简单嘛,我们都知道我们种西瓜只要丢西瓜种子就好了吗?我们还要施肥,还要浇水啊,而且一不小心,万一再下了十几天的大雨,那么西瓜不仅长不好,而且还会烂掉。所以同样的嘛,我们在人类充满污染的环境中,我们承认有些人他虽然有善根,但是呢他长不出善果。他是长得不好,但是这并不是说他的人性中没有善种子啊!所以我们发现很多犯罪人到最后他们都良心发现。我们说他是良心未泯,那么想想看,如果人的良心自始就不存在于人的本性中的话,那么我们怎样去解释人有后悔的行为呢?大家不都曾经后悔过吗?好的,对方同学又指出了另外一点,说人的恶是因为人有欲望,人有这样的本质,那我就不懂了,为什么欲望一定带来恶呢?我今天喜欢一个女生,这个女生也喜欢我,我们都想跟对方结婚,我们组成美好家庭,这是恶吗?再说吧,人有本能,人肚子饿了就想吃饭,那人跟狮子不就是一样了吗?对方同学您如何解释呢?另外我们再想一想吧, 对方同学说人的本性可以教育,所以恶的本性可以教育成善,我们就来想一想,为什么人的本性可以被教育成善呢?我们说小鸟会飞,它只要学了飞就可以飞,为什么我们人怎么教,我们都不会自己飞呢?因为我们本性中没有飞的本性嘛,那么人为什么被教成行善呢?就是因为我们相信人的本性中有善性嘛。如果说人的本性是恶的而能够教成善的,那我们就觉得很奇怪了。如果人的本性没有善性为什么我们一学就知道什么是善,一教就知道怎么行善,而教怎么飞再怎么教你都不会呢?就算如果本性是恶,那到底谁来教我们,是本恶的人来教我们本恶的人吗?他们为什么要教我们呢?他们到底有什么动机,我们能够信任他吗?他们教育我们行善,孔夫子要教育我们行善,他们背后是不是有一个更大的恶的动机呢?我们觉得很奇怪,对不对?比如说吧,一个老人跌倒了,我们把他扶 起来; 哲学家康德主张,人不分聪明才智、贫富美丑都具有理性。孟子认为人性本善,所以进一步又加了一句,每个人都有恻隐之心。而佛家说,一心迷是真身,一心觉则是佛。正因为人性本善,所以人随时随地都可以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我方主张人性本善,就是主张人性的根源点是善的,有善端才会有善行。我方不否认在人类社会中存在有恶行,但是恶行的产生则是由外在环境所造成,所以恶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如果硬要说恶是因不是果,也就是说人性本恶,那么人世间根本不能产生真正的道德。虽然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极力主张在人性本恶的前提下人类可以形成道德。但是想想看,如果人性本恶,人类一切道德规范都是作为人类最大的利己手段。当道德成为手段时,道德还是道德吗?也就是说,人一旦违犯道德而不会受到处罚,人就不会遵守道德的约束了。而根据人性本恶的前提假设,霍布斯认为必须有一个绝对的、无所不在的权威监督每个人履行道德规约。如果人性本恶,没有一个人会心甘情愿地遵守道德规约,但是事实证明:人还是有善行、人还是有道德、还是有利他的行为。如果人性本恶,那么我们只有两种选择:第一个是活在一个“老大哥”无时不刻不监督我们的世界当中;第二个是我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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