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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1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互相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P40

7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8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因素。

9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1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3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4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5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同时产生具有排斥关系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现象。

16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出资,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1-9章)2017-04-09 16:35 | #2楼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1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互相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P40 7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8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因素。 9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1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3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4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5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同时产生具有排斥关系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现象。 16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出资,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1-9章)2017-04-09 16:35 | #2楼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新最全)

1.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12.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 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21.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3.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 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 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 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 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4.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 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 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 行合同。 25.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 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 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6.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 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 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 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 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7.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 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 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 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 为的权利。 28.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 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 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 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29.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 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 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30.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 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 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 人。 31.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 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 务。 32. 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 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 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 的而为给付。 33.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 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 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 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 式即为提存。 34.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 务人合为一体。 35.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 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 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 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 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36.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 债权的意思表示。 37.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的财产责任。 38.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 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 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 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 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39.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 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40.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 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 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1.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 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42.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3.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 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 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 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44. 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 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 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45.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 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 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 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 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46. 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 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 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 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 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 《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7.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 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 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48.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9. 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共同指向的对象。 50.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 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 卖,而形成的合同。 51.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 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 卖,而形成的合同。 52. 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 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 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53.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 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 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 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54.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 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 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 款的为用水人。 55. 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

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81个关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3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 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 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全

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法名词解释

1 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 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 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 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 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其实就是承诺。 竞买:指以应价的方式向拍卖人作出应买的意思表示,其实从法律性质上说,竞买才是要约。 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 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 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必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就理应存 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经双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才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那些合 附随义务:指当事人订立合同难免有不周到,不全面之处,而且,现实情况也经常变化,所以,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事宜,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食用原则或者 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应履行 方当事人产生恐惧闪与之订立合同的行 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 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 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 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 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人,第三人随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 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 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 ,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 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 定或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原则不 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 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规范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 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 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 行为。 66、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 (借 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 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专门针对合同关系的法律。它 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撤销、无 效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相关的 名词和术语,以下是对合同法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 第一,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 形式,它构成了约束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第二,当事人。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合同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 商议,并通过双方表示意思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过程。 第四,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合同中所涉及的具体物品、财产或权益,可以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权益等。 第五,履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的权利 和义务的行为。履行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合同有效性的关键 环节。 第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 行义务,导致合同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 序良俗等原因,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履行和要求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 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九,撤销合同。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请 求法院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撤销合同的法律行为。 第十,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等方式,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给第三 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法名词解释涵盖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标的物、履行、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以及合同的变 更和转让等重要概念。了解并熟悉这些名词的含义,对理解和应用合 同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合同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准 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实现合同的合法、有效和顺 利履行。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新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个行为过程。 2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 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 2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 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2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 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 2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 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3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 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3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 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 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 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32.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 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 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3.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 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 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 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 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 提存。 34.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 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5.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 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 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 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 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 示。 36.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 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7.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8.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 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 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 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 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 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39.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 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 务的行为。 40.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 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 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 的义务。 4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 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 则。 42.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43.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 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 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 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 处理的法律制度。 44.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 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 失的利益。 45.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 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 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6.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 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 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 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 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 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 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7.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 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 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 一种法律制度。 48.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 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49.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 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50.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以出卖人交付 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 品质的买卖,而形成的合同。 51.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试 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 为条件的买卖,而形成的合同。 52.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 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 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 同等等。 53.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 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 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

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6、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38、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2、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55、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6、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62、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4、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8、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20、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2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5、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6、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7、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26、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7、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8、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0、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31、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32、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3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34、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 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35、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 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36、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7、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 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38、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9、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 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40、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9、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 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40、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1、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 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43、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4、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 卖。 45、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 买卖合同。 46、易货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 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 47、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 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 48、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水人。 49、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 同。 50、供用热力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 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51: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5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 以撤销。 5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54、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57、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 采取的一种措施。 58、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 金的协议。 59、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 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60、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 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1、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 合同。 63、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 利和义务的合同。 64、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 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65、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 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6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 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67、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 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68、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 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69、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 的合同。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 70、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71、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 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72、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 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 73: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方为居间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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