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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孔辉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孔辉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鲁17民终3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尔森张秀云李学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孔辉;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孔辉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孔辉

【当事人-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文波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李垂景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石洪华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史慧南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文波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李垂景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石洪华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史慧南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文波李垂景石洪华常彦军史慧南

【代理律所】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

【被告】孔辉;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

【本院观点】本案中联通公司、广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钢缆线的原使用者,在该线路停止使用后,由于未及时清除钢缆线,钢缆线脱落致使孔辉的车辆受损。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建筑物第三人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联通公司、广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钢缆线的原使用者,在该线路停止使用后,由于未及时清除钢缆线,钢缆线脱落致使孔辉的车辆受损。上诉人联通公司二审期间的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一审判决联通公司与广电公司对孔辉的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即使联通公司所述在R6795K轿车通过前案涉钢缆线已下垂属实,因案涉钢缆线较细,正常过往车辆驾驶人员也不易察觉,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孙雅婧驾驶鲁R6××××轿车经过时未尽到正常注意义务,故鲁R6××××轿车一方在案涉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案涉车辆损失是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的评估,联通公司二

审中对评估所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联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3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1:55: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18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孙雅婧驾驶孔辉所有的鲁R6××××轿车经过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崇文路工厂李村处时,公路上方的钢缆线坠落砸在鲁R6××××轿车的前盖上,车盖被撕破。涉案鲁R6××××轿车的所有人系孔辉,孙雅婧具有合格有效的驾驶资格。同时查明:涉案线路是因拆迁没有清除的废弃线路,钢缆线上共有四根电缆线,根据菏泽市定陶区西城派出所事发当天的现场照片和庭审后到事发地点的现场勘查,确定四根光缆线中有联通公司一根,广电公司一根,下剩两根光缆线未查清归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联通公司、广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钢缆线的原使用者,在拆迁该线路停止使用后,应及时清除该钢缆线和光缆线,由于未及时清除,结果造成其使用过的钢缆线脱落导致孔辉所有的车辆受损并且联通公司、广电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因此,联通公司、广电公司作为光缆线固定钢缆线的原使用人对孔辉车辆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孔辉要求移动公司和电信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坠落的钢缆线上现没有证据证明有移动公司和电信公司的,移动公司和电信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孔辉的损失范围与数额确定如下:1.车辆损失

费56000元;2.评估费5000元,上述2项合计61000元。钢缆线的坠落现难以确定联通公司、广电公司的责任大小,应由联通公司、广电公司平均赔偿。联通公司赔偿孔辉30500元(61000元×50%),广电公司赔偿孔辉30500元(61000元×50%)。使用人联通公司、广电公司赔偿后查实还有其他侵权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侵权责任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赔偿原告孔辉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共计30500元;二、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赔偿原告孔辉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共计30500元;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四、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负担331.50元;由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331.50元。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证据材料定陶区法院(2020)鲁1703民初2874号案件的庭审笔录一组。拟证明(2020)鲁1703民初2874号案件的原告秦西河明确陈述当时看到钢绞线在地上垂着,此时钢绞线突然弹起,将其弹倒。能够印证本案被上诉人孔辉所陈述的行驶中钢绞线突然坠落砸在其车上不是事实。事实是钢绞线已经坠落在地,驾驶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撞击坠在地上的钢绞线,使自己驾驶的车辆受损,并致伤了第三人。以上材料证明联通公司的线缆在未垂落的钢绞线上,与垂落的钢绞线没有关联性,联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联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对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判决联通公司、广电公司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属于认定错误。1、通过2020年12月15日另一庭审现场原告(事发时伤者)陈述,当时钢线已坠落,不是突然坠落,是因鲁R6××××撞到掉落的钢

线上造成的他人伤害。说明是车辆因为速度过快造成车辆受损严重,孔辉应承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孔辉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错误。2、联通公司的光缆线是在未掉落的钢线上悬挂着的,通过派出所的现场照片显示,掉落的钢线上并未挂有光缆,虽然现场有4根掉过的光缆,但是光缆上也没有联通标识。一审法院认定联通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严重错误。

3、庭审后现场查看4根光缆线中其中一根有广电标识,其余三根没有标识,一审判决中认为联通、广电作为线路钢线的原使用者不正确。移动公司在一审中说钢线已拆除不属实,现场还有带移动标志的线杆。

4、孔辉提供的车损评估机构为山东正义和鉴定评估事务所,该评估公司不是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备案名录》中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依据民诉法并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山东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规定鉴定本案车辆实际损失。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的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明显违背事实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诉求。综上所述,联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孔辉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判决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7民终31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青年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4808464A。

负责人: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波,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贵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中小企业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4954107997。

负责人:张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垂景,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洪华,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7063549867。

负责人:周瑞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盛阳路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6806524662。

负责人:李新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南,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辉、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3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联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对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判决联通公司、广电公司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属于认定错误。1、通过2020年12月15日另一庭审现场原告(事发时伤者)陈述,当时钢线已坠落,不是突然坠落,是因鲁R

6××××撞到掉落的钢线上造成的他人伤害。说明是车辆因为速度过快造成车辆受损严重,孔辉应承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孔辉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错误。2、联通公司的光缆线是在未掉落的钢线上悬挂着的,通过派出所的现场照片显示,掉落的钢线上并未挂有光缆,虽然现场有4根掉过的光缆,但是光缆上也没有联通标识。一审法院认定联通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严重错误。3、庭审后现场查看4根光缆线中其中一根有广电标识,其余三根没有标识,一审判决中认为联通、广电作为线路钢线的原使用者不正确。移动公司在一审中说钢线已拆除不属实,现场还有带移动标志的线杆。4、孔辉提供的车损评估机构为山东正义和鉴定评估事务所,该评估公司不是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备案名录》中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依据民诉法并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山东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规定鉴定本案车辆实际损失。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的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明显违背事实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孔辉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0年9月18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孙雅婧驾驶孔辉所有的鲁R

6××××轿车经过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崇文路工厂李村处时,公路上方的钢缆线坠落砸在鲁R6××××轿车的前盖上,车盖被撕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案发当天,派出所出警事故现场照片中涉案线路上有联通公司的标牌,联通公司作为线路的原使用者,在拆迁该线路停止使用时,未及时清除线路致使钢缆脱落使孔辉车辆受损,且联通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请求依法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广电公司辩称,现场存在四根光缆,其中一根有联通的标示,一根是广电标示,现场的线杆一根显示属于移动公司,另外两根光缆无企业标示。一审法院判令联通公司和广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另,孔辉的车辆是撞在已经下垂的光缆和钢绞线上,车辆驾驶人也有一定过错,对于车辆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车辆损失评估明显背离客观事实,车辆A柱、B柱经询问汽修厂不用更换,评估报告按照配件更换做出评估,评估价格过高。

被上诉人移动公司辩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被上诉人电信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地无电信公司所有及使用的设备,事故的发生与电信公司无关。一审法院判决电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孔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联通公司、广电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56000元、评估费5000元;2、诉讼费由联通公司、广电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18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孙雅婧驾驶孔辉所有的鲁R6××××轿车经过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崇文路工厂李村处时,公路上方的钢缆线坠落砸在鲁R6××××轿车的前盖上,车盖被撕破。涉案鲁R6××××轿车的所有人系孔辉,孙雅婧具有合格有效的驾驶资格。同时查明:涉案线路是因拆迁没有清除的废弃线路,钢缆线上共有四根电缆线,根据菏泽市定陶区西城派出所事发当天的现场照片和庭审后到事发地点的现场勘查,确定四根光缆线中有联通公司一根,广电公司一根,下剩两根光缆线未查清归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联通公司、广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钢缆线的原使用者,在拆迁该线路停止使用后,应及时清除该钢缆线和光缆线,由于未及时清除,结果造成其使用过的钢缆线脱落导致孔辉所有的车辆受损,并且联通公司、广电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因此,联通公司、广电公司作为光缆线固定钢缆线的原使用人,对孔辉车辆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孔辉要求移动公司和电信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坠落的钢缆线上现没有证据证明有移动公司和电信公司的,移动公司和电信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孔辉的损失范围与数额确定如下:1.车辆损失费56000元;2.评估费5000元,上述2项合计61000元。钢缆线的坠落现难以确定联通公司、广电公司的责任大小,应由联通公司、广电公司平均赔偿。联通公司赔偿孔辉30500元(61000元×50%),广电公司赔偿孔辉30500元(61000元×50%)。使用人联通公司、广电公司赔偿后,查实还有其他侵权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侵权责任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赔偿原告孔辉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共计30500元;

二、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赔偿原告孔辉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共计30500元;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四、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负担331.50元;由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331.5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证据材料定陶区法院(2020)鲁1703民初2874号案件的庭审笔录一组。拟证明(2020)鲁1703民初2874号案件的原告秦西河明确陈述当时看到钢绞线在地上垂着,此时钢绞线突然弹起,将其弹倒。能够印证本案被上诉人孔辉所陈述的行驶中钢绞线突然坠落砸在其车上不是事实。事实是钢绞线已经坠落在地,驾驶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撞击坠在地上的钢绞线,使自己驾驶的车辆受损,并致伤了第三人。以上材料证明联通公司的线缆在未垂落的钢绞线上,与垂落的钢绞线没有关联性,联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孔辉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庭审笔录中联通公司及网络公司所说的车撞在已经下垂的光缆线上是与事实不符的,是光缆线砸在车上,然后起火的,出事后我就在现场。现场图片已经交给一审法院了,可以看出是砸的。上诉人所说的评估公司,也是按照合法的程序经四家公司同意确定的,评估也是合法的,以事实评估的。因为车是进口车,价格都是按照规定所评估的。被上诉人广电公司质证称:对联通公司的证据无异议。被上诉人移动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公司无关。被上诉人电信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与电信公司无关。

本院对上诉人提交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联通公司、广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钢缆线的原使用者,在该线路停止使用后,由于未及时清除钢缆线,钢缆线脱落致使孔辉的车辆受损。

上诉人联通公司二审期间的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一审判决联通公司与广电公司对孔辉的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即使联通公司所述在R6795K轿车通过前案涉钢缆线已下垂属实,因案涉钢缆线较细,正常过往车辆驾驶人员也不易察觉,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孙雅婧驾驶鲁R6××××轿车经过时未尽到正常注意义务,故鲁R6××××轿车一方在案涉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案涉车辆损失是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的评估,联通公司二审中对评估所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联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陈尔森

审判员张秀云

审判员李学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姣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孔辉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孔辉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鲁17民终3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尔森张秀云李学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孔辉;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孔辉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孔辉 【当事人-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文波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李垂景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石洪华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史慧南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文波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李垂景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石洪华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史慧南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文波李垂景石洪华常彦军史慧南 【代理律所】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分公司 【被告】孔辉;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 【本院观点】本案中联通公司、广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钢缆线的原使用者,在该线路停止使用后,由于未及时清除钢缆线,钢缆线脱落致使孔辉的车辆受损。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建筑物第三人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联通公司、广电公司作为涉案线路钢缆线的原使用者,在该线路停止使用后,由于未及时清除钢缆线,钢缆线脱落致使孔辉的车辆受损。上诉人联通公司二审期间的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一审判决联通公司与广电公司对孔辉的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即使联通公司所述在R6795K轿车通过前案涉钢缆线已下垂属实,因案涉钢缆线较细,正常过往车辆驾驶人员也不易察觉,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孙雅婧驾驶鲁R6××××轿车经过时未尽到正常注意义务,故鲁R6××××轿车一方在案涉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案涉车辆损失是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的评估,联通公司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徐凤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徐凤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皖08民终28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柏萍董华敏侯永言 【审理法官】柏萍董华敏侯永言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徐凤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王成斌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徐凤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王成斌 【当事人-个人】徐凤男王成斌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卫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卫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卫东孙彦 【代理律所】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被告】徐凤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王成斌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0)皖0824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23:35:3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徐凤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民终287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1 【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2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金星庞茜张力 【审理法官】常金星庞茜张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赵永生;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赵永生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永生 【当事人-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文凯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曹丽平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文凯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曹丽平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文凯曹丽平 【代理律所】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告】赵永生;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观点】由于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大同小异,本院一并说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建筑物书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由于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大同小异,本院一并说明。从东北奇村民委员会证明、高村派出所证明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来看,本案被上诉人赵永生损害的发生乃是因其所驾驶车辆挂住了下垂电缆,缆线杆被挂倒,倾倒在其翻斗车上被砸所致,本案不同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普通交通事故。故此,本院认定此为物件损害责任,而非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而且,从易县高村镇东北奇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易县公安局高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来看,事故发生后,有人及时报警且公安机关也及时出了警。因本案并非典型交通事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却没有向交警报案"的理由不足以作为免除其责任的理由。《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从加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章的保定移动

庞建文、曾林芳与陈若彤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建文、曾林芳与陈若彤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0 【案件字号】(2021)桂09民终23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开路张能旺陈凤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庞建文;曾林芳;陈若彤 【当事人】庞建文曾林芳陈若彤 【当事人-个人】庞建文曾林芳陈若彤 【代理律师/律所】潘越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杨铭海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越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杨铭海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越杨铭海 【代理律所】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庞建文;曾林芳 【被告】陈若彤 【本院观点】两上诉人的证据1为现场照片,内容客观真实,证据2、3为正规网站的历史记录,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但该三份证据均不能证明两上诉人所主张的事实。陈若彤在本案纠纷中主张其桂K×××××号奥迪小车前挡风玻璃被楼上两上诉人家的房屋窗户玻璃坠落砸坏,而请求两上诉人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建筑物举证责任倒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1 01:32:38 庞建文、曾林芳与陈若彤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9民终238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建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林芳。 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越,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铭海,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若彤。

深圳市宇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利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宇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利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0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23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冼朝暾张永彬徐玉婵 【审理法官】冼朝暾张永彬徐玉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宇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利 【当事人】深圳市宇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利 【当事人-个人】曾利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宇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汪顶鑫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顶鑫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顶鑫 【代理律所】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宇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曾利 【本院观点】本案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中的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曾利以宇宏公司系小区内林木的管理人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宇宏公司因其物业管理行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属不同法律关系,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要求两者必须并案处理,故一审法院未通知保险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程序上并无不当;宇宏公司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宇宏公司在二审中陈述,其就涉案损害赔偿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称待本案完结后再作理赔。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中的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宇宏公司主张其就小区的管理责任,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事故责任险,因涉案损害属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故应通知保险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对此本院认为,曾利以宇宏公司系小区内林木的管理人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宇宏公司因其物业管理行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属不同法律关系,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要求两者必须并案处理,故一审法院未通知保险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程序上并无不当;宇宏公司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针对上诉人的其他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宇宏公司是否应对曾利的涉案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宇宏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对小区内栽种的林木负有管理责任,因其对曾利涉案损害事故的发生,宇宏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院认同一审判决的相关评判理由,不再赘述。曾利医疗费的认定问题。经审查,曾利从深圳市龙岗区×医院转至深圳市×医院治疗,系其治疗自由权利的合法行使,且前后两者均为公立医院,前者对曾利要求转至后者

长兴县小浦镇光耀村村民委员会、徐水英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兴县小浦镇光耀村村民委员会、徐水英物件脱落、坠落损 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浙05民终15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辰晨朱惠明赵哨兵 【审理法官】周辰晨朱惠明赵哨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兴县小浦镇光耀村村民委员会;徐水英;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长兴县小浦镇光耀村村民委员会徐水英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水英 【当事人-公司】长兴县小浦镇光耀村村民委员会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浩亮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强成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高越峰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浩亮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强成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高越峰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浩亮强成伟高越峰 【代理律所】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兴县小浦镇光耀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徐水英;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原审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建筑物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原审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本案中,2019年5月30日徐水英手部倚靠案涉护栏时,护栏突然发生脱落,该种情形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倒塌,光耀村委会请求对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上诉理由,与法不符,本案不予准许。小浦镇迴龙涧生态护栏工程竣工后,护栏的所有权和管理职责均由光耀村委会享有和行使,本案造成徐水英跌落至涧滩是因涉案护栏发生脱落,故原审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判决光耀村委会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光耀村委会认为原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光耀村委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长兴县小浦镇光耀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1:50:46 长兴县小浦镇光耀村村民委员会、徐水英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曹某、房某1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曹某、房某1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9 【案件字号】(2020)吉04民终6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艳霞肖翠芳王诣渊 【审理法官】赵艳霞肖翠芳王诣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某;曹某;房某1;房某2;房某3 【当事人】王某曹某房某1房某2房某3 【当事人-个人】王某曹某房某1房某2房某3 【代理律师/律所】施某吉林宗歧律师事务所;王某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施某吉林宗歧律师事务所王某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施某王某 【代理律所】吉林宗歧律师事务所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应否对房怀礼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建筑物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撤销回避执行物证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消除危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应否对房怀礼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结合王某在公安局所作笔录及各方当事人就事发当时情况的陈述等考量,一审判决认定房怀礼死亡系王某家牛棚上的石棉瓦片被风吹落砸中所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王某作为该牛棚的所有人,负有管理、维修、维护的义务,而其没有尽到妥善管理、保养的义务,其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身没有过错,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王某认为瓦片是被大风吹落,属于不可抗力,并非坠落、脱落,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某一事实要构成不可抗力,需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条件。涉案牛棚是否能承受风、雨、雪等自然灾害,是王某在修建、平时维护涉案建筑物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此次大风,对于涉案牛棚来说,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王某以风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其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一审法院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朝令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朝令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9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70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飞易静郑寒江 【审理法官】李飞易静郑寒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朝令;深圳市占宇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朝令深圳市占宇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唐朝令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占宇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曲宁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曲宁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曲宁宁 【代理律所】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深圳市阿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唐朝令;深圳市占宇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梯系附属于涉案物业,与涉案物业连为一体,无需单独对此进行交接确认,如阿宝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设施不包括涉案电梯,其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电梯”字样划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建筑物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庭审中,唐朝令确认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比其诉请的金额少了1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唐朝令乘坐涉案电梯时发生坠落事故,按照法律的上述规定,电梯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阿宝公司系涉案物业的出租人,其与承租人占宇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了电梯,可以认定其系电梯的管理人。阿宝公司主张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设施应以《租赁物业交接确认书》确定的部分为准,其中并不包括本案电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电梯并非涉案电梯,本院认为,电梯系附属于涉案物业,与涉案物业连为一体,无需单独对此进行交接确认,如阿宝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设施不包括涉案电梯,其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电梯”字样划掉。因此,阿宝公司该项主张理由

青岛四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刘艳萍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四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刘艳萍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3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55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牛珍平范黎强张好栋 【审理法官】牛珍平范黎强张好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四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刘艳萍;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春桥 【当事人】青岛四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刘艳萍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春桥 【当事人-个人】刘艳萍刘春桥 【当事人-公司】青岛四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华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周爱惜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华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周爱惜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晓华周爱惜 【代理律所】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青岛四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刘艳萍;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春桥 【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建筑物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刘艳萍是否存在过错、其误工费数额是否合理以及信莱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大风刮倒涉案铁架导致刘艳萍受伤,事发突然,刘艳萍及信莱物业公司均无法预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二被上诉人并无过错,判决上诉人作为铁架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虽然刘艳萍未提交其因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明,但病历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因伤误工的事实,其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由青岛四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9:32: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青岛西海岸新区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刘艳萍于2019年5月20日在凭海临风5期门口呼救,急救中心2019年5月20日11时20分出车,于11时36分到达现场,11时38分离开现场,于11时51分到达医院。主诉:头外伤后疼痛伴流血

唐山市祥燕管材有限公司与李忠贤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祥燕管材有限公司与李忠贤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0 【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8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申惠赵君优韩美荣 【审理法官】孙申惠赵君优韩美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山市祥燕管材有限公司;李忠贤;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当事人】唐山市祥燕管材有限公司李忠贤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忠贤 【当事人-公司】唐山市祥燕管材有限公司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金双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金双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金双 【代理律所】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唐山市祥燕管材有限公司 【被告】李忠贤;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唐山市祥燕管材有限公司的天车挂钩脱落将正在装车的李忠贤砸伤,上诉人在此过程中并未尽到安全指挥与警示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 【权责关键词】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唐山市祥燕管材有限公司的天车挂钩脱落将正在装车的李忠贤砸伤,上诉人在此过程中并未尽到安全指挥与警示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95%的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忠贤提交的部分病历和票据中的姓名记载为“李中贤”,但是结合病历和票据内容可以认定确系李忠贤因本次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结合李忠贤出入院及处理此次事故确实有交通费支出,一审法院酌定的交通费数额并无不当。关于李忠贤的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事故发生时李忠从事交通运输业,其收入并非来源于农业,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综上所述,唐山市祥燕管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上诉人唐山市祥燕管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9:47:02

李兴忠、李家友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兴忠、李家友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8 【案件字号】(2021)川04民终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金涛董敏蔡林玲 【审理法官】王金涛董敏蔡林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兴忠;李家友 【当事人】李兴忠李家友 【当事人-个人】李兴忠李家友 【代理律师/律所】陈书彦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书彦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书彦 【代理律所】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兴忠 【被告】李家友 【本院观点】李兴忠提交照片欲证明的事实与双方争议的事实没有关联,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李兴忠因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DE××××车辆被砸坏向公安机关报警,大河中路派出所出警查明受损车辆车前挡风玻璃被攀枝花大道南段535号1栋1单元3号房屋掉落的窗户玻璃砸坏,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李家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建筑物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兴忠因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DE××××车辆被砸坏向公安机关报警,大河中路派出所出警查明受损车辆车前挡风玻璃被攀枝花大道南段535号1栋1单元3号房屋掉落的窗户玻璃砸坏,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李家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时,李兴忠主张玻璃掉落造成其车辆全车漆面受损,与大河中路派出所现场勘察情况不符李兴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玻璃掉落致使车辆全车漆面受损,故李兴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李兴忠未举证车辆引擎盖车漆受损的具体金额,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损失费用为300元并无不当。二审审理过程中,李兴忠对一审判决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没有异议,并表示对此不再上诉,系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李兴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7元,由李兴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1:54:25

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与黄伯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与黄伯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34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明艳沙茹萍刘江 【审理法官】任明艳沙茹萍刘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黄伯华 【当事人】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黄伯华 【当事人-个人】黄伯华 【当事人-公司】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翁卫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张乙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翁卫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张乙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翁卫国张乙波 【代理律所】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黄伯华 【本院观点】首先,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物件脱落、坠落致害行为、受害人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物件脱落、坠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过错。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建筑物鉴定意见证明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物件脱落、坠落致害行为、受害人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物件脱落、坠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过错。本案中,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无法确认有线电视光缆线掉落的时间和原因,但可以认定黄伯华系驾驶轻便摩托车时碰到掉落的有线电视光缆线导致摔倒受伤,故本案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且黄伯华受伤与有线电视光缆线掉落存在因果关系。事发后,奉贤东方有线公司亦派人前往事发地点查看,确认有线电视光缆线系挂落在路中间,存在致害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奉贤东方有线公司作为掉落的有线电视光缆线的所有人、管理人,未举证证明其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关于黄伯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问题。黄伯华提供了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证明其事发前居住在城镇地区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何新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何新明物件损 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22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美琴樊军张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何新明;王解秀;熊玉霞;何卓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罗田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南京中富达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何新明王解秀熊玉霞何卓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罗田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司南京中富达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何新明王解秀熊玉霞何卓蕾 【当事人-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罗田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公

司南京中富达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柳樱、冯程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李汉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柳樱、冯程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李汉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俊武柳樱、冯程刘勇李汉文 【代理律所】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 【被告】何新明;王解秀;熊玉霞;何卓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罗田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 【本院观点】罗田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建筑物一般代理特别授权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02 13:21:5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何新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鹏、何欣洋、辛海蓉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鹏、何欣洋、辛海蓉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川08民终8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洪陈明义熊剑洪 【审理法官】陈洪陈明义熊剑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鹏;何欣洋;辛海蓉;史东;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 【当事人】张鹏何欣洋辛海蓉史东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 【当事人-个人】张鹏何欣洋辛海蓉史东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 【代理律师/律所】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何韬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飞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何韬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飞何韬 【代理律所】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鹏;何欣洋 【被告】辛海蓉;史东;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 【本院观点】围绕上诉人张鹏、何欣洋的上诉请求范围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的排污水管破裂是否是上诉人张鹏、何欣洋的改装行为引起的;2、上诉人张鹏、何欣洋与被上诉人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是否应对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所产生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张鹏、何欣洋所购二楼商业用房,在装修时自行安装排水管,向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自行开了孔洞,并与顶部安装的横向管道及三通管道相连接,本身就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因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污水管破裂,导致租赁其房屋的承租人所存放的货物受损,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被上。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相邻关系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围绕上诉人张鹏、何欣洋的上诉请求范围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的排污水管破裂是否是上诉人张鹏、何欣洋的改装行为引起的;2、上诉人张鹏、何欣洋与被上诉人钟声、黄钰芳、涂芬兰、张兴、赵莉、何万甫、李芬安、苟建科、李雪松、詹蓉、林义佳是否应对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所产生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被上诉人辛海蓉、史东的房屋顶部的排污水管破裂是否是上诉人张鹏、何欣洋的改装行为引起的。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鹏、何欣洋所购二楼商业用房,在装修

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书贤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书贤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7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34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邱翠雪 【审理法官】邱翠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书贤 【当事人】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书贤 【当事人-个人】朱书贤 【当事人-公司】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朱书贤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宏立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朱书贤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建筑物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朱书贤提交新证据照片两张,拟证明其按照宏立城物业公司的要求将车辆开往指定的修理厂,但是该修理厂并未将车辆修理好。宏立城物业公司质证称,该证据产生的时间发生在一审开庭前,不应作为新证据在二审提交,且该照片无法确定为受损车辆,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宏立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朱书贤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应如何认定。关于争议焦点1,朱书贤在一审中提交了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巡逻(特警)大队出具的《反馈单》,该反馈单上记载了该巡逻大队出警的相关情况,可以证明事发当天,朱书贤驾驶的车辆在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因楼外立面墙皮脱落致损,宏立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场进行了协商,其并未否认楼栋外立面墙皮脱落致朱书贤车辆受损的事实,故宏立城物业公司作为该建筑物外墙面的维护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判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认定宏立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宏立城物业公司主张朱书贤的车辆距离楼栋之间直线距离5-8米,坠落物不可能砸伤其车辆,该主张属于宏立城物业公司的主观推断,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2,朱书贤的车辆因此次事故受损,其提供了相应的维修证明及维修发票,故原判对其修理费1500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朱书贤主张的停运损失,从朱书贤提交的维修证明来看,其于2020年5月7日送至维修,于2020年5月8日维修完毕,维修期间仅为2天,且从车辆受损部位来看,并未影响其车辆的正常运行,故原判酌情支持7天的停运时间欠妥,本院认定朱书贤的停运时间为2天,鉴于朱书贤在停运期间内确实存在台班费及误工损失,本院酌情认定其停运期间的损失为700元。综上所述,宏立城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刘凯文等与巴燕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凯文等与巴燕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7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06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解学锋闫慧楚静 【审理法官】解学锋闫慧楚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宇;郑子帆;刘凯文;陈青苗子;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天如家(北京)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巴燕 【当事人】张宇郑子帆刘凯文陈青苗子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天如家(北京)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巴燕 【当事人-个人】张宇郑子帆刘凯文陈青苗子巴燕 【当事人-公司】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天如家(北京)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翟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翟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翟炜 【代理律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宇;郑子帆;刘凯文 【被告】陈青苗子;北京方恒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天如家(北京)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巴燕 【本院观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建筑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刘凯文、郑子帆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2019年5月19日的千龙网《北京市2019年5月19日6时30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及2019年2月11日新京报《北京天气预警提前多久发布?大风预警提前631分钟》新闻截图,证明方恒物业公司不可能提前发布预警;证据2.2019年5月20日拍摄的两张照片,照片内容是1816房屋窗框内及房屋内遗留下来的玻璃碎片,用以证明刘凯文、郑子帆的窗户是关闭状态,玻璃碎片几乎都在屋内,刘凯文、郑子帆认为是其他物品打击到玻璃才导致碎裂。陈青苗子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认可,对证据2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刘凯文、郑子帆家的窗框已经掉到地上,旁边有很多玻璃碎片。方恒物业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两份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不应作为二审新证据使用,对证据1无法核实真实性和内容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对证据2不予认可。天天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张宇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巴燕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两份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二审中,陈青苗子、方恒物业公司、天天公司、巴燕没有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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