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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宪法经典案例

十大宪法经典案例

1事件概要

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

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

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

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

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人民组织政府,给予各种机关以各种权限,不许各种机关有越权之事;议会也不能例外,其行使立法权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欲使人们不会忘记权力之有限制,欲使限制范围不致发生错误,故将“限制”写在宪法上。如果国家机关受了限制,而又可以破坏其限制,那么限制的目的又何在?写在宪法之上,又有什么意义?如果这种限制不能拘束国家机关,关于国家机关的行文不论是禁止的事项,还是允许的事项,均可以是有效的行为,那么,立法与专制又有什么区别?总之,议会不能用普通立法程序来变更宪法,这

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二、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不能用一般立法程序加以变更吗?或者是与一般法律处于平等地位,议会可以随意加以变更呢?如果前者为是,那么,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如果后者为是,则一切成文宪法的宪法程序就无须复杂严格。因此,起草宪法的人,必然以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在成文宪法之下,法律违宪者无效是当然之理。三、法院为何拥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阐明法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法官适用法规,以审判诉讼案件,当然有解释法规的必要。两种法规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决定适用哪一种法规。所以,法律若和宪法抵触,而法律与宪法又都可以适用同一种案件,那么法院是适用宪

1法的规定、还是适用法律的规定?二者必居其一。如果法院尊重宪法,以为宪法的效力在法律之上,则宜舍法律而适用宪法,否则,一切成文宪法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一方面要限制议会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给予议会以万能的权力;一方面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又允许其逾越限制,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四、马歇尔根据美国宪法条文的规定,说明法律不可不审查的理由:联邦司法权,管辖联邦宪法之下所发生的一切案件(Cases and Controversies),这是联邦宪法明文规定的。有了这种条文,法院能够不参与宪法而乱下判决吗?举例示之,宪法禁止各州对输出的贸易货物征收直接税或间接税(宪法第1条第9款第5项),倘若某州法律蔑视这项条文规定,而致发生诉讼,法院能够不考虑宪法,而仅参照法律吗?又如联邦宪法禁止议会制定禠夺公权的法案和追溯既往

的法律(宪法第1条第9款第3项),如果议会制定了一个法律与这个条文相左,而致发生诉讼,法院能够不考虑宪法,而置犯人于死地吗?显然,制宪者不但欲用宪法来拘束议会,而且要用宪法来拘束法院。

总结马歇尔阐述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

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1)法理理由。宪法在其他一切法令之上,故违反宪法的法律、法令、命令、规则和处分等,当然视为无效。(2)制度理由。依照三权分立的观点,独立于立法权之外的司法权,自有自主的宪法解释权,以纠正立法的谬误。在实行人民主权的国家,宪法代表了人民的最高意志,因而自然优于人民代表所组成的国会意志,法院在人民与国会之间起中介调停作用,适用法律时应视人民意志高于国会意志。(3)政策理由。法院作为宪法的守卫者,在处理具体争诉时,保障人民权利,使人民权利不受违宪法令的侵害。

1事件概要

肯萨斯州托皮卡市的奥利弗?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门为白人子女开办的学校上学,但遭到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地区法院以“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1954年,布朗夫妇仍以同样理由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2判决内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这一案件所涉及的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在有形条件方方面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公立学校,采取“平等但隔离”原则很显然有碍于公立学校的教育,不利于保护儿童的平等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在公立教育领域中,“隔离但平等”的理论没有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所以,我们认为,原告们以及这些诉讼所涉及的其他与原告们处于相同境遇的人们,由于他们所控告的种族隔离的原因,被剥夺了联邦宪法第14条赋予的法律平等保护权利。这一结论已使我们没有必要再讨论种族隔离是否还违反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法定程序条款的问题。我们现在宣布,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反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的。在公立教育制度中,1896年以来实行的只将“政治平等”,不讲“社会平等”的原则是不存在的。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件中,所有与上述判决相反的言论必须予以否定。

案例三选区之间人口比例不平衡的违宪与否判决

韩国宪法法院1995年12月17日判决,95宪戊224 [1]事件概要

A某准备参加1996年4月11日实施的第15届国会议员选举,但他认为他所在的选区和其它选区之间的人口比例相差比较大,如出现1:4.64、1:3.6、1:4.46等不同比例。请求人A某主张由于选区之间人口比例不平等,使他们行使的选举权价值出现了不平等,要求对“选区议员的地区选区区划表”的违宪与否进行审查。

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防止法》规定的“国会议员地区选区区划表”。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平等选举和投票价值平等的宪法意义以及选区划分时应允许的人口偏差标准的确定等。

2判决内容

宪法法院于1995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决定《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防止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国会议员地区选区区划表”违反宪法。(违宪)

宪法法院在判决文中认为,平等选举原则是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适用,它首先否定复数投票制,实行1人1票(one man. one vote)

的原则。同时意味着投票结果价值的平等,即一票的投票价值对选出代表的选举结果在贡献和价值是平等的(one vote, one value)。当然,投票价值的平等对投票结果产生的贡献及其影响力难以达到数量上

绝对一致,在划分选区时除考虑1人1票的投票价值平等的人口均衡原则后,还要综合考虑一个国家的行政区划、地形、交通情况、生活权及其历史传统等政策和技术的因素。在划分选区时,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标准是人口比例原则,选区划分中保障投票价值平等直接关系到国民主权原理的实现,构成国家意志形成的正当性基础,其它非人口的要素在性质上与国家意志的正当性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有关划分选区的国会裁量权存在着来自于宪法的界限,当判断是否违反投票价值平等原则时需要考虑这种不平等是不是宪法允许的合理裁

量权范围之内。国会通常要考虑各种事项,即对各种非人口性因素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时有可能出现投票价值不平等等违反宪法

的后果。韩国国会采用一院制,国会议员在法理上是国民代表,但在现实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地域代表性。由于急剧的产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向城市集中现象比较突出,于是城市和农村的人口出现不平衡。因此,在划分选区时有必要适当缓和选区之间的人口比例原则。在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问题上法官金英俊等5人意见和法官赵世衡

等四人意见存在分歧。五人的共同意见是: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首先是如何掌握标准的问题,即是以最小选区人口数为标准,还是全国选区平均人口数为标准的问题。有必要把选区人口不平衡问题采取比较严格的平等原则判断和最小选区人口的方法,使选民享有“投票价值中采取中庸的平均选举权”,考虑各选区选民的投票价值具体受损害的程度。选举权概念中包括“平均投票价值”,各种选举权如果受侵害最后导致选举权现实上的侵害。以选区平均人口数为标准分析,在韩国国会议员选举中,全国选区的平均人口数超过上下60%偏差就被视为选区划分超越国会合理的裁量范围,属于违宪。选区划分时,人口比例原则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标准。在严格适用平等选举原则的条件下,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之间的人口偏差如超过2:1的比例应认定为违宪。当考虑其它因素如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的人口偏差超过4:1的比例时很难做出与宪法一致的说明,即它已超过全国平均人口数的上下60%的比例。平均人口数标准上下60%的偏差是具有合理依据的。对5名法官的意见,金文熙等三名法官提出了以下补充意见。国会在划分地区选区时除人口要素外可以考虑其他要素,但必须坚持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的人口偏差不得超过2倍的原则。国会应努力纠正人口偏差问题,把它调整到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之间的人口偏差不超过2 :1的比例。宪法法院也有必要依据这一标准作出违宪判断。

4名法官的意见是,在划分选区时我们需要考虑如下三个要素,即作为投票价值平等的人口比例原则、采用一院制国会而产生的国会议员地域代表性以及城市人口的集中问题。从韩国选举制度、国会制度及外国立法判例看,全国选区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应在全国选区平均人口数上下60%。(4:1),城市类型的选区和农村类型的选区之间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应在选区平均人口数的上下50%(3:1)的比例。由于选区区域表与行政行域的人口、经济、地理、历史背景、政治状况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一旦决定的选区区划表意味着各选区之间存在相互的关连性,部分选区的变动对其它选区也会产生直接影响。如一个部分存在违宪要素,选区整体上也存在违宪的可能性。根据选区划分的相关性原则,应对选区划分表宣布违宪,然后分别对请求人的请求理由进行判断。

对判决书的第1项内容赵世衡法官提出如下反对意见。认为,当某一个法规存在瑕疵时应考察其瑕疵与整个法规之间相互关系,如有可能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尽量不要扩大违反宪法的范围,这是违宪审查的基本态度,不能简单地判断所有选区违宪,只需对部分选区宣布为违宪。

案例四个人自由的宪法保护

(法国宪法委员会1977年1月12日,75DC)[1]事件概要:1976年4月,政府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旨在搜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对车辆进行检查的授权法案的法律草案,内政部长伯纳多斯基(Poniatowski)先生表示,为了有效地打击日益猖獗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求议会授权司法警察为调查和预防刑事违法而搜查车辆及其内部物品的权力。该草案在1976年11月提交国民议会讨论时遭到诸多异议。后移交参议院审议,参议院经过两次审议后否决该法律草案。1976年12月20日国民议会最终单独通过了该法案。以皮埃尔-若克斯先生(M. Pierre Joxe)为首的130名国民议会议员于1976年12月21日,以亨利-卡亚韦先生(M. Henri Caillavet)为首的79名参议员于1976年12月22日和1977年1月11日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关于对该法案的审查申请。该单一条款的内容为:执法官或者执行其命令或者上级指令的执法人员,可以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搜查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除非涉及明显属于抛弃车辆。本案的争执点在于,行政警察能否行使搜查权?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是1、宪法第64条;2、宪法委员会组织法

2决定内容

宪法委员会经审查认为:

1、个人自由原则构成为共和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宣告,为1958年宪法序言所确认;

2、宪法第66条重新确认了该原则,并授权司法机关作为个人自由的保护人;

3、交由宪法委员会审查的法律文本旨在:将在车主或者司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搜查其车辆及其内部物品的权力交给执法官或执行其命令的执法人员;

4、除上述两个条件外,该条款授予执法官或者执行其命令的执法人员毫无限制地行使搜查权,即使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控制的情况下;

5、由于转移给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的扩大,而其性质又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权力行使时,很容易导致检查界限不明确,从而损害那些基本原则以及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上的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由此可见,如此规定是不符合宪法的。基于上述理由,宪法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1、宣告为了搜查和预防刑事违法所制定的有关车辆搜查的单一条款不符合宪法;

2、该决定将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1977年1月12日宪法委员会开会评议。(见1977年1月15日官方公报第344页)

案例五罗伊诉韦德案(Roe V.Wade,410 U.S.113,1973)1事件概要1969年,一位化名为杰内?罗伊的妇女和其他人一起向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了挑战。该法令规定,除非因为维护孕妇的生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罗伊主张: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剥夺了她在妊娠中的选择权,因为她既无钱到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又不能中止妊娠,所以,分娩之后不得不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使得她无法自主地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被告德州政府在诉讼中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续于整个妊娠期间,所以,怀孕妇女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存在着保护胎儿生命这一国家利益。宪法中所称的“人”包括胎儿在内,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禁止的行为之列。

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孕妇在妊娠过程中的选择权,侵犯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构成违宪。

2判决内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布莱克门大法官为代表的多数意见支持了

罗伊的诉讼请求。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判决中认为,虽然联邦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但是无论是权利法案提供的特定保障,还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9条所确认的“剩余权利原则”,或者是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确认的未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自由”,都为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广阔的宪法空间,而“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只有个人权利才是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和法定自由。司法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当遵循下列规则: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违反宪法,除非限制是为了维护某种“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而限制措施又没有超出实现立法目的所必须的限度。在罗伊一案中,首先应当承认妇女堕胎权是宪法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权。但是,也应当看到,决定堕胎与否的个人隐私并不是绝对自由的。在妊娠期间,存在着两种“重要和正当”的国家利益:一是保护孕妇健康;二是保护潜在生命,政府得在同时考虑上述两种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制定限制堕胎的法律。这两种利益在妊娠期间同时存在,各自在某一个时间点内成为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在罗伊案件中,德州法律对堕胎作了过于宽泛的限制,即没有区分妊娠早期和晚期的堕胎,只是将抢救母亲生命作为允许堕胎的唯一理由,而排除了堕胎所涉及到的其他利益,因此,德州法律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布莱克门认为,在考虑保护孕妇健康与保护胎儿生命两种不同的国家利益时,存活的可能性是划分潜在生命的国家利益和妇女选择权的一条基本界限。所谓存活的可能性就是指胎儿能够脱离母体、借助人工辅助而成为生命。为了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划分一个明确的界限,布莱克门等多数法官将妊娠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妊娠头3个月,堕胎危险性小于正常分娩,政府没有必要为保护孕妇健康而限制堕胎,孕妇可以与医生商量之后,自行决定是否堕胎,不受法令限制;第二阶段是在妊娠头3个月之后,胎儿具有在母体外存活的可能性之前,堕胎危险性增加,政府得以保护孕妇健康为目的限制堕胎,但是,限制手段只能以孕妇健康为必要;第三阶段是在胎儿具有脱离母体存活的可能性(一般第24周至第28周)之后,政府可以为了保护潜在生命或者孕妇健康而采取包括禁止堕胎在内的措施,除非堕胎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

伦奎斯特法官在此案中代表少数意见认为,罗伊案例由于与婚姻无关,因此,它不涉及到隐私。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10大宪法典型案例 摘要: 1.导语:介绍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重要性和价值 2.我国宪法的基本情况 3.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析 3.1 案例1:基本权利保障案例 3.2 案例2:政府权力制约案例 3.3 案例3:民主制度建设案例 3.4 案例4: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 3.5 案例5:民族区域自治案例 3.6 案例6:特别行政区制度案例 3.7 案例7:立法制度案例 3.8 案例8:司法独立案例 3.9 案例9:选举制度案例 3.10 案例10:环境保护案例 4.结语:总结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价值和对我国宪法实施的意义 正文: 一、导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案例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宪法的精神和内涵。本文将介绍10 大宪法典型案例,以期对我

国宪法实施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情况 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现行宪法为2018 年修改的版本。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在实际运作中,宪法案例对于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10 大宪法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析 3.1 案例1:基本权利保障案例 基本权利保障案例主要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权利。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2 案例2:政府权力制约案例 政府权力制约案例主要关注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如何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这些案例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3.3 案例3:民主制度建设案例 民主制度建设案例主要涉及选举制度、议会制度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这些案例的解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3.4 案例4: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案例主要关注如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些案例有助于我们坚定维护国家利益的决心。 3.5 案例5:民族区域自治案例 民族区域自治案例主要关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这些案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障民族地区的自治权益,促进民族团结。 3.6 案例6:特别行政区制度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 1. 诉讼权保障案件:2003年,王云山因为抗议垃圾场被捕后,被关押五天。他起诉 警方非法拘禁,案件最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确认了市级以上政府的有关部门 和公民的诉讼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2. 言论自由维护案件:2015年,一位网民发表带有侮辱内容的评论,被指控犯有诽 谤罪并判刑一年。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时进行了侵权行为的界定,维护了言论自由 的权利。 3. 工人权益保障案件:2016年,SSF-ROHTAK工厂的工人提出工资欠薪、伤亡赔偿等 权益维护要求,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工人要求的所有权益,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4. 人权保障案件:2003年,江苏南通市少女陈小叶因违反校规被罚站后,被教师殴 打致死。最高法院在处理此案时,确认校方应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负责,加强了 人权保护。 5. 民众团体参与案件:2003年,四川省绵阳市木里藏族自治县群众集体上访要求政 府保护生态环境,限制开发。最高法院支持民众团体参与司法程序,保障了环境权益等。 6. 刑事过程保障案件:1998年,一名被告在陕西省洛南县被警方非法逮捕、拘禁、 鸡肋审判,刑期十年。最高法院破案,确认被告人原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强了刑事 过程中被告及辩护人等权益保障。 7. 选举权维护案件:2011年,南阳市政府决定将扶风县晋安镇一座民房重划,在计 划中将此地址列为“无人居住”。但结果居住在该房屋的陕西省人大代表杨广涛无法选举。最高法院确认选举权的重要性,维护了杨广涛的选举权。 8. 合同权益维护案件:2013年,一位消费者因虚假承诺购买商品,向法院提出请求。最高法院裁定其中违反合同权益,给其赔偿,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9. 诉讼费用减免案件:2017年,一名农民工起诉金盈泰公司拖欠工资,最高法院遵 循诉讼费用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收入的法定原则,减免农民工诉讼费用,减轻了农民工的经 济负担。 10. 建设工程索赔案件:2021年,顺德加油站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财产损失。最高法院确认了工程建设索赔的合法性,并给予经济赔偿,维护了建设工程合法权益。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 宪法案例是指在法律裁判中以宪法规定为基础的判例案例。宪法是一国国家最高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国家机关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的政治制度、国家公共利益的保障等重要内容。以下是十大宪法案例: 一、1915年“江苏泰州参议士选举案”:首次明确中华民国宪法的立场,宪法是国家命脉的根本。 二、1947年“直辖市设立案”:构成国家权力机构的中央、地方分权体系初步形成。 三、1974年“否决立法院修改宪法案案”:成为台湾地区宪法司法审查制度的标志性案例。 四、1982年“广东省海獭保护案”的判决:在宪法规定的保障生态环境权利中为海獭等珍稀濒危动物保护争取了成效。 五、1984年“涉港宪法问卷案”: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铺下了宪法基础。 六、1985年《宪法》修正案:具体出台宪法中对公民个人权利和其他领域的一些权力的确切规定,对法治进程的推进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催化作用。 七、1993年“对联立法案”:认为宪法规定的语言文字文化权利是国家承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八、2001年“北平路案”的判决:在宪法的规定范围内,对房 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提问、分析和回答。 九、201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订案:规定了 政协机构在新时代下的状态、职能和作用。 十、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宪法中相关的“中 国特色socialism”主题。其中包括国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表示等。 总之,宪法案例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国家法制建设、促进人民权益保护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学习、理解与掌握,可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执行能力。

2021十大宪法事例

2021十大宪法事例 摘要: 1.2021 年十大宪法事例概述 2.事例一: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 3.事例二: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 4.事例三: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 5.事例四:关于新疆问题的宪法诉讼 6.事例五: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 7.事例六:关于疫情期间的宪法问题 8.事例七: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宪法问题 9.事例八:宪法与网络信息安全 10.事例九:宪法与教育政策 11.事例十:宪法与环境保护 12.总结:2021 年宪法事例的影响和意义 正文: 2021 年十大宪法事例概述 2021 年,我国在宪法领域发生了许多重大事件,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教育政策等多个方面。这些宪法事例对于国家的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我们盘点了2021 年十大宪法事例,以期对这一年的宪法发展有一个全面了解。 事例一: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 2021 年,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宪法领域的一件大事。这项法律的

颁布和实施,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确保香港的长治久安。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稳定香港局势具有重要意义。 事例二: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 2021 年,民法典正式颁布并实施。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宪法为基础、具有根本性法律的法典,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事例三: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 2021 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旨在确保香港选举制度的公正、公平,维护国家主权和香港的繁荣稳定。 事例四:关于新疆问题的宪法诉讼 2021 年,我国法院对涉及新疆问题的宪法诉讼进行了审理,强调新疆问题的宪法地位,表明我国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事例五: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 2021 年,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颁布并实施,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事例六:关于疫情期间的宪法问题 2021 年,我国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宪法问题,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事例七: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宪法问题 2021 年,我国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宪法问题上,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捍卫国家利益。 事例八:宪法与网络信息安全

22年十大宪法案例

22年十大宪法案例 摘要: 一、引言 二、2022 年十大宪法案例概述 1.案例一:全国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案 2.案例二:李某迪涉嫌嫖娼案 3.案例三:某市政府强拆民居案 4.案例四:张某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案 5.案例五:王某侵犯烈士名誉案 6.案例六: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 7.案例七:赵某破坏疫情防控案 8.案例八:周某虐待子女案 9.案例九:陈某破坏公共安全案 10.案例十:林某环境污染案 三、案例分析及宪法原则体现 四、结论 正文: 一、引言 2022 年,我国司法领域涌现出许多备受关注的宪法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人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疫情防控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将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十个案例,进行简要梳理和分

析。 二、2022 年十大宪法案例概述 1.案例一:全国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案 该案涉及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和安全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2.案例二:李某迪涉嫌嫖娼案 该案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问题,引发了社会对名人权益保护的关注。 3.案例三:某市政府强拆民居案 该案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问题。 4.案例四:张某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案 该案涉及到言论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关系问题。 5.案例五:王某侵犯烈士名誉案 该案涉及到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问题,体现了对历史和先烈的尊重。 6.案例六: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 该案涉及到个人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7.案例七:赵某破坏疫情防控案 该案涉及到疫情防控政策与公民个人权益的平衡问题。 8.案例八:周某虐待子女案 该案涉及到家庭暴力问题,关注儿童权益保护。 9.案例九:陈某破坏公共安全案 该案涉及到公共安全与个人行为的关系问题。 10.案例十:林某环境污染案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和最高法律文件,宪法在维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分配方面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宪法所规定的条款和原则是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执行法律和 政策的基础。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存在一些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对于理解宪法的适用和 解释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在不同国家的 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 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这 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54年做出的历史性裁决,宣布根据种族对学校实行隔离是违宪的。这一裁决结束了种族隔离政策,对美国的种族平等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印度《总统对安尼罗德案》(Kesavananda Bharati vs. State of Kerala):这 是印度最高法院于1973年做出的裁决,确认了宪法的基本结构原则,规定国会对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不得影响宪法的基本结构。这一案例奠定了印度宪法的基本框架, 确保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3. 南非《春日亚诉内拉伟案》(S v. Makwanyane and Another):这是南非宪法法 院于1995年做出的裁决,宣布死刑违反宪法。这一裁决标志着南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为人权和法治的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4. 加拿大《军队退休金案》(Reference re Pension Benefits Act):这是加拿大 最高法院于1991年做出的裁决,确认同性伴侣在军队退休金和其他福利方面享有平等权利。这一案例为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化奠定了基础,对同性恋权益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 5. 法国《卢姆案》(Lama v. France):这是欧洲人权法院于2014年做出的裁决, 宣布法国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拒绝违反欧洲人权公约。这一案例推动了法国同性婚姻合 法化的进程,为欧洲其他国家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提供了借鉴。 6. 英国《米勒诉塞恩民权案》(Mille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xiting the European Union):这是英国最高法院于2017年做出的裁决,确认英国政府无权擅自启动退欧程序,需要经过议会批准。这一案例对英国脱欧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确立了议会在 国家重大决策中的权威地位。 7. 德国《卡德勒斯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案》(Kadi v. Germany):这是欧洲法院于2008年做出的裁决,宣布德国政府在对涉恐人员采取制裁措施时违反了欧盟法。这一案例对欧盟成员国在反恐政策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平衡产生了深远影响。 8. 日本《关于宪法第9条的法案审查案》(Minamata Disease Victims v. Japan):这是日本最高法院于2013年做出的裁决,确认政府对水俣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解释了宪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宪法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宪法的有效实施不仅依赖于文字的规定,更需要依靠实际的案例来验证和完善。宪法的具体实施往往通过一系列经典案例的解释和适用来得以体现。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宪法中的十大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宪法在实践中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案:《柯尔马克诉乌拉圭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国际法领域。柯尔马克是一个瑞士籍的商人,在乌拉圭进行投资时,受到了当地政府的侵犯。在此案中,乌拉圭政府被判定违反了宪法保护投资的相关规定,从而引发了对于宪法对国际投资保护的讨论和解释。 第二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一项历史性裁决,判定了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这一案例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开端,也为后来的反种族歧视法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三案:《科比精神病院案》 这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的宪法诉讼案。案件涉及基本人权的保障,对中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解释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个案例为中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了重要范本。 第四案:《特利奥利诉瑞士联邦议会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瑞士,关键问题是议会的决议是否符合瑞士宪法所规定的人权保障。这个案例对于如何确保立法机关的决策符合宪法的规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第五案:《印度积极举证权案》 这个案例涉及到印度宪法中“积极举证权”的解释和适用。最终法院判定,这一原则不能违反公平审理的基本原则,从而对印度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保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六案:《英国议会批准裁决案》 这是关于英国宪法中议会权力的界定和限制问题的案例,对于英国宪法体系的完善和法律解释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七案:《加拿大帕特里奥斯案》

宪法经典案例

宪法经典案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基础和限制,也是维护公民权 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规范。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经典案例起着重要的指导和影响作用。下面将介绍一些深受关注和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经典案例。 1. 1954年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 这是美国宪法史上最重要的一起案件,也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该案 涉及到种族隔离制度,最终裁定种族隔离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的平等保护 原则。此判决为消除种族隔离制度奠定了基础,对美国肤色隔离问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1997年德国《卢比奇案》 这个案件涉及到德国宪法中的人身安全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发生在帕尔茨半岛 的绑架案中,卢比奇因拒不交出他的劫持者而被警察开枪击毙。然而,德国宪法法庭认为,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射杀是存在现实危险的唯一手段,判决行为违宪。 3. 1998年南非《冈巴档案》 这个案件涉及南非宪法的《隐私权法》和《言论自由法》的解释和适用。南非 政府试图制止《星报》报道一宗与政党领导人有关的丑闻,法庭裁定政府行为违宪,并承认媒体的报道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 4. 2007年西班牙《库尔奇略案》 这起案件涉及到西班牙宪法中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在这个案件中,一位记者被 判刑,原因是他报道了关于患有癌症的公众人物接受治疗的细节。然而,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新闻报道并未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而是保护了言论自由。

这些经典案例在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为相关宪法条款的具体意义和实施提供了指导,也加深了对宪法的理解和认识。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宪法不仅是一份纸上的文件,更是一条约束政府行为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宪法的力量和作用。宪法为人民提供了保护,确保政府行为不得侵犯公民权利,同时也为公民赋予了权利和自由。这些经典案例的裁决为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持久影响。通过研究和理解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总之,宪法经典案例在宪法的实施和解释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通过这些案例,宪法的条款得以具体解释和适用,为国家和公民权利提供了保障。这些案例反映了宪法的权威和影响力,体现了宪法在维护公正和平等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对这些宪法经典案例进行认真研究和学习,不断提升对宪法精神的理解和认识,实现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体系的底线,是国家权力的约束和制约。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代表了宪法在不同情况下的发挥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下面将对这十大经典案例进行一一介绍。 第一,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该案 件判决了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非法性,认为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保护的平等权利。 第二,南非《国家地方政府组织法案》(Prince v. President of the Law Society of the Cape of Good Hope):该案件涉及南非宪法对性取向歧视的禁止,并为同性 婚姻合法化铺平了道路。 第三,印度《拉茨案》(Kesavananda Bharati v. State of Kerala):该案件确认 了印度宪法的基本结构原则,限制了宪法修正的权力,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四,加拿大《狼的真实名字案》(R. v. Oakes):该案件明确了加拿大宪法 中的合理性测试标准,确保了政府采取限制性措施时必须考虑到公民权利的平衡。 第五,韩国《选举人员罢免权案》(Min v. National Election Commission): 该案件保护了韩国公民的选举权,确立了罢免选举制度,增强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感。 第六,德国《近距离空拳保护权案》(Lüth Case):该案件限制了德国政府对 言论自由的限制权力,强调了媒体的重要性。 第七,南非《CADESA 促进省政府立法的案件》(Premier, Western Cape v. President of South Africa):该案件要求南非政府保护和促进残障人士的基本权利,确保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参与。 第八,加拿大《挝威查德案》(Egan v. Canada):该案件扩大了对同性伴侣 的福利保障,废除了对异性恋婚姻的特殊待遇。

宪法案例大全

宪法案例大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国家的组织架构、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等方面 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法院通过宪法案例的解释和适用,为法律的真实含义和适用提供了指引和解释。下面将介绍一些宪法案例。 1. 美国宪法案例: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宪法,其影响力深远。其中,《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被认为是美国宪法 最具历史意义的案例之一。该案例于1954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宣布种族隔离 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2. 法国宪法案例:法国宪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中《铁捕令案》(Décret loi Marthe Richard)被视为一部经典案例。该案例于1946年由法国宪法委员会认定, 废除了卖淫业合法的法律,维护了妇女的权利和尊严。 3. 德国宪法案例:德国宪法作为现代宪法的典范之一,对于民主制度和公民权 利的保障非常重视。《布赖曼案件》(Brümann Case)是德国宪法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判决。该案件于1954年被判决,主张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限制国家对公民 的不必要干涉。 4. 中国宪法案例:中国宪法的发展经历了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程。其中,《程维高违宪案》被视为中国宪法案例中的重要一环。该案例于1996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宣判程维高行为违 反宪法中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5. 日本宪法案例:日本宪法是一部相对年轻的宪法,其制定受到了美国的影响。在日本宪法案例中,《钓鱼岛案件》(Senkaku Islands Case)备受关注。该案件于2014年被最高法院判决,确认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并维护了国家的领土完整。 通过学习这些宪法案例,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国家在宪法解释和适用方面的做法,同时也能够深入了解国家对于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案例的解释和适用

十大宪法经典案例

十大宪法经典案例 1事件概要 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 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 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 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 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人民组织政府,给予各种机关以各种权限,不许各种机关有越权之事;议会也不能例外,其行使立法权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欲使人们不会忘记权力之有限制,欲使限制范围不致发生错误,故将“限制”写在宪法上。如果国家机关受了限制,而又可以破坏其限制,那么限制的目的又何在?写在宪法之上,又有什么意义?如果这种限制不能拘束国家机关,关于国家机关的行文不论是禁止的事项,还是允许的事项,均可以是有效的行为,那么,立法与专制又有什么区别?总之,议会不能用普通立法程序来变更宪法,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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