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民宗各项制度(全)

民宗各项制度(全)

民宗各项制度(全)
民宗各项制度(全)

1.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小组工作制度

2.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会议制度

3.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走访联谊制度

4.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5.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信访接待制度

6.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维权服务制度

7.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纠纷调处制度

8.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少数民族台帐资料制度

9 ?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联谊小组工作制度

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

民族小组工作制度

一、民族工作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R大”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R大突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时代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辖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为创建文明城区、卫生城区,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贡献。

二、民族工作主要内容

1、学习制度

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采取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方

式,学习涉及民族方面的知识和理论。

2、例会制度

双月召开一次,由社区民族工作负责人召集主持,民族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主要内容是交流学习收获、沟通思想,讨论和研究社区少数民族工作,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3、走访慰问制度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和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对少数民族弱势群体和特困家庭进行定期走访慰问,对少数民族家庭发生意外事故或灾难事故时,及时上门慰问,并根据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来信来访制度。

每周一上午为少数民族群众接待日,信访接待人员要对来访者热情、耐心、认真接待,并做好记录,对来信要及时收拆登记、阅办,提前预防少数民族群众采取过激行为,防止因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激化矛盾,酿成事端。信访案件和问题的处理要及时准确,讲求政策,做到不拖延,不留后遗症,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来信来访少数民族或上级部门反馈。

民族工作会议制度

一、社区民族工作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通报有关情况,制定工作目标、计划、任务和措施,检查工作进度,联系少数民族骨干,共同研究探索民族工作进社区的新途径。

二、社区民族工作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民族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协调各方面关系,解决突出问题,指导工作开展。

三、社区民族协调工作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沟通信息,反映社情民意,协调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工作、生活上存在的困难问题。

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

民族工作走访联谊制度

一、社区两委成员结合“三项制度楓六事工作法”, 分片包干走访辖区少数民族居民,了解他们的需求,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针对性强的个性服务。

二、定期组织辖区内少数民族群众学习党的方针

政策和事实政治。

三、社区民族活动联谊小组在重大节日期间要积极组织开展有民族特色的联谊、联欢、庆祝活动,努力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与少数民族群众开展结对子、交朋友,谈心活动。

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

少数民族信息交流制度

一、社区民族工作小组要及时了解辖区少数民族

居民情况,畅通信息,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内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动态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二、及时向上级汇报本辖区民族工作情况,重点

是带有倾向性、政治性、敏感性、突发性的问题。

三、社区要定期向本辖区内少数民族群众通报重

点工作和重大举措,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民宗各项制度(全)

1.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小组工作制度 2.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会议制度 3.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走访联谊制度 4.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5.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信访接待制度 6.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维权服务制度 7.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纠纷调处制度 8.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少数民族台帐资料制度 9 ?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联谊小组工作制度 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 民族小组工作制度 一、民族工作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R大”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R大突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时代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辖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为创建文明城区、卫生城区,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贡献。 二、民族工作主要内容 1、学习制度

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采取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方

式,学习涉及民族方面的知识和理论。 2、例会制度 双月召开一次,由社区民族工作负责人召集主持,民族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主要内容是交流学习收获、沟通思想,讨论和研究社区少数民族工作,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3、走访慰问制度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和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对少数民族弱势群体和特困家庭进行定期走访慰问,对少数民族家庭发生意外事故或灾难事故时,及时上门慰问,并根据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来信来访制度。 每周一上午为少数民族群众接待日,信访接待人员要对来访者热情、耐心、认真接待,并做好记录,对来信要及时收拆登记、阅办,提前预防少数民族群众采取过激行为,防止因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激化矛盾,酿成事端。信访案件和问题的处理要及时准确,讲求政策,做到不拖延,不留后遗症,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来信来访少数民族或上级部门反馈。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1 、做好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 、掌握少数民族教工、学生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代表性人物的联系,每年对民族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3 、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4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动关心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5 、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坚决反对和抵制邪教及境外利用宗教势力的渗透。 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来信来访工作。 7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不良现象和苗头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 二、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

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 三、建立乡、村、村民小组、中心户四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村委会每周排查一次,乡半月排查一次,各单位每个月分析排查一次。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五、健全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处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 六、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对矛盾排查工作不负责,漏报、隐报、瞒报矛盾纠纷事实,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造成矛盾激化,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责任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属地管理,成立由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和财务人员等5-7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有本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民主评选,上报高新区(新市区)统战民宗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任职时间3-5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另选他人。共产党员、团员、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和非当地常住户不能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三、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爱国爱教,要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文化水平,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信教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 1、对信教群众进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和睦相处,发展经济。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族团结。 3、根据绝大多数信教群众的意见,协商推荐场所教职人员的适当候选人,及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务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宗教管理部门。

4、民主管理组织积极支持和配合宗教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经常性工作,做好本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管理,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等工作。 5、坚持自治、自养、自办原则办教。 6、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财务,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场所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张榜公布2次,严禁贪污、挪用、铺张浪费。 7、配合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向信教群众大力提倡婚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8、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

宗教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 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 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 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 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 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 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

民族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

民族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 民族墓地管理制度 1、为加强民族墓地管理,保证民族员工送葬后事事宜的正常进行,特实施此墓地管理制度。 2、民族墓地管理事宜由一区宗教活动点民主管理小组承担,管理小组指定一位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墓地管理。 3、为保证墓地的安全,要安排看守员,看守员由管理小组推荐,统战科备案,看守员身份清楚,双方有合同,责任要明确。 4、要保持墓地的内外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不准乱堆放垃圾,不许周边区域和道路的环境卫生造成影响,随时做到墓地整齐,干净,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5、要明确墓地大门关闭时间,防止地方居民埋葬尸体。 6、墓地只供我公司常住户口员工使用,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埋葬地方人员的尸体,如有违反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员工埋葬后,要适当收取修造墓坑费,收费标准由民主管理小组研究确定,管理小组会计应当及时收取墓坑费,不准任何人挪用或贪污,并上报统战科统一管理。 8、做好墓地修造墓坑工作,每年保证最少30间备用墓坑。 9、不允许乱修建坟墓,民主管理小组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修建坟墓要简单,尽量避免豪华浪费。 10、其他宗教活动点的民主管理小组,对墓地管理工作有权监督和提出合理建议。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 2001年元月 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五: 信教群众必须遵守的有关制度 1、信教群众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的宗教政策,拥护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法律尊严、人民的利益、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热爱祖国,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七项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佛教的教规教义。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自觉地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坚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境内外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佛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寺(庙)务会成员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设当家、副当家、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 六、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佛教典籍整理,进行佛教文化研究等活动。 七、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宗教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定期召开寺(庙)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独断专横。 八、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或隐满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负责对本场所各项工作的实施,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为信教群众服务。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工作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执行财经政策,认真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各项经费开支应按预算进行。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建立寺务会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当家、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账、钱、物分开,支票与印章分离。 三、一切财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账单、收据等),需有经手人、验收人、经会计审核、场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 四、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月、季、年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五、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打开缘金箱时,需二人以上管理人员在场,会计负责记帐,出纳负责现金收、存。收入要及时入账,大额资金要存入银行。不账外设账,不搞小金库。大额资金开支需由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支付,按规定审批报销。 六、加强资产管理。建立财产物资明细账,保管负责财产登记,并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账、账钱、账物相符。 七、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开,以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了解场所财务状况,切实加强宗教场所财务监督检查,促进场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八、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说明,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如发现财务混乱、财产流失,应及时责令改正追回损失;情节较重的,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主管部门撤销场所登记。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宗教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 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 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1、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篇一:寺庙管理制度 芦花镇寺庙管理制度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庙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

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除特殊情况外,寺管会成员一般不宜兼任。 5.寺庙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 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 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 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 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

教、独立自主的原则。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 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 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13.寺庙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4.寺庙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篇二: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会议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全镇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提升全镇民族宗教工作水平,积极推进陈家河镇建设,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的组成 会议由镇党委主持召开,由镇民政所、镇教育办、镇妇联、镇派出所、镇工商所等部门组成。视工作需要,可邀请镇直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二、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的工作职责 负责研究、协调、处理全镇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信息沟通。具体包括: 1、组织学习和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传达学习上级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研究确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负责对民族宗教工作进行政策性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情况交流,了解和掌握全镇民族宗教工作动态,研究工作对策和预防措施,向镇委提供政策性建议。 3、负责研究、协调、处理全镇民族宗教工作中出现的

重大突发事件。 4、完成中央、省、市、镇委交办的关于宗教领域的重要工作。 5、研讨其它与民族宗教工作相关的议题。 三、民族宗教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镇党委:负责民族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在重大方针政策上把好关,并做好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 2、镇派出所:要及时掌握民族宗教方面违法犯罪活动和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的信息和动向,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境外民族宗教渗透活动,查处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要注意发现掌握与敌对势力有联系的境外民族宗教组织、个人的背景和活动情况,密切掌握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的策略及动态,并对其利用宗教从事危害我国安全的活动进行有效防范和坚决打击。 3、镇民政所:负责本镇内民族宗教工作,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负责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培训教育工作,抓好“两支队伍”建设。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所引发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拒

统战各项制度

一、牵头协调类制度 镇委统战工作单月议事会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及时有效地研究处理统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全镇统一战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阶段性全镇统一战线主要工作任务,实行镇委统战工作单月议事会制度。 参加议事会人员:镇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议事会讨论决定事项: 1、根据上级有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制定开展全镇统战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2、了解掌握全镇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对全镇民族、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3、研究涉及党外知识分子政策问题。 4、分析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状况,协调处理全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等。 议事会时间定于每单月上旬举行。

二、参与合作类制度 党外人士参与科学民主决策 实行民主监督制度 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对事关全镇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政策的制定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避免出现决策的盲目性,制定以下制度。 1、党外人士参与科学民主决策,实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镇委、镇政府将要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镇委、镇政府关于全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任务;重要人事安排;推进全镇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我镇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镇委、镇政府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 2、镇委镇政府对将要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全年的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邀请党外人士代表举行民主协商会,协商会每年举行两次。 3、镇委、镇政府根据形势需求,不定期邀请党外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恳谈会,就全镇重大问题以及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政府依法执政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广泛征求

2018年县民宗局宗教工作总结

2018年县民宗局宗教工作总结 2018年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取得新成效。现对照我局2018年宗教工作总结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认真实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制化水平,建成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着力解决我县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确保全县宗教界继续保持和谐稳定的局面。上半年,发放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宣传手册图版400余份,举办全县党员干部、乡干部、驻村工作队、村老三位等参加的学习班2次,使党的新时期宗教政策得到广泛的宣传。 2、全面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工作。按照省宗教局的“在全省全面铺开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在市民宗局和县委统战部的正确指导下,我县全面开展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工作。今年4月25日全县统战工作会议上,安

排部署了我县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调查摸底工作,各乡镇社区都按要求,对本辖区内基督教场所进行全面的彻底清查摸清底数。依法审批的场所及私设聚会点的场所总数、负责人基本情况、场所活动规律、经常参加人员的基本信息等摸清、摸透、分类建档立卡,同时清理了宗教场所外禁止悬挂标语和提示牌、信教贫困户家中不能有宗教宣传单等工作,根据各私设聚会点的活动特点和存在问题,制定处理措施。 3、加强宗教场所的管理。我们始终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作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建立了宗教活动场所节假日安全协调机制,各宗教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安全防火、防暴、电力设施、危房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了宗教场所安全和各种宗教活动有序开展。县委常委统战部长高景国,县政府副县长钟华等领导多次亲临各宗教活动场所,调查研究,检查督办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现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县宗教领域稳定。

民宗各项制度(全)

目录 1.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小组工作制度 2.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会议制度3.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走访联谊制度4.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信息交流制度5.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信访接待制度6.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维权服务制度7.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工作纠纷调处制度8.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少数民族台帐资料制度9. 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民族联谊小组工作制度

渝州路街道渝州二社区 民族小组工作制度 一、民族工作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时代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辖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为创建文明城区、卫生城区,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贡献。 二、民族工作主要内容 1、学习制度 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采取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方式,学习涉及民族方面的知识和理论。 2、例会制度 双月召开一次,由社区民族工作负责人召集主持,民族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主要内容是交流学习收获、沟通思想,讨论和研究社区少数民族工作,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3、走访慰问制度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和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对少数民族弱势群体和特困家庭进行定期走访慰问,对少数民族家庭发

生意外事故或灾难事故时,及时上门慰问,并根据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来信来访制度。 每周一上午为少数民族群众接待日,信访接待人员要对来访者热情、耐心、认真接待,并做好记录,对来信要及时收拆登记、阅办,提前预防少数民族群众采取过激行为,防止因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激化矛盾,酿成事端。信访案件和问题的处理要及时准确,讲求政策,做到不拖延,不留后遗症,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来信来访少数民族或上级部门反馈。

民族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

民族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 民族墓地管理制度 1、为加强民族墓地管理,保证民族员工送葬后事事宜的正常进行,特实施此墓地管理制度。 2、民族墓地管理事宜由一区宗教活动点民主管理小组承担,管理小组指定一位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墓地管理。 3、为保证墓地的安全,要安排看守员,看守员由管理小组推荐,统战科备案,看守员身份清楚,双方有合同,责任要明确。 4、要保持墓地的内外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不准乱堆放垃圾,不许周边区域和道路的环境卫生造成影响,随时做到墓地整齐,干净,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5、要明确墓地大门关闭时间,防止地方居民埋葬尸体。 6、墓地只供我公司常住户口员工使用,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埋葬地方人员的尸体,如有违反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员工埋葬后,要适当收取修造墓坑费,收费标准由民主管理小组研究确定,管理小组会计应当及时收取墓坑费,不准任何人挪用或贪污,并上报统战科统一管理。 8、做好墓地修造墓坑工作,每年保证最少30间备用墓坑。 9、不允许乱修建坟墓,民主管理小组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修建坟墓要简单,尽量避免豪华浪费。

10、其他宗教活动点的民主管理小组,对墓地管理工作有权监督和提出合理建议。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 2001年元月 塔西南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五: 信教群众必须遵守的有关制度 1、信教群众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的宗教政策,拥护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法律尊严、人民的利益、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热爱祖国,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不允许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治安、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准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4、自觉服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的管理和安排,爱护财产,关心安全、环境卫生和绿化事宜。 5、信教群众要加强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搞清模糊认识,分清什么是合法宗教活动,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高度警惕宣扬反动宣传和民族分裂言行,坚决与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责任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属地管理,成立由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代表和财务人员等5-7人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有本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民主评选,上报高新区(新市区)统战民宗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任职时间3-5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另选他人。共产党员、团员、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和非当地常住户不能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 三、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爱国爱教,要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文化水平,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信教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工作职责: 1、对信教群众进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和睦相处,发展经济。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族团结。 3、根据绝大多数信教群众的意见,协商推荐场所教职人员的适当候选人,及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发现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务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宗教管理部门。

4、民主管理组织积极支持和配合宗教管理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宗教教职人员开展经常性工作,做好本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管理,植树造林、种草绿化等工作。 5、坚持自治、自养、自办原则办教。 6、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财务,接受群众监督,活动场所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张榜公布2次,严禁贪污、挪用、铺张浪费。 7、配合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向信教群众大力提倡婚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移风易俗,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8、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