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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瘦肉精”案件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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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

案由 (2)

案情介绍 (2)

案件焦点 (3)

争议与分歧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5)

焦作“瘦肉精”案件

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

案由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

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这两个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是,焦作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北案件销售220只“瘦肉精”羊,有多少人食用也是不特定,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什么罪名不同?

案情介绍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1年7月29日秦皇岛新闻报道了河北一起涉及“瘦肉精”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立荣2009年开始饲养肉用育肥羊。因给育肥羊喂食含有“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的饲料,其丈夫于2009年受到昌黎县畜牧发展局处罚。畜牧局在处罚的同时告知韩立荣,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药品不能喂羊。2011年,韩立荣饲养了220只育肥羊,同年2月,韩立荣从一流窜商贩手中购买了2000多片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的药片,继续给其饲养的育肥羊喂食。3月22日,韩立荣被执法人员查获,有关人员当场对其中6头育肥羊的尿样进行抽样,结果呈阳性。其中两份尿样送交秦皇岛市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确认尿液含“盐酸克仑特罗”成分。韩立荣当庭供述,220只羊静养一个月后售出,得款7万元。法院认为,韩立荣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盐酸克仑特罗”药片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国家明令禁止给家畜喂食的前提下,仍故意给其饲养的育肥羊投喂该药品,昌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立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案件焦点

这两个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是,焦作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北案件销售220只“瘦肉精”羊,有多少人食用也是不特定,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什么罪名不同?

资料显示,“瘦肉精”肉可致人患瘤。“瘦肉精”又名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科精,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由于盐酸克伦特罗对动物生长具有促进增长、降低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等作用,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将之当作饲料添加剂,大量用于生猪饲养。肉猪服用盐酸克伦特罗后,会在组织中形成残留,其中在肝脏、肺部、眼球、肾脏中残留量较高。人食用残留盐酸克伦特罗的肉制品后会导致中毒,其典型症状有:肌肉震颤、心悸、神经过敏、头痛、目眩、恶心、呕吐、发烧、战栗等,甚至会导致死亡。因此,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将之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在实践中,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直接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二是生产、销售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饲料或者添加剂的行为;三是

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或者明知是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及其制品而出售的行为。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实施有上述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在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应当注意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危险性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而后罪表现为实施了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四种危险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的总称,它包括以驾车撞压人群的危险方法等等;(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而后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无论从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一百四十四条看,河北案件定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五年是合适的。

争议与分歧

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应如何定性,也就是焦作案件是否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手段看,立法将该罪的手段设定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其他危险方法的“其他”的危害性的手段应与这些手段的危害性相当,而不是一

涉及公共安全都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分则中环境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罪名不能说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所以单独定罪,是因为立法机关没有将它们的危害性在处理时同等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2002年8月23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解释,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即瘦肉精)应定非法经营罪。“解释”第五条又明确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专家认为,焦作案件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第五条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罪“从一重罪处断”,最后定性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也是焦作中院定性的逻辑推理。但这种推理的关键仍然回到了前提-----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危害性是否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害性相当。

结论

生产销售用于食品的有毒原料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体现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的进步。针对类似“瘦肉精”的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笔者认为立法应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中,明确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例,主要有以下理由: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侵犯的客体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客体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是区别于刑法分则中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设定之初,经济发展比较滞后,国家着眼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列入该章无可厚非。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显然对社会的公共安全侵犯更为严重,尤其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和影响。因此,应当根据类罪划分原理,把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放在首位,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这种"危险"足以生成某种实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也是刑法处罚危险犯的立法理由。食品是公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影响到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危。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由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去掉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一后果的表述,立法者的考虑就是此类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危险性,特别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具有现实危险性。换句话说,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者一旦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就足以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健康或生命的威胁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

3.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为本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核心。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食品安全保障实际上是对人权的保护,是对公民生存和发展权的一种维护。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就此得到全面解决。如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食品检测检验技术落后、监管部分权限划分不清管理混乱、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打击惩治不力,等等。因此,把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不仅是对人生命的尊重和保护,也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切实体现。

参考资料:

1、焦作中院审理“瘦肉精”案件并当庭宣判。

2、河北法院审理并判决的使用“瘦肉精”并销售案件判决。

3、赵长河:制造销售瘦肉精行为的社会危害及其定性。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法学毕业论文调查报告doc

法学毕业论文调查报告 篇一: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教学点名称 年级名称 12 春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指导教师 XX年3月20日 关于县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了解当前县城管执法状况,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查时间:XX年2月10日—XX年3月20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县姑孰镇各社区居民和相关资料 调查方式:走访、问卷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XX年2月10日

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县城管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32.35%,比较满意44.12%,不满意23.53%。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32.44%,基本满意41.34%,不满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XX余家。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

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

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 论文摘要现有法律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较为简单致使实践中操作不一。对此,本文在对相关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并对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依据、条件以及范围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尤为常见且各地法院处理标准不一,令人深思。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化,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 1.立法层面。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时,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最高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该《解释》第2l条至24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作了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主要有,《合同法》第230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已废止)第118条。但相关立法都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常出现偏差,既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标。

2.理论层面。 与之相对的,立法的模糊也反过来使得理论界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定性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形成权说及附条件形成权说。前者认为,优先买权人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只须依自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关系。而后者认为,先买权人可依单方之意思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出卖人同意,但此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必须等出卖人出卖标的物给第三人时才能行使。 (2)期待权。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对其所租赁的房屋的优先取得有期待的权利,权利尚未现实化,只处于期待权状态,待一定的条件成就即出租人出卖房屋,便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物权说。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应于物权法中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债权说。即优先购买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是优先购买权人所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其实现依赖于出卖人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时,承租人具有请求与出租人就租赁物订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在同等条件下,出租人有承诺的义务,应当转让给优先购买权人。如果出租人不通知承租人而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只能对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优先购买租赁物。 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表示购买,即可成立买卖合同,进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另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不可转让性,而期待权是可以转让给他人的,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期待权;我们知道物权法定,从实然的角度看,现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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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瘦肉精”案件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 年级: 指导教师: 教师职称:

目录 正文 (2) 案由 (2) 案情介绍 (2) 案件焦点 (3) 争议与分歧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5) 焦作“瘦肉精”案件 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 案由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

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这两个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是,焦作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北案件销售220只“瘦肉精”羊,有多少人食用也是不特定,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什么罪名不同? 案情介绍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1年7月29日秦皇岛新闻报道了河北一起涉及“瘦肉精”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共同犯罪

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论共同犯罪 姓名:宋庚申 学号:1 3 5 2 0 0 1 2 5 6 4 7 2 分校:六盘水市电大 班级:2013年秋六盘水市电大法学(本)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美文 日期: 2015 年 3 月 27 日

目录 一、论文摘要 (3) 二、论文正文 (4)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4) (二)单位共同犯罪 (6)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7) 三、参考文献 (10)

论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 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作业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 法学专业专科 毕业作业 题目:民商案例 分校:朝阳凌源电大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学号:************** 完成日期:2011年12月

卷宗目录

立案审批表

民事起诉状 原告:尚明芳,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市人民政府综合科工作,电话:被告:路可遥,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电话: 诉讼请求: 1、坚决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路阳由原告抚养。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事与理由: 我与被告200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路阳。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我曾于2001年5月与被告签订生活协议书,但并未缓解我们的各种矛盾,几年来我们感情一直不好,后发展到形同陌路。我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从判决至今我于被告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实事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关系双方都很痛苦,对孩子的今后成长也十分不利。另外,由于路阳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生长不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

路阳由我抚养。 证明及证据来源: 1、生活协议,我与被告共同起草。 2、夫妻财产清单,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列出。 3、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凌云建筑公司和新百开发商。 4、房屋产权证书四份,铁岭市住建局。 此致 铁岭市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尚明芳 2003年6月8日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学生:王磊 学号:99 年级:2010秋法学 学校:电大 目录

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2)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2)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3)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3)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3) (二)投诉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4)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4)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4) (一)举证责任 (4)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4) (三)物业管理 (5) (四)精神损害赔偿 (5) (五)人身损害赔偿 (5)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5)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6)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6)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7) 参考文献: (8)

谈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 [容摘要]《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投诉热点,消费者权益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10周年。十年来,《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且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近五年试题大全剖析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近五年试题大全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 C )。A.形成之诉 B.给付之诉 C.确认之诉 D.赔偿之诉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 )。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财产权和人身权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C )。 A.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 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4.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 D ) A.法人机关成员 B.法人代表 C.上级主管机关 D.法人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B )。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无效的民事行为 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2-4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1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 6.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AC )。 A.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7.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B )。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D.动产 8.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BCD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9.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ABC )。A.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C.作价分割 D.财产分割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 一、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特点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因为它既 是国际的也是企业的,具有国际贸易的法律防范体系和一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共同 属性。 1.1国际贸易中法律防范体系的基本特点 国际贸易中牵扯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问题,所以国 际贸易中法律防范体系最明显的是多元性和兼顾性。多元性就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定 不同,要融合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建立一致的法律基础。其次就是多方面兼顾不同国家 的人文习惯,尊重合作伙伴。 1.2一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基本特点 一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有渗透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三个主要的特点。所谓的渗 透性也就是融合性,具体来讲就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公司固有的管理体系之间的相 互渗透性和相互融合的程度。这就需要考虑商业利益的一致性原则,只有当企业法律风险 防范体系与公司固有的管理制度之间达成一致的协调性和融合性时,才能真正发挥企业法 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作用。不然的话,所谓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只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而系统性就是说要合理运用系统科学理论,让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其他各部门之 间很好的配合。操作性就是说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与企业的宏观愿景和近期目标相吻合,与企员工素质相结合,保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国际贸易中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表现形式 由于美国的次贷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的影响,国际贸易中,不管是跨国公司之间 的市场交易,还是国家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商业交易,从交易本质上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这种变化的影响下,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具体 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以下笔者将从公司合同风险、公司知识产权、公司人力资源保障 三方面,来分析和阐述国际贸易中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在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首当其冲就是合同,合同是企 业与企业合作的最基本原则和法则。合同的最主要目的是让合作双方的合作公正合理化, 也是合作双方保证自身合作利益的有效工具和手段。所以,建立良好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 体系是很重要,也是很有必要的。规范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的签约管理流程,这是降低诉讼,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重到手段和途径。 2企业知识产权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和企业的产品专利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如果 一个公司不能保证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和产品专利不受侵害,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 损失。同样,如果没有正规的法律程序,造成对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产品专利有所侵犯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姓名: @@@ 学号: 14509 班级: 11春法学 分校:合肥电大 2012年 12 月19 日 目录 案情介绍 (1) 案件焦点 (1) 分析与结论 (1) 附录 (2) 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3日,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李某的报案,并派人到现场处理。隽某于当日上午9时许,到某公司向张某索要5万元欠款,据隽某称其手持欠条被公司会计撕毁,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隽某手中以及一楼阳台雨蓬上有部分碎片,但内容不详。民警建议走司法渠道解决,隽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隽某诉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中秋节后还款,其依约前往被告处催要该笔借款,在被告作出同意立即还款的表态后,原告将借条交给了被告,并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准备,不料被告收取借条后当即将借条撕碎,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撕碎的借条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万元就是事实。而且撕借条时,被告并不在场,事后听会计说,原告持欠条来要钱,会计翻帐本发现原告还

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没有给,就要原告写一张7.5万元的条子,原告不肯,会计就把欠条撕掉,当时原告并没有什么反映,半个小时后才报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隽某举证借条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该借条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审时进行了粘贴,原件有部分内容缺失,剩余内容为:“借条,借到隽某亻○民币伍万元整,中秋卩○还,张某,,载明:“借条,借到隽某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过后还,张某,,并称借条上张某的签名是真实的,但是其他内容是拼凑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万元的借款关系,借条被撕毁,也说明债务已经清偿。 案件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的复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分析与结论 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则比较少或者存在种种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几乎没有多少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遵循职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原告举证的借条虽是被撕毁的碎片,但是经过粘贴,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从借条撕毁的原因来看,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的会计将借条撕毁,但是对撕毁的理由各执一词。原告称是被告同意还款后,原告遂将借条交给被告,但被告会计未付款就将借条撕毁。被告的理由则是,会计在原告来索款时,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要求原告出具7.5万元的条据,原告不肯,会计遂把欠条撕掉。笔者认为,借条撕毁的事发当时只有原告及被告会计在场,撕毁借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已经无法查明,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待证

法学专科毕业大作业(参考)

新疆电大学历教育专科 法学专业毕业作业 学生姓名:___(必须填写)___ 学号:____(必须填写)____ 入学时间:_(按入学时间填写)_ 分校:_____博州电大校本部___ 指导教师:__(必须填写)___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注意:为了避免雷同,只做提示,部分选项自己选择) 本部分每题目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填入题目后的括号内。 1、属于法的要素的是()(三个选项正确) 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条文 D法律规则 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两个选项正确) A法律具有阶级性,道德没有阶级性 B法律属于上层建筑,道德不属于上层建筑 C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道德不是行为规则 D经济意义上的法律仅存在于阶级社会中,道德则在无阶级社会中也存在 3、普通法法系的特点之一是( A ) A制定法是法律渊源之一 B判例是法的渊源之一 C道德是法的渊源之一 D赦令是分的渊源之一 4、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的本质归结为( D ) A神的意志的体现 B公共意志的体现

C民族精神的体现 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5、新颁布实施的法对过去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属于( C ) A法的空间效力 B法对事的效力C法律溯及力 D法的时间效力 6、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C)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男女平等 C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D民事活动结果应当平等 7、孙某将自己的住房一套借给同事吴某居住,后单位分给吴某住房,当时孙某出差去外地,吴某将孙某的住房出租给自己的朋友赵某,月租金1000元。孙某出差回来后,吴某将此情况告知孙某,孙某虽然很不高兴,但表示同意将住房出租给赵某,孙某表示同意的行为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B ) A支配权 B形成权 C请求权 D抗辩权 8、公民甲某在1993年10月2日的一次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申请宣告甲某死亡的最早日期是( D ) A 1997年10月2日 B 1997年10月3日 C 1995年10月2日 D 1995年10月3日 9、刘某十四岁但智力超常,其与薛某达成转让其所有的一项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 B ) A有效 B效力未定 C无效 D可撤销 10、诉讼时效作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它一般只运用于(B)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11、甲误将一块有文物价值的金币当作普通金币买给了乙。一年后,甲偶然知道该金币的文物价值,故诉到法院主张撤销合同。下列法院处理正确的是( B) A合同有效,甲以自己过失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B合同可撤销,甲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误解 C合同可撤销,甲、乙的交易显示公平 D合同有效,因甲的撤销权已过一年而消灭 12、下列情况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是(D) A在商店购货时售货员因失误多收价款 B在路上拾到别人丢失的手表 C一方因赌博给另一方钱财 D养子女给其亲父母赡养费 13、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14、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时间:2020年08月02日编稿:作者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 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教学点名称XX广播电视大学 年级名称 14春法律专科 专业名称 法 学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关于 县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了解当前 县城管执法状况,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查时光:2014年2月10日—2014年3月20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 县姑孰镇各社区居民和相关资料 调查方式:走访、问卷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辟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看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14年2月10日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举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县城管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中意32.35%,比较中意44.12%,不中意23.53%。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治理难点问题处理的中意度,中意32.44%,基本中意41.34%,不中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中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中意56%,比较中意44%,不中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 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2000余家。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文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文 摘要:现阶段,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着弊端,如学校对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教育方法落后,缺乏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及师资力量匮乏等。高等医科院校应该转变传统的医科院校法律系统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一支医法结合的师资队伍,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关键词: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加强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当前医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高等医科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将从事救死扶伤的医护工作,肩负着人民生命健康的寄托和希望,这就要求他们既要具备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和能力,适应日新月异的生命科学的变化和挑战,又要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自觉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强化高等医科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自觉做到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在今后的工作中践行依法行医,尤为必要。 一、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现状 (一)高等医科院校对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由于高等医科院校专业性强、课程设置门数和内容偏多,学生往往偏重于学习专业知识,客观上造成了学生无力顾及医学外的学科,对非医学学科的学习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目前,绝大部分高等医科院校仅仅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卫生法学》这两门课程中涉及法律素质教育的教学内容。高等医科院校对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的重视度不够,课时数也太少,无法满足学生就业以后面临解决实际问题所具备的法律素质的需要。 (二)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方法落后,缺乏与法律

素质教育相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高等医科院校进行素质教育的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理论、卫生资源管理、公共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医疗事故等诸多方面,这些内容的实用性很强,需要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目前,高等医科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手段相对滞后,对于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素质教育来说,无异于纸上谈兵。大多数高等医科院校没有配备法律教学的软硬件设施,现代化教学手段使用极少,仍停留在理论灌输的传统形式上,多采用一言堂的方式,课堂教学缺乏师生互动交流,使学生丧失了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趣味性。 (三)高等医科院校复合型师资力量匮乏 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要求任课教师既要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目前大多数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由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完成的,这必然会影响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因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对授课中涉及的医学知识难以进行科学的阐释、剖析,影响了学生对案例的准确判断和分析,从而影响了教学的实际效果。因此,要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就需要培养兼具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师资力量。 二、强化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对策 (一)改变传统的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形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高等医科院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高尚品德的医学专业人才,要求培养的学生不仅要掌握医学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与医学专业相关的法律、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促进医法结合,是当前高等医科教育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高等医科院校应重视、抓好学生法律基础、与医学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知识教育,通过在大学一年级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实习、见习前开设《卫生法学》等与医学法律相关的选修课程,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学校名称 姓名 学号 专业法学 教育层次专科 入学时间2014年秋季 指导教师

写作提纲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一)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三)物业管理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人身损害赔偿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近年来,消费者的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投诉热点,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以来,《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且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法学专科毕业大作业

新疆电大学历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毕业作业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入学时间:_____________ 分校: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2012年6月

毕业作业说明 1、本作业占5学分 2、本作业基本涵盖了法学专科阶段的主干课程。涉及法理学、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内容。 3、作业分为四部分,分别是基础知识、案例分析、文书写作和法律评论。基础知识部分共30道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案例分析共4道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文书写作1题,18分;法律评论1题,20分。 4、答题要求: (1)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作业量完成作业; (2)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格式规范,事项齐全; (3)分析论证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准确; (4)文字简练流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5、评分标准: (1)基础知识部分,答对得分,答错或不答不得分; (2)案例分析部分,每题运用法律知识准确,分析正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的可以得10分;仅对问题做简单的回答,没有结合理论知识展开分析的过程,得分不得超过5分。 (3)文书写作部分,格式正确完整,事实清楚,要素齐全,请求合法有据,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的,可以得10分以上;格式错误或者正文部分照抄所给材料的,得分不得超过5分。 (4)法律评论部分,能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并且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的,可以得10分以上;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或拼凑成篇的,得分不得超过5分。 6、成绩评定:作业满分100,60分及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及格: (1)多数答案有错及有重大知识性错误的; (2)基本功太差,写作能力低下,答案完全不符合题目要求或文字量太少; (3)敷衍成篇,且层次混乱,条理不清; (4)代抄、代做、复印、打印粘贴; (5)雷同(主观性题目与他人答案三分之一相同)。

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毕业与学位论文

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毕业及学位论文 撰写与答辩暂行实施方案 毕业论文写作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集中 实践教学的重要步骤,也是电大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门重要课程和毕业及学士学位申请的 必经环节。 毕业论文写作的主要目的在于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理论研究能力以及运用本学科基本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综合能力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为落实“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切实做好毕业论文撰写与答辩工作,并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结合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就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的有关要求做如下暂行规定,学生和指导教师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具体实施,(待中央电大做出新的要求再另行补充)以保证毕业论文乃至毕业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要求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容围之,并符合法学专业专业性的要求。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热点和司法实践重点问题,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和主要容,同时鼓励同学们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备选的论文题目围见附件一) (二)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字数应当不少于6000字;且作者应独立思考、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合理、层次清楚、文字通顺、格式规。 文章容须专业对口,且禁止大量摘抄书籍,写成教材;更不允许照抄别人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或找人代写。 毕业论文应当具有: 1、科学性: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可靠;能够恰当的反映出毕业同学对本学科知识系统掌握的情况,并对专业中的某一问题有较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2、实用性:选题应具有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能够体现出写作者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逻辑性:论点突出、论证有力;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结构完整、合理。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正文)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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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年级:2012秋法学学号:1261001467264 姓名:史志敏 【内容摘要】本篇文章从三部分讲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在第一部分里简单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第二部分中,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当分为四点,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其中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在学校和社会的预防工作中,学校应当注重全面教育,素质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学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导致学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社会应当狠抓预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各个方面已经出台很多政策,希望通过各个单位、集体严厉打击未成年犯 罪。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这 几年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对待未 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防为主,打击为辅、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促使家 庭、学校、社会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参战,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 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为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会逐年上升,我们应从四个方面来讲: 1、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 例如:王某、黄某某,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某中学读初中,在上小学和初 中时,都是父母的乖孩子,听话的好学生。自从认识朱毅权后,他们学习成绩开始下 降,经常逃学,并多次离家出走。22岁的朱毅权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1997年刑满释放。为找帮手,他通过别人认识了王某、黄某某,在他的诱导下,王 某、黄某某产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的家庭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 例如:昆明五华区法院2003年审理的杨某某、孙某抢劫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 杨某某时,法官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父母在他小的时候便离了婚, 不久其父病逝,母亲则对他从不管不问,以至于平时的生活都是由居委会照管。因缺 乏父母的关爱,感到很孤独,便结识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龄相仿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案例分析毕业作业王老汉诉李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争议焦点 三、分析与结论 四、附录

王老汉诉张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王小军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赵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小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小军系王老汉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晓楠之父。王小军死亡之后,王小军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王小军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小军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晓楠辩称:1、王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2、王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老汉没有关系,王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晓楠。王老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小军生前的债务,王老汉也是知道的。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王小军原系夫妻,王晓楠系李女士与王小军的女儿,王老汉系王小军的父亲。2010年9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小军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9月6日,李女士、王晓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赵某向李女士、王晓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0年9月2日,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0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老汉70000元。2010年10月20日,王老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10年10月20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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