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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论的十大关系

论辩论的十大关系



题记

取这个题目,也不避嫌,确实是为了仿照毛泽东同志当年那篇文章而“拿来”的,有些凑数的痕迹。所以若是看到后面觉得有些我所谓“关系”是重复或无意义的话,不看也罢,全凭读者自己决断。学识粗浅,勉力为之,难免在内容和语言上有所疏漏和不足,望不吝指正。

辩题与辩论的关系

辩题之于辩论,犹如章程之于组织,乃起到指示方向、明定范围的作用。一个组织的章程,规定了这个组织的性质、宗旨、组织结构、运作方法、活动范围,既是将这一组织与其他组织区别开来的形式上的依据,也是指挥这一组织本身活动的指挥棒。辩题对辩论整体的作用大致亦如此,辩题一旦确立,辩论的性质、目的、范围、双方立场等也就确立了。

辩论的性质来源于辩题所确立的辩论的客体,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实、价值、政策。国内校园辩论的性质一般意义上都属于价值辩论,最后回归的主题并非确证某一事实、也非以其结果作出某一选择,而是向观众、社会彰显一种合理的认识、态度、信念。

辩论的目的在于通过双方或多方的辩论达到一种效果,对于事实辩论而言其目的在于从双方所坚持的事实中得到一个正确的,但事实辩论允许对任一方的立场作出修正以达到“更正确”的目的,价值辩论的目的在于在两种相抵触的价值中做出选择,或是明确在什么时候哪种价值具有更高的伦理位序,政策辩论的目的在于从双方给出的方案中选取一个较合理者,因为评价者本身往往非专业人士,而双方已然给出的方案往往又都是考虑周全却难以相容的,所以不能修正双方立场得出一个“更合理的方案”而只能“幸福二选一”。

辩论的范围意即由辩题所决定的一定的概念解释范围、一定的价值选择范围、一定的辩论交锋范围、一定的论据选择范围、一定的论证达成范围。现在的辩论中,最常见的问题莫过于偏题,因为赛前缺乏对辩题严肃的、逻辑的分析,比赛过程中双方选手往往是专拣己方看起来有利的说,而不管所说内容和立场有什么关系。并不是说只有具有与辩题直接的、显见的联系的内容才可以在比赛中出现,而是指立论中的任一设计、辩论中的任一交锋应当针对辩题本身。现实中有时候出现偏题是因为辩手知识储备缺乏,像“是否存在回避制度”“仲裁成本是否高于简易诉讼”都是知识性问题,对于这种问题的辩论只能说明一方或双方在理论上不及格。

双方立场不用说了。

辩题对辩论的过程具有一种限定性的、指示性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辩手对辩题的分析往

往做的不够完整。以“手机拉进/疏远人的距离”为例,由辩题我们可以知道辩题所确定的关键字分别为“手机”“拉进/疏远”“人的距离”。对第一个概念一般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但也能可出现一方定义手机为XXXXXXX,而把小灵通、固定电话等和手机区分开来,认为小灵动、固定电话等拉近人的距离,而手机疏远人的距离,甚至振振有词地认为手机话费偏高使得人们沟通时都在卡“59秒”、手机功能过多使人在业余时间沉迷于此而不主动与他人交流等等。这种定义方法就非常不可取,虽然找到了一个“解释”的方法,但是是以偷换辩论范围为基础的,把辩题变成了“和其它通讯工具相比手机更可能疏远人的距离”。对“拉进/疏远”实际上是个双方都说不清楚的问题,对它的解释有赖于下一关键词“人的距离”,由人的距离的特征来判断何谓拉近何谓疏远。“人的距离”在一般意义上的解释是什么?各位可以先给出一个自己的答案。在一场比赛中,正方选手将人的距离解释为社会学上的人际关系距离,认为人的距离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与人在社会生活中交流的频繁程度和客观上的依存程度的一个概念,也就是接触越多、利害关系越大,人的距离就越近。而其所排斥的一个概念恰恰为反方所选用,就是“情感距离”的概念,感情越好、越深,人的距离越近,反之则越远。这两种定义决定了双方论证的不同,但我认为,都是符合辩论所要求的讨论范围的,从正方而言虽然在概念上排斥“情感距离”,但原因乃是因为其内涵过小,事实上正方的论证也适用于对“情感距离”的社会学分析。从反方而言虽然“人际关系距离”看似莫名其妙,但客观上人际关系距离和情感距离是具有交集并且一定意义上起到影响的。结束定义之后实际上辩题就已经预示着双方接下来的论证方法和辩论的交锋点所在了,从任一方辩手而言都应敏锐地把握好这一点。我以前常说在给辩题下定义之前先搞清楚辩题要我们讨论什么,这个说法实际上不准确,应该是首先搞清楚辩题所确定的辩论范围,再来下定义,从而得出辩题要讨论什么的结论。对辩论范围的把握是一个比较难以掌握的技术,一般而言依靠常识、普通人思维、学理认识、辩论经验等都可以在大致上搞清楚,但涉及一些过于细节的问题(比如在上个辩题中是否要讨论现有通讯方式的不合理性)谁都难以下一个判断。我的忠告就是,觉得与辩题似有关似无关的,绝对不要作为论证的重点,更不要在比赛过程中占用对论证主要部分所必需的时间。

辩题与立论的关系

立论在政策性辩论中又称“辩案”,而

我觉得实际上辩案比立论包含了更多的内容。譬如论据的使用,在立论中不作为一个重点,而在辩案中就是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事实上,一般所见的(或者只能说我所接触到的)辩论比赛,立论都是一个理论性的框架,而对于论据的使用、论证重心的分配,则有待于辩手依靠个人素养去完成。有时候我也在思考这种纯理论性的立论方式是否合适,其结果导致双方在场上互相大玩逻辑分析和各种名词概念(而且大部分情况下玩得不怎么好),而影响了双方对立场的论证。虽然我们常说抛例子没意思,但一场比赛如果一方能拿出十多个非常有说服力的例子(甚至一两个让人印象非常深刻的),即使不用作太多理论论证,听者也会被其争取。这是因为,现实的、具体的事例比抽象的理论模型更具有说服力。

言归正传,辩题一旦确立,对辩题的定义一旦完成,接下来就是立论的设定。在实践中我们往往把定义过程和立论过程放到一起,根据理论需要选择合适的定义。这其实是非常值得质疑的一种做法。我在国际法带队的时候常常花大量的时间来解决辩题本身所涉及的概念和理论性问题,别人问我要立论我总是说没出来。从主观认识来说我觉得你对于一个辩题所涉及的各方面知识都掌握了,那么运用一个现有的立论就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反之则必须依靠大量反复的技术性练习,但技术性练习本身不具有创造性,对其过分依赖反而可能导致不良的后果。这就好像学习中真学得好和背题背得好,尽管背题背得好可能考试考得比真学的好的同学还好,但我总不认为这是一种好的方法。对辩题的理解(定义)过程完成之后,再来确定立论,将会更有目的性,因为此时已很明确希望达成哪一种论证结果。立论的展开严格上要紧扣辩题的“范围”,不应将非辩题讨论的部分作为论证的主要部分。如果这些东西对于辩题而言是前提性的,则可以做出适当解释和论证,程度到“观众和评委认为”即可,具体什么地步各位自行判断,而不必在意对方的纠缠。谷子曾经和我讨论说:前提问题没论证成立,后面说得再好也不应当认为论证是成功的。我觉得,只要有对方在,你的前提问题永远论证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

辩题在立论中处于一个什么位置呢?是结论的位置。换言之,一方立论论证最后得出来的结论即为他方辩题。辩题是什么性质的,结论就应该是什么性质的。实践中大量存在以价值判断取代事实判断的情况,这其实是不合理的,自从复旦大学93年首开此先例之后,所有大陆的辩手都学会说“我们之所以要做出这样一个判

断,就是为了提醒大家……”之类的话。必须承认上学期的时候我在一定程度上也做了这种坏事:)因为竞赛辩论从其性质而言,往往并不仅是告诉人们某一事实,所以在完成对事实辩题的论证之后,作出一定的价值倡导是可以的,也是可取的。但有一种屡见不鲜的做法应当警惕,就是事实部分明明论证得甚不成功,还口口声声地大声疾呼:“我们是为了提倡这样一种价值!……”我说过,最傻的倡导价值的方法就是把价值挂在嘴边,就好像保鲜保了那么多人们还是很怀疑你的新鲜性一样。
记住,辩题是立论的方向和限制,不要立出不符合辩题需要的论来,也不要没搞清楚辩题就急于立论。一个好的立论,首要的因素就是合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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