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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刑法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

军事刑法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
军事刑法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

军事刑法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

于京波

(广州军区75738部队,广东广州)

【摘要】古今中外军事刑法的法律形式存在差别,基本可分为单列式的军事刑法和合体式的军事刑法。在单列的形式中,又分为单列法典式和单列单行式军事刑法形式;在合体式中,又分为与其他军事法合体和与普通刑法合体的军事刑法形式。本研究根据我国我军的实际国情军情,以及国内外多年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验经验,提出我国军事刑法形式应为独立的军事刑法典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军事刑法;法律形式;单列式;合体式

军事刑法是刑法的组成部分,是对刑法的补充,同时,军事刑法又是军事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军事刑法是兼具刑法和军事法性质的特别刑法。无论是在刑法学研究还是在军事法学研究中,都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军事刑法的法律形式指的是军事刑法的渊源或军事刑法表现方式,是军事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我军开始着手制定统一的军事刑法。目前我国军事刑法的法律形式在总体上采用的是与普通刑法合体的形式,从现有表现形式看,我国军事刑法极其虚弱、凌乱,不仅与日益丰满完善的军事法体系极不协调,而且也难以在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战争中发挥维护战斗力的作用。本文对军事刑法的法律形式问题进行探索,分析古今中外军事刑法的不同法律形式,提出我国军事刑法形式应为独立的军事刑法典的立法建议,以期引起法学界对军事刑法形式问题的重视。

一军事刑法法律形式的发展历程

就刑法而言,其法律形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第二种是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第三种是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1]军事刑法的法律形式基本与之相同,但由于军事刑法还有一个和普通刑法、军事法是否合于一体的问题,所以其表现形式较刑法更为复杂一些。从世界范围看,军事刑法的形式,象其他法律形式一样在,有一个发展过程。先是由在诸法合体中的散见形式发展为诸法合体中的相对集中形式,再由合体法律的相对集中,发展到专设节、章、编或部分和独立形式。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古代的法律都有着部门不清,内容混杂的特点。中国古代的法律,一方面,“刑民不分,诸法合体”;另一方面,“兵刑不分,兵刑同制”;两方面结合,法律就呈现出“兵、刑、民合体”的状态。古老的军事刑法从一开始就存在于这样一种“合体”的法律中。最初,军事刑法在这种合体的法律中呈零散分布状态。战国时齐国的《库法》、《守法》、《守令》等规定有保管武器不当、冒领或私买倒卖军粮、城池防御措施的疏漏等事项的处罚。秦朝的《除吏律》、《军爵律》、《中劳律》、《屯表律》、《戍律》、《公车司马猎律》、《徭律》、《秦律杂抄》等,分别规定了军事刑法内容。汉代《九章律》的《兴律》中有散在的军事刑法规定,例如擅发兵、贻误军机、临阵惧敌、失亡、逃亡、违犯军令、泄露军事机密、擅离职守等20多个罪名。此后各朝军事刑法基本同于唐律,形式安排有更加集中趋势。例如宋朝的《军律》、元朝和清朝的《兵律》。其中,元朝的《兵律》打破了秦汉以来将军事刑法分列于多篇的结构。同样,军事刑法与其他多种法律合体的现象也可见于《汉穆拉比法典》、《罗马法》、中世纪法兰克王国的《意大利敕令》、俄罗斯《宗教法》等。

至近代,各国法律由内容和形式均浑然一体逐渐分化为界限明确的不同法律部门,军事

刑法也有了完全独立的形态。[2]例如,17世纪法国路易十四国王制定的《军事刑事法典》,1775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由华盛顿主持制定的《陆军刑事条例》,中国北洋政府于1915年制定的《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等等。尽管军事刑法有了独立的内容和形式,但在形式上与其他内容的法律“合体”的办法仍然保留,但这种合体仅限于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军事刑法与其他军事法合体;另一种情况是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合体。也就是说,军事刑法不再与军事法和普通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合体。这样,军事刑法的法律形式可分为两大基本形式,即单列式与合体式两种形式。在合体式中又可分为军事刑法与其他军事法的合体和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合体。

二单列式的军事刑法

单列式的军事刑法是指单独立法的军事刑法,单列式的军事刑法按照单列的形式不同,又可分为单列法典式军事刑法和单列单行式军事刑法。

(一)单列法典式军事刑法

单列式军事刑法是指以法典形式单独立法的军事刑法,按照法典的内容和适用对象,又可分为全军统一的单列法典式和军兵种分列的单列法典式。

1857年的普鲁士已有独立的《陆军刑法典》。以单列法典形式确立军事刑法是德意志的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法西斯推行的军事刑法被摒弃,但军事刑法仍然存在并采取法典形式。1957年的《德国军事刑法典》共两编48条,一编是总则14条,另一编是具体的军事犯罪(即分则)34条,内容集中,形式完整。日本历史上的军事刑法也是采用单列法典形式。19世纪后半期的俄罗斯,曾有过军事刑法典性质的《军人惩罚条例》。我国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曾于1939年草拟过《八路军军法条例》,全文一百多条,详细规定军事刑罚的立法依据、目的、刑罚种类、各种军人犯罪的罪名及处刑幅度等。后因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未予发布和实施这一法典性质的军事刑法。当今,军事刑法采取全军统一独立法典形式的国家除德国外,还有俄罗斯、意大利、比利时、荷兰、丹麦、挪威、瑞士、塞浦路斯、约旦、韩国、黎巴嫩、利比亚、巴拉圭、秘鲁,苏里南、叙利亚、土耳其等国。

日本历史上的军事刑法典是按军种各自单列,如1907年的《陆军刑法》和《海军刑法》。1942年的《陆军刑法》有两编104条,第一编总则24条,第二编分则80条。这一时期的军事刑法是日本军国主义的产物和工具,战后被国际社会彻底否定,日本只被允许存在有限的自卫力量。与日本自卫队的地位相适应,当今的日本不再有专门的军事刑法典。旧中国受德日等国法律影响,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9月20日以国民政府名义颁行《陆海空军刑法》。国民党政权移至台湾省后,仍采取这种军事刑法形式。

(二)单列单行式军事刑法

单列单行式军事刑法是指单独立法的单项内容的军事刑法。单行法不同于法典,法典要求要有总则、分则和附则,系统性很强。单行法只对某一类或某一项内容作出规定。这种形式的军事刑法具有针对性强、立法周期短、便于操作等特点,是在军事刑法发展过程中被运用较多的一种立法形式。单列单行式军事刑法可分为专项单行军事刑法、修订单行军事刑法。

专项的单行军事刑法的特点是不分总则和分则,内容上并未全面规定军事刑法的完整原则,只是对某一专项内容作出规定。如美国历史上曾有《陆军刑事条例》和《海军刑事条例》等单行军事刑法。旧中国亦有过1915年10月的《陆军刑事条例》和《海军刑事条例》、1925年的《陆军刑律》等。1958年12月2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军职罪刑法》共33条,仍然是单行军事刑法。我国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1933年颁布了《关于红军中逃跑分子问题命令》;在解放战争时期,华东军区、第三野战军1947年制定了《暂行奖惩军律条例》,晋察冀军区1948年制定了《晋察冀军区暂行军法条

例》等。新中国成立后,我军开始着手制定统一的军事刑法,如1951年总政治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暂行军法条例(草案)》,1955年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刑罚暂行条例(草案)》等。1981年6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198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也是独立于国家刑法和其他军事法之外的一部单行军事刑法。台湾地区的《妨害军机治罪条例》、《违反兵役治罪条例》、《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和《战时军律》也在此列。

为完善某种形式的军事刑法,规定某一特定的军事刑法的内容,历史上也有采取决议、法令等形式进行修订补充的单行军事刑法。

1.通过决议形式修订的军事刑法。主要用于规定某个特定方面的军事刑法内容。1918年12月25日苏俄公布的《士兵逃亡决议案》,规定了对士兵逃亡罪的刑事处罚。1919年6月3日通过的《杜绝士兵逃亡风气方法》的决议案,又对惩罚士兵逃亡共犯规定了惩罚方式。后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还就军事刑法的有关问题制发了一系列决议案。决议形式的军事刑法在其他国家比较少见。

2.通过法令等形式修订补充说明部分军事刑法内容。主要用于对原有军事刑法进行部分或个别修改、补充、说明,或者用于战时和严峻形势下规定军事刑法的某些内容。法国1939年7月29日和1940年6月1日用法令对《法国军法》中抵折刑期、对长官犯有暴行的法律适用、战时不服从命令以及逃亡的法定刑等内容进行了修改。1940年7月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发命令,对《俄罗斯共和国刑法典》中的擅自离队和士兵逃亡规定予以修改。同年12月1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发布命令,对《军人犯罪条例》中的主体范围给予扩大。苏联成立后,于1924年制定了《军人犯罪条例》,共19条,是一部单行法,该法在1927年被修改增至31条。在苏联,这样的规定还有许多。1957年4月4日台湾国民党当局颁的《国军作战连坐令》,是对妨害作战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作的规定。我国19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和解放军各总部颁布的许多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责任”部分,往往都明确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场勤务教令》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战场上,全体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战场纪律”,“对违反战场纪律者,给予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罚”。[3]

我国军事刑法多采用规定、司法解释和请示答复等形式来补充和说明军事刑法中的某些内容,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剥夺军衔的规定》、《关于平时逃离部队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与答复》等单行规定,都是对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所作出的补充、说明性规定。

三合体式的军事刑法

合体式的军事刑法主要是指军事刑法与其他军事法的合体,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合体的形式。

(一)与其他军事法合体的军事刑法

这种形式的军事刑法又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仅与军事刑事程序法合体,与军事刑事程序法之外的军事法合体,既与军事刑事程序法合体,同时又与军事程序法之外的军事法合体。

军事刑法与军事刑事程序法合体,是指一部军事刑法中,既规定了刑法的实体内容,又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即实体与程序合一。美国于1950年创制的《军事统一司法法典》颇为典型。该法典共12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逮捕与拘禁”,第三章“不经审判的处罚”:第四章“军事审判法庭的管辖”;第五章“军事审判法庭的组织”;第六章“审前程序”;第七章“审判程序”;第八章“判决”;第九章“军事审判法庭的复核”;第十章“罚则”;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二章“军事上诉法院”。其中,第一、八、十章是关于

军事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其余为军事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1839年俄国颁布的《军事刑法》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实体军事刑法,下部分为军事刑事诉讼程序。在当代,有不少国家的军事刑法采取这种合体形式,但合体法律形式的名称多为“军事审判法”或“军事司法法”。这些国家包括美国、法国、阿根廷、智利、几内亚比绍、摩洛哥、突尼斯、扎伊尔、玻利维亚等。

与军事刑事程序法之外的军事法合体是指在有关军事法文件中设置某些军事刑法条款。我国现行军事法中,常有此种条款。例如,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五条,1988年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等。[4]原苏联军事法中亦有此类规定,如《苏联普遍义务兵役法》第七十八条。现在台湾地区的《要塞堡垒地带法》、《军机防护法》、《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战时交通设备器材防护条例》、《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也属此类军事刑法形式。

采取与包括军事刑事程序法在内的多种军事法合体的国家也不少。1716年俄国《陆军勤务令》包括诸多军事法内容,共分四辑,第二辑为军事刑法,即规定了七种军人犯罪的《陆军服务规程》。创制于1941年2月20日的《意大利军事刑法典》本身就是一个合体的形式。该法典共10部分:第1部分“平时军事刑法典”;第2部分“战时军事刑法典”,第3部分“关于平时和战时军事刑法典的协调、过渡和实施的规定”;第4部分“战争法规”;第5部分“义务兵役法规”,第6部分“忌服兵役法规”,第7部分“军事纪律法规”;第8部分“军事司法条令”;第9部分“军事惩戒条令”:第10部分“保密准则”。可见,这部《军事刑法典》的内容并非都是军事刑法,只有第1部分和第2部分(至多再加上第8部分)算得上军事刑法。第1部分“平时军事刑法典”分为三编,前两编为军事犯罪的总则和分则,后一编为军事刑事诉讼程序。同样,第2部分“战时军事刑法典”的四编中,最后一编是“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程序”。加拿大的军事刑法合体于《加拿大国防法》。该法共三部分:第1部分“国防组织”,第2部分“军纪法”,第3部分“有关国防的一般法律”。其中,“军纪法”规定了实体军事刑法和军事刑事程序。英国的军事刑法与其他军事法合体于1955年的《陆军法》中。该法共六章:第一章“征兵及服役期限”;第二章“对军事犯罪的惩戒、审理和惩罚”;第三章“剥夺、扣除薪俸及强制履行抚养义务”;第四章“宿营与征用车辆”;第五章“总则”;第六章“法律的适用和附则”。显然,军事刑法集中于其中的第二章。英国1955年《空军法》和1957年《海军纪律法》类似于此。军事刑法采取这种形式的还有奥地利、毛里塔尼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孟加拉、印度、埃塞俄比亚、加纳、马尔他、尼泊尔、新西兰等国。合体的名称有《军事法》(或《军法》)、《军队法》、《武装力量纪律法》、《武装部队法》、《军队条例》等。

(二)与普通刑法合体的军事刑法

这里的普通刑法指国家刑法典中不具有军事刑法性质的内容。与普通刑法合体,即军事刑法的总则和分则内容,分别体现于国家的刑法典中。

体现于国家刑法典总则中的军事刑法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刑法典的总则中专设一章关于军事刑法的规定。例如,越南的刑法典总则中就有“军人犯罪”一章。匈牙利刑法典在总则中单设“关于军人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在刑法典总则的各有关章节中,相应规定军事刑法内容。例如,罗马尼亚的刑法典总则,第二章“刑罚的种类与限度”中,有关于“剥夺军职”的规定;第三章“主刑”中有关于“在军纪营服刑”的规定,第四章“附加刑、从刑”中有“军人不适用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的规定;第八章“某些名词与用语之含义”中有“武器”、“战时”的解释规定。采用此种合体形式的,还有俄罗斯、捷克和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南斯拉夫、波兰、朝鲜、蒙古等国。

体现于国家刑法典分则中的军事刑法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刑法分则中设一章专

门的军事刑法。例如,1950年的《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十三章“军职上的犯罪,1952年《阿尔巴尼亚刑法典》中的第十二章“军人犯罪”, 1976年《南斯拉夫刑法典》中的第二十章“破坏南斯拉夫武装力量的犯罪”等。还有俄罗斯、波兰、蒙古、越南等国,也采用此种形式。我国1979年制定刑法时,即提出刑法应当规定“军职罪”,当时因为来不及研究清楚,决定另行起草《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0年制定该条例时说明,军职罪应属于刑法分则中的一章,待条例试用取得成熟经验后,再纳入刑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军职罪”由单列形式变为合体于刑法分则的形式,设于刑法分则第十章。另一种情况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军人与其他公民涉及军事国防的犯罪专章,该章自然包括军事刑法。例如,罗马尼亚原刑法第十篇“对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防御力量的犯罪”,分三章,第一章是“武装力量成员实施的犯罪”;第二章是“武装力量成员或一般公民实施的犯罪”;第三章是“一般公民实施之犯罪”。

(二)各国军事刑法法律形式的特点

综上所述,各国军事刑法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各国军事刑法采取何种表现形式,并不直接取决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军队性质的不同、民族的不同、法系的不同,而主要是由各国军事刑法内容及适用的需要所决定的。在各种表现形式中,各国军事刑法完全可以自主选择。

2.一国军事刑法的表现形式,往往是多样的,即各种表现形式的军事刑法规范共同构成一国的军事刑法体系。一些国家有统一形式的军事刑法,而另一些国家采取军种分立的军事刑法形式。通常,在各国军事刑法的多种形式中,有一种是基本的和主要的。

3.当代军事刑法在一国法律中有着独立的地位。无论军事刑法取何种形式,它都自成体系。古代早期那种完全零散且混杂的军事刑法已不存在。

4.军事刑法的形式可以冠以“军事刑法”的名称,也可以不出现“军事刑法”的表述。各种形式现由各国立法机关创制,而不由政府、军队或军事当局制定。

我国在民国以前,军事刑法没有单行法,军事刑法都规定在普通刑法之中。到民国时期颁布《陆军刑事条例》和《海军刑事条例》,军事刑法开始有了单行法,到国民党政府颁布《陆海空军刑法》,我国的军事刑法真正独立成典。但目前我国军事刑法的在总体上采用的是与普通刑法合体的形式,体现为刑法典中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辅之以一些军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附属刑法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剥夺军官军衔的规定;《军事设施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兵役法》的惩处部分。军事法规有中央军委《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的规定》,司法解释有《军事法院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现有表现形式看,我国军事刑法极其虚弱、凌乱,不仅与日益丰满完善的军事法体系极不协调,而且也难以在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战争中发挥维护战斗力的作用。反观台湾地区,为抗拒统一制定有完善的军事刑法,几十年来所制定、颁行的惩治军事犯罪的单行刑法多达10部,有《陆海空军刑法》、《要塞堡垒地带法》、《军机防护法》、《妨害军机治罪条例》、《违反兵役治罪条例》、《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战时交通设备器材防护条例》、《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和《战时军律》。[5]因此,我们在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中,应把完善军事刑法作为一个重要方面。

四我国军事刑法法律形式的应然选择

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求,结合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建立什么法律形式的军事刑法更合适,笔者认为,就立法形式而言,制定军事刑法典或单行的军事刑法更能突出军事刑法的独立性,实现其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功能。理由如下:

(一)从军事刑法的发展史看从合体到独立乃为其总趋势

自军事刑法从过去的诸法合体中发展为独立的军事刑法典,军事法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以来,在公民特别是武装力量成员中已以形成全面、系统、严厉的军事刑法典才是军事刑法的意识,只有独立的军事刑法形式才能与之相适应。正如《意大利军事刑法典》前言中所说:“如此严密和严厉的刑事规范只宜采用特别法的形式加以确立。假如把整套军事刑法的规定纳入到一般刑事法律中编排,不仅难以实现体系上的和谐与匀称,而且会造成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常规制度与非常制度在同一部法律中的矛盾和冲突,就立法技术而言,这是不可取的。”军事刑法是针对军事特点的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合体于刑法典中,违背了刑法典的普通刑法性质,另外当前用军事法规规定军事刑罚的做法也有违立法法的规定。

(二)制定独立的军事刑法有利于增强军事刑法的科学性

单独的军事刑法可以摆脱普通刑法不符合军事需要内容的束缚,针对军队社会结构的独特性,以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自身的价值取向。同时,可以着眼于军事活动的特点,科学把握平时军事犯罪和战时军事犯罪的内在规律,采用有利于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刑法观念,全面、系统地对军事犯罪进行规范,针对军人独有的价值观念,规定行之有效的军事刑罚和刑罚执行方法。这也有利于促进军事刑法理论的研究、繁荣与发展。《刑法》作为国家最重要的基本刑事法律,适用范围广,规定的内容具有普遍性,不宜过多地规定特殊性问题。因此,制定单行条例可以根据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需要,规定一些在《刑法》中不宜规定的内容,或者对《刑法》的某些内容作出变通或者补充性的特别规定,以充分体现对国家军事利益的特别保护。

(三)制定独立的军事刑法有利于树立军事刑法的权威性

军事刑法在刑法典中位于分则十章内容的最后一章,在刑法学教学中几乎从不被提及,刑法理论对其研究也很少,在刑法典中连独立性都成问题,更无从谈起权威性。而我军依法从严治军的目标,要求作为其他军事法保障的军事刑法必须有足够的权威性。“心威于刑,不可不严”,单独的军事刑法专为军人而立,可以真正在立法和司法中贯彻军法从严和战时从严等原则,其“威心”的作用远大于隐藏在刑法典中一章,有利于树立军人对军事法律规范的信仰,切实做到“将之所麾,莫不从移。将之所指,莫不前死”。制定独立的军事刑法还有利于强化军人的刑事法律意识,有利于对部队官兵的法制教育。

(四)制定独立的军事刑法有利于增强军事刑法的灵活性

军事活动服务于国家的安全战略,随着国际格局和国内形势的风云变幻,军事活动也要不断地随国家安全战略作出调整,在不同的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同时,战争样式的转变也会对军事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当前我军处在对机械化战争向信息化战争转变的适应过程中,军事法规变动频繁。为适应军事活动的新特点和现代战争的新要求,军事刑法必须适时作以修改。而国家的刑法典具有稳定性,不可能单为军事犯罪经常修改,单独的军事刑法可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时俱进地保障军事需要。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2] 余子明:《中国军事法制史的基本规律和特征》,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3] 夏勇、徐高:《中外军事刑法比较》,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4] 图们主编:《军事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08页。

[5] 赵秉志、于志刚:《中国台湾地区之单行刑法要论》,载《湖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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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得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瞧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得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得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得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得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得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帮助她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得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得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得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得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您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得面将农药倒入乙得碗里,然后对乙说:“您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您喝吧!"于就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得酒碗,用手抠乙得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得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三、犯罪构成得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就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得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得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得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得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就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得郑某信用卡上得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就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得郑某信用卡上得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就是拾得郑某得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就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得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四、故意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得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得,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得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得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得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有关军事 理论的论文(3000字)

有关军事理论的论文(3000字) 大学生军事理论课是一种课堂教学活动,要提高它的教学实效,虽然主要取决教育内容的真实性、教育方式的针对性和讲授语言的艺术性,但与课前的;导入也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心理学研究表明,一堂思想教育课,如果一开始就引起教育对象的兴趣,吸引住教育对象的注意力,教育效果就容易实现。在实际的教学中一些有经验的军事课教师,常常在授课前或道个;开场白,或讲个;小故事,或来段;小插曲,或设计个;小序幕,其目的也是为了把大学生的情绪和注意力引导到教学内容上来。那么,军事理论课的导入有何规律可循呢?据对部分示范课例的总结分析和我们在不同大学教学的体会,大学生军事理论课的;导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设置悬念导入。 人们在欣赏戏剧、电影或其他文艺作品时,对故事发展和人物命运总是产生关切心情,这主要是因为作品中存在悬念的缘故。同理,设置悬念导入军事理论课,就是紧密结合教学内容,恰如其分地设置疑问,甚至是自相矛盾的疑问,引发教育对象的思考兴趣,在课堂上造成一种;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文分解的心理效应。如在讲;中国国防建设课时,军事教师就可以设计一个;连环包袱导入,军事教师可以说:;今天上课,我要给大家透露一个军事秘密!这是设置的第一个悬念,军事教师要透露军事秘密了,自然把学生的胃口吊了起来,一下子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都想知道会说出什么样的军事秘密。接着,军事教师可以说:;在我国国防建设的大军中,有一支特殊的部队。 他们不拿枪,不驾驶坦克和飞机。听到这里学生们开始嘀咕了,没有武器那是什么部队啊?其实,这是设置好了第二个悬念。军事教师可在稍作停顿后接着说:;他们的任务是每年给全国新入学的500百多万大学生讲军事理论课,这支部队的名称叫派遣军官!。这个巧妙的;连环包袱,既宣传了派遣军官队伍的重要价值与功能,也传递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国防教育的重视,对下面的教学自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讲述故事导入。 即授课前军事教师讲述一段与教学内容有内在联系的小故事、小传记,使教育对象听后感到有趣,受到感染,激发思维,急想知道蕴藏于故事之后的新知识、

军事理论论文:论中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

军事理论论文 《论中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

论中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 摘要: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是中国国防建设一个长期的基本方针。国防现代化需要国家雄厚的经济力量和技术力量的支持,国防现代化水平只能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而逐步提高。 关键词:国防建设,经济建设 国防建设是国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的国防建设,必须坚持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关于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国防政策和军事战略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坚持同国家建设协调发展,坚持全体军民共建国防的原则,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建设强大的现代化国防。它着重进行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国防科技、国防工业、国防动员、兵役制度、国防教育、国防法制等方面的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军、警、民密切联防的强大巩固的边海防体系;采取正确的民族政策,加强了边疆地区各族人民的团结;在经济上大力支援边疆建设,奠定了雄厚的边海防物质基础;进行自卫反击作战,粉碎了敌人的蚕食和侵袭,保卫了边疆的安全。但是应当看到,在现代条件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战争中,面对敌人的海陆空立体进攻,不仅要建立强大的边、海防,而且要建立一支有快速反应能力、强大投送能力、高度机动能力的军队,国家在任何方向上遭到侵略都能迅速投人交战,并取得胜利。国防建设成就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结束了有国而无防的历史。国防建设在武装力量建设、武器装备发展、防空体系的建立、动

员体制的建设以及国防外交与国家军事合作等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使中国的国防力量逐步增强。 国防建设面临的问题: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给国防建设注入巨大活力、带来勃勃生机的同时,也使国防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遇到了一些新的突出矛盾: 1.怎样使经济利益与国防利益统一起来的问题变得十分突出。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驱动型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是价值规律,在价值规律的决定和导向下,必然刺激市场主体自发地去追求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用较小的投入去创造尽可能多的产出,力求获得超出平均利润之上的自身利润,这种内驱力对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是极为有益的。但市场经济自身也有其弱点,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市场不能自发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在国防建设领域这方面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例如,军工生产改变了过去统得过死的单纯计划体制,军工企业走向市场,这固然给国防经济带来了活力,但由于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军品生产所要求的国防利益之间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完全一致,一些军工产品的生产利润偏低,在市场的驱动下,许多军工企业对军品生产缺少积极性,出现重民轻军、本末倒置的现象。又如,一些重大国防科研项目需要集中全国的科研和技术力量进行协作攻关。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靠的是"全国一盘棋",攻关大会战,有设备出设备,有技术出技术,不讲代价,不讲条件。在搞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防经济的微观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

2018年04月自考00260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6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1.依照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是( C ) A.解决被追诉人违法责任的活动 B.解决被追诉人违纪责任的活动 C.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D. 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赔偿责任的活动 2.下列原则中,属于国际刑事诉讼通行原则的是( B ) A.有罪推定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依靠群众原则 D.控审一体原则 3.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 A ) A.依法行使刑事审判权 B.查明案件事实 C.惩罚犯罪分子 D.进行法制宣传 4.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是( C ) A.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D.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辩护人法定责任的是( D ) A.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B.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C.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援助 D.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最重要的意义是( C ) A.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B.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C.有利于保障人权 D.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7.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 C ) A.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B.控辩平衡的需要 C. 无罪推定的需要 D.准确适用法律的需要8.刑事诉讼中,拘传的适用对象是( D ) A.未到案的当事人 B.未到案的证人C未到庭的辩护人、代理人D.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9.下列人员或单位中,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是( D ) A.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B.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C.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D.与刑事被告入有经济往来的人和单位 10.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期限为( A )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11.控告人如果对公安、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B ) A.再次提出控告 B.申请复议 C.提出上诉 D.申诉 12.下列对移送起诉的条件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犯罪事实清楚 B.证据确实充分 C.罪名认定正确 D.量刑建议恰当 13.在人民法院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它罪行,并适合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 B ) A.不起诉 B.追加、补充起诉 C.撤回起诉 D.变更起诉 1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的审查期限为( B )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15.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B ) A.5日 B.10日 C.15日 D.一个月 1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 B ) A.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 B.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C.中级人民法院行使 D.省级监狱管理部门行使17.下列主体中,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D ) 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D.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委员会 1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无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是( D )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军事论文

军事理论考试论文 ——论当代大学生应具备信息化战争的高素质要求 院系:电信学院 学号:090410101 姓名:陈奕霖

21世纪的今天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人类社会正由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过渡。回忆过去的战争,原始人类用刀枪棍打仗,再往后工业时代战争形态是机器化战争,我们现代是信息时代,它典型的战争形态是信息化战争,而从工业时代到信息化时代的过渡的代表正是高技术战争! 高技术战争是一只能够既有机械化战争性质又有信息化战争特点的、大量使用高技术兵器的混合型战争。比如最近的伊拉克战役,美国就使用了高新技术对伊拉克发动战役,可以想象信息化战争以存在我们21世纪的战争中,以此发展信息化的重要性,我们大学生应具备这种信息化战争的素质。 在我国,为适应战争形态新的发展变化,中央军委确立了推进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实现军队建设由半机械化、机械化向信息化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的战略决策。因此,正确认识信息化战争产生的动因,把握信息化战争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明确信息化战争对国防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的新军事变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这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是一种考验,也是我们应具有的高素质! 信息化战争是指发生在信息时代,以信息为基础并以信息化武器装备为主要战争工具和作战手段,以系统集成和信息控制为主导,在全维空间内通过精确打击、实时控制、信息攻防等方式进行的瘫痪和震慑作战。

信息化战争的现状,从1991年的海湾战争之后,人们创造了一个新词“高技术局部战争”。自从有了信息化战争,战场开始透明化,战场已被信息网所笼罩,包括陆地,大海,天空,天气等等方面,对掌握这些的一方,战场就是透明的,就拥有了战场的主动权。通过通信系统,可以是使作战的反应速度趋于实时化,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军就实现了侦查监视、通信联络、指挥控制的无缝连接,形成体系内顺畅联通的信息高速公路网,使战略、战役、战术三个纵向层次之间,陆、海、空、天、电5种力量横向之间的信息共享。在海湾战争中也是同样的效果。现在还有卫星导航系统,使导弹投射的精准度大大大提升,还有精准的机动、精确防护和精确后勤。足以掌控了全局! 随着证信息化进程的发展,联成一体化C4ISR系统,将战场感知系统、指挥控制系统、火力打击系统、后勤保障系统等作战体系内的诸多子系统集成为一个邮寄的大系统。在战争中运用高信息与机械化战争追求压倒兵力优势的传统截然不同,这就对士兵的要求大大挺高,对作战思想要求大大提高,对我们当代大学生应具备应对信息化战争高素质要求! 人民战争思想是我军历次革命战争中克敌制胜的法宝,在未来战争中,随着战争形态的变化,“打一场人民战争”的可能性有多大?“人民”在战争中的作用会不会越来越小?“人民战争思想”是否过时?现在进入信息时代,我军在党的领导下依然按照人民战争的理论,与时俱进,建设信息化军队,准备和打赢未来的信息化战争,时代的变化可以赋予人民战争更多新的内涵。未来新的作战空间主要表现在三个

军事理论论文----国防

关于国防的认识 入学后的军训与几周以来的军事理论课让我对国防从最初的陌生到现在已有了一定认识。那么,国防是什么呢?国防,即国家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国防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服务于国家利益。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防对一个国家有着极大地重要性。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提到国防,当然离不开国家主权。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标志,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被剥夺了,那么其他的一切都无从谈起,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民族尊严都无法保证。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最重要的是生存与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国家安全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而国防是否巩固又关系着我国和中华民族的兴亡。而在现代社会,我们就要注重现代国防,现代国防又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包括武装力量建设,国防体制建设,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国防工业建设,国防工业建设,国防工程建设和战场建设,军事交通,人力动员准备,对人民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建立国防法规等。不同性质,不同制度,不同政策的国家,都建立了与本国的利益和战略需要相适应的国防系统,同时也存在着不同的目标和不同特征的国防。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拥有着自己独特的国防系统,着眼于维护我国的生存与发展,为世界和平做出了巨大贡献。开设军事理论课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塑造高素质人才,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彻于军事教育的全过程并落实到军事教育以便在我们现代大学生心中树立起良好的国防观念。

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国防捍卫者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作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各项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强大的国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了安定的国际国内环境;作为巩固国家的国际地位和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建设强大的国防才能更有利于从军事上和政治上制止和推迟可能的战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怎样才能建立起强大的国防呢?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加强全民的国防意识与国防知识。国防并不是像我在学习军事理论课以前想的那样只与各种飞机、大炮、武器及军人有关,它关系着国家每一个公民的安定生活和权利,因此,加强国防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的确,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国家安全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但除此之外,我们每个人都应为国防事业作一份自己的贡献,因为国防是我们大家的事,连着你我他,为了维系千万家的安宁,每个人将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作为青年大学生,我们一定要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高度,自觉履行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义务,为我们的国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在两周的军训中,我们学习的不仅仅是稍息、站军姿、四面转体和三大步伐等动作,还有军人的自律、效率、整洁与服从命令的品质,我们感受到了军人的毅力与军人的坚强。虽然这些是军训中的事情,看似和军事理论学习没有什么关系。但我却认为它是我们理论学习的第一课,它教会了我们一些最基本的东西,为我们以后学习正规的理论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军事理论课的

智慧树知到《案说刑法》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案说刑法》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在众多部门法中起保障法作用的是( )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行政法 答案: 刑法 2、《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 )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典 答案: 单行刑法 3、我国现行刑法是() A.1979年刑法 B.1997年刑法 C.2015年刑法 D.1949年刑法 答案: 1997年刑法 4、根据()原则,对于江歌案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管辖 D.普遍管辖 答案: 属人管辖 5、面对司法实践中新问题新情况,目前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经常使用()的方式作为对刑法必要补充。 A.单行刑法 B.附属刑法 C.特别刑法 D.刑法修正案 答案: 刑法修正案 6、虽然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侵害的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基于()。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答案: 普遍管辖原则 7、在下列描述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性质和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刑法是子法 B.刑法是强行法 C.刑法是私法 D.刑法是程序法

答案: 刑法是子法,刑法是强行法 8、下列关于刑法基本原则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自由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追求的是公正 C.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安全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追求的是平等 答案: 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是自由,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追求的是公正,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追求的是平等 9、下列哪些情况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A.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某一外国 B.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分别发生在两个外国 C.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 D.犯罪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某一外国内,另一项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 答案: 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某一外国,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分别发生在两个外国,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犯罪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某一外国内,另一项发生在国际公共管理区 10、下列哪些可以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A.发生在我国领陆上的犯罪行为 B.发生在我国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 C.发生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的犯罪行为 D.发生在我国船舶内的犯罪行为 答案: 发生在我国领陆上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船舶内的犯罪行为 11、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原创】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村民厮打事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案发前,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之妻因传口舌发生矛盾。秦某持铁棍和妻子、弟兄二人到找刘某妻子说理。刘某怕争执起来双方动手妻子吃亏,身边暗藏一把尖刀。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当双方在刘某家见面后,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再次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而死者秦某并没有给刘某妻子辩解的机会,谩骂后即动手用铁棍将刘某妻子打至头皮开裂。此时,激动的刘某上前阻拦死者秦某的行为,与秦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本案只因女人传话引起,他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与死者父亲还有较好的关系,不是故意; 二是被害人持铁棍到自己家中并殴打自己的妻子,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作为导火索,该事件亦不会发生。三是刘某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连刘某所在村落的村委干部也采集了近200名村民的签名向法院请愿,希望对刘某从轻发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质证后做出了相应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光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焦点: 一、案件中的刘某该不该判处死刑? 二、案件中的刘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

大学生国防军事论文精选范文

大学生国防军事论文精选范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大学生国防论文篇一:《国防教育教学道的思考》本文拟通过对国防教育基本规律及国防教育教学过程动力系统的分析,对地方高校国防教育教学之“道”加以探讨。 一、国防教育内外部规律探讨 我们通常把教育和社会发展的内在关系称为教育的外部规律,把教育和人的发展的内在关系称为教育的内部规律。理解和把握这些规律,将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普通高校国防教育教学规律(即“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国防教育要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需求相适应 一方面,与社会政治环境相适应。从国防的角度来看,政治环境指的是国家的安全环境。国家的安全环境影响着国防教育的战略目标,决定着国防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因此,国防教育不能脱离国家的防务需要。战争环境与和平环境的国防教育明显不同。[1]一是思想认识不同。在战争时期,大敌当前,国家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此时取得战争的胜利是国防教育的主要目标,因此更容易被大家接受;在和平时期,无外敌大规模入侵,危机感慢慢松弛,尤其在长期和平稳定的生活环境中,人们的国防意识逐渐淡漠,很容易忽视国

防教育。二是主要任务不同。战争时期,打赢战争取得胜利是主要任务,此时国防教育被摆到重要地位;和平年代,经济建设是国家发展的基础,任何国家事务都应围绕这个大局开展,此时,国防教育作为“软任务”被搁置起来。三是组织实施方式不同。战争时期,必然狠抓国防教育;和平时期,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往往将国防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素质教育等结合起来,寓教于乐。在人类阶级斗争的历史长河中,和平时期相对较短。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国家的存在决定战争难以绝对避免。当今世界,虽然苏联已经解体,两极格局已经终结,各种力重新分化组合,世界正向多极化方向发展,新的世界大战不会在近期内爆发,我国所处的环境相对安全稳定。但我们不能不看到,国际形势仍然动荡不安,局部纷争和战事不断,我国周边也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在风云变幻、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里,我们不可盲目乐观,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全面地观察和思考问题。和平时期的国防教育比战争时期艰巨得多,除了国防知识教育,“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必不可少。国防教育必须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另一方面,与经济基础相适应。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2]国防教育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必须与国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防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国家生存发展服务。开展全民国防教育,能使为国家生存发展服务的国防观念深入人心。学校国防教育是国民国防教育的黄金时期,是实现“中国梦”需要的国防基础工程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

军事理论论文国防

军事理论论文国防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关于国防的认识入学后的军训与几周以来的军事理论课让我对国防从最初的陌生到现在已有了一定认识。那么,国防是什么呢国防,即国家防务,是指为扞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国防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服务于国家利益。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防对一个国家有着极大地重要性。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提到国防,当然离不开国家主权。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标志,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被剥夺了,那么其他的一切都无从谈起,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民族尊严都无法保证。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最重要的是生存与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国家安全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而国防是否巩固又关系着我国和中华民族的兴亡。而在现代社会,我们就要注重现代国防,现代国防又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包括武装力量建设,国防体制建设,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国防工业建设,国防工业建设,国防工程建设和战场建设,军事交通,人力动员准备,对人民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建立国防法规等。不同性质,不同制度,不同政策的国家,都建立了与本国的利益和战略需要相适应的国防系统,同时也存在着不同的目标和不同特征的国防。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拥有着自己独特的国防系统,着眼于维护我国的生存与发展,为世界和平做出了巨大贡献。开设军事理论课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塑造高素质人才,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彻于军事教育的全过程并落实到军事教育以便在我们现代大学生心中树立起良好的国防观念。 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国防扞卫者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作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各项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强大的国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了安定的国际国内环境;作为巩固国家的国际地位和维护世界和平与发

刑法试题及答案

刑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狭义刑法是指( B ) A.单行刑法 B.刑法典 C.附属刑法 D.实质刑法 2.概括地说,我国刑法任务是( C ) A.惩罚犯罪 B.打击敌人 C.保护法益 D.保护人民 3.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是( C ) A.三权分立学说 B.心理强制学说 C.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D.自然法思想 4.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个人私分( A ) A.属于自然人犯罪 B.属于单位犯罪 C.自然人和单位成立共犯 D.适用双罚制 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設立单位实施犯罪,按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設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处理.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按个人犯罪处理. (4)刑法393条,单位行贿后利益由个人私分,按个人犯罪处理. (5)涉嫌犯罪单位在审判之前或过程中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D ) 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一定不是既遂结果),应

当减轻处罚. 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按照它犯罪情节( D ) A.减轻处罚 B.免除处罚 C.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属丁处断一罪是( B ) A.继续犯 B.连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实质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惯犯、结合犯; 处断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8.在我国刑法中,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是( C ) A.拘留 B.罚金 C.管制 D.劳动教养 9.我国刑法中规定驱逐出境是( D ) A.强迫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B.请求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C.强迫犯罪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D.强迫犯罪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l0.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 D ) 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B.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犯罪事实行为 C.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D.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及其所知道 它人罪行行为 11.我国刑法规定叛逃罪主体是( D ) A.一般主体 B.国家工作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国家機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其它国家工作人员 1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劫持航空器罪行为对象是( B ) A.航空器 B.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航空器 C.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民用航空器 D.我国航空器

当今军事高科技__军事论文

论军事高科技 摘要:军事高科技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成就的基础上,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所以当今军事高科技对未来战争有很大的影响。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一什么是军事高技术;二高技术对未来战争的影响:三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的对策。军事高科技,作为最重要的战斗力,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命脉所在。因此必须坚持创新、跨越、持续、高效的原则,推动军事高科技健康发展必须立足国情军情,科学确定我国军事高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必须面向战场市场,不断开阔军事高科技发展的有效途径。 21世纪武器装备进入到信息化时代,走向信息化、网络化、精确化、隐身化、立体化、无人化等。信息战武器、电子战武器、隐身武器、精确制导武器将成为军事大国21世纪占优势的主导武器装备。可见,在现代军事战争中,科学技术已成为主导力量。 关键词:战斗力、经济安全、健康发展、坚持创新 前言 所谓军事高技术,是指高技术在军事上的应用。它是军事和高技术两大领域相互渗透,有机结合,融为一体的新型结构体系,军事高技术对武器装备,作战理论、作战方式有很大的影响。军事高科技,作为最重要的战斗力,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命脉所在。 一、什么是军事高技术 军事高技术包括两个层次,即军事基础高技术和军事应用高技术。 军事高技术的构成:军用微电子技术,军用电子计算机和人工智能技术、军事信息技术、军用光电子技术、军用核技术、军用航天技术、军用海洋技术、军用生物技术、军用新材料技术、军用定向能技术。军事高技术是高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诸多高技术中为了满足国防现代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部分新技术群。尽管军事高技术和民用高技术之闻并存在截然的分界线,但人们还是喜欢把高技术分成军事高技术和民用高技术两类,在高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军事高技术往往一起带头作用。 20世纪60年代历来,高新技术发展的浪潮,以锐不可当之势冲击着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 二、高技术对国防建设的影响 一、军事高技术的发展有助于提高武器装备的质量 目前工业经济发达国家对军事高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大多首先考量的是尽快使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快速提高武器装备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提升兵器的毁伤力,使军队在质量上保持优势,以增强军队的综合作战能力。可以说军事技术水平的优劣,时时刻刻影响着武器装备的战技水平。 当代社会以精确制导技术、航天技术、侦查与监视技术、伪装隐身技术、夜视技术、指挥自动化——C4ISR、电子对抗技术、核生化武器技术为军事技能的重点考察对象。而这8项技术的发展无一不依靠兵器性能的拓展,毁伤能力的提高,生存能力和突防能力的增强,机动范围的扩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大的完善,多兵种的联合与适应,传统与现代化的互补等作战功能的快速发展,而这一系列的发展又依赖于军事高技术的发展。 据了解,在阿富汗战争中,美军共投掷各类弹药2.2万余枚,其中精确制导弹药1.3万多枚,使用比例由海湾战争的9%、科索沃战争的35%大幅上升到此次战争的60%,并创造了一次打击任务在20分钟内投掷100枚联合直接攻击弹药的历史纪录。高新技术战争已经成为战争的一种发展趋势。而由此,高新技术对国防的决定性巨大。 所以说,只有在军事高技术的引领下,在全国军民创新浪潮中,形形色色的新兵器不断问世,才能为建设强大的现代化国防夯实物质基础。 二、军事高技术的发展有助于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军事人才 军事高技术具有高智力、高创新性。现在军事技术中的每一项技术,无一不是当今时代各项科学技术最新成就相互交叉融合创新的结果,是不同学科众多科技人员指挥的结晶。

刑法答案

单选题 1.C 解析: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案中护士对婴儿的死亡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因而选项A、B是错误的。由于题中并没有给出护士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因而不属于过于自信过失。护士甲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应该能够预见到,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其主观罪过应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2.D 解析: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盗窃罪才负刑事责任,孙某对其于1997年、1999年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这两部分盗窃数额不计。 3.B 解析:本题涉及不作为。有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才构成不作为犯罪,如本案甲因先前行为而有了作为义务;丙无作为义务,而又不与甲有共同犯罪意图,丙不构成犯罪。 4.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已经不存在防卫的时间条件,应成立故意犯罪。A项说法正确。 B项中,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B项说法正确。 C项中,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这种侵害属于不法侵害。如果是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因为没有行为人实施,所以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C项说法正确。 D项中,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存在过失的不法侵害,此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D项说法错误。 5.C 解析:甲是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人经管的单位财物,是职务侵占。利用了职务便利,排除侵占和盗窃。甲用欺骗手段应聘不等于直接骗取财物,不是诈骗罪。 6.B 解析:本题考核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的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法益。关于权衡权益的大小,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本题中,甲的生命权重于丙的财产权以及身体权,甲为避免乙的追杀,不得已给丙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故排除ACD,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7.C 解析:参见刑法第17(刑事主体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规定。 8.B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所谓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军事理论论文《中国的国防发展》

中国的国防发展 摘要: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俗话说“兵可以千日不用,国不可以一日不防”,由此可以看出国防的重要性。自古以来,国家的防务在各个朝代都是国家建设的重中之重,国家的疆土,人民,财富和文物没有相应武力的保护,就不会有安全的保证,经济不会有持久,健康的发展,民族的尊严会受到损伤,国家的疆土会遭到践踏。为此,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论述。一是什么是国防。二是国防的历史启示。三是国际环境和格局。四是如何发展国防。五是新中国国防的建设成就。关键词:国防的重要性历史启示国际环境和格局国防建设 前言 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俗话说“兵可以千日不用,国不可以一日不防”,由此可以看出国防的重要性。自古以来,国家的防务在各个朝代都是国家建设的重中之重,国家的疆土,人民,财富和文物没有相应武力的保护,就不会有安全的保证,经济不会有持久,健康的发展,民族的尊严会受到损伤,国家的疆土会遭到践踏。 我国国防历史源远流长。公元前21世纪,伴随着奴隶制国家夏的出现,作为抵制外来入侵和讨伐他国的工具----国防便产生了。 一,国防的历史启示 我国古代的国防是指从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鸦片战争,共经历了近四千年的漫长历史。其间,中华民族经历了无数次战争的锤炼,形成了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培育出了自强不息、前仆后继、不畏强暴、卫国御敌的尚武精神,最终成为一个多民族的大疆域国家。 大约公元前21世纪,中国古代社会开始由原始氏族公社制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出现了国家。从此,作为抵制外来侵犯和征伐别国的武备----国防的雏形便产生了。随后的几千年征战中,为保家卫国,逐渐形成了我国古代的国防政策和国防理论。 历史进入秦、汉、隋、唐、五代时期,中国国防建设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公元前230年至221年,秦国经过10年的统一战争,先后兼并六国,结束了历史上的长期分裂局面,第一次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随后的汉、唐两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盛世,军事上野处于开疆扩土的鼎盛时期。至公元10世纪中叶的近1300年间,中国古代国防建设的政策和国防理论得到了进一步丰富的发展。 宋朝至清朝前期,是中国封建地主阶级没落时期,但军事上进入冷、热兵器并用时代,因此,国防支持和国防理论上也有相当的发展。 我国近代的国防是孱弱、衰败和屈辱的。1840年西方殖民主义者凭借船坚炮利的优势攻破了清王朝紧锁的厚重国门,对中华民族实行残酷的殖民统治。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朝的统治,但并没有改变中国任人宰割的历史。知道1949年薪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摆脱了屈辱的历史,拥有了强大的国防体系,不再任人宰割了。 我国四千多年的国防历史,有过声威远播、天下归附的武功;有过引而不发、强虏驻足的宁静;有过遍体创伤、不堪回首的屈辱;也有过抗敌为国的巨大胜利。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征途中,重温这一漫长的国防历史可以从中得到由意义的启示。 二、国际环境和格局 当前国际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总体和平部分动乱。美国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由中国、日本、美国、俄国、东盟及印度这六种力量构成的多级结构将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均势结构。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任何一极,在这一地区都不可能单独取得优势。在多极均势结构中,结盟关系的变化及向两极化的发展是造成不稳定的主要原因。美日同盟关系仍会保持稳定,但是其作用一是会受到中俄战略关系的制约。 三、为发展国防奠定良好基础 首先,我国必先大力发展经济,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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