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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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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提出“版权”一词。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是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但是,从1957 年开始,由于政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

“文革”期间,任何著作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第三,商标权制度。商标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东周时期。当时在各种器皿上已经出现了具有商业性识别功能的文字及图形标记。但是,宋代的商标权保护和宋代的版权保护不相同。当时并没有禁止商标重复使用。直到清朝,在苏州地方政府才把冒用别人商标的行为以禁令的形式刻在石头上,以昭示公众。从这时开始就有了对于版权的保护。到了晚清才开始有了对商标的保护。1904 年,清政府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即《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但是该章程没有真正施行。1923 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新的《商标法》,这部商标法得到了真正实施,1927 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全国注册局注册条例》,这部法律一直沿用到 1923 年。到了 1930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中华民国商标法》共 40 条,后来经过多次修改。该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在我国,商标权制度经历了一段自愿注册到强制注册的过程。后来到了“文革”时期,该条例停止了实施,此时,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陷入了混乱无序的状态。目前,我国国内的相关立法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四个国际公约,我国均已加入这些公约,并成为他们的成员国。与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道路既曲折又艰辛。郭道晖先生说:“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是于时代社会共同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形成的,是社会共同意识所体现的共同利益与需要的反映。”所以,我们首先要从理念上学习西方,实现知识产权理念的现代化。

(二)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始于建国后 13 年,1789 年实施的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1790 年美国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此后,美国又先后制定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软件专利》和《乌拉圭回合协议法》,至此,美国成为当今世界上最早建立并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之一。近几十年来,美国根据国家利益和企业竞争的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不断地进行修改与完善,扩大了保护范围,加强了保护力度。在专利法方面,1996 年美国国会修改了《专利法》,1999 年又颁布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确立了专利先发明制度和一年的宽限期保护制度。1996 年修订的专利法,将专利法保护从过去的 17 年延长到20 年。对专利侵权的证据提取,扩展到全球任何一个国家,不再有国别限制。在商标法方面,早在 1870 年美国就制定了联邦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是颁布于 1946 年的兰哈姆法,规定了商标使用在先原则。此外,美国商品的外形、声音、颜色、味觉均可申请注册商标,并分成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书商标和集体标志四大类。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不但要赔偿有形损失,而且还要赔偿无形资产损失。在著作权方面,美国直到 19

世纪晚期关于著作权的立法和政策才开始成型。那时,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著作权法,都是围绕伯尔尼公约来进行的。但著作权法立法的重大事件发生在 1965~1976 年,1976 年美国国会的立法机关开始对著作权法进行重新修订,但美国 1976 年的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相一致,到 1978 年才实施,这是因为那时美国还不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直到 1989 年才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1990 年美国的著作权保护法才与全球的伯尔尼公约更加接近。到目前为止,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美国最为重要的长期发展目标。

二、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同

(一)专利制度

美国专利制度建立于 1790 年,是实行专利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第一部专利法也是由美国制定的。此后在 18 世纪末到 19 世纪前叶,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纷纷建立专利制度。目前美国的专利法是 1952 年颁布的,1953 年开始实施。从保护期限看,在专利保护方面,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与 TRIPS 所规定的一样,都是 20 年。从保护的内容看,在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美国要求所有贸易伙伴都加入国际上的《专利合作条约》。美国专利制度主要特征是:其一,采用先发明原则。其二,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自己。其三,实行自动审查制。其四,对可取得专利的主题限制较少。其五,有独特的再颁专利规定。在中国,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是太平天国的洪仁玕。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奖章程》,并依照此章程授予了兵工、纺织、造船等行业中的几项技术以专利权。1912 年民国政府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真正实施的专利法规。1944 年民国政府又颁布了一部专利法,这是第一部以“专利法”命名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暂行条例》。改革开放后,1980 年中国专利局成立并开始起草专利法。1984 年颁布专利法,1985 年 4 月 1 日实施。后来经过两次修改(1992 年及 2000 年),至今已经相当完善。中国专利制度的特征是:其一,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其二,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改革开放 20 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已经基本完成了与国际接轨。自1989 年以来,中美知识产权四次谈判达成的协议和备忘录,不仅使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趋于一致,甚至超越了我国经济与技术发展水平,使某些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超国民待遇”的境界。

(二)著作权制度

美国著作权的保护早在 1787 年公布的《美国宪法》中就有规定。179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联邦著作权法》。1834 年美国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确定了未出版的作品受到普通法的保护。1976 年《版权法》颁布后,无论发表与否,均实施了单一的联邦版权法保护。1984 对 1976 年版权法进行了修改,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了进一步提高。美国著作权的特征是:其一,必须能够以有形的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的作品。其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而不包括作者的人身权。其三,著作权保护的重点是发行者和社会。其四,著作权本身就已经包括了邻接权。其五,雇用作品及委托作品属于雇主或委托者所有。其六,著作权的登记注册制度,未向著作权局注册登记和成交样本的作品,在受到侵犯时,著作权人不能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在中国,最早的著作权制度体现在 1903 年 3 月清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第 11 条,规定清政府就本国国民享有的一切版权利益,一律要同等地给与

美国国民,而且在保护期限上规定为10 年,被称之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双边条约。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1911 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未明令废除《大清著作权律》,一直沿用到 1915 年。1928 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并在 1944 年、1949 年两度修订。直到新中国建立后没有一部完整的著作权法,一直到 199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1991 年正式实施,2001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正案。从此,我国的著作权法才建立起来并逐渐完善。针对社会现实需要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调整社会关系,比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例的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等。我国注重著作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但是对于作品的范围、侵权的赔偿、作品的集体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不够明确。但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正案中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晰了在什么情况下免费使用作品,加强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规定,将网络传播中的合法权益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三、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的启示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美国是世界知识产权大国,起步较早,有一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的制度和经验。

(一)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立法

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历史悠久,早在美国独立后,各州就制定了本州的知识产权立法,这就是美国知识产权的特点。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关系越来越复杂,为适应上述变化,美国的著作权法经过了 26 次修改,内容既涉及著作权的实体规定,又包括著作权的管理等程序。美国著作权制度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奉行所谓的“商业著作权说”,认为著作权的实质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排除他人为商业目的而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利。美国的专利权最突出的特点是,一是实行不公开专利审查制度;二是采用“先发明原则”;三是对取得专利的发明无强制实施的规定。美国专利权也经历了多次修改。但是美国在著作权及专利权的保护上都有重要举措。在中国,知识产权从无到有,已经具备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2 年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实施,表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全面同国际惯例接轨。但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基础差,面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国际协调的要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力争做到高标准地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因此,我们要吸纳美国等国家的立法成果,引进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规范与标准,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

(二)提高我国政府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关键在于提高保护意识,它既取决于国家政府对待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又存在着提高国民素质的问题。美国可以说是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最好的国家,美国的盗版现象也是世界上最低的,还有美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和刑法保护也是名列前茅的。在著作权方面,美国法典都规定著作权犯罪刑事责任的条款。在专利权方面,对于美国侵犯专利犯罪的立法也有比较相近的。目前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大的差距还是意识,尤其是大家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多数人认为,专利申请之后就公开了,那我就得不到保护了,所以在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出现的问题就是常常意识不到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据调查分析,从1998~2000 年,在华申请电子信息技术发明专利的,有 88.5% 来自国外;1997~2000 年,国内向国外的专利申请共 1949 件,而国外来华的专利申请共计 90686 件,在申请数量上相差太悬殊。据统计,在过去的 15 年里,我国有近 13 万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由此可见,在中国,人们缺乏专利意识,不想去申请专利,其结果是既付出了研发费用,又向外国支付专利费,甚至竟然发生明明是自己的专利,却让外国人抢注了专利权的现象。在中国,人们的权利意识、政府机关的权利意识不强,造成无形财产的大量流失。因此,应该提高政府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加快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人才,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会带来巨大的利益。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中美知识产权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我们应该从中得到启示,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我们必须前瞻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在动态中不断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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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关系分析

中美关系分析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中美关系分析 回眸中美建交30年,两国关系发展可谓沐雨经风、曲折迂回、恩怨交加。既饱含相互斗争、坎坷蜿蜒的一面,也有相互借重、相对平稳的一面。中美两国关系发展深受世界总体形势、各自国内政治文化因素以及台湾、人权、经贸等问题的牵制和影响。中美之间也存在许多共同的利益,只要中美双方共同努力、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中美是可以找到智慧和途径,推动双方关系平稳向前发展的。在美国新政府任内,中美关系总体趋势仍可望是积极的,中美关系的基础日益牢固。 就如何看待当前中美关系的问题,中美关系虽然有合有分,有聚有散,但和则两利,斗则两伤。维系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终归有利于两国人民的福祉,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缔造新的中美关系,需要登高望远,着眼大局,以图开创新的局面。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中美关系,似乎是一种既简单又复杂,既割舍不开又带有一定排斥性的关系。这种关系很独特,它不同于昔日的英美关系,也不同于冷战时代的美苏关系,它体现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要求,更是中国倡导和平图强理念的必然产物。中美两国的关系,直接影响到世界经济的发展。中美无论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动恢复世界经济增长方面,还是在处理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都拥有更加广泛的共同利益。当前中美关系正站在新的起点上,面临重要发展机遇。 虽然两国社会制度、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发展阶段不同,但双方都应该以积极的眼光看待对方,用积极的行动推进各领域对话和合作。双方应该携手应对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各种复杂棘手的挑战和问题,实现互利合作、共同发展。双方不仅应该深化经济、反恐、防扩散、执法、能源、气候变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交流合作,推动两军交往,还要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以及全球性问题上的沟通和协调,不断充实两国关系战略内涵。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 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 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 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 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 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 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 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 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 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 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 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 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 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 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 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 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 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 的机会。 (5) 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 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 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 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 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 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 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 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 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 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

试论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发展的作用(2021)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试论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发展的 作用(2021)

试论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发展的作用(2021)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随着世界范围内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高新技术已成为影响当代人类生活和未来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也已成为影响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实力的重要因素。作为技术、法律、经济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发展的作用,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就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的创新机制,对高新技术的开发、保护及产业化的作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研发的推动作用 高新技术的研发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发动机,没有研发,就没有高新技术。专利制度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为二个方面: 1、专利制度为高新技术的研发捉供了与计划机制全然不同的激励机制.正如一位美国总统所说的,专利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它以利益为杠杆,作为一种全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发明人的创新活动。 2、专利信息可加快高新技术的技术创新,这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利用专利信息可在国家级决策、行业发展决策、企业或课题研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世界专利制度的产生、发展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 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b5E2RGbCAP 1. 中世纪欧洲专利制度的萌芽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 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 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如英国国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 以法令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 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p1EanqFDPw 2. 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 15 世纪,位于地中 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首先把专 利加以制度化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威尼斯共和国。1474 年,该国制定了世界 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任何在本城市制造的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 械装置,一俟完善和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在 10 年内没有得到发 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人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 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 100 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4]。上述规定表明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已经包 含了现代专利法的一些基本因素,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著名科学家伽 利略曾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 20 年的专利权。DXDiTa9E3d 3. 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 17 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迅速发展,新技 术成为有效的竞争手段,资本家纷纷要求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发明的私有财产 地位。于是,英国议会于 1623 年制定了《 垄断法》。该法废除了过去封建特 权制度,同时建立起对真正的发明予以专利保护的制度。垄断法规定:专利只 授予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有权在国内垄 断发明物品的制造和使用权;凡违反法律、妨碍贸易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专利一 律无效;专利权有效期 14 年,等[5]。《 垄断法》 成为现代专利制度诞生 的标志。它包含的一些基本内容及原则规定,为以后各国制定专利法提供了榜 样,对资本主义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RTCrpUDGiT 4. 专利制度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化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英国进一步改善了专 利制度。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陈述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 为取得专利的条件。这样,专利制度就以资产阶级合同的形式反映出来了,专 利说明书也出现了[2]。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 颁布专利法,美国 1790 年、法国 1791 年、荷兰 1809 年、奥地利 1810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 摘要: 自威尼斯共和国在1474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以来,专利制度已有500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共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不同国家之间的专利制度有着各自的特色。其中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美之间贸易往来的增加,中国企业在涉外经营中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美国专利侵权问题。因此,深刻了解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不同之处已是势在必行。 本文拟从专利侵权法律救济类型和途径两个方面,对中美专利侵权救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一些我国可以借鉴的启示。 关键词: 专利侵权救济、专利诉讼 美国专利制度的观念起源于18世纪的“自然权利”哲学。早在1780年,费城政府就因一名叫Henry?Guest?人发明制造植物油的方法授予他专利权。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会将向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1790年,以这部宪法为依据,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专利法。 二战期间以及二战之后,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当时的专利制度根本无法应对这种形势变化的需要,所以,1952年美国制定并通过了《1952年专利法》,开始对专利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然而,直到1836年,美国制定的专利法案才真正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础,美国专利制度由此步入正轨。1836年后的美国专利法仍屡有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改善专利行政程序,等等。 中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1980年1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专利局。同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4年3月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 1985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随着专利法的修改,其他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修改、出台,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逐渐成型。 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害而获得的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专利侵权的救济制度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美专利制度在建立的背景,发展的历史等方面完全不同,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在具体专利侵权救济规定上存在着不同之处。以下将针对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和途径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 美国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赔偿、律师费支付、禁令和没收等。上述救济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我国法律确定的专利侵权救济方式和美国类似,主要包括:禁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收回或销毁侵权产品等。但在具体的运用上存在一些差别。 1.1 损害赔偿 美国法律对专利产品的标志和实施专利应当向公众通知作了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PATENT”(或者简写“PAT.”)字样,以及专利号或者时间,物品的特点;或者在包装内固定或装有一个或更多的专利标志。如果未设专利标志,在任何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损害赔偿。除非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后,继续实施其侵权行为。否则专利权人不能获得任何经济上的赔偿,只能将提起侵权诉讼当成是“发出侵权通知”。中国没有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金的计算方面,美国对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即合理权利金(reasonable royalty)和专利人因侵权人侵权所丧

中美关系分析

中美关系分析 xx格局是21世纪国际体系的理想境界 近年来,人们——至少是那些具有起码洞察力的国际问题观察家们——就国际政治经济前景经常谈论的一个话题,是世界正在从作为冷战时代基本标志的大致两极的格局,迅速地向多极格局转变。〔1〕多极格局不仅将有助于世界稳定与和平,〔2〕因而有利于各国的独立自主和经济成长,还将为世界上不同文化和不同价值体系的多样化发展及其尽可能平等的交流提供必要保障。在现代国际体系初创年代即所谓欧洲国家体系的生成时期里,由荷兰和英国领头的欧洲多数国家联盟以“欧洲自由”(the Liberty of Europe)为道义依据,凭借与之休戚相关的均势机制,先后挫败了一度占有巨大优势的哈布斯堡家族和法王路易十四建立“普遍君主国”(universal monarchy)的称霸努力。〔3〕与此相似,即将步入21世纪的人们有理由期望和追求并非两极、更非单极的世界自由和世界均势,虽然此类目标的实现不像过去那般往往有赖于战争。 二、xx面对世界多极化趋势的态度: 从拒斥到不情愿的接受 在观察和思考世界的多极化趋势时,必然碰到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当今唯一的超级大国(亦可称为唯一的世界强国)美国对这一趋势持什么态度。在冷战时代,除了主要从冷战需要出发支持西欧、日本经济成长和同样从冷战需要出发改善对华关系外,美国根本不愿接受任何真正的多极化动向,以至于社勒斯把第三世界国家的中立主义和不结盟——世界多极化的萌芽之一——斥责为“不道德的”。〔4〕即使那赋予美国空前的世界政治和战略权势的两极格局,也是美国鉴于严酷的美苏军事对峙逻辑(尤其是核恐怖平衡逻辑)很不情愿地忍受的,哪怕这一格局在美苏关系相对缓和时期里,因其包含的超级大国共同控制机能而使美国获得不少额外便利。苏联解体加上海湾战争大胜造就的兴奋感和陶醉感,导致美国朝野当真规划起美国权势及其价值观一统天下的图景来,其状若撇开威尔逊和富兰克林·罗斯福当政末期不谈,肯定为美国历史上绝无仅有。正如思想颇为激进的著名国际法学者理查德·弗尔克不无厌恶地描述的那样,从行政当局领导到大多数政治家,精英们“容光焕发地谈论全球安全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

知识产权是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在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一直是美方重点关注议題之一。据有关统计,知识产权产业占美国出口总量的一半以上,在经济増长中占40%,美国大企业2/3的价值可以追溯到以专利和商标等为代表的无形资产。为此,美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自由贸易区、双边知识产权对话与合作等多种形式,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推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关注体现了其利益所在,并与其全球战略保持一致。1979年签订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六条规定,中美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每一方提供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也日渐显现。1991年,两国政府开始知识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关注体现了其利益所在,并与其全球战略保持一致。1979年签订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六条规定,中美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每一方提供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也日渐显现。1991年,两国政府开始知识产权谈判,分别于1992年、1995年和1997年达成了三个知识产杈保护协议。2004年,中美商贸联委会升格为副总理级,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组,讨论解决中美知识产权问題。美方关注议題涉及知识产权立法、执法、行政资源配置、商标、专利、版权等诸多方面’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所有领域。 起诉方:美国 应诉方:中国 案件概括: 2007年,美国提出了要求中国解决的知识产权间题清单。经过多次磋商未果后,美国将部分问题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包括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的措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复制发行等4个问題,涉及《刑法》、《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知识产权梅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梅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梅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6号》、《著作权法》及其他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 (-)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程序和责任门槛。 1.涉案措施 我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4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 18条)及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第220条)等。根据这些条款,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_,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量化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悠久的历史,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立足本国国情、面对诸多挑战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当代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向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不断接近的过程。 第一,专利权制度。在中国,“专利”一词最早出现在《国语》中。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以专利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为先导的。在 2000 多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专利”一词。但是,这种“专利”并不是法律含义上的专利。1859 年,太平天国领导人在《资政新篇》中指出,对发明实行专利保护。1881 年,我国早期的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郑观应曾经就机器织布技术向清朝光绪皇帝申请专利。1882 年皇帝批准该局可以享有十年专利,这是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专利。1898 年,在“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辛亥革命后,于 1944 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在 1949 年才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在 1950 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1954 年,又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例》。1963 年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文革期间这些制度基本处于虚无状态。 第二,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最早体现在《见闻后录》、《农书》等书中,当时五代后唐长兴二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到了 11 世纪,北宋的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从此批量复制作品成为可能。由此引发刻板印书的泛滥,更有一些人公然将先哲文章摘抄录用。于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宋朝时就开始出现保护复制作品的制度,对于民间以获利为目的的擅自翻版的行为,处以“追版劈毁,断罪施刑”的处罚。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国家将著作权制度引入中国。1903 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第一次提出“版权”一词。为了履行中美条约的义务,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是这部法律没有真正施行,也没有被明令禁止,一直沿用到 1915 年,才被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所代替。此后,国民政府又于1928 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且两次修改。解放以后我国于1950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被认为是解放后最早的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政府文件。但是,从1957 年开始,由于政治运动,著作权保护制度被搁置下来。“文革”期间,任何著作权保护与稿酬制度都不复存在。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世界专利制度的产生、发展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发展经 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1. 中世纪欧洲专利制度的萌芽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如英国国 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以法令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经济 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2. 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威尼斯XX国的专利法15 世纪,位于地中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市XX 国,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首先把专利加以制度化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威尼斯XX国。1474 年,该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任何在本城市制造的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一 俟完善和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在10 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人不得制造与该装 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 赔偿100 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4]。上述规定表明威尼斯XX国的专利法已经包含了现代专利法 的一些基本因素,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著名科学家伽利略曾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20 年的 专利权。 3. 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17 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迅速发展,新技术成为有效的竞争手段,资 本家纷纷要求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发明的私有财产地位。于是,英国议会于1623 年制定了《垄断法》。 该法废除了过去封建特权制度,同时建立起对真正的发明予以专利保护的制度。垄断法规定:专利只授予 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有权在国内垄断发明物品的制造和使用权;凡 违反法律、妨碍贸易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专利一律无效;专利权有效期14 年,等[5]。《垄断法》成为现代专利制度诞生的标志。它包含的一些基本内容及原则规定,为以后各国制定专利法提供了榜样,对资本 主义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 4. 专利制度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化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英国进一步改善了专利制度。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陈述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为取得专利的条件。这样,专利制度就以资产阶级合同 的形式反映出来了,专利说明书也出现了[2]。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美国1790 年、法国1791 年、荷兰1809 年、奥地利1810年、俄罗斯1812 年、普鲁士1815 年、瑞典1819 年、西班牙1826 年、智利1840 年、巴西1859 年、印度1859 年、阿根廷1864 年、加

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

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 摘要:历时近两年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一度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就中国此次应诉中的不足与可取之处进行分析,并在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发展趋势予以客观评析的基础上,从立法精细化、刑事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国家自主性的运用三个角度,提出中国现阶段应采取的策略,旨在使我国在今后的WTO多边体制下及争端处理中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关键词: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立法精细化;国家自主性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由来已久,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美国相继利用其《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及“337条款”,数次公布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2001年末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和时代,由以往的被动接受单边制裁或进行双边对话式谈判逐渐过渡到如今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且由美国的国内法程序转入到WTO项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和WTO争端解决程序(DSU)之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 一、案件概述 依据专家组报告(编号WT/DS362/R)及相关资料[1]显示,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自2007年4月10日美方提出磋商请求起,于同年12月进入专家组审理阶段,2009年1月26日专家组对外公布裁决,2009年3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报告宣告此案终裁,前后共历经23个月的时间。 专家组针对美国的三项诉求裁决 1.版权保护方面。中国着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与中国根据已被TRIPS协定第9.1条吸收的《伯尔尼公约》(1971年版)第5(1)条以及TRIPS协议第41.1条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不相一致。即支持美方诉求。 2.海关措施方面。驳回美国关于中国海关措施违背TRIPS协议第59条的规定(当引入TRIPS协议第46条第一句规定的原则时)的指控;但认为中国的海关措施违背TRIPS协议第59条的规定(当第59条引入TRIPS协议第46条第四句规定的原则时)。 3.刑事门槛方面。美国未能证明中国的刑事门槛规定与中国根据TRIPS协议第61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不一致,因此驳回此项诉求。 根据上述结论,专家组按照DSU第19.1条提出建议,由中国改进着作权法和海关措施以符合它根据TRIPS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二、中国在此次应诉中的可取与不足之处 (一)中国在此次应诉中的可取之处 在本次案件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中方积极应诉、据理力争的态度,中美双方可以说是各有胜负,打了个平手。中国在过往的案件中所积累的经验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逐渐熟悉,使我国在讲事实摆证据、术语解释、应诉技巧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我国严肃、认真的遵循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以平和的心态接受最终的裁决,维护和凸显了真正的大国风范。 此外,中国自入世以来的立法、执法方面的不断完善为此次争端中部分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知识产权部门法经历了数次大规模的修订,尤其是《着作法》历经三次修订已与国际水平相一致;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海关法》,2003年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确定和强化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降低了刑事处罚的门槛,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 (二)中国在此次应诉中不足之处 1.败诉方面的启示 专家组裁决中引用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内一起着作权案(《内幕》案)处理的司法批复、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 1.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 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 2.专利保护范围 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

中美关系战略分析

中美关系战略分析 回顾自中国建国以来中美双方之间的关系,双方既有既有尖锐的矛盾,又不乏合作。可以说,中美双方关系一直处在一种“不对称竞争”的状态。中国正在其中逐渐取得相权总的相对领先优势当然,这种优势也并非全无逆转的可能。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也逐渐开始放大战略目光,倾向于以中国持续和平发展为前提,逐渐迁就并接受这一事实,加强中美双方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但与此同时,中美之间的矛盾也不容忽视,双方之间的相互竞争、贸易关系、台湾问题等都是影响两国关系的因素。但站在历史的高度审视这一问题,中美双边关系还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中美双方的合作还会更加密切。 中美关系可以说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确实,一个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国家,一个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个是世界上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而另一个是世界上最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影响双方关系的因素有很多,国际格局的改变、一方的发展等等都是影响双方关系的重要原因。而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最阻碍中美双方关系的,无疑是中国的台湾问题。台湾问题涉及中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中国政府一再强调,“台湾是属于中国的,只有一个中国,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国家搞阻碍中国和平发展的行为”,而美方却为了自己的利益,一再干涉中国内政,更是不断出售武器给台,这不仅仅是地大大阻碍了中美双方关系的发展,也是最容易导致双方发生直接冲突的问题。但只要中美双方用战略的目光来处理中美关系,在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基础上审视和处理台湾问题,中美关系就可以更进一步地健康发展。 自“911”事件之后,美国遭遇了自苏联解体,两极格局打破以来空前的困难和挑战,其国际权势广泛和深刻地局部逆转。诚然,“911”事件是国际恐怖分子的袭击,但就其源头发展,可以说是美国一贯的强权政治和伊拉克战后局势所致,它们不仅造成了美国资源的极大浪费,更是使其精力和注意力长时间地受到了牵制,使之无法较多地阻碍其他大国的发展和世界越朝向多极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中国的发展,而中国的发展无论以哪种形式展现出来,都会不可避免地“侵害”美国的利益,使其无法主导世界。但是,要是将中国近几年来的崛起简单地理解成是因为美国的“无暇东顾”,这无疑是错误的。因为,就算美国没有遭遇恐怖主义的袭击和战争给它带来的严重后果,中国的发展也是必然的,中国的发展是由于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人民的努力奋斗的必然结果,即使美国一直把精力投入在限制中国的发展,它也无法从根本上阻碍中国的腾飞。 事实上,在美国权势相对减弱的背景下,美国缺乏真正内在连贯的对华大战略,此时美国毫无力气去抑制中国的发展,抑制中国的发展到头来只会给美国以巨大的战略和经济反作用。而相比之下,中国近几年来所采取的对美战略,都是在坚持以中国利益和发展我国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言行和举措,并尽可能地促使美国政府较多地与中国协调和合作,这些对美战略,都足以显示出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表现出来的长远战略目光。 在中国愈发崛起和世界愈发多极化的趋势下,可以看出,美国近两年来的对华政策以有所改变,美国已开始考虑和倾向于在中国持续和平发展的前提下,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长远的意义上接受中国的崛起和世界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同时也加强对华军事防范,加强与中国的贸易,系统地扩展对华的协商。说到军事问题,一直都是衡量一个国家强大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美国的军事能力在世界上一直是处于领跑地位的,而中国在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更得注意发展自己的军事能力,加强对美的军事防范。既要坚持军事现代化和发展中远程投射能力,又要坚定不移地把军事发展列入中国整体发展的框架之内,认清主战略与次战略的关系,在经济、政治、文化和军事上全面发展,不断加强自己在国际上的地位。 无论如何,美国权势在世界上的相对减弱、中国的不断崛起、世界愈发多极化趋势发展,这些无疑都是意义深远的。关于中美的未来前景,我们有理由很积极地相信,在坚持“一个中国”和中国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中美之间的关系会愈发密切。中美双方作为巨大

科技成果及专利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一)

科技成果及专利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一) ——科技成果对企业的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和专利制度也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发生着碰撞,引起深刻变化。 一、科技成果的定义及基本特性 1、科技成果的定义 成果是人们劳动和工作的收获,它包括社会科学成果和自然科学成果。自然科学成果又称科技成果,它是人们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对 自然界生产工具和生产方法,探索、认识、生产、总结过程中所取得 的收获。它涉及工农业生产,物质的微观与宏观结构,航空航天,交 通运输,通信,化工,生物医学工程,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与综合 利用,日常生活等领域。 2、科技成果的基本特征 A、新颖性与先进性:没有新的创见、新的技术特点或与已有的同类科技成果,不能作为新的科技成果。 B、实用性与重复性:实用性包括符合科学规律、具有实施条件、满足社会需要。重复性是可以被他人重复使用或进行验证。 C、应具有独立、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技报告等。 D、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确认:通过专利审查、专家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确认。 二、科技成果的鉴定

1、科技成果的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由科技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鉴定结论的科技管理活动。 科技成果鉴定是现阶段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对科技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的手段。科技成果鉴定对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提高,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科技成果鉴定的作用 (1)辨别科技成果的真伪,为市场提供可信的鉴定意见; (2)审查科研成果,对科研成果的先进性、创新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 (3)对科技人员科研工作业绩的肯定与激励; (4)为科技奖励、享受有关政策、科研计划立项等需要服务,提供必备的依据; (5)评价科研院所的科研和开发实力依据; (6)标志着一个科研项目周期的完结,并为其完结提供鉴定评价结论。 3、科技成果鉴定的意义 (1)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2)促进科研工作的深化和提高; (3)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4)有利于交流科技信息,避免重复研究; (5)有利于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2017形势与政策论文——中美关系走向

2017形势与政策论文——中美关系走向 3 2017形势与政策论文——中美关系走向 中美关系走向 回顾50多年来中国的对美政策和中美关系的历史,双方既有尖锐的对立,也有真诚的合作。冷战后的中美关系也曾经出现了多次起伏和危机,但是中美关系并未破裂,反而加深了。其深刻的原因就在于,中美之间存在着许多共同的战略利益。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两国对亚洲和世界局势都负有重大责任。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中美之间在许多全球性和区域性的重大问题上具有共同利益,存在着广泛的合作基础,中美经济合作的前景更是不可限量。因此,展望21世纪的中美关系,我们有理由表示审慎的乐观。当然,影响两国关系的负面因素也不容忽视,诸如人权问题、贸易问题、军售问题和台湾问题等,其中台湾问题事关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影响中美关系改善和发展的最大障碍,也是最容易导致中美两国发生直接冲突的敏感问题。然而,只要中美双方能够站在历史的高度,用战略的眼光来处理中美关系,在中美3个联合公报的

基础上审视和处理台湾问题,中美关系就会沿着健康的轨道顺利前进。 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从历史上看,影响中美关系的因素很多,诸如国际格局、经济和意识形态、地缘政治和国家利益以及彼此处理双边关系的政策等等。其中彼此处理双边关系的政策在中美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70年代以来,美国和中国国内的一些学者已经对美国的对华政策与中美关系的关联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中国国内的某些年轻学者也对不同时期的中国对美政策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是系统地研究中国对美政策与中美关系的成果目前仍不多见。本文试图运用史学和国际关系学学科渗透的方法,对中国对美政策和中美关系问题进行综合研究。本文的重点是分析中国对美政策的缘起、变化和发展,及其对各个时期中美关系的影响。 稳定同美国关系,是中国外交的关键。近年来,中美关系中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美关系的发展越来越和谐。美国是当今最大的发达国家,在世界舞台居于权力中心。从中国建国以来,美国一直在多方面遏止中国,企图通过经济、军事、外交等手段阻碍中国经济发展,其中的原因不难理解。尤其在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一直为其他国家所震惊,而中国本身所拥有的庞大的市场,又成为了中国经济发

专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专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我们从新“长尾”和大规模协作两大方向来分析探讨下。 一、适合专利制度发展的新“长尾” 克里斯·安德森在他的《长尾理论》一书中用简单的“数量”和“品种”两个维度构成的坐标,阐述了只要满足1、制造它;2、传播它;3、帮助找到它这三个条件,就可以把传统的大规模生产与新兴的小批量生产的特征全部概括进去,从而形成一条数量庞大,品种繁多的长尾。专利制度下的技术创新激励亦是如此。 中国在吸收了国外的专利制度基础上,又利用了专利费用减缓、“一步到位”的专利申请等特色方法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的经济准入门槛,辅以专利制度的保护与公开,配合因特网作为知识传播工具的广泛使用以及服务领域的不断膨胀的创新活动,形成了一条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知识资源长尾。所以才有了20多年来,中国专利申请数量保持着惊人的增长。使更多的人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尊重知识产权,形成一个鼓励科技进步,维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促进了全国范围内的创新发展。从而真正做到科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以人为本,使得申请人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推动了社会的创新与发展。 专利申请门槛的降低恰恰反衬了知识创造的不易。由于专利技术具有信息化特征,使得侵权者复制的成本趋近于零,同时它兼备创新性和稀缺性,在同一时期很难找到替代品,如

果不加以保护,就会使侵权行为变得肆虐泛滥,研发成本与收益不对称,鲜有人愿意再创造产出,结果导致供给不足,不仅造成市场失灵,而且严重挫伤创新者的积极性。所以,专利保护所确定的率先性和独占性的专利控制形式是对发明者所冒风险和智力投资的回报。作为创新保护的“原动力”是专利制度与生俱来的特殊气质。也是维系这条不断创新长尾的保障。 二、大规模协作环境下的专利创新 多年的积累,已经使中国成为“专利大国”,但是离“专利强国”还有一定的差距。评价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高低,重要的是有效专利的拥有量,而不仅是发明专利的多少。专利只有经历了从授权到应用、产业化等一系列过程的成功,才能称之为“创新”的有效专利。 专利制度本身是一个“舶来品”。由于中国专利制度建立较晚,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等方面的差距,怎样消化西方国家的百年精粹,在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语境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且寻求有效措施来缓解、调整和消除专利制度在我国的“排异”现象,寻求以技术创新为支撑的知识密集型发展轨迹是摆在发展中国家面前严峻的问题。因此,提升中国专利质量,探索出一条有别于西方的差异化专利制度,形成中国自有的高效创新体系尤为关键。具体措施有: 合理利用国内外专利文献,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思考。其一,通过对专利文献这座宝库中所蕴藏的技术信息进行挖掘,人们可以了解世界各国以及企业的科技发展最新水平,预测高新技术发展趋势,分析潜在市场发展动态。从而选择正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和途径。其二,有

专利制度的起源

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前提。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的时代。当时欧洲各国还处在封建社会的末期,但手工业作坊已出现,有些国家的君主为了发展经济,便给商人或能工巧匠颁发在一定期间内免税并独家经营或者独家生产某种新产品的权利。但这种独占性权利只不过是封建君王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特权,尚未形成一种正规的法律保护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这部专利法虽具有现代专利法的某些特点和因素,但相当简单和粗糙,且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保障效能甚低。真正具有现代化特点的专利制度是从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确立而逐步 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被人们称之为现代专利法之始。它的基本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被许多国家制定专利法时仿效和借鉴。进入18世纪以后,欧美各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0多个。 随着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行和国际经济与科技的高度发展,迫切要求专利制度趋于国际一体化,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因而,国际间签订了一系列多边保护专利或工业产权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1年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8年的“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以及1991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等,解决了包括国民待遇和专利独立原则的确定,专利性条件的统一,各种保护对象及专利分类办法的制定和统一,各种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简化和统一,以及保护标准的统一等一系列问题,标志着专利制度走向国际一体化,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形成,严格地讲是从辛亥革命后开始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8月颁布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但未能认真贯彻执行。 1978年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下,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1979年3月我国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专利法的起草工作,经过5年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1984年3月1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与此同时,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此,我国专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和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加入WTO的需要,实现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该决定自1993年1月1日施行。这是专利法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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