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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背景成因及相关

民间借贷背景成因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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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 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 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2.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

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3.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4.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5.手续简便的驱动。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6.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金融二元格局。

7.金融监管的薄弱。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三、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向企业或乡村两级政府、集体经济部门渗入,并不断蔓延和发展,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整个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

2.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3.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4.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5.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后,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使社会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一方面使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由于民间信用的利率高,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归还高息贷款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另外还影响了银行筹集资金的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不利。

四、整治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1.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四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五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2.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3.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

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4.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5.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

6.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1)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1) 1.2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2) 1.3民间借贷的制度优势 (2) 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 (2) 2.1农村非正式金融的需求 (2) 2.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3) 3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和引导 (4) 3.1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正确引导 (4) 3.2 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对策 (4) 3.3建立特色鲜明的监管制度 (5) 参考文献 (5)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金融专业 200*级) 摘要:我国的民间金融由来已久,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市场逐渐的发展壮大。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农村比较普遍,规模较大,且形式多样。因此,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民间借贷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又大大的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与引导以及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针对农村金融需求构成分析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利率管制;金融监管;制度优势;非正规金融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村金融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目前农村金融体制与农村金融需求还不相适应,在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以其产权优势、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以及内生性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据了主要份额,因此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及其局限性会对农村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具有重大的建设性意义。本文从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出发,了解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的背景,以及当前主要的民间借贷形式。从民间借贷市场的特点及制度优势来研究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农村金融需求的构成分析,以及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的探究,进一步了解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从政府层面出发,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为民间借贷市场营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经历了50多年的改革、发展、探索,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在与“三农”经济发展的互动下,可把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分为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两个部分。其中非正规金融体系在目前还占据着主要位置,常以多种民间融资形式构成,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它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 需求诱致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形成对农村金融的旺盛需求[1],20世纪80年代在农村实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户替代集体成为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或生产经营者,农民的生成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的金融需求旺盛,但是农村的正规金融体系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这为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国家对金融的垄断控制是我国民间借贷产生的基本制度性原因。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孕育出一批新的资金需求主体,是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2]。从供给的角度来看,民间的资金供给

民间信用存在的原因

民间信用存在的原因 关键词:民间信用,主要形式,产生原因,发展基础,必然性 我国由于农村人口基数比重较大,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发展农村经济的过程中,民间信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的需要,民间信用的灰色面纱将会逐渐揭去。 民间信用的主要形式 民间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非官方的一种金融活动方式。其主要形式有股份集资、自由借贷、商业信用、票据贴现、农村基金会(包括老人基金会)、民间合会等等。 这些信用形式手续简便、期限自由、利率相当。在信用经济中灵活,对市场经济起到金融的杠杆作用,在现代经济和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推动了民间信用的健康发展。 民间信用的特点: ⑴民间信用的主客体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组织及一般家庭个人消费者; ⑵民间信用的时间一般比较短,活动空间有限; ⑶民间信用能方便和灵活的满足借贷双方的需要; ⑷民间信用的利率较高且具有较大的弹性; ⑸民间信用具有较大的自发性和风险性。 民间信用的产生原因 一、民间财富增加是根本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个人财富或企业集团财富都大幅度的增长,同时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自主经营,劳动者自由支配其收入,使我国闲散游动资金规模数额巨大,形成了民间信用金融的源泉。只要这个源泉不断增大,民间信用融资的规模就必然增大。 二、所有制多元化是民间信用繁盛的一个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原来计划经济时几乎是单一的国营经济逐渐转为集体、个人、混合型、外资或中外合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共长,而且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企业内部核算体制变小,部门自主权相对扩大,都增大了单位资金缺差异的扩大和余缺调剂的机会,而这正是企业间能够相互融资

依法办案心得体会2篇

依法办案心得体会2篇 【篇一】 通过办案,我有如下心得体会,与大家商榷共勉: 第一、必须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化解矛盾纠纷,使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和提供司法保障的政治意识和理念。 第二、必须树立公正司法意识理念。坚持依法办案,根据事实,注重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做到居中裁判,对原告被告不偏不倚,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公平正义负责,对党和国家负责。 第三、必须筑牢抵御司法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廉洁司法。如果违反法院的“五个严禁”规定,就很难做到廉洁司法,就更难做到公正司法。常言道: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软,收人的钱财心软,就会诱引司法不公,偏袒一方,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就会发生司法腐败,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 第四、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为当事人服务,提供便利,减少其诉累。不要过于苛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要机械办案,被动坐堂审判,必要时应主动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到实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掌握案件事实。例如,一起相邻纠纷案件中,涉及一重要证据,被告得知这个证据存在一单位,申请审判人员去到此单位调取。而审判人员回复说:“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你举证,我们不管。”案件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申诉和经常信访,经常到省市县党委政府上访。案件虽然结了,但是,事情却没有了结,社会效果不好。 第五、应注意办案方式方法。例如,庭审中,到了法庭调解阶段,有的审判员简单地问到:“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这时,有的原告不假思索地回答道:“不同意调解。”那么,这位审判员就会尴尬地说:“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现在休庭。”这个调解审理问法,看似没啥问题,但是,仔细深究,就会发现,问的太直接,原告就一点心理准备都没有,误认为,审判人员在和稀泥,甚至会给原告造成错觉:审判人员在偏袒被告。笔者认为,应当这样问:“现在

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中国民间借贷现状、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廖燕学号 这里写上你的邮箱 北京语言大学信息科学学院信息管理专业10级X班 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已经基本转型,从国有计划经济逐渐的转向民营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使民间金融在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推动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支持作用。然而,近年来,尤其是从2010年开始,民间借贷日渐活跃。到2011年上半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数目大概在30000亿[1],而且有从中国东南地区向全国扩散的趋势[2]。民间借贷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官方部门的重视,加上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良反应,严重时可能会危及到社会安定,因而具有很大的风险。因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对规范我国金融市场,防范民间信贷风险具有一定的意义。本文在介绍民间借贷现状的基础上,探究了现阶段民间借贷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其存在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符合实际的应对措施。 关键字:民间信贷;影响;应对措施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信贷主要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 [1] 参见张晶:“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在30000亿左右”,中国证券报,2011年7月。 [2] 参见张晶:“我国的民间借贷有东南向全国扩散”,中国证券报,2011年7月。

息偿付活动。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在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三十余年中,民间金融虽在金融资源中份量不大,但贡献不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信贷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提高了金融配置的效率,成为了正规金融重要的补充。 目前在中国,通过股市和债市的直接融资比重较小,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借贷的间接融资方式。而长久以来的通货膨胀压力迫使央行将准备金率提到了历史高位,并严格控制银行信贷规模,正规金融市场的数量控制措施使资金供给更为稀缺。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现象都在促使着中国民间信贷的发展。由于民间信贷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等优势,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据民间借贷-长沙借贷公司-中国信贷网研究发现,在长三角和珠三角一带的民间借贷无论从规模和利率方面都开始疯长,此外,一些不发达区域的民间借贷也开始蔓延,并呈现出迅猛发展的状态。尤其是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但民间借贷存在着信贷风险难掌控、资金流向难检测、债务纠纷易发生等潜在的风险,同时也潜藏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总之,现阶段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多问题(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亟须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现阶段,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一下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及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以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为主。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热点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金融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金融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经济金融干部专题培训学习心得 惠云召 XX年11月,根据组织安排,我参加了“经济金融干部专题培训”,培训期间,我根据课程安排,参加了20多个专题的学习,并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参观了三处经济建设实体教学场所,这些都对我个人在日后工作成长和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是一笔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本次培训,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一、拓宽了知识面,改善了知识结构 本次培训涉及了多个职能领域和多学科知识,即有宏观的理论指导,也有微观的案例分析,且在日常教学中,各位授课老师还有针对性的讲解了一些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担任授课的老师均来自各个方面的专家、学者,在区域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此次培训拓宽了我的知识面,改善了我的知识结构,使我在从事本职工作时能游刃有余。 二、加强互动交流,汲取了宝贵经验 本次培训把教与学的互动、学员与学员的交流纳入了培训学习环节,使我能够结合本职工作与其他区市县各部门工作的同志之间相互沟通,取长补短。通过与老师及其他学员的交流和沟通,对于相同的问题,会得到不同的有益见解,

这些都有助于我在今后工作中更加精益求精,积极创新。从学习互动这个层面出发,本次培训,不仅为我在全市范围内搭建了一个知识学习平台,更为我打通了一个彼此有效交流、共同促进创新、共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益通道。 三、补充了金融知识,提升了指导实践、预防风险的能力 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对于类似于“民间借贷”、“货币流通”、“金融风险调控”、“失业保险设计”等问题,无论在课堂听讲中,还是在课后交流中,每次都能从不同的角度,吸取更多的见解,这使我在日后工作中有了多种思考的角度,即用经济学的眼光看等部分问题,以为群众服务为宗旨解决部分问题,以科学发展去规划部分发展性问题。 总之,本次培训,对我来说,无疑于雪中送碳,不但使我能近距离聆听各行各业专家的教诲,便为我在日后工作和学习中积累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实践经验。 金融营销与业务拓展培训心得体会 四天的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金融营销与业务拓展的培训已结束,但回想起来仍历历在目、意犹未尽,经管学院的三位教授给我们带来了非常新颖的思路和观念。我虽工作多年,但对市场营销、管理、电商平台、资源的整合还是学习不够,通过这次的培训学习,使我对营销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学习到了一些新的营销方面知识,懂得了在实践中锻炼出一个

村级债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村级债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一、债务形成的原因 农村债务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也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长期积累的结果,不同的村有不同的情况,主要表现有三个特点:一是债务量大,村级平均账面债务万元,人均元。二是债务面广,全区个行政村个村都有债务情况,债务村率达。三是债务状况不平衡。万元的债务村4个,占20%,万元以下的债务村个占45%。村级债务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村级经济的发展,削弱了村级发展的后劲。通过调查,产生债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超过村级承受能力形成债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提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村级组织试图通过修建道路、教育投入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改变投资环境,提高有限资金的利用效果。而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国家政策性的补贴和扶持只是少量的。村级组织向单位、个人借款或由项目承包人垫付工程款等,形成债务。在全区用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的债务万元中,村级道路交通建设形成了万元债务,占公益性事业支出的%。 2、村级经济组织盲目投资和资本扩张形成债务。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有些村出于发展经济、壮大财力改变落实面貌的初衷,在资金缺乏、资源不足、市场行情不清的情况下,盲目向银行贷款,向农民高息借款上项目。由

于行业优势不突出、经营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其结果不仅还不上借款,而且要支付借款利息,“利滚利”越积越多,导致村级经济长时间入不敷出,村级债务越累越多,形成恶性循环。同时部分经营较好的村级经济组织,盲目扩大再生产,积极搞资本扩张,因缺乏对市场信息的准确把握,导致资本扩张失败,形成债务。 3、村级组织行政成本逐年递增,村集体经济不堪重负,拖欠村组干部报酬等形成债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价格因素的上涨,村级组织的行政事务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职能,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多,不断加重村级的负担。有的村级组织运转已举步维艰,干部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每年报刊、杂志订阅费用就给村里支出增加了很大的负担。截止目前,全区村级拖欠村干部报酬万元。其中,镇万元,开发区万元。 4、村级组织为农户垫交税费款形成债务。税费改革前,农户的负担项目较多,如农业税和“三提五统”等等,村级组织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向银行和民间借贷为农户垫付应交的税费、合作医疗保险金等,陷入了农户欠集体、集体欠银行的怪圈,增加了村级债务。同时,目前由于部分农户全局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只要权利,不尽义务,不能自觉缴纳应承担费用义务,致使农户拖欠村级有关款项越积越厚。如农村耕地打水费应是农户负担,但是一直以来都是村里垫付。据调查统计,因税费问题欠下债务147.63万元。 5、长期债权债务清欠不及时,形成新的债务。主要表

借贷总结

借贷总结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法通则》第92条;《合同法》第196条。 二、借贷主体 附:《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一)借款人主体 1.企(事)业单位贷款; 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 2. 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3.个人贷款 注:国家机关法人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 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借款人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二)贷款人主体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商业银行; 2.城市或农村信用社(详);

3.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4.小额贷款公司(详) 国务院在2004—2006年间连续三年通过三个一号文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政策支持,并与2005年6月开始了“商业性小额信贷”的的全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5.担保公司 附: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9.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七部委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法》、《担保法》等。 6.典当行(详) 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而《典当管理办法》在有的地方法院会参考,有的地方法院不看,认为它是部门规章,不是法规。 7. p2p网络借贷平台(详) 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已成为行业的共识。目前已初步形成三种发展路径: 第一种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平台入驻,要求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 第二种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目前法律环境下不能将 P2P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中国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三种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我们国家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审批。目前的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目前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Zopa:2005年3月在伦敦成立,目前已拥有超过24万注册会员,除Zopa UK外开发出Zopa Italy, Zopa Japan, Zopa USA。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rosper:成立于2006年,目前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原因分析1

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方便灵活的直接融资手段,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 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已经毋庸置疑。但是,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借贷是资金供需双方的自发行为,缺乏监管性,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伴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社会纠纷亦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性日渐加大。因此,如何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就成为民间借贷发展道路中需要加以正视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一)民间借贷的几种不同定义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民间借贷概念作出规定,学者们的相关研究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国外研究中一般将民间借贷称为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一样是一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者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将民间借贷看作是仅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一种资金借贷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不仅限于公民之间,还包括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广泛,包括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随着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壮大,民间借贷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成为学者们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也倾向于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提并论。较为典型的论述是认为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非正规金融,是金融体系中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与正规金融一起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类似的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的,“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款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要求约束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重要区别在于其不受监管性。 (二)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对象 在对民间借贷的不同定义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对象无疑是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主体是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对象则是主体在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间借贷的范围。民间借贷最早就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我国《合同法》也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做

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一)手续简便,资金到位及时 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为亲友和关系紧密的客户,相互间比较了解,因此操作起来手续比较简便,一般只需写张借条,注明期限利率,找一个中间人作保或注明即可。客户为了不误农时或商机,一般首选民间借贷以解决当务之急。 二)借贷用途广,重点较突出 民间借贷的用途比较广泛,个人借贷有用于购置住房、日常生产经营、教育等,企业借贷用于开办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扩大生产等。 但重点还是比较突出,个人借贷主要用于购置住房和生产资料支出,企业借贷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 (三)利率弹性大,期限较灵活 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由借贷双方协商而定,且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融资期限比较灵活。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民间借贷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三)民间借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企业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过程中,一旦经营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之中。 (四)监测难度大,影响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由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制约,规模又无法统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融资形成的原因 1、企业内部因素 (1)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财产实力较弱,资产信用等级不高。 (2)大多数中小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中小企业存在着产权不清;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决策方法不科学;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低;生产盲目性大,创新能力不强的现状。 2、外部因素 (1)政府方面 国家政策在贷款上对中小企业缺乏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帮助,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的支持。此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不到位,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2)社会环境 抵押担保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体制不完善。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组织结构过于分散,因此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和金融服务环境尚待改善。 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对策 政府方面 (一)加强监管,定期监测民间借贷发展态势,规范民间借贷的操作行为

民间借贷的现状、困境与发展出路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98387712.html, 民间借贷的现状、困境与发展出路 作者:贺一梦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05期 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对于缓解金融市场的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监管,没有相关制度约束,导致其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给经济和社会增加了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对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对民间借贷的困境进行列举并且对民间借贷的发展出路指明方向,所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调控;高利率;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https://www.wendangku.net/doc/198387712.html,ki.16723198.2018.05.050 1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表1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现状的结果显示:2011年以前民间借贷规模比较小,不足1000亿元,说明当时我国民间借贷组织规模较小,同时意味着我国民间借贷在该时期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随后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迅速膨胀,数据显示:到2012年其规模突破5000亿元,2014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突破5600亿元,2016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突破7000亿元,创历史新高,我国民间借贷规模极其庞大。从地下经济规模也可以发现,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处于快速上升时期。从民间借贷占GDP的比重来看,其最高可达9.90% (2016年),虽然从2015年民间借 贷占GDP的比重略有下降,但其仍保持在8%左右。之所以民间借贷如此快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一是改善国有企业融资太过倚重银行,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我国目前需要建立一批具有民间借贷性的金融机构对企业融资作出具有权威性的评级从而推动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二是提高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对民间借贷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人们对借贷骗局的认识。这有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可以加大普通公民对金融领域参与的程度,有助于公民收入结构的调整,使他们可以便捷的参与其中。 2 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地位不明确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尚无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处理不严谨,没有严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来进行管理的,因此形成了很多问题。未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有效执行最直接的导致资金风险,因此应该在金融管理机构的内部中专门设立一个风险监管机构来进行风险预警,公正独立的监控各类民间借贷经营和民间借贷财务活动的情况。

民间借贷情况调查报告

学校名称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报告题目:汕头市民间借贷情况调查报告系别: 年级专业: 学号: 姓名: 提交日期:年月日

学生姓名成绩 评语: 评阅教师(签名) 年月日

题目:汕头市民间借贷情况调查报告 目录 一、民间借贷简介...................................................................................................... 4 二、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4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原因............................................................................. 4(二)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多元化................................................................... 5(三)汕头市民间信贷公司实例分析............................................................... 5 三、民间借贷调查问卷结果反馈............................................................................ 7 四、民间借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问题...................................................................... 9 (一)民间借贷的优势及存在基础............................................................... 10(二)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10 1、法律意识淡薄,借贷资金风险大...................................................... 10 2、借款期限长,放贷者风险防范困难................................................ 11 (三)民间借贷引发的问题........................................................................... 11 1、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 11 2、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11 3、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 12 4、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 12 5、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12 五、对民间借贷的建议.......................................................................................... 12 (一)金融部门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平衡的资金供求关系。................. 13(二)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 13(三)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 13

民间借贷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民间借贷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国家政策在贷款上对中小企业缺乏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帮助,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的支持。此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不到位,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民间借贷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的更快成长,一下就是民间借贷的特点和存在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1.手续简便,资金到位及时 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为亲友和关系紧密的客户,相互间比较了解,因此操作起来手续比较简便,一般只需写张借条,注明期限利率,找一个中间人作保或注明即可。客户为了不误农时或商机,一般首选民间借贷以解决当务之急。 2.借贷用途广,重点较突出 民间借贷的用途比较广泛,个人借贷有用于购置住房、日常生产经营、教育等,企业借贷用于开办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扩大生产等。但重点还是比较突出,个人借贷主要用于购置住房和生产资料支出,企业借贷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 3.利率弹性大,期限较灵活 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由借贷双方协商而定,且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融资期限比较灵活。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2.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民间借贷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3.民间借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企业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过程中,一旦经营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之中。 4.监测难度大,影响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由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制约,规模又无法统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纠纷现状及对策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现状及对策分析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渐兴起,它为缓解企业融资、信贷短缺,活跃市场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投资过大,导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多,案件标的额大,高息现象普遍存在。本文中,分析民间借贷现状,找出解决对策。 标签: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举证责任 一、民间借贷纠纷上升的原因分析 (一)高额利息的驱使 闲散资金存在和经济发展使民间借贷迅猛发展。一方面,民间借贷存在的高利贷,折算利率高出银行数倍。同时,有些地区基于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居民获得大量的拆迁补偿款,居民在高利率的吸引下,可能进行放贷。 (二)行业监管、法律不完善导致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存在盲点 在行业监管上,由于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比较隐蔽,对其监管有时也盲点较多;在司法上,司法具有被动性,所以对民间借贷行为只有出现重大问题,构成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才会追究。这种事后的管理形式,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相当不利。 (三)无担保作保障 民间金融资金需求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个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借贷手续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没有约定相应的抵押物、担保等,一旦出现整个供求关系中的某环节出现问题,则是民间借贷纠纷的隐患。我国尚不具备完整的诚信制裁体系,无法偿还的伴随着高息累进,高息负债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产生群体性借贷纠纷。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关于纠纷转化问题 在实践中,出现婚姻、房地产、联营合伙纠纷等“转化”而来的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偿还欠款本息的法律责任。高利贷导致的资金断链加之有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成为洗钱、赌博等的资金来源,引发无法偿还欠款本息。可能会为讨债导致绑架、人身损害等违法犯罪,引发刑民交叉案件和侵权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当前民间借贷活跃原因分析

金信银通--当前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分析 民间借贷规模不时扩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据调查,民间借贷的用途分别为:生产生意)周转72%建房、购置大件电器17%生活消费6%其他5%活跃的民间借贷对多年来以银行信贷为主的资金借贷格局发生了较大影响。 国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 一、高门槛银行信贷政策。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造成县域金融主体缺位。截至2004年末,某县乡镇以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为54家,其中邮政储蓄20家,农村信用社30家,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仅有4家分理处,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自2003年8月以来,国家针对局部地区和行业投资过热的现象,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加剧了局部领域的借贷困难。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日益严格,信贷准入条件不时提高。而广大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由于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条件限制,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支持,转而投向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力度加大催生民间借贷的发展。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扩大招商引资数额,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各机关部门,甚至直接与职工利益挂钩。职工为完成任务,不惜借用种种关系,为企业四处借贷,以借贷代引资,结果催生民间借贷蓬勃发展。 三、银行存款利率继续走低,民间资金急于寻找投资渠道。尽管当前银行存款利率处于低位,但由于股票、基金市场风险较大、国债发行量较小,居民可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增加,也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储蓄存款的大幅增长,使得居民闲置资金增多,股市低迷,存款利率连续调低、储蓄存款加征20%利息税的情况下,局部富裕居民选择了获利较高的民间借贷。 四、中小企业及三农资金需求具有急、少、快等特点,民间借贷恰好适应了这个需求。五、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与当地民营经济的发达水平密切相关。其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等省的民间借贷规模分别为550亿元、450亿元、350亿元,约占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 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金融创新,促进社会资金融通。一要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政策,引导民间借贷公开登记、并规范其合规经营。二要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同时取消限制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不合理规定。 二、强化监管约束机制。一是建立监测通报系统,由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发改委、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及时监测辖内民间借贷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增强民间借贷双方的法制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维护能力。二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加大对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借贷行为的惩罚力度,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三、健全法规,规范借贷行为。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实施方法》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并加强宣传,协助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借贷风险意识。 四、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增强借贷能力。中小企业借贷难,除受外部环境影响之外,还有自身素质不高等原因,许多中小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不真实等问题。应通过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

【法律】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全总结(2019最新)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全总结(2019最新)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1、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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