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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级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14]4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1.06

【实施日期】2014.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级督导检查办法》

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4〕4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进度、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级督导检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6日

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省级督导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进度、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项目自查整改工作。

第三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下列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纳入本办法的督导检查范围:

(一)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二)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

(三)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四)土地复垦项目;

(五)未利用地开发项目;

(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 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鲁财行[2016]2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鲁财行〔2016〕27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2015〕83号)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调整后的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目前,财政部已将各地标准汇总发布。我厅对有关标准进行整理,形成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各部门、单位可自行下载。今后如有调

整,我厅将及时更新发布。 附件: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省内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青岛市 800 490 380 青岛市 7-9月 960 590 450 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 市、菏泽市 800 460 360 1100 650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 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9.19 【实施日期】2009.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根据省委鲁发(1999)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其中,职工住房补贴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本工资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调整工资后的7月份职工工资总额计提。有关职工基本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考虑到目前省级财政状况,根据省领导的意见,新提高的10个百分点暂缓发放,今后适当时候再予补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不变。 三、改变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原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手续,然后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住房公积金继续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金额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四、由于调整计提工资基数而增加的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和提高职工住房补贴的比例,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土资办〔2011〕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文处理工作直接反映了厅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着厅机关的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厅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厅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本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厅办公室统一收发、批办、用印和归档。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指

导、检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厅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公文处理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通知适用于下列事项: 1.批转下级机关或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2.要求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厅内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阅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3.人员职务任免。 (四)决定适用于对某些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五)通报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批复答复请示事项和审批项目等。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11.06 【实施日期】2015.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和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10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10月22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议,对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作为当前国土资源工作重中之重,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全力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 二、加快推进重点工作 (一)积极配合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工作。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意见》要求,积极配合编办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细化任务,倒排工期,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职责机构整合任务。要积极与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沟通,根据不动产登记工作量,科学测算不动产统一登记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做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用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为全省农村订 阅重点党报党刊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宣发[2013]31号 【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邮政局山东省邮政公司 【发布日期】2013.11.29 【实施日期】2013.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山东省邮政公司关于做好用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为全省农村订阅重点党报党刊工作的通知 (鲁宣发〔2013〕31号) 各市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各市财政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各市邮政管理局、邮政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在党报党刊发行工作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回应群众呼声,规范发行秩序,减轻基层负担,经省委领导同意,我省从2014年度

开始,采取省、市、县分级承担的办法,从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中拿出一定专项资金,用于为全省农村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大众日报》、《支部生活》杂志和本市党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用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为全省农村订阅重点党报党刊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主流思想舆论不断壮大,报刊市场繁荣发展,党报党刊发行和使用工作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个别部门、行业类报刊通过搭车订阅、强行摊派、评比表彰、考核挂钩等办法,违纪违规征订,扰乱发行秩序,加重基层负担,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意见很大,已成为多年积成的“顽症”,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也影响了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的声誉和效果。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由于没有正常订阅经费来源,重点党报党刊订费难以保障,群众读报难、学报难。用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为农村,特别是为集体经济薄弱村订阅重点党报党刊,是贯彻群众路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扩大党报党刊在农村基层覆盖面、影响力的有效途径,是整顿报刊发行秩序、纠正摊派搭车发行不正之风的实际行动。省委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把治理报刊征订乱象、减轻基层负担列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四风”问题专项整治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全省上下联动,限期加以解决。同时,开正门堵偏门,采取公费为主、分级承担,多方筹措、集订分送的办法,用好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全覆盖,从根本上解决全省农村村级组织党报党刊订费难题,使党报党刊发行工作成为群众满意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加强指导;分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全程落实,确保订阅经费足额到位,确保重点党报党刊及时投送到村,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让基层和群众得到实惠,切实感受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带来的显著变化。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14]3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6.27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4〕3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重要意义

正确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土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依法保护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群众权益的必然要求。《裁量基准》是对各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和量化,对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裁量基准》规定,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监察、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遵循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原则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只能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阶次的划分,不得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快做好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土地合法权益,规范住房上市交易秩序,进一步搞活全省住房二级市场,加快我省城镇居民住房特别是职工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是城镇居民住房凭证用地的依据,是政府依法加强土地使用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省部分县(市、区)已完成了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但还有大量住房用地急需进行登记发证。加快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纷争;有利于深化城镇住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利于城镇职工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市交易,搞活城市住房二级市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把城镇居民住房用地特别是职工房改房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当作一件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证工作的进度,确保年内基本完成城镇职工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发证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购房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办理其用地登记时,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直接办理土地登记;待住房进入市场交易时,要先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再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二)关于住房土地使用权类型的确定。在办理土地登记时,购房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应与售房单位原土地使用权的类型一致,即售房单位原来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类型;售房单位原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类型。但在购房人土地证书记事栏中均应注明:土地使用权是以房改政策方式取得。 (三)关于售房单位房改房用地的划分范围。售房单位的房改房用地,原则上应划定独立宗地;不能划定独立宗地的,应根据售房单位房改房用地所占的实际份额进行面积分摊。 (四)关于购房人住房用地面积的确定。凡购房人使用的土地能单独划分为宗地的,一般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确定;购房人使用的土地不能单独划分为宗地的,应作为共用宗地,可以不进行土地面积分摊,只注明土地的共用面积。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鲁财社[2016]4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9.13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 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6]41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13日 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带动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以下并称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的专项资金。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年度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发展需求等情况,经评审论证、综合评估,编制省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按因素法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7.09.05 【实施日期】201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 (鲁人社发〔2017〕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和全省脱贫攻坚推进会精神,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会保险精准扶贫的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精准扶贫的目标任务是,紧紧扭住精准用心用力,聚力做到底数精准、政策精准、措施精准,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政策 (一)养老保险精准扶贫。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发放养老金。研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最低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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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非常设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徐景颜厅长 副组长:张庆坤副厅长 王玉志副厅长 成员:李建平科技外事处处长 黄兴友办公室主任 平安玉测管处处长 吴玉海人事处处长 李勇普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永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省厅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与外事处,负责国家安全的具体工作。李建平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徐景颜厅长 副组长:王玉志副厅长 成员:王桂鹏执法监察局局长 乔恩光总工程师 刘继宝总规划师 曲荣鹏总经济师 王少瑾政策法规处处长 黄兴友办公室主任 宁廷河规划处处长 朱茂林财务处调研员 宫志强耕保处处长 房杰地籍处处长 刘祥元土地利用处处长 潘光明征地管理处处长 李克强矿产开发处处长 孔庆友矿产资源处处长 曲延波地质环境处处长 王桂松地质勘查处处长 平安玉测绘管理处处长 李建平科技外事处处长 吴玉海人事处处长 董长利离退休干部处处长 李勇普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永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王少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3、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徐景颜厅长 副主任:邵清纯副厅长 柏贵生副厅长 成员:乔恩光总工程师 李克强矿产开发处处长 黄兴友办公室主任 王少瑾政策法规处处长 宁廷河规划处处长 朱茂林财务处调研员 孔庆友矿产资源处处长 曲延波地质环境处处长 王桂松地质勘查处处长 张永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黄世才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李克强同志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工作人员:刘洪磊方宝明袁振林胡智勇高善坤刘传连张婧赵培培程勇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徐景颜厅长 副组长:邵清纯副厅长 张庆坤副厅长 成员:刘祥元土地利用处处长 黄兴友办公室主任 宫志强耕保处处长 李克强矿产开发处处长 曲延波地质环境处处长 王中良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利用处,由刘祥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5、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徐景颜厅长 成员:周莲英巡视员 邵清纯副厅长 柏贵生副厅长 张庆坤副厅长 王玉志副厅长 徐家林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宇向东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邵清纯(兼) 副主任:吴玉海 成员:黄兴友王少瑾朱茂林 李勇普张永陈胜利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 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 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 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厅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08.03 【实施日期】2009.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家“决战年”的部署要求,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当前城镇土地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和地方调查成果复核上报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克服和改进,根据哈尔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等关键业务培训班”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 查清基本农田和耕地的状况,是衡量二次调查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凡没按要求完成基本农田上图的地区,二次调查成果不予验收,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不予批准。做好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重点要抓好四个环节:一是抓好基本农田保护现状上图。用规程上要求的几种方法,将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的基本农田和合法调

整的基本农田位置落实在二次调查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二是抓好分析检查报告编写。通过相关部门共同核实确认,与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基本农田变化的原因,编写分析检查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三是抓好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根据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需要补划数量,由规划部门牵头,以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原保护面积和质量为原则,并依据新一轮规划修编及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的要求,制定补划方案。补划的基本农田位置要与新修编规划中基本农田划定区位一致。要将补划的基本农田地块用红色标注到二次调查形成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四是抓好成果的检查和验收。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规划、耕保、地籍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基本农田上图的图件、数据库、分析报告及补划方案等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要形成基本农田上图市级检查、审核和验收文字报告,做到图件、数据库、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于8月30日前以市为单位上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15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8]15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案件也呈递增趋势。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依法行政

为准绳,切实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机制。严格依法实施土地、矿产、测绘行政管理,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强化和优化社会服务,注重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全面提升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 在审批征收、征用土地,颁发、注销、变更、撤销或吊销土地、矿产以及测绘相关权利证书,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和办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等工作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要畅通法定救济途径,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各种行政决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把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的监督功能和救济功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行使法律救济的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内部纠错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积极调处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认真作出书面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一推了之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土资发〔2009〕37号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 一、报批条件 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 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 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 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 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查报批方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负责组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报件,出具实施方案报告,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受理或自行组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报告,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受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复核性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内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耕地保护处负责主办,规划处、地籍处负责协办,厅窗口办负责项目报件的受理、核发批准文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各市自行规定。 四、报件材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组报材料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材料目录和格式,详见附件1、2。 五、挂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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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非常设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徐景颜厅长 副组长:张庆坤副厅长 王玉志副厅长 成员:李建平科技外事处处长 黄兴友办公室主任 平安玉测管处处长 吴玉海人事处处长 李勇普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永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省厅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与外事处,负责国家安全的具体工作。李建平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徐景颜厅长 副组长:王玉志副厅长 成员:王桂鹏执法监察局局长 乔恩光总工程师 刘继宝总规划师 曲荣鹏总经济师 王少瑾政策法规处处长 黄兴友办公室主任 宁廷河规划处处长 朱茂林财务处调研员 宫志强耕保处处长 房杰地籍处处长 刘祥元土地利用处处长 潘光明征地管理处处长 李克强矿产开发处处长 孔庆友矿产资源处处长 曲延波地质环境处处长 王桂松地质勘查处处长 平安玉测绘管理处处长 李建平科技外事处处长 吴玉海人事处处长 董长利离退休干部处处长 李勇普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永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王少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3、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徐景颜厅长 副主任:邵清纯副厅长 柏贵生副厅长 成员:乔恩光总工程师 李克强矿产开发处处长 黄兴友办公室主任 王少瑾政策法规处处长 宁廷河规划处处长 朱茂林财务处调研员 孔庆友矿产资源处处长 曲延波地质环境处处长 王桂松地质勘查处处长 张永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黄世才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李克强同志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工作人员:刘洪磊方宝明袁振林胡智勇高善坤刘传连张婧赵培培程勇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徐景颜厅长 副组长:邵清纯副厅长 张庆坤副厅长 成员:刘祥元土地利用处处长 黄兴友办公室主任 宫志强耕保处处长 李克强矿产开发处处长 曲延波地质环境处处长 王中良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利用处,由刘祥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5、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长:徐景颜厅长 成员:周莲英巡视员 邵清纯副厅长 柏贵生副厅长 张庆坤副厅长 王玉志副厅长 徐家林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宇向东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邵清纯(兼) 副主任:吴玉海 成员:黄兴友王少瑾朱茂林 李勇普张永陈胜利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22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12.23 【实施日期】2008.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运行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8]22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要求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为确保系统及时正常运行,现就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监测监管系统的重要性 监测监管系统整合了原有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的所有功

能,是对原有系统的升级和改进,它以合同履约为重要抓手,通过从土地来源到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市场交易等过程的动态跟踪监管,实现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同时通过即时发布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信息,开展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定期评价分析,为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手段。监测监管系统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高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土地市场服务的重要保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安排,确保系统的顺利运行。 二、全面规范运行监测监管系统 监测监管系统涵盖了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收购储备和集体建设用地等多项内容,系统逻辑性强,数据相互间关联度高,操作运行要求严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要求,改进和调整现行的工作方式,适应监测监管工作的新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系统功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录入用地信息,确保我省监测监管系统安全有效运行,主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做好土地来源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填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信息,及时更新储备地块信息,做好土地来源管理。各地要将现有土地储备总量信息,一次性录入监测监管系统,以后发生的土地储备信息需在纳入土地储备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 (二)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地结果这四类信息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录入,系统会自动将其发布到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其中供地结果信息将会由系统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自动提取有关数据发布到中国土地市场网上。监测监管系统将对出让公告和供地结果设立关联,每宗供地结果都必须对应一条出让公告,从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三)实行网上填报合同。自2009年1月1日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鲁财库[2007]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6.18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 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库〔2007〕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公用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校舍家具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招标限额,按省财政厅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四条定点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招标活动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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