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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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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湖南省财政厅

湘卫妇社发〔2009〕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

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民生工程,切实做好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方案》),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在全省农村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是省委、省政府为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妇女儿童的关怀与爱护,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有利于改善基层妇幼卫生工作,增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有利于减轻农村群众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各地要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卫生、财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定点助产机构要由主要领导负责,明确经办部门和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服务与管理工作要求。

三、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指导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方便群众、简化程序、规范服务、科学合理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应于今年3月20日前报市州项目办初审,市州项目办初审合格后于3月25日前报省项目办,确保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在今年4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

四、部门配合,精心实施

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需要相关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密切配合、精心实施。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专账,规范资金

管理,加强支出审核,及时预拨资金。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审核住院分娩定点助产机构,切实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监管,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努力为广大孕产妇及其家属提供方便。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树立人性化服务理念,强化产科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孕产妇提供全程、安全、优质的助产技术服务。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努力,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做成人民群众受惠、党和政府满意的实事工程。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抄送:卫生部妇社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省委办公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文教卫体委,各市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

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2009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500份)

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国家“降消”项目,完善农村孕产妇医疗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提高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坚持助产技术服务的区域规划,规范助产技术服务,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坚持低点起步,逐步提高,收支平衡,惠及群众。

二、农村住院分娩补助对象

有湖南户籍、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助产机构分娩的孕产妇。

三、实施时间

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四、资金来源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三部分组成。市州、县市区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的经费,对贫困高危重症孕产妇给予救助。

五、服务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服务内容及限价标准。

1、服务项目。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接产服务和基本用药等服务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1)。各定点助产机构根据产时需要,实施服务项目,保障住院分娩质量与安全。

2、限价标准。

县、乡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住院分娩平产、剖宫产限额付费包干制。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单胎平产限价850元,双胎增加150元;剖宫产限价2500元。乡镇卫生院单胎平产限价600元;中心卫生院剖宫产限价2000元,双胎增加150元。

3、定点机构分娩和控制剖宫产率。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且符合省有关要求的公立医疗机构为开展住院分娩补助的定点助产机构。定点助产机构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为住院产妇提供诊疗护理服务,保证产妇在住院期间享受到温馨、安全、质优的人性化服务。

加强产科质量管理,严格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控制剖宫产率。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剖宫产率控制在35%以下,其他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控制在30%以下,中心乡镇卫生院控制在25%以下。县级产科

严重并发症及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比例<10%。严禁助产机构扣减或变相扣减服务内容,严禁将规定免费服务内容变为产妇自费项目,严禁将正常产划为异常产。

(二)补助标准。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补助标准: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3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者,每例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住院补助。

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平产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55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者,每例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后,其余部分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住院补助。

县、乡医疗机构按照《湖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的有关规定接诊的贫困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患者,除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按住院标准补助外,由市州、县市区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2、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300元。贫困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患者由市州、县市区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3、在外地和省、市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凭

有效医药费用发票,参照县、乡医疗保健机构标准补助。

六、实施程序

(一)设立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

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设置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信息收集与相关资金汇总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账,负责定期核算各定点助产机构分娩补助资金。

(二)凭有效证件享受住院分娩补助。

农村孕产妇持本人户口本原件、合作医疗证原件(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证件除外),自主选择省内住院分娩补助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

(三)实行住院分娩补助预付制度。

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按上年度出生活产数分配到各县市区。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按各助产机构上季度农村产妇住院分娩数量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预拨经费。

(四)推行“一站式”费用结算。

1、产妇出院结算:属基本服务项目之内的平产分娩,产妇住院不交基本服务项目的费用;属剖宫产术或产科并发症的,定点助产机构一次算清,本人只交自付部分。助产机构填写“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凭证”(见附件2),由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名,个人保留第一联,其余三联加盖单位公章留作报账用(第二联由助产机构保存,第三联为县市区项目办报账凭证,第四联为县市区合管办报账凭证)。

在县域外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先由本人垫付相关费用,分娩后6个月内凭有关凭证(结算发票、出院证明、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办理报销手续。未达到本地补助标准的,据实给予补助;超过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助。

2、各定点助产机构按月将农村孕产妇在本机构住院分娩名单和相应的费用清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凭证第三及第四联、孕产妇户口簿(或身份证)及合作医疗证等证件复印件报送到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按月结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费用。

3、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汇总相关报账资料后,定期向县市区合管办报送合作医疗补助部分资料。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和县市区合管办分别按规定向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补偿相应住院分娩费用。

七、管理与监督

(一)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运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展开。

(二)各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切实加强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审核相关报帐资料,及时拨付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

假套取补助资金。

各县市区卫生、财政局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市州卫生、财政部门上报本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助产机构的监管,向社会公示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及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督促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标准要求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杜绝分解收费、变相收费。

(四)各定点助产机构要在门诊部或住院处设立公示栏,公示住院分娩补助服务内容和就医流程,并向农村孕产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有关政策宣传资料。超出限价基本服务项目范围的,须履行告知义务,供孕产妇自愿选择。

附件:1、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

2、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凭证

附件1:

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

一、正常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产前护理、产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四项、输血筛查四项、肾功能、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B超、心电图检查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测血压、听胎心、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接生。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5.产房观察:血压、脉搏;宫缩、宫底高度、阴道出血;新生儿一般情况。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抗生素、眼药。

二、阴道手术助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产前护理、产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四项、输血筛查四项、肾功能、肝功能、

乙肝两对半、尿常规、B超、心电图检查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测血压、听胎心、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阴道助产:会阴切开与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牵引术、臀助产术。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5.产房观察:血压、脉搏;宫缩、宫底高度、阴道出血;新生儿一般情况。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抗生素、眼药。

三、剖宫产

(一)基本护理。

床位,护理(一般护理、术前护理、术后护理)。

(二)常规检查。

1.一般检查: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2.辅助检查:血常规、凝血功能(凝血时间)、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心电图检查等。

(三)接产服务。

1.观察产程:听胎心、测血压、查胎位、宫缩、阴道检查。

2.剖宫产手术。

3.新生儿护理:脐带处理、呼吸道清理、新生儿体检等。

4.新生儿窒息复苏(如发生)。

(四)基本药物。

缩宫素、止血芳酸(或止血敏)、抗生素、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注射液)、眼药。

附件2:

湖南省卫生科教信息服务平台操作说明

基地操作说明 首先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c12209296.html,回车后进入“湖南省卫生科教信息服务平台”主页面。 进入系统后,在右侧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登陆 登陆后,点击“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后面的“进入系统” 进入系统后,在页面会有学员填报志愿时间、志愿录取时间等的提示。点击“学员招录”下的“进入系统”

点击进入系统,在系统中您可以查看到: ?招生信息 ?志愿填报 ?招录系统 ?统计分析 招生信息模块下,“通知公告”与“招录办法”是省厅发布的信息与招录办法,“招生计划”是指省内各个基地的招生计划。

学员在报名通过审核之后,到招录时间开始之前,基地可以查看填报自己单位的人员信息。提前进行面试或相关审核。 在统计分析模块下,通过“报名情况”,可以查看填报自己单位的人员,学员状态选择“已审核”点击姓名,可以看到学员的详细信息。

“招录系统”模块下,在“录取时间查看”里可以查看各个批次志愿录取时间。 为了防止在录取过程中误操作,录取的过程主要分为四步: 第一步:学员信息审核 第二步:按志愿录取 第三步:录取预览 第四步:招录名单 首先是第一步,学员信息审核。“学员信息审核”页面,会显示当前志愿。基地可以根据学科、是否本院、审核状态、学历、最高学位、是否职业医师等对学员进行筛选。点击“查询”按钮,会出现填报本单位的人员信息。想要录取的学员,在该学员编号前面对应的复选框里打钩,然后点击“审核通过”。如果审核不通过,选择学员后点击“审核不通过”。

第二步,按志愿录取。被审核通过的学员,在此页面可以再次被审核。此时学员的状态为“录取医院审核通过”。如果确定录取,选择该学员之后点击“预录取”,如果不想录取某个学员,选择该学员之后点击“不录取”。被点击“不录取”的学员信息,会被退回到“学员信息审核”页面,如果想对该学员再次录取,需要从“学员信息审核”页面再次审核。 第三步,录取预览。已经被预录取的学员,在录取预览页面,学员状态为“预录取”,如果确定录取该学员,选择该学员后点击“确认提交”。如果想放弃某个学员的录取,则选中之后点击“取消提交”,该学员的信息会被退回到上一步,想要再次录取,需要从上一步进行操作。

湖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文件 湘卫办发〔2009〕37号 湖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 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卫生部文件 卫妇社发〔2009〕113号 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规范建档、有效使用。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 二、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湖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0年)

湖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年) 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提高服务可及性、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指导各市州制订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一)现状。 .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截止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含行政村卫生室)个,其中,医院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个;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万张,其中医院床位万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万张;卫生技术人员万人(其中执业及执业助理医师万人、注册护士万人)。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机构床位张、执业(助理)医师人、注册护士人。全省已经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资源利用情况。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入院人数分别达到亿人次、万人。其中,医院分别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占、,其他医疗机构分别占、。每百居民就诊、入院人次数分别为、人次。全省医院病床使用率为,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天。 .居民健康状况。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为万,婴儿和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主要健康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主要问题。 .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特别是优质资源相对不足,服务效率有待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相比,我省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相对不足,质量不高。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比仅分别为、。效率不高,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和住院床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较低。 .资源布局结构不合理。我省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相对滞后,多数公共卫生机构人员不足、设备设施落后。中西医发展不协调,中医药特色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专科医院发展较慢,康复、老年护理、儿科、精神卫生等领域服务能力较为薄弱。资源要素结构失衡,全省床护比为,医护比为。公立医疗机构床位占比达,没有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碎片化问题突出,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不够、协同性不强;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缺乏联通共享;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多达个,整合难度大;分级诊疗体系尚未建立,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之间无序竞争;在全省乡镇、行政村区划调整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整合问题突出,基层机构群众健康守门员作用亟待加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连续的健康服务模式没有建立,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慢性病高发等健康问题。 .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还不到位,政府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能力不强。公立医院改革的系统性、综合性、协调性不够,以药补医机制尚未有效破除,科学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公立医院普遍存在追求床位规模、竞相购置大型设备、忽视医院内部机制建设等粗放式发展问题,部分公立医院单体规模不合理扩张,挤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办医院的发展空间,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升。规划的统筹作用和调控效力有待增强,区域卫生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威性与约束性不足、科学性和前瞻性不够等问题。(三)形势与挑战。 .时代新目标。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面临新的历史任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 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2.13 【实施日期】201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我省《关于推进我省按病种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7〕710号)的安排和要求,在实行遴选病种、编制病种编码、制订临床路径、摸底调查基础上,经精准测算、病历核查和专家论证,形成了我省106个病种收付费标准,现就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病种收费标准 1、根据前期对摸底调查医院收集的106个病种历史费用数据和实时费用数据,充分结合各病种临床路径、医疗机构类别、功能定位、分级诊疗、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等因素,统筹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患者负担水平,并参考外省同病种费用标准等情况,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我省结节性甲状腺肿等17类106个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此标准为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收费标准,各地发改、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 二、三级公立医院执行的病种收费标准。 2、按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即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其中“终末期肾病”为患者确诊后进入肾替代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过程中每月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不包括患者在治疗期间发生并发症或其他伴发病而需住院治疗的费用。 3、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套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省发改委《关于重新公布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1012号)规定的双人间病房标准的部分,可单独另行收费,这两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湘卫医发[2008]5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0.13 【实施日期】2008.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卫医发〔2008〕52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附后)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的具体办法与程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注册审批机关 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及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审批护士执业注册和重新注册申请;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由其所在

或拟执业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机关,即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准。 二、注册申请 (一)执业注册申请 1、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下同)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7)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1张; (9)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逾期3年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拟执业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电子信息,集体将本单位申请人材料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填写《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员一览表》(见附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省部直及市州三级医院直接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正式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开出受理通知单。 (2)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

湖南省卫生厅乡村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

湖南省卫生厅乡村医师执业注册管理 系统

湖南省卫生厅乡村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 -5-16 TAIYANG 湖南泰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目录 A.系统概述 系统简介 (3) B.系统操作 一.模块划分 (7) 二.进入系统 (8) 2.1 登陆界面 (8) 2.2 页面介绍与操作 (8) 2.2.1 注册管理 (9) 2.2.1.1登记 (9) 2.2.1.2 注册审核 (11) 2.2.1.3 制证打印 (12) 2.2.1.4 变更注册 (13)

2.2.2 统计查询管理 (14) 2.2.2.1 注册信息管理 (14) 2.2.2.2 注销信息管理 (15) 2.2.2.3 成绩管理 (16) 2.2.2.4 变更注册管理 (16) 2.2.3 系统管理 (17) 2.2.3.1用户管理 (17) 2.2.3.1.1员工管理 (17) 2.2.3.1.2用户管理 (18) 2.2.3.1.3用户组管理 (19) 2.2.3.2 权限管理 (19)

2.2.3.3 基本代码管理 (20) 2.2.3.4 部门管理 (20) A. 系统概述 系统简介 一、现状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社会上很多事务的管理也跟着相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农村中的医疗卫生管理模式也跟着发生了变化,以前的管理是一种各地信息分散然后再集中到中央,信息的传送途径是经过简单人工传送,这样使办事效率低。另外,各个分散机构的项目申报在办理后不能及时集中到中央数据中心,不利于管理层的信息统计与决策。基于以上现状,采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解决这些问题。这样就方便了管理层的统一管理和决策,同时提供了工作效率。 二、建设目的 本系统用于对辖区内单位乡村医师执业注册进行管理,传统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湘卫医发[2003]5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美容机构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美容医疗的需求和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9号令)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现就开展全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经历;负责美容牙科项目的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半年以上或进修医疗美容专业1年以上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具有本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一)直接认定:对符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条件的,经省卫

生厅指定的医疗美容专业专家评定委员会直接认定后,由省卫生厅审核并发放《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二)考查认定: 1、对符合条件中(一)(三)(四)项,而不具备第(二)项,即从事相关专业;临床经历条件不够者,须经专家委员会主持的专业知识答辩并合格,方可报省卫生厅审核并发证。 2、对符合条件中(一)(二)(四)项,二从事美容医疗专业临床不足1年或未予培训、进修或培训、进修时限不够者,须经省卫生厅认可的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6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或进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须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方可报省卫生厅审核认定发证。(三)原则上每人只限申报医疗美容科目下的一个二级科目的主诊医师资格。对确实具备条件申报两个二级科目者应严格审核把关。 (四)申请认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2、医疗美容专业机构或进修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申报程序 凡目前在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科(室)工作并符合资格认定条件者,可填报《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按下列程序申报:(一)由本人或所在医疗机构填写《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并由所在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 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公安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公共秩序。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基于对诊疗护理后果、原因、责任以及处理结果的认识分歧,经协调和处理仍难以达成共识的医疗事件。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事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第六条医务人员对在医疗活动中发现可能引发的或已经发生的医患纠纷,应按本单位医患纠纷处置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报告。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争议,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地点存放和及时处理死亡患者的尸体,传染病患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必须立即移放太平间,医疗机构暂无太平间的,可将尸体移放至殡葬机构存放,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处理。 第八条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置处置医患纠纷的专门接待场所,向患者及家属提供有关法律、规章、投诉程序等咨询。 第十条各级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长负责,分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保卫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患纠纷处置小组,设立专门的部门(安全办)和专人负责处理本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制定处置医患纠纷的工作预案,负责收集提供医患纠纷的相关材料及患者的有关病历资料,及时、妥善处置医患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规定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处置部门和负责人应当认真了解医疗活动的有关情况,耐心听取患者反映的意见、要求和投诉,宣传解释医疗过程的有关操作规程,及时解决患者及其亲属提出的合理要求,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有关的可疑药物和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协助患方在依法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对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价医[2009]12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09年11月31日结束,请各地抓紧时间,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重新评定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价格类别,并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特一类、一类价格医院的相关材料和评定为二类价格医院的名单报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和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由省统一发文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以上并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列入价格类别考核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利用医疗仪器设备和技术,向患者提供医疗诊断、检查、治疗过程中所消耗材料、劳务技术的补偿。医疗服务价格类别是指对不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成本差异的医疗机构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度政务服务政务信息公开报告 2018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部署,湖南省卫生健康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系列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公开透明、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为目标,紧密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加快网络平台建设,全方位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坚持高位推动 我委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委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相关处室为成员单位,明确了相关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多次听取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汇报,研究并协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将政务服务工

作纳入部门领导分工负责,并在委官网上公布。制定发布《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管理办法》,规定了全省卫生健康系统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部门预算、部门决算;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本省标准;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信息、公告、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工作动态等。该文件的出台明确了我委政务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并提出如何加强政务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的方法与措施,对全省卫生健康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同时,明确将政务公开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分值权重不低于4%。定期督导全省卫生健康系统重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 组织召开全省卫生健康系统政务服务能力培训班,委直单位政务公开分管领导、相关业务人员均参加了培训。同时,派员认真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省政府信息发展中心、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政务信息政务服务培训班。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工作队伍,进一步提升了工作人员开展政务公开的能力水平,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湘人口发[2005]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4.26 【实施日期】2005.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 知 (湘人口发〔2005〕17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 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的管理 第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含个体诊所、民营医院)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乡镇可以由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担任;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只能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计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湘财综[2016]4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26 【实施日期】2016.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的通知 (湘财综〔2016〕48号)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05号),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的我省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一)卫生检测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或产品进行卫生检测、测试、检验和评价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检查,以及对市场销售产品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二)预防性体检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特定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按规定的体检项目和体检频次)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三)疫苗储存运输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二类疫苗时向接种单位收取。 (四)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其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

湖南省卫生厅文件

湖南省卫生厅文件 湘卫农卫发…2008?2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防病治病、农民看病就医的重要场所,改善乡镇卫生院管理,是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经济、便捷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和条件。近几年来,我省实施了一系列乡镇卫生院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了相关培训,促进了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但从总体上看,管理仍是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采取强力措施加以改进。为此,省卫生厅决定开展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为主题的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并制订了《湖南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方案 为加强和改善乡镇卫生院管理,决定于2009年开展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为主题的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主题,以改善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财务管理为重点,全面落实《湖南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到2009年底,3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管理年活动评价优秀标准,7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合格标准,使全省乡镇卫生院工作制度基本健全、服务行为比较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基本走上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道路。 二、工作重点 (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执行《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按照要求配齐乡镇公卫办人员、业务用房和设备,落实公共卫生工作经费。 2、建立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制度,及时收集、登记、核实并按法律规定和疫情网络直报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 3、组织并落实辖区内免疫规划工作,预防接种卡、证、册齐全,接种率达到规定指标。 4、做好结核病、艾滋病等管理工作,建立流动登记制度,落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湖南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名称(章)设置单位(人)(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 湖南省卫生厅制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存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 附表5-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 附表5-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6.附表5-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7.附表5-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8.附表5-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9.附表5-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0.附表5-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付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1.附表5-4-1 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5-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5-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12.附表5-4-1 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13.附表5-4 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14.附表5-4 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特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5.附表5-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6. 附表5-5 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86号)

袆蒀蚁芄螇荿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荿膂莇芈薂莁蚃湘人社发【2011】86号 蚂芅蝿莀袂袆莆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肄膀艿莃蚅袇蒂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蒆莂袄薄莈芀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膁莄蚆蝿腿薄芇湖南省卫生厅 薁蒅艿节袁肆羇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单位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二)适用人员范围 4、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5、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岗位总量原则上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确定,超编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从事医、药、护、技等卫生技术工作以及从事科研教学、计算机技术、工程、财会、审计等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内,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

湖南省卫生厅文件

湖南省卫生厅文件 湘卫规财发〔2008〕7号 转发卫生部关于浙江省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有关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浙江省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有关问题的通报》(卫办发〔2007〕2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卫生宏观调控职责,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严格审核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维护广大患者权益,并举一反三,对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各级公立医院要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确保依法执业、依法管理。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卫生监督所 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2008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30份)

卫生部文件 卫办发[2007]297号 卫生部关于浙江省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 配置伽玛刀有关问题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期,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会同浙江省卫生厅、温州市卫生局,严肃查处了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温州市卫生局对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陈青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温州市委宣传部免去其院长职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1年3月23日,在未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请示汇报、未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评批准、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的情况下,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展头、体部伽玛刀项目的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1090万元开展伽玛刀项目,利润按比例分成。3月30日,在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致反对的情况下,原院长陈青墨在杭州通过传真个人签字强行要求财务科将首笔545万元资金汇出,致使合作合同正式生效。针对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的问题,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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