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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附件3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经办人员:接收人: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时填写。

二、本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填写已进行基本信息采集的本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人数。

三、本表“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栏次为选填项目。

四、表中金额单位为“元”。

五、本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六、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11.2.120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11.2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 11.2.1—20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事项描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变更和服务状态变化。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报送基本信息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 2.办税服务厅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11.2.2—206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事项描述】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与委托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要素信息变更和终止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报送资料】 1.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模板】

11 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包括3项11个事项。 11.1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1.1.1—202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事项描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省税务师管理部门(场所)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省税务师管理部门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办理时限】 省税务师管理部门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登记。 【办理结果】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在省税务师管理部门领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注意事项】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附件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经办人员:接收人:税务机关(章)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填写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服务状态变化(包括暂时停止或者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增加、减少及人员信息的变更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填写本表,勾选“首次采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勾选“变更信息”。 2. “机构类别”栏次为单选项。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采集基本信息和变更信息时,勾选“服务状态”栏中的“正常服务”;暂停提供涉税服务的,须在完成(终止)委托协议后,勾选“服务状态”栏中“中止服务”,同时填写“中止服务时间”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勾选“服务状态”栏中“恢复服务”,并填写“恢复服务时间”栏。 三、本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机构人员增加、减少、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勾选“信息类型”所对应的“增加”“减少”“变更信息”项目。人员减少时,仅填写“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2. “涉税专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栏次可多选,如勾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则其对应资格证书编号为必填项。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仅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六、本表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采集,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采集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以及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填写。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在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经办人”栏填写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填写负责办理跨区域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座机”“手机”栏请务必准确填写,以方便联系沟通,尤其是方便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进程。 5.“经营方式”栏,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对应选项“□”里打“√”。 6.“企业所得税”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机关缴纳的在“国税□”里打“√”,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的在“地税□”里打“√”,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无企业所得税□”里打“√”。 7.“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栏,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填写。 8.“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 9.“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最新有效期止”栏,由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纳税人填写。 10.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税务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指引

税务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指引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程序,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业务程序,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通用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和《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等。其中,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非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且已经报送过《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的,无需重复报送,但涉及信息变更的,则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的规定,在执行具体业务流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八条业务承接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就涉税专业服务进行调查、评估并签署业务委托协议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条形码 9CM*3CM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 座机手机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 座机手机跨区域经营地址 ______省(自治区/市)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经营方式 建筑安装□ 装饰修饰□ 修理修配□ 加工□ 批发□ 零售□ 批零兼营□ 零批兼营□ 其他□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金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相对方名称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延长有效期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最新有效期止 税跨报〔 〕 号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声明:我承诺,上述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 纳税人(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应当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内在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若合同延期,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的延期手续。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税跨报〔 〕 号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税务机关联系电话: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延长后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合同有效期限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以及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填写。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在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经办人”栏填写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填写负责办理跨区域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座机”“手机”栏请务必准确填写,以方便联系沟通,尤其是方便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进程。 5.“经营方式”栏,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对应选项“□”里打“√”。 6.“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栏,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填写。 7.“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 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最新有效期止”栏,由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纳税人填写。 9.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按委托协议的约定,针对委托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纳税申报事项”)中如何保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处理意见,并出具报告的行为。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审核和填报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纳税申报事宜的行为。个人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事项审核、个人所得税计算、纳税申报和扣缴、减免退税申报、申报资料存档等事项。 委托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第三方委托人。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得人及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外的委托方为第三方委托人。由第三方委托人委托的业务,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配合、协助涉税服务人员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业务实施 第一节资料收集 第六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七条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列示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服务事项有关的涉税资料,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 (二)收入项目、金额、计算原则; (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原则; (四)减免事项; (五)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六)已纳税金的完税凭证或相关证明资料 (七)第三方提供的数据、报告;

2020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1章)讲义

第一章导论 普通章节。 预计2-3分,以“选择题”为主。 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土地增值税清算。 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若税务师工作过失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税收征管法》第89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对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涉税服务领域的三个高频字:减(减税降费)、法(税收法定。我国的18个税种已有6部法律,剩余的12个税种的立法要在2020年3月15日前完成)、专(专业服务)。 税务师行业未来发展应坚持的8项原则。 税务师执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违纪提出批评和反映。 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应当终止执业。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或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从业。 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涉税服务的范围:纳税申报代理。—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但不得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能从事其他中介机构,例如注会的法定业务。 税务师执业时,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具体情形。 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的具体行为。 税务师执业期间,不得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涉税服务关系的变更: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税务师发生变化。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 委托方或者税务师事务所单方终止的具体情形。 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税务局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9112081.html,/)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9112081.html,/)“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注意事项】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 文书表单可在办税服务厅(场所)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也可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信息。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留存。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 姓名陈杰单位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职务无现专业技术 职务 考核年度 2017 该年度完成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情况 今年杭州三立大厦改建工程项目也终于完成主体施工,开始装饰装修、幕墙施工。本人认真熟悉幕墙的相关施工图纸及其相关规范,在施工期间,本人严格要求落实监理程序,对幕墙工程中所使用的钢材、石材、蜂窝铝板、硅酮结构胶、玻璃及其他材料进行外观质量、品牌检查,对外观质量、品牌上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用入工程中,再按照标准和设计要求对施工方提交的相关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另采取现场见证取样,配合建设单位送至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复检。幕墙施工中化学锚栓安装、横向竖向龙骨焊接、蜂窝铝板及石材安装等各道工序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督,并做好相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幕墙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设计沟通,确保了工程质量,圆满的完成了幕墙工程,并于2017年5月份通过了验收。在此项目本人还进行监理部文字处理工作,编制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监理安全月报,配合总监编写监理通知单、幕墙监理细则。监理日记及资料的收集、整理、记录、编制和存档工作。经过各方的的努力杭州三立大厦改建工程于2017年7月11日顺利通竣工验收,在此期间我表现出色得到了业主的书面表扬及公司的通报表扬。 之后根据公司安排又调道了北干街道荣联、施家桥社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工作。由于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及本监理项目部人员多数均未在以往工作中合作过,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并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我加快对同事及各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了解并深入了解了图纸、设计变更以及联系单,为接下来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北干街道荣联、施家桥社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主要负责二次结构施工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二次结构施工管理中,每天下发现场巡查记录表,要求相关施工单位认真落实整改每次所发现的质量。通过学习《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及在工作过程我得到了一些体会树立安全预防为主的观点,就是工作做在前,因为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但是不可预测的,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监理在施工现场对于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职责,我除了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监督和管理外,坚持做好对施工单位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工作检查,每日做好安全巡检记录表,每周进行定期施工安全状况全方位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台账存档。 回顾今年的工作,我出过力、流过汗,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找出了自己的不足,我听取了同事们的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缺点,发扬优点,为项目部,为公司作出自己的贡献

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银 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银行业增 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除本指引规范事项外,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及《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银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代理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委托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服务行为。

银行业从事资管产品等特定增值税业务,不包括在本业务指引范围内。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业务实施 第一节资料收集 第六条综合评价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的执业风险,对涉税业务进行充分评估。 (一)了解银行外部情况,判断银行遵守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规章制度及准则的情况; (二)掌握银行内部基本情况,包括银行总分支结构情况;银行资产、利润规模与质量;银行资产配置、资金来源、经营业务等;

基于工匠精神的涉税专业服务发展研究

基于工匠精神的涉税专业服务发展研究 摘要:涉税专业服务是指社会组织为委托人提供的涉及税收方面的服务。税务师是涉税专业服务主要提供者,其利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相关涉税争议问题进行判断分析和评价,做出正确的结论。基于工匠精神研究涉税专业服务面临的现实问题,阐明工匠精神内涵,分析涉税专业服务发展的主要痛点,打破发展瓶颈,用工匠精神铸造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新格局。 关键词:工匠精神涉税专业服务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站在重要的时间窗口,税务师行业发展或许无法背离这个大环境。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也提到:“要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这是政府工作报告里第一次提到“工匠精神”这个词。外部环境越艰难,内功修炼越重要。涉税专业服务的内功修炼要求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倡导诚信自律,这正是对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最好诠释。 一、涉税专业服务发展面临的困境和瓶颈 涉税专业服务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因在特殊背景下衍生的涉税专业服务,以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必然存在其缺陷和弊端。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调整深入,涉税专业服务发展面临新的困境,亟待转型升级。

首先,在行业环境方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与税务部门多次脱钩改制,依靠行政手段人为推动的产物。随着行业“准入”限制的破冰,税务师行业进一步走向市场已是不可逆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既有技术含量较低的税务代理业务和被外界一度质疑的低端涉税鉴证业务,也有对综合财税技能要求高的税收咨询等项目。由于长期以来,过多依赖于行政需要,对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开拓不足,没有了行业的制度保障,屡屡被所谓的“强制代理”诟病,国税总局几度下发规范性发文后,业内一度垂头丧气,感觉行业面临生存危机。 其次,在人员素质方面,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仍然以人为主,是以知识垄断、信息不对称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行业。而当前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所依赖的人,包括行业内部的从业人员,也包括外部积累的人脉关系。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总体上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涉税专业服务纵深层次发展需要。特别是习惯于以传统涉税服务为主的事务所,在人员培养和引进上基本上沿袭原有的业务模式,即便想涉足高端业务转型也是极其不易的。 再次,供给需求信息不对称,涉税专业服务获取渠道狭窄。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和“金三系统”的上线,这些都给企业的税收风险应对提出了许多新课题。纳税人对涉税专业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另一方面,我国现有企业纳税人约4500万户,且年均还在以18%的速度增长;现有自然人纳税人约3000万人,如果个人所得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自然人纳税人将呈几何级数增长。而税务机关仅有税收管理员27.7万人,年均增长仅为千分之一,人均管户超过160户,东南沿海地区人均管户超过1000户,部分地级市更是突破8000户。可见,税务机关急需涉税专业服务弥补公共服务的不足。然而,税务师事务所等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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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 【标 签】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社会组织,三方沟通机制,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机关,涉税服务社会组织,三方沟通机制,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发(2016)101号 【发文日期】2016-06-28 【实施时间】2016-06-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以下简称三方沟通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三方沟通机制建设,畅通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反馈及解决问题的渠道。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持续改进监管内容和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统筹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有效沟通。围绕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的需求,畅通三方沟通交流渠道, 积极回应纳税人合理诉求,更好地解决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 2.互相尊重,平等交流。三方沟通中,税务机关应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

(完整版)上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规则

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执业行为,明确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税收策划业务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承接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适用本规则。承接其他企业、单位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参照适用。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准则所称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从事建立、完善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制度的业务。其他涉税内控管理、咨询、评估等业务适用其他业务规则。 第四条【信息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纳税申报代理完成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等资料。

第五条【信任保护】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执行业务时,应确立信任保护规则,对自身的合法执业权益加以保护。如委托人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行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行为,不按业务结果进行申报事项行为,或存在其他限制业务实施的行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并就已经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六条【承接规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沟通调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确保其已经清楚理解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执业程序和业务约定条款,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上市公司内部税收环境、内控管理建立情况以及公司外部环境; (三)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 (四)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五)其他相关因素。 第八条【签订协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决定承接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服务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与委托方书面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经办人员:接收人:税务机关(章)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表单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填写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服务状态变化(包括暂时停止或者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增加、减少及人员信息的变更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填写本表,勾选“首次采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勾选“变更信息”。 2. “机构类别”栏次为单选项。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采集基本信息和变更信息时,勾选“服务状态”栏中的“正常服务”;暂停提供涉税服务的,须在完成(终止)委托协议后,勾选“服务状态”栏中“中止服务”,同时填写“中止服务时间”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勾选“服务状态”栏中“恢复服务”,并填写“恢复服务时间”栏。 三、本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部分,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机构人员增加、减少、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勾选“信息类型”所对应的“增加”“减少”“变更信息”项目。人员减少时,仅填写“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2. “涉税专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栏次可多选,如勾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则其对应资格证书编号为必填项。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仅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六、本表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采集,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采集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制定本基本准则。 第二条【定位】 本基本准则是制定和修订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的基本要求。业务规范是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服务标准,是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相关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和执业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业务规范制定依据】 业务规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其配套制度制定。业务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体现合法、通用、规范、创新和及时更新原则。 第四条【业务规范体系构成】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准则、规则及规则释义、指引,构成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体系。业务规范实行顶层设计、统一编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制定程序】 业务规范草案(含修订草案)由XX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负责拟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由中税协发布。中税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和涉税专业服务实际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业务规范。中税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促进业务转型升级和鼓励业务创新的需要,制定发布规则释义、指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条【执业要求】业务规范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依据。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范遵循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原则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说明

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业务操作手册(纳税人端)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本模块提供经营地在省内或省外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业务。经营地在省内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并流转至经营地税务机关完成报验;经营地在省外的,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完成报验登记。 (一)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我的应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二)操作步骤 1.登陆后,选择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申请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单击图标,选择“添加到我的应用” 2.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

(1)确定跨区域经营地为“省内”或“省外”。选“省内”的,需选择“跨区域经营地行政区划”并确认“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后,录入“跨区域经营地地址”;选“省外”的,选择“跨区域经营地行政区划”后直接录入“跨区域经营地地址”。 (2)根据实际跨区域经营情况勾选并填写经办人信息、联系人信息、经营方式、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 3.点击保存,并提交。 4.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完成报验登记后,会推送反馈信息到“消息中心”,纳税人可在“消息中心”中查看。

在模块主页面中,可查看表单状态,并预览报告表。

5.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反馈信息后,可携带相关资料至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税款或代开发票。 (三)注意事项 如纳税人已赴经营地的,可以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直接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报告》完成报验手续。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本模块仅提供经营地在省内的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经营地在省外的,需按照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一、操作路径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05-18 17: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会计论坛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将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优化服务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办法》出台有利于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二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办法》出台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三是为贯 度上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制度,有利于促进税务师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二、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纳税申报代理;(二)一般税务咨询;(三)专业税务顾问;(四)税收策划;(五)涉税鉴证;(六)纳税情况审查;(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八)其他涉税服务。其中,第三项至第六项,即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第一项“纳税申报代理”和第七项“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涵盖《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列举的所有办税事项,共6大类192项。这些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的税务事项均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放。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哪些?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四、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税务机关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建立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 五、为什么要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 专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统一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 服务规范制定标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发布)以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 会章程,制定本基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恪守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第三条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道德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和业务执行标准的总称,是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具体包括基本指引、职业道德指引、质量控制指引、程序指引、业务指引、具体业务指引及释义。 第四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拟制、修订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的制定,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合法、通用、规范、创新和及时更新

原则。 第六条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应实行统一编码。 第七条基本指引是指导税务师行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基本规范,是制定涉税专业服务其他指引的基础。制定其他指引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八条职业道德指引是指税务师行业(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职业纪律、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基本规范。 职业道德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诚信、独立性、合法性、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保密、附则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九条质量控指引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执业质量目标而实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质量控制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的一般要求和业务流程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第十条程序指引是税务师行业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通用规范。 程序指引的制定,应当按照总则、业务承接与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附则等程序要素设计章节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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