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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

学生姓名郝小雯学号031250024

入学时间2003年3月专业法学

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

指导教师吴丰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论文目录

1.选题意见 (3)

2.任务书 (4)

3.提纲 (5)

4.论文指导进度 (6)

5.论文正文 (7)

6.参考资料目录 (18)

选题意见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任务书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

学生姓名郝小雯入学时间2003年3月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学号 031250024 专业法学本科

指导教师吴丰职称

《夫妻财产制度》写作提纲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与类型

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

2、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

(二)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一)部分财产性质界定不合理

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不合理

2、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不清

(二)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

(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一)完善法定财产制度

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

2、进一步保障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保护个人特

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二)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

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方式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2、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

4、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无效

论文指导进度

妻财产制度

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生活和整个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影响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而且对稳定社会秩序也有着重要的作用。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建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制”并存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但新的夫妻财产制仍存在立法疏漏,本文试图在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全面、具体的设想,使夫妻财产制内容科学、体系完整、操作性强,更好地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缺陷立法建议

一、妻财产制度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和类型

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matrimonial regime),也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受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权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财产责任与义务等问题。1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中的财产,不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财产,而且指财产和债务的总和。因此,研究夫妻财产制度,也必然要研究夫妻的财产和债务两方面问题。

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作出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有些国家的法律或法学理论称之为“正常的夫妻财产制”,或者“补充的夫妻财产制”。2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它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得到充分肯定,与法定财产制相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一旦成立并生效,便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i

2、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不同法系和不同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各不相同。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夫妻财产制也不相同。就是同一个财产制名下的具体内容,由于受到各国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概括而言,婚姻立法中主要存在过以下几种夫妻财产制度: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一个国家的夫妻财产制总是与其社会制度、生产力发展状况、国家对婚姻的状态、人们组织家庭的目的以及风俗习惯相适应的。设计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健康、稳定、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巨大的实践意义。因此通过研究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的一些变化,具有以下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第二、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第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2001年修订的新《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就是要适应社会经济状况和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

保障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所有权形式日趋复杂,社会和家庭的财产关系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家庭和财产的需求也趋向多元化、复杂化。相形之下,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仍显露出过于原则、简单等缺陷。这就给司法实践造成了难以操作等问题,长此以往,有损于家庭的稳定与和睦,并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总结实践经验,反思现行制度,完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

基于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夫妻财产制主要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与夫妻共同财产制两种,但二者各有利弊。

分别财产制尊重夫妻双方各自独立的人格,以确保夫妻双方经济之独立为目的。有学者认为,当今世界各国,主妇劳动者的比率越来越高,主妇劳动者的增加是今日世界各国的共同趋势,从而,确保主妇劳动者的经济独立才是今后夫妻财产制的主要课题。ii由此可以推知,处于过渡时期的复合形态之夫妻财产制,将会随着主妇劳动者的增加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从今日主妇劳动者增加的倾向,可以预见将来所有的已婚妇女走向社会是必然的结果。鉴于主妇劳动者之不断增加与法之指导机能,应采取分别财产制以顺应时代潮流。3而共同财产制是以保护专事家务而无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为目的。可见,分别财产制是以有经济能力之主妇劳动者为适用对象,共同财产制是以无经济能力之家庭主妇为适用对象。若所有的已婚妇女都是职业妇女,则采用分别财产制较为妥当,若所有的已婚妇女都是家庭主妇,则采用共同财产制较为合理。但今日已婚妇女之中,有职业妇女,亦有家庭主妇,因此,产生夫妻财产制的论争。

主张共同财产制的人认为,采取分别财产制只能达到形式上的男女平等,采取共同财产制才能达到真正的、实质上的男女平等。但是,对于参加职业活动而获得高薪的已婚妇女,未必就是实质上的平等,因此,共同财产制之实质上的平等也仅限于家庭主妇而已。

由于两者各有弊利,当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趋势在此两者之间不断借鉴和交融。为了克服弊端,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国家,兼采共同财产制的原理,而以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国家,亦带有分别财3《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值得借鉴的几个问题》,《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李汉昌。

产制的色彩。发展趋势是共有制缩小了共有范围,分别制增加了增值分配请求权。iii目前已无法断定哪个国家的夫妻财产制为纯粹的分别财产制或共同财产制,而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特性,已成为今日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共同特征。可以相信,在当今世界,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重视家事劳动的价值、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法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兼采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合理因素,将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夫妻财产制的改革方向。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夫妻财产制不断完善的结果,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但是,笔者认为,从法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存在许多不足。

(一)部分财产性质界定不合理

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不合理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上述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不符合国际通例。任何国家的立法,首先应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考虑本国的历史、习惯等具体国情。但是,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一个国家要面对开放的世界,在立法上必需借鉴或参考他国的有关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前苏联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

(2)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也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iv如果将夫妻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取得死亡公民的财产,这是死亡公民生前意愿的体现,但是,被继承人(遗嘱人)的遗愿必须受继承法的约束,即只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这就要求遗嘱继承人也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因此,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因此,《婚姻法》第17条将夫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方式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18条将遗嘱中未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

2、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不清

《婚姻法》第18条增加规定了“夫妻一方的特别财产制”,该条的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但是,其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讨论。

从实践来看,夫妻双方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等不同,导致他们的生活要求不一样,因而,各自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大小不一样。假设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生活很讲究,特别爱穿着打扮,那么,甲为自己购买高档服饰和首饰。而作为丈夫乙,生活要求简单,没有特别的高档生活专用品。二人一旦离婚,根据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甲用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乙的工资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价值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归甲个人所有;乙虽然工资收入很高,但是,用工资购买的属于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相当小。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乙是不公平的。

(二)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夫妻负债的现象及原因均很多。从负债形式来看,有共同名义借贷的,也有一方名义负债的。从负债用途来看,有用于投资经营的,有用于改善生活的。从得益情况来看,有为家庭创造财富的,也有为个人享受的;而婚姻法仅仅对夫妻债务的种类进行了规定,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但两者如何区分,法律没有相应的解释。

(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

同样,婚姻法在对夫妻债务性质进行区分之时,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只是规定了原则,即“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和“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除此之外根本未对具体清偿问题作出科学详尽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难以操作的情况,如夫妻无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将如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债务,应当以一方所有财产偿还,但当其尚未离婚,没有个人财产,只有共有财产情况下,是否应当强制分割共有财产来偿还债务,还是应当由配偶承担垫付责任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等,法律并未作规定。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应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进一步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构筑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一)完善法定财产制度

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笼统地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未细化成:a.夫妻以共同财产进行生产、经营;b.夫或妻婚后以一方名义但以共同财产生产、经营;

c.夫或妻以个人财产生产、经营在婚后获取的收益的归属几种情况,立法的疏漏实质上模糊了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的界限。对于前两种情况下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均无异议。对第三种情况,理论界颇有争议。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收入均归属于一方承受,另一方不得主张该经济收入为共有,而仅享有请求该方承担维持家庭经济责任的权利以及在分割财产时得以根据婚姻法的原则规定以其所尽家庭义务请求该方给予经济补偿。v另一种观点认为,投资和经营一方其婚姻财产义务只需承担维持社会普通水准的家庭经济生活的责任,或基于配偶所尽家庭义务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此种假设若成立,就必然产生一个如何处理双方婚姻财产关系的问题。如果一方经营收益仍归本人,而他又对另一方的婚后所得财产享有共有权,就必然造成夫妻双方财产地位的不平等。这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基本要求是完全不一致的。

笔者以为,对夫或妻以个人财产生产、经营的收益和增值的归属应作如下具体分析:

①夫妻一方仅以其个人财产生产、经营,他方未作投资和协助的,依据特有财产所生及所受者(代位物)亦为特有财产,即特有财产擎生特有财产之原理,vi夫或妻以个人财产生产、经营,扩展事业之所得,因其本源为特有财产,亦为个人特有财产。笔者还以为,此种收益与构成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不同。后者谓劳力所得之报酬,或系由于以他人之财产经营其职业或营业而受给付,或行使职业不须有财产之收入。由此,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收益应作为个人特有,归属于投资方所有。但基于共同生活之需要,该收益对于家庭费用始终有负担之义务。

②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生产、经营,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方以共同财产追加投资的,笔者以为,无论投资财产性质如何,如以股份公司形式运作的,夫妻应作为股东,其权利义务关系受《公司法》调整。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对内,夫妻以各自的投资额或共有财产额对公司负责;若夫妻间形成合伙关系,则具备合伙组织的一切法律特征。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而言,夫妻间内部关系表现为,合伙生产、经营的财产〈由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出资及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两部分组成〉归夫同共有,共同管理和使用;盈余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方法及比例可根据双方的个人投资或共有财产投资之比例分配或者分担。在债务的承担上,应当夫妻合伙的全部的生产、经营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夫妻各自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③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生产、经营,另一方受雇于投资方或以协助方式参与生产、经营的,应作区别对待。前者夫妻间建立雇佣关系,生产、经营之收益连同投资应归属投资方所有、管理、使用,但投资方基于雇佣关系支付的报酬应作为个人特有财产归属于受雇方。如果另一方以协助方式参与生产、经营的,笔者以为,非财产所有人对他人的原财产投入了一定劳务,应认定其以个人特有的人力资本对他人的财产作出了贡献,从而使他人的原财产增值,投入劳务的人有权要求与原财产所有人分享增值后的财产。因此,此种情况下,尽管夫或妻以个人财产生产、经营,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仍应视为夫妻共同体生产的“集体产品”,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利用其财力、人力资本进行和经营的成果而顺理成章地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夫妻

一方用于投资经营的个人财产作为原物,并未包含夫妻双方的财产投入和劳务投入,因而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本金应属投资方个人特有财产。

2、进一步保障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保护个人特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笔者以为,随着家庭收入的不断提高,夫妻双方的财产也随之增多,其财产形式多样化,为彻底解决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区分难的问题,便于对夫妻财产的归属作出正确界定,必须在程序上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这既顺应了现代婚姻法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立法趋势,更有助于调整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的有效运作,保护第三人与婚姻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财产登记包括婚前财产登记和婚后财产登记。建议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增设婚前财产登记的内容,规定婚前财产清单应作为结婚登记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之一,从法律上把夫妻婚前财产登记作为结婚登记的一个硬性条件,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强制婚姻当事人予以提供强制登记,以明确个人财产的范围。经过登记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他方不得侵犯。对未经登记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又不能举证证明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作为共同财产处分。登记内容可涉及以下几方面:第一,在登记结婚时,约定适用何种财产制并登记造册。第二,结婚时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登记造册,为结婚作准备的财产按比例登记,未按比例登记的双方婚前共同购置的结婚用品作为共同财产。第三,适用法定财产制的,应对重大共同财产的处分方式作出约定;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对约定的内容予以登记。同时,还应建立婚后财产定期登记制度。即婚后每隔一定时期进行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登记,如未进行必要的登记,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特有财产外,皆推定为夫妻双方共有。

由此可见,通过财产登记,可以明确夫妻财产制,简化财产关系,不仅不妨碍夫妻感情,而且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一旦夫妻离婚,还可减少双方分割财产的争纷。

(二)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

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方式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即在法定财产制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除非另一方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夫妻个人债务,除此之外,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①一方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另一方已向第三人明示不

负其责,使第三人明知债务由夫或妻一方个人承担;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也无清偿义务;③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一方个人财产,附随继承或赠与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继承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以此避免因举证难而造成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尴尬局面。

2、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种“共同所有”实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即夫妻任何一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这就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共同之债,其债务主体不是夫妻的任何一方,而是夫妻双方。债权人也正是基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夫妻关系和共有财产状况,才与之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夫妻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对共同债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偿还时,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当然夫妻作为独立的个体,彼此之间自应产生补偿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得请求之。4若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依据家事代理制度,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

夫妻双方可以就债务的承担达成清偿协议或者作出约定,但根据债务变更原理,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在法律上无效。因此,除非经债权人认可,夫妻双方就债务的承担所达成的清偿协议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只能视为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内部责任承担方式,且是以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为前提的,因此这种协议的效力仅及于夫妻双方,而不应及于第三人,否则将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依协议不应承担债务的一方在应债权人的请求偿还债务后,可以依协议在其偿还额度内,向应承担债务的一方寻求补偿。

4、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无效

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该约定无效。”同时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应明确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或行为仍有适用余地,债权人可就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或撤销权。需要说明的是,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应确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在个人财产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制度,对此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修改后的婚姻法所取得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建立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和加强了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保护夫妻任何一方合法的个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尤其是避免因配偶的债务殃及自己的财产,亦是为了减少夫妻财产因个人债务而承担的风险,满足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不断变化的社会观念的需要,唤醒了个人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顺应了个性化的生活方式需求。因此,如果片面地从加大对债权人权利角度出发,确立以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势必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归根结蒂,损害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利。这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是由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作为独立的个体所拥有的合法财产集合而成。夫妻双方虽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但必须是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非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或推定为共同债务,均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其次,如前文所述,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加大夫妻的举证责任,夫妻一方除能证明属个人债务的情况,否则皆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对夫妻共同债务宽泛的设置已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若再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显然违反了法律应有之义。同时,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部门法也应贯彻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夫妻双方或一方在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对平等主体的保护应一视同仁,绝不能一味地以牺牲夫妻一方的权利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反之,失去天平的法律将是非正义的法律。

在对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债务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再对分别财产制下的夫妻债务作一简要的探讨。在分别财产制下,其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夫妻各自所有。不复有经济的单位或共同财产的婚产之形成,配偶各方保有其财产之所有权、管理权及用益权。但关于一般人的或财产的婚姻效力,如生活保持之义务、日常家务之代理权,仍有适用。因此,笔者以为,对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除当事人间

有经过公示的特别约定,可依约定处理该债务,若未作特别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以及约定未经公示,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由夫妻双方对此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中外文参考资料目录

论文摘要、指导教师情况及评语

答辩记录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思考及执行论文(共 5 篇)第1 篇: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精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并非万能,也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一些方向性的指引,如果司法实践中将解释教条化,照本宣科,完全地依“解释”裁判,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夫妻关系,实现法律“天平”的功能,反而可能使得法律沦为暴力。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解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众说纷纭,不一而终。但总体而言,随着婚姻关系的复杂化,其出台是为了预防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假借婚姻致富” 第三者插足”、傍大款”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紧急问题,从而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失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虽有法律不调整琐细之事”,对任何法律条款的理解均要置其于整个法 律体系中”的法理学基本原则,但若将本条放置于整部民法 体系、行政法体系或者经济法体系中讨论必将会引起更多的争论。在本条款中尤其突出《物权法》与《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以及涉及的各类矛盾和冲突的协调。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对此条款应作出单一的解释,即婚前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后,无论是否付款,何时付款,若离婚时能够协商处理相应房产,则按协商处理,若达不成一致,一般应认定为购房合同中的当事人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离婚判决时也应认定为房屋所有权归合同当事方所有。上述论断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本文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范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主要有两种,即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指不论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乙方因日常家务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处理 作者:杨盛承发布时间: 2009-12-04 09:57:52 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之间对财产关注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以及财产继承时,因为财产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当无法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最重要的就是财产该如何处理。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财产的问题日益突出,当然,我国《婚姻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我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本人试从审判实践角度出发对夫妻财产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研究,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夫妻共同财产定义、特征及范围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

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具体范围为: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2、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无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经营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5、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请求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蜀西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蜀西路X号成XX集团公司。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分割被告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成都市金牛区内化成小区营通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川X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XXX(现年近9岁,成都市金沙小学三年级学生),于X年X月X日协议登记离婚,女儿随原告抚养监护,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双方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和处理,其中夫妻共同房产成都市蜀西路X号XX集团宿舍X幢X单元X楼X号房屋赠送给女儿XXX。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孩子XXX一直由原告抚养监护,离婚三年来,被告未支付孩子任何抚养费,孩子抚养监护的所有费用均由原告垫支。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将赠与给女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

儿的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但均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为达到霸占房屋的目的,指使被告自己的父母居住在原告与女儿生活的房屋,用尽种种方式干扰原告与女儿的正常生活,原告要求其搬离,但却遭到被告的毒打,当时作为一个六岁的小孩子亲眼目睹了这样一件难以忘怀的事。事情发生在原告与被告离婚以后,被告虽然已经搬离位于蜀西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的房子,但被告的母亲仍坚持住在该房内,并且以反锁房门等手段不让原告回家等种种手段严重扰乱原告及孩子的正常学习及工作。在此期间,因双方口角导致被告在家门口楼下的草坪处,在周围居民20多人劝阻的情况下,当着亲生孩子的面,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用脚在地下踩、勒脖子等极其恶劣的手段暴打40多分钟,在孩子的哭喊声中扬长而去。最终在原告报警的情况下将被告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被告粗暴地践踏了妇女和儿童应有的人身权利,原告和女儿永远都无法原谅被告的暴行。 鉴于被告不依法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房产过户的义务,X年X月底原告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了被告,要求被告向孩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房产过户的义务,该案件由金牛区法院审理,原告以孩子名义委托了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律师在办理孩子抚养费的诉讼中查询了被告的财产状况,得知被告名下有房产三套、汽车一辆,其中一套房产在离婚时赠送给孩子,另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也是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

解析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解析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二)( a )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fers to both husband and wife before or after marriage is not on marital property to make agreement or the agreement is invalid situation,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s directly applicable law.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Seventeenth marriage law on the income of husband

and wife in marriage, couples should belong to the common property of all the scope of the provisions, the following property income is husband and wife in marriage on the jointly belongs to the husband and wife: 1 salary, bonus,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to exist in one or both of the salary, bonus and various the welfare policy of income, subsidies; 2 production, operating income, which is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to exist, one or both of the couple engaged in production, operating income; 3 incom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fers to the durat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one or both of the couple own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ome; 4 inheritance or gift from the property, refers to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to exist one or both parties because of inheritance and accept the gift from the property.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 other shall be jointly owned property.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 two ) agreed to the j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 学生姓名郝小雯学号031250024 入学时间2003年3月专业法学 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 指导教师吴丰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论文目录 1.选题意见 (3) 2.任务书 (4) 3.提纲 (5) 4.论文指导进度 (6) 5.论文正文 (7) 6.参考资料目录 (18)

选题意见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任务书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 学生姓名郝小雯入学时间2003年3月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学号 031250024 专业法学本科 指导教师吴丰职称

《夫妻财产制度》写作提纲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与类型 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 2、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 (二)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一)部分财产性质界定不合理 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不合理 2、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不清 (二)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 (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一)完善法定财产制度 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 2、进一步保障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保护个人特 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二)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 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方式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2、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 4、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无效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_杨振芳

2010年6月第12卷第3期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the Yinchuan M 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 摘要: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合法权益中图分类号: D9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57(2010)03-0090-03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杨振芳 (徐州市电视大学邳州分校,江苏邳州 221300) 收稿日期:2010-03-12 作者简介:杨振芳(1972-),女,江苏徐州人,徐州市电视大学邳州分校法律教研室讲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和存在 的基础。夫妻关系的法律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可或缺、 也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是因夫妻身份关系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维持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或存续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其范围的认 定、 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效力等问题在夫妻财产制中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正确保护,甚至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状况 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无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进入近代社会直至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的主要内容也是维护夫方片面权益的不平等夫妻财产制度。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宣布全面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即实行夫 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共有制。1980年《婚姻法》在原来法 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把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原来的一般共同共有制修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它继承了1950婚姻法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精神,同时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加以区分,确认不同的所有权,既说明了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已经显著改善,又反映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肯定。2001年4月28日,再一次修正后的婚姻法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继1980年之后对婚姻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它的施行对于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这次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同样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婚姻法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和(二),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和更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容和优点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有两种形式,即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两种。其中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又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因此,我国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 90

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问题意见

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问题意见 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所拥有的各类财产越来越丰富,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变得日益重要。在适用法律上,处理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不仅需要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同时还要依据《公司法》、《教育法》以及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要把握以下原则: 1、要准确理解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新婚姻法丰富了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同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的财产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了条件限制。依据上述规定,在认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且约定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以约定为准。其次看财产的来源,主要是看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是婚前的劳动经营、投资收益所得还是继承受赠所得,是继承受赠所得的,看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是否确定了财产的归属。三是财产的获得是否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联系。四是看财产是否为一方生活所专用。以此来确定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要分清财产制之间的逻辑联系。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个人所有制。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逻辑关系

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只有在夫妻之间存在明确约定且约定有效的情况下,才适用约定财产制认定财产的归属。在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个人所有制的逻辑关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凡是夫妻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都适用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任何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夫妻个人所有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当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着举证难、认证难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与亲属之间的债权债务难以取证;夫妻双方或者一方隐瞒实际收入或隐匿财产难以举证。这些情况下,只能通过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以解决,符合证据规则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推定的办法确定夫妻财产的性质。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具有优势性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真实的原则妥善解决。但是对于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一旦查清,应当责令离婚的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5710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Conjugal property contract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王浩博案例探究: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案例剖析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02年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双亲一共4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并以家庭收入购置商业门市2间,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购置住宅1套,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 2013年原告来院起诉离婚,认为上述3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被告及其父母认为4人共同生活,3套房产系被告父亲的收入购买,办理产权登记时,被告父母也没有提交《放弃权利承诺书》,因此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主张被告父母也具有所有权。 【审判】 在诉讼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家庭4人对家庭财产进行了析产、分割:原告王某分得门市1间和50000元财产分割款,其余财产由其他人共同共有。 【分歧】 本案焦点为3处不动产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没有以夫妻双方为基础独立生活,夫妻小家庭没有从4人家庭中真正分户,购买3处不动产用于4人大家庭占用、使用、经营、收益,父母出资不是为子女购房出资,而是为了维持4人家庭关系的存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视为赠与成立的法律要件 --

之一为“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而本案中被告父母并不是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所以3处不动产不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动产的归属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之规定,以产权登记为准,而本案中3处不动产产权登记为原、被告2人各占50%,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由于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使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笔者将从二者的概念、特征、区别及法律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做出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约定某些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其基本特征是: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2.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3.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

最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精品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浅议论文 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 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再修改版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学生XX:薛姣指导老师:任凤莲 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本文试图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 引言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处理的好坏,不仅影响着夫妻之间的精神生活,而且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以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尚无法满足现实社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需要。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有效和公平合理的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从而进一步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X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X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管理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

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从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 内容提要]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关键词]婚姻法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

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次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修改,而是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更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产)。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

浅析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

浅析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 一、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定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标准的界定,目前对于该定义有较全面解释,即在《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里,该规定中把夫妻共同财产定义为夫妻中的一方可以持户口本、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去房管局、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来查询对方名下的资产。这一规定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很多省份也希望能出台相关的政策,也有很多省份呼吁将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纳入婚姻法中对于夫妻财产权规定内容之中。二、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在于在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法律能够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权益。特别是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夫妻一方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情况,而另一方往往不能全面地知悉,或者即便是在知悉的情形下也很难通过程序有所作为,因而一方在后续的维权中就会存在着许多阻碍和调查取证艰难等相关问题。如果是在结束审理后才发现夫妻一方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就要通过再次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追偿,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繁琐和复杂的,往往得不偿失。因而,笔者将具体来探讨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关系,平等的享有处分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

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通过法条得知婚姻法中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了相应的列举,但是未就如何查询这些财产以及如何行使处分权进行详细的解释。特别是当夫妻双方进入到了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当中时,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来申请法院调查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但是程序也相对繁琐,而且调查的难度也比较大,正因为如此导致了很多当事人无法得到属于自己财产应有的那部分,造成损失。其次,由于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大多集中于审理阶段,因而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很可能发生对方当事人积极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况出现,而此时并不能针对这种情形展开调查,后期审理中也就没有无法及时查明已经被处理的部分财产,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以此方便夫妻双方查看自己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处理情况,这不仅有利于夫妻雙方行使自己的财产处分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二)提高查询夫妻共同财产便捷性的现实诉求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并非不能查询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调查了解共同财产的状况,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但是这三种途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存在实践障碍,手续繁复,效率过低,取证难度大。而根据《规定》,夫或妻一方只需要携带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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