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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2011年10月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决定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项的“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修改为:“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市机关局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三、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合同期限及全市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情况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进行处置,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配套)用房,经市机关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对于合同至期的房屋,尚未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拟重新出租时,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出租房屋如遇政府征收情形,合同终止,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无偿收回房屋;对已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不得重新出租或出售。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出租或出售收回的闲置办公用房,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排查,确保使用安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2008年7月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用房;

(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

(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条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产权属市机关局。

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条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

第八条未经市机关局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九条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局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求向市机关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市机关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第十五条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合同期限及全市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情况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进行处置,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配套)用房,经市机关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

第十九条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对于合同到期的房屋,尚未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拟重新出租时,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出租房屋如遇政府征收情形,合同终止,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无偿收回房屋;对已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不得重新出租或出售。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出租或出售收回的闲置办公用房,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维修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预算价3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提出维修养护方案,报市机关局核准后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工程应当按照检查鉴定、项目核准、资金安排、项目招标和竣工验收的程序逐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五条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使用单位会同市机关局、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联合验收。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排查,确保使用安全。

市机关局应当定期会同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七条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当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办公用房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市政府年度经费预算,基建、维修资金纳入市政府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其资金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状况和修缮的有关标准,统一编制大、中修及专项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机关局核准,经市财政审批后纳入各部门预算。

各单位按照核定的面积和规定的标准,编制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和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审核批准后,报市机关局备案,列入各部门预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事业单位要做好财务管理。本文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篇1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对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四条严格财务管理,各种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由各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方可支付、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项支出严格按标准使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条严禁公款私存或公私不分,不得挪用公款、罚没款及其他资金,特殊情况必需借公款时由领导批准;借支范围不得超过个人的月工资标准。 第六条其他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必须实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统一收据、票据,不得使用普通收据;对统一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随便转借外单位和个人。对所收各 项费用,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条干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均按有关文件执行。 会计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协助主管领导提出各项开支的计划和安排,以及节约资金的办法。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各类账目和资金收支票据。 三、负责做好财务账目的日清月结工作,记账要清楚,票据要规范,报表要真实。 四、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相互制约监督,管好资金的使用。 五、协助主管领导安排好其他各项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做好预算外资金的入账、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做好主管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事项。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分公司网络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明确网络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内容、目标、管理职责、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机关本部。 第二条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是指企业计算机网络通讯平台及所有基于企业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的总称。总经理工作部是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网络系统的检修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网络客户机的日常维护、分公司公用应用系统的维护、信息系统备件及办公耗材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专业应用系统的维护。 第三条网络系统的维护。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根据网络系统发生的故障或缺陷,由信息主管确认属于系统供应商服务还是公司专业人员自主处理。属于系统供应商服务的,由信息主管向部门主管领导汇报系统故障情况,并通知和协调系统供应商处理系统故障、缺陷,信息主管组织本专业相关人员进行配合,并组织检修工作的验收和检修文档的提交。对不属于系统供应商服务的,由信息主管向部门主管领导汇报解决方案,然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备检修或系统消缺工作,并对检修或消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及检修文档填写。网络系统维护报告单见附件1。 第四条应用系统的维护。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总经理工作部配合进行。应用系统发生故障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总经理工作部判断故障原因,并向各自主管领导汇报故障情况及解决方案,网络故障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决,应用系统故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必要时请系统服务商解决,业务主管部门及总经理工作部做好配合工作。应用系统维护报告单见附件2。 第五条系统的数据备份。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备份,由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进行,总经理工作部信息主管负责技术把关。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应用系统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备份技术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时进行系统备份。分公司公用应用系统的数据备份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系统数据备份记录表见附件3。 第六条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由信息主管根据网络系统的 应用需求和应用现状,制定整体的信息安全保障方案,并提交主管领导确认。根据网络系统功能的扩充以及可能发生的网络信息安全隐患,信息主管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适时增加或调整网络系统相关的信息安全策略,做好涉及到计算机用户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安全检查工

(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祁连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进壹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逐步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 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依据《祁连县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部门主要职责、人 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第三章车辆购置 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更新、购置编制内车辆时,需要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中注明:1、更新车辆的理由;2、更新车辆的资金 来源。申请方案由县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壹 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安排专项购车经费。 第七条单位处置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由财政处置,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各单位无论是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购买的车

辆,仍是无偿调拨、捐助的车辆,均必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购买、处置、调拨的车辆壹律追回收缴县财政局,且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各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配备。 第十壹条车辆配备严格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车辆配备原则上为国产车。 第十三条车辆更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壹: (壹)行驶里程达30万公里或年限到期的;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无法修复的; (三)破损严重无法正常行驶的; (四)其它。 第十四条凡经批准更新车辆的部门和单位,于购置新车和处置车辆前,将需要更新和处置的车辆上交县财政局。对经车管所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变卖,且将变卖款上缴国库,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统壹调剂使用,或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所有车辆的购置必须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统壹采购。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规定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切实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使信息系统更好地服务于生产运营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各分支机构和各部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信息系统的维护内容在生产操作层面又分为机房环境维护、计算机硬件平台维护、配套网络维护、基础软件维护、应用软件维护五部分: 1.计算机硬件平台指计算机主机硬件及存储设备; 2.配套网络指保证信息系统相互通信和正常运行的网络组织,包括联网所需的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和局域网内连接网络设备的网线、传输、光纤线路等。 3.基础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主机之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公共软件; 4.应用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系统之上,直接提供服务或业务的专用软件; 5.机房环境指保证计算机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设施,包含机房建筑、电力供应、空气调节、灰尘过滤、静电防护、消防设施、网络布线、维护工具等子系统。

四、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 1.进行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保证系统各类运行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2.迅速而准确地定位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所承载的各类应用和业务正常; 3.进行系统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的完整、准确; 4.在保证系统运行质量的情况下,提高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5.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信息化办公室。 第二章运行维护组织架构 一、运行维护组织 1.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在统一的领导下,分级管理和维护的模式。作为信息化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原则上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应逐步集中。 2.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分两个层面: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在管理层面,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全处范围内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和考核。在操作层面,信息化办公室就是实体的维护部门(或维护人员)。信息化办公室直接对处信息化党政领导小组负责,并接受信息化党政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3.信息化办公室应对工程处信息化建设制定技术规范、作业计划、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方案、培训教材等,各部室应积极配合。 二、信息化办公室运行维护职责 1. 信息化办公室管理职责 (1)贯彻国家、行业及监管部门关于工程处信息系统技术、设备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信息系统的维护规程、维护管理办法和维护责任制度;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

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第六条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 第二章检查鉴定 第七条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必要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各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并建立检查档案。 第九条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由各使用单位组织或提请国管局共同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形成鉴定报告。必要时,可会同安检、质检、卫生、环保、消防等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三章项目确立 第十条根据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鉴定报告,确需进行大修或中修的,各使用单位应适时向国管局报送维修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鉴定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定稿)

内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程序,强化风险节点控制,确保采购行为公平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单位利益,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 1、物品。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书籍,印刷品,办公耗材,车辆,仪器设备维护,会议接待等所需物品。 2、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装修等所需材料。 二、采购原则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效益优先,质量第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原则上应实行集中采购。 三、采购程序 1、采购申请:集中采购物品根据实际需要按季进行采购,由使用部门每季度前10天填写采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汇总预算,预算5000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预算5000元以上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

批备案。零星采购物品根据各站室临时需要进行采购,由使用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分管领导签字,预算5000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预算5000元以上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备案。 2、采购形式:①公开招标,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符合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及工程按照政府采购中心公共交易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②自行采购,由办公室和使用站室人员按程序具体负责采购,同类单批超过5000元的需通过询价、磋商等形式确定供应商;供应商确定必须公开进行,由使用科室、办公室、财务室等部门人员(不少于3人)参加,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做好记录,签订的合同协议。同类单批不超过5000元的零星采购由使用部门会同办公室协商购买;相关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 3、货款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方式进行货款支付,对所购的设备和较大工程,一般扣5%--10%的质保金,严格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制度通过直接支付或授权转账方式进行货款支付。 四、使用管理 1、办公室负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办公耗材、书籍、印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德信诚培训网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s://www.wendangku.net/doc/1c3243791.html, 好好学习社区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切实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使信息系统更好地服务于生产运营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各分支机构和各部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信息系统的维护内容在生产操作层面又分为机房环境维护、计算机硬件平台维护、配套网络维护、基础软件维护、应用软件维护五部分: 1、计算机硬件平台指计算机主机硬件及存储设备; 2、配套网络指保证信息系统相互通信和正常运行的网络组织,包括联网所需的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和局域网内连接网络设备的网线、传输、光纤线路等。 3、基础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主机之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公共软件; 4、应用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系统之上,直接提供服务或业务的专用软件; 5、机房环境指保证计算机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设施,包含机房建筑、电力供应、空气调节、灰尘过滤、静电防护、消防设施、网络布线、维护工具等子系统。 第四条.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 1、进行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保证系统各类运行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2、迅速而准确地定位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所承载的各类应用和业务正常; 3、进行系统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的完整、准确; 4、在保证系统运行质量的情况下,提高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第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

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中心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1、为加强中心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提高行政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办公用房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2、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水电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3、办公用房的使用处室以及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环境和秩序,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4、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具体负责。 5、办公用房的下水道、供水管道、供电线网、卫生间等,其建设、管理和维修由省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6、中心办公用房的调配依照“中心机构编制人员、面积分配标准、集中办公使用”的原则,由省管局根据我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使用处室的办公用房面积。 7、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闲置办公用房调配使用应由使用处室向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报中心领导同意后实施,任何处室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8、各处室所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 (2)擅自开设门、窗; (3)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 (4)擅自改建和装修; (5)擅自外借、出租。 9、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节约使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随手关闭水龙头、照明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现管道漏水应及时告知管理局。节约空调用电,下班离开后应立即关闭空调。严禁使用高耗能电器。 10、办公用房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省管局负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确保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美化净化。 11、各处室要搞好室内卫生,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机关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护公用设施。 12、办公用房各使用处室要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围绕“防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91432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等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

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

系统运维管理制度定稿

系统运维管理制度(试行) (2018年8月版) 第一章总则 运维以技术为基础,通过技术保障产品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在软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运维组都需要适时参与并发挥不同得作用,因此运维组工作内容和方向非常多。 运维目标是在服务出现异常时尽可能快速恢复服务,从而保障服务的可用性;同时深入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推动并修复服务存在的问题,同时设计并开发相关的预案以确保服务出现故障是可以高效止损。 第一条为保障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良好运行,使运维技术人员工作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运维管理工作总体目标:立足根本促发展,开拓运维新局面。在办公系统运行推广时期,通过网络、桌面、系统等的运维,促进信息系统能够稳定可持续性的发展。 第三条运维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运维全体人员。 第二章编制方法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包括运维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法、管理标准/规范、管理模式、管理支撑工具、管理对象以及基于流程的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ITIL/ISO20000为基础,以信息化项目的运维为目标,以管理支撑工具为手段,以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方法,以全生命周期的PDCA循环为提升途径,体现了对运维服务全过程的体系化管理。 第三章运维部工作职责 第一条系统运维和技术支持 (1)根据公司业务的推进和发展目标,负责平台信息系统管理及数据交换策略的整体架构、对应用系统等技术开发方案的基础支撑,保障基础平台的稳定性和先进性。

(2)负责系统基础平台的使用培训和操作使用指南编写,对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沟通和解决; (3)会同项目实施,确认系统信息基础设备和软件数量、品牌规格、技术参数,确保项目有效推进实施。 (4)系统信息基础设备和软件操作规程、应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5)系统信息基础设备的软件安装、调试和验收,使用培训和维修保养。 (6)系统信息基础平台日常运行过程中信息安全和技术问题的协调解决,保障平台24小时安全稳定运行。 (7)负责平台系统管理及设备保密口令的设置、更新、保存。 (8)负责系统信息协同管理及协同数据交换策略研究新程序、新系统和软件改版升级工作。 第二条.平台信息和技术安全 (1)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信息技术安全的法律法规,与通信管理和网络安全监管部门联络,及时处理基础研发平台信息技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2)基础运营平台信息技术安全保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制定,落实信息技术安全保密责任制,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 (3)在服务器和计算机之间设置硬件防火墙,在服务器及工作站上均安装防病毒软件,进行硬件和技术双保护,确保基础研发平台不受病毒和黑客攻击。 (4)负责基础运营平台信息技术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制定和实施。 (5)建立多机备份基础平台信息服务系统机制,一旦主系统遇到故障或受到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运行,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替换主系统提供服务。 (6)建立基础平台系统集中式权限管理,按照岗位职责设定工作人员操作权限,针对不同应用系统、终端、操作人员,设置共享数据库信息的访问权限,并设置密码。不同的操作人员设定不同的用户名,且定期更换,严禁操作人员泄漏密码。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自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解读自测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5题,每题8分)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配置管理中规定,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是?A. 副省级城市建设项目 ?B. 高法和检察院建设项目 ?C. 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的4套班子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D. 事业单位职工配套用房建设项目 我的答案: B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不属于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管理规定的是?A. 不得超标使用 ?B. 不得擅自多处办公 ?C. 不得离退休后继续暂用 ?D. 不得上市交易 我的答案: 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3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监督问责规定,巡检考核的责任主体指?A.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B. 本级党政机关 ?C. 下级党政机关 ?D. 市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我的答案: A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处置利用管理办法中,关于闲置的办公用房,可以?A. 使用单位自行出租 ?B.

党政机关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 ?C. 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 ?D. 转换为便民场所,促进政府公益事业发展 我的答案: C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5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清理整改的工作要求不包括?A. 标准是上限,没有“达标”说法,必须“符合标准” ?B. 不存在“微超”,不光算经济账,更要算政治账 ?C. 整改方式:一般调换、合用,最后工程改造 ?D. 整改必须一次性到位,不得按上浮50%控制 我的答案: D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暂无 多选题(共5题,每题8分) 1 .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有 ?A. 持续纠正“四风”、狠抓作风建设的要求 ?B. 巩固清理整理成果、根治违规问题的需要 ?C. 为提升管理制度化、法制化、规划化提供支撑 ?D. 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 我的答案:ABC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暂无 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A. 机关 ?B. 参公事业单位 ?C. 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D.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系统运维管理制度

系统运维管理制度

运维管理制度 系统运维管理制度(试行) (2018年8月版) 第一章总则 运维以技术为基础,通过技术保障产品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在软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运维组都需要适时参与并发挥不同得作用,因此运维组工作内容和方向非常多。 运维目标是在服务出现异常时尽可能快速恢复服务,从而保障服务的可用性;同时深入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推动并修复服务存在的问题,同时设计并开发相关的预案以确保服务出现故障是可以高效止损。 第一条为保障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良好运行,使运维技术人员工作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运维管理工作总体目标:立足根本促发展,开拓运维新局面。在办公系统运行推广时期,通过网络、桌面、系统等的运维,促进信息系统能够稳定可持续性的发展。 第三条运维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运维全体人员。 第二章编制方法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包括运维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法、管理标准/规范、管理模式、管理支撑工具、管理对象以及基于流程的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ITIL/ISO20000为基础,以信息化项目的运维为目标,以管理支撑工具为手段,以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方法,以全生命周期的PDCA循环为提升途径,体现了对运维服务全过程的体系化管理。 第三章运维部工作职责 第一条系统运维和技术支持 (1)根据公司业务的推进和发展目标,负责平台信息系统管理及数据交换策略的整体架构、对应用系统等技术开发方案的基础支撑,保障基础平台的稳定性和先进性。 (2)负责系统基础平台的使用培训和操作使用指南编写,对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沟通和解决; (3)会同项目实施,确认系统信息基础设备和软件数量、品牌规格、技术参数,确保项目有效推进实施。 (4)系统信息基础设备和软件操作规程、应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5)系统信息基础设备的软件安装、调试和验收,使用培训和维修保养。 (6)系统信息基础平台日常运行过程中信息安全和技术问题的协调解决,保障平台24小时安全稳定运行。 (7)负责平台系统管理及设备保密口令的设置、更新、保存。 (8)负责系统信息协同管理及协同数据交换策略研究新程序、新系统和软件改版升级工作。

xxxx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xxxx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和《xxxx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办公用房分配原则:统筹调整,相对集中,以编定标,按职定基,定额配给,超标付费,不足补贴,倾斜教科。 第三条学校对各单位(部门)(建制机构以学校组织部提供的建制为准)办公用房的分配实行分类(教学单位为一类,科研院所为一类,机关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为一类)定额配给。 第四条学校办公用房实施两级管理。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的管理办法及办公用房的调配,并监督各单位(部门)执行管理规定情况。各单位(部门)在执行学校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制订相应的本单位(部门)用房管理办法,负责内部用房的调配和管理,并将本单位(部门)用房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各系(部)为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和研究室(不包括科研流动工作室)等用房。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面积指“使用面积”,不包括学校层面管理的会议室、档案室、收发室、文印室、主机房、仓库,以及门厅、公共大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工勤人员用房等公共面积。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值班室的面积不计入各单位(部门)的用房面积。经学校确认批准的机关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的档案室、资料室、试卷保密室、文印室、主机房、工作室等公用房不纳入各单位(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核算。经学校发文批准挂靠各单位(部门)的研究会、研究所、基地、中心等,其办公用房面积不纳入单位(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核算。计量单位为平方米(m2)。 第七条学校对各单位(部门)的办公用房,按照“以编定标,超标付费,不达标给予补贴”的办法进行管理。 各单位(部门)用房超出定额的部分,学校予以收回,确有特殊需要,必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留用,但需向学校缴纳超定额用房资源占用费。因房屋结构造成超标的,经批准不作超标计算。 各单位(部门)实际用房面积没有达到定额用房面积标准的,学校将逐步调整解决,未解决前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学校按定额将办公用房分配到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面积,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明确使用方案,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在使用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确保本单位(部门)办公用房达到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范文范例指导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杜绝违纪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 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第一条 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是规范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第三条 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第四条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第五条 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第六条 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

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学习资料整理 指导参考范文范例 ,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包括实物)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第七条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 没逐项核定,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从俭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的原则编报。工作目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准,逐项核定。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第八条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第九条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不得截留、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

系统运营和维护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 安全可靠运行,切实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使信息系统更好地服务于 生产运营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各分支机 构和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维护内容在生产操作层面又分为机房环境维 护、计算机硬件平台维护、配套网络维护、基础软件维护、应用软件维护 五部分: 1、计算机硬件平台指计算机主机硬件及存储设备; 2、配套网络指保证信息系统相互通信和正常运行的网络组织,包括联网所需的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和局域 网内连接网络设备的网线、传输、光纤线路等。 3、基础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主机之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公共软件; 4、应用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系统之上,直接提供服务或业务的专用软件; 5、机房环境指保证计算机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设施,包含机房建筑、电力供应、空气调节、灰尘过滤、静电防护、消 防设施、网络布线、维护工具等子系统。 第四条.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 1、进行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保证系统各类运行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2、迅速而准确地定位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所承载的各类应用和业务正常; 3、进行系统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的完整、准确; 4、在保证系统运行质量的情况下,提高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行政人事部。

第二章运行维护组织架构 第一节运行维护组织 第六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在统一的领导下,分级管理和维护的模式。作为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分支机构实施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原则上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应逐步集中。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分两个层面:管理层面和生产操作层面。 1、在管理层面,为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范围内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和考核。 2、在生产操作层面,信息系统维护部门是运行中心和分支机构设置的实体或虚拟的维护部门(或维护人员)。信息系统维护部门直接对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八条.分支机构信息系统维护部门(或维护人员)可根据维护工作需要,向申请抽调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临时组成虚拟团队,参加分支机构设备巡检,制定技术规范、作业计划、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方案、培训教材等,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节职责分工 第九条.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国家、行业及监管部门关于信息系统技术、设备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方 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信息系统的维护规程、维护管理办法和维护责任制度; 2.负责公司范围内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评定工作,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_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_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范文 1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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