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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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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布并实施以来,该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引起了众多关注的目光。对于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目前国内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 专家评估法

专家评估法是目前国内采用的主要方法,即由评标专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依照法律规定,评标专家应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评标委员会必须由 5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专家一般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评估法的优点是:

① 能紧密结合特定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评标,使评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 采用本领域的专家进行评标,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具备一定的科学性;

③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而且评标专家不能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原则;

④ 评标程序相对固定,可操作性强,容易推广使用。

但是,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①主要依靠评标专家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评标的主观性有余,客观性不足;②评标的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结合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同类型的工程甚至是同一工程,不同的专家可能会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特别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上,专家之间分歧很大。在主管部门受理的有关招投标的投诉中,有关是否低于成本的投诉占 50%以上。

2 财务指标法

财务指标法主要借鉴会计学、统计学等有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采用投标人财务指标作为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依据。具体的说,就是以经过有关机构审计确认的投标人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所反映的财务成本指标作为依据,来确定投标人的成本。其中,投标人财务报表中的销售利润率指标对于确定投标人的成本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销售利润率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是其实现的利润与工程结算收入的比值。由于利润是工程结算收入减去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用等)和营业税后的余额,营业税根据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取,理论上期间费用也属于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利润和工程结算收入一经确定,企业的成本水平也就随之确定。从招投标的角度来讲,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近似地等于标底价,利润近似地反映了投标人的降价和让利额度。因此,销售利润率实际上就是投标人可以承受的降价和让利水平,只要投标人的降价幅度高于销售利润率水平,就意味着该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竞争。

财务指标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公式:C≥C0,则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C <C0,则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其中,50≤C0≤70。

(2)投标报价评价值(C)的计算公式:

C=P×Q1+A×Q2

其中:C—投标报价的评价值;

P—计划成本水平得分,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降低成本措施的满意度评分; A—实际成本水平得分,即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与其上一年度报表(损益表)反映的销售利润率的相对偏差值;

Q1—计划成本水平得分的权重,0≤Q1<;

Q2—实际成本水平得分的权重,≤Q2≤1。

(3)计划成本水平得分(P)的计算公式:

P=(P1+P2+……Pn)/n

其中,P1,P2,……,Pn—各评标专家对投标人降低成本措施的满意度评分;n—评标专家人数。

(4)评标专家对投标人降低成本措施的满意度评分计算公式:

Pi=〔认为合理的降低成本额/(标底价-投标报价)〕×100

(5)实际成本水平 A 的计算公式:

A=〔1-(X-L)/L〕×100

其中:X—投标报价与标底价(依据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信息编制)相比的下浮率;

X=〔(标底价-投标报价)/标底价〕×100%;L—投标人上一年度损益表反映的企业销售利润率;

L=(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为便于计算,一般取 L>0。

财务指标法适用于采用低价中标原则进行评标的工程项目,公式中的 C0、

Q1、Q2由招标人根据取值范围,并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规定。财务指标法实质上是专家评估法的一种延伸,在专家评估的定性方法中加入了投标人财务指标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因此,这种方法具有专家评估法的上述四个优点,而且,该方法比专家评估法更具客观性,能结合投标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标,针对性更强,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以结合。

但是,财务指标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该方法是建立在工程结算收入近似地等于标底价的基础上的,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降价因素,标底价与工程结算收入有一定差距,这就会导致计算出的销售利润率并不能完全代表投标人可以承受的降价和让利水平。其次,该方法采用投标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来进行判断,但投标人上一年度的成本并不能完全代表今年的成本水平,因为投标人可以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来降低其成本水平。最后,该方法中的 P 值(计划成本水平得分)还是由评标专家来决定,因此仍会带有部分主观性。

3 概率统计诊断模型法

现行各类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一般都把成本看作是某一确定值,而实际上由于构成成本的各指标具有不确定性,成本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成本中的人工费取决于人工预算单价和人工消耗量,而人工预算单价和人工消耗量都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人工费具有不确定性,其他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如此。构成成本各指标的不确定性表现为一种随机性,每一个指标即为一个随量,而人工预算单价和人工消耗量都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人工费具有不确定性,其他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如此。构成成本各指标的不确定性表现为一种随机性,每一个指标即为一个随机事件,具有一定的概率分布。而成本就是一个 n 维随机向量,也具有一定的概率分布。因此,应该建立概率统计诊断模型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采用概率统计诊断模型法时,首先要建立概率统计诊断模型。建模的基本步骤如下:

(1)建立合理、规范的指标体系。影响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指标包括:人工消耗量、各种材料消耗量、各机械台班(时)消耗量、人工预算单价、各种材料预算价格、各机械台班(时)预算价格、管理费率等。

(2)建立各种指标的历史数据库,构建合理的数据库结构,记录并保存以前工程招投标的相关资料,作为以后类似工程评标时抽取样本的数据库。

(3)对每个指标,在相应的历史数据库中抽取样本,随机抽样应不小于 50 次(n≥50),而且应在近期数据库中取样,对于时间过久的数据,应综合考虑到物价水平、科技水平等,进行折算。设 X代表某个指标,对统计量 X 的样本作直方图,所作出的直方图的外廓曲线接近于正态分布的概率密度曲线(如图1 所示)。然后利用 ÷2 检验法或频度峰度检验法加以检验,确定各指标的概率分布函数。

(4)由各指标的概率分布函数,确定工程总造价(T)的概率分布函数(FT)。其中,假设 t0 为社会平均先进水平或社会平均水平时的报价,则 FT (t0)=或。其次,要针对综合评分法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分别建立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诊断标准。

对于综合评分法,该模型只能提供投标报价的赋分诊断标准,对于资信、技术等方面仍然采用评判等级评定法加以赋分。设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 t* ,由工程总造价的概率分布函数可得到 FT(t*) 。根据t* 、 FT(t*) 、社会平均先进水平或社会平均水平时的报价 t0以及 FT(t0)=25%或 50%,对投标人报价进行赋分。投标人的报价越靠近最优报价 t0,其得分越高,即报价的概率越接近25%或 50%,得分越高,反之,则得分越低。具体赋分可采用直线赋分模型、折线赋分模型或梯形赋分模型。

对于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根据数理统计理论,在正常情况下,小概率(小于1%的概率为小概率)事件不应该发生,故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概率 FT(t*) 出现小概率事件时,即 FT(t*) <1%时,即认定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报价,此时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报价做出合理解释。若投标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就认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可拒绝该标。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根本目的是防止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人采用低价竞标策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中标,如果投标人的报价过低,中标的机会就很小,就会使报价过低的投标人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概率统计诊断模型根据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概率大小加以赋分,报价过低,报价部分的得分就很低,中标的可能性就越小。由此可见,该诊断模型充分体现了这一根本目的,这是该模型的最显着优点。

此外,可将概率统计诊断模型应用计算机软件来进行实际运算,这样一来,其实用性可大大提高。同时,该模型可靠性强,依据投标人的报价的概率分布情况即可进行打分,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各种主观因素对评标的影响,更加体现出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但此种诊断模型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在建模过程中,只有具备足够的样本之后,才能更加真实地拟合总体的分布,从而确定各指标和工程造价的概率分布函数,因此,需要建立样本历史

数据库,而建立历史数据库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涉及到数据的积累、数据库结构的构建、实际的可操作程度、物价的指数换算等。

(2)对于综合评分法中投标报价的赋分标准的拟定缺少有力的实践支持,还须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根据反馈信息进行科学的调整。

本文来自: 造价新家园论坛详细出处参考:

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

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进步与发展,建筑行业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随 着工程清单计价模式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导致工程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现象日益严重。在工程招投标竞争中,工程报价低于成本价,就会导致投资方经 济利益亏损,而工程报价过高,不利于企业进行竞标,会导致企业竞标失败。本 文主要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进行探讨,针对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工程投标:低于成本价:问题探讨 引言: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工程投标的竞争也是日 趋白热化。而在工程投标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竞标成功,就会采取低投标报价 方式,也就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这种低投标方式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条例的,竞标单位使用低投标方式进行竞争,也会影响其经济效益,使得经济利益得不到 应有的回收。 目前,我国对于工程投标评标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最低价中标法。第二,综合评标法。最低价中标法,就是根据招标单位给出的竞标价格,投标单位利用 最低的价格争取到工程项目。最低价中标法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投资方的建设资 金投入,在竞标过程中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但是,最低价中标法还是存在问题的,那就是投标人在进行报价的过程中,所报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对此缺乏合 理的判断,最终导致最低价中标法在使用过程中违背最初的初衷。竞标企业为了 达标中标的目的,与投标人暗中结合,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时对报价压低,竞标人 在中标后随意更改工程设计,这就会导致工程质量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一定 要加强对工程投标报价与工程成本情况的管理,规避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价 的现象。 1.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法律依据

有标底评标与无标底评标优缺点与类型分析

有标底评标与无标底评标优缺点与类型分析 有标底评标 有标底评标的评标定标方法通常分为: 1. 单一标底评标法 单一标底评标法是在评标中以业主标底作为衡量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标准。 这种方法的优点:操作方便,简单明了。 但是它对于标底的要求较高: 第一,要求标底做的正确,不能有稍大的遗漏和失误; 第二,要结合目前的市场经济实际情况,下浮一个适当的幅度,达到一个合理低标价的水平; 第三,在编制标底时,保密性要求很高,但是因为在市场供求失衡的情况下,一些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或因碍于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施工队伍中标,所以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保密性差。因此标底编制人员的压力很大,标底编制人员一般不愿承接这种标底的编制,故目前这种方法已较少采用。 2. 复合标底评标法 复合标底评标法是指在确定评标标底时,将业主标底和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按一定的比例权重相复合,组成一个复合标底,并以此作为衡量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标准的方法。 如在一次招投标中共有六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则在评标时,将业主标底乘上一个权重X,六家投标单位的报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上一个权重Y,其中X+Y=1,X、Y的具体数值必须在开评前由投标领导小组临时决定,这样得出一个评标标底的方法就叫复合标底法。

用这种方法得出的评标标底,其最大优点就是减轻了标底编制人员的 压力,而且还相应地淡化了业主标底,只要标底编制中没有很大的遗 漏和失误,就不会因此造成投标失败,也同时使人为泄露标底的情况 得到控制,因为即使有个别投标单位千方百计地设法探知到了标底, 也无法同时能探知到其余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毕竟招标投标是一种 市场经济行为,同行之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所以复合标底能较好 地保证评标标底的保密性。 然而因为是复合标底,在其操作中,为了保证评标在同一口径上进行 评价,因此在计算复合标底中,不但要计算各单位的平均值,同时还 要计算其它各种在评价报价中应该统一考虑的因素,因此计算工作量 较大,比单一标底法麻烦得多;其次由于在复合时要取投标单位的算 术平均值,一旦在投标中有一家或二家投标单位报价不准,投了一个 高价,这样就可能把整个评标标底抬到一个较高的水平,或因为标底 编制人员在标底编制中不甚负责,标底编得较高,最终可能会造成高 报价者中标,反而使投了合理低标价的投标单位不能中标,给业主造 成了经济损失,因要支付较高的工程费用,使招标的最终目的即合理 地降低工程造价没有达到。 不过虽然复合标底法存在着种种的不足之处,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优点,因此目前还是较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无标底评标法 无标底评标法即在业主招标过程中不设标底或者即使设标底也不作为 评标标准,业主只需提出一个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即可的一种招标方式。 无标底招标的评标定标通常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1.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及其最低成本价的判定

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及其最低成本价的判定 下面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关于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及其最低成本价的判定,以供参考。 0引言 作为建筑市场最为核心的工作,是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以较低的价格选择一家信誉好、技术力量强、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承包商,招投标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合同签订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对评标、中标方法作了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如何确定成本价(或者说合理低标价)成为招投标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什么是成本价呢,目前各地有较多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经评审的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较的最低成本价;另一种认为是由企业自身决定的各企业个别成本价。认为后一种才是真正的成本价,成本价可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工程施工难易程度(包括具体的施工方法、技术)、企业本身的运作成本来确定。只有后者才能充分体现建筑市场的价格竞争。 1建筑工程报价与定额 根据有关的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及其相关文件规定、设备材料价格主要依据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所编制的标底,应作为评

标的上限,即所有的投标报价均不能高于标底。标底只作为招标人的控制价,在评标中作为参考,也就是说,长期以来作为法定依据的预算定额仅作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建筑市场真正意义上的价格竞争。由于定额编制是根据一般的施工方法综合出来的,它不分工程规模的大小、工程的难易程度、施工技术的不同、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反映的是社会平均先进水平,它将施工中一般可能出现的情况综合在定额之内,作为一个“统一价”。其实在实际操作中,定额中的有些做法可能不发生或有所改变,为了提高劳动效率,往往用新技术或更经济的施工方法取代,这样实际所花的成本比定额所含的要来得低。如挖土方工程,定额内含有放坡这部分费用,而在施工时通常根据挖土深度、土质及地下水高低情况可不放坡;又如人工挖土方还是机械挖土方,两者价格相差甚远,因此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案会产生不同的成本价格。 2建筑工程报价投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为了充分体现价格竞争,必须实行量价分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所谓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项目和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价中。各施工企业可针对不同工程的地理位置,施工难易程度、自身的能力、当地有关文件规定可报不同的价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后,评标有了共同的基础,最低标价的合理性更易

招投标中合理低价的界定原则与方法

招投标中合理低价的界定原则与方法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并且不低于成本价。”这一实质性内容,简单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中的“合理低价”。根据当前工程造价的构成分析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现行招投标机制下界定合理低价的基本原则与方法,以此保证建筑业市场合理高效地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市场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改变现行招标投标过程中一些无序竞争,大幅度压低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现象。《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竟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价格的形成与确定的方法,而且为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依据的改革指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并且不低于成本价。” 1 合理低价的内涵 1.1 合理低价与成本价 “合理低价”是指在招投标的活动中,施工企业采用管理上的优势,在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保质保量保工期的前提下,从降低成本入手,在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前提下,以合理的利润参与竞争,以达到中标为目的的投标报价。“成本价”是指施工企业在保本施工情况下的报价,不是指工程成本,而是指企业成本,是在工程成本的基础上,加上施工企业间接费用的最低支出,最低利润收入和不可缺少

的纳税额而形成的报价。我们造价管理部门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确定成本价或投标下浮幅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实际投入量和需要量,即直接成本; 2)虽不直接投入,但为了工程必须发生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等间接费用; 3)根据承包商的实力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定的利润率; 4)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由此可见,成本价与合理低价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若没有测出成本价,则合理低价就不成合理。合理低价是企业在招投标中的策略,也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真正愿意接受的工程造价。 1.2 确定合理低价的参考要素 评审投标报价时,一般遵循两个基本原则:投标报价较低;不低于其个别成本或其报价 是合理的。招标人在制定评价的合理标准时,应当了解影响合理标准的因素以及参考要素,然后才能制定合适的评价标准,以下四个方面应是制定合理标准的参考对象: 1)企业消耗量定额 由于建筑产品是成千上万种不同规格的建筑材料通过人工、机械进行有序组合加工而成的产品,其形成的过程也是消耗各种资源的过程,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各种资源的消耗量影响着建筑产品的价值。由于承包商的素质、施工技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布并实施以来,该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引起了众多关注的目光。对于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目前国内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 专家评估法 专家评估法是目前国内采用的主要方法,即由评标专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依照法律规定,评标专家应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评标委员会必须由5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专家一般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评估法的优点是: ①能紧密结合特定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评标,使评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采用本领域的专家进行评标,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具备一定的科学性; ③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而且评标专家不能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性原则; ④评标程序相对固定,可操作性强,容易推广使用。 但是,这种方法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①主要依靠评标专家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评标的主观性有余,客观性不足;②评标的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结合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同类型的工程甚至是同一工程,不同的专家可能会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特别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上,专家之间分歧很大。在主管部门受理的有关招投标的投诉中,有关是否低于成本的投诉占50%以上。 2 财务指标法 财务指标法主要借鉴会计学、统计学等有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采用投标人财务指标作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裁判标准(试行)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成本评审与风险评估 的裁判标准(试行) 为规范招投标市场活动,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2]5号)的规定,制定本裁判标准。本裁判标准与评标办法配套使用,作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判投标报价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成本进行评审与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并按以下裁判标准裁定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有重大偏差、或者可信度低和存在较大风险。 投标报价的成本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前三名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报价中的算术性错误、漏项、不平衡报价三项内容进行评审,裁定其是否低于成本。高于等于风险评估点的投标报价,经详细评审裁定为不低于成本的,不进行风

险评估。 投标报价的风险评估是指评标委员会在前款详细评审的基础上,对低于风险评估点的投标报价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评估。既对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企业管理费三项内容进行深入评估后,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提出质疑,评审其投标报价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或者企业个别成本或者风险过高进行裁定。 一、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3.3条款第3条的规定,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可采用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也可以采用本单位的企业定额。投标单位不论采用那种计价定额进行投标报价,其采用的计价定额是反映该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总体体现,因此定额含量均不得调整。 (二)投标人应用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应当遵守的规定 1、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降低成本、提高工效,以及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的依据应当在企业定额中反映,投标人采用本单位企业定额编制投标报价的,企业定额必须先报省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备查,评标时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查阅和对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分析及方法研究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分析及方法研究 通过分析投标价与成本价的关系,从多角度阐述产生投标报价低成本价的具体原因,并结合建设市场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标签:投标报价;成本价;原因;对策 引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1条第2项和第33条中对投标报价与成本价的关系分别作出了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虽然低于成本价投标为法律所禁止,但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难以界定,内部因素加上外部市场环境因素,导致了目前中标价过低造成的一系列工程质量下降和事故频发等乱象。本文从多角度查找原因,并且提出具体的针对措施。 一、投标报价与成本价的关系 (一)成本价的分类 成本价是指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生产阶段花费在商品上的全部费用。对于工程商品而言,成本价就是指花费在建筑工程上的全部费用。成本价分为社会平均成本价和企业个别成本价。 社会平均成本,又叫“标准定额”。它是根据一般建筑企业在某个地区完成某一分部分项工程所耗费的平均成本来计算的,一般体现为套用定额。此种工程成本价是社会平均成本价,在实行清单计价改革之前,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定额计价的模式。 企业个别成本,又叫“企业定额”。它是根据特定建筑企业在某个地区完成某一分部分项工程所耗费的个别成本来计算的,一般体现为运用企业定额进行报价。此种工程成本价是企业成本价,它有可能高于平均成本价,也有可能低于平均成本价。其关键在于企业自身的技术、经济、管理、资质等情况。《招标投标法》中的“成本价”应指“企业个别成本价”。 (二)投标报价与成本价的关系 1.企业确定成本价的方式 笔者调研部分施工企业,发现其在进行投标报价之前一般计算出工程成本再适当考虑企业期望利润率和部分风险费用,再确定企业最终的投标报价。因此工程成本是企业确定投标报价的基础,在成本测算过程中,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的

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防范

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防范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投标竞争在形式上表现为投标竞价。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高报价并不总是意味着高利润,过高的报价往往会导致企业不能中标,从而根本谈不上实现预期利润的问题,但是低于成本报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第2项规定中标条件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 因此,建设工程的投标报价,高了,表面上可以争取更多的利涧,但中标机会减少;低了,利润空间受到了压缩,但中标机会增加。当报价低于企业成本时,按法律规定,不得中标,即使侥幸中标,接下来也是亏本经营。这是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并加以研究。本文就当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如何防范谈点粗浅的看法。 在我国,当前是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呢? 一般来说,必须针对工程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并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即个别成本)分别加以确定。但在实际上,我们很难知道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是多少,在评标过程中这一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最终的判定结论也应由评标委员会作出。 不少企业认为,既然现在工程招标都设有标底,那么,以标底为基数规定一个下浮幅度,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在该下浮幅度内就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而超出这一幅度范围就认为其低于企业成本,不能中标。其实,这种做法至少有两点讲不通,一是仍然没有考虑企业成本间的差异,还是将价格与整个投标方案割裂开来,这与依据定额编制预算计价的方法本质上没有区别;二是一旦制定了这一幅度范围,就会导致投标企业顺理成章地往这一幅度上靠,因为只有在这一幅度范围以内,且接近下限才最有可能中标。根据煤业集团目前招投标评标办法,一般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在报价这个问题上,考虑更多的是它的中标机会和概率,至于企业自身的利润问题倒在其次了。所以在实践中不宜设定这样的控制幅度,标底只能作为定性的参考,不宜作为定量判定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首先依据标底对投标报价作出初步的定性判断,之后可以从另外的角度进行分析评判:一是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对比分析。在成熟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同企业之间的报价不应该相差悬殊。如果最低报价与其他几个较低的报价比较接近,或者虽然相差较大,但仍在可以接受的幅度范围之内,则该最低报价就有可能是合理的;相反,如果最低报价比次低报价低很多,则应对其进行更进一步的技术分析。二是结合企业的综合实力,包括机械设备、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与投标方案进行评价,重点分析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如材料采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科学的施工方案,以及合理的工期安排和劳动力的调配计划等方面,只要这些措施科学、合理、可靠、得力,能够基本上实现降低成本的要求,即可以认为该报价是能够接受的。

常用的评标方法

常用的评标方法有 1单项评议法 2综合评标法 3合理单价评标法 常用的评标方法介绍 1单项评议法 单项评议法,又称单因素评议法、低标价法,是一种只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议从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方法,主要适用于小型工程。 单项评议法的主要特点是仅对价格因素进行评议,不考虑其他因素,报价低的投标人中标。当然,这里未考虑的其他因素,实际上在资格审查时已获通过,只不过不作为评标定标时的考虑因素,因而也不是投标人竞争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采用单项评议法评标定标,决定成败的唯一因素是标价的高低。但不能简单的认为,标价越低越能中标。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对投标书进行分析、比较,经初审后,筛选出低标价,通过进一步的澄清和答辩,经终审证明该低标价确实是切实可行、措施得当的合理低标价的,则确定该合理低标价中标。合理低标价不一定是最低投标价。所以,单项评议法可以是最低投标价中标,但并不保证最低投标价必然中标。 采用单项评议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议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三类具有代表性的模式:(1)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相比较的评议方法 这种方法是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直接与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价相比较,以标底价为基础来判断投标报价的优劣,经评标被确认为合理低标价的投标报价即能中标。(2)将各投标报价相互进行比较的评议方法 从纯粹择优的角度看,可以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做任何限制、不附加任何条件,只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互进行比较,而不与标底相比,经评标确认投标报价属最低价或次低价的(即为合理低标价的),即可中标。 这种对投标报价的评议方法,优点是给了投标人充分自主报价的自由,标底的保密性不成问题,评标工作也比较简单。不足之处是,招标人无需编制标底,或虽有标底但形同虚设,不起什么作用,因而导致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预期和认同心中无数,事实上处于一种盲目状态,很难说清楚是否科学、合理。而投标人为了中标常常会进行竟相压价的恶性竞争,也极易形成串通投标。 (3)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结合投标人报价因素进行比较的评议方法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要借助于一个可以作为评标定标参照物的价格。这个在评标定标中作为参照物的价格,是指投标报价最接近于该价时便能中标的价格,我们称之为“最佳评标价”。2综合评标法 综合评议法,是对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项目经理的资历和业绩、质量、工期、信誉和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从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方法。它是适用最广泛的评标定标方法,各地通常都采用这种方法。 综合评议法按具体分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性综合评议法和定量综合评议法。 (1)定性综合评议法(评议法) 定性综合评议法,又称评议法。通常的做法是,由评标组织对工程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材料消耗、安全保障措施、业绩、信誉等评审指标,分项进行定性比较分析,综合考虑,经评议后,选出其中被大多数评标组织成员认为各项条件都比较优良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可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性评议法的特点是不量化各项

常用投标报价8大技巧

常用投标报价8大技巧 随着工程量清单的逐步深入应用,招标人应用得越来越熟练,也积累了一些招投标过程的策略和技巧,通过实践证明这些策略和技巧有助于招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通过竞争追求合理价格。 【一】评标办法 招标评标方法一般分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大类,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大,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施工招标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由于目前没有科学合理的方法评判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又缺乏完善的信誉体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地区和项目比较少。但对于有独立招标资格的大甲方,经评审的投标价法应用较多,事实也证明这种方法对于一般的招标项目确实能降低其工程造价。 【二】拦标价 为了防止围标、串标并借此抬高标价等现象,很多招标人会设置拦标价进行控制。一般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形成〝拦标价〞的规那么,如以招标人设立的标底价上浮3%以上作为〝拦标价〞,标底依法在开标时公布。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超过了拦标价被招标人拒绝或者由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报价。这种方式不仅适用于综合评估法,也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减少不平衡报价的影响 投标人通常采用不平衡报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增大前期项目的报价,如土方、基础工程等;二是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投标总价的前提下,预测工程量可能发生变化、变更的项目,调整其单价偏高或偏低,形成可能导致结算价格巨增的基础;如果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存在不平衡报价可能会对招标人利益产生较大的损害,如增大招标人的前期财务负担或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后调整费用的不正常。 在处理不平衡报价带来的影响时,一些地区采用扣分的方式降低滥用不平衡报价投标人的中标几率,例如对清单项的单价是否合理进行扣分,也有些招标人采取了以下方式: 1、设置清单项的最高限价:为了防止投标人对一些清单项报价过高,某市采取了设置清单项最高限价的方法,在开标前公布所有或部分清单项的最高限价,对于公布了最高限价的清单项,投标人的报价如果超过最高限价那么直接废标; 2、设置时间价值:在评标时,把工程按照施工时间顺序分解为几个大的分部,如土石方工程、主体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等,各个分部投标报价乘以时间价值系数后重新汇总得出评标总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第3.2.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C1.评审程序 C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C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说明:(1)设有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时以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2)既不设招标控制价又不设标底的,可以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设立下浮限度。具体限度视工程所在地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在本附件中规定。但此处的下限仅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不得直接认定否决投标。) C1.2 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汇总对投标报价的疑问,启动“澄清、说明

或补正”程序,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并附上质疑问卷,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C1.3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结果,计算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合理化修正后所产生的最终差额,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2.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招标文件; (2)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 (3)施工组织设计; (4)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定额; (8)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9)投标人所附其他证明资料; (10)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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