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基金可行性分析报告

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基金可行性分析报告

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基金可行性分析报告
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基金可行性分析报告

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基金可行性分析报告

2010-03-08 16:59:37 | 来源: 私募排排网

2010年2月1日,国内首只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正式推出,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采用全新运作模式的产品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机构)和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组成。

在这种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而除了在法律框架上的特殊性和不存在信托管理人以外,这种新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架构与信托阳光私募并无二致。

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中,有限合伙制早已是对冲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那么国内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是否可以逐步做大做强,进而成为中国私募市场的新生力量呢?有限合伙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这一新生儿,在中国资产市场这块新土壤上是否会水土不服?本文在法律框架和基金运作等方面,探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扎根中国资本市场的可能。

1.有限合伙制的竞争优势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机构)和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以无限连带责任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责利划分清晰、简单。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管理人对资金及项目有相对有效的独立决策权利,普通合伙人在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具备最高决策权,而有限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

这种决策机制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价值,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使得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

以合伙合同来约束基金管理类者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有限合伙合同来约束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经理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与公司制私募基金不同,由于有限合伙基本上是以双方合意的形式来构建有限合伙的治理结构,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因此,有限合伙合同条款的设计周密、详尽,可以进一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约束基金管理者的行为。

2.有限合伙制的发展瓶颈

配套法律环境期待完善

虽然《合伙企业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使得有限合伙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有法可依,但是在整个基金发起、运转、结束或者清算的生命周期中,仍有诸多细节还存在法律上的盲点。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无《个人破产法》和《无限责任法》,信用体系也不完善。同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完全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行使诉讼权和被诉讼权。国内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期待完善、配套的法律环境和相关措施,只有这样,这一新兴运作模式才能与传统模式竞争,被市场选择、复制和完善。

监管制度缺失

由于国内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无明文禁止皆可行”的执法现实。而当前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尚无明晰的监管措施。

预计相关监管部门在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配套监管措施后,合伙制私募基金的阳光化前景会更为光明。

3.有限合伙制基金与信托产品有何不同

2009年12月21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后,明确了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这一全新组织结构的基金,与信托型基金在运作上有何不同呢?

在税收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势被认为是有限合伙制优于公司制的根本原因,但是在证券投资领域,

有限合伙型与信托型基金的税负基本相当。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当企业盈利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根据各自情况缴纳所得税。若有限合伙人是企业法人,其证券投资收益在自身企业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有限合伙人是个人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其证券投资收益只需申报税务机关,不需缴纳所得税。

由于目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多为企业法人,因此普通合伙人经营私募基金和投资所得收益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信托产品本身并不是合格的纳税主体,证券投资收益需根据投资人的各自的法律主体地位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即,企业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不纳税。

表1: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所得税表

另外,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信托产品虽然本身不需缴税,但是作为企业的基金管理者仍需缴纳营业税。如此看来,两种模式下的营业税负担相当。

在管理成本方面,与信托型基金的多重管理关系不同,在有限合伙制中,只存在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

人的有限合伙人只负责出资,他们把企业的经营权全权委托普通合伙人行使。

由于这一过程绕过了对信托产品平台的依托,投资者不需要再向信托公司缴纳信托保管费和初始管理费,进而降低了整个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在投资收益相等的情况下,投资者获得了更大的实际收益。

同时,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机构设置简单,权责分明,普通合伙人在做出决策时是相对独

立的,不需要受到其他部门的掣肘,这将极大地提高企业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在销售发行方面,信托型阳光私募基金可以利用信托公司这一宣传平台,有利于快速实现基金规模的扩张;而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则更强调自主销售能力。

目前信托渠道已经成熟,信托型基金的销售效率相对较高。但是随着私募基金第三方的发展,借助于第三方更加专业的推介团队,合伙制的销售渠道将越来越宽。

从基金管理人资金投入上看,合伙制私募基金初期发行的产品更类似于信托结构化产品,为了快速募集资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要先投入资金保证,而信托平台可以直接发行开放式基金。

在信息披露方面,由于信托平台的存在,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资产的管理是相对独立的。基金经理对信托公司发出买卖指令,具体操作由信托公司委托券商而完成;账户资产的收益核算也由信托公司完成。这样的机制使得基金的信息披露透明可信,避免了基金经理操纵收益数据或隐瞒投资亏损。

比较而言,合伙制基金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买进和卖出指令均由基金经理直接传达给交易经纪公司,信息监督存在盲区,存在所披露收益指标不实的可能性。

更有甚者,如果合伙制的基金经理擅自转移资金,短期内投资人无法察觉,将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因此,如何加强对基金经理的道德约束,成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又一挑战。

结论:

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较低管理成本和更有效的激励和合同约束机制等优势,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收益,但在市场监管、道德约束和销售上存在较大不足。在当年的市场条件下,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作为阳光私募基金的重要补充活跃于国内资本市场,但是尚不具有取代阳光私募基金的压倒性优势。

操作性建议:1.赋予托管行更大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2.鼓励第三方积极介入到私募基金创建、发行、管理和分析评价等环节中,提高市场效率,维护市场秩序;

3.大力完善配套法规的建设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 德和行为规。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

2020年基金行业市场分析报告

2020年基金行业市场 分析报告 2020年11月

1. 背景分析 基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大幅改变其风险水平。根据1980-2009 年期间2979 只股票型基金的季度持仓情况,平均来看,业绩前10%的基金和后10%的基金年化波动率的改变幅度在6%以上,这一变化幅度占到这些基金年化波动率的三分之一。作者探讨了风险转移所带来的影响,以此来衡量基金投资者所承担的成本。 基金可能会因为代理人的原因而改变风险水平,有相关文献表明,投资者倾向于投资那些绩优的基金,但对那些收益不好的基金却并没有表现出与之等同的排斥,这种关系会促使基金策略性地去转移风险,以此来吸纳更多资金。此外,基金经理也会有意去改变风险水平来达到操纵基金业绩的目的。这些结论都表明,风险转移对投资者是不利的。 然而,风险转移对投资者也会有一定好处,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如果所有基金收取的费用没有明显差异,并且基金的收益水平也较为类似,那么风险转移只会影响基金之间的竞争,不影响投资者资金的配置和基金的选择;另外,更多的风险转移也可能意味着基金经理的能力更为优秀,这是因为风险转移是和基金的主动投资策略有关的。当基金经理根据他们的选股经验进行调仓时,风险水平也会随之改变,但这并非是基金经理刻意去做的。如果风险转移水平更高的基金比其他基金表现更好,那么风险转移对投资者就是有益的。因此,研究风险转移对投资者的影响是非常有意义的。 为了度量基金的风险转移水平,本文根据基金持仓定义了风险转移度,由基金最新一期披露持仓收益波动率与基金实际收益波动率的差值表示,两个估计量根据最新披露的基金持仓在过去36 个月收益率的标准差和过去36 个月基金实际收益率的标准差计算得到,如果最新披露的持仓比基金实际的持仓风险水平更高,则基金的风险转移度为正。 作者根据最新一期的风险转移度将基金进行分组,并比较了各组基金的收益表现,结果表明,那些持续改变风险水平的基金要比那些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金的收益情况要更为糟糕,利用Carhart 模型,作者计算出位于风险转移水平前10%的基金每个月具有-0.29%的异常收益,而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金每月只有-0.05%的异常收益。 作者接下来研究了风险转移给基金带来负面影响的来源,即基金改变其风险水平的几种方式:股票和现金权重的改变、低系统性风险股票和高系统性风险股票权重的改变(低beta 股票和高beta 股票)、非系统性风险的改变以及偏离基准收益(资金集中于某几只股票或某几个行业)。结果表明,风险转移的影响主要是由非系统性风险的增加和跟踪误差波动的增加带来的,现金持有量的减少和系统性风险的增加的影响则较小。 作者又探讨了改变基金风险水平背后的动因,结果表明,那些过去收益水平较差、属于小基金系的基金以及高费率基金在增加风险水平的时候收益表现下滑得更为明显,说明代理人可能和风险转移基金较差的收益有关。 风险转移带来负面影响的一个原因是额外的交易费用,作者用换手率、相对交易规模和资金流量作为交易费用的代理变量,对基金进行分组来研究风险转移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影响。虽然风险转移基金往往具有更高的换手率,且更多投资于流动性较差的股票,但各组基金的收益率并没有显著差异。说明即使在控制了交易成本的影响之后,风险转移仍和基金收益表现较差有关。 最后,作者研究了风险转移水平和基金主动性之间的联系。结果显示,对于主

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详细流程

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详细流程 第一步工作: 1、开始准备注册XX股权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 首先,准备发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选择独立或者联合朋友共同成为基金的发起人(人数不限,法人、自然人均可,但至少有一名自然人)。 然后,发起人在一起选定几个理想的名称作为该基金未来注册成立后的名称,然后选定谁来担任该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基金的投资方向以及该基金首期募集的资金数量(发起人需要准备募集资金总额1%的自有资金)。 最后,确认该基金成立后的工作地点(已能够获得地方政府支撑为宜)。 2、上述资料准备完成后,发起人开始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落实成员及分工。 3、确定基金募集的对象和投资者群体,即基金将要引入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范围。 4、制作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次联系的邮件、传真内容,或电话联系的内容;基金的管理团队介绍和基金的投资方向;拟定基金名称并制作募集说明书;准备合伙协议。 5、与基金投资群体的的联系和接触,探寻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并对感兴趣者,传送基金募集说明书。 6、开募集说明会,确认参会者的初步认股意向,并加以统计。

7、与有意向的投资者进一步沟通,签署认缴出资确认书,并判断是否达到设立标准(认缴资金额达到预定募集数量的70%以上)。 8、如果达到设立标准,基金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开始向指定地区的工商局进行注册预核名。在预核名时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归档,最终该基金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表述为:XX投资管理中心或XX 投资公司(有限合伙)。 9、预核名的同时,如果基金合伙人愿意,可以开始策划与当地政府主管金融的部门进行接触,从而争取当地政府对该基金的设立给予支持(无偿给予基金总额的10%-20%的配套资金)。 第二步工作: 1、预核名通过后,举行第一次基金股东会,确认基金设立和发展的各种必要法律文件。发起设立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章程、人员并确认外聘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准备该基金在工商注册的所有必要资料(包括:认缴出资确认书、合伙协议、企业设立登记书、委托函、办公地点证明、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照片等); 3、资料准备完成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向工商部门提交所有注册资料并完成注册;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接触,向政府提交基金的设立计划和希望政府给予的支持计划。该基金如果能够得到政府的支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其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分为两大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实际上的投资者,在美国等以有限合伙制为主流的国家,投资者一般包括公共养老基金、公司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投资银行、银行持股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通常占创业资本的99%,构成创业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普通合伙人一般由股权投资专家充当,他们的投资占创业资本的1%。在有限合伙投资机构中,普通合伙人负责筹资、投资项目筛选评估、投资后参与管理以及创业资本退出的操作运营,他们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在投资后,无须亲自参加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成本 (1)设立成本 在法律上承认有限合伙制的国家,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故采用有限合伙制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其设立较为简便。例如,美国1985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中规定,建立有限合伙只需要向州的相关机构递交相关文件,得证书即可。而该法修订版中要求提交的文件则更少,且有限合伙制的运作一般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灵活性也很强。 (2)税收成本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非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适用于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定,按照国际上一般的税收管理制度,在税收上享受流过税的待遇,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其税务成本明显低于公司制。

(3)日常管理费用 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种自由契约关系,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可以通过合同确定普通合伙人从基金中抽取的规定比例(一般占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至三),以事先固定成本,等于是管理费用包干制,从而管理费用是可以控制的。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约束机制 (1)出资与债务分担方面的约束 采用有限合伙制的,有限合伙人提供有限合伙所需的99%资本,不负责具体经营业务,仅以他们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组织的亏损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有限合伙组织在制度上为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设置了最大值上限:而普通合伙人提供10k的资本,享有全面的经营管理权。当该合伙企业发生经营负债时,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倘若错误的投资决策致使企业资不抵债,那么,管理者还要用自己的其它资产充抵。因此,风险和收益显得更加对称。这就会极大地弱化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问题,约束其随意性的投资行为。从而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与股权投资的成败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得有限合伙制在组织制度上能够促使普通合伙人努力地工作。 此外,有限合伙人常常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设置一些限制条款,用以激励、约束普通合伙人,如“无过离婚”规则,即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即使普通合伙人没有犯原则性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即可停止追加投资,保留撤销后续资金的权利,这样可以刺激普通合伙人充分利用已筹集到的资金。 (2)投资期限约束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 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直接管 理体系,指导、规范投资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加强公司项目直接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的范围包括公司直接投资、公司受托代表各类型专项资金投资等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非投资类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券投资、公司直接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等。 涉及通过设立基金形式进行主要进行债权投资产品、及以二级市场买卖为主营业务的主动管理型股票投资产品,按另行专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预审、立项、尽职调查、论证、讨论、决定、投资实施等。 第五条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全面了解与所投资企业及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现状、市场情况、技术水平、生产要求、发展前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公司参与投资业务的各部门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投资业务部门”指投资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 名,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经理

担任。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3 次未能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书,则为不能履行职责、视为弃权,自动从投决会中除名。第十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担当以下职能:审查投资经理的尽职调查报告;审查风险控制部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报告;审定投资合作方案; 投票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决定项目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能包括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投资审查、项目审核、风险控制等。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副主任召集,全体委员会成员参加,如需外聘专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四条投资决策需要的文件应提前三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成员应认真阅读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章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在所处行业和区域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有上市预期的企业或已上市企业、拟挂牌或已挂牌企业、符合一定标准的并购企业及被 并购对象 第十六条投资方式可以是以股权投资和债券、优先股、可转换股权的债权等准股权方式,不得以担保、借款等方式。 第四章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七条各投资业务部门对外受理申请投资项目。(附件1:投资流程图)第十八条 投资经理受理申请项目后,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 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他方面的分析,按照公司的投资规划,综合考 虑、严格筛选,并初拟投资条款清单,形成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投资经理提交的初拟投资条款清单、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并结合咨询专 家意见,各业务部负责人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审;风险控制部进行初步风险评估并由风

2020年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20年基金行业分析 报告 2020年7月

目录 一、公募基金行业概况 (3) 二、基金行业竞争格局 (5) 三、基金行业监管情况 (6) 1、主要监管机构 (6) 2、主要监管法规 (7) 四、基金行业的进入壁垒 (8) 1、行业准入管制 (8) 2、资本壁垒 (9) 3、人才壁垒 (10) 五、行业盈利模式 (10) 六、影响基金行业发展的因素 (11) 1、宏观经济的增长以及居民财富保值的需求 (11) 2、资本市场发展和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支撑需求 (12) 3、完善有效的公募基金监管体系 (12) 七、基金行业的发展趋势 (13) 1、公募基金发行压力持续,进入产品加速创新阶段 (13) 2、改善资金来源渠道,积极吸收各类资金 (14) 3、重视资产配置投资策略能力提升 (15) 4、加强金融风险监管,引导基金行业转型进程 (16)

一、公募基金行业概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相应地,居民财富也快速积累,不断积累的居民财富将继续催生大量对投资公募基金在内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强烈需求。公募基金公司业务可分为两类,一是公募类业务,二是专户类业务,专户类业务可分为主动管理型业务和通道业务。近年来,基金整体规模稳健发展壮大。自1998年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以来,我国基金业总规模呈不断扩大态势。在2006-2007年牛市行情中,公募基金规模突破3万亿元,但在随后几年相对熊市中,市场热情有所下降,基金净值缩水。2012年来各类货币市场型基金产品快速崛起,公募基金净值迅速提升。自2016年底,基金行业受市场行情影响,尤其是基金专户监管趋严,通道业务承压,基金专户规模进入平台期,基金整体规模和净值增速趋稳。根据证券业协会数据,截至2019年末,全部基金公司管理公募基金资产净值为14.77万亿元。截至2019年9月末,全部基金公司基金专户资产规模合计8.74万亿元。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1317176246.html,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名称鼓励增加“私募”字样,但目前暂不作强制性要求。 协会表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二、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自律要求,又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的,可先书面承诺事后变更。

协会表示,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三、对实缴资本提出要求,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进行提示和公示。 协会表示,《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净值人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用的形式。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目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人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基金管理团队出资设立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也会承诺按基金募集总额的1%~5%进行出资。基金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日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金出资,二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人与管理公司合二为一的情况。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款明确 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这明确了合伙企业自身的税收管道效用,但在实践中还面临如下问题。 (一)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缴纳 对自然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选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依据收入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基金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方并不一致。 (二)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但是该法第一条又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于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并再次分配时,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依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实践中各地掌握尺度并不一致。 (三)对于回拨机制的税务处理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为了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通常约定当投资回报超过一定的优先回报率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

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投资原则 (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投资标准

(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 (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 (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立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及综合管理部。 第八条投资立项委员会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组成,对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立项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对时间要求紧迫的立项项目,可灵活掌握。 第九条投资立项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立项审核工作负有勤勉、诚信之责; (二)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 (三)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项目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投资立项委员会由3人组成,项目立项由立项审核委员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人1票。每次参加投资立项会议的委员为3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2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2票为未通过。立项审核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并简要说明原因,不允许投弃权票。因故无法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公司风险分析报告

基金公司风险分析报告 2008 年的危机表明,快速发展的金融行业可能潜藏着危险。近些年来,很少有哪个行业的发展速度比基金管理行业更快。 波士顿咨询公司(BCG)数据显示,过去10 年里,这个行业的规模扩大了一倍以上,目前在全球管理着约74 万亿美元资金。这相当于世界近一年的GDP,约为全球银行业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增长本身不值得担忧。但伴随着爆发式增长,流动性差的资产却在增多。过去30 年里,基金公司一直在减少发达国家的政府债券和股票,转而持有更多难以转让的债务。 在金融市场充满不确定性之际,一个规 模更大、流动性更差的资管行业,让人不

禁生出了疑问。人们日益担心预期的加息和量化宽松结束将对资产管理公司造成冲击。主权财富基金从资产管理公司撤回资金的决定——至少与油价下跌有一定关系——更是加剧了担忧。根据数据提供商eVestment,在最近一个季度,主权财富基金撤回了大约190 亿美元。 资产管理公司不是银行。这些公司并不 承担信用或流动性风险——起码在理论上是这样——这理应使它们更能经受得住危机。令人担心的是它们对投资者做出的保证。 正如危机之前竞争迫使银行随音乐“起舞”,竞争也迫使许多资产管理公司向客户保证,他们可以快速撤回投资。尽管基金保留着一些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突然的赎回要求,但如果骤然发生大规模赎回,那么这些资产可能根本不够用。 贱卖资产可能导致资产市场消化不良,使

价格远低于基本价值。接着,危机可能蔓延到基金领域之外,震动整个金融行业。 资产管理公司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 自己的建议。总部在英国、专注于新兴市场的大型基金公司——安本资产管理公司(Aberdeen Asset Management)的 首席执行官马丁?吉尔伯特(Martin Gilbert)提出,在极端困难情况下,央行 或许会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支持——实际上是后者以流动性很差的资产作抵押,由央行向它们提供贷款用于满足赎回要求,也就是由央行充当“最后的做市商”。 如果发生大范围的恐慌,此类措施或许 难以避免。然而,这些措施极不可取。首先,这会鼓励资产管理公司去冒更大的风险,因为它们知道客户陷入赎回潮的可能性 相应降低了。 监管机构已在担心可能出现这样的恐慌,一些精明的投资者也是如此。现在需要让

私募基金有限公司与有限合伙制

有限公司与有限合伙制 比较分析 一、设立依据 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出资人数 (一)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即不能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人。 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第六十一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三、出资方式 (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四、出资流转 (一)有限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基金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范文

题目:银河主题策略基金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类型 学院商学院 专业证券投资与管理 指导教师元发 班级证投1132 班 学号1118043221 1118043253 学生姓名黄淋李德兰 起止日期2013年11月—2014年5月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银河主题策略基金概况 (1) (一)基本情况 (1) (二)投资目标 (1) (三)投资范围 (1) (四)投资策略 (2) (五)业绩比较基准 (2) 二、银河主题策略基金品牌分析 (2) (一)基金管理公司品牌分析..................................................... (2) (二)基金经理任职分析........................................................... (6) (三)基金业绩分析.......................................................... (9) 三、基金投资价值分析 (12) (一)资产配置分析 (12) (二)行业配置分析 (17) (三)重仓股分析 (23) 四、银河主题策略基金投资建议 (26) (一)风险分析 (26)

(二)投资建议 (27) 五、结束语 (27) 参考文献 (28) 致谢 (28)

银河主题策略投资基金价值分析报告班级:证券投资与管理1132班小组成员:黄淋、李德兰学号:111804321 53 指导老师:刘元发 摘要:随着理财理念的深入人心,基金成为了人们喜闻乐见的一种投资理财工具。本文主要从银河主题策略基金的概况、投资价值分析、投资建议、投资风险等方面来介绍该基金的投资价值,使投资者能更深刻的了解该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为投资者提供合理投资建议,从而使投资者达到理财的目的。 关键词:股票型基金投资价值投资风险投资选择 一、银河主题策略基金产品概况 (一)基本情况 银河主题策略基金是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成立的,基金代码是519769(前端),属于契约型开放式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投资风格是中盘型,现任基金经理是成胜。截止至:2014年3月31日,最新份额为13.56亿份。截止到2014年4月1日,最新净值是2.141,累计净值是2.141。其管理费用为1.50%(每年),托管费为0.25%(每年),最高申购费率为1.50%(前端),最高赎回费率为0.50%(前端)。目前状态是可以申购、赎回。 (二)投资目标 银河主题策略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用主题投资策略和精选个股策略的方法进行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长。 (三)投资范围 银河主题策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核心机制是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运作水平和效率,以实现投资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投资围及投资方式的限制 私募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方式,因此约束投资围、投资方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比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投资围、投资方式的复杂和无法穷尽,实践中往往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例如,约定不得对某一个项目的投资超过总认缴出资额20%,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为已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以及合伙企业的银行借款不得超过总认缴出资的40%等等。 2、管理费及运营成本的控制 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管理费包括运营成本。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运营费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为了吸引资金,很多国的私募投资资金采取了这种简便的方式。第二种,管理费单独拨付,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成本列支,不计入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方式,管理费的数额按照所管理资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资收益的分

配方式进行灵活约定;通常而言,在预期投资收益的部分,双方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按照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可按照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资收益越高,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奖励,由此可以促进普通合伙人积极、有效、有利的履行合伙企业事务。在国的实践中,为了吸引到投资人,有些私募投资基金往往采用“优先收回投资机制”和“回拨机制”,确保在有限合伙人在收回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享有利润分配,以保障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 (1)关于“优先收回投资机制” 所谓“优先收回投资机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届满,或某个投资项目进行清算时,合伙企业分配之前首先要确保有限合伙人已全部回收投资,或达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约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首先,有限合伙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资; 其次,核算部收益率(IRR),如部收益率低于8%的,则全部投资回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人按照出资额享有收益; 再次,如部收益率高于8%,但低于10%的,其中低于8%的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而超过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80%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最后,如部收益率高于10%的,10%以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则进行分配,高于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75%部分再按

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规模与业绩影响申购/赎回,基金调仓而非减仓应对市场 基本结论 本文对基金2008年一季度季报中反应的信息进行梳理统计,重点包括基金 申购赎回情况、股票仓位、行业配置、重仓股调整以及基金后市观点等, 以更好的了解基金投资操作思路及与市场间相互作用影响。主要结论如 下: →面对市场深度调整,一季度积极投资偏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在整体份额、 期间总赎回量均保持稳定,且投资者进行申购/赎回具有一定选择性 (规模和业绩)。诸多因素显示随着基金行业的成长发展,基金持有人 也愈加理性成熟。不过,随着业绩统计时间长度的增加,基金业绩与申 购/赎回的相关性逐渐降低,一定程度上显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操作更 容易受到短期业绩波动的影响。 →面对一季度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集中释放,基金股票仓位小幅降低,平均 调整幅度仅为3~4个百分点,“减仓”并非基金应对市场风险释放的 主要方式,其中1/3的基金更是选择了一定程度上提高股票仓位。随着 市场的持续性调整,基金间操作的分歧略有增加,可比积极投资股票型 开放式基金一季度末股票仓位的标准差为12.28%,较四季度末有所上 升,且基金间的操作分化一定程度表现为相对的“多方愈多、空方愈 空”。 →基金一季度对石油化学行业、房地产业以及周期性特征不明显、受益于 内需拉动的食品饮料、批发零售、医药生物等行业进行不同程度增持。 金融保险行业尽管是基金一季度减持最大的行业,但减持主要集中在券 商和保险板块,银行仍然是基金重要的配置选择。金属非金属行业一季 度也继续遭遇减持,其中有色金属板块依然是基金减持的重点,钢铁板 块有增又减,非金属建材板块中的龙头企业(海螺水泥、冀东水泥、华 新水泥等)则受到基金增持。 →与基金年报相比,越来越多的基金经理在一季报中对宏观经济表示了担 忧,认为在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动荡,国内宏观经济面临的通 胀压力、大小非减持、巨额再融资、估值体系的重新构建等众多不利因 素交织下的2008年将是不确定性加大、非常困难的一年。不过,在外 围市场逐渐走稳、CPI数据有望回落、企业盈利增长可能好于前期悲观 的预测、大小非解禁数量阶段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部分基金经理对08 年二季度市场的走势持相对乐观的态度。 基金研究中心 焦媛媛 刘舒宇 张剑辉 基金2008年一季报分析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一般货币出资1%左右)。 (注:有限合伙人LP为合格投资者;单GP模式时,基金管理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双GP或多GP模式时,基金管理人可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仅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 (1)《合伙协议》相关内容确定 a. 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基金名称); b. 经营场所地点(准备租赁合同); c. 合伙目的(基金投向)和合伙经营范围(投资、以自有资金投资); d.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确定合格投资者); e.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投资金额和缴付期限需确定); f.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基金收益分成问题); g. 合伙事务的执行(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若单GP则为基金管理人,若双GP或多GP可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h. 其他细则(包括: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基金存续期确认);违约责任)。

(2)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 (3)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广州市办理法定期限15天,承诺期限3天) (4)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 a. 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 b. 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 c. 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二)设立所需文件及说明 1.需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证明》(即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全体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正本(收取)1份) (5)《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7)《关于经营范围中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复印件1份)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

精心打造 【公司名称】 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2)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 (4) 第四章投资业务流程 (6) 第五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 (8) 第六章附则 (9) 附件一:工作流程图 (10) 附件二:业务档案参考 (11) 附件三: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 (27) 附件四:工作月报(样本) (28) 附件五:文档移交清单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决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投资原则 (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六条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七条投资限制 (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投资标准 (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 (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945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标准版本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_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_____人,有限合伙人为_____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